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工程占地应依法缴费(论文文献综述)
苏莉[1](2020)在《税务局统征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淮安市为例》文中指出
欧阳亦梵[2](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王小丹[3](2018)在《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清代到民国,我国矿业法制历经了多个发展阶段,由传统矿业管理转变为近代矿业法制。矿业权是矿业法制中最核心的内容。国家对矿业权的规范,实质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一种利益分配。研究“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近代中国矿业法制变迁的社会图景,还能够为探究当今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发展提供必要的“前见”。通过对清中前期采矿权以及清末、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矿业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动态运行的分析,本文试图探究两个问题:我国传统采矿权是如何转变为近代矿业权的?移植于西方的矿业权规范是如何与中国本土矿业传统发生冲突与碰撞,而中国又是如何将其内化,使其逐渐生长,最终形成本国近代矿业权制度的?清中前期,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矿业法规,仅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采矿规定。此时,国家采矿规定界定“禁采区”,并确定“本地人采本地矿”。对于官地,采矿者必须持有官方所颁发的照票开采;对于民地,除了国家垄断经营的矿种外,“悉听地主自采”。此外,官方对“私采”和“外地矿徒越境采矿”这两类违规采矿行为进行了监督与规制。百余份巴县煤山出佃约和门头沟煤窑合同反映出矿业契约是民间重要的采矿权规范。巴县煤山出佃约可视为山主签发的采矿权凭证。门头沟煤窑合同约定矿商与地主合伙采矿,采矿权并未发生转移。采矿权依附于土地业权,“土地扫卖,采矿权随之转移”。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矿地山主将地下煤炭采矿权独立出佃,自己则保留地上耕作权,这为日后的地矿分离奠定了基础。当时主要有矿商与矿地土人、矿商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之间三类采矿权纠纷。清季,清廷吸收了西方矿业法律的经验,先后颁布了多部矿务章程。《矿务暂行章程三十八条》最早设置矿业权,确立了矿业权法定原则,划分了探矿权与采矿权。1907年《大清国矿务正章》所设矿业权规范初具成果,将矿地权利划分为归于地主的地面权利和归于国家的地腹权利,构建了地矿分离的法理基础;还创制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爬梳《矿务档》所载多份华洋办矿章程和华商办矿合同,我们可以了解清末矿业权的实施情况。这些章程和合同不仅具有合约的性质,是特定矿业公司办矿的依据;还由于它们经过中国官方的认可,其中一些规范逐渐演进,最终形成了“本土化”的一些矿业权规则:明确矿业权期限、缩小地主矿地地权、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和雇佣矿地土人采矿。有的章程或合同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前,有的在国家矿章颁布之后,因此矿业权实施与国家立法之间出现了有趣的交织。北京政府时期,官方比较重视发展矿业,设立了专门的矿业部门。农商部制定的《矿业条例》确立了矿业权基本法律制度,《小矿业条例》对传统的小窑小矿进行了合法化引导。针对各地矿业实务部门和普通民众对矿业权规范的疑问,农矿部进行了解释和澄清。为了矿地土人的生计,矿业行政机关对土人私采给予暂时的宽容,逐渐引导其依法呈请矿业权。当矿业权人采矿受到矿地土人、矿棍或土匪侵害时,得到了一定的官方保护。大理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试图将矿业权从地主土地业权中剥离,扭转民众“地矿一体”的固有观念,通过判决强化“矿业权法定”。平政院处理矿业权纠纷时,细化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认定标准,具化了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还深化了矿业权人权利的保护。矿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着。南京国民政府构筑的矿业权制度,为矿业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法制平台。1930年《矿业法》不但明确了矿业权采取国有主义,地矿分离,即使身为矿地地主,“非依法取得矿业权,不得探采”;而且确定呈请在先者取得矿业权之优先权,矿地地主不能再凭借矿地业权而要求优先取得矿业权。在《矿业法》的推行中,实业部、经济部先后对矿业权规范进行了行政解释,例如澄清“地主无批准矿业权之权”,具化“矿业权之优先权的时间标准”,阐释“矿业用地”的概念,加强了矿业权规范的精确性和适用性。矿业主管机关在审核矿业权时,侧重于排除地主干扰,进一步实现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矿业权保护层面,重点打击私采与盗采,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矿业权人的保护请求;在处理矿业权纠纷时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尽量调合矿业权人和矿地土人的关系。行政法院虽处理的矿业权案件不多,但补充了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规则,澄清了矿业权审核中的疑义。清季以来,矿产资源的社会需求猛增,亟需国家构建适宜的矿业权制度。矿业发展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这就必须打破“本地人开本地矿”对外地资本与技术流入矿地的限制。新兴资本家投资矿业也迫切希望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近代矿业权变迁主要源于四个方面。西学东渐让中国有机会从已有的西方矿产产权制度中选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矿业权制度。矿业技术的显着提高,对采矿权的分配与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矿产社会价值的提升促使国家对矿地使用和矿产开采作出适宜的制度安排。兴矿富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观念,如何规范采矿权的期限、范围及取得,如何限制外国人投资我国矿业,都有待于国家颁行适宜的矿业权规范。通过对清中前期矿业契约、清末《矿务档》以及民国时期的矿业杂志、政府公报等史料的分析与整合,我们可以发现近代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地矿一体”的采矿权转变为“地矿分离”的矿业权;矿业权主体逐渐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矿业权准入担保由人的担保转变为物的担保;矿业纠纷的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法缺乏对矿产权属关系的界定,涉及采矿的立法缺乏体系性,且采矿权安排存在着一些弊病。国家禁止外地商人到矿地采矿,容易造成事实上的矿地闲置。矿地山主与矿商对矿地“一地一议价”,交易成本非常高。采矿纠纷多由纠纷双方私下解决,其公平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有时甚至会引发严重的流血冲突。矿业生产秩序和矿商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充分保护。民间矿业产权主要由采矿权习惯规则调整,但是一些习惯规则存在着局限性,影响了矿业的发展壮大。政府是近代矿业权变迁的主导者。立法机关先后仿照西法颁行了多部矿业法律,让矿业权运行有法可依。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弥补了矿业权规范中的缺漏,明确了矿业权管理的操作规范。国家不仅设立专门的矿业管理机构,还构建诉愿和行政诉讼程序,规范了矿业权纠纷的处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矿业权纠纷的裁决,进一步厘清矿业权法律关系。近代矿业权的变迁攻克了多重的障碍,促进了矿业开发自由。矿业立法不但将全国矿产归于国有,使国家掌握了授予采矿资格的权力,矿商采矿不再受制于山主;而且打破采矿的籍贯限制,不再限于“矿地本地人”。矿业权人与矿地山主、矿地土人的矛盾开始依据矿业法律化解。矿商采矿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减少了私力救济之流血冲突。这样,移植而来的矿业权规范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改变了中国传统的矿业产权结构,生成了“中国化”的矿业权制度。近代矿业权变迁优化了矿业产权结构。矿商、矿地山主、矿地土人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矿业法律确定矿地山主能够获得矿地租金及损害补偿,由官方提供政府指导价,这降低了山主与矿商的议价成本,使得山主收益增加。矿业权之优先权的设置是一种矿业开发竞争机制,使矿商们力争“最先呈请”某地域某矿种的矿业权,提高了矿地开发的效率。矿地土人不但能够被矿业公司雇佣,而且还享有一定的采矿红利和地方公共福利,其利益得到整体性提升。国家获得可观的税收,且矿业拉动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外方的干扰,地方割据破坏矿业规范的统一适用以及矿业权规范自身的不成熟,近代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不宜做过高的评价。
