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柳倩茹[1](2021)在《我国森林康养产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淡雅[2](2020)在《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价值追求的可持续性使其区别于社会责任投资,其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三重效益的特征契合了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社会性要求。此外,当前我国绿色投资市场发展前景可观,绿色发展战略对绿色投资提出了明确指引并且形成生态保护的共同认知,为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提供了政策、社会和市场基础。因此,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基本养老金投资参照信托法律关系进行,具有信托责任兼具私益和公益属性、委托人固定性、受益人不特定性、受托机构法定性、信托财产权属与委托人相分离等区别于商事信托的特征。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亦具有信托属性,其追求生态效益的非财务信托目标在信托责任领域仍存在一定理论争议。一项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内涵应当结合该项信托的成立目的与性质属性进行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并维护代际公平,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制度必须要具备保证未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的能力;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设立则决定了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具有私益和公益属性,因此信托责任内涵不再仅仅局限于追求受益人的财务回报最大化,同时还要基于公益属性追求受益人的生态利益以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进而保证在代际内和代际间实现经济和生态领域的公平。综上构成了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信托法律基础。因此,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其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信托责任和受益人利益的生态性,其禁止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而获取经济收益的投资决策,鼓励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生态投资。然而,我国现行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未能充分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特殊性,存在生态价值体现不足、受益人权益保障不足、绿色筛选制度缺失、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完善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问题,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发展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从价值层面、原则层面和制度层面对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重新思考。具体而言,在法律价值层面,确立绿色化和投资安全原则、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受益人主体权利保障层面,归正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受益人咨询和救济程序;在绿色投资核心操作层面,制定筛选和分层信息披露制度;在投资监督层面,健全内部分层监督制度、拓宽外部监督路径;在风险控制层面,建立绿色风险与收益评估制度、引入“双重”保险制度、建立国家财政补亏制度。
李男[3](2020)在《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与印度是目前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且都具有人口众多,耕地面积相对不足等相似的国情,因此,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应用对两国预防和应对粮食危机,有效解决耕地不足,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两国在对待转基因粮食作物产业化上却始终存在较大争议,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并限制了两国在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的进程。从目前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进程来看,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对一国转基因生物技术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产业化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比中印两国当前的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来比较这两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上的立法态度、制度内容,探寻其背后各自的立法机理、模式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并进而以印度的立法状况为镜鉴来检视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上之成败,从而为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一些指引和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对转基因技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进行分析和解读,接着探讨了何为转基因生物安全以及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继而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包括风险预防理论、利益衡量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也为下文的启示提供理论来源。第二部分从立法演进、立法体系、立法原则三个方面展开,比较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概况,分析了中国与印度的立法差异性。第三部分比较中印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比较了法律监管主体,具体制度以研发试验阶段、生产加工阶段、消费流通阶段、对外贸易阶段为划分依据,选取了风险评价制度、行政审批制度、食品标识制度、加工审批制度。第四部分是比较之后的思考,以同中国对比,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得失为视角,分析了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以及缺憾,继而从根源上分析了得失的成因。最后,总结出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有益启示,以期为寻找转基因技术研发、商业化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提供参考。
周天盟[4](2019)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基因作物的检测贯穿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全过程,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救济。然而,现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规范较为零散、缺乏长远性和系统性的制度构建,在立法、执法与司法方面均存在较多法律问题,不利于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顺利推进。《“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表示,“十三五”期间要推进新型抗虫棉、抗虫玉米、抗除草剂大豆等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应对与转基因作物检测有关的法律规范和转基因作物检测中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重新审视,找出法律问题并加以解决,以求发挥出转基因作物检测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应有的积极作用。本研究首先对“转基因作物检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等相关概念从写作目的等角度进行了讨论、辨析和界定,揭示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的应然功能,介绍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解决的基本理论。其次,通过规范分析法梳理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的立法现状,并对其运行现状进行了介绍;运用经济法学等法学学科中的基本原理和学术理论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了类型化的归纳与概括,最后指出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法律问题涉及立法、执法与司法三个方面。再次,结合域外实践与经验,对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制度化的思考和探讨。提出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制度化解决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运行保障制度。最后,试图通过立法与修法途径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问题加以解决。提出应将转基因作物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放在生物安全法的大法律框架中进行统筹考量,并建议先修改部分相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
