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婚姻、道德与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邹开亮,邰帅[1](2021)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基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的一般认识》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方向,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和流行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社会文化运动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化。限于相关规范的欠缺和传统形式主义观点的束缚,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忠诚协议的对内效力多持保守态度。通过考察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法哲学的基本观点,将其用于对不同类型忠诚协议效力的考量,作出体现社会文化变迁而又不违反基本婚姻伦理和法律制度的解释。无论是财产型还是人身型忠诚协议,只要不具有显然违法和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法律就应认可其效力并为其寻求在现行法律体系内合理的生存空间,这本质上是意思自治原则扩大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财产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强,应赋予其典型民事合同的效力;人身型忠诚协议的财产属性较弱而伦理属性较强,将其作为一种以特殊的债的产生为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有限承认其效力更为妥帖。
姚桐[2](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张小余[3](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张琪[4](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胡贝克[5](2020)在《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伦理是人际关系的产物,伦理学是研究人的道德行为的学问,而文学伦理学批评则是伦理学视角下进行文学批评的方法。文学和伦理学对人的共同关注构成了两个学科的交叉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新模式。以伦理为批评视角的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旨在通过文本中道德人物面对利益采取的道德行为及其后果,折射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对伦理的认知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文学的“德治”支持,并在为惊悚小说正名的同时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文学的学术研究。维多利亚时期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探讨惊悚小说如何通过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及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伦理叙事形成其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该选题研究重在小说人物的善恶行为及其相应后果所体现出来的人道主义伦理学“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观点和以人的行为后果论善恶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观点,阐释其揭露和抨击维多利亚时期社会阴暗面的社会批判和人的本质弱点批判精神,探讨其伦理取向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德治借鉴意义及其对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促进作用。该选题研究以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为认知视角,将惊悚小说置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大背景下,从相关伦理学观点出发,探讨人的善恶行为根源和善恶评价准则,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以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为伦理叙事对象而形成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将小说人物置于具体社会环境中分析其伦理取向以及人在本质上存在的弱点;既肯定了惊悚小说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意义,同时又找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论文除绪论和结论部分外,在主体部分对维多利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总体论述基础上,分别从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利益形成的人际伦理、性别伦理、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三个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并借助相关文学理论分析了惊悚小说作品形式的创新和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生成机制。绪论分别对研究问题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况、研究内容及其意义与方法、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做了陈述与论证。选题研究认为,惊悚小说的兴起与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背景、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形成、大众读者和专业作家群体的形成、西方伦理学发展史及其现代转向、其他类型小说对惊悚小说的影响具有直接关系。该选题研究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出发,探讨了惊悚小说作品中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物的人性和以“反主流伦理”思维模式下惊悚小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探讨了该选题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教诲意义和促进当代大众文化时代通俗文学发展与批评的学术意义。第一章分别从贵族阶级伦理和中产阶级的焦虑、性别伦理与职业精英伦理叙事、惊悚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三个方面入手,从总体上论述了惊悚小说的基本伦理取向。研究结果发现,惊悚小说的“反主流”伦理叙事体现出马基雅维里“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质论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后果论善恶的价值判断准则,而惊悚小说作品中崇尚的“善”仅聚焦于特定社会阶层的范畴内,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幸福论”的伦理学观相去甚远。