周雪峰[4](2018)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政府规制过程中公共权力给企业交易成本带来的影响。自2016年中央把“降成本”作为经济工作的核心任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处理政企关系的第一要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既是适应国内经济转型,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扭转经济下行趋势的必由之路。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的研究降低我国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一核心问题。首先,本文以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为出发点,厘清和界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及特征。其次,本文通过构建理论模型来研究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从宏观方面来看,本文选取世界银行2016年涉及258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数据,将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因子进行筛选,总结归纳出“进入成本、产权成本、契约成本”三个维度,讨论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最终证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对营商环境的反向作用来影响经济的运行。从微观方面来看,本文选取沪市300家上市公司从2007年—2016年共计10年间财务经营数据为样本,讨论研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对微观企业投资的影响;最终证明简政放权改革与企业投资之间存在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微观企业运营的影响。再次,本文运用改革实践的做法进一步证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影响作用。一方面,本文运用扎根理论对我国各级政府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研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本文以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为经典案例分析,通过分析验证了由于制度创新带来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的经济活力;此外,本文也在实践中总结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绩和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本文在客观分析当前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阻碍机制的基础上,提出降低我国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改革路径,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有益借鉴。
郭娜[5](2017)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迅猛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日益增加,城市周边村被吸纳的频率越来越快,基于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等历史遗留问题显露无疑,弊端阻碍重重,社会矛盾日趋激烈,实际情况是迫切需要城乡统筹发展。在城乡结合部及乡镇企业相对发达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对低成本用地的偏好、进城务工人员对低廉的居住成本的要求与农民集体和农户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收益的强烈动机一拍即合,各类隐性流转大量出现,小产权房建设用地就是此类隐性流转的突出表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的房屋”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框架下出现的特有现象,也是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大背景下产生的问题,其影射出我国城市房地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牵涉面甚广,国家、基层政府、农民、城镇居民多个主体的利益,围绕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出现了很多明显违法却难以执法、难以规制的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私建私卖商品房应该如何治理?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又该如何处理?房屋拆迁后赔偿金该分配给谁?在这些问题未解决时,农民面临的选择是:被动的等待征地,由政府收取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之外的土地补偿,还是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地兑现土地增值?与此同时,城镇居民面临的选择是:在城市高房价的压迫下做房奴,甚至望楼兴叹而无安身之地?还是以价格低廉很多但拿不到房产证的小产权房为家?在当前的情形下,国家显然已不能再继续回避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收益和转让的问题。因此,怎样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障碍,怎么样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怎样实现政府、村集体、房地产开发商、农民和城镇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些问题都是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函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保证我国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保障人民的住房需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贯彻农民应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理念是现今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党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初衷所在。本文意在城乡统筹发展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合理解决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对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缺陷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进而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我国土地资源高效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数据分析法等。研究结论: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多视角出发:一方面在政策上,要根据土地类型对小产权房进行区别化处理。并且,要通过城乡统筹规划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以及优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来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另一方面从法规的视角对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加以规制,要将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提高执法力度,违法必究,严格规制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6](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文中研究表明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7](2016)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我委印发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为准确解读评审标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
