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恐怖主义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法理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熊栎天[1](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郄超丽[2](2021)在《论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文中指出《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规定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人们认识到武力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毁灭性后果,因而它的存在不被国际社会所允许,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深刻的认识,人类才开始全面禁止战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直接衍生而来,它的设立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严峻和局部战争的不断爆发,一味的禁止使用武力并不能够真正的解决国际间存在的冲突问题,反而会使得问题更为严重化。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侵略行为以及破坏和平行为应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形势,但事实上,基于人类的本性,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战争的可能。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并没有完全禁止战争,又或者说没有废止侵略战争行为,只是对战争进行了部分限制性规定;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虽然普遍禁止了战争,但是没有对战争的种类予以分类,至少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侵略与非侵略战争上没有区别对待。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国家之间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其比较清楚的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禁止违反联合国宗旨的其他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行为。同时,基于国家实践的需要,《联合国宪章》之下还规定了该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况,即第42条的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和第51条的国家自卫权。既然并非所有使用武力的行为都被禁止,那么说为什么在禁止使用武力行为之下还会有例外规定呢?基于目的解释论,一些新兴的理论研究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正是基于此种情况,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在结合现有的国际社会情势下,寻求一种正当的解释路径。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是引言,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对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演变与确立进行具体的分析与研究,从自由战争时期开始到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最终确立,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历史演变做了详尽阐述,同时深入分析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性质。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问题进行的研究与论证,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的理论基础和“武力”“侵略行为”等概念的界定做了重点分析,同时,对传统理论意义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两种例外情形也做了更深入的研究。第四部分探讨了当前国际形势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的扩张情形,如预防性自卫、武力打击恐怖主义以及人道主义干涉与武力使用的关系,并对其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做了具体的限制。第五部分是对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内容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包括从整体上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单独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规范体系的完善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贺怡丹[3](2020)在《互联视域下亚欧国际组织反恐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世界是一个相互关联的世界,恐怖主义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要求反恐也需加强国际上的携手合作。中国于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亚欧间的反恐合作,同时“一带一路”在政治、经济、思想上的互联互通性也为亚欧反恐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可靠基础。因此,加强亚欧间的反恐合作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欧洲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亚欧大陆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亚欧要加强反恐合作也需三者间的合作。论文从反恐政策法规、机制措施、交流援助三个方面入手,借鉴欧盟、上合、东盟反恐合作经验,具体分析归纳了三者间的相通之处,凝练共性,在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根据实际情况扩展延伸,对如何更深入有效的开展亚欧反恐合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马丹丹[4](2020)在《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恐怖主义的肆虐不仅是造成难民人数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成为国际社会保护难民群体的一个巨大障碍,在此基础上恐怖分子对难民身份的利用更造成了国际难民保护与国际反恐两大国际法板块运作的冲突与紧张。如何有效应对和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从事前甄别和事后排除等不同切入点研究现有法律机制,成为当今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大课题。在了解到恐怖分子主要通过虚假避难和违背难民义务两种方式实现利用难民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发现当前国际各层面在通过国际条约、区域性法律规则、各国相关反恐与难民保护立法、国际组织运行机制等各种途径积极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可能性,但也存在诸多法律视角下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难题,不仅需要国际法与各国国内法律机制的各自完善,更需要国际各层面的情报共享与司法协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便具有重要意义。
李凌志[5](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安全实施是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的一项重要议题。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必要性,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造成重大安全威胁,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ISIS等恐怖主义武装,不断危害世界安全。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欧洲、非洲和亚洲地区都有恐怖主义存在,特别是西亚和非洲地区,恐怖主义势力甚至有能力对抗各国武装力量,而长期在中国境内策划和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三股势力也扎根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可行性。从法理上说,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具有正义性;根据联合国文件和国际法理论,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使用武力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中,中国《刑法》认为恐怖主义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跨境打击恐怖主义的责任。因此,中国应当依靠武装力量的优势,建立跨境武力反恐的法律机制,与其他国家一道打击境外恐怖主义,保证“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的安全稳定。在“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还需要充分吸收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应对跨境武力反恐法律建设上的经验。