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文献综述)
涂钒[1](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指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贾紫轩[2](2020)在《再议《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之角色定位》文中指出“48小时”条款在实践案例适用中引发一系列争议,无论是学界还是社会舆论中,改良乃至废除“48小时”条款的呼声都屡不断绝。“48小时”条款是否合理,“48小时”条款争议焦点归结于何处,清楚的分析这两点是解决“48小时”条款争论的必要途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同案不同判的两个案例出发,分析出“48小时”条款目前主要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社会群众质疑其引发道德风险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问题;第二部分通过检视“48小时”条款的立法渊源,得出“48小时”条款是我国基于特定社会文化以及长期司法实践演进而成的创新性、本土性立法。另,“48小时”条款虽与职业病过劳死一样用于处理工伤与疾病关系,但这三种条款都应有各自不同的涵盖范围,以工伤、职业病、过劳死属性来批判“48小时”条款时限、缺乏人文关怀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三部分通过联系榆林孕妇跳楼案以及东台海澜服饰案,笔者发现引发“48小时”条款争议缘由在于医疗机构的角色定位以及司法解释原则适用的缺失;第四部分笔者提出要明确医疗机构在“48小时”条款中的角色定位,可以将居民死亡证明作为唯一的材料依据,并建立完善的对居民死亡证明异议的鉴定程序,这样才能真正解决“48小时”条款中医学专业知识适用认定的问题;第五部分在医学专业知识认定的疑难解决后,笔者认为应当由法院最终认定“48小时”条款,并适用有利解释原则,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案例,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引下,最大程度的保证个案正义;
赵建华[3](2020)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医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鉴定意见的采信和医疗过失的判断等问题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现实障碍,患方当事人同样囿于医学知识的缺乏,难以对证据作出专业解释,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因此对待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医学专业问题,法官通常会有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的倾向。然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各有弊端,对应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难以保证,患者的质疑声不断,甚至可能引发更激烈的医患冲突。引入专家辅助人参诉是医疗纠纷诉讼自身特殊性的要求,也是对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的监督和补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患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协助法官在厘清医学事实后公正裁判。至今,我国设立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经十八年,无论是立法导向、实践趋势还是学者思潮,均能够为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基础。为此,笔者以我国现行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为根蒂,结合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和国外相关制度优势,思考在医疗纠纷诉讼这一特殊情境下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的基本模式。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在对医疗纠纷诉讼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详细考察的基础上,针对将专家辅助人引入医疗纠纷诉讼中出现的问题,重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是引言。该部分分析了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考察了国内外相关制度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是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概述。该部分从专家辅助人的界定出发,首先分析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再具体阐述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揭示从医疗纠纷诉讼的特定视角研究该项问题的原因,以及完善该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三章是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描述了医疗纠纷诉讼视角下专家辅助人参诉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并从中分析出医疗鉴定制度的阻碍、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模糊、资格选任及审查缺失、启动程序不健全、保障机制缺失是专家辅助人在参诉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第四章是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本章从比较视域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中相关的专家证据制度进行考察,在对专家选任、证据采信等一般规则和其他特有规则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以期为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参考。第五章是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前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充分考察以及国外相关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二元制专家制度模式、赋予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地位、制定资质标准、完善启动程序、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为进一步系统和细化该制度提出初步设想。
王潇霄[4](2020)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过度医疗现象层出不穷,医疗人员常常以科学为掩护伞、以“为患者的健康”为借口,实施着过度医疗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医疗资源,更是损害了患者财产权、人身权,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涉及过度医疗的案件数量正在逐日增多,过度医疗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难题。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是医疗过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具体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基于某于非医学目的的考虑,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故意实施了不必要的、超过患者病情实际需求的诊疗措施造成患者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主观上具有过度医疗的恶意,客观上故意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我国《侵权责任法》63条对过度医疗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过度医疗行为具有隐蔽性,加大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行为的难度。本文立足于《侵权责任法》,重点分析了过度医疗行为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审视了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针对过度医疗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侵权责任构成方面,认为必须具备违法过度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医方存在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其主体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应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应适用表面证据原则,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在赔偿方面,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比较过错与原因力,综合认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过度医疗进行深入剖析,完善过度医疗的理论研究,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过度医疗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让书本中的死法变为实践中的活法,更好的维护受害患者以及全体患者的合法利益。
