一、试论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管理的建章立制(论文文献综述)
王张华[1](2020)在《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来看,影响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众多因素当中,科学技术总会占有一席之地,历史上历次的重大技术变革都或多或少会对各国国家治理的理念、价值、制度、方式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下,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发生,对国家治理的变革性作用逐渐开始受到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大国,我国陆续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战略性规划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人工智能对提升国家治理优良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充分说明,加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同国家治理的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历程中,中国政府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采用和适应性改革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为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总结和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社会试验场”。面对百年来未有之历史机遇,摆在中国公共管理者面前的是必须从现实的真实世界出发,进行理论提炼和话语创新,充分汲取中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丰富营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形态的构建,并探索出与之相适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本文将视角聚焦至政府治理中的人工智能应用问题,试图对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理论和实践议题展开分析,以求为加速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的融合进程提供助益,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转型。全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出探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迎合了时代变迁的整体境域,也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面临的焦点议题;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论证命题的合理性,阐明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意义内嵌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意义和革命性潜质,从技术自身的生产力本质和赋能“政府—社会”关系的价值维度论证命题的可行性,人工智能将会对政府治理的理念、工具、机制、方式和结构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更新、技术治理、制度跟进和机制创新四个维度探讨了政府如何实现善用人工智能的行动策略。通过上述研究,研究概括了三个关键性的结论:一是人工智能将成为政府新一轮历史变革的关键力量。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精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数据出现井喷式爆发,使人工智能逐渐获得了与人类相匹敌的“智识”,在诸多方面展现出了超越和替代人类行为的能力,引发了政府治理新一轮的历史性变革。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会更加深入广泛地嵌入政府治理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不仅会引发政府治理技术层面的变革,同时还会给传统政府治理的技术体系、价值目标、伦理结构乃至思维理念带来重要影响。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种影响,相关部门必须积极研判和主动应对,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审慎对之,正视其给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二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内在的技术逻辑。从技术的种属来看,人工智能被视为是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阶段,虽然被贴上传统信息技术的标签,但是其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冲击和影响仍然遵循着自身独特的技术逻辑,在探究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时必须兼顾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和治理结构影响两个层面。从技术的内在发展逻辑层面看,决定人工智能独特属性的是三大核心要素:数据、计算资源和算法,可概括为数据和算法两种驱动逻辑;从技术治理的结构影响层面看,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结构化影响是区别于互联网、大数据所解决的信息“连接”和“数据”问题,汲取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精髓,三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彼此交互、高度融合的整体生态,解决的是信息社会网络相互连接端对大数据内容主体的智能化处理问题。三是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逻辑进路。为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向善”与“为恶”的双重属性,全文所引入和进一步阐释的“善智”概念,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参考,为发挥人工智能之于政府治理的重要作用提供了理论上可能进路。从“善智”和“善治”的关系出发,阐发了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何以遵循着以“善智”实现“善治”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以“善智”实现“善治”的有效路径。当然,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仍然处于一种“进行时”状态,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出现,几乎可以断定的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其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势必会更为深刻和广泛,其方式也会更加多样和复杂。围绕研究的核心议题,全文主要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人工智能技术“替代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由数据、算法和算力驱动的技术属性出发,将其从传统信息技术的种属中抽离出来,视其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形态(智能技术)加以考量,并以此为切入探讨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可能的颠覆性影响;与大多数研究将其置于传统信息技术框架下展开所不同的是这样做有利于聚焦人工智能独特的技术属性(由数据、算力和算法共同驱动),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遵循着数据驱动、算法支配和智能融合的技术逻辑。第二,针对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双重面相所带来的争论,引入“善智”的概念,并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对其进行了重新解读,试图以此超越人工智能技术乐观与悲观的对立之争,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一种最佳状态,并以“善智”与“善治”的关系为切入点,尝试在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之间找到联结点,为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与谋求良政善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马丽[2](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杨畅[3](2019)在《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研究 ——以Z银行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传统银行业务在金融科技的影响下受到了极大冲击,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技术倒逼银行为金融科技业务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转型。