国际组织中,欧盟和上海合作组织为都利用国际平台,制定反恐的各种国际合作文件,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国际协议完善本国法律,成员国之间不断进行国际反恐合作,甚至直接派遣武装力量赴海外执行反恐任务。美国和俄罗斯都积极参加区域组织,确保区域安全,并积极派遣武力,在海外打击恐怖主义。所以中国应当吸收美、俄、欧盟和上海合作组织在反恐法律机制方面的经验。中国在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时,首先应当遵循各项法律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其次通过国际合作,特别加深与上海合作组织和欧盟、东盟的合作,广泛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反恐合作条约;在此基础上,中国应当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署军事合作协议,与其签署情报合作协议,并提高其武装力量的实力,使之有能力对抗军事化的恐怖主义势力,而且中国应尽量与“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国家签署武装力量派遣的军事协议,使武装力量在海外实施跨境反恐行动。中国还需要设立跨境武力反恐的领导机构和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因跨境反恐产生的各种问题。最后中国需要完善国内反恐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强《刑法》对恐怖主义的打击程度,并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对派遣武装力量出境的规定。以此构建中国跨境武力反恐的法律机制,使中国能够有序地、合法地参与跨境武力反恐。
张磊[6](2020)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互联网大会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随着新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和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者——恐怖主义,已从传统的网下威胁演变和发展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断增多,不仅威胁着各主权国家的国内安全,更对国际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破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也提出了新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之下,网络恐怖主义威胁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从对象型向空间型转变,从单向型向交叉型转变,而且其专业化、智能化、分散化、隐蔽性特征更强。传统的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面前显得捉襟见肘,无法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在此种背景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应强调体系性与开放性的治理理念,也应从单一的治理思维向综合预防性战略转变。网络恐怖主义考验着国内法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战略等的体系化建设。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结合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内涵和新战略,实现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防控已成为新的时代课题。当前我国与国际社会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内来看,我国在防控网络恐怖主义问题上尚未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积极指导功能。国家安全内涵丰富,包括国家内外部安全,也包括国土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与安全问题,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国家安全进行了新诠释,提出了11种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从特征上看,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丰富性和多元性、多层次性、立体性、辩证性和动态性,这些特征使得总体国家安全观可以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提供更加丰富的视角。目前,国内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性立法缺失,这种缺失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也表现在实践层面;此外,还缺乏综合性的防控措施,包括金融、预警机制等的不健全,需要在新的安全理念下树立更综合性的防控理念,建立新的防控策略。从国际来看,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不能局限于一国之内,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互助合作。但当前,世界各国在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法律合作、技术合作与情报合作基础不牢,亟待构建网络反恐的国际化体系。在此种情势下,如何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指导功能?如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融合于具体的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制度性举措之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文章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机制的健全进行诠释。导论部分就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框架等作简要分析。第一章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采用文献研究法,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成背景、基本内涵、目标追求和现实应用状况。文章认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与特性对网络反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国家安全观背景下,首先要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现方式,进而深刻挖掘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新的反恐战略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梳理和阐述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涵,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实状况与发展态势。文章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及其阶段特征,指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主体复杂、对象广泛、成本低廉、组织隐蔽的特点;总结了当下国内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利用网络融资、传播思想、发展成员、联络和利用网络开展恐怖袭击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对总体国家安全产生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策略和路径进行优化。第三章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在立法融资机制、预警机制以及国际合作机制方面都有一些探索,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存在薄弱环节,导致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奠定基础。本部分着重网络恐怖主义防控的预防性立法体系、预警机制、融资防控机制、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剖析,检视我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战略、防控体系、防控对策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定位。在价值立场方面,应全面优化网络反恐的价值理念,促进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网络反恐的价值引导,形成四位一体的网络反恐观,即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上,首先,应坚持科学的整体策略,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兼顾非传统安全手段防控网络恐怖主义威胁,运用法律、金融等多种手段来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次,应严格掌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明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整体定位和基本模式,使刑事政策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引导相契合,夯实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路径的价值基础。