李曦[5](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张慧瑶[6](2019)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地区的平稳有序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息息相关。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稳定、最有效的保障力量。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在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农村经济平稳增长的制度保障和缓和农村矛盾的制度途径,而且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制化也是法治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只有在农村基层治理法律体系上进行了完善,才会使得农村法治有了既定制度的依靠。然而,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因其受到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法律意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其法制化程度严重滞后于农村治理需要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需要。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变化给农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是一个探索、研究、实践的过程,需要长期、大量的投入,只是单纯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更为多元、有效的力量来推动基层治理的法制化发展。本研究共分为九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引入研究缘起,述评当前国内外对基层治理法制的演技现状,明晰研究基点;第二章是研究理论基础部分,在介绍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概念、主要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分析统治、管理与治理的联系与区别,接从六方面介绍了本研究借鉴的法学基础理论;第三章是历史梳理部分,依据不同经济历史条件将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划分为不同的时间节点,主要阐述农村基层治理现状、治理目标、价值理念、和特定历史时期所取得的成效;第四章是规律总结部分,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归结出我国农村在法制治理进程中遵循的一般规律和经验,为后续的研究内容铺垫基础;第五章是现状分析部分,着重从基层治理法律制度、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干群关系等方面探究目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面对的难点与困境;第六章是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借鉴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和我国典型地区的特色基层治理模式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第七章是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预景部分,在遵循宪法和加强党的领导下,从法律规则、法治环境、法律主体、法制背景等四个方面,阐述“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发展重点与趋势探究;第八章是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部分,通过分析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价值取向,在基本原则的引导下,从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两方面出发系统化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提出完善意见;第九章是结语部分,主要论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本研究通过从整体上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多年来的演变历程,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双向分析当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特点,涵盖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行为、治理关系、治理规则等多层次,将其作为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的理论基础。对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归结出我国农村在法制治理进程中遵循的一般规律和经验。同时,在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典型国家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模式和我国农村地区进行比较探讨,吸收其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针对农村基层法制化的发展提出其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法律制度原则,从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协同的角度对具体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修改意见。立足于时代需要和社区发展,制定一部作为保障和完善各社区成员权益的社区发展法——《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对社区的性质、作用和职能,社区管理机构的产生和设置及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通过立法保证农村社区建设顺利开展,实现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
刘福临[7](2019)在《“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民生之基,系于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随着城镇化发展的牵引力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群逐步朝向城市转移,实际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员则是以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为主,这部分群体很难承担农业生产的主要工作。传统的粗放型小农生产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其获得的收益已经不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以至于农民对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丧失了积极性。因此,国家适时地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做出了改革调整,提出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新思路。农村土地信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创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其中,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流转合法的权利载体;专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稳定的农地信托关系介入到农业生产,给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在农业现代化要求下,农村土地信托逐渐从宏观的政策目标转向为微观的农民个人发展诉求;农地信托关系将农民、政府、信托机构、经营主体等有机结合在一起,保障各主体流转过程中土地权益的最大实现。首先,本研究以农地“三权分置”理论为立足点,综合运用多种研究分析方法,通过对“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信托相关基础理论的梳理,从流转的主要类型入手,分析出农地信托独有的优势特点和价值功能;其次,通过观察我国现阶段农地信托的整体发展概况,寻找、整理、总结出国内已有的农地信托典型实践模式,在掌握国内农地信托实践动态的基础之上,探究影响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结合目前农地信托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挖掘造成这些法律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再次,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等农地信托的法律环境、运行模式等考察和分析,总结出当前对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确定明晰土地产权、引入科技要素、主导规模经营、制定土地保护法律等参考方向。最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农地信托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从实践、政策、法律相协调的层面确定新时期农地信托流转的基本原则,提出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法律制度和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并结合国内农地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创建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农地信托银行设想,以促进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总之,“三权分置”下的农地信托发挥了信托制度应有的时代价值,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助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旨在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金融权益,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改革成果共享,最终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整体实现。
