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立法民主化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卫学芝[1](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黄娜[2](2020)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民主国家中,公众参与立法是公民享有并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不仅是“立法为民”理念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就提出“要健全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比于国家立法而言,地方立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由于公众对于自身拥有的政治权利越来越重视、政治参与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地方立法与公众的切身利益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致使公众对于地方立法的参与愿望更加强烈。虽然我国关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已久,但是随着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以及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进行大规模扩容之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新的变化。基于此,本文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入手,将本文研究的地方立法主体锁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分析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特征。在充分了解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基础理论以及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之后,选取内蒙古自治区为例,分析《立法法》修改后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当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主要面临如下问题:一是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不完善,二是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三是缺少回应机制与评估机制,四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扩大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途径、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当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所面临问题,也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自己政治权利的必要保障。
王亚楠[3](2020)在《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起草是立法的起始阶段。为了避免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中的部门化倾向,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地方大胆尝试和探索新型起草模式,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应势而生。2000年《立法法》第5条为各地进行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的探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更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以及社会公众以“第三方”的名义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提供了可能。随着各地法规数量逐年增长趋于饱和,立法工作也开始不再急于数量的增加,更注重质量的提升。彼时,起草工作正处于特殊的内外部环境中,为解地方立法的燃眉之急,各地开始纷纷启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方式。专业性、中立性和民主性的制度优势使得该制度在理论界和社会各界中广受好评,同时期各地的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实践逐渐增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科学立法”;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正式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概念。修改的《立法法》增加了第53条,以国家法的形式将委托第三方起草确立为一项制度。党和国家的这些重要的制度创新为一种新的、超越传统的第三种立法起草模式成为一种立法常态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立法实践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地方立法大都采用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的方式,出现了由执法者起草法案的部门立法现象,往往会导致部门利益倾向,影响地方立法草案的科学性。此外,地方立法通常在专业性强的领域缺少人才的储备,起草仅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之一,现有立法队伍难以独立完成草案。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看似路径更多元、范围更扩大,但实际组织能力差、参与效率低,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法规、规章草案中难以体现,既会影响立法民主性对立法科学性的正面功效实质性彰显,也无法有效制约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立法起草工作带来的部门利益倾向。经实证分析,发现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在消除部门利益倾向,弥补立法能力的不足和提升公众参与度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的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起草成果脱离群众实际,委托方滋生推诿思想以及第三方逐渐失去中立地位的负面效应。理论上的制度优势并未应然地体现于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究其根源,一方面在于第三方主体配置上未实现最优化。该制度下的第三方起草主体类型有三,各类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主体优势,但实践中大多只委托单一类型的第三方,未能实现优势互补,有的甚至在内部二次指派,都使得第三方的主体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缺乏规范的遴选程序和标准,缺乏充分的起草过程中第三方与委托方、第三方与社会公众间互动,缺乏对起草成果切实有效的评估机制以及缺乏有力的监督追责机制都是致使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负面反馈的症结。对此,地方立法中的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应当首先始终坚持人大主导地位,从源头上监督和约束第三方在起草时真正保持客观性、中立性,不消极懈怠,最大程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次,多元化配置第三方起草主体的构成,实现各类第三方起草主体的优势互补。同时,规范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严格对第三方那的起草资格提出详细、具体的要求,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并且,完善利益表达和交流机制,吸纳有建设性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和拓展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立法的途径。最后,健全监督追责机制,按照委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做到立法信息公开。以期能为制度的优化提供多一些视角,实现创设制度时所承载的美好愿景。
