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部最新发布6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王聪[1](2020)在《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安全政策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和演变。作为我国新时代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我国网络安全政策体系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和人民生活幸福美满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阻碍了网信事业的全面发展。基于此,本论文在收集1994-2018年间我国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研究法分析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并运用SPSS软件对网络安全政策的政策主体、政策主题内容、政策工具、政策发文时间分布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分析得出结论:政策文本制定结构的“多主体性和强战略性”、政策文本法定效力的“多规章性和少法律性”、政策发文主体的“多专业性和少协同性”、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强具体性和弱基础性”、政策文本使用政策工具的“强环境性和弱需求性”。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和归纳我国网络安全政策体系特点,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逻辑关系是从初步引进到主动布局、从分散宏观政策体系到集中且较为具体的政策布局,并结合前文的数据分析找出政策体系存在的不足。问题通过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政策主体方面发文主体出台法律欠缺体系化设计、立法分散和权责不明;二是政策主题分布失衡和主题内容与社会发展脱节;三是政策工具运用方面过于依赖环境型政策工具,忽视了供给型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是政策效力方面程序性法规及上位法较少、立法较为滞后。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就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网络安全政策主体层面加强各发文主体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的体系化设计;在政策主题层面提出要重视政策主题内容的系统性发展并重视政策主题方向的阶段性和均衡性特点;在政策工具运用层面提出要加强政策工具的合理使用以及政策配套的市场调节;在政策效力层面提出从网络生命周期出发增强法规操作性、细致立法。
王丽娜[2](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曾维新[3](2019)在《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产业,并日益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部分国家对该产业采取扶持政策。目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及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众多涉及该产业的重要政策,从明确该产业的重要地位到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变化以及各种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补助政策不一而足。这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提供的各种政府资源最终落实到企业层面都归入了政府补助范畴。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当介入和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尚存争议,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如何,因扶持政策形成的巨额补助是如何落实到网络文化企业层面,补助是否实现了政府部门既定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政府补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一是当前国内外对网络文化产业并无权威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或部门将其称之为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等;二是现有对政府补助的研究大都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鲜有以网络文化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三是对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较少以定量方法来研究政府补助的绩效;四是在考察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影响时,大都只考察总体补助的作用,较少考察不同类型补助的效果差异,且对政府补助类型的研究仍有细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依据“要不要-怎么样-行不行”的逻辑,聚焦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研究其政府补助问题。“要不要”是解决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补助,这就需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及在中国国情下的现实必要性开展研究。“怎么样”是解决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如何,这就需要梳理中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研究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所呈现的总体特征和内容特征。“行不行”则要解决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即绩效评价问题,这就需要验证政府补助(包括总体补助和不同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为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依据,并帮助其更好的制定和修正补助政策,实现补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本文的研究工作可概括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在明确和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概念及系统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先是从市场失灵、产业竞争力理论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出发论述政府扶持该产业的理论依据;然后在介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现状及其原因之后,从中国经济转轨及文化体制改革角度探讨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尝试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二部分全面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一是依据重要政策出台或技术进步的关键节点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并详细梳理各阶段的政府政策,总结政策演进情况以及特点和问题。二是依据筛选的179家网络文化上市公司(其中核心领域132家,相关领域47家)年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数据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总体政府补助和不同类型补助(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在所有制、细分行业和区域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布特征;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one-way ANOVA)和LSD多重比较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验证所有制性质、细分行业和区域因素是否是影响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因素。三是对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基于补助的目的和具体指向性,将样本企业补助明细科目归类整理分为七大内容板块,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特征。第三部分检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有效性。本文搭建了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的综合评价框架,利用179家网络文化样本企业2013-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三方面的影响。