陈强[8](2019)在《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长江流域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的发展理念。因此,未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污染治理将成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课题研究的重点。面对当下日趋严重的水污染形势,传统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发挥应有的效果,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必须予以解决。针对这些法律问题,首先,本文从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与法律机制等相关概念出发,系统梳理了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关系。同时,详细阐述了与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关的法学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协同治理理论,为制定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对策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本文借助《201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并结合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系统的描述了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现状。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执法主体难协同、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律责任难落实等现实问题,亟需解决。再次,本文通过对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中的法律规范体系、执法主体、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建立系统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确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完善流域水污染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制度以及落实流域水污染治理主体法律责任是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对解决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在结合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协同治理理论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具体对策。通过引入环境协同治理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等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通过确立长江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以及协同相关执法主体之间关系,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难协同的问题。通过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制度,构建多元共治制度,完善纠纷解决制度等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通过明确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主体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难落实的问题。为实现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的发展理念构筑良好的法治环境。
赵田[9](2019)在《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效,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逐渐枯竭的自然资源以及不断加剧的社会矛盾。作为我国第一大流域,长江流域为全国约三分之一的人口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可以说,长江流域的水资源状况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全方位建设和长远发展。但是,由于在发展过程中长期重经济、轻生态,长江流域面临着水资源分布不均、供需失衡等诸多问题。要破解当前困局,使生态整体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长江流域开展平衡各方利益的水生态补偿无疑是不二选择。由于覆盖面积广袤、牵涉利益复杂,为确保补偿工作的方向性和长效性,长江流域的水生态补偿需要强有力的理念指引。绿色发展理念旨在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育,带动生态环境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补偿应当遵循的思想指针和内在原则。长江流域的水生态补偿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为了更加稳定、持久的补偿效果,化解目前补偿进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防范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出发,通过构建法律保障机制对其进行更加完善的规范和保护。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论述研究问题的由来、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研究的技术路线、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为概述及理论基础,主要论述绿色发展理念以及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内在机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现状考量,主要论述在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探究目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原因;第四章为经验借鉴,选取美国、德国、俄罗斯以及澳大利亚的典型流域,分析其施行的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从中汲取经验;第五章为法律制度完善,从价值取向、设计原则、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三个层次进行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六章为运行保障机制,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提供机制支撑;第七章为研究结论和展望。本文创新性的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中,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价值导向和方向指引,以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为研究对象,以构建完善系统的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为研究目的。在收集、整理国内外绿色发展和流域水生态补偿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绿色发展理念、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内涵、特征和性质入手,明确绿色发展与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之间的互动机理。对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相关的立法政策和地方实践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价了目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在对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有大致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较为成功的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保障经验,遵循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取向,依照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公平兼顾效率以及环境责任原则,从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以及配套性法律等五个方面研究完善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并且为确保法律制度运行的持续可靠,从平台保障、激励互促机制、利益共享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五方面搭建相应的保障机制。
