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现霓[1](2021)在《民事“第三审”到实质解纷:民事再审程序职能之延伸》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作为审判的最后一道程序的民事再审,承载着人民群众对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新期待,但是实践中因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方面作用发挥不足,逐步演变为民事"第三审",再审后,矛盾进一步转入信访,甚至是当事人的"极端自助"。本文通过分析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认为民事再审职能有待向实质解纷延伸,以达到"案结事也了"的良好社会效果。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现实困境,本文提出,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再审程序,规范再审运行等方式,从法院内部建起矛盾化解的"防火墙",另一方面强调引入多方力量,构建实质解纷大格局,建起多领域全覆盖的矛盾纠纷"化解网",强力保障矛盾多途径消解,避免进一步激化而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杨艳[2](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雷瑶[3](2020)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自21世纪初,学界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研究可谓是进入“黄金时代”,这些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历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虽已相对完善,但由于其强烈的职权性、复杂的多元性仍饱受学界诟病,且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论文从当事人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出发,逐一梳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不统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合理,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粗糙等。本论文将以这几点问题作为关键问题予以论述,通过结合理论与实践,展现论文主张和发现的重点,并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出构想。本论文共分为5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成果、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第2章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基本理论介绍部分,旨在为整篇论文提供理论支持。第2章将阐述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概念、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坚持的补充性原则和重大性原则、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纠错和救济功能以及程序安定对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功能的制约等内容。第3章重点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历史与现状,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脉络、启动主体多元化和程序启动职权化、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呈现增多现象三个方面展开,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历史和现状的考察。第4章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在介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与现状后,结合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第4章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四方面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所存在的问题。第5章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完善之思考部分。以第3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历史和现状的考察、第4章总结出的问题为基础予以展开。通过明确再审听证制度、设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完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明确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范围和条件、细化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以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存在的问题;在保留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同时,将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限定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既改变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又解决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模糊、混乱的问题。
孙俊霞[4](2020)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特殊救济途径中的特殊救济制度,其负担着纠错和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使命,同时也承载着维护程序安定性和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职责,这就要求再审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必须要慎之又慎。科学、严谨、明确的立法规定可以从源头上保障该制度的良好运行。笔者以该制度的功能为基础,归纳其立法演变并探究立法趋势,结合研究现状,并利用大数据统计方法发现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并从职权主义审判理念、立法模糊以及监督力度不够等方面深入分析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最后从限制实体性事由的适用、强化再审发回重审裁定文书的说理性、确立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的拘束力以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四个方面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冯凡凡[5](2020)在《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坚持司法裁判有偿原则,但是再审诉讼费用确是一个例外。相比其他诉讼费用的规范,再审诉讼费用制度具有附条件和差异性。