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宗土地纠纷妥善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杨砚池[1](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张美[2](2020)在《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现代化改革的节奏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性用地需求的日益增长,农村大量土地被国家征收,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包括农村“外嫁女”在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为之,土地所有权易主,少数人为了公众福祉,而牺牲掉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国家应然要对这一部分人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即为对被征收人所作牺牲的重要的弥补方式之一。但土地补偿费具有独特性,其涉及二次分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集体,因此补偿费往往先由国家发放至村集体,再由村集体留存一定比例后分配给成员。又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需要经过集体全体成员的讨论,由于我国自古以来的“男婚女嫁”的习俗以及“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外嫁女”其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中权益更易受到侵害,纠纷更加集中。由此,本文联系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结合学者相关经验,试图探讨该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本文首先探讨了“外嫁女”、“土地补偿费”的涵义,并对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来源进行了探讨,同时简要分析了该纠纷的特征。接下来,本文重点剖析了“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村民自治规范审查机制不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不明确、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时间截止点不明确四个方面。最后,本文结合归纳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要从明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含义与明确被告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两方面予以解决。关于村民自治规范审查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提出应该明确司法审查范围、健全行政审查机制。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判定标准不明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并重点分析了固化股权这一对策。最后,认为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时间截止点应以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为准。
欧阳亦梵[3](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洪德善[4](2019)在《民间文献遗产与传统乡村社会研究 ——以堡里契约文书为例(1781-1964)》文中指出堡里契约文书,是桂林博物馆收藏的一批民间文献遗产,入藏的时间较早,此前一直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和对外公布,是全新的第一手资料。这批契约文书时间跨度较长,最早的订立于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最晚的为1964年,时间跨度180余年,历清代中晚期、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即贯穿古代、近代、现当代三个社会发展阶段,对研究区域社会历史与文化变迁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空间集中、归户性较好、保留着较为原始的契约状态,地域特点鲜明,文书的种类丰富。因而,堡里契约文书是一个独特的样本,为从区域的视角去认识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秩序及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素材。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内容为介绍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堡里契约文书概述”。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堡里契约文书分类与形制特征、契约的构成要素与书立程式。文书分类上,对“契约”与“合同”的概念作了辨析,“契约”是契与合同的总和。与合同平行的概念是单契,二者的区别,从形式上看,合同一般是双契或多契,即至少有两份以上的文本,主要用在分关、田地兑换、过继承嗣及婚姻、阴地讨让等场合;单契即只有一份文本,主要用在田地房产等不动产的当卖等领域。从本质上看,合同之“合”,即是“活”的意思,参与缔结合同人各执一份,一旦预设的条件出现,当事人可出合同而悔之或另立新合同;“单契”之“契”,是“断”的意思,即“一卖千休,永无回赎”。堡里契约的形制,有自制契约和官版契纸,以自制契约为大宗。官版契纸清代罕见,民国时期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田地买卖契约全部使用政府印制的官版契纸。民间自制契约书写格式有明显的习惯传统,官印及其钤印方式都遵循严格的规定。契约的构成要素已有程式化特征,订立程序固化。第三章“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经济”。堡里契约文书比较全面的反映了清代中期以来的社会经济状况。堡里传统农耕经济占主导地位,辅之以林木和林副经济,如香菇、油茶、油桐、制香业等。中华民国时期广西货币体系的混乱不堪,在堡里文书中显露无遗;赋税杂捐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民生艰难。田地房产的流转方式文字表述多样,但其实质主要是绝卖与活卖;田地流转过程中的优先权看似格式化的套语,实际分析过后,优先权是确实存在的。从卖买、分关信息分析,堡里乡村农户粮田的占有情况,一般在3-50亩之间,大地主很少。大多数立契原因都冠之以“缺少正用”,实质是买主为规避潜在风险而博弈的结果,是买主为维护未来契约秩序稳定的一种预置。部分契约透露的真实原因为缺少口粮、丧葬无费、娶亲乏用、诉讼之累、因病少食、荒年歉收等,这是“缺少正用”的具体表现,农村贫困问题,特别是致贫原因,由古自今,未曾改变。第四章“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文化”。清代,法律不鼓励分家别籍,但只要是家长主持分家,法律不加干涉;堡里分家析产遵循诸子均分阄定、族戚为凭、提留优先等原则。女性参与契约活动,有以立契人、承契人、中人、在场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有以商议人(母子商议、夫妻商议)的身份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契约活动的女性,绝大多数以“某某氏”即夫姓加妻姓的名份出现;间接参与时,则可以“某氏”即妻姓独立出现。乡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血缘宗族、姻亲等关系结成的网络,成为乡族的纽带,守望相助的乡族共同体由此形成。从堡里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传统社会,分关膳老、过继承嗣、嫁娶招赘退婚等等,无不都在契约之中。传统乡村社会,在“孝”“让”“惜字敬文”等观念所构筑的文化网络的制约作用下,在宗族、乡族共同体之内,就是一个契约自治的社会。第五章“堡里乡村社会契约秩序的构建”。在契约秩序的构建与维持的问题上,除了国家政权的参与(以红契、官契、官中等为主要形式),乡族共同体、中人、在场等作为契约的参与“人”也在发挥作用;最直接、最根本的是在于契约文书本身结构即包涵了秩序正义,契约文本的中心围绕“来历”而展开,本手的来历、上手的来历清白无瑕疵、未来的来历问题纠纷的处置机制都在文本之中;又辅之以时间秩序观念,遵循农业生产周期规律,不违农时与人伦常理,传统社会民间的契约秩序由此构建完成。
