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时延安,敖博[1](2021)在《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的政策目标及实现》文中研究指明新时代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的政策目标,就是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同等的刑事法制保护。实现这一目标,应完善相应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机制。在完善刑事法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既有的体制和制度上的约束性条件,进而在预防、刑事追究和救助三个方面补足法律制度和机制上的短板。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法制的完善,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能够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张玉璞[2](2021)在《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21年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了百年的发展之路。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都始终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执政理念,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在与中国发展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关于人民利益的科学观点,带领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接过历史的接力棒,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前进道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续力保航。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习近平发挥出超常的政治智慧与魄力,多次针对党员干部应当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人民”二字也以高达203次的出现频率贯穿始终,深刻体现了习近平心系人民,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使命初心,并最终逐步形成了习近平人民利益观。人民是党重要的执政基础,人民利益至上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当代体现,强调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价值。文章在分析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时代背景和形成条件的基础上,回溯人民利益观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借鉴,以求探寻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来源以及形成、发展和完善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基础。习近平人民利益观内容丰富、含义深刻,在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包括人民经济利益、人民政治利益、人民文化利益、人民社会利益、人民生态利益五大方面。同时,习近平人民利益观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使得这一思想成为新时代指导党做好人民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的重要指引。其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这一思想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人民利益的价值追求的进一步丰富,形成了解决新时代人民利益矛盾的理论指南,彰显了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利益;就其实践价值而言,习近平人民利益观加强了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提升民生建设质量,推进了新时代党的内外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效能,凝聚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习近平人民利益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指南与行动纲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撑,为全世界人民实现自身利益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汪玭[3](2020)在《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文中认为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卓越成就充分表明,坚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彰显了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且充分发挥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正面效用。新时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所有制的思想、理论为指引,汲取中国共产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论述。习近平高度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制度、经济角度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合理性。就制度地位而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地位不可动摇。从经济地位来看,习近平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与创业就业的重要领域。习近平在明确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探索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系列原则,从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时代的健康有序运行。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国际背景下,逆全球化思潮风起云涌,世界经济复苏乏力,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格局。国内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明晰政府与市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关系,应对发展中的“三山三门”挑战,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下所受负面影响。为应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艰难形势,习近平提出从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权益。以完善立法保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保障,从法制环境层面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同时提出打造有效市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市场环境以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建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稳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治环境。多管齐下,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效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是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思想结晶,具有特殊的价值意蕴。从理论价值上看,承袭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完善了习近平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思想。以实践价值而言,扫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指引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公有制经济协同作用,能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适度融入国家战略,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高锐[4](2020)在《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文中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随着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各类金融风险呈现收敛可控的局面,中国金融杠杆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凸显出来。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各项举措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又出现政策持续放宽导致的局部领域杠杆率快速回升的问题。为什么“防风险”政策和行动会加剧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而随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举措会再度引发风险?从公共治理学科的视角看,“防风险”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能实现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哪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解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涵,给出推动“防风险”背景下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答案。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防控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间的矛盾,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政府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二者的协调本质上涉及金融体制结构改革、政府经济金融职能重新定位、政府金融管理权力分配等问题。因此,本文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如何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答案。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各类金融活动主体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相互关系,以及治理的方式方法、途径、过程和能力。