中小银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无法像大型银行一样投入大量物力和财力打造属于自己金融科技体系,因而在与金融科技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亟需探寻合适的发展策略,保证其在金融科技浪潮下获得一席之地。本文首先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国内外已有的金融科技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明确了金融科技的定义、主要技术、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银行现有的应对方法,着重从产品业务、营销渠道、智能客服、风险控制和生态建设几方面入手,对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归纳整理;再以Z银行为例子,使用案例分析法对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现状进行具体分析,从其金融科技创新的战略机遇、竞争优势、不足与困难、风险因素四个角度,全面分析该行的发展特征,并总结出我国中小银行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几个共性特点;最后,根据前文分析,从五个角度为我国监管部门和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提供策略建议:一要做好政策监管,二要实现战略转型,三要加强中小银行自身能力建设,四要做好银行金融科技风险防范,五要合理规划银行金融科技生态圈。希望通过上述策略建议,为我国中小银行和新兴技术的融合提供思路。
邱瑜萍[4](2019)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社会公共服务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担负着为社会培养符合机动车驾驶能力要求的新驾驶人的重要使命,是道路运输过程得以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交通路网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使泉州市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带动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蓬勃发展,考能扩充,考试合格率大幅提高。然而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教学矛盾激化、培训秩序混乱、培训效果不理想、供需不平衡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制约了城市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泉州市不断提升驾培行业管理水平,大力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研究背景和国内外驾驶员培训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先是结合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基础分析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基本概念;随后,以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为理论框架,对泉州驾培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全面研究,对驾培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措施、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全面了解泉州驾培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情况;接着,充分借鉴国内外其他城市驾培行业管理的经验做法,从推进“自学直考、自主约考、先培后付”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设置、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治理能力、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优化资源配、利用科技创新打造智慧驾培、塑造驾培行业管理政策执行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对泉州驾培行业管理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优化行业管理制度,实现驾培管理的政策目标。
黄静[5](2018)在《深圳边检总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边检机关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同时扮演着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侧重于管理还是服务,往往取决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角色,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的需要,取决于国家内部的主要矛盾。当前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近十年以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不断取得进展: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共同经济体的倡议,真诚地参与全球治理,实现对周边国家伙伴关系的全覆盖等等。中国与世界的互动较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要主动和频繁,中国与世界关系也站上了崭新的起点。但与此同时,国内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此起彼消,如何有效打击和防范此类活动对国家秩序的破坏,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难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已经开展“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十余年之久的中国边检机关,如何平衡管控和服务的关系,使国家和个人都可获得最大化的“公共利益”,作者试图通过研究分析,提出有利于边检机关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发展的方向。本文首先对“公共服务”、“公共利益”“政府管理创新”进行概念性分析,结合边检工作职能的实际,采取比较在不同历史阶段边检机关的政策变化,配合出入境数据分析,通过分析该总站出入境管理在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了解其出入境管理模式现状,发现在口岸管理模式、警力资源使用、职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培养、以及科技化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障碍,从转变管理理念、加强管理组织模式创新、定期开展警务评议进行外部监督以及推动人性化服务等方面探讨做好深圳边检总站出入境管理公共服务的对策,从完善管理体制、培训机制和技术支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选择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作为分析边检机关出入境管理创新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分析该总站公共服务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了解其管理和发展现状,发现在技术手段应用、警力资源使用、消耗成本过高、创新效果评价、社会力量参与和技术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障碍,从管理体制、管理思维、管理模式和改革方向总结存在障碍的原因,探讨提升深圳边检总站公共服务质量的对策,从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和技术支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最后提出了创新实践设想。