徐张洋[5](2019)在《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解决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大量出现,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之一。随着各地经济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在此背景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大量闲置已经严重影响了土地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查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已成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政府先后出台相应法规与条例,以促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但是,由于土地管理制度层面的缺失以及源自土地开发商投机行为等复杂原因,致使闲置土地现象至今难以根治,成为土地资源管理中的一大顽疾。本文以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的实践为线索,通过实证分析、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分析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类别特点、形成原因、处置难点等问题,并以国家政策和相关理论与技术为指导,对如何有效预防闲置国有建设土地的形成以及合理处置提出相应解决对策。本文研究结论为:(1)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总量较大,且主要分布在全市经济相对较好的嘉积城区和博鳌镇,以住宅与商业用地所占比值最大,而政府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理工作较为滞后,后续问题较多。(2)造成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因素主要有城市规划调整、未严格实施净地供应、政府颁布有关政策影响以及企业缺少开发意识和其自身资金较为缺乏等。(3)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理难点主要体现在责任主体的判定较为困难、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处理措施效果有限、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暂时难以处置、无偿收回土地难度大等几个方面。(4)有效解决闲置国有建设用地问题应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就是以“多规合一”成果完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联席供地制度、坚持日常巡查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完善闲置认定标准和法律法规体系等,同时为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将暂时难以开发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实施临时利用。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案例分析和预防对策建议为本文的研究亮点。通过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产生原因、处置难点的分析,探索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对进一步革新当前土地管理模式,有效缓解闲置土地判定难、处理难和再利用难,预防土地资源出现浪费,提升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价值。
余李水[6](2019)在《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文中提出大别山地区优越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吸引着移民迁入,尤其到了元末明初,大量江西移民不仅带来了原住地发达的宗族文化,而且在山区开发过程中不断发展。清代的大别山地区已经形成了典型的宗族社会。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的来源渠道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其中宗族购置与族内外捐献成为最重要的方式。宗族购置资金的来源也多种多样。宗族坟地尽管遭到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战争的冲击,但是总体上保持发展态势。在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建立了以户长为核心统管和以房长为核心分管的二级管理体系,通过设立规条等多项举措加强对坟地的管理,尤为重视对坟地产权的保护。宗族把积极预防与遭到侵害后有效处理紧密结合起来,对维护坟地产权并促进其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坟地的经营方面,宗族坚持养护优先的原则,主要采取招承坟地看护人等措施实现蓄荫护坟。同时宗族也会对坟地进行取利经营,但无论是出拼荫木还是坟地开葬,都必须经阖族公议后遵照族规家法进行。宗族经营坟地取利有助于发展族内重要公共事业。坟地在清代大别山地区产生了重要影响。宗族在建设坟地和开展墓祭的过程中,激发了族众的一本思想、尊祖敬宗观念以及尊卑等级意识,而且还将墓祭与祠祭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宗族观念,不断提升凝聚力。坟地一方面引发了频繁且复杂的矛盾纠纷,另一方面荫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环境。坟地问题主要源自民众的思想认识,当代政府需要保护合法所建的坟地,积极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引导,使之形成正确的尊祖敬宗观念,从而减少矛盾纠纷,发挥坟地的展孝思作用。
张潜伟[7](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鄢焱[9](2019)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认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因长期深受苏联学说和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观影响,加之规定出台较晚,我国大陆地区的研究还较薄弱。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基本法理作较为全面的探讨,并立足我国大陆地区自认制度的现实状况,针对其中的主要问题点作出理论回应。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演进论。自认制度至迟在古罗马时期即已出现雏形,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则诞生于19世纪的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另一代表国家的日本,其自认制度则体现出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古代中国虽存在形似自认的制度,但现代意义的自认制度入法则肇始于清末修律,并历经修改转化为了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只在司法解释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不过业已体现出向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制度与学理靠拢的趋势。第二章是性质论。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即有罗马法源说和事物本性说两大阵营的论争,《德意志帝国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前者中“通过证据放弃引起的系争权利处分”的观点。