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论文文献综述)
曾文远[1](2020)在《行政诉讼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法理》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蕴含着对行刑权的非独立性考量。刑事执行权被天然地视为刑事司法权,由此建立的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诉讼监督,体现为一种刑事诉讼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即检察机关的一元化监督。这一制度设计不合法理,亦与现代法治发展相悖,其在现实运行中问题丛生。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建设不仅要求刑事执行机关的统一,更呼吁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在法理上,包括行刑权在内的刑罚权不能作刑事司法权的理解,否则不符现代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原则。行刑权的行政权本质决定着刑事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诉讼由此介入刑事执行监督具有正当性。刑事执行监督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恢复被执行人在刑事执行中应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对此,破除特别权力关系的消极思想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是对刑罚权中刑事执行权行使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刑事诉讼是对刑罚权中刑事公诉权行使合法性的审查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是刑罚权行使合法性的证成机制。
刘思璁[2](2020)在《我国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厅长袁其国曾经做出的意见,当前国内司法界面临着的最大挑战并非司法活动中所孳生的腐败行为,而是在执行过程中的严重的执行不力的问题。而在年末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之上,实现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和刑事执行资源配置优化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此后,全面建设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完备化制衡体制,进一步试行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分离的体制。提升刑法判罚执行体制和执行规定的完备程度也在2014年10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放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本文通过采取比较研究法、规范分析法以及文献研究法,对刑事执行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通过与其他相关诉讼阶段的相关制度对比对我国刑事执行权的配置进行构想。此外,对比域外各国的刑事执行权配置现状,多方面考察国外关于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发展前景,合理借鉴成熟的经验以及启示,为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是在广泛阅读、认真钻研众多中外专着、学术论文、期刊杂志、会议论文集等的基础之上,对比分类,有所借鉴,加之查阅裁判文书中的相关案例,认真研究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制度。通过了解、分析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体制之中法律规定分散、执行主体过多、执行权配置不合理等一系列现实弊端,以及对比、研究域外各国完善刑事执行权配置体制活动的现状,以发现一条具有高度可行性的刑事执行权配置的司法改革方向和改革路径。首先,优化国内刑事执行的各项工作,必须立于完善的刑事执行规范的基础之上,完善相关立法,为实践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应当统一有权进行刑事执行活动的主体;最后,应当依据完善后的相关立法,科学合理的给执行主体分配刑事执行权。
张华[3](2016)在《论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执行是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和环节。缺少规范化的刑事执行行为,其他一切刑事司法活动的意义和价值都可能面临折损。而要规范刑事执行行为,必须要以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和价值目标为导向,从完善刑事执行权配置、建立刑事执行公开机制、统一刑事执行行为标准、完善刑事执行制度体系、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五个方面着手,立体化的推进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刑事执行行为预期目标的实现。
贺毓榕[4](2019)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构建》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形成了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力制约弱化、执行效益低下、人权保障不力、执行监督缺位问题,亟需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依法治国决定》)提出的“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和目标去推进刑罚执行体制改革,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沿革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沿革。自建国以来,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经历了初建、停滞、恢复发展和定型阶段,刑罚执行工作也经历了由司法部负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负责的过程,形成了当前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刑罚执行主体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强化检察监督,为依法矫正和改造罪犯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导致我国刑罚执行法律规范呈现出内容零乱分散、效力参差不齐的特点,造成了适用上的冲突和困难。其次,导致刑罚执行主体之间缺乏合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整体效益。再次,“侦执不分”“审执不分”的局面降低了执行权对侦查权、审判权的制约能力,容易形成重打击、轻保护的局面,不利于人权保障。最后,造成监管上的困难,导致刑罚执行变更环节腐败现象层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第三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可以优化公、检、法、司四机关权力配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达到四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能够破解“侦执不分”、“审执不分”的难题,纯化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保障执行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再次,可以使整个刑罚执行活动整齐划一,避免政出多门,提高刑罚执行效益;强化人权保障,增强教育改造的效果。