罗若飞[8](2015)在《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学前教育自1995年开始出现“学前三年入园率”及“在园儿童数”将近十年的下降以来,“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逐渐显现,并持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至今没有得到根本缓解,这成为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浅表层次看,“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缘于我国学前教育产品数量的供给、质量的供给、供给的结构未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供需均衡的水平不高。从深层次看,“入园难、入园贵”所表现的供不应求问题,在于近二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宏观制度环境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明显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世界学前教育制度变迁方向不同向或不同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使进入“小康”社会的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质和量均大幅提升;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等弱势地区的弱化使人们越来越强烈地希望增加学前教育的公共供给,并使学前教育公共供给体现公平,实现均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不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强、公共制度不完善,制约了学前教育的有效供给,急需优化学前教育供给制度。论文以问题为导向,以供需均衡理论为视角,结合公共产品理论、科学发展理论,着重研究我国如何通过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促进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达到更高的水平。通过对国际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过程及其特点和规律的文献考察,分析揭示出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经历了供给制度空缺阶段、公共供给制度产生阶段、市场化供给的制度增加阶段、政府主导供给的制度强化阶段等四个阶段;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呈现出各国更加重视立法和规划、更加强化公共供给制度、更加注重发展的民主化、更加重视提高保教质量、更加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更加重视提高普及程度等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学前教育的产品性质由私人自主供给的产品逐步转变为制度化供给的公共产品,学前教育供给中的政府主导作用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各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了差异性。通过深入分析,论文发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演进、公共制度完善是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促使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给对增长的需求不断作出反应或回应,推动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水平螺旋式上升,促进学前教育产品的供需均衡水平也螺旋式上升。通过对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揭示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近代和现代两个主要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供给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逐步增强、受国内外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较大等特点。我国学前教育产品的政府主导、制度化供给的公共产品属性增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需求很大,供给不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凸显。产生此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学前教育财政支出不足和不均,学前教育供不应求、供需均衡水平不高,而深层原因是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且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效用受供需主体行为取向的影响,根本的影响因素则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社会进步的滞后性、不良文化的制约性、公共制度的不完善。论文通过对川南Y市学前教育供给状况和供给制度需求状况的调查,指出学前教育产品供不应求、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不应求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共性。通过数据对比和数理分析,发现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变化确实对学前教育供给规模有显着影响;通过对2012年各省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比例的聚类分析,发现一些省市的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变化确实没有与宏观制度环境的变化同向同步,使学前教育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比较严重。论文据此认为,我国从根本上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需要以不断增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为基础,在改善宏观制度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进行同向同步的改革和创新,使其走上制度优化的道路,促进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需均衡达到更高的水平。基本思路是:顺应国际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趋势,顺应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既定方向,并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步伐保持相对的同向性和同步性。以此为思路的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创新性改革,应该以增加学前教育的制度化供给为目标,在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安排方面,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完善公共供给制度,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健全政府主导的制度化供给的制度体系,既保证公共供给重点用于保基本、抓普及、补短板、增公平、促均衡,又能充分引导和规范市场供给。论文在提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框架体系,设计了三个层次的框架体系:第一层次,法律制度;第二层次,发展规划;第三层次,管理制度。
兰越博[9](2014)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以长春市朝阳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失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在长期形成的两元社会下相较城镇居民享有优先的社会保障和设施投入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所拥有的唯一的资源,土地也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由于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失去,对失地农民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都将产生很大影响。农民向市民转变的过程由于知识层次、生产技能、生活习惯、就业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的这一转变过程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在这一特殊阶段的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而社会保障问题是其中最迫切、最根本题。朝阳区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人口大量增加,农用地大量转为城市用地,使一大批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三无”农民问题严重。朝阳区位于长春市中心城区,半城半乡,经济规模和发展阶段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论文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调查分析法和多学科交叉分析飞方法;以朝阳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点,提出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首先,论文在查阅、学习和整理国内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为论文的写作提供思路和研究方法。