李鹏飞[5](2019)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过错认定的关键。当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体制为“二元化”模式,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18年8月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对医疗损害鉴定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确定了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概念及内容,明确了鉴定结论因果关系的分级要求和程序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与模糊,且没有根本上解决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两种不同鉴定模式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医疗损害鉴定的混乱局面。同时,法院欠缺对鉴定意见的有效审核,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也未解决和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有很大完善空间。全文共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医疗过错认定理论的概述,指出医疗过错认定标准医疗水平与注意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复杂性,造成欠缺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存在困惑,司法实践中只能借助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第二章对我国“二元化”医疗损害鉴定的形成和两种不同鉴定模式进行了具体比较分析。第三章指出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及其相关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选择难,鉴定周期长、鉴定意见缺乏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第四章分析和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医疗过错认定与鉴定制度具体做法,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对我鉴定制度完善的启示。第五章是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二元化”的鉴定模式,提出构建“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及相关措施。医疗损害鉴定应构建以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一元化”鉴定模式,应坚持科学性、中立性、效率性和公益性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加强鉴定流程管理,严格控制重新鉴定,推广“异地鉴定模式”,落实鉴定人负责制等,同时要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积极探索鉴定领域的“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等。
陈邦达[6](2019)在《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以上海市“一元化”模式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损害鉴定在公信力、中立性与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公众对其不信任,影响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调研发现,经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之重新鉴定比率高,针对鉴定意见的上诉率高于一般案件,鉴定的投诉信访量大,患方对鉴定工作的配合度低。问题的成因除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的局限性以外,还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失衡,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有异议。可能的进路在于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合理把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黄瀛萩[7](2019)在《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专业性问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的出现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刑事案件时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的需求也正不断提升。2018年4月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则进行细化,以期解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技术的需求与检察人员相关技术缺乏的矛盾,寻求技术与司法的合作机制。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正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功能分散、杂乱;角色定位模糊;人员的选聘、管理与权益保障规范过于粗略;所出具的意见缺乏证据效力。在此背景下,为解决上述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检察机关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司法的目的,需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法律功能对其专家类型进行系统化分类。在此基础上整合其法律功能,明确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定位,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聘条件与资格、规范与管理、权利义务与权益保障、出具意见的证据能力进行具体规范,并以此构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当前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功能的分析。根据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将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功能分类为辅助勘验检查、审查技术性证据、检验专门性问题、庭前协助准备工作、庭审中辅助出示证据、质证鉴定意见,并对上述法律功能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整合与角色定位。根据法律功能内容与独立性、中立性程度将各类有专门知识的人系统分类为提供辅助性帮助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与提供专业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在此基础上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功能整合。将提供辅助性帮助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位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技术顾问,同时对提供专业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予以充分关注。