第二章分别从财产与伦理、惊悚小说的利益关系叙事、小说的私有财产观三个方面论证了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基于新贵族和中产阶级所崇尚的伦理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惊悚小说通过不同作品、从不同角度、以“悬疑”和“惊悚”为主要艺术形式,揭示出新贵族和中产阶级对财产和地位的文化焦虑;小说对人物基于贵族财产的道德行为书写形象化地表达出惊悚小说对善恶的判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第三章从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取向对维持贵族阶级伦理秩序的意义。在分析性别伦理起源的基础上,该议题研究以作品中不同类型的性别人物为例,揭示出贵族阶级男性至上的传统性别伦理取向,论述了男权社会中性别伦理的非公平性,结论是:“性”的差异位于生理的自然属性层面,“性别”则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后者是惊悚小说性别伦理叙事所关注的主要层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既有神学伦理学的根源,又有历史和经济的影响因素;作品中男性人物的身份决定家庭财产所有权的性别伦理叙事印证了恩格斯基于家庭关系的性别伦理观;而性别越界现象的性别伦理叙事则体现出惊悚小说的“反传统”态度,表达出惊悚小说倡导男女平等的性别伦理取向。第四章分析了维多利亚时期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背景下惊悚小说对法律精英和医学精英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伦理取向。惊悚小说既从正面肯定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又从反面讽刺和抨击了其违背职业伦理及其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以逆向思维的方式批判了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所谓的“崇尚法治”和“崇尚科学”的理念,进而构建起惊悚小说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第五章从惊悚小说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层面论述了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的创新及其逆主流传统的伦理取向内涵创新。研究中发现,“悬疑”和“惊悚”是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在形式层面创新的集中体现。此外,故事人物同时又是故事叙述者的叙事方式、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独特性和小说开篇对主题思想的直白表述方式等也均为惊悚小说在作品形式层面的创新;与现实传统伦理观相悖的思维模式和叙事模式形成的深层内涵以及“行善者”与“作恶者”并非泾渭分明的“模糊地带”,体现出惊悚小说在人性反思的内容层面上的创新。亚里士多德的诗学理论和皮亚杰的结构主义方法论是惊悚小说作品研究的有力支柱:前者揭示出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的伦理互映关系;后者从惊悚小说文本的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出发,阐释了该类型小说通过不同“类别”的小说人物划分开始,最终形成了惊悚小说文本与现实世界在伦理层面上的整体性。形式创新形成了该类型小说的文艺美学价值,而深刻的伦理思想内涵则构成了政治伦理的美学价值。新颖的文本形式与伦理内涵的独特表达方式相结合是形成惊悚小说伦理取向的决定性因素。结论部分在各章分别就不同层面的伦理取向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惊悚小说基于贵族阶级和中产阶级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伦理取向虽然与主流伦理相悖,但在法制基础上构建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人和睦相处、稳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惊悚小说对构建和谐社会而形成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教化作用。该结论从伦理层面推翻了早期批评界对惊悚小说的负面评价,形成了促进当代大众文化语境下通俗小说的发展与研究的学术意义,同时又对构建当代和谐社会形成了以史为鉴的社会实践意义。惊悚小说的文学伦理学批评研究中发现,艾布拉姆斯将“文本”与“世界”设定为单向关系是有一定缺陷的,在文学伦理学批评视域下,两者的关系应是双向的,因而对其做了修正,其修正的意义在于惊悚小说创作源于维多利亚现实世界,而后又以作品的文本形式影响现实世界。该选题研究在充分肯定惊悚小说伦理取向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时,发现惊悚小说又存在某些层面上的局限性:第一,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视而不见,而仅将特定社会阶层作为其伦理反思的场域,其维护的也仅是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伦理秩序和利益,对构建人类和谐社会而言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惊悚小说对贵族财产的来源描写甚少,似乎这个特定社会阶层的财产都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第三,惊悚小说的幸福观并非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幸福,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社会阶层内,这与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幸福观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的普遍性层面上形成了惊悚小说幸福观的局限性。尽管维多利亚惊悚小说存在这些局限性,但总体而论,惊悚小说中惩恶扬善、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取向的正向价值还是其主要层面。
赵梓晴[6](2019)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国内的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与离婚相关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离婚纠纷,解决离婚纠纷中的现实问题,优化相关案件的审理,实现判决的公正成为学界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这些与离婚相关的问题中,由夫妻忠诚协议催生出的相关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如何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厘定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以及功能,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夫妻忠诚协议命题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研究价值,而且该命题本身还蕴含了巨大的社会功利,对于这一命题的有效回应无疑对与之相关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提高伦理道德与司法条例两个层面的契合度,最终助推中国婚姻司法体系的创新发展。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涉及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命题。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入手,重点考察学界在夫妻忠诚协议研究中所形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凝练域外立法和理论界的共识,形成夫妻忠诚协议法律上的表达。