第五章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应强调整体与互动的治理理念,构建多层次的防控路径。一是法治化反恐。进一步健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专门法律,还需要发挥部门法的规制作用,健全反恐预警立法和反恐融资立法。二是预防性反恐。宏观上,鉴于我国目前预防性反恐立法检视中发现的不足,应构建预防性反恐立法体系,强化预防性刑事立法,统筹法律之间在预防犯罪上的衔接机制。微观上,要完善法律机构体制、规范罪刑设置、调整财产刑处理、优化认定机制等,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机制,既保证法律的预防性,还需要防止法律过度扩张,最终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三是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预警机制,创建高效的恐怖主义情报搜集和交流模式,确保预警机制精准有效。首先,健全网络反恐预警防控组织结构,通过立法明确各预警机构的职责内容;在实际预警中,通过提高预警意识等来发挥作用。其次,强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情报分析能力,建议要明确反恐预警情报内容,发挥人力情报分析核心作用,及时掌握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数据、信息,同时在建立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发挥网民在情报搜集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情报覆盖范围和精准性。最后,还要确保预警机制的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利用综合保障机制来实现预警机制职能发挥。四是金融性反恐。进一步完善网络反恐融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立法和机制,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融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外,还要加强融资防控部门建设,加强融资监管和司法合作。五是全球性反恐。加强网络反恐国际交流与合作。在调整国家工作战略的前提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反恐中心,深化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综上,通过法律体系、预警机制、融资制度、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完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域下有效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
刘磊[7](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张天资[8](2019)在《论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自卫权的行使》文中认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概念起源于个人之间的关系,它是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行使的自然权利,习惯国际法上的“卡罗林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近年来,恐怖主义组织、活动、资金等出现全球化发展趋势,各恐怖主义组织之间的协调加强,严重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因此,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是很有必要的。当前由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以及各国反恐法律组成的恐怖主义防治机制已经难以有效打击恐怖主义,而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有效性能有效弥补当前恐怖主义防治机制的不足,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具备现实必要性。恐怖主义攻击只要满足来自国外和后果严重性这两个条件就构成“武力攻击”,以及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支持恐怖主义组织可以作为自卫权的行使对象,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具备理论基础。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还应该遵守其他条件即遵守自卫权中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和国际人道法。
郭兴[9](2019)在《论修正案(九)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从1997年《刑法》开始,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刑罚惩治不断强化的过程,每一次刑事立法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国际背景。2015年修订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是我国反恐刑事立法领域最新立法实践,其修订与我国2008年以后恐怖袭击持续高发的态势、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渗透增强、“独狼式”活动增多、手段武装化和对象平民化等恐怖主义犯罪新特点以及原有刑法中因罪名设定不科学、刑罚设置不合理等不足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不力等密切相关。针对这些问题,修正案(九)通过引入新的法律概念、增设新罪名、修改原罪名罪状、增设财产刑等方式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彰显了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也体现出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从严打击和转向预防性惩治的整体趋势。修正案(九)颁布后,我国恐怖活动高发态势得到初步控制,但是伴随着恐怖主义活动展现出新的特征,呼吁着法律进一步呼应实践的变化。通过分析修正案(九)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有助于我们从整体发展趋势上把握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路径,对修正案(九)更好的适用及未来立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为探究修正案(九)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了研究分析: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厘定。通过对中外立法中“恐怖主义”及其周边概念定义的考察与对比,总结归纳其特征,并结合对国内外恐怖活动发展概况的梳理,强调对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概况。通过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我国恐怖活动新态势的考察,探析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在此背景下对修正案(九)立法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第三部分,评析修正案(九)的立法特点。对修正案(九)的内容全面的分析,得出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更为严厉,处罚范围更加广泛,刑法介入时间提前等多角度、深层次的变化,反映出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转向预防的特点和从严从重的立法精神。第四部分,对修正案(九)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通过其出台后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对其积极意义予以肯定。第五部分,对修正案(九)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对立法内容的考察,可以得出修正案(九)存在着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晰、刑法结构体系零散、与专门法衔接不力等不足,通过对不足进行总结并寻找原因有助于为立法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六部分,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言。通过对第三、第五两个部分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国恐怖主义最新态势,对修正案(九)适用及未来反恐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提出个人建议。通过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梳理和修正案(九)内容及得失分析,在应对未来恐怖主义犯罪中,笔者提出从国家安全战略全局性出发,进一步从概念厘定、罪名增设、加强体系性建设,突出刑法对恐怖主义实行行为的惩治等角度对反恐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同时强化刑法与其他反恐部门法的呼应,构建“预防-惩治”的综合防治体系这一完善建议。
