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伦一鸣[1](2021)在《宋代地方侦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李超[2](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朱逸然[3](2020)在《《折狱龟鉴》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探究》文中研究说明《折狱龟鉴》是生于北宋末年,仕宦于南宋初年的郑克在《疑狱集》的基础上创作的一部案例汇编,内容包括了自春秋战国起至北宋大观(1107年-1110年)、政和年间(1111年-1118年)有关决讼断狱、平冤昭雪的395则案例故事。案例的来源十分广泛,既包括正史传记,也包括民间小说。通过归纳和总结古今同理的案例,试图在听讼审谳等司法活动中能够给予当时的官吏一些借鉴和启发,以解决俗吏守文、庸吏乏术等弊端,并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无论是宋朝还是后世的官吏,都能从《折狱龟鉴》中受益颇丰。解读和研究《折狱龟鉴》,可以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有较为真实和理性的认识。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作者郑克的基本情况以及《折狱龟鉴》的创作背景,从宋朝的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对《折狱龟鉴》成书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介绍《折狱龟鉴》中体现的折狱方法,将书中的折狱方法归为三类:一是以言词证据折狱,二是以实物证据折狱,三是以秘密侦查、侦查试验、施加谲术等其他方法折狱;第三部分论述了《折狱龟鉴》中折狱方法的若干特点:一是严格适用法律;二是酌情矜谨、宽法惠民;三是唯心主义和神判思想融入折狱活动。
高兰兰[4](2020)在《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大致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宋朝以后三个阶段,内容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部分。宋朝以前的社会保障多为有限的救荒,而济贫方面只临时性地对无告穷民有一定的照顾,裹足不前。到了宋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备荒体系,灾荒救助措施较前代更为积极主动,更重要的进步是,在济贫方面,除了提升对原来的穷民的照顾之外,还扩大到了一般的贫困人群,即建立了救荒与济贫这两个平衡的体系。而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救荒和济贫在两宋的历史上是不同的,尽管后期有合流的趋势,但本质上属于不同的经费来源。宋朝救荒主要是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常平仓早期(嘉佑二年以前)经费来源于三司调拨、留取上供、内藏拨款等中央财政拨款。义仓经费来源于民户随二税按比例缴纳的谷物,本来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后来逐渐演变为常赋。而济贫的经费则来源于户绝财产,属于地方财政。综上所述,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的重要转型期,其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最主要就是户绝财产。因此,本文将从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入手,既可以厘清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与支出,也能够认识两宋济贫事业变化的原因,并且深入分析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济贫事业的影响,认识宋朝社会保障的局限性与不足。从制度层面与文化认知两方面对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转型期这一定位有清晰的认知。具体如下: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选题的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研究现状及文本目标,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三部分。学界对于宋朝社会保障的研究成果丰硕,尤其业师张文先生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本文帮助很大,本文“社会保障”、“户绝财产”等相关概念的界定来源于这些研究成果。同时,绪论部分也结合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予以梳理。第一章简要介绍唐宋变革社会背景,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以及宋朝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经费的关联三个问题。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唐以后,社会结构出现分化,均田制崩溃,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贫困人群随之出现。笔者将贫困人群分为三类: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其他人群。由此,宋朝社会保障在继承前朝救荒的基础上,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的救荒经费多来自于中央财政拨款,济贫则来自于地方财政,户绝财产正是宋朝济贫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第二章主要讨论宋朝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实施问题,分三个阶段论述。第一节为北宋前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以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为界,为户绝财产法律规定的形成阶段,法律实践则首次将户绝财产统筹起来,以济贫民。第二节为北宋后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法律规定为户绝财产法律的完成时期,法律实践有扩大化的趋向,用于救荒与济贫。第三节为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基本继承了北宋后期。法律规定没有大的变化,法律实践不似北宋时与常平司的紧密。