其后,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认识,提炼“司法智慧”,挖掘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结合立法、司法、理论的现状,针对因夫妻忠诚协议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主要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生活层面、道德领域以及法律界定等角度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概念以及性质定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补齐学术研究和相关法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方面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的短板,助力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执行及落实。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展开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约束夫妻双方关系的基础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但是法律视角下,人身关系及人身权是以法律进行规定,所以并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结合国内现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无效说”的观点,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纳入合同的范围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性及契约价值,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状态、签订方式与合同的拟定及签订之间存在相似之处,虽然两者之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性,但是,仍然坚持夫妻忠诚协议需要纳入合同范围的观点。将夫妻忠诚协议视同合同,用以增强夫妻忠诚协议的约束性,在原有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及契约性提高等方面提供有力依据。第三部分,重点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无效方面进行分析。为提高这一部分的有效性及研究价值,本文以司法数据为依据,并对不同的夫妻忠诚协议应用、婚姻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以此作为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无效的判定依据。支持无效说的观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条以个人权益保护为主,坚持夫妻忠诚协议应该以道德义务为核心。持有效说的观点在研究该协议时,是站在协议的契约性、忠实义务履行以及司法效力提升角度,进而体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部分,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判定依据等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应用效果以及实际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研究。在以唯物辩证理念为依据的前提下,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地位,这对夫妻纠纷出现后的人身关系明确、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合理划分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在对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司法有效等方面进行辩证分析的前提下,将夫妻忠诚协议纳入到合同法、相关婚姻法律保护中,是在落实夫妻忠诚协议道德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价值及法律定位效果。为进一步强化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要纳入民法典方面进行研究,民法典是体现公民合法权益并保证公民权利执行的基础性法律。针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进行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在坚持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坚持一夫一妻制度,并从婚外性行为、感情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帮助、经济相互扶持等角度进行落实,进而实现将该协议纳入民法典,提高其司法效力。最后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观点进行汇总,以期为婚姻及夫妻纠纷审理等方面的司法判断依据方面提供助力。
李伟芳[7](2019)在《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文中认为由统治者不断地通过立法的途径,赋予原本诉求于伦理道德的社会现象以法律的形式和强制力,是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中重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公元前二三世纪之交至公元一世纪之间,在统治阶层的推动下,古罗马道德立法的频率和出台的道德法律数量都达到了历史的高潮。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古罗马经历重大社会历史变革、由共和向帝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对这一时期的古罗马道德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对古罗马道德传统和道德法律等具体问题有更为清晰的了解,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挖掘道德立法与古罗马帝国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共和向帝制转变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其具体历程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运用历史学的史论结合和历史比较的方法,借鉴法哲学和社会学的相关启示,利用古典史学和法学资料以及近现代研究成果,将古罗马道德立法置于其所产生发展的古罗马社会历史进程中,对其背景、原因、过程、内容、特点、结果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认为,共和后期以降的道德立法在挽救道德危机、恢复共和传统道德习俗(mos maiorum)的旗帜下展开,但其实质是统治阶层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强制化和体制化稳固及加强对政治局势的把控和社会调控。一方面,道德立法是古罗马统治者应对共和危机的产物;另一方面,在推进道德立法的进程中,统治者加强了对个人和权力阶层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了权力的集中,加强了文化建设,形成了有利于新政体的合意与和谐,在事实上推动了共和的解体和帝制的形成与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历史背景,分别从古罗马共和道德传统、传统道德监督机制以及古罗马共和末期以降的道德危机三个方面来揭示古罗马道德立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历史条件。本章重点分析了古罗马人将国家命运归因于道德传统习俗(mos maiorum)的道德观念,这一点有助于正确理解道德因素对于古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古罗马社会道德立法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章旨在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受其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古罗马人在论及道德法律、道德改革等相关问题时,往往将其单纯地归因于对统治者对道德沦丧的应对和对传统道德风习的回归。