于向花[6](2018)在《被遗忘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旨在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互联网上依法可以删除的个人数据以使其被互联网所“遗忘”的民事权利,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其作用和意义愈来愈受到关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使得作为数据主体的普通自然人在面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冲击时,似乎显得无处遁形。“记忆”成为永恒,“遗忘”似乎变得不太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数据所承载之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民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的重要课题。从比较法考察,被遗忘权源自欧洲,欧洲法院在2014年Google-González案的司法判例中首次予以肯认,其后欧盟2016年《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立法作出规定。欧盟被遗忘权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热议,各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不一,不少国家保持接受或乐观态度。俄罗斯快速通过被遗忘权法案,日本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承认被遗忘权,而美国与欧洲在权利观念、法律传统方面存在差异以及基于企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方面的较量,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比较消极。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其权利属性可寻求法理学和民法学维度的理论支撑予以证成。在法理学维度上,被遗忘权是一种新兴权利。依据利益——法益——权利之间的逻辑理论,借助利益到权利的路径和利益衡量的路径,揭示出被遗忘权作为权利之属性。在利益到权利的路径发展进程中,个人数据作为数据主体人格利益的承载,蕴含着最基本的自由、尊严和公平之价值。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应当成为获得法律保护之法益,这是被遗忘权应当得到法律确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利益衡量的路径为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获得法律肯定提供了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路,欧盟司法判例确认了被遗忘权实际上就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从权利发展的新颖性方面看,数据主体希望被遗忘是数据主体基于其人格自主性对其个人数据作出的自我决定的结果,这种人格自主性是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成为一项权利的内在理由。同时,被遗忘权也符合新兴权利在时空方面的形式标准,以及基于权利客体范围的扩展或缩减而形成的新兴权利样态这一实质标准,因而,法理学维度的被遗忘权得以证成。在民法学维度上,被遗忘权在民事权利谱系中应当定位为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反映了自由、尊严、公平这些朴素的自然法价值,决定了这些人格利益应当也必须得到尊重、善待和保护。基于这样的民法理念,被遗忘权不属于财产权,应属于人格权范畴,且应属于具体人格权范畴。在具体人格权范畴中,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确有一定渊源,但二者在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不应将被遗忘权界定为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最具密切关系的是个人信息权。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实际上并未获得正式确认。在理论上,被遗忘权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之内,但个人信息权具有框架权特质,这种框架权具有模糊性、需经利益衡量才能确定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传统权利具有补充性三方面特征,因此,借助个人信息权的框架权特质来检视被遗忘权,则不妨将被遗忘权从个人信息权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具体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对待。从权利结构体系或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被遗忘权,需要厘定其主体、客体和内容。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应当限定为自然人,可以包括死者和胎儿,而法人目前不能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的界定决定了履行删除义务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的范围。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背景,义务主体的范围以网页源的数据控制者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为主。被遗忘权的客体是个人数据蕴含的人格利益。由于个人数据具有与数据主体相关的可识别性,以及集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因此,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以个人数据为载体。我国未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以借鉴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的做法,对特殊类个人数据作出概括列举,并采用分级式的模式对其数据处理行为作出不同级别的规制。被遗忘权的内容对数据主体而言,主要是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也可以包括特定情形下要求数据控制者对其个人数据进行限制处理的权利;对数据控制者来说,其应当履行的核心义务就是删除个人数据的义务,除此之外,法律还应当施加数据控制者履行通知其他数据处理行为人的通知义务。法律赋予数据主体享有被遗忘权,但不意味着被遗忘权的行使没有边界。各国一般基于本国国情,设定了被遗忘权行使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限制情形。就我国而言,数据主体可以基于个人数据对于数据处理时的目的已经不再必要、数据主体撤销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特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处理行为、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数据控制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必须删除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处理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情形下行使被遗忘权。同时,当数据控制者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是基于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履行法定义务、为诉讼需要时,则数据主体不得行使被遗忘权。公共利益作为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之一,需要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界定,应当涵盖公共健康领域的公共利益,存档目的、科学研究目的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方面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社会保障、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在司法适用中,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被遗忘权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可以援引比例原则在被遗忘权的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数据主体的身份、个人数据的性质和数据处理行为的表现综合进行利益衡量。数据控制者怠于履行删除义务,构成了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遗忘权侵权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被遗忘权侵权的核心问题。不管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利于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分配。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数据控制者苛责过于苛刻,过错责任原则又无法实现对数据控制者的有效约束,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折衷地实现归责的价值目标,同时也符合世界数据保护法的主流趋势。因此,我国被遗忘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害被遗忘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采用通说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主观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处于缺位状态,制度的缺位又给司法适用带来了障碍。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进程以及世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趋势,决定了我国应当对被遗忘权予以关注。因此,通过立法对被遗忘权进行制度设计十分必要。我国构建被遗忘权制度,重点是在立法上将被遗忘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予以确立,具体思路可以从民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两个层面进行思考。民法层面可以设计三条路径。路径之一是在《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11条基础上完善;路径之二是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36条基础上完善,并实行损害赔偿限额规则、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来健全救济机制;路径之三在未来《民法典》中设置单独的被遗忘权条款是最理想的方案。个人数据保护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是非常便捷的一种模式,在未来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应当对被遗忘权进行体系化架构,从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控制者的义务、监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同时,设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强化互联网企业自律,进而形成综合性的被遗忘权制度构建体系。
