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曦[1](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陈天琪[2](2020)在《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并不是地理标志保护强国,但却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有大量享誉国内外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我们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的目的,要对我国的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本文首先将地理标志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简单概述,其次对国外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比较,并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梳理,为完善保护措施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希望对我国完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所帮助。
陈炫伯[3](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王泺茜[4](2019)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与我国“三农”建设关系最为紧密的知识产权,大量的地理标志本身多以农产品为载体,在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培育农产品品牌等方面都卓有成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为农业、农户来带助益的用时,其在制度实施和市场实践也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甚至冲突。目前,中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可以归纳为双轨制、三部门体制,这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这之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本文中的“盱眙龙虾案”便是此类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权人,其使用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性权利,无需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权人的许可,但现实状况总,被要求征收许可费或被起诉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多有发生。因此,亟待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给出统一的解决方案。本文采用个案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基本概述,从基本定义、特点属性、保护意义、保护现状和保护难点五个落脚点探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理论属性。第二部分以实证角度从盱眙龙虾案出发,详细介绍该案案情和法律关系,针对该案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含地名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问题,并对该权利冲突问题背后成因做出探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列举出国际社会应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主要做法,以及介绍了相关的保护模式并对各个模式作出评价。第四部分介绍了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对方案,首先整体上指出了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大致思路,确立如合理使用原则、同等保护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等正确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完善商标法做好部门衔接,再次要重构保护模式建立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最后还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控体系。
杨帆[5](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艾尼瓦尔·玉苏普[6](2016)在《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并且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显着,对于网络购物平台责任、加大消费欺诈赔偿力度、公益诉讼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法律规定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但是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今世界,伴随着信息科技与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逐步融入到大众生活之中,并且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消费方式,网上交易这一新颖的商业交易类型,从根本上转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形式。网络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方便快捷消费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不利因素,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也临着新的挑战。在我国既行的法律中,对于如何解决网络环境中的消费者维权问题的法律规定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然而其内容过于分散、问题较多,并且可操作性较差,难以满足当前电商业飞速发展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急切需求,所以有必要对既定的法律制度展开修正与重构。本文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界定了相关概念,并现状与价值进行深入分析,着眼于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的现状。还主要论述了网络消费的特点,分析了网络消费模式所形成的表现形式,并就当前侵犯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现象展开深入分析:如何保障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公平交易安全权、网络欺诈等问题;着重探究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维权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旨在为解决国内网络消费者维权工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最后针对国内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的形成提出相应建议,推动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
牟秉芸[7](2016)在《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以美国“PayPal”与中国“支付宝”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化,消费者除了利用互联网进行购物、娱乐,还开始慢慢地接受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由此诞生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衍生了对于这一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并提出了“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的互联网治理原则。在这个充满创新和变革的时代,金融市场不断向电子化、无纸化发展,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等模式应运而生,人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应看到其背后隐藏的隐患和法律问题。面对新形势、新模式、新问题,如何选择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成为了广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重要抉择。本文将通过对比中国“支付宝”和美国“PayPal”平台,分析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权利保护现状等问题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和看法。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为本论文的写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对我国现状分析和现有法律法规的总结,还是外国部分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介绍。但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将通过研究这一问题在该领域取得一定突破和创新。
冯炯[8](2012)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本文所研究的论题是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商标立法中,我国实行的是核准注册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加以保护,但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极其有限。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符号,不是以其注册来体现它的价值。法律之所以保护商标,是因为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进行了使用,通过使用商标获得了价值,产生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在我国目前的商业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有其必然的合理性,符合经济的发展规律,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本文研究的日的就在于通过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分析,探究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唤醒人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意识,并对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文娟[9](2012)在《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相对于普通消费来说,金融消费在交易上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金融消费者在交易地位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客观上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消除其中的信息失衡的不对称;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满足新的金融业开放新形势的现实需求,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政府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减轻金融危机影响、扩内需的需要。