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办工作应遵循的几项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邱铁鑫[1](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汪红娟[2](2020)在《陕甘宁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指明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是保障税收的重要手段,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不同。全面抗战时期,为了生存发展及长期抗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大力开展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建设,工商税收制度建设即是其重要的一环。综观此一时期边区的工商税制建设,一方面和中共苏维埃时期的税制实践一脉相承,另一方面和边区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及国共两党的关系息息相关。总体上看,以皖南事变为界,边区工商税制建设经历了两个阶段:皖南事变前(1937—1941),为边区工商税制建设的初创阶段;皖南事变后(1941—1945),为边区工商税制发展完善阶段。皖南事变前,随着国共两党统一战线的形成,中共争取到了大量外援。在此基础上,为了改变边区经济的落后状况,中共实施“力争外援,休养民力,医治内战创伤,积蓄力量,支持长期抗战”的财政政策,积极与民生息。这一政策大致持续至1939年。在此期间,边区政府只在部分地区征收盐税和皮毛税,且税率很低,税收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共两党关系恶化,军事摩擦加剧,外援渐不可靠。边区财政政策逐渐调整,由依靠外援转向半自给。由此,边区政府开始加强税收工作,逐步创建税务机构,颁布货物税条例、牲畜买卖手续费与斗佣征收办法等,工商税制初具规模。皖南事变的爆发,无论对于边区的政治还是经济,均是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外援的彻底断绝,对原本贫弱的边区财政不亚于致命一击,同时国民党对边区厉行严密的经济封锁与军事包围。边区政府被迫调整财政政策,由半自给转变为自给自足,开始走上自力更生之路。在调整财政政策的同时,为解决财政困难,边区政府也开始大力整顿税收,工商税收的地位变得举足轻重。从1941年1月皖南事变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是边区工商税制发展完善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为了打破国民政府对边区的经济封锁,保障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边区政府全力推进工商税务制度建设。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推动税务机构建设,确定了税务总局、分局、县局、税所的四级建构,形成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机制;不断因时因势调整修订工商税收法规,体现出与时俱进与日益细化的特征;各种税种的征收管理随边区实际情形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完善工商税收的征管和缉私制度,保障了边区税收任务的实现;加强税务干部的培养,使许多德才兼备的税务人才脱颖而出。上述工作的开展推进了边区工商税制建设的制度化、正规化和科学化。事实证明,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创建及发展完善为解决当时财政困难、打破国民党经济封锁及促进边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创建和发展了独具特色的工商税收制度,为中国共产党取得最终胜利提供了财政保障,同时为新中国成立后工商税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教训。“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今天的新时代环境下,边区工商税制建设仍具有讨论意义。
拜荣静[3](2019)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文中认为1978年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根据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史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理论问题研究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之前,首先回顾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目的是为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背景说明。在完成对各个历史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问题的归纳,并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的开拓与探索,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未来趋向。
司琪[4](2019)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文中提出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通过集中权力于监察委员会1,分离检察机关改革前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权力集中统一的监察委员会,体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决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作为一种新型权力--监察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改变了国家的权力配置模式,因此必然导致《监察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众多的法律协调衔接中,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有着前后相继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衔接显得格外重要。根据《监察法》的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承担检察机关原先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因此《监察法》在许多环节的立法设计中都吸收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法》属于新生事物,还在不断的探索与发展中,虽然监察立法在一些环节已经兼顾到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问题,但整个《监察法》一共仅有六十多个条文,内容涵盖面较窄,既要规范监察程序本身,还要兼顾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一次单薄的立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精准的解决,因此仍有诸多环节因为与《刑事诉讼法》有所交叉或竞合,或因存在立法空白,而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中存在尴尬之处。作为我国的一大“本土问题”,新背景下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为何,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面临何种走向,以及如何在反腐工作的独立与联系中厘清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分工合作关系,使《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合理有效的衔接,从而在国家反腐工作形成高度的凝聚力,这是本文极力探索的方向。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的不同影响,包括立法的调整:《监察法》的出台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检察机关职能的转隶。接着介绍了本文研究目的,其次是对国内研究现状的总结:以问题为导向,整合学者观点,为本文关于现阶段《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理论基础作以铺垫。