但本文认为,道德立法在古罗马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章首先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共和后期道德危机下加强道德建设、重建社会秩序的历史需要进行了分析;然后进一步挖掘了道德立法所蕴含的政治动因;最后对古罗马统治者推动道德立法的意识形态动机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聚焦于古罗马道德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过程。从共和早期的萌芽到共和晚期至帝制初期的高度发展,受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统治者所侧重的道德立法的领域和功能也各自不同。早期统治者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少有关注,而是在平贵斗争影响下在选举公正领域展开立法。共和后期以降,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但总的来说侧重点在于政治道德的领域,此外也对文化教育和文娱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观培养给予更多的注意力。帝制初期早期元首们在延续共和道德立法传统的同时,对稳定家庭社会秩序的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第四章着重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和论证,特别是运用史学比较的方法,本章提出:服务于政治、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是古罗马道德立法进程突出的特征之一,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立法政治功用的不同;此外,注重法治思想和重民轻刑的人文精神也是古罗马道德法律有别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血源性、等级性、人治和以刑法为中心的特点所在;此外,古罗马道德立法还表现出部分道德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有限、但表征功能突出的特点。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本章提出古罗马道德立法对古罗马的道德建设、法治进程和社会历史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德立法有助于社会转变时期道德建设、有助于法治精神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立法间接推动了权力的集中、有助于共和与帝国体制的衔接和罗马文化影响力的加强,对于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且在前文对于古罗马道德立法影响和意义以及局限性的分析基础之上,重点揭示本研究对当代社会道德立法问题的启示意义,以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有所借鉴。
陈英杰[8](2019)在《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文中提出通奸罪由来已久,历史上诸多国家都曾以法律手段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古代各个朝代的法纲都明确指出,男女通奸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最早的相关法律条文撰写于周朝时期,并且该条文也明确指出“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众多东西方国家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和地区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尤其严厉。虽然在进入现代文明之后,一些国家纷纷予以废除,但某些国家和地区仍存在通过刑事或民事手段规制通奸行为的情形,但我国无论是刑法抑或民法,都未规制通奸行为。自古以来,我国深受儒家思想熏陶,广大人民群众也基本上都有着很强烈的性道德意识,深深鄙视不正当的通奸行为。包括韩国地区,也是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直至2015年才废除刑法中有关通奸罪的规定,而台湾至今都有通奸罪的法规存在。作为道家、儒家思想等发源地的中国为何早在上个世纪就废除了通奸罪的规定呢?如今社会两性问题及其衍生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如何规制两性问题,尤其是曾被纳入犯罪的通奸行为,成为了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本文将以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从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及相关司法传统的角度来对我国通奸罪的存废作一个历史的考察。对于历史考察部分主要是分为三个历史时期进行探究,分别是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以及改革开放以后,考察了这三个时段关于通奸罪存废的历史发展。通过对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来探寻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种种联系,从历史中探寻通奸罪废除的合理性所在,以回应如今纷纷而起的通奸入刑的呼声,并且从法与道德、法与社会的理论中出发对现如今社会中复杂混乱的两性问题予以启示。
高琼[9](2018)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婚姻稳定及婚姻道德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渗透到了方方面面,家庭婚姻领域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婚姻的稳定与婚姻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和基础,它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作为养老育幼、承上启下的中介,婚姻在家庭中位于核心地位,因此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家庭的幸福美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的春节团拜会上强调了家庭建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家庭道德建设是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其中作为核心的婚姻道德的建设就更是重中之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公民道德的总要求,因此,婚姻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一环。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中国婚姻在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婚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不断滑坡甚至缺失,离婚率升高、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破坏婚姻稳定性的问题不断出现,明星婚变的新闻更是层出不穷,常常占据各大网站报刊等媒体的头条。这些破坏婚姻稳定性的行为,给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危害,婚姻道德建设迫在眉睫,这正是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探究的主旨所在。本文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对婚姻的状态和影响、破坏婚姻稳定性的因素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研究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婚姻道德的缺失。