最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俄罗斯、丹麦、德国等均将刑罚执行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并且采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改革思路,能够为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从宏观层面的架构上看:首先,应当由司法部统领刑罚执行工作,并在其下设刑罚执行总局统一指挥调配。其次,根据刑罚执行的种类划分执行部门,成立看守所管理局、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和附加刑执行局。再次,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刑罚执行的宗旨、任务、权力分配、执行种类、机构设置、程序运行、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中交付、变更环节及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五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构建的可行性及风险应对。从微观层面来看,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的刑罚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首先,公安机关将看守所管理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将短期自由刑执行权交给监狱行使,能够破解侦执不分的难题,且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成功接管监狱的经验;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权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行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具有被管理约束的必要性,且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将驱逐出境的刑罚执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明确区分“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性质。改革后对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产生影响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多元的考核体系以及转变办案方式予以应对;面对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和严肃性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置人员招录门槛,赋予一线执行人员警察身份的方式予以应对。其次,法院将死刑执行权和财产刑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既能满足刑罚执行权的性质归属,也能推进法院工作回归司法化,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面对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可以通过探索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中财产调查制度以及建立诉讼后财产刑易科制度等方式予以应对。
陈宁[5](2018)在《统一刑事执行司法改革路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刑事执行的司法改革方向,针对目前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多元化、分散化等一系列现实弊端,切中了刑事执行改革的根本问题,统一刑事执行代表了新一轮刑事执行改革的方向。统一刑事执行改革路径探讨可以有效解决刑事执行程序繁杂、部门衔接不畅和刑事执行资源分散等带来的执行难、执行非专业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行权收归为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财产刑执行机构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等改革建议,以及统一刑事执行法、执行监督等以成为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有所助益。
陈宁[6](2018)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下刑事执行一体化构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目前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存在一系列弊端,刑事执行一体化理念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统一刑罚执行的指导思想,切中刑事执行改革的关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刑事执行司法改革思路的提出背景、现实必要性、理论依据、各国刑事执行的司法规律对比等,为进一步推行刑事执行一体化改革提出理论构想和改革建议。
王格[7](2016)在《浅谈我国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的刑事执行机关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这种分散的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存在着刑事执行权配置不合理;行刑效率低下;违背宪法原则性规定"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应当统一刑事执行权,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刑事执行权。具体构想: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权可转交给监狱机关;财产刑执行权可转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专门机构行使;将看守所移交刑事执行系统予以管理;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平台。