第四节总结宋朝户绝财产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它们二者之间有一定背离,即法律规定趋向合理,而政府为了增加可支配收入,对户绝财产的认定有扩大化的倾向。第三章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专题研究。分户绝财产运用于弱势群体保障(养老与慈幼)、户绝财产运用于贫困人口保障(贫困者救助与贫病者救助)和户绝财产运用于其他人群保障(助学养士、贫宦保障、归正人救助)三个专题分述,对户绝财产参与的生活补贴救助与院内收养的济贫机构有全面地了解。第四章为余论。分宋朝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的体系的影响、户绝财产用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文化逻辑三部分。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宋朝社会保障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体系,宋朝户绝财产对救荒的影响为其隐性的一面,对济贫的影响为其显性的一面。这是从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出发,建立在制度层面的结论。从文化层面,即宋人对于户绝财产用于社会保障的文化认知也能佐证这一事实。是以,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存在着“天然的联系”。
陈景良,王小康[5](2020)在《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文中研究说明宋代司法判决重视"明辨是非",兼具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两种诉求,宋代司法名公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划分上表现出了高度的自觉,显示了中国本土法学方法的划时代进步。在事实与法律的衔接上,司法名公综合运用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当裁判规范相对确定的时候,他们在事实与规范的循环互动中实现法律规范对生活事实的涵摄,得出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叠加使用演绎推理方法的基础上做出案件判决。在裁判规范出现查找和证立困境的时候,他们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谋求妥善的法律解释及法律续造,以平衡法律与社会道德伦理、国家秩序原理的关系,由此显示出了"法理"之自觉。从思维方法与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宋代司法对于事实求真与价值向善的兼顾、在"法"与"理"的二元互动中论证说理,与朱熹理学思想在司法名公中的传播和运用存在着密切关系。
肖雅[6](2019)在《吴革判词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文中提出中国自古以来的裁决文书都是以书判这种形式留存至今,《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是一部收录南宋时期司法官所作的473篇判词的实判集,吴革作为南宋时期有名望的司法官,其在《清明集》中的所辑27篇判词。在南宋时期,吴革由于出生理学、儒学世家,父亲在宋朝廷政评优异,因此腐败之风难以影响他,保持清明,造福一方,因此被称为“名公”。吴革在当时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之中,在判案时作风公正,因此将其在南宋时期所断的典型案例收录《明清集》中,以书判的形式将其法律思想幸存于世。师从理学大家刘克庄,为刘弥正师门门人,刘克庄的理学思想对吴革的书判影响深远。吴革的判词如实反映吴革的从官经历、理学观念、法律素养甚至于宋代的司法背景和社会的诉讼风貌,是研究宋代历史极为珍贵的资料。本文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从吴革的生平、判词量、个人影响力、《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现状、士大夫的法律思想和理学观念研究现状等方面来探讨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第2章则讲述吴革的从官经历、从学经历和其书判概况,探究吴革在南宋时期的影响力以及书判的大致情况;第3章表述了吴革判词分类辨析,主要从吴革判词的案由分类为土地纠纷案件、立继案件以及涉及女性案件,在每类案件中总结其特点;第4章论述了吴革的司法审判原则,论述了吴革判词中的所体现的时效原则、证据辨析原则、法理兼顾原则、息讼原则;第5章讲述了吴革理学法律思想,从吴革判词中对人性、诉讼的态度以及对德刑、礼法的关系进行考量,辨出吴革判词中所蕴含理学法律观的特点;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出吴革书判理念。
赵中杰[7](2019)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翁甫判词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集的翁甫生平所作的判文为研究对象,分析判词反映的南宋时期的社会状况和司法状况,研究判词体现的司法审判原则和精神,最后探讨判词中所蕴含的南宋时期翁甫的理学法律思想。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翁甫是朱熹理学一脉的后学,作为南宋名公之一可以看作是宋代士大夫阶层的代表人物并且在《清明集》中有28篇判词而前人尚未系统研究这些判词,更未深入挖掘判词体现的理学法律思想,由三个选题的缘由来引出本选题的研究意义。接下来第二部分别介绍了翁甫判词及其判词反映出南宋当时的繁荣的商品经济、激烈的社会矛盾和繁杂的家庭财产纠纷,并且分析判词体现的南宋的司法状况,主要有纷繁的民事争讼、相对完善的民事立法、“健讼”之风盛行、职业把持人讼师的出现。第三部分论述了翁甫判词所体现出来的司法审判原则和精神,主要从维护纲常,伦理决狱、偏重实效,与民方便、注重实据,严谨治狱、上合法意,下应情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这五个方面展开;第四部分阐述了翁甫判词反映的理学法律思想,依据判词提炼出了人性本善,刑以矫恶的人性观、义理为本,财利为末的义利观、教化为先,刑罚为后的德刑观、追求无讼,积极息讼的诉讼观;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简要总结概括。