李春芳[4](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有序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自这一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由于设区的市立法权行使刚刚起步,立法程序和各项制度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目前设区的市立法各环节仍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仅以立法立项为例,立法立项是设区的市立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受到立项理念影响、立项力量的约束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当前立法立项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立项科学性不够和立法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要保障设区的市立法的高质量,就必须提升立法立项质量。而要做好这一点,则需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立项理念,从观念上保证立项质量;理顺立法立项工作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立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和各方参与,重视政府重要作用,保障立法立项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完善立法立项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解决立法立项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明确立法项目征集时间,提高立项工作的效率,规范立项论证制度,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机制,探索“互联网+”的立项参与新途径,建立健全立项参与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立法立项活动的积极性,实现“开门立法”,最终达到提升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质量的目的。
钟楚怡[5](2020)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治理也必须实现现代化。现代治理首先是法律治理,而良法才有善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实现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良法。民族自治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治理的源头环节。如何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审视和改进民族自治立法就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课题。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过程是民族自治立法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民族自治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立法主体多元化是立法过程民主化和立法内容精准化的前提,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是立法内容精准化的保证,立法内容精准化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必然结果,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唯有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和谐统一,才能加快推进民族自治立法的治理现代化。然而,现实中的民族自治立法,在立法主体方面存在人大立法单一和政府立法缺失的问题;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调整社会关系不平衡、民族特色体现不充分、内容老化不合法和语言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在立法过程方面存在民众参与程度低、立法公开水平低和自治立法效率低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赋予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一定的自治立法权,实现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破除认识误区,扩大立法领域,充分行使变通权,适当吸收习惯法,提高立法能力,实现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精准化;建立健全自治立法联系点制度、建立自治立法协商制度、健全自治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规范自治立法批准程序,实现民族自治立法过程民主化;并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内容精准化和立法过程民主化三者的有机统一,共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良法善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治理现代化。
张一鸣[6](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王胜坤[7](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程旭[8](2019)在《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化研究》文中指出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为政绩而立法”、“官僚立法”等不良现象不在少数。这使得地方立法的质量难以保障。出现此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还较低。如何通过提升地方立法的民主性,以提高立法质量,这成为地方立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政协的政治协商功能恰好能适应立法工作民主化的需求,并能改善和弥补人民代表大会代议制民主的不足。由于对立法协商的功能定位不清,制度细节的设计不完善,各地的立法协商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使得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宪法》《立法法》、《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一些权威文件中虽然能找到关于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表述较为原则,不能对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虽然相对具体,但仍然存在各种欠缺,只能算是一些制度雏形。从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建设状况和实践样态来看,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呈现出诸多不足,诸如在立法准备、法案到法、立法后三个阶段中,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协商成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如何采纳、处理协商的意见,协商成果如何反馈,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严重挫伤了政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在协商的组织方式中,无论是地方党委居中协调型的协商,还是地方人大主导的立法协商,亦或是地方政协主导的立法协商,其组织方式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有“走程序”式的协商之虞;在协商的沟通方式方面,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仍然是“文来文往”“人来人往”的书面协商,虽然意见的沟通交涉更加直接,但容易陷入“一团和气”的协商局面,所获取的意见、建议如何处理,制度也没有对其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地方党委缺乏有效领导立法协商的制度;法律缺乏对政协参与地方立法的明确的规定和健全的程序性规则;缺乏专门的协商工作机构;缺乏合理、可操作的辅助性机制;更缺乏实现平等参与协商的制度保障以及协商成果回应机制。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制度,首先应当坚持党对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制度构建和实践的领导;其次要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运行机制,包括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前的启动、联动机制,立法过程中的程序性机制和立法后的程序性机制;最后,要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保障机制,包括建立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完善政协内部开展地方立法协商的基础性制度,完善地方立法协商结果的反馈制度。总而言之,立法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广泛性和制度化发展的过程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完善政协内部开展地方立法协商的基础性制度和立法协商结果的反馈机制,达到对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保障制度的完善,真正将这项制度创新落到实处。