其次在学习和整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为论文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再次,对长春市朝阳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朝阳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在学习国内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验情况下,提出从建立用统一的失地农民保险机制,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缴费标准,强化就业服务支持和拓展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等方面的建议来完善朝阳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韦彩玲[10](2013)在《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源起、评估及优化》文中指出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保障,其体现出的权益是农民所有权益中最核心的权益。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城乡统筹的发展阶段,城乡经济利益格局必然被重塑再造,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将更为复杂和尖锐。如何从公共政策层面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公共政策视角研究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力图凸显现有的农民权益保障政策系统在政策问题构建中是否存在偏差、在政策内容上是否存在缺陷,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并相对准确地揭示出问题所在及产生的根源,进而从政策问题的构建、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这三个方面来优化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系统,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质量和水平。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五个方面的深入研究,由绪论和正文部分构成。首先,绪论部分,对本项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及其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和简单述评,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内容结构和创新意图进行说明。其次,正文部分分为五个章节,对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论述。第一章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分析,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个十分复杂的变迁过程,本文对1947年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进行详细的梳理,站在历史的角度准确地理解和认识当前农村土地政策选择的历史渊源,阐析和归纳不同时段的土地政策所体现的农民权益的基本情况,并运用数据分析检验不同时期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绩效。第二章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中的突出问题分析,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部分。现行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从政策问题构建的视角来审视,突出的问题有,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并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亟待进入政策议程。从政策制定的视角来审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存在直接性侵权和相对性侵权现象;“公共利益”作为征地目的,它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导致征地权被滥用,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利于农民维权;“土地不得调整”政策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严禁宅基地流转政策不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从政策执行的视角来审视,补偿分配政策执行出现较为严重的“主观偏差”,征地过程中的“象征执行”现象较为严重,农地流转执行出现偏差。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使农民土地权益遭遇侵犯。第三章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政策归因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本章是从公共政策层面来探讨我国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本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的前提性原因: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难以拥有与城市居民等同的土地权利;城乡二元体制派生土地征用制度,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二元体制下农村土地流动受限,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财政分税制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核心性原因:分税制改革导致“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甚至增加”,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敛财”,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基础性原因:二元户籍制度主要是通过身份差异所引发的更为深层次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别导致直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市场价值大幅减损,使土地的资产性价值和投资发展功能被制度性压低。城乡二元教育制度是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直接性原因:城乡二元教育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导致我国农民整体上文化素质和人力资本较低,使得农民在与各利益群体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第四章是农民土地权保障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主要借鉴了国外典型国家如何保护农民利益的经验和做法。有典型国家在征地中如何保障农民利益的经验;有典型国家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经验;有典型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的经验等。这些典型国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为完善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提供了启示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优化,是对现行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系统的完善,也是本文的重点。在政策问题构建方面优化的建议是: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和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构建以问题为中心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分析过程,最主要是要在“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框架下和化解城乡二元体制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制定者的素质。在政策制定方面优化的建议是:优化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扩大土地征用补偿范围;优化土地征用目的,明晰“公共利益”范畴;确立以“农民家庭”为主体的土地产权制度;适当解禁农村宅基地流转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执行优化的建议是: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健全征地监督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提高政策认同感;加强政策相关主体的综合素质。
二、重点工程占地应依法缴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点工程占地应依法缴费(论文提纲范文)
(2)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
(3)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与史料应用 |