由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未设置适度的门槛,再审诉讼费用制度在合理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和防止滥用诉权两者中失去了平衡。并且,现行再审诉讼费用的有关规定在适用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无法为法院提供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合理的再审诉讼费用制度在促进再审程序价值的发挥以及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上都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再审程序具有“非常规救济”的特殊性,并且在审级制度建构中充当“备而不用”的角色定位。这使收取相应的再审诉讼费用,在发挥程序引导、案件调节、违法惩戒等方面具备了合理的期待。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费用的规范,不管是收费范围的调整,诉讼费用征收标准的设计还是诉讼费用的分担等,每一个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现有立法体制上构建更适于操作的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成为了理论和实践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的基础上,相应扩大交纳范围、科学设定交费标准、以多元化视角审视诉讼费用的负担规则并加强对再审诉讼费用负担决定的有效监督;同时完善周边的配套措施,才能有效应对再审诉讼费用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好地应用于实践。
王晓枫[6](2020)在《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讼诉体系中是特殊的纠错和救济定位,其对生效裁判进行的否定,破坏了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例外性、非通常纠错程序,所以要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要慎之又慎。我国再审程序秉承“二阶段审理”原则,对民事再审事由的审查就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第一阶段,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再审事由的适用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民事再审实务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对比,剖析国内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与实务的适用问题。全文分成四个部分对民事再审适用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阐述其特殊定位和价值取向,并从现行立法情况分析再审事由的类型化和具体适用方向。第二部分是以无讼网2017-2019年搜集入库的民事再审案例为样本,对民事再审事由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研究,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在再审事由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进行对比总结和评析,列举了德国、日本、美国关于再审事由的立法现状,总结出不同法系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共性和特点。第四部分是在借鉴各国对于再审事由立法设置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司法实务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况,从程序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实体性事由的适用完善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完善这几个角度入手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和适用提出完善建议和修改方向。
谢玉梅[7](2020)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程序是指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公正性,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经过多次的修改,形成了目的多元的现状。目的多元导致程序目的迷失,导致再审制度方向模糊,再审程序在试图兼顾所有目的之时,由于张力不足,不堪重负,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因此,厘清再审制度的目的定位,明确再审制度的特殊性,重新完善再审制度,对于明确再审制度的改革方向,发挥好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具有重大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明再审制度的目的定位现状。再审制度在立法上体现了审判监督目的,在再审事由的设置上体现了纠正错误、维护既判力的目的。最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7号指导案例中,又确立了再审制度应当以解决纠纷为其运行的目的。第二部分是从两个方面深层次分析导致再审制度目的定位多元化的原因。第一,形成再审程序目的多元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失灵。在我国,由于第一审程序发挥的事实认定功能不充分,加上“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引,导致二审程序过于强调“纠错”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充分的程序保障的效果不佳,难以充分、有效吸收当事人不满。于是,再审程序承载了解决纠纷、纠正错误等“第三审程序”的功能。功能决定目的,继而导致再审制度形成目的多元的现状。第二,我国再审制度的目的多元的现状是在立法者就事论事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对再审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定位不明确,关于再审制度的每一次修法,立法者均对各种呼声予以回应。再审制度便在一次次的修法过程中承载着愈渐多元的目的期待,最终由于自身张力不足,导致不堪重负,产生了巨大司法成本。第三部分是分析再审制度目的多元形成的弊端。在再审制度运行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动机定位再审制度的目的,导致再审制度目的迷失,逐渐偏离原定运行轨道。目的多元形成的弊端有三点,第一是目的背后的价值冲突,第二是再审程序的功能模糊化,第三是引发监督权与私人处分权的冲突。第四部分提出再审制度应当回归补正重大瑕疵,恢复司法公正的目的。首先,这个目的的主要从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得出的。功能决定目的,再审制度的补救功能,要求再审程序只对明确、严重的生效裁判瑕疵进行纠正,以恢复司法公正。其次,再审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有限纠错原则。这是生效裁判既判力理论所决定的。根据有限纠错原则,再审程序不可以纠正错误为目的,而应该对重大瑕疵进行纠正。这是由于错误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最后,再审制度具有公共性。再审程序不单单是对个案的审理,更是通过纠正个案的重大瑕疵来恢复司法公正,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同时再审程序中检察监督权肩负着同一法律、监督审判人员的公共性使命。因此,再审制度需要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再审程序应当由公权力主导。