第三部分是对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等环节中指聘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辅助勘验检查、审查技术性证据、检验专门性问题及质证鉴定意见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分析。目前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相应法律规定与实践尚存在脱节的情况,以辅助勘验、检查为例的具体实施规范缺失,包括质证鉴定意见在内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适用率仍较低。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建构。针对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从选聘资格、人员规范、管理与保障、出具意见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建构,以期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许琼瑜[8](2018)在《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医疗损害诉讼中,鉴于医学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在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的鉴定机构或医学会。由于我国医疗鉴定模式的不统一,导致医疗损害案件产生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处理效率低的问题。囿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患方当事人难以对病例材料、治疗方案、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法官也难以从实质层面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裁判时形成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虽有助于当事人及法官摆脱上述困境,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这导致在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不广,操作失范。基于医学专业性问题的说服责任和质证规则下的专家辅助人运用现状的考查,对医疗损害纠纷实践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对鉴定人质询情况、鉴定人回应情况进行分析,探究不同专门性问题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率及鉴定人回应情况对专家意见采信率的影响。而因我国法律对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资格审查标准、程序设置、意见效力等问题未进行细致规定,影响了医疗损害纠纷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广度及运用效果。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本文从明确医疗专家辅助人裁判辅助主体地位,构建医疗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规范医疗专家辅助人应具备的专家资格标准,明确医疗专家辅助人因其特殊诉讼角色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建立涵盖确保专家意见真实性、相关性及可靠性专家意见的采信规则这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构想,以期完善我国医疗专家辅助人制度,从而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
朱九田[9](2015)在《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文中提出建国后,我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体制,在经济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疗供给与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为解决这个矛盾,我国实施了医疗体制改革,增设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20世纪80年代,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医院创收,解决医院的生存问题,医疗服务逐渐被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医患关系逐渐恶化,医患纠纷由少变多的过程。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西方学者很早就开始对医患关系、医患之间沟通模式进行探讨。美国学者萨斯和柯伦德提出了“主动—被动模型、指导—合作模型和共同参与模型”三种沟通模型。之后,罗伯特·维奇也提出了三种模型:纯技术模式、权威模式和契约模式。在研究医患关系的同时,他们还对医患沟通、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探讨。我国开展医患纠纷的研究相对较晚,研究的深度也有待提高。本文从分析医患关系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并介绍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并发症等相关概念。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和并发症能够引起医患纠纷,但不是引起医患纠纷的唯一因素。之后,对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归因理论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三种理论在医患纠纷发生及解决过程中的适用性。对医患纠纷的主体:医院、医生和患者进行了分析。从权利和义务两个层面分析了医生的角色。结合患者权利运动的历史,探讨了患者的角色,分析了患者的心理、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指出患者心理的特殊性,患者权利、义务和医生权利义务的相关性和一致性。认为我国医患纠纷发生范围广,数量不断增加,赔偿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分析了医患纠纷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特殊性。“医闹”是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出现更是对医患关系造成了更深的伤害,它往往以非常规的方式冲击医院,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服务,性质十分恶劣。医患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体资源不足、配置方式错位,配置结构不合理、资源利用不合理是引发纠纷的体制根源。社会转型期的各种价值观的交错,医学模式的转变,新技术新疗法的出现等都是引发医患纠纷的社会因素。医院经营的逐利性,管理的精细程度不足,医患沟通不到位,医师职业素养不高也容易引发纠纷。对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发生的医患纠纷做了个案研究。从医患纠纷的总体分布、责任科室分布、被投诉主体职称分布、反映渠道、解决方式等不同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预防解决方案。对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方式进行了评述。协商方式快捷方便,效率较高,能够有效减轻医务人员的心理负担。但调解的范围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易产生不公现象。行政调解成本较低,可以避免医患正面冲突,但行政调解是被动的,调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诉讼方式比较公正,处理结果也具有权威性,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诉讼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探讨对我们的启示。美国是用ADR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最成熟的国家,日本着重强调调解和第三方的作用,德国十分注重第三方调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台湾从法律的角度对发生医疗纠纷医生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纠纷解决倾向于调解的方式。建议构建医院的预防管理体系,完善医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落实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财政投入,加强医疗行业监管,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学科普教育;积极发挥媒体在舆论正向引导的作用以及社会组织在医疗鉴定方面的作用。