贾耀凯[8](2019)在《昆曲《十五贯》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学术领域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日益模糊。而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这种研究方法不仅可以拓展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史的研究视野,以此来弥补法学教育的不足,而且还有可能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思路。正是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传统昆曲《十五贯》这一文本,力图用法理学知识结合史学、文学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对当代中国司法建设所可能具有的启示意义。鉴于本文是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所以本文在第一部分先交代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背景,对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模式做了详细阐释,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与文献综述。又鉴于本文选取的文本是昆曲《十五贯》,所以又梳理了昆曲在法律研究中的贡献,并简要叙述了《十五贯》的故事情节。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二部分紧扣《十五贯》中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依据戏剧文本分析了其中所包含的古代司法制度问题,包括审判模式、级别管辖、证据问题、存疑判决等。在第三部分,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十五贯》一剧中所蕴含的司法文化,包括崇尚清官情节、推崇德主刑辅、排斥司法独立、追求无讼价值等,并以文史互证的方法探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一些共性的问题。第四部分本文依据《十五贯》冤案发生的原因,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对当代司法建设提出了一些启示性的建议。
郝媛媛[9](2019)在《宋代司法秩序中胥吏作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秩序是一国治理的关键所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宋代的司法秩序在宏观上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这是时代前进的必然趋势,但却也离不开宋代司法人员的精心维护和积极推动,尤其是宋代官僚底层的胥吏,他们作为宋代法律人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各级官府内部的基层办事人员,在宋代,官吏分途的历史演变使得胥吏最终脱离官僚队伍,成为独立的吏役阶层,他们既要拟撰文稿,又需奔走差务,尽管胥吏阶层身份轻贱,但他们精通律文、熟悉政务,凭借自身优势,胥吏群体更是成功地占领了封建官僚体制的各个孔隙,掌控了官府日常政务的基本运行,其中,作为官府主要政务之一的司法活动,也无例外地始终活跃着胥吏忙碌的身影。胥吏对宋代司法最重要、最关键的作用当属为对司法活动运行的协助作用。尽管胥吏不是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拥有者,然而,其却是司法活动开展的具体实践者,其不仅通过审状、拘捕犯罪嫌疑人和参与推问勘鞫及检法议断的司法重要环节来帮助士大夫法官审案判案,更是宋代死刑、身体刑、编配流役刑等司法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其还负责管理狱内囚犯具体的饮食卫生和监狱安全等,此外,胥吏还是宋代狱讼文书收发和司法档案保管的的主要负责人。胥吏作为宋代狱讼各个环节的重要人员,参与了从审前程序的审查诉状、拘捕人犯到审判中心环节的推问勘鞫、检法议断,再到执行环节的人犯收监和案结后的档案整理等一系列工作,从而保证了宋代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即维护了宋代司法秩序的稳定。除了以次要身份辅助司法,胥吏还积极发挥个人所长,有效推动了宋代司法效率的提高,首先,胥吏因为生于民间、长据官府而能熟悉官情民意,信息来源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其在具体司法活动中高效快捷地查清案情;其次,胥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和发展了宋代诈谲之术,通过谲术的灵活巧妙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宋代司法侦查的效率;最后,仵作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胥吏,以接近原犯罪现场的机会和自身丰富精湛的检验技艺推动了宋代司法鉴定效率的提高。此外,胥吏还通过以律为业、以法为教的职业传统形成了群体内部习律的习惯,这是宋代法律知识得以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是南宋初期重构国家法律秩序的关键所在。在长期的司法写作中,胥吏不断简化和规范司法文书格式,带动宋代司法判书内容的平实化、理性化,推动宋代判书从“文学”走向“法意”,这不仅缩减了平民学法的困难程度,还使得宋代法律制度能在潜移默化中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宋代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不尽然都是温和渐进式的,在宋代统治者采取息讼、禁止百姓学律等政策禁锢民众法律意识,以维护封建政权的同时,胥吏以一种截然相反的方式——兴讼,打破了此种封建的愚民枷锁,触发了百姓用法维权的意识,开启了法流于民的新时代。胥吏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既“微不足道”又“至关重要”的特殊群体,贯穿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封建官僚体制的始终,是宋代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的中坚力量,然而,历史中的胥吏多以“奸胥猾吏”的形象出现,尽管我们不能全盘相信士大夫笔下的胥吏形象,但不可否认,胥吏的违法行为确也在宋代的司法领域中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如其营私舞弊残害百姓,或窃权弄法蒙蔽官员,又或者因为个人私欲而通过隐匿赦书、拖延时限、泄露机密和阳奉阴违等方式干扰统治者政令的施行等,对此,我们也应当进行深入地分析,以此能还原胥吏在宋代司法秩序中完整和真实的形象,推动对宋代司法相关制度和内容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刘晶[10](2019)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慎刑思想的影响下,为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宋代制定了一系列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这些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运行,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与纠正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宋代地方形成了一个由刑事审判系统内、当事人引起的及监察系统组成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鉴于五代因藩镇割据而导致灭亡的教训,在强化中央集权和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影响下,宋代加强了对地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地方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刑事审判权的行使也受到制约监督。