胡小芬[10](2019)在《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恐惧。在全球反恐浪潮之下,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并未得到全面遏制。面对国际恐怖分子的猖獗肆虐,如何有效防范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成为各国现实而紧迫的任务。“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采取单边武力行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预防性自卫理论和实践逐渐进入国际反恐领域。人们对预防性自卫的评价褒贬不一,一方面因能够及时制止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而获得人们的赞许,另一方面又因存在较大的滥用风险而被广泛诟病,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运用成为最受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之一。国际恐怖主义既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肆意践踏。面对凶暴残忍的国际恐怖分子,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显得捉襟见肘,单纯的事后惩治模式不足以有效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有鉴于此,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被重新审视和甄别。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是针对国际恐怖分子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而率先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当前国际反恐大背景之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恐怖袭击的瞬时性与毁灭性使它成为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它既可以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又可以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还可以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是一种有效的事前防御措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是它的实施对象。就法律正当性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既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也具备法律经济学上的正当性。从法理视角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通过及时制止迫在眉睫的恐怖袭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民众的安全,可以有效阻止国际恐怖分子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肆意践踏,还可以有效遏制国际恐怖分子对社会秩序的蓄意破坏,因而符合法的安全价值、人权价值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也符合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在安全价值与平等价值相冲突时,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为保障多数人的安全而降低平等的重要性符合国家的理性选择,因为在安全与平等不可兼顾的极端情形下,先天的心理特性或占支配地位的文化氛围会使人们在两者之间更倾向于安全;另一方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其所损害的个人利益,符合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后的合理选择。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预期法律收益大于预期法律成本,即其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因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就合法性来讲,国际习惯法为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首先,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可以证明预防性自卫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合法性。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以及2015年法国对叙利亚境内“伊斯兰国”的轰炸等,均是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且均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其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可以证实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从安理会对1967年以色列武力进攻埃及等阿拉伯国家、1981年以色列偷袭伊拉克核反应堆以及1986年美国空袭利比亚所作决议来看,预防性自卫被当时的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有关行动也仅因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而遭到拒绝。再次,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可以佐证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存在。1946年东京军事法庭明确认可荷兰对日宣战是在行使预防性自卫权;1946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以德国军事行动不符合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条件为由否认德国对挪威的军事进攻构成合法的预防性自卫,并重申预防性自卫权的行使要件。最后,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也证明了国际社会对预防性自卫的认可。着名法学家西塞罗、格老秀斯、瓦特尔等均认为预防性自卫是合法的,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奥本海、麦克杜格尔,以及我国部分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国家在面临紧迫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有权采取预防性自卫行动。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有关预防性自卫的普遍实践,然而根据速成国际习惯法理论,只要国际社会就预防性自卫形成了比较明确和一致的共同法律观念,预防性自卫就可以构成国际习惯法。然而,考虑到国际法限制国家单边使用武力的总体发展方向,必须对预防性自卫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性禁止预防性自卫的前提下,准许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合法存在。为防止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被滥用,须对其课以严格的限制条件,将其实施范围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符合相称性标准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及时向安理会报告则是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另外,针对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实施的预防性自卫还必须征得所在国的同意。一般而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实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虽然自卫国违反程序要件并不必然导致自卫行动不合法,但自卫行动的合法性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甚至有可能成为自卫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初步证据。现实中,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客观存在。然而,由于预防性自卫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受害国难以追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滥施预防性自卫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构建预防性自卫滥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以“必要性”和“相称性”为判定标准,由安理会作为判定机构来判断国家武力反恐行为是否构成预防性自卫的滥用,并追究滥用国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国际法律责任。滥用国承担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损失,滥用国拒不承担责任的,将面临安理会的经济、政治或军事制裁。代表国家的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构成国际犯罪的,可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此外,为防止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逃避法律责任,国际社会可以通过联合国改革,如采用“被动弃权”方式排除当事国的否决权,从而使所有国家和个人滥用预防性自卫的行为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对恐怖主义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法理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恐怖主义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论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演变与确立 |
2.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历史演变 |
