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受害者的方案

援助受害者的方案

一、关于援助被害人的方案(论文文献综述)

周丽媛[1](2022)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173份重刑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文中认为

向燕[2](2021)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改革方向》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部门政策推动、检察机关主导和社会支持体系薄弱。相关特征既促成了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迅速发展,也成为制约其实践效果的主要因素。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既要立足于本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还应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符合国际标准。未来的制度改革应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确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保护工作模式;二是推动办案机关与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三是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石贤平[3](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会会[4](2021)在《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赵卓琳[5](2021)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人权和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踵事增华,但是较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在立法上比较分散且不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甚至被“二次伤害”。这均显示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援助保障的不平衡状态。因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首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整理概括,并对探究构建该制度的价值予以说明。其次通过分析比较外国被害人援助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模式、机构的管理模式和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再结合对我国法律援助历史的梳理,发现我国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中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较窄、经济审查严苛、法律援助时间后置等问题的不合理之处。最后,本文建议从立法方面提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实现涵盖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内的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以及降低或是取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审查,并在司法实践中扩大法律援助人才队伍的建设、探索与值班律师制度的互联互通的可能性等方面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张亚乐[6](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改革起就备受关注,因为这样的一个制度对于我国的司法模式和理念都存在较大的改变。毫无疑问,认罪认罚从宽是为了面对案多人少,速度拖沓的现实而被提出的一项提高效率的制度,而其中的核心环节便在量刑建议制度,但量刑建议制度涉及到的权力划分、量刑协商等问题都是以前的司法实践所不曾涉及的,因此,本文就量刑建议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上述问题的完善之道。第一部分探讨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分析。量刑建议的提出存在着程序保障说和独立情节说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在不同理论观点上,量刑建议的提出模式、强制力和从宽幅度等根本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是理论中的矛盾所在。第一部分主要围绕两种理论的对立观点展开,并就其中的协商式司法和职权式司法理念进行梳理,这隐含了量刑建议具体的提出模式和被追诉人实际权利的大小等问题。同时还有对于量刑建议约束力的探讨,量刑建议对于法院的强约束力涉及到审判权实质上的归属问题,这无异于重新划分了法检间的权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基于确定刑建议和幅度刑建议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数据,本部分还进一步讨论了不同模式下司法效率的问题。该部分基于上述理论探讨分析不同观点的优劣并为下文的探讨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实践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核心在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边界及衔接问题。通过文献阅读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主要总结出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即幅度化和精准化对于提高效率的作用并指出两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而对于实体法相关的问题,一是就基准刑对于量刑从宽的制约做出讨论并分析其成因;二是就量刑建议扁平化的问题提出讨论并对比梯度化从宽的模式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将域外存在相似操作和价值的制度规定进行对比性的考察。无论是效率导向的辩诉交易,还是仍以公平为主的认罪答辩,均存在着刑事法治上的功能主义导向。量刑建议中的很多规定暗合其中的价值取向,某种意义上也是滥觞于上述制度。因此,对比具体规定的出发点的异同,进而总结相关制度的优势,如双方皆有的梯度化从宽制度和律师保障制度等,结合目前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不足,争取得出具有针对性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在上述三部分讨论的基础上探求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为量刑建议的上位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就应该确定其定位。应当明确,繁简分流和节约司法资源是其核心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出更加细化且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量刑建议,应当明确其提出模式和具体计算方式,使得协商存在一个共同的平台。同时应寻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方式,使得量刑建议能够真正得到程序加实体的保障。

刘臻[7](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做出的全新尝试,也是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做出的新的变革与完善。该制度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迎合了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状况,对于缓解检察官、法官办案压力大有裨益。同时,该制度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凸显了我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然而,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到,该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过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忽视被害人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不足的局面。文章基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有立法,探讨该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并结合其他类似制度,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本文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被害人也理应成为该制度的重点关注对象。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优化路径中,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赋予充分的认识;其次,应当保证被害人在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被害人的价值;再次,要保障被害人在制度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例如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权利;最后,要逐步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比如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将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制度。通过以上举措,从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被害人的重视程度,增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弥补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完善。