不仅考察总体政府补助,还考察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种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在整个实证研究中还考虑了所有制因素和细分行业因素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各种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此外还检验了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纳为:第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学者繁杂众多的概念中可知,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到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再到互联网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这些概念的出现是文化产业和不同时段的技术融合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进步,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还会不断演进。第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三重属性,同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融合和技术关联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其具备了其他产业没有的优势。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公共产品、信号传递理论)、产业竞争力理论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政府介入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石。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缓解中小科技型网络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情况也需政府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本文还明确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公共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者和提供者,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第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从萌芽发展至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管理和补助扶持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现有补助政策呈现出规制监管的专门性和政府补助的一般性,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网络化转型补助政策多过扶持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等特征。同时补助政策也存在不够具体,相对被动和滞后需求等问题。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含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税收减免、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和政府奖励等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补助政策体系,但尚未建立对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价的机制。第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2013-2017年政府补助覆盖率在95%以上,说明补助对于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是“普惠”政策,而非“特惠”政策。财政拨款是我国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最主要的形式,其次为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呈现出“奖励名目较多,奖励金额不高”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网络文化企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东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相较于非国有、核心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补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多重比较法研究发现,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上存在显着的所有制和细分行业差异,而地区差异并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第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补助大部分都投向了技术和创新方面,这符合网络文化产业与技术高度关联的特征。其次为产业专项补助和项目专项补助,投融资补助、涉外补助、人才和就业补助、无形资产补助四块内容的政府补助金额占比较少。第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在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方面,政府补助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对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企业财务绩效并无显着影响;在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和社会责任(就业)方面,政府补助均有积极正向促进作用;(2)不同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拨款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对其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奖励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有负向影响;(3)所有制因素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就业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4)细分行业是影响政府补助和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就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以生产网络文化设备为主的相关领域相较于以网络内容生产为主的核心领域而言,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和增加就业的影响更加显着;(5)研发投入(RD)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6.63%是通过企业研发投入来实现的。鉴于以上主要发现和研究结论,本文就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二是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类补助各自的特征和效果,依据政策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确保补助发挥最佳效用;三是破除“所有制惯性”,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给予国有和民营网络文化企业平等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分配补助资源。四是关注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结构差异,鉴于核心领域企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最能体现该产业特性,补助可适当向核心领域企业倾斜;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利用效率。