胡月明[10](2016)在《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尤其在拉动经济快速增长方面扮演着重要的历史性角色。传统城镇化因盲目推进土地城镇化造成了大量耕地资源的浪费,形成了地方土地利益链条,严重威胁到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障。新型城镇化在传统城镇化的基础之上,改变过去盲目扩张、追求量变的粗狂式发展方式,以“人本”理念为基本导向,采用统筹城乡协同的方式发展。由于现阶段处于发展探索阶段,新型城镇化发展难免会出现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不适配性问题,探寻具体发展情景下的差异与共性保障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整理了国内外有关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已有研究成果,探寻了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针对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理论与实证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之上就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行共性分析,研究发现,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但利益冲突明显、制度供给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组织基础薄弱、外部环境不确定。由此,引入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分析视角,拓展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研究。从城镇化模式差异出发,本研究着重针对就地城镇化、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扩展模式进行差异保障探析。就地城镇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环节在于农地流转,直接式、政府参与式和中介参与式流转方式的不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也不同;城中村改造模式下也因集体建设用地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新型城镇化模式下,农民土地权益理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侧重保障,却也须找寻共性规律,由点及面构筑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体系保障。在系统梳理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四个国家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基于倾斜保护、法律与政策适配、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的原则,本文构筑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化、权责化、市场化、法治化保障制度侧应以及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下的制度侧应,完善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纠纷化解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
二、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现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概述 |
一、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概念 |
二、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特征 |
三、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二节 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阐释 |
一、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三、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探索 |
一、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概况 |
二、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局限 |
第二节 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问题剖析 |
一、生态价值体现不足 |
二、受益人权益保障不足 |
三、绿色筛选制度缺失 |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五、监督制度不完善 |
六、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 |
第四章 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 |
一、价值定位:依据和宗旨 |
二、基本原则:价值取向的规范化体现 |
三、具体制度:落实和保障 |
第二节 完善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 |
二、保障受益人的权利主体地位 |
三、制定绿色筛选制度 |
四、建立分层信息披露制度 |
五、建立多元监督制度 |
六、健全风险控制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 B: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3)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解析及理论基础 |
2.1 转基因技术 |
2.1.1 转基因技术的概念 |
2.1.2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 |
2.2 转基因生物安全 |
2.2.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念 |
2.2.2 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的必要性 |
2.3 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理论基础 |
2.3.1 风险预防理论 |
2.3.2 利益衡量理论 |
2.3.3 合作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概况比较 |
3.1 立法演进比较 |
3.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演进 |
3.1.3 比较结论 |
3.2 立法体系比较 |
3.2.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
3.2.3 比较结论 |
3.3 立法原则比较 |
3.3.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原则 |
3.3.3 比较结论 |
第四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制度比较 |
4.1 法律监管主体比较 |
4.1.1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律监管主体 |
4.1.3 比较结论 |
4.2 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1 中国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2 印度研发试验阶段的安全评价制度 |
4.2.3 比较结论 |
4.3 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1 中国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2 印度生产加工阶段的行政审批制度 |
4.3.3 比较结论 |
4.4 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1 中国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2 印度流通消费阶段的食品标识制度 |
4.4.3 比较结论 |
4.5 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1 中国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2 印度对外贸易阶段的进口审批制度 |
4.5.3 比较结论 |
第五章 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的思考 |
5.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得失 |
5.1.1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优势 |
5.1.2 印度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缺憾 |
5.1.3 成因 |
5.2 印度对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的启示 |
5.2.1 判断利益关系趋势,寻求最佳法律效果 |
5.2.2 法律监管要找准预防限度 |
5.2.3 多部门合作规制,多方协商治理 |
5.2.4 细化相关规定 |
5.2.5 重视法律文化传统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和获奖情况 |
致谢 |
(4)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对象、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2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辨析 |
2.1.1 转基因生物 |
2.1.2 转基因作物 |
2.1.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 |
2.1.4 转基因作物检测 |
2.2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的重要地位 |
2.1.1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风险 |
2.1.2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的应然功能 |
2.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解决的基本理论 |
2.3.1 社会中间层主体理论 |
2.3.2 行政宪政主义风险规制理论 |
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规范的现状考察 |
