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媒体报道案件de自律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米继乐[1](2020)在《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表达自由是传统的表达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中所延伸出的新的表达形式。互联网改变了表达自由的形式和载体,为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也产生了新的表达问题。若想最大限度地实现网络表达自由,就需要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章的引言。该部分主要包括:(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2)国内外文献综述。文章的正文。主要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及价值,网络表达自由包括网络表达权和获取网络信息权,具有促进公民充分表达个人意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监督政府权力等多重价值。其次,相较于传统表达媒介,网络表达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如去中心化、匿名性等。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程度,本质上是由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决定的,但是表达主体综合素质的提高、技术水平的进步也会直接推动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最后,逐步推进网络表达自由专门立法,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规范网络表达行为,限制政府行政权力,才能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网络表达自由。第二部分,分别从现行法律、行政规制、公民人身权利、社会道德四个维度来思考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确立,主要包括:(一)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网络表达自由;(二)行政规制中的网络表达自由;(三)公民人身权利与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四)社会道德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约束。第三部分,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难题及成因。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主要表现在表达主体滥用网络表达自由、法律规定笼统导致无法准确适用、行政主体权力失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权限扩张等四个方面。其成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倾向性和滞后性、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不足以及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和情感立场问题。第四部分,思考如何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网络表达案件判决的梳理及分析,结合美国非政府组织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了解国外为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所做出的尝试和努力,根据我国网络表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思考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文章的结论。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通过专门立法规制、政府积极履行保障义务、加强公民道德自律以及完善行业组织自律机制等多元路径,做到在充分保障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前提下,约束不当的网络表达行为。本文的研究意义是充实了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的相关理论,为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确立提供了参考。从法律规定、行政权力、公民人身权利、社会道德四个维度探讨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提出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具体表现和形成原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对比、美国非政府组织的具体举措的探讨,形成对如何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结合我国实际问题,得出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本文综合运用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通过搜集分析公民网络表达行为中发生的具体案例,并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表现及成因;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进行比较分析,借鉴相关的经验,思考确立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路径。
王也[2](2020)在《美国法上的禁言令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2月,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后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申请了媒体禁言令(美国称为Gag Order,加拿大称为Publication Ban),法院应其申请发布禁令对媒体获取和报道案情相关内容进行了限制。在该禁令被撤销之前,相关当局均表示不会提供案件细节,也不会对事件作出评价。直至保释听证会上法官宣布撤销禁言令后,媒体才能披露部分法庭授权的文件。作为英美法系对新闻自由进行事前限制的一种制度,媒体禁言令受到学界和业界的关注。当媒体报道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时,相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媒体禁言令,法院根据一系列原则和标准判断是否发布禁令以及决定禁令的限制范围,从而限制媒体做出相关报道。本文主要聚焦美国媒体报道司法中的禁言令,通过从历史纵向上研究与这一制度相关的经典判例,例如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Sheppard v.Maxwell)、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案(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等,结合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考察美国对媒体报道司法的媒体禁言令制度演变,分析其背后的实施原则和价值体现,总结其制度演进规律。通过对判例的梳理和研究以及与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对比,观察到美国对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这两种价值的重视,以及为平衡两者间关系所做的努力。美国司法实践上曾允许法官通过对媒体发布禁言令来禁止媒体发表偏见性审前报道,从而达到保障陪审团中立性的目的。然而,媒体禁言令的适用又会伤害新闻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通过判决宣告媒体禁言令制度违宪应予废除,如果要对媒体实施事前限制则必须完成沉重的举证责任并满足严格的审查标准,导致此后法官很难作出合宪的媒体禁言令。之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多依靠完善陪审员挑选程序、限制诉讼参与人庭外言论、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封存信息和封闭法院等替代性措施,来防范或减少媒体对未决案件报道带来的影响。