之后崛起的真实(观念)表示说与各类意思表示说继续对峙,并对学界产生深刻影响。现在,真实(观念)表示说、意欲表示说与双重属性说在德国呈三足鼎立之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观念表示说是通说,但各类意思表示说已成为有力说。我国大陆地区曾深受苏联证据说的影响,但该影响正在消除。立足域外的学理论争,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的现行规定与现实需要,宜将自认的法律性质解为真实表示的诉讼行为。第三章是要件论。自认成立宜采四要件说。针对对象要件,其原则上应为主要事实,但针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以及习惯,仍存在通说的否定说和肯定(部分肯定)说的对立。针对场合要件,自认在言词辩论中成立而不在诉讼外或当事人询问中成立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准备书状以及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则存在观点对立。针对一致要件,针对先行自认存在通说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通说认为成立需经过援用;针对等价值陈述理论,学界尚有较大争议;针对附限制的自认和附理由的否认,通说认为陈述一致部分成立自认。针对不利益要件,学界存在败诉可能性说、证明责任说、不利益要件不要说、先行自认调整说和个案判断说等观点,一般认为证明责任说是德国通说,而败诉可能性说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在我国大陆地区,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不可能的事实和习惯应解为不能成为自认对象;要厘清诉讼外自认的范围,当事人询问中不成立自认,审理前的准备中成立自认无需“谦抑性”;不知或不记忆陈述不宜规定为得成立自认,应归入拟制自认范畴;宜采证明责任说来识别不利益要件。第四章是效力论。宜采审判排除效、撤回限制效和证明不要效的三效力说。应将辩论主义解为审判排除效的根据,同时宜将辩论主义下基于信赖保护的禁反言解为撤回限制效的根据,以辩论主义下审判排除效与撤回限制效的联动作为证明不要效的根据。立足我国大陆地区的现实与域外的学理分析,针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的自认,除抗辩事项外,其他均应否定其效力;其他特殊情形则根据现行规定与程序原理来具体分析自认的效力;针对不真实自认,应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具体分析,运用默示撤回与主张撤回的理论也可以对法官心证与自认不符做出合乎自认制度基本法理的一定解释。第五章是撤回论。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学界也存在“不真实+错误”二要件说、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仅将证明错误作为要件说、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制约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仅将证明不真实作为要件说的立场。应针对主张与否认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撤回是否构成自认的撤回。针对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来重构排除非法型撤回;在即时径行撤回中应增加自认成立时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与辅助参加中的情形。第六章是特殊对象论。针对间接事实的自认,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对立,同时还有附条件的肯定说、重要间接事实说、折中说等主要学说流派,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针对辅助事实的自认(主要针对书证的真实性),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区别对待说、修正的否定说等观点,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即将形式上针对辅助事实而实质上针对主要事实的自认解为本来意义上的自认。针对权利自认,就先决性的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全面的否定说、附限制的否定说、部分效力肯定说、附限制的肯定说与全面的肯定说的对立;就不特定概念而言,则存在成立权利自认抑或事实自认的分歧;就使用日常法律概念概括表述具体事实而言,通说认为成立事实自认。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并严格限制权利自认的范围和效力。
王欢[10](2019)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的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自发的和政府推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启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进程。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界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方法、logistic实证分析法、层次分析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考察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揭示了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运行机制、收益分配及风险防控。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规定。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的市场,包括以下四层涵义:一是建设用地所有者平等参与土地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对等;二是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释放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的市场调节功能。三是城乡建设用地相关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保证了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主体在收益共享权利、收益共享机会以及收益共享规则上的平等性;四是适度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最大程度地促进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2)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由割裂走向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首先,城乡建设用地在法律制度、产权安排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是制约当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根本原因。其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还面临着主体障碍和市场约束。其中,主体障碍包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农村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知与入市意愿低;市场约束则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不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本高、风险大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市场限制较多。(3)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主要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平台所构成。