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待续)(论文文献综述)
詹必胜[1](2018)在《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文中提出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以来,政府作为实现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主体被摆在了改革的突出位置,相应地,如何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日益成为学界和政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众多学者指出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科学而客观地评价当前政府治理绩效。然而,当前学界对政府治理绩效虽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将评价主体聚焦于行政机构,重点关注提供公共管理服务、维持公共秩序等职能部门的治理绩效。而鲜有文献聚焦于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估,这对进一步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有针对性地推进治理现代化带来了不少挑战。作为我国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新区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家高新区日益成为新常态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重要载体的背景下,从优化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出发,探索发挥国家高新区“创新级”、“增长极”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路径,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聚焦于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旨在从对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全面评价入手,探索高新区政府绩效提升之道,以为实现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来说:首先,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国家级高新区发展背景,总结取得成就以及存在的不足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次,基于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的视角,对当前学界和政界关于高新区政府治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等有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重点聚焦在相关学者或机构对此问题的理论构建与指标选取上,提出了本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接着,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的价值体系指导下,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构建了一套全面综合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来说,将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概括为7个维度,包括法制政府建设、公民与组织参与、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政府责任与回应、政府行政效益、社会和谐公正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并在各维度下设具体衡量指标。为了使指标精简,本文将粗糙集理论引入到指标的筛选过程,构建筛选后的国家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指标,并通过层次分析法确认各指标权重,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进一步地,为提高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有效性,本文提出了改进型的最大隶属度的判断方法,对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单因素和综合因素评价结论做有效性检测。接下来,本文在科技部对国家高新区分类原则指导下,结合高新区地域分布概况,从东北地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筛选出分别代表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和其他类型的四个典型国家高新区,即:大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于实地调研搜集的问卷对四个园区的政府治理绩效进行模糊综合评价。从单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在法制社会环境建设、公民政治参与度、公共组织和官员的责任承担情况、政府人力资源投入、社会保障程度以及社会稳定性和多样化等具体方面均存在不足,仍需各个维度击破,提升政府各维度绩效。从综合因素评估结果来看,四个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呈现出了区域差异性,与其他三个高新区相比,作为西部地区代表的重庆高新区政府绩效相对较弱。最后,本文根据实证单因素评价结果,提出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高新区治理结构;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建设创新枢纽,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等政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言献策。
周春蕾[2](2017)在《简析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上)》文中指出2014年某日,李某在江苏省江阴市某单位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左肱骨内踝开放性骨折等,住院长达4个月,支出高额医疗费用。然而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事故车辆也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李某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无果,遂想申请工伤赔偿,但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遭遇障碍。因李某和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
董珍祥[3](2017)在《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中)》文中提出(二)立法管控存在缺陷基于国家治理紧迫性需求的考虑,往往为了及时完成立法任务,抓时间,抢进度,忽视了立法规律,尽管立法制定出来了,立法各方面的效果如何少有问津,比如规定措施是否严谨,是否做到无缝衔接,系统性和协调性如何?是否避免了就法论法的严重倾向,法律条款是否具有必要的兼容性和前瞻性,立法管控是否做到了统筹协调、全面考虑?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