第五部分阐明以补正重大瑕疵,恢复司法公正为目的指引下,应当如何完善再审制度。首先,应当重新定性申请再审权。申请再审权应当为特殊的程序异议权。其次,程序性事由应成为再审事由的主要组成部分。程序性权利由于其具有法定性,天然契合再审事由的明确性、有限性、统一性、易操作性等特征要求。而实体性再审事由由于具有模糊性、广泛性而产生随意认定的问题,不应当成为主要部分。再次,通过补充性原则限定程序性事由的范围。重大瑕疵需要达到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程序。在补充性原则的要求下,再审事由排斥可以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有条件适用“新证据”。最后,在再审制度应然目的的指导下,实行由公权力主导再审程序,“公私分明”地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赵双富[8](2019)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个案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强化审判监督质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针对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研究并不多,且部分研究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适应当前的司法环境新变化。以H省三级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8年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司法审判数据为分析对象的数据表明,目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中存在案件数量多、收案不均衡、矛盾上移审级、再审启动率高、改判率低、案件类型集中化等现象,为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成为司法实务中非常紧迫的任务。结合司法运行实践情况,可从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七个层面入手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切实提高司法质效,最大限度促进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黄钢[9](2019)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文中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本文主要讲述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进入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门槛,决定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是否能进入审理程序,对于裁判的既判力有着极大的影响,协调平衡程序的稳定性及实体公正。虽然审查程序在不断的完善,笔者通过以某高院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发现现行审查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审申请事由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程序期限得不到有效的遵守;立与审分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审审查组织及方式不统一;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上述存在的问题导致再审审查程序达不到立法的目的,阻碍了再审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据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事由;第二,规范再审审查期限,制定惩罚制度,培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第三,“审查”与“审理”程序合一;第四,确定再审审查的方式;第五,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
罗娜[10](2019)在《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作为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却存在着诸如案外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申请再审事由不合理等问题。无论是对原裁判文书还是对诉讼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二次伤害”。不仅损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甚至会破坏人民对法律权威的真诚信仰。面对上述种种困境,探讨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再审制度自身程序的复杂性与各种特殊规则,让当事人常常“事倍功半”,而2012年《民诉法》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又不断掀起了理论界对两种类似制度的存废问题之争。介于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案例,对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提炼先进的立法经验,从而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都分别提出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各项具体程序规定的建议,同时注重防范恶意第三人利用诉讼掩盖不法目的的行为,力争在每个民事案件中都以“看得见的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源起及修改状况,将我国其他的第三人救济机制诸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对比,在理顺我国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关系的基础上,肯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价值及存在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审视该制度的发展前景,选取了立法较为成熟的法国、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对类似制度的规定进行剖析,有助于我国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为下一次民事诉讼法的修缮予以启示。第三部分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研读近年来随机抽取的民事判决书,更能发现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问题所在,例如指导理念模糊、提出和审查主体均存在立法缺陷、申请案外人再审的期限和审级不合理等,严重阻碍案外人行使诉权和维护自身权益。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具体建议。每项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包含着她独特的魅力,不能轻易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或急切地用其他制度取而代之,这不利于任何制度的长久发展。完善该制度应当首先秉持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尽快明确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根据该制度特性重塑独立的立案程序,其次对申请的法定事由及审理范围进行合理规范,同时优化审级规定及审判规则,处理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司法调解的关系。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第三审”到实质解纷:民事再审程序职能之延伸(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现状检视:民事再审程序运行情况 |