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本文分别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三种法学研究方法,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研究了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最后分别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部分,论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主要原则,包括权力独立行使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然后研究分析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新定位以及未来走向,进而论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环节,包括管辖竞合、证据的适用、辩护律师介入问题以及留置措施的适用中。监察立法刚刚出台,相较于《刑事诉讼法》还不够成熟,在这些问题的规定上还较为粗略与不成熟,因此会导致实践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过程存在一些困难,主要包括:《监察法》中对于辩护律师介入部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被调查人在调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遇到困难;在证据采集和适用中,言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问题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监察制度中如何适用存在疑问;两法在立案管辖与牵连案件管辖中存在竞合;以及在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在制度层面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以第三部分的不同问题为出发点,前后呼应,针对提出的四个问题,从立法层面切入提出处理思路与完善衔接的建议。第五部分,论述了在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目前对于二者衔接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善,且规定较为宽松不易于实践操作,监察程序移送案件的标准不明确,同时信息交流不畅,导致衔接效率不高。如何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解决上述的问题,除了在立法层面完善二者衔接的规定,实践中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的几种基本方式,包括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同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再从监察机关角度和检察机关角度出发,提出二机关应遵循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而在实践中做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工作。
张雅琴[5](2017)在《高中历史教学中价值观教学目标落实的实践研究 ——以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教学为例》文中认为价值观教学目标的落实是对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的践行,也是培养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一大要求。高中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当今社会价值观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以及受社会风气、社会不良现象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大多一线教师在教学中仅仅重视知识与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学生价值观的培养和落实,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高中学生的价值观出现偏离。历史学科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在价值观培养方面具有其它学科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作为一名历史老师更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培养学生正确价值观的重任。为此,笔者主要以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价值观教学目标的落实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本单元教材的研读,并结合本单元的课程标准的规定,列出了本单元较为可行的价值观教学目标,并根据自己上课的经验提出达成本单元价值观教学目标的方法和途径:第一,创设情境,感悟历史;第二,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第三,优化教学方法,提高价值观教育的艺术性;第四,以科学的评价,提高价值观教学的实效。为了落实好价值观教学目标,应该遵循求真原则、包容原则、建设原则。此外,价值引领需要五大追求:学做真人、理性爱国、合格公民、世界意识、励志学习。教师必须加强专业修养,提高价值观教育的层次及艺术性。
武装[6](2017)在《论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合理界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侦查讯问实践,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采用讯问谋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获得被审讯人的口供,从而为侦破案件打下坚实的根基。在实际办案中,侦查人员运用审讯谋略的方法突破案件仍屡见不鲜。而使用讯问谋略又不可避免的会采用欺骗的方式展开讯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欺骗式的讯问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50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同时该法对使用欺骗方法取证的证据效力做了模糊化处理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被审讯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没有规定应当排除欺骗式讯问证据。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一方面要求禁止用欺骗式方法取证,同时又没有明确规定用此种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在具体办案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采用欺骗讯问又是现实中不可回避的话题。立法上的模糊化与司法中的常态化,导致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采用何种方式的欺骗展开讯问成为许多学者提出的问题,即采用欺骗讯问的应遵循的合理界限是什么。本文首先根据搜集的相关文献资料,结合笔者自身职务犯罪侦查体会,分析我国立法对欺骗讯问的态度及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国外立法现状对欺骗讯问界限作出比较分析。最后本文将从对欺骗式讯问研究的现状,提出我国欺骗讯问应遵循的合理界限。
陈光中,邵俊[7](2017)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文中认为目前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旨在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此项改革立足于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既传承了中国古代监察治吏的传统,又借鉴了域外有益经验。改革内容具有四大特点: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国家权力;监察全覆盖;监察职权扩展到职务犯罪调查和处置;领导体制以垂直为主。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秉持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理念,对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问题,以及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表明观点。