易联[4](2015)在《工伤处理法律制度九大弊端(上)》文中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至今已11年多,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完善,越来越多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与此同时,工伤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也暴露无疑。1证明劳动关系成工伤认定拦路虎【案例】2011年11月19日,项玉东在北京地铁10号线二期09段西局站项目工程工作时,面部被夯机砸伤,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包工头将项玉东送至医院,初步治疗后即不再负责后续治疗事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为没有
黄乐平,徐建军[5](2014)在《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解读(上)》文中指出判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案基本案情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成兵在油
张琦琦[6](2013)在《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民工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我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取代第一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较第一代农民工特点突出优势明显。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及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主导下,新生代农民工依然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和生活在城市社会的边缘人。社会保险作为社会收入二次分配的调节器,是帮助农民工规避生活风险的有效措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结构存在城乡二元化的差异,以广州市为例,新生代农民工或是以城镇职工身份被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或是以农民身份纳入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一刀切的二元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应新生代农民工期待长期留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市民化的现实需求。亟需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模式,短期保障与长期保障相结合,优先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突出的、现实的问题并最终实现渐进式过渡。本文以广州市作为个案,以社会保险理论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等管理学相关理论为依托,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实证分析及文献研究的研究方法,首先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归属性、参保意愿及影响因素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并结合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现状,提出根据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各地农民工保险模式,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采取提供多方位、分层次的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和完善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侯赞华[7](2013)在《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研究(1978年以来)》文中研究表明政府是实现公平的主导力量,政府公平施政是以政治公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公平。省级政府公平施政是实现经济社会公平的中坚力量,对于中国政府公平施政整体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省级政府公平施政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978年以来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进行横向与纵向分析,以公平施政的四个分析要素:公平施政理念、公平施政制度、公平施政行为、公平施政绩效为考察内容,将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划分为自主型、适应型、执行型三种类型。在分别考察各施政类型的基础上,论证了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多元共存的必然性,提出了省级政府“一体多元、梯度推进”的公平施政模式和推进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路径选择。由此,本文从对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理论建构出发,在对1978年以来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进行整体考察的基础上,对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各类型进行了研究、分析与总结。本文正文部分包括六章:第一章构建了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基本理论。本文把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界定为省级政府公平地施行政务,进行公共治理,以促进经济社会公平的活动与过程。它以省级政府为施政主体,通过奉行公平的施政理念,采取各项促进经济社会公平的制度、措施、行为等以实现经济社会公平的绩效。省级政府公平施政本质上是以政治公平推动经济社会公平,是对政治公平的具体运用与实践。本文认为,省级政府公平施政不同于其他层级的政府公平施政,它在施政过程上具有依附性与自主性,施政行为上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施政方式上具有多元性和同质性,施政发展上具有多层次性与不平衡性。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包括公平施政理念、公平施政制度、公平施政行为与公平施政绩效四个部分的结构要素。在具体施政过程中,省级政府遵循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发展原则,具有承上启下、整体联动和公平发展功能。第二章对1978年以来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进行了纵向考察。以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各结构要素在各个发展阶段所体现出的不同特征为标准,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可划分为1978-1992年的初步探索时期、1993-2002年的曲折前进时期和2003年以来的扩大发展时期。在初步探索时期,省级政府抛弃了“平均主义”的施政理念,逐渐确立了适当拉开差距的“差距型”施政理念,对公平施政制度进行局部性调整,初步构建了公平施政制度结构,施政行为体现出明显的“经济服务性”特征,发展差距效应初步显现。在曲折前进时期,省级政府确立了“附属型”公平的施政理念,施政制度构建体现出“泛市场主义”的特征,造成了政府施政行为的市场化和公平性缺失,使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社会资源享有失衡。在扩大发展时期,省级政府逐渐确立了“公平型发展”的施政理念,构建起公平施政的制度体系,施政行为在多层次、多范围展开,促进了政府施政水平与绩效的提升,但出于发展差距扩大效应的持续,公平施政绩效需要进一步提升。第三章具体分析了省级政府的自主型公平施政。自主公平施政是省级政府主动通过各种施政方式与途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公平发展的施政。