李心[4](2019)在《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对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与科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继产品和技术竞争后技术标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力量,它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经济主体更多的通过制定和拥有标准来获得竞争优势。信息通信产业作为全球创新最活跃、带动性最强、渗透性最广的领域,与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相关的产业发展,常常伴随着激烈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技术标准及其产业化对通信企业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通信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都变得越来越复杂,环境的不确定性对通信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标准化能力都提出新的挑战。而现有文献中关于技术标准化的研究很少系统、全面的考察外部环境因素和企业能力对技术标准化的交互作用。鉴于此,本文将企业技术标准化过程中面临的环境特征和企业吸收能力作为主要研究变量,考察外部环境特征和吸收能力是如何影响企业技术标准化,以及如何影响组织绩效的,具体来说,研究包括三个问题:(1)环境不确定性如何影响技术标准化?(2)吸收能力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3)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技术标准化扮演者何种角色?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首先对标准化理论、动态能力等理论,技术标准化、环境不确定性和吸收能力领域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借助大唐电信TD-SCDMA标准和中国移动TD-LTE标准两个典型案例对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经济效益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初步探讨,提炼出对企业技术标准化产生影响的政策环境不确定性、技术环境不确定性、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和联盟环境不确定性以及吸收能力等因素。结合案例分析的初步结论和现有文献构建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技术标准化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理论模型,并提出相应假设。最后,基于现有成熟量表设计调查问卷,收集到365家中国通信企业的样本数据,以此为基础借助SPSS和AMOS统计分析软件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验证,从而检验前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设。通过上述研究工作,本文发现技术标准化在市场、技术、政策和联盟等方面面临的不确定性是巨大的,企业自身对外界知识的消化、吸收能力也对通信企业的技术标准化过程存在显着的正向影响。与此同时,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间接调节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体现在企业的绩效水平中。具体来看,本研究初步得出如下结论:(1)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对技术标准化有直接影响效应。其中环境不确定性变量的不同维度对技术标准化的影响效应不同,而吸收能力变量的不同纬度均对技术标准化有显着正向影响。这一结果直接证明了吸收能力在企业应对高度复杂和模糊环境方面的重要价值。(2)吸收能力对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关系有显着调节效应。吸收能力变量的不同维度对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调节效应。(3)技术标准化对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存在部分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启发:首先,理论研究方面:从内、外部因素出发系统地探讨影响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及其经济效益问题,构建并实证检验了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技术标准化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模型,丰富并推进了技术标准化的理论研究,为学者们的后续研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传承和参考。其次,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实践活动启示方面:本文在新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围绕信息技术标准化的重要议题展开研究,从企业层面剖析破解我国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难题的途径,为我国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提供理论支撑和数据支持,有利于企业更加积极有效地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快新型网络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陈长杰[5](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张洋[6](2018)在《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行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与此同时,电信服务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关乎民生的大事,也是政府工作关注的重点。为解决电信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200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了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运行以来,随着电信行业技术的不断发展、业务的不断扩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的原有功能已不能满足用户现有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显现,政府监管部门原有的监督服务质量的预期并没有完全实现。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分析了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的发展概况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完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建设,扩充申诉受理渠道、完善申诉受理平台,明确互联网领域争议受理机制,调解机制规范化、法制化,完善电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强化申诉处理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对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的改进提出了建议。
徐华伟[7](2019)在《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人类演进的历史长河,可以发现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能力发挥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单个人的解放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这既表明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是世界历史形成的根本前提,也说明人获得解放的过程同时是人能力得到发展,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过程。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所构造的政治生活是保障其生存所必须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条件,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就是人参与政治生活发展出来的能力,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命题的体现,是确立人在世界中主体地位的主要表征。在相当有限的时间内,互联网席卷全球,新技术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为公民在政治生活方面增添了崭新的元素,信息的共享与快速流转无疑极大的降低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门槛,虚拟社区、网络社团、网络政治动员、网络民意征集、人肉搜索等展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新面貌,再一次充分验证了“科学技术从来都是历史的有力杠杆”这一论断。基于网络,公民对于政治参与的态度、政治表达的热情以及采取集体行动的质量有了崭新的提升。在我国引入全功能互联网的20余年时间里,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全力推动和公民自下而上的积极应用的相互助力,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迅速,从纵向上看,公民关注政治生活的范围、理解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处理政治生活问题的方式都有着巨大的突破,从横向上看,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和整体协作推动事件发展的能力显着增强。然而,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如数字鸿沟、信息泛滥以及网络政治参与失序化与无效化的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当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根本上决定了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所要显现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应然”与现阶段的“实然”状态的对立统一关系;两千年传统政治文化的积淀,塑造了我国公民特有的心理习惯和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开放透明互动共享精神的互联网文化有着矛盾冲突,这是深层次原因;当前政治参与制度对于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的不足则构成了直接原因。