马春娟,李幸幸[8](2016)在《论刑事执行权的统一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执行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执行效果的好坏不但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这一刑事目的能否实现,而且对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社会效果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当前刑事执行程序由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程序、执行救济等构成一个严密系统的刑罚执行体系。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着执行权分散化、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突出问题,而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难题。文章着重从以上问题入手,主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刑罚执行权的统一行使,以便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刑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一帆[9](2015)在《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三化”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刑事执行体制存在法律条文过于简约、执行机关难以充分履行职责、执行体制违背分工负责原则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分散性立法方式、多元化执行主体、不合理执行权配置。针对这些问题,学者们就刑事执行立法模式、刑事执行权配置和刑事执行权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要改革刑事执行体制,要树立一体、开放的行刑观,重视罪犯人权保障,要符合时代性、合法性、政策性、教育性、经济性的要求,通过刑事执行规范法典化、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刑事执行管理行政化三大措施加以实现。
徐然[10](2014)在《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定位及其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执行权在授予刑事执行机关行刑权力的同时,也提供了刑事执行存在的合法性。在刑事执行权的权力属性问题上,存在着司法权说、刑事行政权说和司法权、行政权统一说等不同见解。尽管行刑权与量刑权同属于刑罚权的范畴,但性质截然不同。行刑权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其执行的内容不具有司法权属性。将行刑权定位为行政权,不仅有利于明确行刑机关的职能,推进刑事执行主体的变革,而且有利于规范行刑机关的行刑,保障刑事执行的有序有效以及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试论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法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刑事执行及其监督现状 |
(一)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 |
(二)一元化的刑事执行监督体制 |
三、对行刑权作为刑事司法权的批判 |
(一)刑罚权不是司法权 |
(二)行刑权不是(刑事)司法权 |
四、作为行政行为的刑事执行 |
(一)刑罚权多呈行政权样态 |
(二)刑事执行是行政行为 |
五、刑事执行监督的行政诉讼之路 |
六、余论:指向刑罚权 |
(2)我国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刑事执行制度的概述 |
2.1 刑事执行的概念 |
2.2 刑事执行权的概念及性质 |
2.2.1 刑事执行权的概念 |
2.2.2 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
2.3 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 |
2.3.1 刑事执行权配置的立法现状 |
2.3.2 刑事执行主体以及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 |
3 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中的问题及原因 |
3.1 刑事执行权配置中的问题 |
3.1.1 刑事执行权配置的法律规定分散 |
3.1.2 刑事执行的主体过多 |
3.1.3 刑事执行权的配置分散 |
3.2 刑事执行权配置中问题的原因 |
3.2.1 分散式立法方式 |
3.2.2 多元化执行主体 |
3.2.3 不合理执行权配置 |
4 健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构想 |
4.1 健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 |
4.1.1 规定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
4.1.2 完善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行立法 |
4.2 统一刑事执行的主体 |
4.2.1 学界的观点 |
4.2.2 统一刑事执行主体的构想 |
4.3 优化刑事执行权的配置 |
4.3.1 收回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 |
4.3.2 实行执行权与侦查权、审判权行使的分立 |
4.3.3 统一减刑、假释决定权的行使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论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的内涵、价值与要求 |
(一)刑事执行行为及其规范化 |
(二)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的现实意义 |
(三)刑事执行行为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1. 合法 |
2. 平等 |
3. 合理 |
4. 程序 |
5. 文明 |
二、刑事执行行为失范的表现及其原因 |
(一)关于刑罚实施环节 |
1. 监禁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
2. 非监禁刑执行存在的问题 |
(二)关于执行变更环节 |
1. 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 |
2. 假释方面存在的问题 |
3. 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问题 |
(三)刑事执行行为失范的原因 |
1. 刑事执行主体执法理念偏差 |
2. 刑事执行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 |
3. 刑事执行主体多元且分散 |
4.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够到位 |
三、规范刑事执行行为的路径思考 |
(一)完善刑事执行权配置 |
(二)建立刑事执行公开机制 |
(三)统一刑事执行行为标准 |
(四)完善刑事执行制度体系 |
(五)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
(4)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沿革 |
(一)初建阶段(1949—1959) |
(二)停滞阶段(1959—1978) |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1979—1994) |
(四)定型阶段(1994年至今) |
(五)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历史性贡献 |
二、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零乱分散,造成适用困难 |
(二)执行主体分散,刑罚执行效益低下 |
(三)权力制约弱化,人权保障不力 |
(四)刑罚执行监管不力,执行公信力受损 |
三、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 |
(一)是优化职权配置,实现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
(二)是保证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
(三)是提高执行效益,有力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
(四)是参照国际趋势,顺应改革潮流的必然要求 |
四、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整体构想 |
(一)执行主体统一化 |
(二)执行部门专业化 |