国际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掀起了潮流。目前,新的趋势和特点显现在我国消费领域。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实体经济领域中的消费者,存在于虚拟经济领域之中,是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专业化和扩展。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于其弱势的属性。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的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经营者比较而言诸多方面和程度上的弱势属性显得更加突出,所以国家给予倾斜性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孙曼丽[10](2011)在《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个人和国家的重视。在涉外消费法律关系的发生成为一种经常现象,涉外消费纠纷不断发生的条件下,如何有效保护涉外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涉外消费者保护与各国国内消费者保护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加以专门研究。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现状,以及本篇论文的写作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概述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概念人手,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其中包括的概念主要有消费者、涉外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另外,还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征。最后,论述了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法制观念的错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者赔偿标准不科学、亟需优化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环境。第四部分,通过对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模式、权利内容、法律规定的比较得到对中国的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对策与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法制观念的转变、完善产品质量认证法律制度、完善涉外消费者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消费者赔偿法律制度、优化中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环境。第六部分总结。
二、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关于地理标志基本问题的概述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性质与特征 |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 |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
第三节 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表现与保护的意义 |
一、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类型 |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
第二章 国内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缺陷分析 |
第一节 法美德三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
一、法美德三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
二、法美德三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状况 |
一、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 |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
第三章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
一、明确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明晰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建立地理标志商标合理使用限制制度 |
一、明确地理标志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
二、细化地理标志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的建设 |
二、加快健全地理标志商标监督维权机制 |
三、加快健全地理标志商标防御管控机制 |
四、加快健全地理标志商标质量监管机制 |
五、将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纳入到公益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三) 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案例研究的方法 |
(二) 文献研究的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
第二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性质 |
第三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 |
第四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第五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难点 |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盱眙龙虾案”的案情简介 |
第二节 “盱眙龙虾案”的历史追溯 |
第三节 “盱眙龙虾案”的问题提出 |
第四节 “盱眙龙虾案”的问题原因 |
第三章 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专门法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二节 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三节 反不正当法保护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协议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四章 加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标法》、做好部口门衔接减少冲突发生 |
第三节 重构保护模式建立专门法律体系 |
第四节 健全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一)网络消费者的概念 |
(二)网络消费者的分类与特点 |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
(四)当前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 |
(一)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
(二)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 |
(三)公平交易安全权难以得到保障 |
(四)求偿权得不到保障 |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探析 |
(一)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
(二)缺乏统一的营销运营商和有效的监管 |
(三)现在的法律和救济机制的缺失 |
(四)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现象严重 |
四、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
(一)完善网络消费者救济方式 |
(二)完善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体系 |
(三)保障网络消费者隐私权 |
(四)实现消费者的求偿权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以美国“PayPal”与中国“支付宝”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 |
1.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
1.1.2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
1.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消费者 |
1.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 |
1.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
1.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
1.4.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征 |
2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分析 |
2.1 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区别 |
2.2 典型平台——我国“支付宝”与美国“PayPal”的比较分析 |
2.2.1 PayPal的使用方式与优势特点 |
2.2.2 支付宝的特点 |
2.2.3 中国“支付宝”与美国“PayPal”的比较分析 |
2.3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比较分析 |
2.3.1 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 |
2.3.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 |
2.3.3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对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3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分析 |
3.1 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3.1.1 《加利福尼亚州互联网隐私保护法案》(2003年) |
3.1.2 《宾夕法尼亚州违反个人信息告知法》(2005年) |
3.1.3 美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其他法律规定 |
3.2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
3.2.1 我国保护互联网中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 |
3.2.2 “支付宝”所带来的隐私权隐患 |
3.3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对比分析 |
