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禽类禁用敌百虫驱虫(论文文献综述)
李乐,宋怿,王玉堂,刘永涛,何雅静[1](2014)在《中国与主要贸易国水产品中渔药残留标准的对比分析》文中指出目的进一步完善水产品中渔药残留标准体系。方法对中国及主要贸易国水产品中禁用渔药有关规定和渔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对比和分析。结果阐明了中国与主要贸易国渔药标准体系之间的差异。结论提出了加大渔药基础研究力度、抓紧规范水产"限用药"的定义和进一步明确限量标准制定原则及思路的措施和建议。
杜玉兰[2](2012)在《给家禽用药要科学》文中认为使用药物预防和治疗家禽疾病是维系养禽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家禽用药除了要掌握各种药物的药理作用、正确诊断疾病、合理用药外,还要注意由于家禽本身的一些生理特点,如
傅国才[3](2009)在《抗动物寄生虫药物的合理选用》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抗动物寄生虫药物可分为抗蠕虫药、抗原虫药和杀虫药三大类若干小类。选择理想抗寄生虫药物至少应具备安全、高效、广谱、无蓄积,不易形成抗药性等条件。抗动物寄生虫药物使用要点是:准确选药、掌握寄生虫的特性、掌握宿主的特征,注意药物的质量、剂量、结药方式与配伍,作好相应准备工作、适时投药、注意配合用药,还应注意合理使用,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防止产生耐药虫体,保证人体健康。
秦占国[4](2009)在《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受到各国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兽药残留同农药残留、人畜共患病病原、环境污染物、加工和贮藏过程污染一道,组成了动物源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兽药残留对人和动物造成极大的危害,解决兽药残留问题是提高动物源食品质量,保障其安全的关键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解决兽药残留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养殖业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在我国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加快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捷径之一。本文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目的在于了解主要发达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异同,进而提出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性建议,推动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描述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兽药残留限量及其制订方法、兽药休药期标准及其制订方法、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我国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对国际组织(WHO、FAO、CAC、OIE和JECFA)对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的安全管理作用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理论性建议。研究发现: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涉及的动物种类多,组织多,限量规定得较细,对每种药物的残留标示物都有明确的规定,修订及时;制订的标准涉及药物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品种越来越全面;标准中指标更苛刻、分类更细致,并且残留限量总体上严格于其他国家,对靶动物、靶组织的分类也更具体、更细致。兽药休药期标准制订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欧盟(以英国为代表)制订的休药期涉及药物数量最多,药物涉及品种最全面,且多数药物休药期长于其他国家,这有利于保障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其次是美国休药期药物数量、品种较我国全面。残留检测技术呈现出速度化、系列化、精确化等特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的规范对受检产品在非实验室条件下在现场进行筛检,进行快速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为阳性,受检食品就不允许上市。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向多组分方向发展。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多残留分析方法主要有美国FDA的多残留方法、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这就对残留限量要求越来越低,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残留检测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更具有科学性。美国参与残留监控捡测任务的机构主要是FSIS官方实验室和各州具备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大部分日常检验工作由指定的州一级实验室完成。FSIS官方实验室对肉、禽及蛋产品的化学、微生物学和病原生物开展食品安全性检测。欧盟的残留检测机构主要是残留检测实验室,欧盟的残留检测实验室分为三级,即欧共体基准实验室(CRLs)、成员国国家基准实验室(NRLs)和常规实验室(RFLs),它们共同形成了欧盟残留监控的实验室检测系统。加拿大残留检测机构主要设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下面的实验室。食品检验署的主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国家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并且法律法规的制定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预防原则为核心,修订及时,公众参与,透明度高;政府监管部门机构庞大、执行力强,手段先进,保障有力。国际组织在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也各有特点。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是通过建议和协助成员国减少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及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兽药残留)的污染,减轻食源性疾病的负担。1948年的WHO宪章中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特别职责中特别强调制订食品国际标准和协助在大众中宣传食品安全。FAO和WHO兽药残留安全性评价、残留限量的确立等技术工作由其兽药专门代理机关JECFA和CAC负责。FAO和WHO仍保留和行使相关决议权,并由二者联合颁布其职能机关制定的国际公认的兽药安全相关标准,推行兽药合理使用规范。CAC主要职责是在FAO/WHO食品标准计划下制定食品标准、指南和相关文件。OIE工作范围涉及动物产品安全,开展了系列工作包括预防和控制由动物源风险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JECFA处理FAO/WHO成员国委托的食品污染物安全评价及风险分析任务,为FAO和WHO的食品标准计划服务。其工作宗旨是评估那些有意或无意地成为食品成分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其中包括兽药残留;其任务是分析人类食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及兽药残留的化学、毒理学及其它方面的性质。相比而言,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休药期的制订需要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指导;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订需要进一步加速。残留检测机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部完善。本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理论建议: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制定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着力构建更加完善有力的兽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管理力度,建立政府各监管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体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公开、及时与畅通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完善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加强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从现有资料来看,本课题对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尚属首次。通过对美国、欧盟、加拿大、中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以及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以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首次系统地对各国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兽药休药期标准、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以及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发现了我们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足,这是本研究的特点和创新点所在。本文资料系统、详实,为合理制订我国兽药使用规范,指导养殖者临床实践中合理使用兽药提供重要参考;对管理人员合理制订进出口贸易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动物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依据和参考。