本文认为,“金融治理”的概念和框架更加适用于解释和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事务管理活动和金融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其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的蕴意是健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塑造现代金融治理能力,即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本文所探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是金融风险可控,包括实现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银行同业业务等的良好治理,同时,把握好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避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就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为金融体系注入源源活力、为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推论,构建现代化金融治理框架,对缓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出现的突出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旨向是要求政府履行现代金融治理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推进金融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有为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到“金融治理”的转变、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即如何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文章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变化的实践状态,通过建构现代金融治理分析框架,考察其中存在的金融治理偏差和失灵问题,继而寻求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研究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进一步防止金融“脱实向虚”的倾向,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而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政策、减少民营企业贷款份额,从而加剧了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其次,文章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就是要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推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向金融治理转变。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制度、金融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主体、金融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是政策供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动员能力、金融服务能力、通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金融治理中的部门整合和多元融合。再次,文章认为从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情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表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的变化,不同企业由于规模、类型、信用甚至隐性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金融风险与融资水平不同,以及抑制金融业发展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在结构上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其原因在于金融治理制度、体制、政策、协调能力、动员能力等出现问题与偏差,以及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金融治理体系存在的固有矛盾引发的治理失灵。本文从金融治理偏差与失灵两个理论分析维度出发,通过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归因分析结构,系统地揭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一般规律。最后,本文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完善金融治理偏差与矫正金融治理失灵。其一,采用多元化治理工具,继续推进金融治理手段科技化,丰富已有治理理念。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其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其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进程,为金融治理得以实现提供各种制度机制支持。其五,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其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等金融治理各项体系,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增强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朱迪[5](2020)在《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海市开办一家企业的时间是35天,而她附近的合肥市则需42天才能创办一家企业,她们两地如此相近,两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却如此不同。有的地区市场化进程较快,而有的地区市场化进程缓慢。在回答地区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差异这一永恒主题过程中,有别于已有文献从资本投入等分析视角。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有理由认为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形成地区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差距的主要动因。由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差异,地区间有着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与营商环境,最终形成中国区域和企业不同的经济绩效。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社会秩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地区实行的是开放权利社会秩序,中等地区实行的是相对次弱的权利半开放型社会秩序,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形成的是权利有限准入社会秩序。基于上述客观现实,本文将试图回答以下四个主要层面问题:(1)什么是制度性交易成本?(2)中国区域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到底有多高?与已有的两部测算制度性交易成本着作—《2008中国营商环境》、《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研究结果是否竞相一致?(3)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市场化程度之间的异同,成本上升对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的影响(4)中国政府当下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如“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是否帮助企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多高?它们之间存在的差距有多大?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我国制度性交成本较高,但具体有多高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说清楚。作为一项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解经济绩效差异的重要工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综合测算和系统性分析。测算的前提是明确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本文分析框架首先是对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界定(界定);其次在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的基础上进行测算,鉴于目前关于制度性交易成本测算已有两部着作,一部是《营商环境报告》,另一部是《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本文把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这两部着作分别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它们之间的异性和共性,并在此分析基础上构建指标进行测算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区域间成本测度及差异比较);再其次对不同行业和股权性质下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比较区域中不同行业和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运用DID模型识别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实施对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成本估算与差异比较);最后并运用扎根理论得出相应的降低对策(降低对策)。具体而言,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文明确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业因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不合理成本,制度工具包括冗长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管制措施,涉企收费、企业进入管制成本、政企关联支出、政府管制成本等都属于制度性交易成本范畴。从宏观层面来看,制度性交易成本具体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未能理顺,各环节体制引发障碍带来的成本,例如行业垄断成本、不合理的税费负担等均属于这类成本。从微观层面来看,理性经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制企业市场经济行为,在法制不完全健全条件下,经济人有可能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当存在行政审批事项与管制行为过多时,就会产生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类成本突出表现为行政审批过程中项目偏多、程序数目复杂等,例如政商关联支出、企业进入规制成本均属于这类范畴。