它奉行发展与服务的公平施政理念,施政制度建设方面体现出立体型层次制度结构与主动性制度变迁发散的特征,能够实现施政行为的动态协调与政府-社会的双向回应互动,施政绩效呈现出整体一致性与内部层次性差异。从总体上看,自主型公平施政体现出政府公平施政的主动性,公平施政各要素链条呈递进式演进态势,经济发展与公平施政之间的双向互动效应也较为明显。自主型公平施政主要以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省市为典型。第四章研究了省级政府的适应型公平施政。适应型公平施政是指省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适时调整公平施政战略与实践的施政。它在要索内容上表现为施政理念的利益差异与公平转向;施政制度的不平衡与混合型制度变迁;施政行为的非均衡发展;施政绩效的分化与局部提升。从总体上看,适应型公平施政体现出公平施政的被动性与渐进性调整,经济发展与公平程度的不协调。适应型公平施政主要以广东为典型。第五章考察了省级政府的执行型公平施政。执行型公平施政是指省级政府主要是被动执中央政府有关公平施政的各项方针与政策的施政。它在要素内容方面表现为施政理念的经济取向与公平取向的凸显;施政的制度差距与制度模仿;施政行为的执行滞后与执行偏差;施政绩效的低层次徘徊与转变。从总体上看,执行型公平施政的执行性突出,公平施政要素负向衍生,经济与公平“共同贫穷”。执行型公平施政主要以河南、安徽、贵州、广西、四川等中西部地区为典型。第六章研究了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多元推进。通过对比研究发现,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三种类型在省级政府位于公平施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省级政府施政路径、施政方式、施政能力与水平等方面均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由于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现状的局限性、公平施政自身的复杂性和实现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目标的艰巨性等因素的影响,省级政府公平施政面临着困难与挑战。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背景之下,必须坚持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多元共存,采取“一体多元、梯度推进”的施政模式,通过树立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共识性理念,构建多层次公平施政制度体系,规范多元公平施政行为,提升公平施政绩效水平平等,以推进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实现经济社会公平发展。
周国良,赵晓燕,龚勇超,周长征[8](2013)在《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文中研究指明案情简介张某2012年6月申请仲裁,称,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签订有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于2012年1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但张某仍以工伤部位需要治疗为由,未能到公司正常上班,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
唐源[9](2012)在《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依然严峻,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特重大安全事故仍常有发生,这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不利影响。为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进行控制是最为根本的做法,然而在新形势下,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暴露了较多不足之处,本文选题便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比较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1)界定了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从体系构成、体系特点、体系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对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掌握了我国体系的大致情况。(2)从体系的构成、内容、实施机制、完善机制四个方面对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美国、英国、新加坡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掌握了其特点。(3)从体系框架、相关法律条文、立法体制、监管体制等方面对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初步找出了国外与我国大陆在体系上存在的差异。(4)通过比较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议。
吴媛,段胜楠,王菁,董恒进[10](2012)在《国内外职业健康保险状况的比较》文中指出世界上职业健康保险(又称工伤保险)的确立是工业化时期为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劳动者及其家属根据法律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目的发展建立起来的。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社会保险宪章》,随后,英国、法国、美国等相继进行了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立法。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目前还处于全面建设新制度的初级阶段,已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二、工伤保险条例(待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伤保险条例(待续)(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逻辑框架 |
1.4 本文研究创新点 |
2 我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2.1 高新区政府治理 |
2.2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 |
2.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 |
3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3.1 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
3.2 评价指标体系维度 |
3.3 评价指标解释 |
4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的评价模型 |
4.1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方法选取 |
4.2 高新区政府治理指标权重计算 |
4.3 评价模型构建 |
5 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5.1 国家高新区发展情况 |
5.2 案例数据获取与处理分析 |
5.3 评价结果有效性分析 |
6 提升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对策 |
6.1 巩固高新区法律地位,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模式 |
6.2 创新管理体制,改革高新区政府职能,优化区域治理结构 |