梁鹏程[8](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杨佶欣[9](2020)在《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体而言,包括控辩协商和被害-加害恢复与和解的“合作式司法”模式,在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变革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强化认罪协商,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合意制度之外酝酿新的对话形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审前程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乃至形成事实的新诉讼模式。在此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司法合作制度,也即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体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在当前域外诸国“放弃审判制度”方兴未艾之时。然而,不迎合世界潮流并非表明制度的滞后性,只有实践需求才能有效论证变革的必要性。对此,若从审前程序的辩护样态出发,可以知晓,我国在辩护方与控方的交涉、对话上已有长足的发展,如辩护律师推动形成的纠纷解决、侦查合作、审前诉讼终结,以及伴随其间的“对话”或“交涉”过程,都可以从一个侧面生动地展现。然而,相对于实践的发展形态,当前的制度框架——和解与认罪认罚——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两制度不仅具有外在功能上的不足,也一定程度存在内部的衔接不畅、减让幅度不明确等问题,这是诉讼参与者对话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应立足实际需求,明晰当前认罪认罚与和解制度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痛点,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合理地分析域外经验,由此获得相应的启发。这将明确对话机制的基础所在,也会为实务操作提供更有效、规范的经验借鉴。鉴于此,虽然当前制度存在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贸然移植往往事与愿违,但至少应以开放心态看待制度,认识到其相对于实践需求、域外潮流可能的滞后之处。相应制度的完善或许是审前程序对话的平等性、有效性的有利条件。同时,在我国某些法治较为发达、司法办案与辩护的质量相对较高的地区,先行先试某些域外前沿经验,可能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成果。综上,本文的主要思路如下。导论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制度背景、现有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和思路,做一简述。第一章将分析合作式司法的概念及其制度基础,并明确辩护功能得以发挥的条件。笔者将厘清合作式司法的基本概念,并做好相关的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域内外制度;也将强调“对话”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及相应形式。其次,本文还将分析在这种合作与对话的环境中,辩护律师在审前具有何种相对优势,具有何种良性条件,为接下来的深入论述打下基础。第二章聚焦辩护的对话经验。具体而言,将从审前辩护的部分实践案例入手,分析其可能存在的新形态,并尽量分析其中的法理构造和产生因素。基于此,笔者还将对实践中的侦查合作、类案特殊性以及相应交涉过程予以梳理。第三章论述当前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局限性。深入讨论辩护实务后,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践(尤其是对话与合意达成)的制约因素,包括实践效果层面、内在衔接以及外在功能层面的全面梳理。基于此,将明确对话机制形成的短板何在。第四和第五章将分别梳理域外经验,并简述社会性因素。具体而言,笔者将对域外相应有利于对话的制度基础予以梳理,既为我国当前对话机制的塑造提供借鉴,也将真正为实务中办案者、辩护律师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或许,在相应时机成熟时,我国亦会开启制度变革的大门。最后,还将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简要归纳对话实践经验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基于此,将有利于我们看清实务中潜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规制的思路。第五章的最后一节,集中归纳合作式司法中,对话得以有效、平等开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度层面),展望合作/协同这一模式的发展方向。

王颖[10](2020)在《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创立及完善符合国际司法关于强化被害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案致困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困境,增加了司法的人性化和公信力,在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观念的偏差、立法的缺位和制度执行不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包括:救助主体重复救助与不受理救助申请的问题并存、救助工作信访化,工作开展的延续性较差、救助金的整体标准较低,相似案件不同救助的问题较为普遍、调查监督机制缺失、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缺失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亟需在制度上加以完善。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及确定适格的救助主体、确立案件管辖地最初受理救助申请机关为适格的救助主体、科学划定救助对象及设置排除条款、提高救助额度,规范救助标准、健全全流程的调查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套机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救急救难”的功能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