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媒体对司法产生更大的影响,传统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美国选择了媒体与司法走向合作,除了坚持传统的防范程序和措施外,依靠媒体自律和司法公开,并且为媒体在司法报道受到限制后的权利救济留出了规范途径,以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尽管中美属于不同法系国家,媒体与司法如何在实现社会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下实现平衡成为世界性问题。本文对美国法上的媒体禁言令进行专题研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禁言令的适用目的、标准和原则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网络时代媒体和司法关系面临的新问题以及美国司法应对媒体影响建立的新制度进行研究,能够为学界和业界提供思考和探索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平衡的理论资源,可望为我国完善媒体与司法关系、明确媒体报道司法的尺度和规则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
杨益航[3](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谭蓬[4](2020)在《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文中指出自媒体广告因其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突破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了广告主们的青睐,得到了快速蓬勃地发展,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在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生活、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自媒体广告发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等现象侵害消费者权益,阻碍广告业发展,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在“互联网+”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自媒体广告监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当中,是市场经济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对自媒体广告的监管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自媒体广告为研究对象,选取公共治理理论作为理论指导,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分析自媒体广告的特征及主要类型,探究自媒体广告的监管现状、监管难题及解决措施,为优化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体系提供实践参考。全文共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介绍自媒体广告的概念、主要类型及特征,界定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运用相关案例概括归纳自媒体广告乱象问题。解释公共治理理论内涵及适用性,为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野。第二,归纳提炼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异同,进一步完善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比较。然后,分析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法律基础,并按照“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广告监管模式,除分析行政监管现状外,也补充分析行业自律现状和社会监督现状,进一步丰富了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的内容描述。第三,研究发现面对自媒体广告乱象问题,行政监管存在的难题有监管客体复杂多样、界定标准模糊、监测取证困难等;行业自律存在的难题是自媒体平台自律动力不足等;社会监督存在的难题是受众维权难等。第四,根据自媒体广告本身特性及国情,基于公共治理理论内涵探究自媒体广告监管措施。行政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自媒体广告监管法律依据、提高监测取证技术、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力量。行业自律层面,把自媒体广告与国家形象相联系,提出自媒体平台要通过多种管理方法坐实管理责任,如设置“广告资格考核”功能严格考核头部账号、微博大V等自媒体广告主体的方法,这为自媒体平台运营者提供新的管理方法,同时行业协会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强自律作用。社会监督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不仅要加强受众广告素养教育并提高其维权意识,还要全面为受众提供维权帮助,以此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景艺琳[5](2020)在《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媒体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实施的独特的社会力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如果媒体超过监督限度,不当干预司法,会影响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甚至会引起舆论,冲击司法活动的独立性,造成“媒介审判”。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这一现象更加突出,成为了一项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当下信息生产与传播的主要媒介。传统纸媒等媒体或停刊或转型成为网络媒体,普通群众也可以成立自媒体,加入信息生产的大军。但大量非专业性自媒体的涌入使得网络媒体的质量良莠不齐,加之其私利性较强,需要通过流量变现以维持自身的发展,部分网络媒体甚至会牺牲新闻报道最根本的真实客观公正立场。而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这一立场是网络媒体、群众对司法案件事实认识的基础,是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基石。本文通过研究目前网络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探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底线,并试图通过法律对其活动及行为规制,追求网络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界定了本文研究的网络媒体以及司法案件报道的两个基本概念和特征,并比较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区别;第二部分,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表现。主要有内容失实、报道不客观、对定罪量刑的诱导干扰以及媒体在事实更新后报道缺位;第三部分,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问题成因分析。此部分从网络媒体与司法的固有差异、网络媒体传播模式的新特点、网络媒体自身及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三个方面探寻网络媒体报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成因;第四部分,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域外实践。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西方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媒体与司法之间的模式,并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启示;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法律规制建议。