在此基本架构中,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为原则,在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同时在政府监督和管理下,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以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和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模式,用以解决由于土地的空间性以及位置的固定性造成的建设用地供需不匹配的问题。(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价格形成机理。以效用最大化理论为基础,引入讨价还价因子,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双方的主观偏好(风险规避系数)和客观能力(讨价还价能力)区分开来,并纳入同一模型,探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中的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机理。不难发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其风险规避系数越高,讨价还价能力越低,土地的成交价格就会越低,反之亦然。为了提高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效率,应该在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机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价还价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和交易中介在信息传播上的重要作用,并辅以政府信息供给的主要责任,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形成较为公平合理的土地交易价格。(5)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原因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增值、农地转用增值、供不应求增值、规划管制增值、外部辐射增值等。得出相应的分配原则是:(1)由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带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绝对地租必须全部归农民集体所有;(2)由地块经济条件、交通状况、资源分布的差异造成的级差地租I的分配顺序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用地单位;(3)由农村集体、政府和企业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追加投资改变该土地的生产效率而产生的地级差收益Ⅱ的收益分配顺序应该为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6)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评估与防范。从指标层看,加剧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风险、农村宅基地失去社会保障的功能的风险、国家对土地管理失控的风险、利益分配不公平的风险、降低房价的风险等五个指标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较大。从准则层看,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侵害农民利益的风险、消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的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为0.3437、0.3184、0.1522、0.1236、0.0621。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系统风险的评估值为0.44,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在整体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控制在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二、一宗土地纠纷妥善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宗土地纠纷妥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概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外嫁女”的界定 |
2.1.2 土地补偿费的界定 |
2.2 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来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2.3 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特点 |
2.3.1 具有群体化效应 |
2.3.2 矛盾尖锐 |
2.3.3 执行阻力较大 |
第3章 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存在的问题 |
3.1 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 |
3.1.1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存在争议 |
3.1.2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3.2 村民自治规范审查机制不健全 |
3.2.1 司法审查范围不明确 |
3.2.2 行政审查机制不健全 |
3.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判定标准不明确 |
3.3.1 对判定标准存在理论争议 |
3.3.2 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 |
3.4 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时间截止点不明确 |
第4章 解决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对策 |
4.1 明确应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4.1.1 明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含义 |
4.1.2 被告应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4.2 健全村民自治规范审查机制 |
4.2.1 明确司法审查范围 |
4.2.2 健全行政审查机制 |
4.3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判定标准 |
4.3.1 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标准判定“外嫁女”成员身份 |
4.3.2 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判定标准 |
4.3.3 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化改革,固化股权 |
4.4 明确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时间截止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4)民间文献遗产与传统乡村社会研究 ——以堡里契约文书为例(1781-196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堡里契约文书概述 |
第一节 清代以来堡里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契约文书的分类与形制特征 |
第三节 契约的构成要素与堡里契约文书的特点 |
第三章 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经济 |
第一节 契约文书中的乡村经济生活 |
第二节 田地房产的流转 |
第三节 缺少正用与农村贫困问题 |
第四章 堡里契约文书中的社会文化 |
第一节 分关文化 |
第二节 婚姻与女性参与契约活动 |
第三节 养膳与立嗣 |
第四节 乡族共同体 |
第五章 堡里乡村社会契约秩序的构建 |
第一节 国家与契约秩序 |