(一)民事再审程序演变为“第三审”,程序空转严重 |
(二)民事再审“终审不终”(5),功能定位有待延伸 |
(三)民事再审审查方式不佳,矛盾对立进一步激化 |
二、理性反思:民事再审程序缺漏之因 |
(一)无力:现实困境驱动 |
1. 案多人少,再审法官分身乏术 |
2. 指标偏移,质效考核反向驱动 |
(二)偏移:制度设计之故 |
1. 案结事未了,职能作用有待延伸 |
2. 立审分离,审判资源严重浪费 |
(三)缺失:相关制度尚未完善 |
1. 法律缺位,再审调解未明确立法 |
2. 监督缺位,欠缺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控权机制 |
三、完善之策:民事再审程序阙补路径 |
(一)规范各项机制,拉起第一道“过滤网” |
1. 建立预收诉讼费制度,过滤再审申请 |
2. 完善再审事由以及不得再审的情形,限制不当再审申请 |
(二)延伸司法职能,建起矛盾实质化解“防火墙” |
1. 从立法和考核制度上延伸 |
2. 再审审查从“非此即彼”向主动化解延伸 |
3. 民事再审审查向事前引导延伸 |
(三)引入各方力量,形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网” |
1. 构建再审案件多元解纷大格局 |
2. 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权机制,保障再审裁判质量 |
(四)运用改革成果,用好再审程序“加速器” |
1. 构造立审合一模式,降低程序空转 |
2.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建设成果,提高再审效率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基本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2章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基本理论 |
2.1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相关概念 |
2.1.1 民事再审程序概念 |
2.1.2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概念 |
2.1.3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概念 |
2.1.4 民事再审事由概念 |
2.2 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原则 |
2.2.1 补充性原则 |
2.2.2 重大性原则 |
2.3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功能 |
2.3.1 纠错功能 |
2.3.2 救济功能 |
2.3.3 程序安定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功能的制约 |
第3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历史与现状 |
3.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发展脉络 |
3.2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特点 |
3.2.1 启动主体多元化 |
3.2.2 程序启动职权化 |
3.3 我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体上呈现增多的现象 |
第4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 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4.1.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不统一 |
4.1.2 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现象频发 |
4.1.3 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不合理 |
4.2 案外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 |
4.2.1 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交叉重叠 |
4.2.2 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粗糙 |
4.3 法院启动再审存在的问题 |
4.3.1 侵害当事人处分权 |
4.3.2 有损司法权威 |
4.3.3 法院启动再审事由模糊 |
4.4 检察院启动再审存在的问题 |
4.4.1 令诉讼双方地位失衡 |
4.4.2 检察监督的无限性 |
4.4.3 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混乱 |
第5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
5.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完善 |
5.1.1 推行民事再审听证制度 |
5.1.2 确立民事再审案件受理费制度 |
5.1.3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
5.2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完善 |
5.2.1 明确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范围和条件 |
5.2.2 细化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 |
5.3 法院启动再审的完善 |
5.3.1 保留法院启动再审为前提 |
5.3.2 限制法院启动再审事由 |
5.4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完善 |
5.4.1 保留检察院启动再审为前提 |
5.4.2 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4)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基础理论 |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界定与二审发回重审的比较 |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功能 |
1.纠错功能 |
2.权利救济功能 |
3.监督功能 |
4.纠纷解决的功能 |
5.指导和统一裁判规则的功能 |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立法演变与研究现状 |
(一)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立法演变 |
1.实体性事由立法演变 |
2.程序性事由立法演变 |
3.立法趋势分析及评析 |
(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研究现状 |
1.第一个层面:存废之争 |
2.第二个层面:发回重审事由之争 |
三、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实证研究 |
(一)实践中再审发回重审存在的问题 |
1.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数量整体呈递增趋势 |
2.选择性适用法律规定 |
3.适用实体性事由发回标准不统一 |
4.再审发回重审裁定文书说理部分不够详细 |
5.近五年再审发回重审率数据逐年提高 |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职权主义审判理念的影响 |
2.立法模糊,事实性发回重审事由可被任意解释 |