婚姻道德作为调整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的社会规范,对规范婚姻生活、调节夫妻矛盾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要构建稳定的婚姻,首先要加强婚姻道德建设,这也是本文的选题目的与出发点。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针对加强婚姻道德建设以提高婚姻稳定性的路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即加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构建夫妻间的道德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完善道德教育、发挥社会和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法律的约束作用,以期对加强婚姻道德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于晓琪[10](2016)在《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爱情、婚姻与家庭是人类生活的永恒主题,无论历史上什么时期、什么年代,人类都从不同的视角来阐释和实践各自时期的爱情观、婚姻观和家庭观,从而编织了一幅幅人类生息繁衍的美丽画卷。产生爱情、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人类从自然状态逐步走向社会状态、从发展的低级阶段上升到高级阶段的标志与过程。当然,爱情、婚姻与家庭无论对于人类的个体还是整体而言都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着人类的安全与幸福,也促进了人类的发展与演进。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之前的各种观念都没有从人类的发展、人类的解放以及人类的自由角度来探讨过人类的爱情观、婚姻观与家庭观。以往的相关观念要么从维护神学观念的立场,要么从维护统治阶级的立场来解读这三种观念,都忽视了将人类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结合。比如: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夫贵妻贱”的理念,认为夫唱妇随是合乎自然的,丈夫的地位应高于妻子。古罗马则认为家长权是家庭的核心,家长对家属、奴隶、牲畜和其他财产享有支配权。基督教则从神学的角度论述了禁欲的观念,认为人类应当节制、忠诚、贞洁和控制情欲。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角度,论述了人类生活中爱情、婚姻、家庭这三个永恒的主题。十九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思想产生并逐步发展,其影响范围也从欧洲大陆扩展到整个世界。总体说来,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婚姻观与家庭观是当时经典作家们基于人的解放的哲学视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对爱情、婚姻与家庭历史和现实的深刻研究。其中对爱情、婚姻、家庭观念的阐释,既有来自历史的回溯,分析人类古代社会各种婚恋家庭形式的演变,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有源自当时人们的生活,指出人们总是在一定历史约束下选择婚恋家庭的组合,源于生物性的情欲还不能成为婚姻的感情基础;还有对未来爱情、婚姻与家庭的展望,认为基于经济社会条件的宽松,人类的爱情、婚姻与家庭将更加符合人性,更加遵从内心的情爱。本论文主要论述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婚姻观和家庭观。通过探寻前马克思主义各个时期相关观念的发展脉络,结合马克思、恩格斯以及相关经典作家对于爱情、婚姻以及家庭观念的分析,总结概括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婚姻观以及家庭观,并分析了其对当下中国的现实意义。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论文选题意义、全文脉络、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和难点的综述部分。第二章为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第三、四章分别论述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第二章至第四章按照时间顺序,分别在对前马克思主义时期爱情观、婚姻观以及家庭观的解析基础上,概括出了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婚姻观以及家庭观,并且分析了后马克思主义时期上述观念的演变。第五章在前四章基础上,着重研究了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对当下的价值意蕴。关于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爱情是人类的一种复杂情感。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爱情应当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因此马克思主义爱情观是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义上加以论述的。人的本质,乃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一对立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的社会属性所规定的。人的自然属性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性质没有变化,但是人将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最终都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支配的。所以,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可以概括为:爱情源于人的性爱,是性爱高级复杂的形式,是一种被教化了的社会性的行为,表现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婚姻是爱情的结晶。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由物质资料的所有制关系所决定的,虽然婚姻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内容,这种自然属性可以有助于促进人类历史的发展,但是婚姻关系首先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引起它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因素本质上还是社会属性,婚姻中所包含的关系是在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主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家庭是人类生活的主要存在形式,其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马克思主义家庭观认为家庭本质上是历史的产物,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家庭归根到底就是人类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质是对人类社会关系中一种特殊关系的体现,每一个成员都是这个群体组织的成员。马克思主义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平等、自由和互助,家庭承担着社会教育的功能,应当促进家庭社会功能的发挥。关于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时代意义。