解决医患纠纷还需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拓展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推广诉前调解机制,探索医事仲裁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行医疗社会工作,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医患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谈在祥[10](2014)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从刑法史学的角度来考察对重大医疗过失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相关立法可谓历史久远,上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而我国《唐律疏议》则最早规定了医疗过失犯罪,此后历代相沿,直至清末修律。晚近以来,医疗过失犯罪研究一直是德日为主大陆法系刑法的重要分支——医事刑法学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也不排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刑事医疗过失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充分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立法与司法的困境,积极构建我国的刑事医疗过失研究的理论体系,以期更好的完善相关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除了导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为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刑事医疗过失的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刑事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医疗过失刑民边界之厘清,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完善。导论部分分别就刑事医疗过失问题研究的缘起、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和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阐述。研究的缘起主要从历史、现状和未来阐明研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和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研究的不足。希望通过对刑事医疗过失系统化的研究,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弥补这一领域的缺憾。第一章“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本章是本文的破题所在,同时也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厘清医疗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本节分别考察了中国古代、台湾地区、日本对医疗行为的学理和实践中的概念,并一一回应了医疗行为目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的危险性等国内外理论争议的焦点。笔者提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医疗行为概念与分类方法,提出医疗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正当性、行为的业务性、医疗手段的伤害性、医疗水平的适切性和行为效果的有限性特征;第二节阐述了医学伦理发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生命科技与医学模式的改变给现代刑法带来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提出了法律不应该是科学技术的旁观者,而应成为科学技术不误入歧途的引路人,应加大对新兴科技犯罪及重大过失犯罪的惩罚力度;第三节主要围绕两大法系理论上长期存在争议的医疗行为“伤害说”和“非伤害说”,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评述,提出我国应坚持医疗行为“伤害说”的理由和根据,以及当下科技发展、医学模式更迭和医疗信息化背景下的刑法应对。第二章“刑事医疗过失的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本章是构建本文理论脉络的依据和事实基础。第一节首先确定刑事医疗过失作为业务过失犯的本质,进而从各国的法律规范和学理研究,探讨其作为业务过失犯的属性和特征,通过对过失犯、业务过失犯概念的梳理和厘定,从而确立刑事医疗过失的概念和内容,以及肯定其作为业务过失犯应较普通过失加重处罚的依据,并结合案例具体阐述了临床上造成重大医疗过失常见的医疗行为的样态。驳斥了医疗过失“刑事豁免”理由,提出对重大医疗过失的刑法规制的必然性和谦抑性;第二节主要介绍医疗过失刑事立法。本节选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现状和趋势,系统了回顾了我国历史上医疗过失犯罪立法的演进与嬗变,以及现行刑法第335条专设医疗事故罪的由来与发展;第三节主要是针对我国1997年医疗事故罪设立以来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系统阐述了医疗事故罪立法和司法面临的困境。第三章主要阐述“刑事医疗过失中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本章重点介绍了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特点、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医学鉴定对医疗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分配进行了阐述。第一节阐述了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特点;第二节阐述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重点阐述了大陆法系“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事医疗过失中具体适用,及论证疫病学因果关系在刑事医疗过失中的可采性;第三节阐述了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在因果关系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域外两大法系关于刑事医疗过失鉴定的主要经验、我国二元制鉴定模式的成因和困境,提出了刑事医疗过失的判断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主和积极构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构想;第四节“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危险分配理论为基础,探讨在刑事医疗过失领域被允许的危险法理、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原则、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为恰当的限缩医疗过失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过失刑民边界之厘清”。本章主要从刑法中的二次违法理论和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从法规范的角度探讨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之所在,为刑事责任判断提出标准。第一节重点阐述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的法律基础在于现行刑事和民事立法,系统回顾了我国医疗过失刑事和民事立法的演进及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二节重点阐述在现行刑法第335条的框架下,探讨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分野。分别从损害事实分野、违法行为的边界和主观罪过的边界进行了厘定;第三节主要从经济学视角阐述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本文借用汉德公式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注意义务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分析经济学上刑民过失的边界之所在;第四节从医疗过失中常见的造成患者死亡或重伤、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排除。第五章“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完善”。