宋代地方刑事错案的预防与纠正同地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监督是密不可分的,地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监督在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权力制约以分权为前提,是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系统内部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牵制、约束,其通过对完整事权的分割来保证权力主体的相互牵制。宋代在鞫谳分司等制度的影响下,地方州级刑事审判权主要被分为鞫司的推鞫权、谳司的检法权与长官的判决权,三者之间分工配合,并且具有一定相互牵制、约束的能力。因而,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存在一定形态的权力制约,并且权力制约在错案预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地方州级审判机构广泛的审判管辖权及其审判权行使的相对独立,使得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具备权力监督的基础。根据监督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的监督可分为被动式监督与主动式监督。宋代通过设官分职的方式分化司法事权,为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权力制约监督提供基础,并通过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使权力制约监督发展为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实现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但其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审判效率低下、司法官员在刑事审判中推避怠慢以及监察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等问题。这些不足也为现代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启示,即在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构建中,制约与监督要相互配合,公正与效率要兼顾,并且要明确刑事司法权系统外监督的运行规则。
二、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2)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三、小结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结语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一、宋代法医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三、小结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一、宋代的僧医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小结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小结 |
结语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3)《折狱龟鉴》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相关概念界定 |
0.2 研究成果综述 |
0.2.1 着作 |
0.2.2 论文 |
0.3 创新点和难点 |
1 《折狱龟鉴》的创作背景 |
1.1 《折狱龟鉴》与郑克其人 |
1.2 《折狱龟鉴》的社会背景 |
1.2.1 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 |
1.2.2 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 |
1.2.3 宋朝法制思想的发展 |
1.3 《折狱龟鉴》的版本 |
2 《折狱龟鉴》中体现的折狱方法 |
2.1 通过言词证据折狱 |
2.1.1 五听 |
2.1.2 证人证言 |
2.1.3 刑讯 |
2.2 通过物证折狱 |
2.2.1 物品 |
2.2.2 痕迹 |
2.2.3 尸体 |
2.3 通过其他方法折狱 |
2.3.1 秘密侦查 |
2.3.2 侦查试验 |
2.3.3 使用谲术 |
2.3.4 依照常理断案 |
3 《折狱龟鉴》中体现的古代司法活动特点 |
3.1 严格适用法律 |
3.2 矜谨 |
3.3 唯心主义融入折狱活动 |
3.3.1 神明相助 |
3.3.2 其他非科学方法折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本文目标 |
(一)研究现状 |
(二)本文目标 |
三、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社会背景与宋朝社会保障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唐宋变革 |
一、唐宋变革学说史 |
二、宋朝土地制度与社会结构变化 |
三、宋朝财政体制与经济结构变化 |
第二节 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 |
一、宋以前的社会保障 |
二、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 |
三、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问题 |
第三节 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联 |
一、宋朝户绝财产的定义 |
二、户绝财产的构成 |
三、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的关联 |