第二节 “来历”与契约秩序 |
第三节 时间与契约秩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 |
附录1 堡里契约文书清册 |
附录2 红契与白契归户统计表 |
后记 |
(5)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解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目的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
1.国内研究进展 |
2.国外研究进展 |
(三)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技术路线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1.国有建设用地 |
2.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
3.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处置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1.市场供求理论 |
2.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 |
3.成本收益理论 |
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论 |
二、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现状与成因分析 |
(一)琼海市土地利用状况 |
1.地理概况 |
2.土地利用结构及特点 |
3.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情况 |
(二)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调查情况 |
(三)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特点 |
(四)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形成原因分析 |
1.城市规划编制滞后及各部门规划存在冲突 |
2.净地出让制度落实不到位 |
3.受政策影响土地无法开发建设 |
4.土地存在遗留问题未解决 |
5.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土地建设停滞 |
三、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处置难点分析 |
(一)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情况 |
(二)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处置中的主要问题 |
1.原因认定难以明确 |
2.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措施效果有限 |
3.无偿收回执行困难 |
4.被司法查封的土地难以处置 |
5.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限制多 |
四、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对策建议 |
(一)通过“多规合一”完善规划体系 |
(二)建立土地供应联席制度 |
(三)对建设用地实施动态监测 |
(四)坚持闲置土地台账式管理 |
(五)完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及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1.明确司法查封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方式 |
2.丰富和创新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
3.统一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标准 |
4.健全由政府主导的共同责任机制 |
5.应弱化国土部门在闲置处置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
(六)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临时使用方案 |
1.临时开发为城市绿地、共享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 |
2.临时利用建设科技服务融合发展的创新项目 |
3.作为园林苗木用地使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社会的形成 |
第一节 大别山地区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 |
一、大别山地区的历史地理 |
二、大别山地区的人文环境 |
第二节 宗族的来源与发展 |
一、移民与宗族的来源 |
二、山区开发与宗族发展 |
第二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坟地的来源与发展 |
第一节 多元化的坟地来源渠道 |
一、宗族购置 |
二、族内外捐献 |
三、祖遗与众存 |
四、盗葬与借葬 |
第二节 坟地的持续发展 |
一、宗族普遍添置坟地 |
二、坟地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三章 清代大别山地区坟地的经营管理 |
第一节 坟地的管理模式 |
一、以户长为核心的统管 |
二、以房长为核心的分管 |
第二节 多路径加强坟地管理 |
一、设立规条 |
二、订立议约 |
三、绘图入谱 |
四、调解与诉讼 |
第三节 先养护后营利的经营方式 |
一、养护为先 |
二、营利在后 |
第四章 坟地对宗族和地域社会的影响 |
第一节 建设祖茔整合宗族 |
一、在选择吉壤中增强凝聚力 |
二、遵循昭穆秩序以强化尊卑 |
三、维持房分制以区分血缘 |
第二节 行墓祭以强化宗族观念 |
一、普遍流行的墓祭风俗 |
二、在墓祭准备中激发宗族意识 |
三、在墓祭仪式中强化宗族观念 |
四、行祠祭进一步激发一本观念 |
第三节 坟地对地域社会的影响 |
一、易于引发地域社会矛盾 |
二、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国外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古代的萌芽 |
二、自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以德国和日本为中心展开 |
第二节 我国自认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自认制度在我国古代的遗痕 |
二、自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的确立 |
三、自认制度在我国近现代的发展 |
第二章 自认的法律性质论争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说的流布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崛起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意思表示说概观 |
二、CPO制定后意思表示说与真实(观念)表示说的对立 |
第二节 近代以来自认证据说的分野 |
一、德国普通法时期及嗣后的各种证据说 |
二、围绕日本《旧民法》兼收并蓄形成的证据说 |
三、苏联立足于职权探知主义的证据说 |
第三节 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的多元化发展 |
一、德国的学说:对近代学说的继受与修正 |
二、日本的学说:对德国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对德日学说的继受与创造 |
第四节 域外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影响与启示 |
一、苏联的证据说对我国大陆地区的深刻影响 |
二、我国大陆地区对于自认法律性质认知的艰难转型 |
三、现代自认法律性质观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 |
第三章 自认的成立要件解构 |
第一节 自认成立的对象要件 |
一、自认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主要事实 |