3.1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的立法现状 |
3.2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规范的运行现状 |
3.2.1 检测主体 |
3.2.2 检测对象与范围 |
3.2.3 检测方法与标准 |
3.3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问题 |
3.3.1 检测主体构成垄断化,资质认证制度不健全 |
3.3.2 检测行为缺乏法律监管 |
3.3.3 主动检测执法的范围过窄、对象片面 |
3.3.4 检测方法与标准阻碍执法与司法正常运行 |
3.3.5 基因污染风险的预防和救济制度缺失 |
3.3.6 小结 |
4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的制度化解决途径 |
4.1 基本原则 |
4.1.1 弱预防原则 |
4.1.2 全程监控原则 |
4.2 基本制度 |
4.2.1 完善转基因作物检测主体制度 |
4.2.2 建立转基因作物检测多元主体参与制度 |
4.2.3 完善转基因作物检测方法与标准制度 |
4.2.4 构建非转基因检测认证和检查制度 |
4.2.5 构建基因污染检测制度 |
4.3 运行保障制度 |
4.3.1 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 |
4.3.2 建立相关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
5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检测法律问题解决的立法与修法途径 |
5.1 立法途径 |
5.2 修法途径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附录二: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的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6)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存在的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存在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基础理论 |
2.1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相关概念 |
2.1.1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概念分析 |
2.1.2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特点 |
2.2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分析 |
2.2.1 二元要素为主走向五元要素并重 |
2.2.2 重视农村基层经济法律制度的治理作用 |
2.2.3 由行政法领域向经济法领域的制度重心迁移 |
2.3 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法学理论基础 |
2.3.1 实质公平理论 |
2.3.2 社区发展权理论 |
2.3.3 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理论 |
2.3.4 农民权益保障理论 |
2.3.5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3.6 资源相互依赖理论 |
2.4 治理理论 |
2.4.1 统治、管理与治理 |
2.4.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4.3 社会中间层主体理论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演变历程 |
3.1 建国初期(1949-1966 年):具备少量法律规则的行政命令式管理 |
3.1.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1.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1.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2 文革时期(1966-1976 年):缺乏法律规制的运动管理 |
3.2.1 农村基层治理概述 |
3.2.2 农村基层治理评价 |
3.3 恢复发展时期(1977-1989 年):逐步建立的基层治理法律规则 |
3.3.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3.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3.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3.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4 转型发展时期(1989-2000 年):行政法体系下的基层法制发展 |
3.4.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4.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4.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4.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5 稳定发展时期(2000-2012 年):经济法介入中的治理法律体系完善 |
3.5.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5.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5.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3.5.4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
3.6 新时代(2012 年至今):经济法框架下的基层治理五元规制 |
3.6.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概述 |
3.6.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价值理念 |
3.6.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取得成效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影响因素及演变规律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影响因素 |
4.1.1 金融要素的支持 |
4.1.2 技术要素的影响 |
4.1.3 政策要素的倾斜 |
4.1.4 土地要素的影响 |
4.1.5 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推动 |
4.2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演变规律 |
4.2.1 立法理念从―以农为本“到―以民为本” |
4.2.2 法律主体从单项权威到多元共治 |
4.2.3 治理方式从政府包办到自治、法治、德治协同 |
4.2.4 法制化效果从―以城带乡“到―城乡一体化” |
4.3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经验总结 |
4.3.1 重视法律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保障作用 |
4.3.2 重视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内生力量发挥 |
4.3.3 重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堡垒作用 |
第五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现状分析 |
5.1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现状描述 |
5.1.1 国家层面对农村基层经济治理制度的逐步重视 |
5.1.2 社会层面对农村社区组织化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 |
5.1.3 个人层面对农民权益的法治保障 |
5.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问题分析 |
5.2.1 “治理缺位”: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新危机 |
5.2.2 “权能弱化”和“信任流失”: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新困境 |
5.2.3 基层治理转型中传统理念与实践模式的双重阻滞 |
5.3 服务导向下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困境的原因分析 |
5.3.1 压力型体制: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深层因素 |
5.3.2 法制悬浮: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制度因素 |
5.3.3 村民自治梗阻: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决定因素 |
第六章 国内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经验借鉴 |
6.1 国外典型国家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介绍 |
6.1.1 美国:“城乡共生型”乡村小城镇 |
6.1.2 日本:“地方自治”建设现代乡村 |
6.1.3 韩国:“多元协作供给”的乡村治理 |
6.1.4 澳大利亚:“上下互动”的社区自助式治理 |
6.1.5 新加坡:政府主导的社区组织治理 |
6.2 国内典型地区农村基层治理经验 |
6.2.1 江西省分宜县“党建+”乡村治理经验 |
6.2.2 广东珠海幸福村居建设经验 |
6.2.3 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治理经验 |
6.2.4 浙江省诸暨市新时代“枫桥经验” |
6.3 国内外典型国家及地区乡村治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七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重点与趋势 |
7.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目标 |
7.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重点 |
7.2.1 重视农村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健全 |
7.2.2 重视治理依据的法律向转型 |
7.2.3 重视治理法制环境的市场化转变 |
7.2.4 重视农村多元纠纷的法治化解 |
7.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