该部分针对前三部分的问题,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何绵锦[6](2019)在《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医疗卫生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也同时指出,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还不能让人民满意,矛盾依然尖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层出不穷,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本文对当代中国的医患关系给予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多角度、全视野地解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现状,在厘清医患矛盾冲突各种表现形式和内在机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及影响,提出了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依照医患关系本身的问题逻辑,以及对这一客观逻辑之理论把握方式的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论文就必然以如下的结构方式而展开其自身。首先,通过对医学伦理思想发展的概述,指出,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医疗实践活动中都面临新的发展困境,难以有效指导医疗实践活动的开展,更不足以妥善协调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一思想的分析和论证,旨在指明,如若在研究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时,除了批判地借鉴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要充分掌握和运用德性论和规范论的思想资源。其次,对医患关系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详实的数据说明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医患矛盾也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已远远加深,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剖析,详尽分析和论证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为归类提供事实基础。第三,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分别从医方和患方角度讨论了医患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各种原因,说明了医患关系是怎样陷入恶化怪圈的;特别是揭示了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特殊性,以及对医患关系的重要影响。其次从“职业医闹”和社会媒体的片面宣传两方面揭示了社会外部因素对医疗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和公信度的负面影响。最后提出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和谐医患关系的方案。首先是解决制度供给问题,这就需要将“公正”作为构建当代中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在“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意义上,提供能够满足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的制度安排。本文通过厘清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针对存在着的种种权利缺失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内容。其次是道德重建问题,也就是通过重振医德、构建患者的就医道德、重塑企业道德、强化媒体道德为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尹健[7](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黄静[8](2019)在《我国新闻传播中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公共治理对策》文中指出近年来,新闻事业发展迅猛,新闻传播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强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新闻传播实践中,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禁而不止,对我国的新闻事业、对媒介公信力的塑造、对整个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良好道德风尚的确立都产生了不良影响和危害。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了原因分析和治理对策研究。首先从新闻传播学和公共管理学出发,立足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新闻传播实践,分析和界定了研究对象,即新闻传播、道德失范、公共治理。继而从我国新闻传播行业的现实出发,总结并概括了新闻传播中道德失范的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从公共治理和员工激励的角度探究了新闻传播中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媒介产业化、市场化并不是产生道德失范的“原罪”,我国新闻传播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新闻机构和第三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并没有得以在我国新闻传播行业建立,其结果就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自律和他律形式上虽存在、实质上并不能有效运行,这就给予了道德失范现象以滋生的空间和余地。最后在分析国外治理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的基础上,依据前文的原因分析,从公共管理学角度提出了治理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对策,即完善行业自律、建立他律机制、治理主体多元化、变革治理理念、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鲍颖焱[9](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陈冲[10](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二、媒体报道案件de自律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媒体报道案件de自律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内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现状 |
2.国外对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研究现状 |
(三) 主要研究思路 |
一、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基本理论 |
(一) 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及价值 |
1.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 |
2.网络表达自由的价值 |
(二) 网络表达自由的独特性 |
1.网络表达自由的直接性和交互性 |
2.网络表达自由的去中心化 |
3.网络表达内容的公开性和信息传播的全球性 |
4.网络表达方式的匿名性 |
(三) 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条件 |
1.法律条件 |
2.政治条件 |
3.技术条件 |
4.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 |
(四)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内涵及目的 |