本章重点介绍了对各国医疗过失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以及完善我国医疗过失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建议。第一节介绍了对各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考察。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政策的考察,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对重大医疗过失刑事政策趋于严厉,对于医疗新技术的刑事政策因利益考量多有反复,并分析了我国恶性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的原因;第二节关于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本文同意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说”,提出应从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重建医疗道德秩序、刑事责任主体适度扩张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进行应对;第三节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主张废弃专设罪名的立法模式,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设立业务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统一该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即便保留专设罪名,也应冠之以“重大医疗过失罪”,并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增加法人犯罪的规定。关于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建议设立两级体系,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框架下设刑事医疗鉴定委员会;关于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本文主张吸收“医疗水平论”,即以当时之医疗水准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法条修正应该提高法定最高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罪状应修改为:“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或偏离医疗水准,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二、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2)再议《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之角色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思路 |
一、“48小时”条款的现状 |
(一) 典型案例 |
(二) “48小时”条款的争议 |
1. “48小时”条款裁判尺度的不统一 |
2. “48小时”条款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
3.“48小时”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 |
二、“48小时”条款的检视 |
(一) “48小时”条款的立法渊源 |
1. “48小时”条款的立法发展 |
2. “48小时”条款的立法特点 |
(二) “48小时”条款与职业病、过劳死 |
1. “48小时”条款与职业病 |
2. “48小时”条款与过劳死 |
(三) “48小时”条款的合理性评析 |
1. 工伤与“48小时”条款 |
2. “48小时”条款的时限合理性 |
3. “48小时”条款的道德合理性 |
三、“48小时”条款争议的实质 |
(一) 榆林孕妇跳楼案 |
(二) 东台市海澜服饰案、尹广安案 |
(三) 真正的争议焦点 |
1. 医疗机构的权利 |
2. 医疗机构角色的缺失 |
3. 司法解释原则适用的缺失 |
四、如何完善医疗机构在“48小时”条款角色定位 |
(一) 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以及死亡时间的认定 |
1. 突发疾病及起算时间 |
2. 死亡标准及时间 |
3. 医疗机构认定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及死亡时间的合理性 |
(二) 规范医疗机构认定突发疾病起算时间及死亡时间 |
1. 明确认定依据的具体材料 |
2. 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认定程序 |
3. 鉴定程序的具体规定 |
五、“48小时”条款的最终认定权 |
(一) 法院享有“48小时”条款的最终认定权 |
1. 不能由人社局进行“48小时”条款最终认定 |
2. 由法院最终认定“48小时”条款的理由 |
(二) 法院认定“48小时”条款适用有利解释的原则 |
1. 有利解释原则的概念以及适用 |
2. 适用有利解释原则的理由 |
3. 如何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概述 |
2.1 专家辅助人的界定 |
2.1.1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2.1.2 专家辅助人与相关概念比较 |
2.2 医疗纠纷诉讼引入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必要性 |
2.2.1 医疗纠纷诉讼特殊性的要求 |
2.2.2 医学鉴定人意见形成特点的需要 |
2.2.3 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的需要 |
2.3 医疗纠纷诉讼引入专家辅助人参诉的合理性 |
2.3.1 保障医疗纠纷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
2.3.2 缓和尖锐的医患矛盾 |
3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的现状及问题 |
3.1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司法现状 |
3.2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存在的问题 |
3.2.1 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的阻碍 |
3.2.2 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模糊 |
3.2.3 专家辅助人资格选任及审查缺失 |
3.2.4 专家辅助人启动程序不健全 |
3.2.5 专家辅助人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4 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评析 |
4.1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4.1.1 专家证人的选任 |
4.1.2 专家证人的宣誓与确证 |
4.1.3 专家证词的采信规则 |
4.2 大陆法系专家证据制度 |
4.2.1 日本诉讼辅佐人制度 |
4.2.2 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
4.3 国外相关制度评析 |
5 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制专家制度模式 |
5.2 赋予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独立诉讼参与人地位 |
5.3 制定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标准 |
5.3.1 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资格 |
5.3.2 法院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资格 |
5.4 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启动程序 |
5.4.1 补充启动方式 |
5.4.2 明确启动阶段 |
5.5 建立医疗纠纷诉讼专家辅助人的配套制度 |
5.5.1 建立专家辅助人承诺机制 |
5.5.2 建立专家辅助人援助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4)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过度医疗行为概述 |
1.1 过度医疗的内涵 |
1.1.1 过度医疗内涵的界定 |
1.1.2 过度医疗的法律特征 |
1.1.3 过度医疗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2 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 |
1.2.1 过度检查 |
1.2.2 其它过度诊疗行为 |
1.3 过度医疗的成因与本质 |
1.3.1 过度医疗的成因 |
1.3.2 过度医疗的本质 |
第二章 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2.1 主体要件 |