胡语珊[9](2019)在《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律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近年来人民民主观念不断加强,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也不断加强。同时,也暴露出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在面临当今时代给地方立法提出的全新挑战中,我们首先要厘清思路,认真分析地方立法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才能针对问题对症下药,不断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制度,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2015年《立法法》修订之后,随着地方立法主体的进一步扩容,对地方立法的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地方性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出发,对地方立法质量现存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与对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其次根据梳理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判断标准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明确本文所适用的地方立法质量评判标准。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地方立法质量现存问题的表现做阐述。在实践中,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立法各阶段、立法监督以及立法技术四个方面。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地方立法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立法观念陈旧、部门利益的驱动以及地方立法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对于地方立法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原因在于起草者的非专业化,审议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等;对于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立法监督模式单一,立法监督主体规定不明确等;对于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地方立法队伍自身建设不足,立法技术规范缺乏制度化。第四部分,关于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和建议。首先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中的两个重要关系,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法治权威与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程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只有同时完善以上各个环节,才能保证地方立法质量。
谢楠[10](2019)在《公共诉求驱动型地方立法路径研究 ——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就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吸收民智。在公共治理学视域下,立法应当是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因此,立法应当坚持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但是,当前在国家和地方立法过程中,出于“政府权威”和“执法效率”优先的考虑,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往往坚持传统的“管制”理念,从立法项目的提出到立法项目的修改、完善,再到立法项目的实施落地的全过程、全环节强行加入“部门利益诉求”,增设公民义务,减损公民权利,进而导致这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本文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视角,以社会公众的立法诉求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探索宁波市公共立法诉求驱动型立法的路径。本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共治理、公共产品等相关理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对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的相关概念作界定,同时对公共立法诉求的具体内容、存在优势进行阐述,并对国外做法及有益启示作梳理和总结。第三部分,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实证分析,全面阐述宁波市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的具体实践。第四部分,分析《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公共立法诉求在表达、建议、博弈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基于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结合宁波市实际,应用公共治理、民主立法等相关理论就宁波市完善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路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地方立法民主化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地方立法民主化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概述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概念 |
1.地方立法 |
2.公众参与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 |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主要特征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自愿性 |
2.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合法性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1.人民主权理论 |
2.正当法律程序理论 |
3.协商民主理论 |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具体实践 |
1.法律规定方面的探索 |
2.各地公众参与立法实践活动的探索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情况 |
2.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具体实践情况 |
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不完善 |
2.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 |
3.缺少回应机制与评估机制 |
4.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1.很多地方立法机关的公众参与立法经验不足 |
2.公众参与相关法律规定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 |
3.公众参与立法理念缺失 |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及建议 |
(一)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相关程序 |
1.增加立法准备阶段公众意见征集程序 |
2.增加立法完善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 |
(二)健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机制 |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评估机制 |
2.健全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
3.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三)扩大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途径 |
1.利用互联网技术扩大参与新途径 |
2.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 |
(四)提高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
1.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理念的培养 |