6.3 培育治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高新区中坚力量 |
6.4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高新区可持续发展建设,发挥产业高地作用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咨询卡 |
附录3 :专家评价表 |
附录4 :全国147家各类国家高新区群体划分情况表 |
(3)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中)(论文提纲范文)
(二)立法管控存在缺陷 |
表现一: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便操作,给落实造成困难和问题。一些立法宣示性内容过多、实质性规定少,成为“空壳立法”;还有一些立法追求内容上的“大而全”“小而全”,相关规定存在着普遍的交叉重复现象。 |
表现二:立法规定相互矛盾冲突,难以适从,无法操作。法律之间、法律与具体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衔接不够,甚至有些不一致,使执法无所适从。2015年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之前,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立法主体达300多个,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及的(张钷:《建立法律规范的冲突规范》,载《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3卷第4期)。加上后来赋权的近240个立法主体,目前我国有540多个立法主体,将来立法矛盾与冲突的机率会越来越大。 |
表现三:立法规定畸轻畸重、松紧不当,配置不够合理科学。立法既要管住权力运行又要兼顾各方面权益,但现实中部分立法的制度设计和措施设置不能恰到好处。某些法律规定了应当禁止的行为模式,但缺乏与违法行为相称的法律后果,即规则结构不完整、不匹配,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陈步雷:《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思考》,2015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
表现四:立法规定顾此失彼,兼容不足,缺乏统筹。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立法难以取得最佳效果。 |
表现五:立法配套不到位,法律实施遭遇“肠梗阻”,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目前配套立法的突出问题是配套规定出台严重滞后,甚至有的一直不予制定配套规定,极大影响了上位法的正常实施及立法权威,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王压非:《我国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97~98页)。 |
表现六:立法试验准备不足,急于照抄照搬,以至朝令夕改,变化无常。实践中,由于过于强调与国际经验接轨、以发达国家的法制为蓝本,立法往往对本国自己的复杂国情不能适应。立法中的移植与如何适应国情问题,是立法经常要面对的诘问。新移植的规则没有相应制度的配合,或没有相应执法环境的培育,或没有良好的文化土壤的滋养,就难有良好的实效,不大可能获得全面落实。这样的立法经常因“水土不服”而被责备(叶传星:《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检讨》,法律出版社2012年5月版,第259~260页)。 |
(三)立法系统综合集成的水平不高 |
表现一:立法在体系构成上存在失衡现象。立法体系构成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不匹配,法律部门比例不够适当。 |
表现二:立法普遍滞后,跟不上现实变化要求,立法活动疲于应付。一方面,立法数量的急剧膨胀必然令法律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时立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难免出现法律根据的欠缺,或者虽然已有相关立法,但由于事后形势的发展变化,导致有关立规严重滞后而失去其合理性(张晓芝:《我国立法冲突现象的成因及其治理措施》,载《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
表现三:立法受制约因素过多,立法效果很难立竿见影。由于对影响立法实施的客观条件等因素估计不足,立法实施效果往往大打折扣,难如人意。这也是科学立法实践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
1. 管理体制不合理的制约。立法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立法效果。 |
2. 行业标准不细的制约。规定专业技术内容的立法离不开行业标准,否则会缺乏直接而有效的依据,也无法对立法条款从操作层面加以细化,最终制约立法的实施。 |
3. 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制约。立法系统与信用体系在确保立法实施中并驾齐驱,缺一不可。 |
4. 激励机制缺乏制约。依法引导、促进、保障科技创新,特别需要解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
5. 传统习俗的制约。有些立法受传统观念、旧的风俗习惯的影响未能达到应有效果,甚至出现回潮反复、南辕北辙的情况。 |
(5)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解读(上)(论文提纲范文)
判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专家解读 |
判例二: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专家解读 |
(6)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生代农民工 |
2.1.2 社会保险 |
2.2 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
2.2.1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的特征比较 |
2.2.2 新生代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特征比较 |
2.2.3 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
2.3 相关理论综述 |
2.3.1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2.3.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2.3.3 木桶效应 |
2.4 相关理论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应用 |
2.4.1 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应用 |
2.4.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应用 |
2.4.3 木桶效应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应用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1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分析 |
3.1.1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状 |
3.1.2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现状 |
3.1.3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现状 |
3.1.4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现状 |
3.1.5 新生代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现状 |
3.2 广州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1 广州现行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