第二,在接受“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企业因制度性因素而产生的不合理成本”这一概念基础上,从宏微观经济事后表现层面构建指标体系,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等相关数据综合测算出中国31个省份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测算后发现指数呈现降低趋势,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整体降低幅度从1997年8.41%降低到2014年的7.9%。从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发达省份制度性交易成本最低,综合指数是7.55,相对次弱的是中部地区(8.41),再次是东北地区(8.45),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数最高的是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8.63)。这与《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这两部研究成果相吻合,即市场化程度高、营商环境好的地区就是制度性成本指数低的地区。并运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检验,发现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每下降1%,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提高1.307%。只有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才会明显改善地区间的营商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第三,本文供给侧改革中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出台为准自然试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识别区域中不同行业和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将2015年作为一个时间临界点,运用“三去一降一补”政策识别敏感型行业和非敏感型行业成本差异。研究发现敏感类行业成本高于非敏感型行业成本,民营企业承担的制度成本高于国有企业。供给侧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处理组承担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均值比对照组均值高出0.163,政策出台之后成本均值高出0.022。说明供给侧改革明显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尤其是降低了竞争性行业类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幅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递减趋势。其中各行业在不同的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存在差异,在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垄断性行业类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更低,高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各行业承担的成本普遍高于低等类地区。说明无论竞争性还是垄断性行业在制度环境好的地区,制度成本更低。第四,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较大差距,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的地区大多推行的是“坏”制度,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准入秩序,所以这类地区大多经济相对落后。处于中等类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实行的是一种相对次弱半开放准入秩序,所以属于折中状态。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类地区使用的是一种“强”制度,这类地区实行的是一种权利更加开放准入社会秩序。总之,实行开放准入社会秩序大多数是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区,这类地区经济较发达,政府与市场关系较为完善,含有较少的行政干预和垄断,企业更能自由进入和退出。
王博[6](2020)在《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研究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具有理论意义和现时价值。本文以论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为题,借鉴国内外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研究民营企业法律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通过论文研究,能够为推动我国民事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发展建议。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基本内涵及意义。本章分析关于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平等保护、绿色发展的立法理念并介绍了相关概念及重要意义,从而引出下文。第二章国内外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本章讨论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现状以及学术研究,从而对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做出思考。第三章我国现阶段在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近期较大的热点案例,提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比如民企方面的法律法规效力性不强,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较低,刑民界限不明确,裁判结果难以执行少数法律人员的腐败等问题。第四章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的设想。在平等保护、绿色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上述问题,从而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第五章结论部分,归纳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发展建议及展望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发展前景。总之,通过对于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研究,能够为推动我国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也希望对于其它企业的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通过论文研究,能够有助于推动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的优化发展。
李健[7](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刘晓红[8](2020)在《营商环境对民营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民营企业作为增加财税收入、推动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需要更加自觉地遵循新发展理念,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全面践行社会责任。“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然而部分地区对营商环境重视不够,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落地难、企业获得感弱,民营企业面临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履责积极性。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营商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之间的关系,探索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以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责、实现高质量发展。基于上述出发点,本文以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处不同地区的营商环境条件为切入点,在概括和整理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营商环境分为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创新环境、金融服务环境四个维度,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选取《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中的基础数据和和讯网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得分分别衡量民营上市公司的营商环境情况和社会责任绩效,实证分析了营商环境及其各构成维度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履责绩效的作用。最后根据实证结果得出结论并总结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从本文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第一,在营商环境各构成维度中,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金融服务环境对民营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作用,且政务环境、金融服务环境的系数更大,正向作用更强;第二,与非制造业和内陆地区的民营企业相比,制造业行业和沿海地区的民营企业更容易受到营商环境的影响。该研究结果表明,重视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改善制造业行业、沿海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所处营商环境、内陆地区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优化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决策的有效执行、责任绩效的显着提高,可以进一步带动社会经济水平的高质量发展。由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而言,一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进程,降低政府在企业具体决策方面的干预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信心,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二是加强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工作,完善责任立法体系,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三是优化创新环境,加强创新活动的交流和成果转化;四是优化金融环境,减轻银行和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曹书[10](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的政策目标及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政策目标的形成与具体内容 |