2.2 违法行为 |
2.2.1 过度医疗行为侵害的客体 |
2.2.2 过度医疗行为认定中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
2.2.3 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 |
2.3 损害结果 |
2.3.1 过度医疗损害结果的构成要素 |
2.3.2 过度医疗损害结果的类型 |
2.4 主观过错 |
2.4.1 “故意”标准的合理性 |
2.4.2 故意的内容及主体 |
2.4.3 过错的认定 |
2.5 因果关系 |
第三章 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 |
3.1 责任的性质 |
3.1.1 违约责任说 |
3.1.2 侵权责任说 |
3.1.3 本文观点 |
3.2 归责原则 |
3.2.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说 |
3.2.2 本文观点 |
3.3 免责事由 |
3.3.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
3.3.2 过度医疗人身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
3.4 损害赔偿 |
3.4.1 赔偿范围 |
3.4.2 赔偿原则 |
第四章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
4.1.1 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 |
4.1.2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4.1.3 医疗鉴定制度的局限性 |
4.1.4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治理方式不完善 |
4.2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4.2.1 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 |
4.2.2 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
4.2.3 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4.2.4 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过错认定理论概述 |
1.1 医疗过错的概念 |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分类 |
1.2.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
1.2.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
1.2.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1.3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
1.3.1 “当时医疗水平”的理解 |
1.3.2 医师注意义务探讨 |
1.3.3 “医疗水平”、“注意义务”的关系厘定 |
1.4 审判实践中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困惑 |
第二章 “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形成与比较分析 |
2.1 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 |
2.2 “二元化”鉴定体制的形成 |
2.3 “二元化”鉴定模式之比较分析 |
2.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2.3.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优势与不足 |
2.3.3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
2.3.4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优势与不足 |
第三章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面临的问题 |
3.1 鉴定机构选择难、鉴定期限长,影响审判质效 |
3.2 医疗产品鉴定常陷入“求鉴无门”的尴尬境地 |
3.3 鉴定意见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4 法院技术审核未发挥有效作用 |
3.5 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 |
第四章 域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德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2 日本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3 美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考察 |
4.4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 |
5.1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重要意义 |
5.2 “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构建 |
5.2.1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 |
5.2.2 完善鉴定人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 |
5.2.3 统一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
5.3 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 |
5.3.1 规范鉴定流程,严格把控重新鉴定 |
5.3.2 完善鉴定人选定制度,积极推广“异地鉴定”模式 |
5.4 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和采信程序 |
5.4.1 完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5.4.2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技术审核 |
5.5 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错误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
5.6 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以上海市“一元化”模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术语及研究方法 |
(一) 相关术语 |
(二) 研究方法 |
二、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的表现及危害 |
(一) 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的表现 |
(二) 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的危害 |
三、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的产生根源剖析 |
(一) 医疗损害鉴定自身特征造成的局限性 |
1.鉴定过程的回溯性 |
2.知识背景的临床性和综合性 |
3.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
(二) 医疗损害鉴定信息的不对称性 |
(三) 一元化造成医学会垄断医疗损害鉴定的局面 |
(四) 二元化存在鉴定主体专业性与中立性的失衡 |
(五) 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存异议 |
四、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造 |
(一) 改造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机制 |
(二) 规范鉴定机构及专家的选任程序, 适度实现异地鉴定 |
(三) 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性 |
(四) 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改造为患者与鉴定人沟通的桥梁 |
(五) 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 |
(六) 合理把握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
(七) 其他配套手段 |
结语 |
(7)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功能 |
(一)辅助勘验、检查 |
(二)审查技术性证据 |
(三)检验专门性问题 |
(四)庭前协助准备工作 |
(五)庭审中辅助出示证据 |
(六)质证鉴定意见 |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整合与角色定位 |