第一章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与实践 |
第一节 传统采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清代以前采矿管理的特点 |
二、清中前期采矿的开禁之争 |
第二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的规定 |
一、采矿准入资格 |
二、采矿权凭证 |
三、违规采矿 |
四、采矿权的限制 |
第三节 契约中的采矿权 |
一、煤山出佃 |
二、以地作股 |
第四节 清中前期采矿权纠纷 |
一、矿商与矿地土人的纠纷 |
二、矿商与矿地山主的纠纷 |
三、矿地土人私采地界纠纷 |
第二章 清末矿业权的初设与实践 |
第一节 清末矿业权创立的背景 |
一、办矿开源的财政渴求 |
二、兴矿强国的社会呼声 |
三、矿权外泄的主权危机 |
四、军民工业的产业驱动 |
五、变法修律的时代需求 |
第二节 清末矿业权的草创 |
一、设置采矿权的最初尝试 |
二、国家矿章设置的采矿权条款 |
三、矿业权条款的雏形 |
第三节 从《矿务档》看清末矿业权实践 |
一、明确矿业权期限 |
二、缩小地主矿地地权 |
三、确立排他性的矿业权 |
四、保护矿地先经开采者权益 |
五、雇佣矿地土人采矿,以工代赈 |
第三章 北京政府时期矿业权形成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形成的背景 |
一、财经危机亟需矿业开源 |
二、设立专门机关规范矿业管理 |
三、军阀割据危害矿业发展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与行政解释 |
一、矿业权立法 |
二、矿业权规范的行政解释 |
第三节 矿业权的行政执法 |
一、处理私采 |
二、调查矿区是否重复 |
三、保护矿业权人采矿 |
第四节 矿业权的司法确认与保护 |
一、矿业权的依法取得 |
二、矿业权的优先权标准 |
三、矿业权禁采区的范围 |
四、矿业权人的权利保护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矿业权发展与实践 |
第一节 矿业权发展的背景 |
一、矿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重要 |
二、战乱阻碍矿业发展 |
三、基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
第二节 矿业权立法发展与行政解释优化 |
一、矿业权立法的发展 |
二、矿业权行政解释的优化 |
第三节 矿业权行政执法的推进 |
一、矿业权审核排除地主干扰 |
二、矿业权保护严禁私采和盗采 |
三、矿业权纠纷处理兼顾采矿利益与矿地民生 |
第四节 矿业权司法确认与保护的深化 |
一、补充矿业权的优先权规则 |
二、澄清矿业权审核的疑义 |
第五章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和特点 |
第一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原因 |
一、深受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影响 |
二、矿业技术显着提高 |
三、矿产社会价值提升 |
四、采矿观念转变 |
第二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规律 |
一、从“地矿一体”的采矿权到“地矿分离”的矿业权 |
二、矿业权主体突破“矿地本地人”的籍贯限制 |
三、矿业权准入由人的担保变为物的担保 |
四、矿业纠纷处理从不甚规范到规范有序 |
第三节 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的特点 |
一、政府主导下的法制近代化 |
二、矿业权变迁形成更高效益的利益格局 |
三、矿业权规范的实施效果有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4)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扭转我国经济下行的必由之路 |
1.1.2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提升我国市场效率的必然要求 |
1.1.3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内容 |
1.1.4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的现实需要 |
1.1.5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是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交易成本 |
1.2.2 制度性交易成本 |
1.2.3 对已有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拟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拟创新点 |
1.4 文章框架 第二章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内涵与特征 |
2.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概念谱系 |
2.1.1 企业成本构成:生产要素成本与交易成本 |
2.1.2 广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
2.1.3 狭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概念辨析 |
2.2.1 交易成本、制度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2 契约性交易成本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2.3 营商环境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3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特征 |
2.4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宏观视角的实证分析 |
3.1 引言 |
3.2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维度的设定 |
3.3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的统计分析 |
3.3.1 样本数据的选取及特点 |
3.3.2 中国制度性交易成本观测指标数据的统计分析 |
3.3.3 部分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观测指标数据综合分析 |
3.3.4 部分经济体的营商环境统计分析 |
3.4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营商环境影响的结论与思考 |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微观视角的实证分析 |
4.1 引言 |
4.2 研究假设 |
4.3 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4.3.1 模型设定 |
4.3.2 变量说明 |
4.3.3 选取样本及数据来源 |
4.4 实证分析与讨论 |
4.4.1 主要变量的统计性分析 |
4.4.2 实证检验与讨论 |
4.4.3 分析小结 |
4.5 结论与借鉴 第五章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的实践进展——基于扎根理论的分析 |
5.1 扎根理论简介及数据来源 |
5.2 改革实践编码与经验萃取 |
5.2.1 基于企业实际诉求的实践经验萃取 |
5.2.2 基于政府改革举措的实践经验萃取 |
5.2.3 理论编码及分析模型的构建 |
5.3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实践取得的成绩 |
5.4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革实践存在的问题 |
5.5 本章小结 第六章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发现——上海自贸区改革的经验证据 |
6.1 上海自贸区的概况及成立背景 |
6.2 上海自贸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 |
6.3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验证分析 |
6.3.1 制度创新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验证 |
6.3.2 制度创新对宏观营商环境影响的验证 |
6.3.3 制度创新对微观企业运营影响的验证 |
6.4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6.5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本文主要结论 |
7.1.2 本文研究局限 |
7.2 研究建议 |
7.2.1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阻碍机制分析 |
7.2.2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路径探索 |
7.3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附录 开放性编码材料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一、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小产权房发展态势研究 |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根源是相关制度的滞后 |
三、小产权房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
四、以循环经济理念来治理小产权房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公民享有基本居住权理论 |
四、帕累托最优理论与利益均沾理论 |
五、资源稀缺与代际公平理论 |