2.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回应制度 |
3.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奖励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理论阐释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三) 《立法法》关于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规定的分析 |
二、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发展脉络 |
1. 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阶段 |
2. 《立法法》颁布后的发展阶段 |
3. 《立法法》修改后的常态化阶段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发展背景 |
1. 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严重 |
2. 地方立法队伍人力匮乏 |
3. 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足 |
三、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实证检视 |
(一)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现状 |
(二)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正面效应 |
1. 规避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 |
2. 补足地方立法工作中人员能力欠缺 |
3. 提升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度 |
(三) 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负面效应 |
1. 起草成果脱离群众实际 |
2. 委托方滋生推诿现象 |
3. 第三方失去中立地位 |
四、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第三方主体配置未最优 |
(二) 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不规范 |
(三) 起草过程中各主体间互动不充分 |
(四) 委托起草的法案评估流于形式 |
(五) 缺乏有力的监督追责机制 |
五、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的完善 |
(一) 坚持地方人大主导立法 |
(二) 多元配置第三方主体的构成 |
(三) 规范第三方的遴选程序和标准 |
(四) 完善利益表达和交流机制 |
(五) 健全监督和追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特点与功能 |
2.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内涵 |
2.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特点 |
2.2.1 法定性 |
2.2.2 地域性 |
2.2.3 协调性 |
2.3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功能 |
2.3.1 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
2.3.2 保障地方立法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 |
2.3.3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促进设区的市法治现代化 |
第3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的问题 |
3.1.1 立项民主化程度不高 |
3.1.2 立项科学性不够 |
3.1.3 立项程序不完善 |
3.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立项理念的影响 |
3.2.2 立项力量的约束 |
3.2.3 传统体制的束缚 |
第4章 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制度的对策 |
4.1 树立正确的立项理念 |
4.1.1 问题意识 |
4.1.2 统筹兼顾 |
4.1.3 以人为本 |
4.2 理顺立项工作关系 |
4.2.1 坚持党委领导 |
4.2.2 突出人大主导 |
4.2.3 重视政府作用 |
4.2.4 组织各方参与 |
4.3 完善立法立项工作机制 |
4.3.1 规范立法立项工作机构 |
4.3.2 规范立法项目征集时间 |
4.3.3 规范立项论证制度 |
4.4 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立项的路径 |
4.4.1 建立公众参与立项奖励制度 |
4.4.2 探索“互联网+”立项参与新途径 |
结语 |
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5)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治理现代化研究 |
二、民族自治立法研究 |
第三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治理理论研究 |
二、民族自治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治理现代化与民族自治立法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的概念 |
一、民族自治立法的界定 |
二、民族自治立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顺应新时代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二、应对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的现实挑战 |
第三节 治理现代化对民族自治立法的新要求 |
一、立法主体多元化 |
二、立法内容精准化 |
三、立法过程民主化 |
第二章 主体多元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的现实困境 |
一、人大立法主体单一 |
二、政府立法缺失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关键因素:人民代表大会性质 |
二、核心因素:行政化的分权制度 |
三、重要因素:自治地方政府角色 |
第三章 内容精准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的问题探析 |
一、调整社会关系不平衡 |
二、民族特色体现不充分 |
三、内容老化不合法 |
四、语言表述不规范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与一般地方立法混淆 |
二、变通权使用不充分 |
三、习惯法吸纳不足 |
四、立法清理不及时 |
五、立法能力不足 |
第四章 过程民主化视角下的民族自治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的问题剖析 |
一、民众参与程度低 |
二、立法公开水平低 |
三、自治立法效率低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参与意识不强烈 |
二、参与制度不健全 |
三、批准程序不完善 |
第五章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完善民族自治立法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民族自治立法主体多元化的路径选择 |
一、赋予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
二、赋予政府立法权 |
第二节 民族自治立法内容精准化的完善策略 |
一、破除认识误区 |
二、扩大立法领域 |
三、充分行使变通权 |
四、适当吸收习惯法 |
五、提高立法能力 |
第三节 民族自治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制度健全 |
一、建立健全自治立法联系点制度 |
二、建立自治立法协商制度 |
三、健全自治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 |
四、规范自治立法批准程序 |
结语:主体多元化、内容精准化、过程民主化的和谐统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8)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主题、必要性和意义 |
1.主题的界定 |
2.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况 |
3.现有研究对本研究的启发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方法 |
2.实证分析方法 |
一、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历史渊源和制度依据 |
(一)历史渊源 |
(二)《宪法》根据 |
(三)《立法法》根据 |
(四)《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根据 |
(五)其他的政策性根据 |
1.中央文件中关于立法协商的论述 |
2.地方层面立法协商规范性文件 |
二、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践方式和机制建设现状 |
(一)协商的时机 |
1.立法准备阶段的协商 |
2.法规案到法规阶段的协商 |
3.立法后阶段的协商 |
(二)协商的组织方式 |
1.中共地方党委居中协调型的协商 |
2.地方人大主导的立法协商 |
3.地方政协主导的立法协商 |
(三)协商的沟通方式 |
1.会议协商 |
2.约谈协商 |
3.书面协商 |