第二章 宋朝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 |
第一节 北宋前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北宋后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四节 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
一、宋朝户绝财产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
二、宋朝户绝财产法律实践的扩大化 |
第三章 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的运用关系 |
第一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弱势群体保障 |
一、养老 |
二、慈幼 |
第二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贫困人口保障 |
一、贫困者救助 |
二、贫病者救助 |
第三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其他人群保障 |
一、户绝财产与助学养士 |
二、户绝财产与贫宦保障 |
三、户绝财产与归正人救助 |
第四章 余论 |
一、宋朝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 |
(一)户绝财产的属性 |
(二)户绝财产的特点 |
二、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 |
(一)隐性的影响 |
(二)显性的影响 |
三、户绝财产用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文化逻辑 |
(一)宋人对户绝财产的文化认识 |
(二)宋人对济贫事业的文化认知 |
(三)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的“天然联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吴革判词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意义 |
第2章 吴革生平和判词概况 |
2.1 吴革从官经历 |
2.2 吴革从学经历 |
2.3 书判概况 |
第3章 吴革判词分类辨析 |
3.1 土地纠纷案件 |
3.1.1 严格区分土地抵当和买卖 |
3.1.2 重视“亲邻权” |
3.1.3 识别真伪契约 |
3.2 立继纠纷案件 |
3.2.1 重视嗣父立继权 |
3.2.2 寡妇立嗣权扩大 |
3.2.3 亲族尊长行使立继权 |
3.2.4 养子地位提高 |
3.3 女性权利纠纷案件 |
3.3.1 “妇人女子,必有教唆” |
3.3.2 对女性财产权的保护 |
第4章 吴革判词的司法审判原则 |
4.1 时效原则 |
4.2 证据原则 |
4.3 情法兼顾原则 |
4.3.1 “揆之条法” |
4.3.2 “参酌人情” |
4.4 “永绝讼根”的息讼原则 |
4.4.1 健讼背景 |
4.4.2 “争讼可息” |
4.4.3 “调解息争” |
4.4.4 “永绝讼根” |
第5章 吴革判词中理学法律思想 |
5.1 对人性的态度--善恶混杂 |
5.2 对诉讼的态度--追求无讼,但不排斥诉讼 |
5.3 关于德刑的关系--德刑并重 |
5.4 关于礼法的关系--礼法结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翁甫判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选题的缘由 |
1.2 本文研究的意义 |
第2章 翁甫判词反映的南宋社会和司法状况 |
2.1 翁甫判词概述 |
2.2 翁甫判词反映的南宋社会状况 |
2.3 翁甫判词反映的南宋司法状况 |
第3章 翁甫判词体现的司法审判原则与精神 |
3.1 维护纲常,伦理决狱 |
3.2 偏重实效,与民方便 |
3.3 注重实据,严谨治狱 |
3.4 上合法意,下应情理 |
3.5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
第4章 翁甫判词蕴含的理学法律思想 |
4.1 人性本善,刑以矫恶 |
4.2 义理为本,财利为末 |
4.3 教化为先,刑罚为后 |
4.4 追求无讼,积极息讼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昆曲《十五贯》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法律与文学 |
(一) 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二) 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
(三) 法律与文学的关联模式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昆曲在法学研究中的贡献 |
(一) 才子佳人剧目之贡献 |
(二) 名着剧目之贡献 |
(三) 昆曲《窦娥冤》之贡献 |
五、研究文本:昆曲《十五贯》 |
(一) 昆曲作法律解读的可行性 |
(二) 昆曲《十五贯》“案情”解读 |
第二章 昆曲《十五贯》与传统司法制度 |
一、审判模式 |
(一) 审理方式——行政长官独任 |
(二) 审讯方式——刑讯与拷打 |
(三) 诉讼方式——纠问 |
二、审判管辖 |
(一) 级别管辖 |
(二) 地域管辖 |
三、证据问题 |
(一) 重视口供 |
(二) 侦查技术 |
四、存疑判决 |
第三章 昆曲《十五贯》与传统司法文化 |
一、崇尚清官情节 |
二、推崇德主刑辅 |
三、排斥司法独立 |
四、追求无讼价值 |
第四章 以史为鉴——《十五贯》对于中国当代司法建设之启示 |
一、严禁刑讯逼供 |
二、重视科学侦查 |
三、提高职业水平 |
四、坚持疑罪从无 |
第五章 余论 |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性反思 |
二、“法律与文学”之于法学与法律研究的广度与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宋代司法秩序中胥吏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司法秩序与胥吏沿革 |
(三)研宄现状与研宄方法 |
一、协助司法运行 |
(一) 协助司法审判 |
1、审状拘传 |
2、推问勘鞫 |
3、检法书拟 |
(二) 执行司法判决和参与监狱管理 |
1、执行司法判决 |
2、参与监狱管理 |
(三) 行遣狱讼文书和管理狱讼档案 |
1、行遣狱讼文书 |
2、管理狱讼档案 |
二、提高司法效率 |
(一) 熟知官情民意提高办案效率 |
1、下知民情 |
2、上通官意 |
(二) 运用诈谲之术提高案件侦查效率 |
(三) 发展检验技术提高鉴定效率 |
三、传播法律知识 |
(一) 以法为师传授法律知识 |
(二) 改进司法文书传播法律文化 |
(三) 兴讼触发平民诉讼意识 |
四、混乱狱讼规则 |
(一) 苛虐百姓影响司法救济 |
1、榨取百姓钱财 |
2、摧残百姓肉体 |
(二) 欺蒙官员紊乱司法系统 |