蔡琰[7](2018)在《东港农商银行电子银行风险分析与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发展,金融行业竞争也变得越发激烈,电子银行已经成为银行业向公众推广的主要金融产品。与传统的银行金融业务相比,用户通过电子银行可以随时随地的办理金融业务。电子银行的业务不仅覆盖了商业银行传统的柜面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电子银行还可以不断的实现金融服务的创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同时,由于电子银行的开放性和网络复杂性,使其相较于传统银行服务渠道更容易暴露风险,尤其是近几年账户资金被盗案件频发,关于系统瘫痪以及网络诈骗等事件的相关报道,使银行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电子银行安全问题,电子银行风险管理问题也就成为目前金融业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本文以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作为论文研究对象。结合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层次分析法、What-If分析法等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电子银行的进行简介概述,对国内外针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分析,主要从监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四个方面的文献进行研读,对本文的分析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相关理论研究介绍,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框架进行了介绍。同时对目前我国电子银行的定义、分类、本文所使用的风险分析评估方法及我国目前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简述,为第三部分的风险分析评估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运用AHP和What-If分析法,对该行电子银行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分析其风险管理的重点,构建该行电子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以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结合其他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风险防控案例,找出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方向,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完善技术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强化安全政策措施和健全法律法规。希望通过本次研究,有助于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为提升我国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帮助。
侯滢[8](2014)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完善对策》文中提出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对农村信用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为研究对象,依据内部控制的五要素,考察了其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意义以及课题的研究方法与内容。首先指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是一支成立了60多年的中原金融主力军。自成立以来主要在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积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可在风险防范方面仍然存在较多漏洞,并且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方面也略显滞后。这些不足之处也导致这些年来内部控制方面的案件在信用社内部频频发生,给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这些居高不下的涉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其次,本文特整理了2006年至2010年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案件,以这些数据综合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涉案比例与涉案金额。以此来说明河南省农信社内部控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第二部分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相关案例、以及由案例引出的问题。第三部分则分析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潜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造成农村信用社内控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根据农信社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保障措施分为四大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员工内控意识;提高技防能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严控业务操作程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分别按照农信社的主要业务类型分为九类业务进行分析,指出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与保障措施。这些业务分别为银行承兑汇票类、金库现金和柜员现金尾箱类、储蓄存款类、单位存款类、资金清算类、上门收款类、代收代付类、贷款类、网上银行类九种业务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提出解决方案。最后通过分析可知,现阶段保障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定运营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完善和强化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控制、内部控制体系是促进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制度的规范化、管理的科学化、经营的法制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建立健全这些制度体系也是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管理层的基本职责。当然这也是现阶段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建设、深化改革的需要。同时加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内控建设,也是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需要。