1.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内涵 |
2.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目的 |
二、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维度 |
(一) 现行法律框架内的网络表达自由 |
(二) 行政规制中的网络表达自由 |
(三) 公民人身权利与网络表达自由之间的界限 |
(四) 社会道德对网络表达自由的约束 |
三、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模糊难题及其成因 |
(一)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表现 |
1.网络表达主体滥用网络表达自由 |
2.法律规定笼统无法准确适用 |
3.行政主体权力失范 |
4.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权限扩张 |
(二) 网络表达自由界限模糊的成因 |
1.法律规定的倾向性和滞后性 |
2.对行政主体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足 |
3.表达主体的综合素质和情感立场 |
四、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思考 |
(一) 国外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界定经验 |
1.美国最高法院及非政府组织 |
2.欧洲人权法院 |
(二) 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明确性原则 |
2.必要性原则 |
(三) 确立网络表达自由界限的具体路径 |
1.逐步推进网络表达专门立法 |
2.积极履行保障公民实现网络表达自由的义务 |
3.加强公民道德自律 |
4.完善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美国法上的禁言令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判例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第二章 媒体报道司法的正当性与边界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司法的正当性 |
一、公民对司法的知情和表达需要 |
二、媒体报道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 |
一、媒体审前报道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互动 |
第三章 美国法上的媒体禁言令 |
第一节 美国媒体禁言令的提出背景和历史演进 |
一、《权利法案》中两种价值的矛盾 |
二、陪审团的中立与媒体影响 |
第二节 美国媒体禁言令制度在宪法上的确立和废止 |
一、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判决为媒体禁言令制度提供合宪性基础 |
二、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案宣告媒体禁言令制度的废除 |
第四章 媒体禁言令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媒体禁言令的制度目的和实施效果 |
一、媒体禁言令的制度目的 |
二、媒体禁言令的实施效果 |
第二节 媒体禁言令的适用原则和标准 |
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
二、媒体禁言令适用的两个标准 |
第三节 媒体禁言令的替代措施及其适用 |
一、限制和约束诉讼参与人 |
二、延期审理和异地审理 |
三、封存信息和封闭法院 |
第五章 互联网环境下对媒体事前限制遇到的挑战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一、互联网环境下司法报道的新变化 |
二、互联网使事前限制媒体失去意义 |
第二节 网络空间言论的事前限制遇到更大阻力 |
一、网络给实现言论自由提供更多可能 |
二、新媒体增大了对言论自由限制的阻力 |
第三节 美国对媒体报道司法规则的修正与重新思考 |
一、诉讼参与人的言论规则 |
二、对媒体禁言令的重新思考 |
第六章 司法应对媒体影响的可取之法 |
第一节 美英两国对事前限制媒体的两种态度 |
一、美国的媒体禁言令制度已被实际废止 |
二、英国对媒体的严格限制中带有宽容 |
三、英美媒体禁言令制度的异同 |
第二节 美国司法与媒体走向合作 |
一、媒体的自由与自律 |
二、司法的自我约束 |
三、规范媒体权利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5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辨析和理论基础 |
2.1 自媒体广告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类型 |
2.1.1 自媒体广告的概念 |
2.1.2 自媒体广告的特征 |
2.1.3 自媒体广告的主要类型 |
2.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必要性 |
2.2.1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概念 |
2.2.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必要性 |
2.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现状 |
3.1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广告监管的比较 |
3.1.1 二者的相同之处 |
3.1.2 二者的不同之处 |
3.2 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法律基础 |
3.2.1 法律层面 |
3.2.2 行政法规层面 |
3.2.3 行政规章层面 |
3.2.4 司法解释层面 |
3.3 行政监管现状 |
3.3.1 行政监管的含义 |
3.3.2 行政监管的主体及方式 |
3.4 行业自律现状 |
3.4.1 行业自律的含义 |
3.4.2 行业自律的主体及方式 |
3.5 社会监督现状 |
3.5.1 社会监督的含义 |
3.5.2 社会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
第4章 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行政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体系规范依据缺失 |
4.1.2 监测取证技术水平不高 |
4.1.3 监管执法方式有待改进 |
4.1.4 监管执法力量薄弱 |
4.2 行业自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广告协会自律作用不强 |
4.2.2 自媒体平台自律动力不足 |
4.3 社会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受众广告素养不高且维权意识差 |
4.3.2 受众维权困难 |
第5章 完善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的思考 |
5.1 强化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监管效力 |
5.1.1 建立健全自媒体广告监管法律依据 |
5.1.2 综合提高监测取证技术水平 |
5.1.3 改进监管执法方式 |
5.1.4 强化监管执法力量 |
5.2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自律实效 |
5.2.1 增强广告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
5.2.2 自媒体平台坐实管理责任 |
5.3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力量 |
5.3.1 加强受众广告素养教育并提高其维权意识 |
5.3.2 全面为受众提供维权帮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概念辨析 |
二、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表现 |
(一)司法案件新闻内容失实 |
(二)司法案件新闻报道不客观 |
(三)司法案件新闻报道对定罪量刑诱导干扰 |
(四)司法案件事实更新后报道缺位 |
三、我国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媒体与司法的固有差异 |
(二)新型传播模式带来的必然挑战 |
(三)网络媒体自身属性权衡不均 |
(四)规制网络媒体的立法缺失 |
四、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域外实践 |
(一)国际准则:《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