4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分析 |
4.1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学内涵 |
4.2 美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
4.2.1“信息披露”模式 |
4.2.2“请求知悉”模式 |
4.3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和相关规定 |
4.3.1 以支付宝为例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现状 |
4.3.2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4.4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比较分析 |
5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分析 |
5.1 以PayPal为例分析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
5.2 以支付宝为例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
5.2.1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5.2.2 支付宝客户端所存在的安全风险 |
5.3 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比较分析 |
6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
6.1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
6.2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的构建 |
6.3 在现有《刑法》架构内优化互联网金融刑法体系 |
6.4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对外交流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8)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 |
1.1 未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
1.1.1 未注册商标的定义 |
1.1.2 未注册商标的特征 |
1.2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1.2.1 财产劳动理论 |
1.2.2 商誉权理论 |
1.2.3 诚信理论 |
1.3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实践价值 |
1.3.1 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
1.3.2 打击仿冒行为 |
2 两大法系关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考察 |
2.1 英美法系的规定 |
2.1.1 英国 |
2.1.2 美国 |
2.1.3 香港地区 |
2.2 大陆法系的规定 |
2.2.1 日本 |
2.2.2 德国 |
2.2.3 台湾地区 |
2.3 两大法系各国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比较分析 |
3 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现行法律规定 |
3.1.1 民法通则的规定 |
3.1.2 商标法的规定 |
3.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3.2 现行法律中未注册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商标法 |
3.2.2 反不正当竞争法 |
3.2.3 民法通则 |
3.2.4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融合与协调 |
4 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
4.1 《商标法》的完善 |
4.1.1 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
4.1.2 明确规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
4.1.3 赋予未注册商标人一定范围内的在先使用权 |
4.1.4 完善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
4.2.1 在总则中设立可独立适用的一般条款 |
4.2.2 明确规定抢注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
4.2.3 适当扩大其所规制的市场混淆行为 |
4.3 民法的完善 |
4.3.1 扩大民法所保护的权利 |
4.3.2 加强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依据 |
4.3.3 在侵权法中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9)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
第1章 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可行性 |
1.1 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必要性 |
1.1.1 国际趋势 |
1.1.2 国内需要 |
1.2 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可能性 |
第2章 金融消费者权利范畴的理论分析 |
2.1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涵义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2.2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权利属性解析 |
第3章 确认、设立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制度构建 |
3.1 确认、设立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原则 |
3.2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权利结构 |
3.3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运行制度 |
3.4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10)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1.1.1 论文选题的目的 |
1.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已有相关研究的简要评价 |
1.3 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
2.1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 |
2.1.2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 |
2.2.1 有利于保障涉外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
2.2.2 有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 |
2.2.3 有利于规范国际交易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与摩擦 |
第3章 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
3.2 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者法制观念的错误 |
3.2.2 消费者自身法制观念的错误 |
3.2.3 产品质量认证法律制度不完善 |
3.2.4 消费者诉讼法律制度不完善 |
3.2.5 消费者赔偿标准不科学 |
3.2.6 亟需优化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环境 |
第4章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4.1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 |
4.1.1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模式的比较 |
4.1.2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利内容的比较 |
4.1.3 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比较 |
4.2 国外的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4.2.1 发展和完善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制 |
4.2.2 发展和完善中国消费诉讼制度 |
4.2.3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5章 完善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5.1 转变立法者的法制观念 |
5.2 转变消费者自身法制观念 |
5.3 完善产品质量认证法律制度 |
5.4 完善涉外消费者诉讼法律制度 |
5.4.1 建立小额诉讼法庭 |
5.4.2 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
5.5 完善消费者赔偿法律制度 |
5.5.1 加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5.5.2 设立最低赔偿标准制度 |
5.5.3 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5.6 优化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环境 |
5.6.1 强化政府、媒体网络的法律监督功能 |
5.6.2 积极参与国际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6章 结论 |
6.1 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综合性 |
6.2 结合中国国情,制定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四、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 陈天琪.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3]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4]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D]. 王泺茜.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5]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6]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艾尼瓦尔·玉苏普. 新疆大学, 2016(12)
- [7]中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以美国“PayPal”与中国“支付宝”为例[D]. 牟秉芸.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12)
- [8]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D]. 冯炯. 郑州大学, 2012(10)
- [9]确认、设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文娟. 湘潭大学, 2012(01)
- [10]中国涉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孙曼丽. 东北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