二、关于援助被害人的方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援助被害人的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2)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改革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其局限
    (一)部门政策推动
    (二)检察机关主导
    (三)社会支持体系薄弱
        第一,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乏制度化的规范。
        第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三、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体系
    (一)基本原则
        第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第二,参与原则。
        第三,尊重人格尊严原则。
    (二)权利体系
        第一,受到有尊严和有同情心的对待的权利。
        第二,免受歧视的权利。
        第三,参与诉讼并免受“二次伤害”的权利。
        第四,获得有效援助的权利。
        第五,隐私权。
        第六,受到安全保护的权利。
        第七,获得经济赔偿及救助的权利。
        第八,要求采取特别防范措施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方向
    (一)确立多部门联动的综合保护工作模式
        1.涉未司法业务实行集中办理。
        2.建立综合应对小组的工作模式。
    (二)推动办案机关与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建设
        第一,实施定向培育。
        第二,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三)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具体规定
        第一,不受歧视的权利。
        第二,知情权。
        第三,获得有效援助的权利。
        第四,赔偿与救助权。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研究问题
        (二)研究背景
        (三)研究价值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一)研究思路
        (二)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一)规范分析法
        (二)实证检验法
        (三)比较分析方法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一、概念解读
        二、相关概念界分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一、法治指数理论
        二、有效辩护理论
        三、控辩平衡理论
        四、指定辩护理论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一、理念障碍
        二、机制障碍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二、外文文献
        (一)英文专着
        (二)英文文献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一、作者简介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5)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价值
第二章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国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考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考察
    第三节 外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在制度予以完善
    第二节 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量刑建议合理化研究的理论展开
    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理论展开
        一、量刑建议的概念
        二、量刑建议的转型
        三、量刑建议的性质
    第二节 提升司法效率是量刑建议的目标定位
        一、诉讼理念与诉讼模式变革
        二、量刑建议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第三节 实体权利的程序性保障说的缺陷
        一、程序性保障说的理论观点
        二、程序性保障理论的缺陷
第二章 认罪认罚下量刑建议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量刑建议的现状
        一、确定刑建议的提高
        二、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提高
    第二节 实体法对量刑建议存在制约
        一、与自首、坦白的竞合部分重复评价
        二、基准刑对从宽幅度的制约
    第三节 量刑建议提出模式有待改进
        一、幅度化建议不利于提升效率
        二、单一从宽幅度不利于量刑建议的适用
    第四节 量刑建议程序不完善
        一、量刑建议采纳模式不确定
        二、量刑建议提出模式不规范
    第五节 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
        一、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
        二、对被害人利益保障不足
第三章 域外量刑建议的经验与启示
    第一节 以效率为目标制定规则
        一、英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二、西班牙的认罪答辩制度
    第二节 对被追诉人律师权利的保障
        一、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
        二、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
    第三节 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英国对被害人意见的评估
        二、法国的刑事调解制度
        三、俄罗斯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规则
    第四节 对我国的启示
        一、坚持繁简分流的目标定位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内容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
        一、明晰认罪认罚的独立地位
        二、划定量刑建议从宽的边界
    第二节 细化《量刑指导意见》
        一、明确量刑建议采纳模式
        二、细化量刑建议计算标准
        三、量刑建议梯度化从宽
        四、规范量刑建议提出模式
    第三节 细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
        一、加强自愿性、真实性审查
        二、完善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第四节 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
        一、落实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二、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概述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基本内涵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被害人诉讼权利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1、人权保障理念
        2、程序正义理论
        3、恢复性司法理念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有立法
        1、国家层面
        2、地方层面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有立法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1、知情权
        2、发表意见权
        3、救济权
        4、获得司法救助权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析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认识不足
        2、被害人诉讼地位不明确
        3、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4、被害人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价值冲突
        2、担忧被害人的参与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受阻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 我国台湾地区: 认罪协商程序
    (二) 美国: 辩诉交易制度
    (三) 澳大利亚: 指控协商程序
    (四) 域外制度的经验总结
        1、重视被害人有效参与程序的权利
        2、重视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 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
    (二) 保证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1、保证被害人主体地位的价值
        2、如何保证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三) 保障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权利
        1、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2、保障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
        3、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意见权
    (四) 完善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救济机制