六、适度国家宏观调控理论 第三章 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 |
一、以北京为例 |
第二节 小产权房问题社会关注度 |
一、民众 |
二、政府 |
三、媒体 |
第三节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的特征分析 |
一、从小产权房存在的地理位置分析 |
二、从小产权房购买人心态分析 |
三、小产权房多功能化 第四章 小产权房产生的用地制度诱因 |
第一节 不同时期住房用地制度变革 |
第二节 小产权房对社会制度的反馈 |
一、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其相关制度的反馈 |
二、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优惠政策的颁布 |
三、生态环保力度加大促进环保类法规的改革 |
四、小产权房现象要求制度创新 |
第三节 小产权房问题的用地制度反思 |
一、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联产承包的积极作用 |
二、现行土地制度遇阻的问题 |
三、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第五章 城乡统筹背景下小产权房存在现实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城镇化对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影响分析:基于江苏的实证研究 |
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得土地需求量增加 |
第二节 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改善住房水平的需求 |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 |
二、近年来江苏省城镇化发展进程 |
三、江苏省城镇化进程与居民住房水平相关性研究 |
四、小结与建议 |
第三节 小产权房:城乡居民住房需求的一种补充形式 |
一、小产权房在城镇化中起的作用 |
第四节 城乡关系助推小产权房发展 |
一、城乡关系发展阶段与演进 |
二、我国城乡关系演变过程映射小产权房的发展过程 |
三、城乡统筹发展加速小产权房的发展 第六章 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制度创新:小产权房治理的源动力 |
一、资源稀缺督促制度创新 |
二、利益博弈督促制度创新 |
三、公众事件督促制度创新 |
第二节 小产权房的治理策略与路径 |
一、小产权房的治理可借鉴“香港建筑物活化计划” |
二、小产权房的治理路径 |
三、小产权房的治理还可借鉴PPP项目模式 |
第三节 小产权房用地制度改革模式 |
一、国有化模式 |
二、资产量化模式 |
三、土地股份制模式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一、结论 |
二、讨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6)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论文提纲范文)
五、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 |
(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范围。 |
(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内容。 |
(三)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性质。 |
(四) 农业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特点。 |
(五)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针。 |
(六)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政策。 |
(七)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制度。 |
(八)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规则。 |
(九)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任务。 |
(十)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要求。 |
(十一)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的方法。 |
(十二)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由来与发展的历程。 |
六、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 |
(一) 农村土地依法开拓征收、收回、购买途径。 |
(二) 农村土地依法疏通收购、储备、供应途径。 |
(三) 农村土地依法拓展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途径。 |
七、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建设占用调控的目标和任务。 |
(二) 农村土地定级估价的原则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建设使用权转移的两种方式。 |
(四) 农村两种所有制土地建设占用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临时使用补助标准。 |
八、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 |
(一) 农村村民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
(二)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建设申请审批项目。 |
(三) 农村居民宅基地维护和治理途径。 |
九、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实施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
(二)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 |
(三)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任务。 |
(四)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审批程序。 |
(五)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准则。 |
(六)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落实要求。 |
十、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途径。 |
(二) 农村土地全方位监督检查途径。 |
十一、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村民失地变化趋势。 |
(二)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 |
(三) 农村村民失地利益受限原因。 |
(四) 农村村民失地后就业创业、生存生活途径。 |
(五) 农村村民失地后拓宽构建社会保障途径。 |
十二、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
(一) 农村土地财政的含义和范围。 |
(二) 农村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和成果。 |
(三)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作用。 |
(四)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的失误。 |
(五) 农村土地财政调控管制。 |
(六) 农村土地财政监督检查。 |
(七) 农村土地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途径。 |
(8)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的情况 |
1.3.2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研究情况概述 |
1.3.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研究情况概述 |
1.3.4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 |
1.3.5 现有文献对论文的作用和启示 |
1.4 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
1.4.1 研究的方法 |
1.4.2 研究的路径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2 主要的创新点 第2章 研究的理论依据 |
2.1 公共产品理论 |
2.1.1 公共产品及其供给理论 |
2.1.2 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和供给方式 |
2.2 供需均衡理论 |
2.2.1 产品供需均衡的一般原理 |
2.2.2 学前教育供需均衡的原理 |
2.2.3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需均衡的原理 |
2.3 科学发展理论 |
2.3.1 科学发展理论的核心内容 |
2.3.2 落实科学发展观引起的变化 |
2.3.3 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
2.3.4 科学发展观对学前教育的要求 |
小结 第3章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分析 |
3.1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过程 |