(一)民营经济基本政策对基本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的影响 |
1.民营经济基本政策对基本法律制度的影响 |
2.民营经济基本政策对刑事政策及制度的影响 |
(二)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 |
1.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平等刑事保护 |
2.保护非公有主体产权 |
3.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二、民营经济保护刑事政策目标实现的约束条件 |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差异化治理格局 |
(二)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法制 |
(三)对单位惩罚的“双轨制” |
三、以治理的思想完善民营企业刑事法制 |
(一)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预防:合规建设与反有组织犯罪 |
1.加强民营企业合规建设与政府监管 |
2.制定防范有组织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二)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处理:最低干预经济活动原则 |
1.合理且正当地解决民营企业刑事责任问题 |
2.为涉案民营企业产权设立法律程序保障机制 |
(三)涉刑案民营企业(1)的救助: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借用” |
1.在单位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中引入和解程序 |
2.设置以促进合规建设为内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3.为涉刑案民营企业设立托管 |
(2)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对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 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相关概念 |
1.4.1 人民的基本内涵 |
1.4.2 利益的基本内涵 |
1.4.3 人民利益的基本内涵 |
1.4.4 人民利益观的基本内涵 |
2 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借鉴 |
2.1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利益的相关理论 |
2.1.1 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 |
2.1.2 列宁对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的初步探索 |
2.2 直接来源: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利益思想 |
2.2.1 毛泽东人民利益思想 |
2.2.2 邓小平人民利益思想 |
2.2.3 江泽民的人民利益思想 |
2.2.4 胡锦涛的人民利益思想 |
2.3 文化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2.3.1 民本思想的萌芽 |
2.3.2 民本思想的发展期 |
2.3.3 民本思想发展的平稳期 |
2.3.4 民本思想发展的完成期 |
3 习近平人民经济利益观 |
3.1 习近平关于人民经济利益重要性论述 |
3.1.1 人民经济利益实现进入瓶颈期 |
3.1.2 人民对经济体制机制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
3.1.3 中等收入陷阱阻碍了人民经济收入的提升 |
3.2 习近平关于人民经济利益主要内容的论述 |
3.2.1 人民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主体 |
3.2.2 共同富裕是人民经济利益的目标导向 |
3.2.3 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根本保证 |
3.3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经济利益实现途径的论述 |
3.3.1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
3.3.2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
3.3.3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
3.3.4 经济工作要讲政治 |
4 习近平人民政治利益观 |
4.1 习近平关于人民政治利益重要性的论述 |
4.1.1 巩固党根本政治立场的使命追求 |
4.1.2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
4.1.3 夯实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优势的现实需要 |
4.1.4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
4.2 习近平关于人民政治利益主要内容的论述 |
4.2.1 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保障政治利益不走偏 |
4.2.2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政治利益最直接的内容 |
4.2.3 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实现政治利益的基础 |
4.3 习近平关于人民政治利益实现途径的论述 |
4.3.1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 |
4.3.2 坚持好发展好现有政治制度 |
4.3.3 建设人民政治权利保障机制 |
4.3.4 抓“关键少数”落实主体责任 |
5 习近平人民文化利益观 |
5.1 习近平关于人民文化利益重要性的论述 |
5.1.1 推进伟大梦想的重要支撑 |
5.1.2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 |
5.1.3 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的时代要求 |
5.2 习近平关于人民文化利益主要内容的论述 |
5.2.1 意识形态工作决定文化利益的发展方向 |
5.2.2 文艺与哲学社会科学是文化利益的关键内容 |
5.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支撑文化利益的精神力量 |
5.3 习近平关于人民文化利益实现途径的论述 |
5.3.1 发挥道德教育的支撑作用 |
5.3.2 提升意识形态宣传工作的引领作用 |
5.3.3 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驱动 |
5.3.4 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
5.3.5 增强党对文化领域的领导能力 |
6 习近平人民社会利益观 |
6.1 习近平关于人民社会利益重要性的论述 |
6.1.1 社会利益体现人民美好生活新需要 |
6.1.2 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利益因素 |
6.1.3 建立人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必要准备 |
6.1.4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 |
6.2 习近平关于人民社会利益主要内容的论述 |
6.2.1 教育和就业是人民社会利益的主要方面 |
6.2.2 社会保障制度是人民社会利益的有益补充 |
6.2.3 全民健康是实现人民社会利益的基础 |
6.2.4 社会治理是实现人民社会利益科学化进程的保障 |
6.2.5 社会公共安全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条件 |
6.2.6 社会公平正义是共享社会改革利益成果的保障 |
6.3 习近平关于人民社会利益实现途径的论述 |
6.3.1 多渠道实现人民就业稳定 |
6.3.2 促进社会保障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良性运行 |
6.3.3 完善医疗卫生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6.3.4 构建更加完善全面综合的社会治理体系 |
6.3.5 加强社会风险的应对和处理能力建设 |
6.3.6 努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环境的实现 |
7 习近平人民生态利益观 |
7.1 习近平关于人民生态利益重要性的论述 |
7.1.1 全球性生态危机损害人民生态利益 |
7.1.2 人民对健康生活和良好生态环境提出更高诉求 |
7.1.3 人民对生态文明发展提出新要求 |
7.2 习近平关于人民生态利益主要内容的论述 |
7.2.1“两山”理念是基本原则 |
7.2.2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
7.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现实归宿 |
7.3 习近平关于人民生态利益实现途径的论述 |
7.3.1 提升人民绿色生态环保意识 |
7.3.2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
7.3.3 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进程 |
8 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时代价值 |
8.1 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理论价值 |
8.1.1 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人民利益观的价值追求 |
8.1.2 形成了解决新时代人民利益矛盾的理论指南 |
8.1.3 彰显了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利益 |
8.2 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的实践价值 |
8.2.1 加强了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提升民生建设质量 |
8.2.2 推进了新时代党的内外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效能 |
8.2.3 凝聚全体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
9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与现实依据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基本理论 |
二、列宁所有制相关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思想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现实依据 |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需要 |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提出发展需求 |
第二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与原则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重要论述 |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地位 |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原则的重要论述 |
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原则 |