二、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事实和不可能的事实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三、习惯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二节 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一、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二、不成立自认的一般场合 |
三、准备书状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准备程序中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第三节 自认的一致要件 |
一、先行自认及其一致判定 |
二、自认的可分性及其一致判定 |
第四节 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一、针对不利益要件的论争 |
二、对判例立场的分析: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 |
第五节 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自认成立要件的规范及其解释论展开 |
一、关于自认的对象要件 |
二、关于自认的场合要件 |
三、关于自认的一致要件 |
四、关于自认的不利益要件 |
第四章 自认的效力及其根据 |
第一节 自认效力的构成 |
一、三效力说、二效力说与一效力说的分野 |
二、自认各效力的内涵解析 |
第二节 自认效力根据的差异化解释 |
一、审判排除效的根据 |
二、撤回限制效的根据 |
三、证明不要效的根据 |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效力 |
一、对作为诉讼要件判断基础之事实所为自认的效力论争 |
二、其他特定诉讼形态或情形下自认的效力 |
三、不真实自认的效力 |
第五章 自认的撤回及其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范与判例的考察 |
二、针对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论争 |
三、明知不真实所为自认的撤回与真实义务的关系 |
四、从自认撤回的视角对撤回主张与否认的效力分析 |
五、对我国大陆地区一般情况下自认撤回要件的反思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自认的撤回 |
一、对方同意型的自认撤回 |
二、排除非法型的自认撤回 |
三、即时径行撤回型的自认撤回 |
第六章 有关特殊对象自认的探讨 |
第一节 间接事实的自认 |
一、间接事实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否定说的立场 |
第二节 辅助事实的自认——以书证的真实性为中心 |
一、书证的真实性是否成立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宜采修正的否定说立场 |
第三节 权利自认 |
一、权利自认的对象界分 |
二、一般情况下是否成立权利自认及其效力的论争 |
三、不特定概念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四、包含法律概念的主张是否成立自认的论争 |
五、我国大陆地区宜采附限制的肯定说的立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对相关研究的总结与评价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的创新点 |
1.5.2 主要的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市场 |
2.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
2.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产权理论 |
2.2.3 土地市场理论 |
2.2.4 地租地价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 |
3.1 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3.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探索与试验 |
3.2.1 从法律的禁锢到政策的松动 |
3.2.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态:由改革试验区例证 |
3.3 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
3.3.1 市场运行机制被扭曲 |
3.3.2 农民利益被损害 |
3.3.3 助长土地财政与土地寻租 |
3.4 本章小结 |
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制约因素 |
4.1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法律困境 |
4.1.1 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性质定位不清 |
4.1.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划方面法律缺失 |
4.2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缺陷 |
4.2.1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不明确 |
4.2.2 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期限不明确 |
4.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配套制度不健全 |
4.3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体障碍 |
4.3.1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
4.3.2 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认知不足 |
4.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市场约束 |
4.4.1 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不规范 |
4.4.2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不规范 |
4.4.3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限制较多 |
4.5 本章小结 |
5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与主要模式 |
5.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目标与原则 |
5.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基本目标 |
5.1.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指导原则 |
5.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架构 |
5.2.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架构解析 |
5.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的主要内容 |
5.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主要模式 |
5.3.1 城镇规划区内采取“实物交易+指标交易”模式 |
5.3.2 城镇规划区外采取“指标交易”模式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机制 |
6.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机制 |
6.1.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供求主体决策 |
6.1.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均衡调节 |
6.1.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供求机制的构建 |
6.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价格机制 |
6.2.1 土地价格的本质及其影响因素 |
6.2.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 |