        1、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2、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至被害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一)控告职能
        (二)作证职能
        (三)监督职能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制度背景:审前对话的实践潮流
    二、理论背景:现有研究综述
    三、研究目的
    四、研究意义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第一章 合作式司法与辩护功能
    第一节 何为合作式司法
        一、相关概念辨析
        二、现有制度基础
        三、合作的目的转变
    第二节 审前辩护的功能发展
        一、审前辩护的界定
        二、审前辩护的环境变化与相对优势
        三、审前辩护在对话中的“枢纽”作用
        四、审前辩护最新动态
第二章 审前对话的实践样态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作用强化
        一、辩护效果与纠纷解决相关
        二、辩护与纠纷解决有阶段性特征
    第二节 特定类案的辩护效果受限
        一、特定类案的定性分析
        二、类案的特征
        三、侦查协助是否有效、合理?
    第三节 辩护审前对话的过程
        一、辩护律师对话的目标
        二、辩护律师对话的双重作用
        三、扩充对话参与者的尝试
    第四节 推进审前诉讼决策
        一、个案的法理分析
        二、审前程序终结的制度因素
第三章 对话实践的制度障碍
    第一节 现有制度障碍的实践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弹性
        二、和解制度的局限性
    第二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内在型构困境
        一、对话机制的理论逻辑
        二、制度带来的交涉(对话)成本
    第三节 和解与认罪认罚的外在功能不足
        一、合意性不足——官方定价
        二、参与性不足——信息封闭、被害人问题
        三、诉讼规则相对单一——基于特定类型案件
        四、正式程序的缺陷——检察裁量权、法官事实审查
第四章 对话机制的制度基础
    第一节 对话机制的概览
        一、律师如何对话
        二、对话的动因与制度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完善
        一、我国听取意见模式
        二、域外“检察裁判权”的发展
    第三节 证据开示的扩张化
        一、举证责任层面——前置化规则
        二、证据信息开示与事实形成
    第四节 司法合意形式的扩展
        一、合意程序的分化
        二、实体责任的发展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分化
        一、特定案件的分而治之——基于刑事政策
        二、程序分化的法理、经济学逻辑
    第六节 审前程序的参与性
第五章 对话的职业因素与制度展望
    第一节 对话机制形塑的职业因素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重塑
        二、社会治理的政策变化
        三、司法参与者的功能分化
        四、司法办案和辩护的机会主义
        五、社会因素的应对措施
    第二节 发展合作式司法的制度展望
        一、协同/合作理念的引入
        二、合意制度是核心内容
        三、检察权司法化是通道
        四、类案程序的分化是保障
        五、证据信息的获取是动因
        六、律师制度的跟进是约束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基础概念
        1.刑事被害人的含义
        2.国家司法救助的含义
        3.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关系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辅助性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属地原则
        4.公平原则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基础
        1.国家责任说
        2.社会福利说
        3.刑事政策说
        4.不同学说的评析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考察与评述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考察
        1.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
        (1)从诉讼救助转向实体救助、从刑事被害人救助转向国家司法救助
        (2)以地方的立法和积极实践为鲜明特征
        2.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组成
        (1)被害补偿
        (2)被害援助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1.救助主体重复救助与不受理救助申请的问题并存
        2.救助工作信访化,工作开展的延续性较差
        3.救助金的整体标准较低,相似案件不同救助的问题较为普遍
        4.调查监督机制缺失
        (1)对救助申请人条件的审查流于纸面
        (2)对不予受理救助申请、决定不予救助的“上诉”机制缺失
        (3)追回救助资金机制缺失
        (4)救助金审批发放环节的监督机制缺失
        5.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缺失
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之域外考察
    (一)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及日本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1.香港地区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2.台湾地区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3.日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二)英国、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1.英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三)德国、法国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与实践
        1.德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法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四)域外经验之借鉴
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及确定适格的救助主体
        1.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
        2.确立案件管辖地最初受理救助申请机关为适格的救助主体
    (二)科学划定救助对象及设置排除条款
        1.科学划定救助对象
        2.合理设置排除条款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案
        (2)申请人不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工作
        (3)被害人有过错的
        (4)申请人是犯罪人的近亲属
    (三)提高救助额度,规范救助标准
        1.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筹措方式
        2.细化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公平
    (四)健全全流程的调查监督机制
        1.在受理审核环节,实行书面审与实地调查相结合
        2.建立对不服不予受理救助申请及不予救助决定的救济程序
        3.建立办案机关追偿及追回程序
        4.实行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公开宣告
    (五)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套机制
        1.司法机关主动移送案件程序
        2.社会救助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受理反馈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四、关于援助被害人的方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证研究 ——基于173份重刑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D]. 周丽媛. 浙江工商大学, 2022
  • [2]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改革方向[J]. 向燕.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5)
  •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4]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研究[D]. 陈会会. 青岛大学, 2021
  • [5]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赵卓琳.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问题研究[D]. 张亚乐.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 刘臻. 苏州大学, 2020(03)
  • [8]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D].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研究[D]. 王颖. 内蒙古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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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受害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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