2.1.1 自由战争与限制战争时期 |
2.1.2 部分禁止战争与普遍禁止战争时期 |
2.2 现行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 |
2.2.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产生 |
2.2.2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国际法地位与效力 |
3 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问题 |
3.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之概述 |
3.1.1 关于“武力”的界定 |
3.1.2 关于“侵略行为”的界定 |
3.1.3 关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的理论基础 |
3.2 传统理论意义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形 |
3.2.1 国家自卫权 |
3.2.2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军事行动 |
3.2.3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军事行动 |
4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的扩张适用与限制 |
4.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的扩张适用情形 |
4.1.1 预防性自卫之使用武力 |
4.1.2 打击恐怖主义之使用武力 |
4.1.3 人道主义干涉之使用武力 |
4.2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扩张适用的限制 |
4.2.1 预防性自卫正当与否的限制 |
4.2.2 武力打击恐怖主义合理与否的限制 |
4.2.3 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限制 |
5 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内容之完善 |
5.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规范体系的完善 |
5.1.1 《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规定的完善 |
5.1.2 完善使用武力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5.2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例外规范体系的完善 |
5.2.1 使用武力原则的“确例式”思考 |
5.2.2 健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行为的机制 |
5.2.3 完善“非国家行为体”对使用武力与自卫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互联视域下亚欧国际组织反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对恐怖主义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外对欧盟、上合、东盟反恐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4 理论基础和研究架构 |
1.4.1 互联视域分析 |
1.4.2 研究架构 |
2 亚欧国际组织打击恐怖主义之政策沟通 |
2.1 打击恐怖主义的宗旨和目标 |
2.1.1 欧盟反恐的宗旨和目标 |
2.1.2 上合组织反恐的宗旨和目标 |
2.1.3 东盟反恐的宗旨和目标 |
2.1.4 本节小结 |
2.2 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标准 |
2.2.1 欧盟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 |
2.2.2 上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 |
2.2.3 东盟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 |
2.2.4 本节小结 |
3 亚欧国际组织打击恐怖主义之机制联通 |
3.1 反恐情报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
3.1.1 欧盟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
3.1.2 上合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
3.1.3 东盟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
3.1.4 本节小结 |
3.2 反恐预防机制 |
3.2.1 欧盟反恐预防机制 |
3.2.2 上合反恐预防机制 |
3.2.3 东盟反恐预防机制 |
3.2.4 本节小结 |
4 亚欧国际组织打击恐怖主义之援助互通 |
4.1 反恐经济及技术援助 |
4.2 反恐专业人才交流培养 |
4.3 本章小结 |
5 互联视域下亚欧国际组织反恐合作面临的障碍与发展前景 |
5.1 当前亚欧国际组织反恐合作面临的障碍 |
5.1.1 政治因素影响 |
5.1.2 反恐利益摩擦 |
5.1.3 亚欧各地文化经济水平发展不均 |
5.2 推动亚欧国际组织反恐合作互联发展 |
5.2.1 推动亚欧国际组织在反恐政策理念层面达成共识 |
5.2.2 建立完善亚欧国际组织反恐协调机制 |
5.2.3 加强亚欧国际组织间的交流援助 |
5.2.4 实现欧洲互联互通战略与“一带一路”互联倡议的对接契合 |
5.2.5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概述 |
(一)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现状与表现 |
1.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涉及的法律概念 |
2.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实例列举 |
3.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表现特征 |
(二)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方式 |
1.虚假避难 |
2.违背难民义务 |
(三)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带来的后果 |
1.难民庇护国面临多重冲击和挑战 |
2.国家间区域经济、安全合作形势受损 |
3.国际安全保障机制与共同发展面临威胁和阻碍 |
二、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及其局限性 |
(一)国际各层面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概述 |
1.国际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 |
2.欧盟区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
3.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
(二)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1.国际层面 |
(1)《难民公约》排除条款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模糊 |
(2)安理会反恐决议与《难民公约》规则适用冲突 |
(3)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国际性法律规则缺失 |
(4)相关国际组织(UNHCR)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局限性 |
2.区域与国家层面 |
(1)针对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区域性法律规则缺失 |
(2)各国现有立法与《难民公约》规定相冲突 |
(3)各国国内法标准不一、主观性大 |
三、完善利用法律机制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1.细化《难民公约》中难民定义,将恐怖主义罪行纳入排除条款 |
2.通过立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属性”法定化 |
3.对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作出符合《难民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 |
4.充分发挥UNHCR国际作用,加强UNHCR对缔约国约束力 |
(二)区域与国家层面 |
1.区域间建立专门法律制度体系,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2.各国立法完善甄别审查、边境管理、身份剔除机制,与国际公约相适应 |
3.区域之间、国家之间加强情报共享机制与国际司法协作 |
4.各国提升难民当地融入度,防止难民转换为恐怖分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一、跨境武力反恐的概念 |
二、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概念 |
第三章 “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现实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的恐怖主义风险 |
二、“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区域反恐形势 |
三、中国特殊的反恐情势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法律可行性 |
一、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法理可行性 |
二、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际法可行性 |
三、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内法可行性 |