李春风[5](2009)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始建于1999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获得长足进步,监控的动物种类、药物种类、地区和取样数量逐年增长,并多次通过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考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监控计划与日常抽检、进出口检验严重脱节,监控计划在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控制体系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难以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随着国际食品安全门槛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整体安全形势更趋严峻,国内外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要求多达数百项之多,依靠批批检测或抽样检测已难以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监控计划,以监控代替检测,彻底转变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论文根据中国近10年来的残留监控计划和总结报告,历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考察报告,欧盟、美国、日本等相互间的考察报告,我国相关专家对典型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等的实地考察报告,质检总局与各国谈判和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各国官方网站上的公开资料等,从法规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归纳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与欧美日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发展思路。论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和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1.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表明:(1)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经过10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残留监控物质种类和抽样地区逐年增加,残留监控体系已渐入完善和成熟,残留监控计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2)欧盟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地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和指令,涵盖了残留监控的所有要点,为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和法规上的保证,但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而且发展不平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的情况,另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宽松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可能造成一个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而波及整个欧盟的风险;(3)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现已形成了一个运行高效、合作默契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能够真正做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但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存在监控计划的覆盖面不广、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检测设备投入滞后、监控计划针对性不强、检测质量控制不严等待改善之处;(4)日本是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充分运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并按风险级别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但由于其监控计划仅针对进口食品,加之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实际上已成为调控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贸易的技术壁垒手段,而不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工具。2.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比较研究表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问题。3.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重点从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明确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兽药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落实企业自检自控责任、规范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风险预警电子信息系统、改革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大幅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取样量和覆盖范围,发挥残留监控计划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论文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总结和评估研究;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首次提出了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论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科学发展和监管模式的科学转变提供决策支持,最终形成以源头监控为基础、过程控制为保证、随机抽检为验证的三位一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完善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将大幅降低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本。因此,论文研究成果的实施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整体安全水平,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效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杜威棠[6](2008)在《养禽用药常识(下)》文中提出8.禽类缺乏充分的胆碱酯酶贮备,对抗胆碱酯酶药如有机磷酸酯类都非常敏感,故家禽驱线虫时应慎用敌百虫,禁用敌敌畏,最好选用左旋咪唑、苯并咪唑类如阿苯达唑。在用敌百虫驱虫时应忌喂含有小苏打的饲料添加剂,因为在碱性环境中敌百虫可生成毒性较强的敌敌畏而引起严重的中毒。
曹同德[7](2007)在《秋季畜禽驱虫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文中认为无论体内寄生虫还是体外寄生虫,它们在致病过程中所产生的症状及危害都是渐进、缓慢的,一般不会象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那样来的猛烈、突然。但寄生虫感染对畜禽养殖的经济效益影响极大,生产中常把寄生虫称作"偷养殖户金钱的贼"。因此,
曹同德[8](2007)在《秋季畜禽驱虫药物的选择和使用》文中研究表明无论体内寄生虫还是体外寄生虫,它们在致病过程中所产生的症状及危害都是渐进、缓慢的,一般不会象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那样来的猛烈、突然。但寄生虫感染对畜禽养殖的经济效益影响极大,生产中常把寄生虫称作“偷养殖户金钱的贼”。因此,不能忽视寄
张玉林,方泽榜[9](2005)在《家禽用药注意事项》文中研究表明
黄秋英,林兆京[10](2005)在《禽病药物防治的误区和合理用药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
二、禽类禁用敌百虫驱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禽类禁用敌百虫驱虫(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主要贸易国水产品中渔药残留标准的对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 |
1.1 禁用药物的有关情况 |
1.2 “限用药”的有关情况 |
2 措施与建议 |
2.1 加大渔药基础研究的力度 |