徐同祥,张瑞[9](2014)在《民国指纹分类演变考》文中认为在清末及民国早期,作为统治工具的指纹登记制度,亨利式、汉堡式、武塞蒂赫式、爱蒙培尔式、日本式等等指纹分类法,随着列强进入中国。在民国政府的倡导下,经大量指纹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努力,经历了从民国早期的各自为阵,民国中期的筛选验证,到民国后期全国指纹分类标准基本统一,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创新的艰苦历程,为建国后的指纹分类逐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伍玉功[10](201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神圣职责,是“坚强的共和国之盾”。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研究并找准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从整体上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是较强的,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是,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威胁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文章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瓮安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削弱了党的领导,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差是“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既有现实价值,又能弥补理论上的一大空白。第二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三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围绕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队伍建设和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力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急需提升。第五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很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第六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由于制约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原因颇多,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二、试论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管理的建章立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管理的建章立制(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时代境遇之必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幕初启 |
1.1.2 治理转型之诉求:面向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变革趋向 |
1.1.3 研究问题之提出:如何善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 |
1.1.4 研究意义之阐发:描绘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的智治图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回顾 |
1.2.2 国内研究回顾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知识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认识人工智能:一项正在“挑战人”的新兴技术 |
2.1.2 政府治理模式:理念、结构和方式 |
2.2 典型范式 |
2.2.1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具体释义 |
2.2.2 数字治理、数据治理、智能治理和智慧治理的关系辨析 |
2.3 理论源流 |
2.3.1 汲取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养分 |
2.3.2 审视技术治理理论的合理面向 |
2.3.3 数字治理理论催生的智慧政府 |
2.3.4 现代系统管理理论的理论启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理路 |
3.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3.1.1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内在关联 |
3.1.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客观基础 |
3.2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技术逻辑 |
3.2.1 以“数据”促“善治”的数据驱动逻辑 |
3.2.2 以“算法”谋“善治”的算法主导逻辑 |
3.2.3 从“链接”到“互嵌”的智能融合逻辑 |
3.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价值逻辑 |
3.3.1 公平与公正——应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 |
3.3.2 安全与隐私——应确保安全可靠、尊重隐私 |
3.3.3 开放与包容——应实现开放参与、人人赋能 |
3.3.4 透明与责任——应实现易于理解、透明负责 |
3.4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目标逻辑 |
3.4.1 由传统扩张型政府走向收缩型政府 |
3.4.2 由传统封闭型政府走向开放型政府 |
3.4.3 由传统粗放型政府走向精细化政府 |
3.4.4 由传统电子化政府走向智能化政府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运作机理 |
4.1 技术与结构的互动: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结构 |
4.1.1 技术的原始吸纳:治理绩效需求催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 |
4.1.2 技术与组织互构: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政府组织形态变革 |
4.1.3 政府的自我重塑:政府组织形态变革引致治理模式转型 |
4.2 渗透·传导·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微观机制 |
4.2.1 渗透:人工智能引致政府治理理念转变 |
4.2.2 传导:人工智能带来政府治理结构调整 |
4.2.3 扩散: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方式创新 |
4.3 理念·结构·方式: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具体维度 |
4.3.1 思维理念的更新:智慧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核心理念 |
4.3.2 治理结构的重塑:多元协同成为政府治理的关系结构 |
4.3.3 治理方式的转换:智能治理成为政府治理的行动特征 |
4.4 以“善智”促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现进路 |
4.4.1 “善智”引入之必要:人工智能“向善”与“为恶”的双重面相 |
4.4.2 “善智”之多维解读:基于“价值—技术—应用”复合分析框架 |
4.4.3 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逻辑关联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实践审视 |
5.1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客观挑战 |
5.1.1 人工智能场景下公共行政的责任困境 |
5.1.2 人工智能挑战公共管理者的传统角色 |
5.1.3 人工智能对传统公共行政文化的挑战 |
5.2 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过程的技术风险 |
5.2.1 安全失序 |
5.2.2 公平丧失 |
5.2.3 隐私泄露 |
5.3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典型案例 |
5.3.1 智能化治理的中国场景:浙江、广东和上海实践 |
5.3.2 智能化治理的世界经验:美国、“英国—欧盟”和韩国 |
5.3.3 国内外智能化治理实践的实践反思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人工智能驱动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行动策略 |
6.1 认识更新: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理性认知 |
6.1.1 意识层面:重视人工智能对人类政府运行的影响 |
6.1.2 知识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理论的宣传讲解 |
6.1.3 行为层面:打造善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组织内文化 |
6.2 技术治理:构建确保人工智能向善的完备治理体系 |
6.2.1 技术治理行动者的协同:优化人工智能治理的主体生态 |
6.2.2 技术治理内容的全覆盖:聚焦人工智能治理的要素层次 |
6.2.3 技术适用情景的精准化:开发面向政府场景的人工智能 |
6.3 制度跟进:健全政府治理运用人工智能的制度规则 |
6.3.1 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制度法规 |
6.3.2 建立起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互通规则 |
6.3.3 建构智能场景下技术责任应对体系 |
6.4 机制创新:完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实践机制 |
6.4.1 建立起人工智能的专业机构和领导体系 |
6.4.2 建立起专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机制 |
6.4.3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应用科学评估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语和展望 |