3.1.1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空缺阶段 |
3.1.2 公共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产生阶段 |
3.1.3 学前教育市场化供给的制度增加阶段 |
3.1.4 政府主导供给的制度强化阶段 |
3.2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趋势 |
3.2.1 更加重视立法和规划 |
3.2.2 更加强化公共供给制度 |
3.2.3 更加注重发展的民主化 |
3.2.4 更加重视提高保教质量 |
3.2.5 更加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
3.2.6 更加重视提高普及程度 |
3.3 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规律 |
3.3.1 学前教育产品的公共性逐渐增强 |
3.3.2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逐渐增多增强 |
3.3.3 学前教育供给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 |
3.3.4 供给制度的发展具有国际差异性 |
3.3.5 供给制度在总体上走上了制度优化的道路 |
3.4 宏观制度环境对世界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影响 |
3.4.1 经济发展的影响 |
3.4.2 社会进步的影响 |
3.4.3 文化演进的影响 |
3.4.4 公共制度完善的影响 |
小结 第4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状况分析 |
4.1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变迁过程 |
4.1.1 近代学前教育供给制度 |
4.1.2 我国现代学前教育供给制度 |
4.2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特点 |
4.2.1 供给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逐步增强 |
4.2.2 供给制度发展受宏观制度环境影响较大 |
4.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供需现状分析 |
4.3.1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供给有所改善 |
4.3.2 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需求继续提升 |
4.3.3 供需明显失衡 |
小结 第5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状况的数据分析 |
5.1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矛盾的统计分析 |
5.1.1 学前教育的需求很大 |
5.1.2 学前教育的供给不足 |
5.2 我国学前教育供需主体的博弈分析 |
5.2.1 儿童家长与环境的博弈 |
5.2.2 家长与幼儿园的博弈 |
5.2.3 幼儿园之间的博弈 |
5.2.4 幼儿园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
5.2.5 教育部门在各阶段教育之间的博弈 |
5.2.6 政府在学前教育与经济项目之间的博弈 |
5.2.7 各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
5.2.8 社会组织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博弈及行为取向 |
5.3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规模影响因素的数理分析 |
5.3.1 已有文献所作的数理分析及结论 |
5.3.2 本文所作的数理分析及其解释 |
5.3.3 对学前教育财政支出比例的聚类分析 |
小结 第6章 Y市学前教育及其供给制度供需状况调查 |
6.1 川南Y市学前教育的基本情况 |
6.1.1 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明显改善 |
6.1.2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逐步增大 |
6.1.3 学前教育处于教育体系的短板状态 |
6.1.4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 |
6.2 川南Y市学前教育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制度不健全 |
6.2.2 投入量不够 |
6.2.3 师资力量弱 |
6.2.4 监管不严格 |
6.2.5 发展不均衡 |
6.3 调查对象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基本需求 |
6.3.1 期望加大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 |
6.3.2 期望增加公共供给 |
6.3.3 期望大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
6.3.4 期望采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 |
小结 第7章 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的建议 |
7.1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7.1.1 遵循公共产品理论科学定位学前教育的属性 |
7.1.2 遵循供需均衡理论明确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发展方向 |
7.1.3 遵循科学发展理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有效地发展 |
7.2 顺应宏观制度环境改善的走向 |
7.2.1 经济制度的走向 |
7.2.2 社会制度的走向 |
7.2.3 教育制度的走向 |
7.3 确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优化的战略 |
7.3.1 对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进行长期性研究 |
7.3.2 把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列入重大规划 |
7.3.3 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化供给的体制机制 |
7.4 突出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优化重点 |
7.4.1 突出学前教育公共产品属性 |
7.4.2 强化政府对供给的主导作用 |
7.4.3 健全规范供给行为的公共制度 |
7.5 建立我国未来学前教育供给制度的框架体系 |
7.5.1 法律制度 |
7.5.2 发展规划 |
7.5.3 管理制度 |
小结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以长春市朝阳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论文的选题目的 |
1.2.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理论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土地及土地功能界定 |
2.1.2 失地农民的界定 |
2.1.3 养老保险概述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养老风险内涵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长春市朝阳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长春市朝阳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
3.1.1 长春市朝阳区农村经济发展 |
3.1.2 朝阳区失地农民生活现状 |
3.1.3 朝阳区城市化进程状况 |
3.2 长春市朝阳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
3.2.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
3.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
3.2.3 朝阳区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情况 |
3.3 长春市朝阳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
3.3.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
3.3.2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缺位 |
3.3.3 失地农民整体收入不稳定 |
4 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启示 |
4.1 沈阳铁西区模式 |
4.2 江苏太仓市模式 |
4.3 北京市黄村镇模式 |
4.4 安塞县模式 |
4.5 国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机制对朝阳区的启示 |
5 完善朝阳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
5.1 建立统一的失地农民保险机制 |
5.1.1 统一组织管理 |
5.1.2 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
5.2 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 |
5.2.1 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
5.2.2 采用多样化的缴费方式 |
5.3 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缴费水平 |