3.利益衡量的选择 |
4.再审发回重审裁定没有救济途径 |
5.监督制度不完善 |
四、我国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思考 |
(一)限制对实体性事由的适用 |
(二)强化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的说理性 |
1.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 |
2.现有法律规定和完善措施 |
(三)确立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的拘束力 |
1.裁定书拘束力的对象 |
2.确立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拘束力的内涵 |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再审诉讼费用的界定 |
一、民事再审诉讼费用的定义 |
二、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 |
一、完全免费 |
二、例外收费 |
第三节 民事再审诉讼费用与相关费用的区别 |
一、与一审诉讼费用的区别 |
二、与二审诉讼费用的区别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申请再审成本低 |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明显 |
二、恶意诉讼,无理缠讼 |
三、弃上诉转申请再审 |
第二节 缺乏可操作性 |
一、收取范围狭窄 |
二、交纳标准不合理 |
三、负担规则不公平 |
第三节 监督缺失 |
一、法院收取标准混乱 |
二、法院执行不到位 |
第四节 保障措施不健全 |
一、预交费制度不完善 |
二、退还无保障 |
第四章 民事再审诉讼费用收取之必要性 |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性 |
一、监督纠错功能 |
二、启动非必须,备而不用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有偿原则 |
一、诉讼收费是普遍原则 |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一般性” |
第三节 抑制滥诉 |
一、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再审诉权 |
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的设计 |
第一节 扩大交纳范围 |
一、民事申请再审均预收费 |
二、保障退还方式 |
第二节 科学设定交费标准 |
一、基于再审案件繁简性确立比例 |
二、按诉讼阶段逐次收费 |
第三节 承担规则多元化 |
一、败诉方承担 |
二、综合过错责任 |
第四节 强化监督 |
一、加强法官裁判的心证公开 |
二、完善对负担决定的救济 |
第五节 完善再审诉讼费用的配套制度 |
一、落实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措施 |
二、建立中止执行担保制度 |
三、建立诉前调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适用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及特征 |
一、民事再审事由的概念 |
二、民事再审事由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功能定位 |
一、再审事由与既判力的价值平衡 |
二、有限纠错的指导思想 |
第三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类型 |
一、法定的再审事由情形 |
二、理论上的分类 |
(一)程序性再审事由 |
(二)实体性再审事由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实体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事实类再审事由 |
(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对“事实认定”的适用问题 |
(二)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 |
二、法律类再审事由 |
(一)司法解释规定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二)对司法解释未能列举的法律适用错误情形 |
第二节 程序性再审事由的适用 |
一、常见的民事诉讼程序类违法情形 |
二、对程序类违法证据的举证问题 |
第三节 再审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实务中不同申请主体对再审事由的适用 |
二、司法实务中再审事由的适用与审查程序的协调 |
三、司法实务中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事由适用 |
第三章 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考察 |
一、德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二、日本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三、美国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 |
第二节 对国外民事再审事由的借鉴 |
一、国外民事再审事由设立的共性 |
二、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和借鉴 |
第四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
第一节 再审事由适用完善的整体思路 |
一、规范民事再审事由的明确性 |
二、增加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条件 |
三、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良性适用 |
四、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指导工作 |
第二节 程序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强化再审事由对程序的规范功能 |
二、对法定事由外程序瑕疵的规避问题 |
第三节 实体性事由适用的完善 |
一、对事实类再审事由的严格适用 |
二、关于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适用 |
三、对法律类再审事由的统一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再审制度目的多元问题 |
(一)立法确定的制度目的是监督与纠错 |
(二)修法过程中增加维护既判力的目的 |
(三)7号指导案例将再审制度目的指向解决纠纷 |
二、再审制度多元目的成因 |
(一)审级制度失灵导致再审制度功能变异 |
(二)再审制度的修改兼收多重目的 |
三、再审制度目的多元的弊端 |
(一)制度内在价值矛盾 |
(二)再审制度功能定位模糊化 |
(三)引发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
四、再审制度的目的重新定位 |
(一)以补救功能为基准确定再审制度目的 |
(二)突出再审制度目的的公共性 |
五、以目的论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再审制度 |
(一)重识申请再审权的法律属性 |
(二)再审制度应遵循补充性原则 |
(三)再审事由应具有显着性 |
(四)再审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应限制当事人处分权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司法数据总体分析 |
2.1 数据来源 |
2.2 数据总体分析 |
2.2.1 时间跨度 |
2.2.2 审级分布 |
2.2.3 主要内容 |
第3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
3.1 案件增长情况 |
3.2 审级上移情况 |
3.3 案件驳回情况 |
3.4 再审启动情况 |
3.5 案件提审情况 |