7.1 研究结语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3)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研究 ——以Z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金融科技的定义 |
2.2 金融科技发展历程 |
2.3 金融科技的主要技术及变革 |
2.3.1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 |
2.3.2 金融科技的主要技术 |
2.3.3 金融科技带来的影响和变革 |
2.4 银行业应对金融科技冲击的策略 |
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现状 |
3.1 我国大型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现状 |
3.1.1 与互联网巨头深度合作 |
3.1.2 全方位加速智能化转型 |
3.1.3 构建金融场景立体图景 |
3.2 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现状 |
3.2.1 丰富产品业务类型,提高银行客户黏性 |
3.2.2 创新直销银行模式,线上线下联合创新 |
3.2.3 智能客服不断升级,丰富银行服务渠道 |
3.2.4 挖掘数据蓝海,实现大数据风控 |
3.2.5 多种合作模式,共建金融科技生态 |
3.3 我国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现状总结 |
4 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案例介绍 |
4.1 Z银行简介 |
4.2 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现状 |
4.2.1 “三大平台”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
4.2.2 综合拓展获客渠道,实现数字银行建设 |
4.2.3 技术赋能提升服务质效,控制银行风险 |
4.2.4 加强跨界合作,寻求多面发展 |
5 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案例分析 |
5.1 Z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的战略机遇 |
5.1.1 宏观环境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
5.1.2 轻型银行趋势转劣势为机遇 |
5.1.3 技术升级助力银行发展 |
5.1.4 顺应客户多样化需求 |
5.2 Z银行发展金融科技的竞争优势 |
5.2.1 组织架构创新,加速金融科技发展 |
5.2.2 自身定位准确,扩大普惠金融优势 |
5.2.3 掌握稀缺资源,发挥银行牌照作用 |
5.3 Z银行发展金融科技的困难与挑战 |
5.3.1 综合实力偏弱,技术投入有限 |
5.3.2 人才储备不足,渠道创新进程缓慢 |
5.3.3 信息质量不佳,技术运用能力薄弱 |
5.4 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风险因素 |
5.4.1 技术不成熟带来的风险难题 |
5.4.2 金融科技监管政策不明朗 |
5.5 Z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启示 |
6 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建议 |
6.1 加强指导,完善监管政策 |
6.1.1 明确监管态度,鼓励适度创新 |
6.1.2 科学制定政策,防止监管套利 |
6.1.3 引入监管科技,着眼长期发展 |
6.2 转变思路,实现战略转型 |
6.2.1 明确科技创新战略部署 |
6.2.2 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 |
6.2.3 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 |
6.3 合理布局,加强银行建设 |
6.3.1 主动与金融科技融合 |
6.3.2 智能营销丰富收入来源 |
6.3.3 推动线上线下渠道互动 |
6.4 多措并举,防范金融科技风险 |
6.4.1 运用技术手段防范风险 |
6.4.2 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
6.5 合理规划,搭建金融生态圈 |
6.5.1 发展金融生态圈思路 |
6.5.2 金融生态圈合作模式 |
参考文献 |
(4)泉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本文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技术路线和研究创新点 |
一、技术路线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概念 |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第三章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泉州市驾驶员行业管理的现状分析 |
一、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分布状况及分析 |
二、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概况 |
第二节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 |
一、国家层面驾培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 |
二、省市级层面驾培行业管理的相关政策 |
第三节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情况 |
一、强化驾培行业日常管理 |
二、健全驾培行业管理体制 |
三、提升驾培服务质量 |
四、推进驾培信息化建设 |
第四节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政策执行取得的成效 |
一、考试能力扩容,考试合格率提高 |
二、驾培机构服务质量提升 |
三、行业管理的思路理念进一步拓展 |
第四章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驾培行业管理政策滞后 |
二、培训与考试衔接机制不畅 |
三、驾培机构管理混乱 |
四、驾培行业供需不平衡 |
五、技术手段滞后 |
第二节 泉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公共政策不够完备 |
二、执行机关力量不足 |
三、目标群体素质不高 |
四、环境因素制约发展 |
第五章 国内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一、宜昌市驾培管理政策执行经验借鉴 |
二、嘉兴市驾培管理政策执行经验借鉴 |
三、扬州市驾培管理政策执行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国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政策执行的经验借鉴 |
一、东京驾培管理政策执行经验借鉴 |
二、慕尼黑驾培管理政策执行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国内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政策执行的经验总结 |
一、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
二、落实主体责任 |
三、加强制度落实 |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
第六章 泉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政策执行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驾培行业管理政策 |
一、推进行业改革试点工作 |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 |
第二节 提升执行机构治理能力 |
一、合理调整机构设置 |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
三、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 |
第三节 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 |
一、鼓励驾培机构创新服务模式 |
二、强化教练员管理 |
三、发挥驾培行业协会管理职能 |
第四节 塑造驾培行业管理政策执行的良好环境 |
一、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驾培行业布局 |
二、推进驾培管理信息化建设 |
三、减少培训成本,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5)深圳边检总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和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边防检查 |
2.1.2 公共利益 |
2.1.3 公共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管理创新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公共服务能力理论 |
3. 深圳边检总站在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深圳边检总站的发展历程及公共服务现状 |
3.1.1 深圳边检总站的历史发展沿革 |
3.1.2 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性质的历史变革 |
3.1.3 深圳边检总站公共服务现状 |
3.2 深圳边检总站公共服务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
3.2.1 口岸的单一管理模式与严峻管控形势之间的矛盾 |
3.2.2 边检机关公共管理活动中不可回避的“管控”与“服务”矛盾 |
3.2.3 查验技术设备受科技水平的制约 |
3.2.4 边检人才培养力度满足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
3.3 深圳边检总站公共服务困境的原因分析 |
3.3.1 外部原因 |