第四章 区域组织和国家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第一节 区域组织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一、欧盟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二、上合组织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经验 |
第二节 国家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一、美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二、俄罗斯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经验 |
第三节 经验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构建路径 |
第一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尊重国家主权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积极进行国际合作 |
四、其他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际法路径 |
一、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平台促进跨境武力反恐机制建设 |
二、与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军事合作协议 |
三、设立国际合作的专门机构与机制 |
四、设置国际法认可的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启动方式 |
第三节 中国构建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的国内法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反恐的导向意义 |
第一节 国家安全的内涵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背景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产生背景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和完善过程 |
第三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及特征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 |
第四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中国反恐战略的导向意义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反恐实践的指导意义 |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反恐战略的优越性 |
第二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界定 |
一、恐怖主义 |
二、网络恐怖主义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现况与态势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历程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现况 |
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总体国家安全的危害和挑战 |
一、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
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
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 |
四、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
五、威胁网络安全 |
六、威胁国际社会安全 |
第三章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中国困境 |
第一节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的运行障碍 |
一、我国网络反恐立法概况 |
二、我国网络反恐立法存在缺陷 |
三、预防性网络反恐的立法困境 |
四、网络反恐的执法程序规范缺失 |
第二节 网络恐怖主义预警机制的制度疏漏 |
一、网络反恐预警机制立法的缺失 |
二、网络反恐预警的协调机制不足 |
三、网络反恐情报侦察体系不完备 |
四、网络反恐的社会预警意识不强 |
第三节 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机制障碍 |
一、反恐融资立法及监管机制缺失 |
二、反恐融资的融资部门建设不足 |
三、非金融行业反恐融资监管缺失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存在的困境 |
一、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的法规范缺失 |
二、网络反恐与“一带一路””倡议融合不足 |
三、网络反恐国际法律合作实践欠缺 |
第四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价值立场 |
一、建立以治理为中心的反恐观 |
二、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反恐观 |
三、塑造以教育为核心的反恐观 |
四、完善以预防为重心的反恐观 |
第二节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政策定位 |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的整体策略 |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
第五章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路径 |
第一节 法治化反恐:健全网络反恐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修订《反恐怖主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二、充分发挥现有部门法的规制作用 |
三、健全和完善反恐预警法律制度 |
四、立法中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强化网络反恐的预防性机制建设 |
一、完善网络反恐法律的结构体例 |
二、调整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 |
三、加强“涉恐”财产的科学处置 |
四、强化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机制 |
五、健全预防性反恐刑事程序立法 |
第三节 技战术反恐:构建网络反恐防控预警机制 |
一、网络反恐预警组织机制的建设 |
二、网络反恐情报搜集分析的强化 |
三、网络反恐预警保障机制的健全 |
第四节 金融性反恐:完善反网络恐怖主义融资制度 |
一、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完善 |
二、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部门的科学设置 |
三、非金融行业的网络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制 |
四、网络恐怖主义融资防控司法合作机制 |
第五节 全球化反恐:积极参与网络反恐国际合作 |
一、调整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工作战略 |
二、推动完善网络恐怖主义防控国际法律制度 |
三、聚力推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自卫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个人见解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对传统自卫权的挑战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的发展现状及其影响 |
一、恐怖主义发展现状分析 |
二、恐怖主义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
第二节 传统国家自卫权 |
一、传统国家自卫权的渊源 |
二、传统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条件 |
第三节 恐怖主义背景下传统国家自卫权面临的挑战 |
第二章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当前恐怖主义的主要防治机制 |
第二节 当前恐怖主义防治机制的不足 |
第三节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有效性 |
第三章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对象条件 |
第一节 自卫权行使对象的传统观点 |
第二节 关于恐怖主义组织可否可以作为自卫权行使对象的争论 |
第三节 恐怖主义组织可以作为自卫权的行使对象 |
第四章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 |
第一节 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武力攻击 |
一、武力攻击是否为行使自卫权的唯一前提条件 |
二、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唯一前提条件 |
第二节 武力攻击的程度标准:后果的严重性 |
一、武力攻击的传统程度标准 |
二、武力攻击程度标准的发展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攻击是否构成武力攻击 |
第四节 来自国外的最严重的恐怖主义攻击构成武力攻击 |
第五章 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的限制措施 |
第一节 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 |
一、时间和手段上的必要性 |
二、程度上的比例性 |
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的限制 |
一、国际人道法与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行使自卫权 |
二、对平民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修正案(九)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特征及发展概况 |