(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分类 |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功能整合 |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定位 |
三、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法律适用 |
(一)辅助勘验、检查 |
(二)审查技术性证据 |
(三)检验专门性问题 |
(四)质证鉴定意见 |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制度建构 |
(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实体性制度 |
(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程序性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的界定 |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其他制度辨析 |
第二节 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意义 |
一、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缺陷 |
二、为当事人有效质证提供辅助 |
三、为法官认定证据奠定基础 |
第二章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运用现状 |
一、医学专业问题说服责任下的专家辅助人运用 |
二、询问式质证规则下的专家辅助人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实践问题 |
一、医疗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不清 |
二、医疗专家辅助人资格审查标准不明 |
三、医疗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设置阙如 |
四、医疗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待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 |
一、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及其选任 |
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认定 |
三、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 |
一、鉴定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及其选任 |
二、鉴定意见可采性的认定 |
三、对鉴定人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医疗损害纠纷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专家辅助人的裁判辅助主体地位 |
第二节 医疗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
一、医疗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标准 |
二、对医疗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 |
第三节 医疗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
一、医疗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动程序 |
二、医疗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程序 |
第四节 医疗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 |
一、医疗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二、医疗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三、医疗专家辅助人的责任 |
第五节 医疗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 |
一、医疗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定位 |
二、医疗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医患关系 |
二、医疗纠纷 |
三、医患纠纷 |
四、医疗纠纷与医患纠纷的关系 |
五、其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治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归因理论 |
第二章 医患纠纷中的相关主体 |
第一节 医院的角色 |
一、我国医院的概况 |
二、我国医院管理政策的变革 |
三、医院的职能 |
第二节 医生的角色 |
一、医生的角色定位 |
二、医生的权利 |
三、医生的义务 |
第三节 患者的角色 |
一、患者角色 |
二、患者的心理 |
三、患者的权利 |
四、患者的义务 |
第三章 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
第一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与类型 |
一、医患纠纷的表现 |
二、医患纠纷的特点 |
三、医患纠纷的类型 |
第二节 医患纠纷的特殊表现形式:“医闹”现象分析 |
一、“医闹”的界定 |
二、“医闹”的特征 |
三、“医闹”的表现形式 |
四、“医闹”产生的原因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影响 |
一、医患纠纷对社会的影响 |
二、医患纠纷对医院管理的影响 |
三、医患纠纷对医生工作的影响 |
四、医患纠纷对患者的影响 |
第四章 医患纠纷的多重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现行医疗卫生体制因素 |
一、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 |
二、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 |
三、政府投入不足 |
四、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
第二节 社会因素 |
一、社会转型期的影响 |
二、医学模式变革的影响 |
三、对新技术、新疗法缺乏了解 |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五、媒体报道的不良引导 |
第三节 院方因素 |
一、医院经营趋利性 |
二、医院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三、医师沟通欠缺 |
四、医师职业素养不高 |
第四节 患者因素 |
一、患者的特殊心理状态 |
二、患者对医学认识的不足 |
三、患者维权意识增强 |
四、经济利益驱使 |
五、患者道德的滑坡 |
第五章 医患纠纷个案分析—以某三甲医院为例 |
第一节 某三甲医院情况介绍 |
一、科室设置情况 |
二、人力资源情况 |
三、医疗门诊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某三甲医院2009-2013年间医患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
一、医患纠纷总体分布情况 |
二、医患纠纷解决方式 |
第三节 医患纠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
一、医患纠纷的特点 |
二、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医患纠纷防范对策 |
一、医院内部的防范措施 |
二、医院外部的防范措施 |
第六章 医患纠纷解决方式评析 |
第一节 协商和解方式 |
一、协商方式的优势 |
二、协商方式的不足 |
第二节 行政调解方式 |
一、行政调解的优势 |
二、行政调解的不足 |
第三节 诉讼方式 |
一、诉讼方式的优势 |
二、诉讼方式的不足 |
第七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医患纠纷处理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医患纠纷防范与处理 |
一、美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美国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美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日本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日本医患纠纷防范处理机制 |
三、日本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
一、德国医疗体制概述 |
二、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三、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四节 台湾医患纠纷的处理 |
一、台湾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
二、台湾社会保险体制 |
三、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四、台湾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八章 医患纠纷治理模式的构建 |