有鉴于此,通过加强经济建设、推进民主建设、开展文化建设、完善制度建设以及推动技术建设的路径,奠定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物质基础,搭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平台,开拓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空间,构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保障体系和增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动力,从而提升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有效维护公民政治权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陶建武[8](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9](2008)在《2007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文中提出 1.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正式实施(2007-1-1)新版《中国标准书号》正式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要求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含再版、重印)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一律使用13位书号,标志着我国出版物使用
强月新,谭泽锋[10](2005)在《盘点与回望——’2005中国媒体年度发展报告》文中指出 媒体经营盘点传媒市场走势政府媒体规制建设新媒体发展回望媒体发展动向与走势预测2005年,中国传媒市场风起云涌,出现众多新动向。纵观整个传媒产业的经营和发展,真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报业出现"拐点",平面媒体广告增长率大幅降低;广播媒体注重深层开发和内容的拓展创新;电视媒体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成为广告投资新的热点;出版业步入调整期;跨媒体、跨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办报则处于政策性的停滞状态;报业集团改革进入新阶段;面对纸媒利润渐薄
二、信息产业部最新发布6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产业部最新发布6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网络安全问题频发 |
1.1.2 网络安全重要性不断凸显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网络安全研究综述 |
1.3.2 网络安全政策研究综述 |
1.3.3 政策文本研究方法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网络安全 |
2.1.2 网络安全政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总体国家安全观 |
2.2.2 政府治理理论 |
2.2.3 政策工具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编码分类与统计分析 |
3.1 网络安全政策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编码体系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主体分析 |
3.3.4 政策文本的主题分析 |
3.3.5 政策文本的政策工具分析 |
3.3.6 政策文本发文主体与政策主题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发文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基础政策构建的探索期(1994-2000) |
4.2 政策体系构建的启动期(2001-2002) |
4.3 具体政策出台的高峰期(2003-2011) |
4.4 政策体系整体布局的完善期(2012至今) |
4.4.1 党的十八大之后五年来的网络安全政策发展 |
4.4.2 党的十九大之后网络安全政策发展思路与前景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 |
5.1 发文主体层级关系有待合理规划 |
5.1.1 政策发文主体出台法律欠缺体系化设计 |
5.1.2 网络安全政策发文主体立法分散,权责不明 |
5.2 政策文本主题覆盖面有待加强 |
5.2.1 政策主题分布失衡 |
5.2.2 政策主题内容与社会发展脱节 |
5.3 政策工具运用能力有待提升 |
5.4 政策效力有待全面加强 |
5.4.1 程序性法规及上位法较少 |
5.4.2 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效力不足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优化对策 |
6.1 健全体系化设计,强化发文主体间沟通能力 |
6.1.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政策法规体系化设计 |
6.1.2 加强各发文主体合作以及主体间的沟通能力 |
6.2 政策主题内容增大覆盖范围 |
6.2.1 重视政策主题内容的系统性发展 |
6.2.2 重视政策主题方向的阶段性和均衡性 |
6.3 政策工具运用注重均衡性 |
6.3.1 加强政策工具的合理使用 |
6.3.2 强化市场调节作用 |
6.4 强化细致立法,提升政策效力 |
6.5 本章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本文数据分析的原始表格截图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和创新 |
四、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政府补助界定及类型 |
二、政府补助的动机研究—政府宏观角度 |
三、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企业微观角度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及评价 |
三、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国际经验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补助政策 |
三、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 |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三重属性”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特征 |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三、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依据 |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简析 |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
三、中国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考虑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演进历程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孕育期(2000 年以前)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初步发展期(2001-2004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期(2005-2008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期(2009-2012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五节 步入移动互联网时期(2013-2015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六节 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新时期(2016 年至今)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筛选与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一、样本公司筛选和数据来源 |
二、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体政府补助特征 |
一、总体政府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总体政府补助的实际控制人分布特征 |
三、总体政府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四、总体政府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特征 |
一、不同类型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不同类型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三、不同类型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分类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明细科目情况 |
二、网络文化上市公司补助内容分类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特征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内容结构总体分析 |