(一) 恐怖主义概念厘定 |
1、国际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
2、我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 |
3、恐怖主义的特征 |
(二) 恐怖主义的发展概况 |
1、恐怖主义在全球的发展概况 |
2、恐怖主义活动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
3、恐怖主义活动概况的总体分析 |
二、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概况 |
(一) 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 |
(二) 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前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新态势 |
1、恐怖活动数量增多,受恐怖主义威胁增大 |
2、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区域扩大 |
3、宗教极端思想和分裂主义思想对恐怖主义犯罪影响进一步加深 |
4、“独狼”式恐怖活动增多 |
5、恐怖行为手段的公然武装化和袭击对象的平民化 |
(三) 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规制 |
1、引入全新的恐怖主义犯罪法律概念 |
2、对《刑法》涉恐犯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增设和修改 |
3、对《刑法》原有罪名的罪状进行了修改 |
4、增加了新的涉恐犯罪罪名 |
三、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立法规制的特点评析 |
(一) 优化刑罚结构,注重打击恐怖组织的经济基础 |
(二) 刑法适用范围扩张,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 |
(三) 刑法对涉恐犯罪严刑化趋势及重大法益保护的前移 |
四、修正案(九)立法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 |
(一) 修正案(九)立法正当性分析 |
(二) 风险社会观下修正案(九)立法必要性分析 |
(三) 修正案(九)立法的法律实践意义 |
五、修正案(九)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一) 基本概念界定缺乏明确性 |
(二) 刑法结构体系缺乏系统性和机制性 |
(三) 反恐刑事立法与专门立法衔接不力 |
六、我国反恐刑事立法适用及完善的建议 |
(一) 相关法律概念予以厘定及进一步明确 |
(二) 制定恐怖活动专门罪名,完善反恐刑事法律结构 |
(三) 加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衔接,建立综合防治的反恐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思路、主要创新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恐怖主义概述 |
一、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 |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特征 |
三、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
第二节 预防性自卫的概念及其辨析 |
一、预防性自卫的概念 |
二、预防性自卫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三节 预防性自卫的发展历程 |
一、20世纪之前的预防性自卫 |
二、20世纪至二战结束的预防性自卫 |
三、二战后的预防性自卫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必要性 |
一、国际反恐的现实需要 |
二、弥补法律事后惩治的不足 |
三、弥补国际反恐合作的局限 |
四、弥补国家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局限 |
第五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对象 |
一、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
二、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 |
第一节 法律正当性概述 |
一、法律正当性的含义 |
二、法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争论 |
一、肯定说及其理由 |
二、否定说及其理由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理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安全价值 |
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人权价值 |
三、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秩序价值 |
四、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符合法的正义价值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一、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成本收益与法的效率价值 |
二、既具有经济合理性又符合法的效率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 |
第一节 国际法权利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
一、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 |
二、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关系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争论 |
一、学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
二、主要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条约法依据 |
一、多边条约的规定 |
二、双边条约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依据 |
一、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实践 |
二、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国际组织决议 |
三、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司法判例 |
四、有关预防性自卫的公法学家之学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实施要件 |
第一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实质要件 |
一、国际恐怖袭击威胁构成“武力攻击”威胁 |
二、恐怖袭击威胁真实存在 |
三、恐怖袭击威胁具有紧迫性 |
四、符合相称性标准 |
第二节 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实施的程序要件 |
一、实施预防性自卫必须及时向安理会报告 |
二、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预防性自卫须征得所在国同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滥施预防性自卫的案例 |
一、苏芬战争 |
二、美国轰炸苏丹药厂 |
三、伊拉克战争 |
第二节 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 |
一、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机构 |
二、滥施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的判定标准 |
第三节 滥用国和个人的国际法律责任 |
一、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 |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可按国际法要求进行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 |
二、中国在预防性自卫制度构建中可作建设性贡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恐怖主义与打击恐怖主义的法理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2]论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D]. 郄超丽.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3]互联视域下亚欧国际组织反恐研究[D]. 贺怡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4]排除恐怖分子利用难民地位的法律机制研究[D]. 马丹丹. 外交学院, 2020(07)
- [5]“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武力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研究[D]. 李凌志.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6]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防控研究[D]. 张磊. 吉林大学, 2020(08)
- [7]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论国家对恐怖主义组织自卫权的行使[D]. 张天资.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9]论修正案(九)对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D]. 郭兴. 海南大学, 2019(01)
- [10]国际反恐预防性自卫研究[D]. 胡小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