第一节 构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预防解决体系 |
一、构建医院纠纷预防管理体系 |
二、创建医院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落实政府责任 |
一、增加政府卫生投入 |
二、加强卫生资源的调配 |
三、加强行业监管 |
四、加强医学科普教育 |
第三节 发挥媒体、社会组织的作用 |
一、发挥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 |
二、发挥社会组织的鉴定作用 |
第四节 建立多渠道解决模式 |
一、完善行政调解机制 |
二、规范院内协商方式 |
三、拓展第三方调解 |
四、完善法院诉前调解 |
五、设立医事仲裁机构 |
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七、推进医疗社会工作的开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刑事医疗过失的问题缘起 |
二、 刑事医疗过失的研究状况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主要观点 |
第一章 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 |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 中国古代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 台湾地区医疗行为的概念 |
三、 日本医疗行为的概念 |
四、 大陆地区医疗行为辨析与匡正 |
五、 医疗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医学伦理和生命科技的发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 |
一、 现代医学伦理学形成与发展 |
二、 生命科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
三、 医学模式更迭的影响 |
四、 信息化对医疗体系的革新 |
第三节 医疗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 医疗行为伤害说 |
二、 医疗行为非伤害说 |
三、 医学伦理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四、 生命科技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五、 信息化医疗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刑事医疗过失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医疗过失的基本范畴 |
一、 刑事医疗过失的概念 |
二、 刑事医疗过失行为的类型 |
三、 刑事医疗过失的可罚性 |
四、 刑事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 |
第二节 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地区 |
二、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 |
三、 中国的历史演进与嬗变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的实证分析 |
一、 实证研究的路径与结果 |
二、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的特点 |
三、 刑事医疗过失的主要困境 |
第三章 刑事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 |
第一节 刑事医疗过失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
一、 医疗因果关系广泛存在多因竞合 |
二、 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
三、 对医学鉴定意见的高度依赖性 |
第二节 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 条件因果关系说 |
二、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三、 疫学因果关系说 |
四、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
第三节 医学鉴定对医疗因果关系的影响 |
一、 域外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比较 |
二、 我国“二元制”模式下医学鉴定的困境 |
三、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医疗过失犯刑事责任的分配 |
一、 被允许的危险法理及其适用 |
二、 危险分配理论及其适用 |
三、 信赖原则及其适用 |
四、 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 |
第四章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厘清 |
第一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律根据 |
一、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理基础 |
二、 医疗过失刑民责任的主要区别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分野 |
一、 损害事实的刑民边界 |
二、 违法行为的刑民边界 |
三、 主观罪过的刑民边界 |
第三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经济学视角 |
一、 汉德公式的一般原理 |
二、 汉德公式在刑事医疗过失判断中的具体应用 |
第四节 排除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 |
一、 有损害结果无主观罪过 |
二、 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 |
三、 医疗行为或疾病的并发症 |
四、 医学科学自身发展之局限 |
第五章 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过失犯罪刑事政策考察 |
一、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概述 |
二、 风险社会对医疗刑法的影响 |
三、 各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趋向 |
第二节 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 |
一、 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 |
二、 重建医疗的道德秩序 |
三、 责任主体的适度扩张 |
四、 完善医疗的保障体制 |
五、 完善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 |
第三节 完善医疗过失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
一、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立法 |
二、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鉴定 |
三、 关于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四、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刑度与法条修正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再议《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条款之角色定位[D]. 贾紫轩. 苏州大学, 2020(03)
- [3]医疗纠纷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参诉问题研究[D]. 赵建华.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4]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 王潇霄. 兰州大学, 2020(01)
- [5]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D]. 李鹏飞. 广西大学, 2019(01)
- [6]医疗损害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以上海市“一元化”模式为例[J]. 陈邦达. 交大法学, 2019(02)
- [7]论检察机关指聘参与刑事司法的有专门知识的人[D]. 黄瀛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医疗损害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 许琼瑜. 华侨大学, 2018(01)
- [9]医患纠纷治理研究 ——公共治理的视角[D]. 朱九田. 中央民族大学, 2015(12)
- [10]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谈在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