二、坚定“三个没有变”原则 |
三、提出“自己人”原则 |
第三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挑战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际挑战 |
一、“逆全球化思潮”蕴含风险 |
二、“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造成压力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内挑战 |
一、两对关系 |
二、“三山三门” |
第四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举措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营造法治环境” |
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保障 |
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执法行为 |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障 |
第二节 “优化市场环境” |
一、“打造有效市场” |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
第三节 稳定政治环境 |
一、落实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建工作 |
二、强化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 |
第五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价值意蕴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 |
一、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思想 |
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 |
三、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实践价值 |
一、扫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思想障碍 |
二、指引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公有制经济协同作用 |
三、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适度参与国家战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政府经济金融职能的理论演进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
(三)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研究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
(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概念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的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理论 |
(二)现代金融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概述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时代背景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行动机制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三、实践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 |
(一)调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重点 |
(二)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 |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三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金融治理现代化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金融治理模式现代化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意涵 |
(一)“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
(二)政府治理行为制度性约束的同步加强 |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治理权力的合理配置 |
(四)政府、市场和自组织治理机制的协调 |
(五)金融治理“公共理性”水平显着提升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理论框架建构 |
(一)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构面 |
(二)现代金融治理能力构面 |
(三)现代金融治理模式构面 |
第四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探析:金融治理的偏差与失灵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景观 |
(一)总体性失衡表现 |
(二)阶段性失衡表现 |
(三)结构性失衡表现 |
(四)冲突性失衡表现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偏差 |
(一)治理制度偏差 |
(二)治理体制偏差 |
(三)治理主体偏差 |
(四)治理工具偏差 |
(五)金融政策偏差 |
(六)协调能力偏差 |
(七)动员能力偏差 |
(八)服务能力偏差 |
(九)通用能力偏差 |
(十)治理模式偏差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失灵 |
(一)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 |
(二)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 |
(三)金融治理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归因的二维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二维结构 |
(三)结构矩阵 |
第五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路径选择:金融治理的矫正与完善 |
一、提升金融治理工具的运用水平 |
(一)实现治理工具多元化 |
(二)推进治理手段科技化 |
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 |
(一)加强各项政策紧密配合 |
(二)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政策 |
(三)落实民企长效发展政策 |
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 |
五、理顺金融治理之中的各种关系 |
(一)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 |
(三)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六、改革完善金融治理体制与体系 |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四)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内涵相关文献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文献综述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绩效影响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基本思路及结构安排 |
一、本文基本思路 |
二、结构内容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数据说明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说明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渊源、内涵及分析范式 |
第一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的渊源 |
一、交易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隶属关系分析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的演进 |
第二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概念解释存在分歧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性质—不合理成本的重新解释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分类 |
四、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存因 |
第三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逻辑框架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基本定律 |
二、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过程和假设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理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分析范式 |
四、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序的制度来源 |
第四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制度效率的影响:两个维度 |
一、制度性因素引起制度性交易成本上升 |
二、成本上升影响经济制度运行效率:基于两个维度分析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三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分析 |
第一节 营商环境指数作为衡量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原因解释 |
一、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紧密相关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比原因解释 |
第二节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维度比较 |
一、营商环境报告简况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多维度比较 |
第三节 营商环境成本测算及结果对比 |
一、营商环境便利指数评分方法 |
二、全球营商环境测算结果比较 |
三、中国营商环境现状及分省排序 |
四、营商环境高、中、低指数差异的制度解释 |
第四节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系:假设与验证 |
一、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假设 |
二、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互关系验证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四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市场化程度分析 |
第一节 市场化指数作为衡量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原因解释 |