3.2.2 造成广州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出现问题的原因 |
3.2.3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性因素 |
3.3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项目选择 |
4.1 国外经验介绍 |
4.2 国内典型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对比分析 |
4.2.1 广州模式 |
4.2.2 上海模式 |
4.2.3 成都模式 |
4.2.4 广州、上海和成都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
4.3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项目选择标准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建立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5.1 政府层面 |
5.2 企业层面 |
5.3 新生代农民工层面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 |
6.1 构建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 |
6.2 构建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原则 |
6.3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险种分类 |
6.3.1 基本型保障 |
6.3.2 发展型保障 |
6.3.3 长远型保障 |
6.4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组合 |
6.4.1 第一社会保险组合 |
6.4.2 第二社会保险组合 |
6.4.3 第三社会保险组合 |
6.5 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之处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研究(1978年以来)(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的理论与技术方法 |
四、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基本理论 |
一、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相关概念 |
(一) 公平的涵义与内容 |
(二) 公平施政的涵义及其他相关概念 |
(三)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涵义 |
二、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特征 |
(一) 施政过程的依附性与自主性 |
(二) 施政行为的导向性与示范性 |
(三) 施政方式的多元性与同质性 |
(四) 施政发展的多层次性与不平衡性 |
三、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构成要素 |
(一)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理念 |
(二)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制度 |
(三)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行为 |
(四)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绩效 |
四、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原则 |
(一) 平等原则 |
(二) 差别原则 |
(三) 发展原则 |
五、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功能 |
(一) 承上启下功能 |
(二) 整体联动功能 |
(三) 公平发展功能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总体描述 |
一、省级政府及其公平施政概况 |
(一) 省级政府概况 |
(二)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概况 |
二、1978-1992年:初步探索时期 |
(一) 由“平均”到“差距“差距型”公平施政理念的确立 |
(二) 施政制度的初步构建与局部性调整 |
(三) 施政行为的“经济服务性” |
(四) 施政绩效:发展差距效应初现 |
三、1993-2002年:曲折前进时期 |
(一) 施政理念:“附属型”公平 |
(二) 施政制度的“泛市场主义” |
(三) 施政行为:“市场化施政”与施政行为的公平性缺失 |
(四) 施政绩效: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与社会资源享有的失衡 |
四、2003年以来:扩大发展时期 |
(一) 施政理念:“公平型发展”施政理念的确立 |
(二) 公平施政制度体系的构建 |
(三) 多层次施政行为的展开 |
(四) 施政绩效:发展差距扩大效应的持续与施政水平的提升 |
五、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类型划分 |
(一)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类型划分的必要性 |
(二) 自主型、适应型、执行型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类型的提出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政府的自主型公平施政 |
一、自主型公平施政的概况 |
(一) 自主型公平施政的概念 |
(二) 自主型公平施政的省份特征 |
二、自主型公平施政的要索内容 |
(一) 施政理念:发展与服务 |
(二) 立体型层次制度结构与主动性制度变迁发散 |
(三) 施政行为的动态协调与与政府-社会的双向回应互动 |
(四) 施政绩效的整体一致性与内部层次性差异 |
三、自主型公平施政的总体特征与评价 |
(一) 政府公平施政的主动性 |
(二) 公平施政各要索链条递进式演进 |
(三) 经济发展与公平施政之间的双向互动效应明显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政府的适应型公平施政 |
一、适应型公平施政的概况 |
(一) 适应型公平施政的概念 |
(二) 适应型公平施政的省份特征 |
二、适应型公平施政的要素内容 |
(一) 施政理念:利益差异与公平转向 |
(二) 施政制度的不平衡与混合型制度变迁 |
(三) 施政行为的非均衡发展 |
(四) 绩效分化与局部提升 |
三、适应型公平施政的总体特征与评价 |
(一) 公平施政的被动性与渐进性调整 |
(二) 经济发展与公平程度的不协调 |
小结 |
第五章 省级政府的执行型公平施政 |
一、执行型公平施政的概况 |
(一) 执行型公平施政的概念 |
(二) 执行型公平施政的省份特征 |
二、执行型公平施政的要素内容 |
(一) 施政理念的经济取向与公平取向的凸显 |
(二) 制度差距与制度模仿 |
(三) 执行滞后与执行偏差 |
(四) 施政绩效的低层次徘徊与转变 |
三、执行型公平施政的总体特征与评价 |
(一) 公平施政的执行性突出 |
(二) 公平施政各要素的负向衍生 |
(三) 经济与公平的“共同贫穷”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多元推进 |
一、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一) 省级政府的地位与作用比较 |
(二) 公平施政方式比较 |
(三) 公平施政能力比较 |
(四) 公平施政目标比较 |
二、省级政府公平施政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一)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现状的局限性 |
(二)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自身的复杂性 |
(三) 实现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目标的艰巨性 |
三、推进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路径选择 |