(二)美国:司法自我约束模式 |
(三)德国:不提供信息模式 |
(四)英国:司法限制媒体模式 |
(五)域外实践经验启示 |
五、完善我国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法律规制建议 |
(一)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二)完善网络媒体的基本制度建设 |
(三)完善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规范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医学伦理思想发展概述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 |
第二节 传统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一、义务论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二、功利主义医学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困境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解读:概念、特征及冲突表现 |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念解析 |
一、医患关系的“主体”在不断扩展 |
二、医患关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总体特征 |
一、当代中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和谐 |
二、当代中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医患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医患之间权利的冲突 |
二、医患之间利益的冲突 |
三、医患之间文化观念的冲突 |
第三章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成因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伦理理论原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实原因 |
一、医方的不正当作为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导火索 |
二、患方维权意识的觉醒及行为的不成熟是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因素 |
三、社会的综合作用是医患关系恶化的助推器 |
四、制度供给不足是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本原因 |
第四章 制度伦理视角下新时代和谐医患关系构建方案 |
第一节 公正:医患双方共同的价值追求 |
一、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原则 |
二、从权利和义务之关系的角度看医患关系 |
第二节 公正的医疗卫生制度是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基础 |
一、从医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二、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三、从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看 |
第三节 德性重塑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的重要路径 |
一、医德的重振 |
二、患者就医道德的构建 |
三、医药企业企业道德的重构 |
四、媒体道德的强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8)我国新闻传播中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公共治理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新闻传播 |
2.1.2 道德失范 |
2.1.3 公共治理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媒介社会责任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 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现实表现 |
3.1 新闻寻租 |
3.1.1 有偿新闻 |
3.1.2 有偿不闻 |
3.1.3 新闻式广告 |
3.1.4 新闻敲诈 |
3.2 真实性缺失 |
3.2.1 虚假新闻 |
3.2.2 新闻炒作 |
3.3 媒介审判 |
3.3.1 煽动非理性情绪 |
3.3.2 干扰司法独立 |
3.4 人文关怀缺失 |
3.4.1 漠视生命 |
3.4.2 新闻歧视 |
3.4.3 新闻逼视 |
3.5 品位庸俗,追求新奇耸动 |
3.5.1 新闻庸俗化 |
3.5.2 渲染感官刺激 |
4 新闻传播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 |
4.1 缺乏行业自律 |
4.1.1 缺乏行业自律规范 |
4.1.2 尚未广泛建立行业自律机构 |
4.2 他律机制缺位 |
4.2.1 政府部门新闻立法滞后 |
4.2.2 第三部门尚不能开展行业监督 |
4.3 治理主体单一 |
4.3.1 政府部门过多参与具体业务 |
4.3.2 媒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公共治理参与度低 |
4.4 治理理念滞后 |
4.4.1 治理理念落后于产业市场化步伐 |
4.4.2 政府部门对新闻传播规律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
4.5 外部坏境影响责任践履 |
4.5.1 盲目追逐短期利益 |
4.5.2 从业者生存环境堪忧 |
5 发达国家治理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经验和启示 |
5.1 发达国家治理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经验 |
5.1.1 新闻立法和行业规范 |
5.1.2 事实核查制度 |
5.1.3 新闻督察员制度 |
5.1.4 新闻评议制度 |
5.2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2.1 述评事实核查制度和新闻督察员制度 |
5.2.2 述评新闻评议会制度 |
5.2.3 国外新闻传播的自律与他律 |
5.2.4 道德失范公共治理职责划分 |
6 新闻传播道德失范的公共治理途径 |
6.1 完善行业自律 |
6.1.1 制定具有实操性强行业规范 |
6.1.2 鼓励媒介设立自律机构 |
6.1.3 加强从业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 |
6.2 建立他律机制 |
6.2.1 推进媒介公共治理法治约束机制 |
6.2.2 完善新闻评议制度 |
6.2.3 鼓励社会监督 |
6.3 治理主体多元化 |
6.3.1 明确政府部门治理主体的主导地位 |
6.3.2 引导媒介机构主动参与 |
6.3.3 行业协会积极履职 |
6.4 治理理念变革 |
6.4.1 政府职能由“划桨”向“掌舵”转变 |
6.4.2 把握议程设置主动权 |
6.5 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
6.5.1 统一经济利益和社会公益 |
6.5.2 关注从业者生存状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媒体报道案件de自律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表达自由的界限论[D]. 米继乐. 山东大学, 2020(02)
- [2]美国法上的禁言令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视角[D]. 王也. 山东大学, 2020(10)
- [3]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国自媒体广告监管研究[D]. 谭蓬. 新疆大学, 2020(07)
- [5]网络媒体不当报道司法案件的法律规制研究[D]. 景艺琳.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6]伦理学视角下当代中国医患关系问题研究[D]. 何绵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7]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8]我国新闻传播中道德失范的原因及公共治理对策[D]. 黄静. 扬州大学, 2019(02)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