第二节 市场化指数的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 |
一、市场化程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二、市场化程度指标测算方法 |
第三节 中国各省市场化程度进展和总体排序 |
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总体进展情况:1997-2014 |
二、中国各省份市场化变动及总体排序 |
三、区域间市场化程度差异制度之解释 |
第四节 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假设与验证 |
一、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度比较 |
二、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假设 |
三、市场化程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相互关系验证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五章 中国区域制度性交易成本测算及差异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提出 |
第二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方法回顾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直接测算方法回顾 |
二、间接角度进行测算的方法回顾 |
第三节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基本指标体系构建及结果对比 |
一、制度性交易成本指标构建及比较 |
二、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指数测算方法及结果分析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与营商环境和市场化指数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区域间制度性交易成本差异的门限效应检验 |
一、模型构建 |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
三、面板平稳性检验 |
四、门限检验及结果区制划分 |
五、内生性检验及门限回归分析结果 |
六、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研究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区域中的行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估算及降低成效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提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计量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 |
三、数据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
第四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行业类制度性交易成本高低程度比较:单变量估计结果 |
三、政策实施对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的影响:双重差分回归结果 |
四、中国区域中的行业制度交易成本差异比较分析 |
五、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法 |
六、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基于企业所有制视角异质性检验 |
第六节 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降低对策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降低对策及建议 |
一、基于扎根理论分析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障碍 |
二、扎根理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探索性分析 |
三、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对策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附表 |
附录Ⅱ: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6)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基本内涵及意义 |
(一)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概念 |
(二) 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意义 |
1. 维护民营企业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
2. 维护民营企业的民事法律权益 |
3. 为民营企业营造出稳定和谐的法制化营商环境 |
二、国内外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一) 域外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1.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 |
2. 宪法中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 |
3. 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 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地位较低 |
(二) 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效力性不强 |
(三) 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刑民界限不明确 |
(四) 裁判结果难以执行 |
(五) 少数法律人员的腐败 |
四、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民事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
(一) 完善民营企业民事法律相关立法 |
1. 提高民企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 |
2. 细化民企的相关立法 |
3. 加大民企各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 |
(二) 明确民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刑民界限 |
1. 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
2. 逐步健全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制度 |
(三) 提高裁判的执行力度 |
1. 重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 |
2. 积极构建多元民营企业权益表达机制 |
3. 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代表机构 |
(四) 加大监管力度 |
1. 改革过程中角色定位 |
2. 企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经济演化理论 |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
2.1.3 演化博弈论 |
2.2 分析框架 |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
3.1.1 “公司”语源考察 |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
3.6 小结 |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
4.5 小结 |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
6.5 小结 |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
7.5 小结 |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
8.1 评述性结论 |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
8.2 现实启示 |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8)营商环境对民营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目标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意义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5 论文架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概念界定 |
2.1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研究综述 |
2.2 营商环境研究综述 |
2.3 营商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关系的研究综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3.1 理论基础 |
3.1.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1.2 资源依赖理论 |
3.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2 研究假设 |
3.2.1 政务环境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3.2.2 法制环境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3.2.3 创新环境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3.2.4 金融服务环境对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 变量选择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
4.3 模型设计 |
4.4 描述性统计 |
4.5 研究假设检验 |
4.6 内生性检验 |
4.7 稳健性检验 |
4.7.1 变换回归方式检验 |
4.7.2 变换回归样本检验 |
4.8 异质性影响检验 |
4.8.1 样本划分依据 |
4.8.2 异质性检验结果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营经济刑事法制保护的政策目标及实现[J]. 时延安,敖博.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04)
- [2]习近平人民利益观研究[D]. 张玉璞.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3]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D]. 汪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D]. 高锐.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中国区域发展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及比较研究[D]. 朱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论民营企业的民事司法保障[D]. 王博.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8]营商环境对民营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影响研究[D]. 刘晓红. 太原科技大学, 2020(04)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