3.6 再审改判情况 |
3.7 案由分类情况 |
3.8 再审调解情况 |
第4章 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存在的冲突及原因分析 |
4.1 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多与办案人员少的冲突及原因 |
4.2 案件瑕疵纠正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冲突及原因 |
4.3 启动再审率高与改判率低的冲突及原因 |
4.4 上级法院负担重与业务指导不足的冲突及原因 |
4.5 审查标准不一与同案同判司法需求的冲突及原因 |
4.6 再审诉权被滥用与司法资源配置紧张的冲突及原因 |
4.7 审查质效不高与司法审判新期待的冲突及原因 |
第5章 进一步规范民事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建议 |
5.1 明确审查工作原则,完善审查程序规则 |
5.2 强化审查功能发挥,细化申请再审事由 |
5.3 规范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审查裁量标准 |
5.4 建立立审合一机制,改善司法审查质量 |
5.5 完善繁简分流系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
5.6 试点再审收费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5.7 加强审查队伍保障,提升审查综合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状况 |
1.1 对再审申请事由审查 |
1.2 对再审申请涉及的其他程序事项审查 |
1.3 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
第2章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实践状况 |
2.1 审查程序裁定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事由分析 |
2.1.1 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 |
2.1.2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
2.2 裁定驳回的案例事由分析 |
2.3 其他类型案件的分析 |
第3章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3.1 再审申请事由规定不明确 |
3.2 再审审查期限不能有效的得到遵守 |
3.3 “立”与“审”分离造成的实务困境 |
3.4 再审审查组织和审查方式的不统一 |
3.5 当事人滥用权利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建议 |
4.1 明确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
4.1.1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对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
4.1.2 对我国再审申请事由规定的建议 |
4.2 规范再审审查期限超期的现象 |
4.3 “立”与“审”合一 |
4.4 确定审查的方式 |
4.5 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概述 |
(一) 现行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发展历程 |
(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类似制度之比较 |
1.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方式便捷却易造成诉讼反复 |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权有限及带有不彻底性 |
(三)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存在意义 |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类似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一) 法国的第三人异议制度 |
(二) 日本的再审之诉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异议之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 |
(四) 对我国发展案外人再审制度的启示 |
三、现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 缺乏对再审传统理念的更新和突破 |
1. 国家干预原则 |
2. “有错必纠”及绝对真实主义 |
3. 诉讼万能主义 |
(二) 提出和审查主体均存在立法缺陷 |
(三) 缺乏独立、规范的立案程序 |
(四) 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及申请法定事由不合理 |
(五) 关于审级法院的规定及审理规则不甚科学 |
(六) 既判力制度不明确导致案外人申请再审难 |
(七) 缺少与其他权利救济机制的衔接与配合 |
四、完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思考 |
(一) 缔造以实质平等为核心的制度理念 |
1. 利益衡平原则 |
2. 相对真实主义 |
3.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原则 |
4. 集中审理原则 |
(二) 赋予案外人诉讼主体资格及坚持“再审优先”的适用顺位 |
(三) 重塑案外人申请再审立案审核程序 |
1. 建立再审起诉的形式审查制 |
2. 明确立案法官的职能范围 |
3. 建立专门的立案救济程序 |
(四) 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适用案件范围 |
(五) 优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审级规定及审理规则 |
(六) 明确既判力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间的关系 |
(七) 合理建构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司法调解的关系 |
1. 厘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关系 |
2. 加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第三审”到实质解纷:民事再审程序职能之延伸[A]. 王现霓. 第十四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下), 2021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D]. 雷瑶.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 孙俊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民事再审诉讼费用制度研究[D]. 冯凡凡. 华侨大学, 2020(01)
- [6]民事再审事由适用研究[D]. 王晓枫. 华侨大学, 2020(01)
- [7]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目的探讨[D]. 谢玉梅. 南京大学, 2020(04)
- [8]民事再审审查程序实证研究[D]. 赵双富. 湖南大学, 2019(01)
- [9]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D]. 黄钢. 南昌大学, 2019(02)
- [10]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完善[D]. 罗娜. 海南大学, 2019(03)
标签:发回重审论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论文; 法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