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爱情思想,让我们在理解了性爱是源自于自然的属性之后,能够充分意识到对年轻人性爱的科学教育和引导的重要性,既不可一味地打压,也不能任性的放纵,既要采取贴近人性的宽容态度,又要将其内置于社会道德修养的规范内;经典马克思主义给了我们对待婚姻的正确态度,夫妻双方应当意识到缔结婚约自由的重要性,相互忠诚,平等互爱,特别是慎重的对待离婚,夫妻双方要履行对国家的计划生育义务;经典马克思主义对家庭的论述更好的指明了精神文明、经济发达、司法公正、权利与义务配置平衡是家庭和谐所依赖的社会制度的建设路径。本文全面梳理了马克思主义庞大理论体系中关于婚恋家庭的思想,创新性的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逻辑结构:爱情是婚姻和家庭的自然伦理基础,婚姻是爱情和家庭的社会纽带,而家庭是爱情和婚姻的客观实体。婚恋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面向,故而婚恋家庭立法和道德建设要采不同的方法和原则区别对待。在此基础上,文章站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立场,较完整的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当下意义以及和谐婚恋家庭制度建设的路径。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爱情观、婚姻观和家庭观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不断发展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在研究人类社会的过程中,从考察人类社会历史演变的规律入手,认识人类自身,剖析解构社会,研究爱情、婚姻与家庭。今天,人们对人类的婚恋家庭制度有了更多的发现,对于爱情婚恋家庭有了更丰富的看法,对于自身的认识也远远超过当时。但是,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并没有过时,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发展。直至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关于爱情、婚姻与家庭的深刻论述,依然影响着我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构建婚恋家庭制度的思想资源。
二、性、婚姻、道德与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性、婚姻、道德与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基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的一般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特征和类型化处理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和性质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 |
(三)忠诚协议的类型化 |
三、夫妻忠诚协议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 |
(一)忠诚协议财产约定的认定 |
(二)效力判断的基准:违约损害量化问题 |
(三)一般忠诚协议财产约定的效力:形式主义路径 |
(四)特殊情形:实用主义态度 |
(五)夫妻财产制对忠诚协议财产约定效力影响的考察 |
四、夫妻忠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约定效力之认定路径突破 |
(一)形式主义让步于实用主义:路径突破 |
(二)现行法下解除婚姻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空间及其与“冷静期制度”的协调 |
(三)现行法下子女抚养问题忠诚协议的效力与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平衡 |
五、结 语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内容、意义与方法 |
第四节 理论框架: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一章 惊悚小说的总体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伦理秩序与中产阶级的焦虑 |
第二节 性别伦理和职业精英伦理叙事 |
第三节 小说伦理取向与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章 贵族阶级财产引发的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财产的伦理叙事 |
第二节 贵族阶级的私有财产伦理观 |
第三节 贵族财产层面的文学伦理学批评 |
第三章 惊悚小说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一节 贵族家庭成员的性别伦理观 |
第二节 男性人物的性别伦理取向 |
第三节 性别伦理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
第四章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一节 法律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二节 医学精英的职业伦理取向 |
第三节 职业精英的职业伦理反思 |
第五章 作品形式与伦理取向的关系 |
第一节 伦理叙事的形式美学创新 |
第二节 政治伦理美学价值的生成 |
第三节 艺术创新与伦理取向的形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6)夫妻忠诚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选题背景 |
四、研究方法及内容 |
五、存在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活理解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
一、“忠诚”的论辩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争辩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道德论争 |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 |
五、夫妻间忠诚协议的功能认知 |
第二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的证成 |
二、“身份关系协议”的辨析 |
三、学界认为夫妻忠诚协议非合同的另外理由 |
四、夫妻忠诚协议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别 |
五、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符合合同法理论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的司法实践认定 |
一、涉及夫妻忠诚协议的实证考察 |
二、部分法院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合同属性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属性之我见 |
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广义契约、无名契约 |
二、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复合性契约 |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
第三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经验考察 |
一、从数据看夫妻忠诚协议的现实价值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案例解析 |
三、夫妻忠诚协议签订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观点 |
一、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二、否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及理由 |
第三节 理论界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 |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说 |
第四节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不同学说评析 |