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三、不同细分行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四、不同区域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一、区域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二、区域与所有制性质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三、所有制性质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验证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和度量 |
三、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 |
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 |
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 |
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的主要内容 |
六、补助有益于企业提升市值及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补助优化建议 |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 |
二、明确各类补助的特征和效果确保发挥最佳效用 |
三、破除所有制惯性确保市场主体可公平获得补助 |
四、关注产业内部结构差异可适当向核心领域倾斜 |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附录 B:中国网络文化及相关产业上市公司名单 |
致谢 |
(4)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对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核心概念界定 |
1.2.2 论文框架和结构安排 |
1.2.3 技术路线 |
1.2.4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难点和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难点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背景和文献综述 |
2.1 基础理论 |
2.1.1 标准化理论 |
2.1.2 企业动态能力理论 |
2.2 技术标准化的相关研究 |
2.2.1 技术标准化的内涵 |
2.2.2 技术标准化的实现路径及评价方法 |
2.2.3 技术标准化对企业的作用 |
2.2.4 技术标准化的影响因素 |
2.3 环境不确定性的相关研究 |
2.3.1 环境不确定性的内涵和分类 |
2.3.2 环境不确定性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2.3.3 环境不确定性对技术标准化的影响 |
2.4 吸收能力的相关研究 |
2.4.1 吸收能力的内涵与分类 |
2.4.2 吸收能力的测量维度 |
2.4.3 吸收能力与技术标准化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的探索性案例研究 |
3.1 理论预设 |
3.2 研究设计 |
3.2.1 研究方法 |
3.2.2 案例选择 |
3.2.3 数据收集 |
3.2.4 数据处理 |
3.3 大唐电信集团TD-SCDMA标准化案例 |
3.3.1 大唐电信集团简介 |
3.3.2 TD-SCDMA标准的演化进程 |
3.3.3 企业所处的环境特征 |
3.3.4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 |
3.4 中国移动集团TD-LTE标准 |
3.4.1 中国移动集团简介 |
3.4.2 TD-LTE标准的演化进程 |
3.4.3 企业所处的环境特征 |
3.4.4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 |
3.5 案例间对比分析 |
3.5.1 研究构念的提炼 |
3.5.2 理论预设验证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
4.1 理论模型 |
4.2 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 |
4.2.1 技术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 |
4.2.2 市场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 |
4.2.3 政策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 |
4.2.4 联盟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 |
4.3 知识吸收能力与技术标准化 |
4.3.1 潜在知识吸收能力与技术标准化 |
4.3.2 现实知识吸收能力与技术标准化 |
4.4 环境不确定性与技术标准化: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
4.4.1 潜在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
4.4.2 现实吸收能力的调节作用 |
4.5 技术标准化的中介作用 |
4.6 研究假设 |
第5章 研究设计 |
5.1 变量测量 |
5.1.1 环境不确定性 |
5.1.2 吸收能力 |
5.1.3 技术标准化 |
5.1.4 企业绩效 |
5.1.5 控制变量 |
5.2 问卷设计与修正过程 |
5.2.1 问卷内容 |
5.2.2 定性测试 |
5.2.3 预测试 |
5.3 正式问卷的发放、回收与数据处理 |
5.3.1 问卷发放方式 |
5.3.2 问卷回收统计 |
5.3.3 数据分析工具及方法 |
第6章 数据分析与结果 |
6.1 描述性统计、信度和效度分析 |
6.1.1 样本特征描述 |
6.1.2 量表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6.1.3 信度分析 |
6.1.4 效度分析 |
6.2 假设检验 |
6.2.1 Pearson相关分析 |
6.2.2 主效应的检验 |
6.2.3 吸收能力的调节效应检验 |
6.2.4 技术标准化的中介效应检验 |
6.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理论贡献和实践启示 |
7.2.1 理论贡献 |
7.2.2 实践启示 |
7.3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6)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对电信申诉的研究 |
(二) 对电信行业监管的研究 |
(三) 对电信行业立法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性 |
第二章 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现状 |
一、我国电信行业政府监管部门概况 |
(一) 电信行业政府监管主要部门介绍 |
(二) 电信行业政府监管发展历史 |
二、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现状 |
(一)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的设置 |
(二)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的职能 |
三、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工作方式 |
四、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工作成效 |
(一) 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工作成效 |
(二) 各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工作成效 |
第三章 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机构人员、规模、技术水平与工作量不相匹配 |
(一) 申诉量大幅增长,申诉受理机构人员与工作量不相匹配 |
(二) 硬件设备老化,软件系统有待升级 |
(三) 省级申诉受理机构运作支撑力待提升 |
二、电信行业边界扩大,互联网平台争议增多 |
三、调解职能权限限制解决纠纷力度 |
(一)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调解职能定位 |
(二)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实际调解中的限制 |
四、恶意投诉导致申诉“变味” |
(一) 网络舆论推动用户跨流程申诉 |
(二) 申诉“专业户”滋生、扰乱正常申诉工作 |
(三) 多渠道接受“申诉”导致重复处理 |
五、电信服务监管立法有待完善 |
第四章 完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的建议 |
一、加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建设 |
(一) 提升软硬件及工作人员配备水准 |
(二) 提高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
二、扩充申诉受理渠道、完善申诉受理平台 |
三、明确互联网领域争议受理机制 |
四、调解机制规范化、法制化 |
(一) 申诉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
(二) 引入裁判者不被诉原则 |
五、完善电信监管领域法律法规 |
(一)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
(二) 完善已有电信行业法规、补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立法 |
(三) 制定《电信法》 |
六、强化申诉处理结果的应用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缘由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学者关于此课题的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研究 |