3.3.2 内部原因 |
4. 深圳边检总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对策 |
4.1 创新出入境边防管理理念 |
4.1.1 引入公共管理理论,为边防检查管理创新提供理论支持 |
4.1.2 引入公共服务理念,完善边防检查的公共服务理念 |
4.1.3 引入政府管理创新理论,提高边检工作管理效率 |
4.2 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组织模式创新 |
4.2.1 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先从目标价值上进行转型 |
4.2.2 构建新型出入境边检管理组织模式 |
4.3 改善边检服务环境推动人性化服务建设 |
4.3.1 改进边检公共服务环境 |
4.3.2 推动人性化边检公共服务 |
4.4 通过警务评议定期检视边检公共服务情况 |
4.4.1 增强边检工作人员公共服务的服务能力 |
4.4.2 提高边检公共服务中技术设施设备效能 |
4.5 强化出入境边防检查手段和方法创新 |
4.5.1 加强口岸信息化管控建设 |
4.5.2 探索边检服务的智能化未来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被遗忘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被遗忘权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由来 |
一、Google-González案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判决 |
(三)案件评析 |
二、被遗忘权域外法例 |
(一)欧盟被遗忘权立法例 |
(二)其他国家被遗忘权立法或司法判例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一、个人数据相关概念厘清 |
二、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一)国内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二)国外学者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三)本文对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基于法理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
一、法益论 |
(一)利益到权利的路径 |
(二)利益衡量的路径 |
二、新兴权利论 |
(一)被遗忘权是一项权利 |
(二)被遗忘权是一项新兴权利 |
第二节 被遗忘权基于民法学维度的理论证成 |
一、被遗忘权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之争 |
(一)被遗忘权的财产权属性质疑 |
(二)被遗忘权与传统财产权的区别 |
二、被遗忘权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属性之争 |
(一)被遗忘权不具有身份权属性 |
(二)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证成 |
三、被遗忘权应界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
四、被遗忘权与隐私权 |
(一)隐私权依附说 |
(二)被遗忘权不同于隐私权 |
五、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 |
(一)《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
(二)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中的删除权能 |
(三)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权的框架权特质中凸显独立地位 |
第三章 被遗忘权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主体 |
一、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
(一)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
(二)法人不宜作为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 |
二、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 |
(一)数据控制者的界定 |
(二)数据控制者的类型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的客体 |
一、个人数据的法律特征 |
(一)个人数据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
(二)个人数据兼有财产和人格双重属性 |
二、个人数据的外延 |
(一)按照个人数据是否涉及隐私利益进行分类 |
(二)按照个人数据处理行为进行分类 |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内容 |
一、从数据主体的角度分析 |
(一)数据主体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 |
(二)数据主体要求限制处理个人数据的权利 |
二、从数据控制者的角度分析 |
(一)数据控制者删除个人数据的义务 |
(二)数据控制者通知其他数据处理行为人的义务 |
第四章 被遗忘权的行使与限制 |
第一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具体情形 |
一、个人数据对于数据处理之时的目的已经不再必要 |
(一)个人数据处理应有明确的特定目的 |
(二)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必要性判断 |
二、数据主体撤销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 |
(一)数据主体同意的条件 |
(二)数据主体同意的撤销 |
三、特定情形下数据主体拒绝个人数据处理行为 |
四、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
五、数据控制者基于法定义务而必须删除个人数据 |
六、个人数据处理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第二节 被遗忘权行使的限制情形 |
一、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二、基于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一)限制被遗忘权行使的公共利益范围 |
(二)被遗忘权的制度利益和公共利益衡量 |
三、基于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一)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
(二)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冲突的利益衡量 |
四、为履行法定义务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五、为诉讼需要进行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 |
第五章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 |
第一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一、被遗忘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域外考察 |
二、我国宜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二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一、违法行为 |
二、损害事实 |
三、因果关系 |
四、主观过错 |
第三节 侵害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方式 |
一、停止侵害 |
二、损害赔偿 |
三、赔礼道歉 |
四、消除影响 |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 |
二、我国确立被遗忘权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被遗忘权制度的构建方案 |
一、民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的路径 |
(一)《民法总则》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一 |
(二)《侵权责任法》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二 |
(三)未来《民法典》确立被遗忘权——路径之三 |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层面构建被遗忘权的路径 |
(一)《个人数据保护法》对被遗忘权的架构 |
(二)设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 |
(三)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自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东港农商银行电子银行风险分析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电子银行定义及概述 |
2.2 风险管理理论 |
2.3 电子银行风险分类 |
2.4 风险分析及评估方法 |
2.5 电子银行监管情况综述 |
2.6 本章小结 |
3 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
3.1 电子银行安全系统概述 |
3.2 各种安全认证的比较 |
3.3 东港农商行风险管理措施 |
3.4 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识别与分析 |
4.1 风险识别 |
4.2 风险分析与计量 |
4.3 风险监测 |
4.4 风险评估 |