三、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党委未能有效领导立法协商 |
(二)尚未建成合理、可操作的运行机制 |
1.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
2.缺乏健全的程序性规则 |
(三)缺乏合合理、可操作的沟通和参与机制 |
1.政协的协商渠道单一,缺乏实现平等参与协商的制度保障 |
2.缺乏专门的协商工作机构 |
3.协商成果回应机制缺乏 |
四、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坚持党对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制度构建和协商实践的领导 |
(二)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运行机制 |
1.完善政协参与立法协商的启动、联动和终结机制 |
2.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政协参与协商的程序性机制 |
3.完善地方立法后政协参与协商的程序性机制 |
(三)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沟通参与机制 |
1.建立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 |
2.完善政协内部开展地方立法协商的基础性制度 |
3.完善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结果反馈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一、地方立法质量的概述及评价标准 |
(一)地方立法质量的概念 |
1.地方立法的含义 |
2.地方立法质量的含义 |
(二)地方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 |
1.合法性标准 |
2.合理性标准 |
3.可操作性标准 |
4.地方特色标准 |
5.可持续发展标准 |
6.社会实效性标准 |
7.技术性标准 |
二、地方立法质量的现存问题 |
(一)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 |
1.地方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 |
2.部门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中的表现 |
(二)地方立法各阶段存在的问题 |
1.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表现 |
2.起草阶段的问题表现 |
3.审议阶段的问题表现 |
4.表决公布阶段的问题表现 |
(三)地方立法监督不健全 |
(四)立法技术不规范 |
1.地方立法形式结构构造技术存在的问题 |
2.地方立法内容结构构造技术存在的问题 |
3.地方立法语言表达存在问题的表现 |
三、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 |
1.地方立法观念陈旧 |
2.部门利益驱动 |
3.地方立法机制不完善 |
4.起草渠道狭窄,过程封闭 |
(二)地方立法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原因 |
1.起草者的非专业化 |
2.审议制度不完善 |
3.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三)立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立法监督模式单一 |
2.立法监督主体规定不明确 |
(四)立法技术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地方立法队伍自身建设不足 |
2.立法技术规范缺乏制度化 |
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路径 |
(一)正确处理地方立法中的两个关系 |
1.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
2.维护国家法治权威与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的关系 |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立法程序 |
1.加强地方立法调研 |
2.提高公民的立法参与度 |
(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
1.提高立法人员专业素质 |
2.建立立法助理制度 |
(四)建立健全地方立法监督机制 |
1.确定备案审查的内容与标准 |
2.地方立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的专职化 |
3.实现地方立法监督程序的法治化 |
(五)提高地方立法技术 |
1.对立法技术给予足够的重视 |
2.建立统一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
3.设置地方立法技术的审查程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10)公共诉求驱动型地方立法路径研究 ——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理论渊源 |
1.2.2 相关实践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共立法诉求概念界定 |
2.1.2 地方立法的界定 |
2.2 公共诉求驱动型地方立法内涵 |
2.2.1 陈述立法请求 |
2.2.2 提出立法建议 |
2.2.3 开展立法博弈 |
2.2.4 参与立法程序 |
2.3 公共诉求驱动型地方立法优势 |
2.4 国外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借鉴 |
2.4.1 主要做法 |
2.4.2 有益启示 |
3 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在宁波市的探索和实践 |
3.1 立法背景 |
3.1.1 回应社会公众的文明立法诉求 |
3.1.2 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取得“四连冠”成果 |
3.1.3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1.4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3.2 立法过程 |
3.2.1 充分表达立法诉求 |
3.2.2 立法项目的启动 |
3.2.3 立法诉求的归类 |
3.2.4 立法诉求的博弈 |
3.2.5 立法审议和完善 |
4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中“公共诉求”驱动立法的路径障碍 |
4.1 部门利益阻碍 |
4.1.1 职责推诿 |
4.1.2 部门争利 |
4.2 缺乏公共治理的氛围 |
4.2.1 “大政府管理”理念 |
4.2.2 社会公众对立法热度不高 |
4.3 “碎片化”的立法诉求表达 |
4.3.1 “极端化”诉求表达 |
4.3.2 “粗糙式”的诉求表达 |
4.4 立法机关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
4.4.1 立法视野不够开阔 |
4.4.2 合作领域过于局限 |
5 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顶层设计 |
5.1.1 完善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的制度建设 |
5.1.2 协调公共诉求驱动型立法运行机制 |
5.2 完善立法诉求“微循环” |
5.2.1 挖掘基层立法诉求 |
5.2.2 搭建诉求博弈平台 |
5.3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
5.3.1 明确立法听证范围 |
5.3.2 确定合适的听证会参加人 |
5.4 构建立法助理制度 |
5.4.1 构建人大代表立法助理机制 |
5.4.2 构建社会公共立法助理机制 |
5.5 提高立法队伍素养 |
5.5.1 拓宽立法视野 |
5.5.2 拓宽合作领域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地方立法民主化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2]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D]. 黄娜.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地方立法中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研究[D]. 王亚楠. 山东大学, 2020(11)
- [4]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项问题研究[D]. 李春芳.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5]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自治立法研究[D]. 钟楚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6]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制度化研究[D]. 程旭.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9]地方立法质量问题研究 ——以地方性法规为例[D]. 胡语珊.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公共诉求驱动型地方立法路径研究 ——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D]. 谢楠. 宁波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