1.2.2 关于网络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研究思路及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公民政治参与能力 |
2.1 公民政治参与的理论阐释 |
2.1.1 国外主要政治参与理论概述 |
2.1.2 对国外政治参与理论的小结 |
2.1.3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思想及其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
2.1.4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思想的现实指导意义 |
2.2 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基本内涵 |
2.2.1 能力的涵义 |
2.2.2 公民政治参与能力概念界定 |
2.2.3 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公民政治参与能力 |
2.2.4 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构成 |
2.3 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现实功能 |
2.3.1 政治作用 |
2.3.2 社会作用 |
第三章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 |
3.1 网络时代的公民与政治参与 |
3.1.1 网络时代的来临 |
3.1.2 网络时代人的存在方式 |
3.1.3 网络对公民的影响 |
3.1.4 网络对政治参与的影响 |
3.2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概念及内涵 |
3.2.1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概念 |
3.2.2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内涵 |
3.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基本要素 |
3.3.1 基础技术资源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先行保障 |
3.3.2 信息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基石 |
3.3.3 公共性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实施要求 |
3.4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特征 |
3.4.1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内生基础:基于网络的政治态度 |
3.4.2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外在表现:网络表达 |
3.4.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展现场域:网络公共空间 |
3.4.4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展开逻辑:虚拟与现实的相互作用 |
3.4.5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拓展力量:网络集体行动 |
第四章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历程与评价 |
4.1.1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发展历程 |
4.1.2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特征 |
4.2 历时性视角下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考察 |
4.2.1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 |
4.2.2 能力准备期:1994年——2002年 |
4.2.3 公民网络表达诉求能力发展期:2003年至今 |
4.2.4 公民网络筛选整合信息能力发展期:2006年至今 |
4.2.5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协商能力发展期:2007年至今 |
4.2.6 公民移动互联集体行动能力发展期:2010年至今 |
4.2.7 小结 |
4.3 共时性视角下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考察 |
4.3.1 利益相关者:“吸引关注”逻辑下的能力呈现 |
4.3.2 网络意见领袖:“提出意见”逻辑下的能力呈现 |
4.3.3 普通网民:“围观”逻辑下的能力呈现 |
4.3.4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5.1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中的问题 |
5.1.1 数字鸿沟阻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共同发展 |
5.1.2 信息泛滥动摇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基石 |
5.1.3 泛娱乐化和群体极化破坏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公共性元素 |
5.1.4 政府整合信息功能不足制约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深入发展 |
5.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根本原因 |
5.2.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内涵 |
5.2.2 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根本性影响 |
5.2.3 运动式治理的惯性依旧影响重大 |
5.2.4 处于发育期的公民社会制约能力的发展 |
5.2.5 政府应用信息技术的程度有待提升 |
5.3 公民文化的薄弱是深层次原因 |
5.3.1 公民文化的涵义 |
5.3.2 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 |
5.3.3 公民网络素养有待提升 |
5.4 政治参与制度供给不足是直接原因 |
5.4.1 对公民知情权保障的不足 |
5.4.2 对公民参与权保障的不足 |
5.4.3 对公民表达权保障的不足 |
5.4.4 对公民监督权保障的不足 |
第六章 发展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对策 |
6.1 经济建设,奠定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基础 |
6.1.1 大力发展经济,创造缩小数字鸿沟的物质条件 |
6.1.2 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培育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的环境 |
6.2 民主成长,搭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平台 |
6.2.1 以网络民主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
6.2.2 强化网络民主互动平台建设 |
6.2.3 深化基层网络民主发展 |
6.3 文化塑造,开拓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空间 |
6.3.1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参与型网络政治文化的建设 |
6.3.2 协同建设,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参政文化 |
6.3.3 开展网络公民教育 |
6.4 制度完善,构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保障体系 |
6.4.1 创新民主参与制度渠道 |
6.4.2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
6.4.3 加强软法建设 |
6.5 技术推进,增强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发展的动力 |
6.5.1 推进网络强国基础设施建设 |
6.5.2 加强信息开放平台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信息产业部最新发布6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D]. 王聪.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D]. 曾维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4]环境不确定性、吸收能力对通信企业技术标准化的影响研究[D]. 李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6]我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制研究[D]. 张洋.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
- [7]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研究[D]. 徐华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1)
- [8]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
- [9]2007年中国标准化大事回顾[J]. 北京方圆万里行应用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 中国标准导报, 2008(01)
- [10]盘点与回望——’2005中国媒体年度发展报告[J]. 强月新,谭泽锋. 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 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