(三)执行规范法典化 |
(四)执行监督规范化 |
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构建的可行性及风险应对 |
(一)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权的统一 |
(二)法院负责的刑罚执行权的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统一刑事执行司法改革路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统一刑事执行权的提出 |
(一) 统一刑事执行权的理论 |
1. 刑事执行权性质的争议 |
2. 统一刑事执行权理念的提出 |
(二) 统一刑事执行的政策提出 |
1. 整合刑罚执行资源 |
2.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
(三) 统一刑罚执行的具体要素 |
二、统一刑事执行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一) 要解决刑事执行权过于分散 |
1. 资源有限、工作效能较低。 |
2. 影响审判、侦查权的公正、中立。 |
(二) 解决刑事执行社会化不足的问题 |
(三) 解决刑事执行资源重复建设的现状 |
(四) 解决刑事执行教育化原则的要求 |
三、统一刑事执行改革路径探讨 |
(一) 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收回法院、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 |
(二) 由司法行政机关新设财产刑执行机构 |
(三) 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刑事执行法典 |
(四) 适应检察机关统一刑事执行监督的趋势 |
(6)新一轮司法改革下刑事执行一体化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统一刑事执行的提出 |
(一) 优化司法职权、整合刑罚执行资源 |
(二) 推动审执分离、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
(三) 统一刑罚执行主体、执行法律、执行监督 |
二、统一刑事执行的现实必要性 |
(一) 多元执行机构造成执行成效低下 |
1. 多元执行机构的职能设置并不科学。 |
2. 多元执行机构容易使执行权被异化。 |
3. 多元执行机构严重分散了行刑资源。 |
4.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专业执行机关的优势难以发挥。 |
(二) 分散交叉的法律规定造成适用困难 |
1. 刑事执行立法层级低。 |
2. 刑事执行立法层级不统一。 |
3. 刑事执行法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不协调。 |
4. 各执行部门的执行标准不同。 |
(三) 多元执行体制造成刑事执行衔接不畅 |
(四) 多元执行机构妨碍刑事执行监督 |
三、统一刑事执行的理论背景 |
(一) 符合刑事一体化的理念 |
(二) 符合刑事执行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
(三) 符合刑事执行经济效率的要求 |
四、统一刑事执行的国外参照 |
(一) 美国 |
(二) 法国 |
(三) 德国 |
(四) 俄罗斯 |
五、我国统一刑事执行的具体构想 |
(一) 统一刑罚执行机构 |
1. 法院的刑事执行权目前主要是财产刑的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 都可以收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
2. 把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转归司法行政机关。 |
3. 统一形成监禁刑、生命刑由监狱执行, 非监禁刑和资格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财产刑由司 |
(二) 统一刑罚执行法典 |
(三) 统一刑罚执行监督 |
(四)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
(8)论刑事执行权的统一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执行权配置现状 |
二、刑事执行权分散化行使制存在的问题 |
1. 行刑权性质定位错误 |
2.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
3. 职能重合影响司法公正 |
4. 浪费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低下 |
三、实现刑事执行权的统一行使 |
1.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实现执行权的统一行使 |
2. 设置独立的刑事执行总局 |
3. 建立健全相关立法规定 |
(9)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三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1.1刑事执行体制现存的问题 |
1.1.1法律条文过于简约 |
1.1.2执行机关难以充分履行职责 |
1.1.3执行体制违背分工负责原则 |
1.2刑事执行体制问题的原因剖析 |
1.2.1分散性立法方式 |
1.2.2多元化执行主体 |
1.2.3不合理执行权配置 |
2关于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争论 |
2.1刑事执行立法模式的选择 |
2.2刑事执行权的配置 |
2.3刑事执行权的性质 |
3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观念转变和具体要求 |
3.1刑事执行体制改革观念转变 |
3.2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具体要求 |
4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设想 |
4.1刑事执行规范法典化 |
4.2刑事执行机构一体化 |
4.3刑事执行管理行政化 |
(10)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定位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权 |
二、刑事执行权的性质之争 |
三、刑事执行权争议的根源 |
四、刑事执行行政化的影响 |
(一)明确行刑机关的职能,检验刑事执行权授予的合理性 |
(二)规范执行机关的行刑,完善对不当刑事执行的法律救济 |
四、试论公安机关的刑事执行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法理[J]. 曾文远. 财经法学, 2020(05)
- [2]我国刑事执行权的配置研究[D]. 刘思璁.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3]论刑事执行行为的规范化[J]. 张华. 金陵法律评论, 2016(02)
- [4]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构建[D]. 贺毓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统一刑事执行司法改革路径探讨[J]. 陈宁.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8(04)
- [6]新一轮司法改革下刑事执行一体化构想[J]. 陈宁. 法治社会, 2018(03)
- [7]浅谈我国刑事执行机关的改革[J]. 王格. 法制与社会, 2016(29)
- [8]论刑事执行权的统一行使[J]. 马春娟,李幸幸.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1)
- [9]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三化”路径[J]. 吴一帆.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5(05)
- [10]刑事执行权的行政权定位及其影响[J]. 徐然.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