2.2 抓紧规范水产“限用药”的定义 |
2.3 进一步明确渔药限量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思路 |
(4)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目标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方法 |
2.2 资料来源 |
3 美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3.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3.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3.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3.2 兽药休药期及形成 |
3.2.1 兽药休药期 |
3.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3.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相关规定 |
3.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3.4.1 残留检测机构 |
3.4.2 管理 |
3.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3.5.1 法律法规 |
3.5.2 管理机构 |
3.5.3 相关政策 |
3.5.4 安全标准 |
4 欧盟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4.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4.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4.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4.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4.2.1 兽药休药期 |
4.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4.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有关规定 |
4.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4.3.2 有关规定 |
4.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4.4.1 欧盟残留检测机构 |
4.4.2 管理 |
4.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5.1 法律法规 |
4.5.2 管理机构 |
4.5.3 相关政策 |
4.5.4 安全标准 |
5 加拿大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5.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5.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5.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5.2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有关规定 |
5.2.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5.2.2 有关规定 |
5.3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5.3.1 残留检测机构 |
5.3.2 管理 |
5.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5.4.1 法律法规 |
5.4.2 管理机构 |
5.4.3 相关政策 |
5.4.5 安全标准 |
6 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 |
6.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6.1.1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6.1.2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形成 |
6.2 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6.2.1 兽药休药期 |
6.2.2 兽药休药期的形成 |
6.3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相关规定 |
6.3.1 残留检测技术现状 |
6.3.2 相关规定 |
6.4 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6.4.1 残留检测机构 |
6.4.2 管理 |
6.5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6.5.1 法律法规 |
6.5.2 管理机构 |
6.5.3 相关政策 |
6.5.4 安全标准 |
7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
7.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 |
7.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 |
7.1.2 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据 |
7.1.3 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内容 |
8 国际组织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作用 |
8.1 世界卫生组织(WHO) |
8.1.1 简介 |
8.1.2 WHO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
8.1.3 WHO全球食品安全战略 |
8.2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
8.2.1 简介 |
8.2.2 组织机构 |
8.2.3 粮农组织的工作重点 |
8.2.4 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安全相关管理 |
8.3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
8.3.1 CAC的历史、机构与职责 |
8.3.2 CAC章程 |
8.3.3 有关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标准和准则 |
8.4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
8.4.1 OIE简介 |
8.4.2 主要目标 |
8.4.3 动物源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8.5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
8.5.1 简介 |
8.5.2 JECFA安全性评价概况 |
8.5.3 兽药残留风险评估 |
9 讨论 |
9.1 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比较分析 |
9.1.1 关于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形成 |
9.1.2 关于兽药休药期及其形成 |
9.1.3 关于残留检测技术现状及其规定 |
9.1.4 关于残留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
9.1.5 关于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2 关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限量标准 |
9.2.1 对检测结果判断方法问题 |
9.2.2 平均值问题 |
9.2.3 残留限量标准 |
9.3 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 |
9.4 完善我国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
9.4.1 加强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建设 |
9.4.2 加强休药期标准建设 |
9.4.3 制订及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9.4.5 加强国家级部级省级兽药残留检测机构的管理 |
9.4.6 完善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4.7 建立避免兽药残留的数据库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效率 |
9.4.8 兽药残留的舆论监督与宣传教育 |
10 结语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美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2 美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3 欧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4 英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5 加拿大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6 我国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
附录7 我国兽药休药期 |
附录8 个人简介 |
附录9 答辩主要问题的回答与论文修改 |
(5)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立题依据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目标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1.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2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3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4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5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技术难点 |