(三) 妨碍统治者法令施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理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研究现状 |
(二) 关于宋代权力制约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 关于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评析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及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构建的背景 |
第一节 中央集权的加强 |
一、上收地方权力 |
二、监察地方权力 |
第二节 社会危机的加剧 |
第三节 法制建设的重视 |
一、君主及士大夫重视法制 |
二、统治阶层关心刑事审判活动 |
第四节 思想的发展与影响 |
一、慎刑思想 |
(一) 慎刑思想的历史发展概括及内涵 |
(二) 慎刑思想对宋代刑事审判的影响 |
二、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
(一) 宋代以前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 |
(二) 宋代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发展及影响 |
第二章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刑事审判系统内的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 |
一、刑事审判系统内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的基础 |
(一) 审判机构内部的鞫谳分司 |
(二) 各级审判机构之间的审判管辖权不同 |
(三) 审判机构的监督制约 |
二、审判机构内部审判环节设置中的刑事错案预防 |
(一) 差官录问 |
(二) 谳司检法 |
(三) 长官判决 |
三、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监督中的刑事错案纠正 |
第二节 当事人引起的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 |
一、犯人在刑事审判中的翻异 |
二、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服判决的逐级上诉 |
三、当事人及其亲属不服判决的直诉 |
第三节 监察系统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与纠正 |
一、通判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与纠正 |
二、监司对刑事错案的纠正 |
第三章 权力制约监督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的体现 |
第一节 权力制约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中的体现 |
一、推鞫权与检法权的制约关系 |
(一) 推鞫权对检法权的制约 |
(二) 检法权对推鞫权的制约 |
二、推鞫权与判决权的制约关系 |
(一) 推鞫权对判决权的制约 |
(二) 判决权对推鞫权的制约 |
三、检法权与判决权的制约关系 |
(一) 检法权对判决权的制约 |
(二) 判决权对检法权的制约 |
第二节 权力监督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的预防与纠正机制中的体现 |
一、权力监督与监察 |
二、权力监督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实现的基础 |
三、权力监督在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的体现方式 |
第三节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权力制约监督的特点 |
一、通过设官分职分化司法事权 |
(一) 州级刑事审判机构司法事权的分化 |
(二) 路级刑事审判机构司法事权的分化 |
(三) 中央刑事审判机构司法事权的分化 |
二、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
第四章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评析 |
第一节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不足 |
一、审判效率低下 |
二、司法官员在刑事审判中推避怠慢 |
三、监察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 |
第二节 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现代启示 |
一、在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构建中制约与监督相配合 |
二、在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的构建中兼顾公正和效率 |
三、在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中明确刑事司法权系统外监督的运行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宋代司法官员的证据观念及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宋代地方侦查制度研究[D]. 伦一鸣.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D]. 李超. 河北大学, 2020(03)
- [3]《折狱龟鉴》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探究[D]. 朱逸然. 辽宁大学, 2020(12)
- [4]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D]. 高兰兰. 西南大学, 2020(01)
- [5]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J]. 陈景良,王小康. 学术月刊, 2020(02)
- [6]吴革判词研究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D]. 肖雅. 南昌大学, 2019(02)
- [7]《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翁甫判词研究[D]. 赵中杰. 南昌大学, 2019(02)
- [8]昆曲《十五贯》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D]. 贾耀凯. 苏州大学, 2019(04)
- [9]宋代司法秩序中胥吏作用研究[D]. 郝媛媛. 安徽大学, 2019(07)
- [10]宋代地方刑事错案预防与纠正机制研究[D]. 刘晶.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