马永平[8](2017)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认为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郑兴[9](2016)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逐年攀升,大量农业用地被征改,不少农民失去了立身之本——土地,生活变得艰难。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给予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是世界通例。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规定却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结合政策理论研究与本人工作实务,文章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入手,结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同土地性质造成征收补偿制度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在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试图给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包含内容。由于本人在乡(镇)和街道工作,因此以曲靖市麒麟区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为例,详细介绍麒麟区在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取得的效果、值得借鉴的经验方法、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等方面内容,引发对当前我国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中存在矛盾深层次的剖析,进一步抽丝剥茧厘清征收补偿机制的关键核心问题所在。由于立法的缺失、补偿机制的不完善、补偿制度的不统一、补偿标准偏低等因素影响,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国情民情,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同时,征收补偿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在利益博弈的影响下,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开发商等等参与主体往往难以找到规则遵循。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土地私有化,因此不存在集体土地的说法,但是其补偿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国内一些发达地区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探索和突破。我们迫切的需要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机制层面不断丰富和完善征收补偿工作,让其走入制度化、科学化、公平化的轨道,在综合上述分析基础上,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本文提出了完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建议,尤其对实务工作与理论基础找到一些结合点,期望对征收补偿工作作出一些制度和理论贡献。
杨柳[10](2016)在《论人大监督司法的范式转换》文中研究说明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司法机关监督需求的价值追求存在罅隙;不容乐观的监督现状,从根本上说,影响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欲使人大监督司法发挥实效,必须在弥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价值追求的目标引导下,切实转换监督范式,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张力维持在适度状态,即从柔性监督转向刚性监督,从表象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纯粹性监督转向综合服务型监督。
二、查办工作应遵循的几项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查办工作应遵循的几项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2)陕甘宁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边区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状况 |
一、边区的自然环境 |
二、边区的行政区划和人口 |
三、抗战前边区的社会经济状况 |
四、边区的形成和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中共早期的税收理念和税收实践 |
一、中共早期的税收理念 |
二、中共革命根据地的财政供给 |
三、中共在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实践 |
小结 |
第三章 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初创 |
一、陕甘宁根据地时期的中共税收 |
二、边区工商税收制度初创 |
三、边区工商税制初创时期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的发展完善 |
一、皖南事变前后边区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
二、边区财政经济政策的调整转向 |
三、边区工商税制的发展完善 |
小结 |
第五章 边区工商税收的种类及演变 |
一、货物税 |
二、营业税 |
三、盐税 |
四、牲畜斗佣税 |
小结 |
第六章 边区工商税收的管理与缉私 |
一、税款报解制度 |
二、票照花证管理制度 |
三、税务缉私制度 |
小结 |
第七章 边区税务干部的整顿与培训 |
一、税务干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边区政府对税务干部的整顿管理 |
三、边区政府对税务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刑事诉讼的理论初探期 (1979-1990)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起步阶段刑事诉讼概述 |
二、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期 (1991-1997)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三、刑事诉讼的理论的快速发展期 (1998-2009)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快速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四、刑事诉讼的理论的稳定发展期 (2010-2018) |
(一) 宏观的社会发展背景 |
(二) 稳定发展阶段刑事诉讼的理论概述 |
五、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开拓和探索 |
(一) 刑事诉讼价值 |
(二) 刑事诉讼目的 |
(三) 刑事诉讼构造 |
(四) 刑事诉讼模式 |
(五) 程序性制裁 |
六、中国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的未来趋向 |
(一) 法学家引领以立法完善为问题导向的理论探索 |
(二) 以理论研究为问题导向建立刑事诉讼的部门法理 |
(三) 以司法改革研究为问题导向进行研究范式革新———从法学理论的单纯移植向世界的眼光中国的问题转变 |
(四) 以研究方法为问题导向进行创新 |
(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理论基础 |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原则 |
(一) 权力独立行使原则 |
(二) 合法性原则 |
(三) 合理性原则 |
二、监察委调查权的性质 |
三、新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地位 |
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 |
(一) 人权保障理念的推动 |
(二) 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 |
(三) 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需要 |
(四) 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所需 |
第二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被调查人辩护权存在立法空白 |
二、证据的收集与适用问题 |
三、管辖竞合时的法律衔接问题 |
(一) 职能管辖 |
(二) 牵连案件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 |
(一) “留置”措施的由来与性质 |
(二) “留置”措施与逮捕的衔接 |
五、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移送与接收案件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