1.3.4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
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2.1 法律法规体系 |
2.1.1 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有关的法规 |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1.2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 |
2.1.3 关于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
2.1.3.1 动物卫生控制 |
2.1.3.2 出口肉类、水产品及蜂蜜生产加工卫生安全控制 |
2.1.3.3 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 |
2.1.4 农药管理 |
2.1.5 关于兽药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
2.1.5.1 兽药管理条例 |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2.1.5.3 发布的其他有关兽药管理规章 |
2.1.5.4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2.1.5.5 兽药休药期标准 |
2.1.6 关于兽药的管理 |
2.1.6.1 兽药质量工业监督抽样管理 |
2.1.6.2 兽药的使用管理 |
2.1.6.3 兽药名称的管理 |
2.1.6.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2.1.6.5 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管理 |
2.1.6.6 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
2.1.6.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粘贴用标签管理制度 |
2.1.6.8 有关渔药管理的规定 |
2.1.7 关于出口食品加工储运卫生控制的规定 |
2.1.8 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
2.1.9 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2 组织实施机构 |
2.2.1 管理机构 |
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2.2.1.2 农业部 |
2.2.1.3 残留监控体系运行的保障机构 |
2.2.2 执行机构 |
2.2.3 兽药管理体系 |
2.2.4 出口定向(EOS)系统 |
2.2.5 国家残留监控中各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
2.2.6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 |
2.2.6.1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原则 |
2.2.6.2 国家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包括的要素 |
2.2.6.3 有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 |
2.3 技术支撑体系 |
2.3.1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 |
2.3.2 残留监控批准实验室 |
2.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2.4.1 质检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1.1 直属局制定实施方案 |
2.4.1.2 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 |
2.4.1.3 监控计划的实施流程 |
2.4.2 农业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2.1 实施流程 |
2.4.2.2 实施要求 |
2.4.2.3 阳性结果处理程序 |
2.4.2.4 有关残留监控各机构的实施过程中相互关系 |
2.4.3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
2.4.3.1 有关监控对象 |
2.4.3.2 残留监控物质的种类与名录 |
2.4.3.3 残留监控取样数量、结果数与项目情况 |
2.4.3.4 取样程序、送样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2.4.3.5 监控地区和抽样检测任务 |
2.4.3.6 农业部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情况 |
2.4.4 近几年残留监控总超标率统计情况 |
2.4.5 残留监控相关工作 |
2.5 小结 |
2.5.1 应提高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地位 |
2.5.2 应建立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
2.5.3 应加强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 |
2.5.4 应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操作程序的转化和验证 |
2.5.5 应建立阳性样品处理的操作规范 |
2.5.6 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针对性 |
2.5.7 应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 |
2.5.8 应建立兽医证制度,规范兽药的管理 |
2.5.9 应建立结果反馈及数据传递的电子系统 |
2.5.10 应扩大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类的监控项目范围 |
2.5.11 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快速预警系统 |
2.5.12 支撑残留监控的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有待改革 |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3.1 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概述 |
3.1.2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2.1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
3.1.2.2 欧盟178/2002号法令 |
3.1.2.3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3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规 |
3.1.3.1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法规进程 |
3.1.3.2 动物源性食品监控法律体系 |
3.1.3.3 有关欧盟96/23/EC指令 |
3.1.4 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的规定 |
3.2 组织实施机构 |
3.2.1 欧盟残留监控的组织机构 |
3.2.1.1 欧盟食品安全局 |
3.2.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总司 |
3.2.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3.2.2 欧盟的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 |
3.2.2.1 欧盟兽药管理体系 |
3.2.2.2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3.2.2.3 快速预警系统 |
3.2.2.4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3.2.2.5 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
3.2.2.6 针对第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3 技术支撑体系 |
3.3.1 欧盟基准实验室 |
3.3.2 成员国基准实验室 |
3.3.3 成员国检测实验室 |
3.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3.4.1 概述 |
3.4.2 欧盟各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 |
3.4.2.1 欧盟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转化问题 |
3.4.2.2 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问题 |
3.4.2.3 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
3.5 小结 |
3.5.1 欧盟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3.5.2 存在的问题 |
4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4.1 法律法规体系 |
4.1.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
4.1.1.1 框架结构 |
4.1.1.2 职责范围 |
4.1.1.3 对食品中残留物质的要求 |
4.1.1.4 进出口管理 |
4.1.2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4.1.2.1 框架结构 |
4.1.2.2 职责范围 |
4.1.2.3 对残留的要求 |
4.1.3 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
4.1.3.1 框架结构 |
4.1.3.2 职责范围 |