7.3.1 法律规则体系化 |
7.3.2 法律主体多元化 |
7.3.3 法治环境社区化 |
7.3.4 法制背景市场化 |
第八章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重点制度与重点立法设计 |
8.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经济法价值取向 |
8.1.1 注重实质公平正义 |
8.1.2 限制公权,保护农民权益 |
8.1.3 自由价值 |
8.1.4 绿色价值 |
8.2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
8.2.1 农民权益保障原则 |
8.2.2 规制适度原则 |
8.2.3 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
8.2.4 最小限制和最大促进原则 |
8.3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的重点制度构建 |
8.3.1 稳定和发展农村基本经济法律制度 |
8.3.2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自治制度 |
8.3.3 完善社会中间层组织治理的法律引导制度 |
8.3.4 建立健全乡规民约的软法规制制度 |
8.4 乡村治理法制化重点立法设计——《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 |
8.4.1 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的立法选择 |
8.4.2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宗旨与目标 |
8.4.3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总体思路 |
8.4.4 制定《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的立法框架拟定 |
8.4.5 《农村社区发展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九章 结语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7)“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3 研究对象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存在的问题不足 |
第二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理论基础研究 |
2.1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内容和法理基础 |
2.1.1 “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
2.1.2 农地信托流转的含义 |
2.1.3 “三权分置”与农地信托的关系 |
2.1.4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功能分析 |
2.2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主要类型 |
2.2.1 土地服务性全托管 |
2.2.2 土地“半托”型合作经营 |
2.2.3 土地入股式收益型全托 |
2.3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的理论基础 |
2.3.1 法学基础理论 |
2.3.4 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现状考察 |
3.1 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整体概况 |
3.1.1 农地信托在土地流转方式中的比例偏低 |
3.1.2 土地规模化经营受到碎片化土地问题困扰 |
3.1.3 区域间的农地信托行业呈现差异化布局 |
3.2 “三权分置”下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典型实践模式 |
3.2.1 西南地区:“合作社+流转土地+农民+保证保险”模式 |
3.2.2 中部地区:政府主导的“土地合作经营”模式 |
3.2.3 东北地区:“?产业链?式农地信托流转”模式 |
3.3 影响国内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分析 |
3.3.1 经营方式 |
3.3.2 流转价格 |
3.3.3 信托风险 |
3.3.4 法律环境 |
3.4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 |
3.4.1 农地流转主体的权责利界定不清晰 |
3.4.2 农地信托机构综合服务专业水平低下 |
3.4.3 农地信托流转的风险分担机制匮乏 |
3.4.4 农地信托多方合作协调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
3.5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通畅 |
3.5.2 农地信托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
3.5.3 农村土流市场信用环境差 |
3.5.4 惠农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协调 |
第四章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的经验参考与借鉴 |
4.1 域外国家的农地信托发展梳理 |
4.1.1 美国:明晰产权的“土地保护信托” |
4.1.2 日本:“互联网+”的绿色土地信托 |
4.1.3 法国:土地集中经营式信托流转 |
4.2 国外典型国家农地信托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明晰土地产权并加快土地确权工作 |
4.2.2 发挥信息科技在农地信托中的应用 |
4.2.3 规模化经营需注重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
4.2.4 完善“土地利益保护”为中心的相关法律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 |
5.1 确定“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基本原则 |
5.1.1 土地利益中心原则 |
5.1.2 利益引导与自愿原则 |
5.1.3 农民金融权益保护原则 |
5.2 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制度 |
5.2.1 明确流转各主体权责利分配 |
5.2.2 促进农地信托交易公示法定 |
5.2.3 规范农地信托流转合同内容 |
5.2.4 完善农地信托市场监管制度 |
5.2.5 建立农地信托惩罚性赔偿制度 |
5.3 构建农地信托流转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 |
5.3.1 农地信托流转保险制度 |
5.3.2 农地信托收益保障制度 |
第六章 “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保障措施 |
6.1 选择适当的农地价值评估方式 |
6.2 建立农地确权信息数据库 |
6.3 发挥农地信托机构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 |
6.4 重视农地信托专业人才培养与输送 |
6.5 完善农村地区征信体系建设 |
第七章 农地信托流转的发展趋向与模式创新 |
7.1 农地信托流转的未来发展趋向 |
7.1.1 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方向转变 |
7.1.2 科技、资本和土地有机融合,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附 |
7.2 农地信托流转的创新模式——农地信托银行 |
7.2.1 明确农地信托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
7.2.2 调整农地信托银行的经营服务范围 |
7.2.3 坚持发挥农地信托银行的功能优势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1.农地“三权分置”有效助推农地信托流转 |
2.农地信托流转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更具优势 |
3.发展农地信托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去设计和推进 |
4.农地信托银行是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创新模式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访谈提纲(一) |
附录B 访谈提纲(二) |
附录C 农村土地托管合同样本(一) |
附录C 菜单式土地托管服务合同样本(二) |
附录D 研究生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8)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学理论基础 |
2.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与法律机制的基本概念 |
2.1.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概念 |
2.1.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的概念 |
2.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关系厘定 |
2.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学理论依据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环境协同治理理论 |
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
3.1.1 中央层面立法太抽象 |
3.1.2 流域层面立法缺失 |
3.1.3 地方层面立法相冲突 |
3.2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难协同 |
3.2.1 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矛盾频发 |
3.2.2 地方政府之间治理利益难以调和 |
3.2.3 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冲突难协调 |
3.3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3.3.1 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 |
3.3.2 公众参与制度不规范 |
3.3.3 纠纷解决制度不协调 |
3.4 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难落实 |