(二) 补充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集中反腐与被调查人权利保护的衔接 |
(一) 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
(二) 被调查人辩护权的保护 |
二、证据适用衔接制度的完善 |
(一) 监察法视野 |
(二) 刑事诉讼法视野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 |
三、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管辖竞合问题 |
(一) 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 |
(二) 牵连案件中的立案管辖 |
四、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第四章 实践中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的建议 |
一、完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机制 |
二、全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三、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 |
四、监察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高中历史教学中价值观教学目标落实的实践研究 ——以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教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二、文献综述 |
(一) 核心概念界定 |
(二) 关于价值观教育的研究 |
(三) 关于高中历史教学中价值观教育的研究 |
三、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价值观教学目标的确定 |
(一) 本单元教学内容分析及总体价值观目标 |
(二) 重点课节价值观教学目标的确定及其说明 |
四、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价值观教学目标落实的实践 |
(一) 创设情景,感悟历史 |
(二) 开发利用课程资源,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 |
(三) 优化教学方法,提高价值观教育的艺术性 |
(四) 通过科学评价,提高价值观培养的实效性 |
五、案例分析与教学反思 |
六、研究结果 |
(一) 主要结论及启示 |
(二) 存在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合理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引言 |
第一章 欺骗讯问的内涵与现状 |
一、欺骗讯问内涵 |
(一) 欺骗讯问的含义 |
(二) 欺骗讯问的具体表现 |
二、我国立法与司法在欺骗讯问上现状 |
(一) 立法上从一律排除到部分排除 |
(二) 司法实践中采用欺骗讯问趋于常态化 |
(三) 立法与司法冲突的分析 |
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利弊分析 |
一、合理限度内适用欺骗讯问是正当的 |
(一) 我国反腐形势严峻性决定了需要采用合理限度的欺骗讯问 |
(二) 合理限度使用欺骗讯问并不违背司法诚信 |
(三) 贿赂案件的特性要求欺骗讯问谋略的运用 |
二、超越合理限度适用欺骗讯问谋略会带来社会危害 |
(一) 违背社会道德和司法诚信,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
(二) 违背意志自由,易造成冤假错案 |
第三章 欺骗讯问的比较法考量 |
一、英美法系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二、大陆法系 |
(一) 德国 |
(二) 日本 |
第四章 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谋略的适用原则及制度完善 |
一、适用原则 |
(一)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二)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三) 不得违反司法诚信原则 |
二、制度完善 |
(一) 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属于禁止使用欺骗的审讯谋略 |
(二) 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三) 落实纪法衔接机制,减少唯“口供至上”的倾向 |
(四) 选派实战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主导审讯 |
第五章 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具体方式的合理界限 |
一、“示假”型欺骗讯问 |
(一) 虚构事实的欺骗 |
(二) 虚构证据的欺骗 |
二、“隐真”型欺骗讯问 |
(一) 隐瞒身份 |
(二) 隐瞒目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传承与域外借鉴 |
(一) 历史传承 |
(二) 域外借鉴 |
1. 多样化的监察机构 |
2. 主导侦办职务犯罪的检察体制 |
3. 权力整合型的监察机构的兴起 |
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特点和重大意义 |
三、监察职权运行的若干具体问题 |
(一) 技术调查 |
(二) 留置 |
(三) 律师帮助 |
四、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 |
(一) 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问题 |
1. 证据移送问题 |
2. 留置与逮捕的衔接问题 |
3. 决定起诉问题 |
(二) 监察权与审判权的衔接问题 |
(8)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概说 |
一、概念缘起 |
二、构成界说 |
三、设立原则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意义 |
一、程序法定的强化 |
二、程序理性的促进 |
三、程序安全的维护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程序性责任说 |
一、概念特征评析 |
二、构成形式借鉴 |
第二节 程序性救济说 |
一、程序性救济的本义界定 |
二、程序性救济的模式探索 |
第三节 程序性处置说 |
一、程序性处置的根据 |
二、程序性处置的方式 |
第四节 程序性制裁说 |
一、体系轮廓 |
二、反思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特征 |
一、现象论 |
二、原因论 |
三、本质论 |
第二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证明 |
一、程序违法性判断 |
二、程序违法性认识 |
三、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 |
四、程序性违法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分类 |
一、诉讼行为分类溯源 |
二、程序性违法行为分类构想 |
(一)根据诉讼行为进程的分类 |
1、侦查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公诉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二)根据诉讼行为要件的分类 |
1、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2、因意思表示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3、因行为内容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4、因行为方式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5、因行为期限不合格形成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 |
第一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理论形式 |
一、四类型说 |
二、五类型说 |
三、七类型说 |
四、十类型说 |
第二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法定形式 |
一、补充侦查 |
二、非法证据排除 |
三、撤回起诉 |
四、发回重审 |
五、变更强制措施 |
六、补正 |
第三节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 |
一、体系借鉴:排除或无效 |
(一)排除规则的内在体系 |
(二)无效制度的内在体系 |
二、体系建构:原则、规范与规程 |
(一)程序原则中的当然延伸 |
(二)程序规范中的具体配置 |
(三)操作规程中的灵活设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妨害律师帮助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二节 公诉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不当限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二、公诉权滥用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重构 |