5.3.1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补偿标准 |
5.3.2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
5.3.3 确定合理的缴费水平 |
5.4 强化就业服务支持 |
5.4.1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
5.4.2 加强就业培训服务和就业指导 |
5.4.3 建立就业信息网路 |
5.5 拓展商业养老保险市场 |
5.5.1 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
5.5.2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
5.5.3 拓展商业性养老保险市场的途径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源起、评估及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Executive Summary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与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文献综述评析 |
三、主要研究概念的确定与阐析 |
(一) 农民土地权益 |
(二)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 |
(三) 公共政策分析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内容 |
(三) 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本文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分析 |
一、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 |
(一) 土地改革时期 |
(二) 土地集体化时期 |
(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 |
(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时期 |
二、农民土地权益的嬗变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权益 |
(二) 土地集体化时期的农民权益 |
(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的农民权益 |
(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时期的农民权益 |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绩效检验 |
(一) 模型设计说明 |
(二) 数据分析 |
(三) 政策启示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在问题构建方面存在的问题——基于约翰·金登模型 |
(一)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并构建 |
(二) 农村宅基地流转配置问题亟待进入政策议程 |
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在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农民土地权益 |
(二) 征地目的笼统性与农民土地权益 |
(三) 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与农民土地权益 |
(四) “土地不得调整”政策与农民土地权益 |
(五) 严禁宅基地流转政策与农民土地权益 |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在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补偿分配政策执行的“主观偏差”——基于博弈模型 |
(二) 征地过程中的“象征执行”——基于互适模型 |
(三) 农地流转执行偏差——基于公共选择理论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政策归因分析 |
一、城乡二元体制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前提性原因 |
(一) 城乡土地权利二元化 |
(二) 政府征地的垄断地位 |
(三) 农村土地要素流动受限 |
二、财政分税制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核心性原因 |
(一) 分税制下地方财政面临压力 |
(二) 地方财政压力下土地被滥征 |
(三) 分税制与农民土地权益的内在逻辑分析 |
三、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基础性原因 |
(一) 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交互性 |
(二) 二元户籍制度产生的缘由 |
(三) 二元户籍制度制约农村土地投资发展功能的凸显 |
四、农民自身能力是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关键性原因 |
(一) 农民整体人力资本不高 |
(二) 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 |
(三) 农民“小农”意识较强 |
(四) 城乡二元教育体制是农民群体能力欠缺的直接原因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土地征用政策 |
(一) 典型国家的土地征用政策 |
(二) 典型国家土地征用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
二、国外土地流转经验 |
(一) 典型国家的土地流转经验 |
(二) 典型国家土地流转的启示与借鉴 |
三、国外农地制度改革 |
(一) 典型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经验 |
(二) 典型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
六、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优化 |
一、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构建的优化 |
(一)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民土地权益问题 |
(二) 构建以问题为中心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分析过程 |
(三) 提高政策制定者的素质 |
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制定的优化 |
(一) 提高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质量 |
(二) 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
(三) 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的配套 |
三、农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执行的优化 |
(一) 加强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健全征地监督机制 |
(二)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
(三) 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 |
(四) 提高政策相关主体的综合素质 |
四、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重点工程占地应依法缴费(论文参考文献)
- [1]税务局统征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淮安市为例[D]. 苏莉. 东南大学, 2020
- [2]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3]清末民国矿业权变迁研究[D]. 王小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证研究[D]. 周雪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5]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研究[D]. 郭娜.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6]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下)[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20)
- [7]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的通知[J].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6(08)
- [8]供需均衡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供给制度发展研究[D]. 罗若飞. 西南交通大学, 2015(09)
- [9]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以长春市朝阳区为例[D]. 兰越博.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4(02)
- [10]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政策:源起、评估及优化[D]. 韦彩玲.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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