4.5 本章小结 |
5 东港农商行电子银行风险预警和防范 |
5.1 完善电子银行技术风险防范和外包管理 |
5.2 制定风险预警方案 |
5.3 防范操作风险 |
5.4 强化安全政策和措施 |
5.5 健全电子银行法律法规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2章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 |
2.1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概况 |
2.2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相关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
2.3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典型案例 |
第3章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3.1 内部控制环境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 |
3.2 风险识别与评估缺位 |
3.3 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不健全 |
3.4 内控监督流于形式 |
第4章 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对策与保障措施 |
4.1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员工内控意识 |
4.2 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技防能力 |
4.3 严控业务操作程序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
4.4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国指纹分类演变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指纹分类的历史背景 |
1.帕金杰指纹分类法 |
2.高尔顿指纹分类法 |
3.亨利指纹分类法 (高尔顿-亨利指纹分类法) |
4.爱蒙培尔分类法 |
三、民国时期指纹分类的演变 |
(一) 指纹分类法的传入 |
(二) 民国早期的指纹分类法 |
1. 伍冰壶指纹分类法 |
2. 夏全印指纹分类法 |
3. 民国中期的指纹分类法 |
(1) 刘紫菀指纹分类法 |
(2) 王曰叟指纹分类法 |
4. 民国后期指纹的分类法 |
四、结语 |
(10)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思路 |
六、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发展历程的呼唤 |
三、人民警察性质的内在规定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一、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政治保证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构筑稳定的安全保障 |
三、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良好的社会基础 |
第三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之义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 |
一、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理性依据 |
二、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
第二节 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 |
一、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理论依据 |
二、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 |
一、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法理依据 |
二、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一、人民警察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
二、人民警察的法律运用能力不高 |
三、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较弱 |
四、人民警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低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 |
二、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 |
三、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 |
四、公安经费保障不力 |
五、警力严重不足 |
六、公安立法存在缺陷 |
七、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概述 |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公共服务能力的内涵 |
第三节 侦查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侦查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界定 |
三、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构成 |
四、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特点 |
五、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分类 |
第四节 法律运用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法律运用能力的构成 |
第五节 人际交往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人际交往能力概述 |
第六节 语言表达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
二、人民警察语言表达能力概述 |
第七节 擒拿格斗能力 |
一、人民警察提升擒拿格斗能力的必要性 |
二、人民警察擒拿格斗能力概述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 |
第一节 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 |
一、改革人民警察的录用体制 |
二、改革人民警察的培养体制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 |
一、人民警察正规化的涵义 |
二、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
第三节 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 |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体系 |
二、加强监督,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
第四节 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 |
一、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理论概述 |
二、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
第五节 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一、人民警察执法环境的现状 |
二、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试论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管理的建章立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人工智能的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研究[D]. 王张华. 湘潭大学, 2020(10)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3]我国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创新与发展研究 ——以Z银行为例[D]. 杨畅. 浙江大学, 2019(01)
- [4]泉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政策执行研究[D]. 邱瑜萍. 华侨大学, 2019(01)
- [5]深圳边检总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对策研究[D]. 黄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6)
- [6]被遗忘权研究[D]. 于向花. 吉林大学, 2018(12)
- [7]东港农商银行电子银行风险分析与防范[D]. 蔡琰.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8]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完善对策[D]. 侯滢. 吉林大学, 2014(03)
- [9]民国指纹分类演变考[J]. 徐同祥,张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03)
- [10]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D]. 伍玉功. 湖南师范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