第三节 审判违法行为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
一、诉讼拖延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二、不当简化程序的后果配置 |
(一)后果方式之比较 |
(二)后果方式之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
一、司法责任制的作用机理 |
二、司法责任制的域外比较 |
三、司法责任制的传统转型 |
第二节 司法权力关系的调整 |
一、公检法关系原则的重释 |
二、诉审关系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实践(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情况及实践综述 |
(二)国内研究情况及实践综述 |
(三)相关研究的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类型和特点 |
一、我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类型 |
二、我国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特点 |
三、我国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分析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包含内容 |
一、参与主体 |
二、法律关系 |
三、补偿制度 |
四、补偿程序 |
五、补偿安置方式 |
六、补偿纠纷解决途径 |
第四节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有关理论阐述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二章 个案研究: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分析 |
第一节 个案基本情况介绍 |
一、调查目的与方法 |
二、调查对象 |
三、调查工具 |
四、调查结果 |
第二节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中麒麟区的做法 |
一、发挥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基层组织参与主体作用 |
二、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解决依法征收问题 |
三、制定公平公开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四、规范征收补偿程序 |
五、推行征收补偿公开化 |
六、坚持拆迁和安置同步 |
第三节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导致村民企图搭建违章建筑多获取补偿 |
二、产权确认制度不健全导致客观认定违章建筑难 |
三、征收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漏洞 |
四、群众对政府和开发商拆迁意见较大 |
第四节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公共利益征收和商业利益征收难以区分 |
二、补偿程序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 |
三、土地征收价格和房屋补偿标准仍然偏低 |
四、建设居民征收安置新区难度大 |
五、人民法院不愿意介入和受理司法强制征收 |
第三章 国内外有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做法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有关征收补偿做法及启示 |
一、美国的制度做法及启示 |
二、日本的制度做法及启示 |
三、德国的制度做法及启示 |
第二节 国内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做法及启示 |
一、上海的制度做法及启示 |
二、重庆的制度做法及启示 |
第三节 国内外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经验借鉴 |
一、建立城镇房屋征收分类补偿体系 |
二、扩大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
三、提高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
四、建立有效的民主参与监督机制 |
五、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体系 |
第四章 完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政府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职能定位 |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
二、增设征收犯罪刑罚 |
三、实行主管问责制 |
第二节 制定统一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
二、进一步配套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
三、清晰界定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 |
四、畅通征收补偿司法救济途径 |
第三节 完善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和方式 |
一、完善征收补偿的原则 |
二、科学合理界定征收补偿范围 |
三、完善征收补偿方式 |
第四节 确定科学公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协商机制 |
二、完善确定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 |
三、规范征收补偿评估行为 |
四、完善征收补偿评估方法 |
第五节 完善征收补偿程序 |
一、建立健全征收补偿全过程听证制度 |
二、探索建立强制评估程序 |
三、探索引入居民自治组织征收补偿协调机制 |
四、改革强制征收程序 |
五、强化监督惩治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论人大监督司法的范式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督范式转换的基础:价值目标的弥合 |
二、从柔性监督转向刚性监督 |
(一)在监督的方式上,由柔性向刚柔相济转变 |
(二)在监督的法律后果上,明确被监督者的法律责任 |
(三)在监督主体的心态上,从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 |
(四)在监督的对象上,由对事监督转向既对事也对人的监督 |
三、从表象监督转向实质监督 |
(一)审议报告应审得“实”、盯得“紧” |
(二)强化对办理案件的监督 |
四、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 |
(一)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 |
(二)实现监督工作方式的转变 |
五、从纯粹性监督转向综合服务型监督 |
(一)人大应成为防止行政干预的“防火墙” |
(二)人大应成为化解法理情冲突的“兼容器” |
(三)人大应成为促进检法沟通的“路由器” |
四、查办工作应遵循的几项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2]陕甘宁边区工商税收制度研究(1937-1945)[D]. 汪红娟. 陕西师范大学, 2020
-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J]. 拜荣静. 政法论坛, 2019(05)
- [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衔接研究[D]. 司琪. 西北师范大学, 2019(06)
- [5]高中历史教学中价值观教学目标落实的实践研究 ——以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四单元教学为例[D]. 张雅琴. 西北师范大学, 2017(03)
- [6]论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的合理界限[D]. 武装. 山东大学, 2017(04)
- [7]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 陈光中,邵俊. 中国法学, 2017(04)
- [8]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D]. 马永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9]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为个案[D]. 郑兴. 云南财经大学, 2016(06)
- [10]论人大监督司法的范式转换[J]. 杨柳. 政治与法律,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