6.2.3 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的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理 |
6.2.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机制的构建 |
6.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竞争机制 |
6.3.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市场结构 |
6.3.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 |
6.3.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机制的构建 |
6.4 本章小结 |
7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条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 |
7.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形成 |
7.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
7.2.1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 |
7.2.2 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原理 |
7.3 典型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实践 |
7.3.1 政府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2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3 需求主体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比较 |
7.3.4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用途规定的比较 |
7.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 |
7.4.1 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 |
7.4.2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 |
7.5 本章小结 |
8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 |
8.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风险因素识别 |
8.1.1 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风险 |
8.1.2 削弱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
8.1.3 冲击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
8.1.4 侵害农民权益的风险 |
8.1.5 降低政府管理效益的风险 |
8.2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指标评估 |
8.2.1 指标体系的构建 |
8.2.2 判断矩阵的构造 |
8.2.3 层次单排序与一致性检验 |
8.2.4 指标层风险因素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综合权重 |
8.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等级评估 |
8.3.1 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8.3.2 确定风险等级 |
8.3.3 对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的评估 |
8.4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
8.4.1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前风险防范机制 |
8.4.2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中风险防范机制 |
8.4.3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事后风险防范机制 |
8.5 本章小结 |
9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与发展的保障措施 |
9.1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法律规则体系 |
9.1.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
9.1.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登记制度 |
9.1.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体系 |
9.2 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价格体系 |
9.2.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地价评估体系 |
9.2.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度 |
9.2.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最低限价制度 |
9.2.4 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价公示和地价申报制度 |
9.3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机制 |
9.3.1 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的指导性规定 |
9.3.2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税费体系 |
9.3.3 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多样化收益分配方式 |
9.3.4 规范相关主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向 |
9.3.5 弱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 |
9.4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服务体系 |
9.4.1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平台 |
9.4.2 构建多元化的城乡建设用地金融服务体系 |
9.5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研究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四、一宗土地纠纷妥善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2]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研究[D]. 张美. 新疆大学, 2020(07)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4]民间文献遗产与传统乡村社会研究 ——以堡里契约文书为例(1781-1964)[D]. 洪德善. 南京大学, 2019(01)
- [5]琼海市闲置国有建设用地解决对策研究[D]. 徐张洋. 长安大学, 2019(07)
- [6]清代大别山地区宗族坟地研究[D]. 余李水.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7]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D]. 鄢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研究[D]. 王欢.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1)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建设用地论文; 宅基地论文; 地役权论文;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