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三项经费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三项经费调研报告

问: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存在什么问题
  1. 答:人民调解的组织和制度虽初步建立,各级也制定了完整的工作措施,但由于人员、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目前有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其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调解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大部分人民调解员身处农村,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可能会出现和稀泥式调解。如调解不成,在进行解释工作时,也有可能误导当事人,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在乡镇一级妥善解决,一推了之,把矛盾上交。有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缺乏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导致调解成功率不高。(二)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截止目前,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20年前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且不具备强制力,需要得到基层领导的支持和帮助,而个别地方领导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人民调解好与不好也造不成大的社会影响,重打轻防,重硬轻软。(三)创新意识不强没有树立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想观念。一些基层政法单位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时各自为战,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中作用发挥的不够,没有形成互动联动机制。有的乡镇领导存在偏念,认为调解是司法所的事,司法所已经收编、理顺,和地方是两层皮两家人,所以对人民调解工作,位置摆放不正,重视程度不高,支持力度不大。(四)缺少工作经费尽管财政部、司法部[财行(2007)179号]文件对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制约,很难落实。
问: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1. 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
    1.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逗野枝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乡镇(街道)山敏、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脊睁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
    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助和补贴标准可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 答:请问,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还是由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
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收费
  1. 答:法律主观: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旁饥卖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肢轮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运逗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法律客观: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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