3.4.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
3.4.2 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
4 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经验与借鉴 |
4.1 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 |
4.1.1 法律规范体系 |
4.1.2 执法主体 |
4.1.3 法律制度 |
4.1.4 法律责任 |
4.2 英国泰晤士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机制 |
4.2.1 法律规范体系 |
4.2.2 执法主体 |
4.2.3 法律制度 |
4.2.4 法律责任 |
4.3 国外典型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经验借鉴 |
4.3.1 建立系统的立法体系 |
4.3.2 确立流域水污染治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 |
4.3.3 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制度 |
4.3.4 落实主体法律责任 |
5 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的对策 |
5.1 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规范体系 |
5.1.1 健全立法体系 |
5.1.2 协调相关法律间的关系 |
5.2 协同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关系 |
5.2.1 确立长江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 |
5.2.2 协同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执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
5.3 完善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制度 |
5.3.1 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
5.3.2 构建多元共治制度 |
5.3.3 完善纠纷解决制度 |
5.4 落实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责任 |
5.4.1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 |
5.4.2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9)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路线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绿色发展理念下流域水生态补偿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绿色发展理念概述 |
2.1.1 绿色发展理念内涵界定 |
2.1.2 绿色发展理念特征及意义 |
2.1.3 流域水生态补偿中绿色发展理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2 流域水生态补偿概述 |
2.2.1 流域水生态补偿内涵界定 |
2.2.2 流域水生态补偿本质及特征 |
2.2.3 流域水生态补偿的主体、权利及义务 |
2.2.4 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类型 |
2.2.5 绿色发展理念下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2.3 绿色发展理念下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3.1 绿色发展理念下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法学理论 |
2.3.2 绿色发展理念下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的现状考量 |
3.1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主要法律及政策梳理 |
3.1.1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 |
3.1.2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综合政策文件 |
3.1.3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的地方政府规章 |
3.2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现实成效 |
3.2.1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试点梳理 |
3.2.2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典型案例分析 |
3.3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
3.3.1 主体界定不清、法律关系模糊 |
3.3.2 补偿方式单一、权责分配不对等 |
3.3.3 法律体系缺失、政策衔接不畅 |
3.3.4 补偿监管缺位、后续保障乏力 |
3.4 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 |
3.4.1 法治化、绿色化的理念指引欠缺 |
3.4.2 公平性、协调性的补偿依据尚未形成 |
3.4.3 整体化、体系化的制度设计思考有限 |
3.4.4 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安排不足 |
第四章 国外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实践 |
4.1.1 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 |
4.1.2 德国莱茵河流域 |
4.1.3 俄罗斯伏尔加河流域 |
4.1.4 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 |
4.2 国外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经验借鉴 |
4.2.1 融入绿色发展理念 |
4.2.2 明晰水生态补偿主体权责 |
4.2.3 坚持水生态补偿全局性管理 |
4.2.4 提供差别化、可持续的水生态补偿方式 |
4.2.5 构建一体化、绿色化的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第五章 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
5.1 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价值取向 |
5.1.1 绿色政治: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政治价值 |
5.1.2 绿色经济: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济价值 |
5.1.3 绿色文化: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文化价值 |
5.1.4 绿色社会: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 |
5.1.5 绿色生态: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生态价值 |
5.2 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设计原则 |
5.2.1 绿色发展原则 |
5.2.2 生态优先原则 |
5.2.3 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
5.2.4 环境责任原则 |
5.3 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具体法律制度构建 |
5.3.1 主体法律制度 |
5.3.2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5.3.3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5.3.4 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
5.3.5 配套性法律制度 |
第六章 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运行保障机制 |
6.1 平台保障:构建开放、互通的运行保障平台 |
6.1.1 政策性平台:搭建负责宏观调控的生态补偿委员会 |
6.1.2 经济性平台:发展促进水资源使用权流转的水权交易市场 |
6.1.3 社会性平台:拓宽社会主体反馈监督的公众参与渠道 |
6.2 激励互促机制:带动多元主体积极参与 |
6.3 利益共享机制:确保生态利益惠及流域各方 |
6.4 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识别、规避水平 |
6.4.1 防范补偿主体资源供给不足的风险 |
6.4.2 防范受偿主体水资源保护动力不足的风险 |
6.5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协同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
6.5.1 社会解决机制 |
6.5.2 行政解决机制 |
6.5.3 司法解决机制 |
第七章 结语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概述 |
2.1.1 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2.1.2 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内涵 |
2.1.3 新型城镇化模式的分类及典型代表 |
2.1.4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分析 |
2.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
2.2.1 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2.3 宏观调控理论 |
2.2.4 社区发展权理论 |
2.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制度变迁理论 |
2.3.3 规模经济理论 |
2.3.4 风险理论 |
第三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考察 |
3.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历史演进 |
3.1.1 城镇化曲折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 |