4.1.3.3 对残留物质的主要要求 |
4.1.3.4 进出口管理 |
4.2 组织实施机构 |
4.3 技术支撑体系 |
4.3.1 兽药残留标准和检测方法 |
4.3.1.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4.3.1.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4.3.2 残留物监控实验室的分工 |
4.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4.4.1 监控计划种类 |
4.4.2 监控目的和对象 |
4.5 小结 |
4.5.1 美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4.5.1.1 职责清晰 协同监管 |
4.5.1.2 科学决策 广泛参与 |
4.5.1.3 人员充足 确保安全 |
4.5.1.4 预防为主 系统完善 |
4.5.1.5 合理用药 标准严格 |
4.5.1.6 计划明确 结果有效 |
4.5.2 存在问题 |
4.5.2.1 监控计划制订的覆盖面不足 |
4.5.2.2 部门之间的沟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4.5.2.3 检测设备的投入不够大 |
4.5.2.4 监测的目标物质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
4.5.2.5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
5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5.1 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概述 |
5.1.2 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
5.1.3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3.1 法律法规 |
5.1.3.2 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
5.1.3.3 日本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
5.2 组织实施机构 |
5.2.1 中央政府执行机构 |
5.2.1.1 农林水产省 |
5.2.1.2 厚生劳动省 |
5.2.1.3 食品安全委员会 |
5.2.2 地方政府执行机构 |
5.2.3 进口食品的查验 |
5.2.3.1 进口食品的查验形式 |
5.2.3.2 对违规的处罚措施 |
5.2.3.3 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 |
5.2.4 日本有关残留监测工作方面 |
5.2.5 残留检测的机构 |
5.3 技术支撑体系 |
5.3.1 标准体系概述 |
5.3.2 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 |
5.3.3 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标准体系 |
5.3.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
5.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5.4.1 有关日本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概述 |
5.4.1.1 实施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
5.4.1.2 从产地及其他方面来看应重点实施监视指导项目的相关事项 |
5.4.1.3 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推进 |
5.4.1.4 指导进口方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
5.4.1.5 违反法律时的处理 |
5.4.1.6 其他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
5.4.2 进口食品等残留计划实施要项(公共事项)要点 |
5.4.3 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有关动物源性食品部分 |
5.4.3.1 畜、水产品的残留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
5.4.3.2 在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项目数 |
5.4.4 有关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1 日本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2 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结果 |
5.4.5 实施情况评估 |
5.4.5.1 有法律和法规作为监控计划的依据 |
5.4.5.2 充分应用风险评估原理 |
5.4.5.3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覆盖面广 |
5.4.5.4 检验检疫经费有保障 |
5.5 小结 |
5.5.1 日本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5.5.2 存在问题 |
6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1 欧盟、美国、日本与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比较 |
6.1.1 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
6.1.1.1 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比较 |
6.1.1.2 残留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 |
6.1.2 组织和实施机构比较 |
6.1.3 技术支撑体系比较 |
6.1.3.1 限量标准体系比较 |
6.1.3.2 实验室体系比较 |
6.1.3.3 检测方法体系比较 |
6.1.4 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比较 |
6.1.4.1 欧盟 |
6.1.4.2 美国 |
6.1.4.3 日本 |
6.1.4.4 中国 |
6.1.4.5 比较 |
6.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 |
6.2.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对策 |
6.2.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1.2 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3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8. 文献综述 |
8.1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1.1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1.1 欧洲食品安全局 |
8.1.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 |
8.1.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8.1.2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2.1 英国 |
8.1.2.2 德国 |
8.1.2.3 法国 |
8.1.2.4 荷兰 |
8.1.3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
8.1.4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8.2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2.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 |
8.2.2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
8.2.3 农产品生产规范 |
8.3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秋季畜禽驱虫药物的选择和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驱虫的一般要求 |
(一) 合理选药, 注意搭配 |
(二) 掌握剂量, 间隔用药 |
(三) 方法正确, 保证效果 |
(四) 种畜种禽, 用药谨慎 |
二、各种畜禽驱虫药物的合理选用 |
(一) 猪驱虫药物的选用 |
1. 咪唑骈噻唑类。 |
2. 大环内酯类。 |
3. 有机磷酸酯类驱虫药。 |
4. 苯骈咪唑类。 |
(二) 禽类驱虫常用药物的选择 |
1. 左旋咪唑。 |
2. 硫双二氯酚。 |
3. 氯苯胍。 |
4. 丙硫苯咪唑。 |
5. 驱蛔灵。 |
6. 硝苯酰胺。 |
7. 噻苯唑。 |
(三) 牛、羊驱虫药物的选择 |
四、禽类禁用敌百虫驱虫(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主要贸易国水产品中渔药残留标准的对比分析[J]. 李乐,宋怿,王玉堂,刘永涛,何雅静.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14(01)
- [2]给家禽用药要科学[J]. 杜玉兰. 农村养殖技术, 2012(06)
- [3]抗动物寄生虫药物的合理选用[J]. 傅国才. 畜牧市场, 2009(10)
- [4]国内外兽药残留与动物源食品安全管理研究[D]. 秦占国. 华中农业大学, 2009(S1)
- [5]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D]. 李春风. 华中农业大学, 2009(09)
- [6]养禽用药常识(下)[J]. 杜威棠. 农家致富, 2008(06)
- [7]秋季畜禽驱虫药物的选择和使用[J]. 曹同德.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07(05)
- [8]秋季畜禽驱虫药物的选择和使用[J]. 曹同德. 兽医导刊, 2007(06)
- [9]家禽用药注意事项[J]. 张玉林,方泽榜. 医学动物防制, 2005(08)
- [10]禽病药物防治的误区和合理用药的探讨[J]. 黄秋英,林兆京. 畜禽业, 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