(一) 民生国家建设与省级政府公平施政 |
(二)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的“一体多元、梯度推进”模式 |
(三) 省级政府公平施政多元推进的路径选择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
(8)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论文提纲范文)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 |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
(9)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概要 |
2.1.1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及法学概念 |
2.1.2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背景 |
2.1.3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特点 |
2.2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
2.2.1 哲理法理 |
2.2.2 政治法理 |
2.2.3 经济法理 |
2.2.4 伦理法理 |
2.3 比较法学基本原理 |
2.3.1 比较法概念 |
2.3.2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
2.3.3 法律文明的多样性 |
2.3.4 法律制度的移植 |
2.3.5 法律发展的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 |
3.1 相关概念 |
3.1.1 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 |
3.1.2 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念 |
3.2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
3.2.1 总体框架构成 |
3.2.2 法律层的基本构成 |
3.2.3 法规层的基本构成 |
3.2.4 部门规章层的基本构成 |
3.3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 |
3.3.1 体系庞大、立法分散,各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自成体系 |
3.3.2 强制性法律规范居多,执行监管以政府为主导 |
3.3.3 突出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作用 |
3.4 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
3.4.1 立法观念中存在的问题 |
3.4.2 立法内容中存在的问题 |
3.4.3 立法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境)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
4.1 香港地区 |
4.1.1 体系的基本构架 |
4.1.2 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机制 |
4.1.3 体系内容 |
4.1.4 体系特点分析 |
4.2 台湾地区 |
4.2.1 体系的基本构架 |
4.2.2 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机制 |
4.2.3 体系内容 |
4.2.4 体系特点分析 |
4.3 美国 |
4.3.1 体系的基本构架 |
4.3.2 体系的实施机制 |
4.3.3 体系的完善机制 |
4.3.4 体系的内容 |
4.4 英国 |
4.4.1 体系的基本构架 |
4.4.2 体系的实施机制 |
4.4.3 体系的完善机制 |
4.4.4 体系的内容 |
4.5 新加坡 |
4.5.1 体系的基本构架 |
4.5.2 体系的实施机制 |
4.5.3 体系的完善机制 |
4.5.4 体系的内容 |
第五章 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分析 |
5.1 港台地区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
5.1.1 体系框架比较 |
5.1.2 有关建筑物法律(条例)的比较 |
5.1.3 有关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条例)的比较 |
5.2 美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
5.2.1 立法体制的比较 |
5.2.2 监管体制的比较 |
5.2.3 《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与《安全生产法》的比较 |
5.3 英国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
5.3.1 制定目的及框架结构比较 |
5.3.2 监督体制及惩处力度比较 |
5.3.3 建筑安全保险制度比较 |
5.3.4 《施工(设计和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比较 |
5.4 新加坡与我国大陆的比较分析 |
5.4.1 体系框架比较 |
5.4.2 《建筑控制法》与《建筑法》的比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
6.1 当前需要完善修改的法律法规 |
6.2 当前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 |
6.2.1 当前需制定的法律 |
6.2.2 当前需制定的法规 |
6.3 促进法规体系健康运行的建议 |
6.3.1 适当提高惩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
6.3.2 加大对指引、指南、操作手册的编制出版 |
6.3.3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
6.3.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6.3.5 进一步提升立法技术水平 |
6.3.6 多种方法的配合使用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本文取得的主要成果 |
7.2 本文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四、工伤保险条例(待续)(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高新区政府治理绩效评价研究[D]. 詹必胜.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2]简析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上)[J]. 周春蕾. 农家致富, 2017(14)
- [3]科学立法:一个划时代的重大课题(中)[J]. 董珍祥. 人大研究, 2017(01)
- [4]工伤处理法律制度九大弊端(上)[J]. 易联. 工友, 2015(07)
- [5]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解读(上)[J]. 黄乐平,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4(10)
- [6]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D]. 张琦琦. 华南理工大学, 2013(S2)
- [7]中国省级政府公平施政研究(1978年以来)[D]. 侯赞华. 武汉大学, 2013(07)
- [8]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法律适用(上)[J]. 周国良,赵晓燕,龚勇超,周长征. 中国劳动, 2013(01)
- [9]国内外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研究[D]. 唐源. 中南大学, 2012(05)
- [10]国内外职业健康保险状况的比较[J]. 吴媛,段胜楠,王菁,董恒进.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