3.1.2 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1979年-2002年) |
3.1.3 城镇化科学发展时期(2003年-2011年) |
3.1.4 城镇化稳步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
3.2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3.2.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总体概况 |
3.2.2 基于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 |
3.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3.3.1 实证研究背景 |
3.3.2 实证样本分析 |
3.3.3 实证结论分析 |
第四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性分析 |
4.1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力度明显提升 |
4.2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利益冲突明显 |
4.3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不足 |
4.4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
4.5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组织基础薄弱 |
4.6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不确定 |
第五章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5.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农地流转 |
5.2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5.2.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划分及其特征 |
5.2.2 直接式流转: 操作不规范引致收益权受损 |
5.2.3 政府参与式流转: 行政力量干涉阻碍自主权实现 |
5.2.4 中介参与式流转: 组织不完善导致发展权无保障 |
5.3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5.4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5.4.1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
5.4.2 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
5.4.3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
5.5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5.5.1 构建政府运作规范化保障机制 |
5.5.2 建立经营者经营安全化保障机制 |
5.5.3 确立农民权益组织化代表机制 |
5.5.4 创建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 |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6.1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6.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6.2.1 宅基地改造: 存量与增量利益面临受损 |
6.2.2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成员权行使受限 |
6.3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6.4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6.4.1 架构现代化内涵宅基地制度 |
6.4.2 构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则制度 |
6.5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6.5.1 引入多元竞争,构建城中村改造市场运行机制 |
6.5.2 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城中村改造利益分配机制 |
6.5.3 创新绿色住房,构筑农民可持续生计机制 |
第七章 城市扩展模式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 |
7.1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核心环节:土地征收 |
7.2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现状考察 |
7.2.1 农民政治权益: 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缺失 |
7.2.2 农民经济权益: 有限补偿和收入流中断影响生存 |
7.2.3 农民社会权益: 养老与就业保障不完善 |
7.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价值取向 |
7.4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
7.4.1 强化农民程序性权利保障制度 |
7.4.2 完善农民实体性权利保障制度 |
7.5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完善 |
7.5.1 准确定位角色,健全村委会权益代表机制 |
7.5.2 改进考核方式,重构基层政府诉求回应机制 |
7.5.3 削弱行政依附,强化基层法院独立审判机制 |
第八章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8.1 美国城市更新运动: 产权私有、市场主导、农民组织 |
8.2 英国工业城镇化: 圈地运动—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发展权 |
8.3 日本绿色城镇化: 政府管理、制度保障、中介服务 |
8.4 印度城镇化: 土地扩张、管理分散、贫富分化 |
8.5 国外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经验借鉴 |
第九章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体系建构 |
9.1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 |
9.1.1 倾斜保护原则 |
9.1.2 法律与政策适配原则 |
9.1.3 村民自治与国家管制契合原则 |
9.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2.1 组织化: 建构农村社区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
9.2.2 权责化: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调整政府管控制度 |
9.2.3 市场化: 优化市场配置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制度 |
9.2.4 法治化: 设定经营主体制度,明确经营运作制度 |
9.3 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1 就地城镇化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2 城中村改造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3.3 城市扩展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制度侧应 |
9.4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运行 |
9.4.1 建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共享发展机制 |
9.4.2 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纠纷化解机制 |
9.4.3 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风险防范机制 |
第十章 结语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调研问卷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
附录四:参与课题研究情况 |
致谢 |
四、农业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森林康养产业法律问题研究[D]. 柳倩茹. 华中农业大学, 2021
- [2]我国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 淡雅.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3]中印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比较研究[D]. 李男.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4]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的检测法律问题研究[D]. 周天盟.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5]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6]新中国成立七十年(1949-2019)农村基层治理法制化研究[D]. 张慧瑶.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7]“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刘福临.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8]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陈强.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9]绿色发展理念下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赵田.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10]新型城镇化不同模式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D]. 胡月明. 华中农业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