一、有效说之评析 |
二、无效说之评析 |
三、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社会意义 |
第五节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必要延展 |
第四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人身关系约定的法律限制 |
第二节 财产自由处分的限度 |
一、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
二、夫妻财产性质判断 |
三、赠与的排除 |
四、婚内财产约定以不可撤销为原则,可撤销为例外 |
五、财产判罚 |
第五章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未来立法走向 |
第一节 夫妻忠诚协议设立的现实环境 |
一、法律的比例原则审查 |
二、合意订立的程序 |
三、更适当的治理设计 |
四、诉讼爆炸的克服 |
第二节 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
二、夫妻忠诚协议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
三、夫妻忠诚协议可以明确立法 |
第三节 夫妻忠诚协议如何明确立法 |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原则 |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结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一) 文艺复兴至二十世纪中叶的相关讨论 |
(二) 现当代西方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国内的研究进展 |
(四) 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资料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背景 |
第一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观 |
一、道德与共和 |
二、道德与政治 |
三、道德与法律 |
第二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监督机制 |
一、家长法权 |
二、监察官制度 |
三、传统道德监督机制的式微 |
第三节 古罗马道德危机与共和危机 |
一、共和的瓦解与帝国的形成 |
二、道德危机的表现 |
三、道德危机的本质 |
小结 |
第二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 |
第一节 应对危机、重建秩序 |
一、稳定家庭、增加人口 |
二、防止身份僭越、稳定社会秩序 |
三、维护公民内部的相对和谐 |
第二节 加强政治管理 |
一、最优者治国的政治理想 |
二、政治竞争的符号资本 |
三、政治博弈的工具 |
第三节 罗马帝国的道德辩护 |
一、征服正义论 |
二、统治者身份和特权地位 |
三、去希腊化的标准和规范 |
小结 |
第三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过程和内容 |
第一节 政治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选举公正的立法 |
二、关于行省官员政治道德的立法 |
三、倡廉抑奢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宗教信仰的立法 |
二、文化教育领域的立法 |
三、公共娱乐领域的道德立法 |
第三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
二、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条件 |
三、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 |
第一节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 |
一、共和早中期平贵斗争的产物 |
二、共和后期贵族政治自我调节的机制 |
三、独裁时期个人集权的工具 |
第二节 法治的主导思想 |
一、平等和契约精神 |
二、权力制约的思想 |
三、重民轻刑的取向 |
第三节 突出的表征功能 |
一、受限的法律可操作性 |
二、有限的法律应用性 |
三、道德立法的表征功能 |
小结 |
第五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 |
第一节 转型时期的有益尝试 |
一、转型时期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
二、困境中的坚持与改进 |
三、多元因素影响实效 |
第二节 古罗马法治进程的推进 |
一、罗马法内容的丰富 |
二、法律主体的扩大 |
三、法治精神的增强 |
第三节 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 |
一、权力的集中 |
二、帝国文化建设 |
三、合意与和谐 |
小结 |
结论 |
一、道德立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
二、道德立法的原则 |
三、道德立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对通奸罪的保留 |
一、民国前期关于通奸罪的规定 |
二、民国时期对通奸罪的继承与改革 |
(一)北洋政府时期:固有法与继受法的博弈(1912 年—1928 年) |
(二)国民政府时期:通奸罪的延续(1928 年—1949 年) |
三、民国时期通奸罪保留的道德考量 |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融合 |
(二)伦理色彩浓厚的性犯罪立法传统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对通奸行为的规制 |
一、通奸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考察 |
(一)《婚姻法》的颁布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奸的指示、批复 |
二、通奸行为的司法实践 |
三、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奸罪废除的新道德观 |
(一)道德伦理观的提升 |
(二)妇女权力意识的觉醒 |
(三)革命文化的产生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通奸罪的正式废除 |
一、79刑法典——通奸罪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
二、通奸行为与流氓罪 |
(一)犯罪构成比较 |
(二)流氓罪对通奸行为的吸纳 |
三、通奸罪存废之争 |
(一)通奸行为应纳入刑法范畴 |
(二)通奸行为应纳入私法范畴 |
(三)通奸行为应纳入道德范畴 |
四、通奸罪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 |
第四章 通奸罪存废的现实启示 |
一、法与道德的关系 |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
三、法律惩治还是道德调整 |
(一)法律规制婚外情问题的现实困境 |
(二)规制婚外情的理性选择——加强道德建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婚姻稳定及婚姻道德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婚姻道德及婚姻稳定性的理论概述 |
2.1 婚姻道德 |
2.1.1 婚姻道德的涵义与特征 |
2.1.2 婚姻道德的功能 |
2.1.3 婚姻道德的演变 |
2.2 婚姻稳定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婚姻的现状分析 |
3.1 婚姻状况进步的表现 |
3.1.1 婚姻的自主性增强 |
3.1.2 爱情成为婚姻的基础 |
3.1.3 夫妻双方地位趋向平等 |
3.2 婚姻不稳定的表现 |
3.2.1 离婚率逐年升高 |
3.2.2 婚外情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 |
3.2.3 家庭暴力对婚姻稳定性的破坏 |
3.2.4 同性婚的形式婚姻对婚姻稳定性的干扰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影响婚姻稳定性的因素分析 |
4.1 婚姻内部因素的影响 |
4.1.1 择偶观的变化 |
4.1.2 离婚观的变化 |
4.1.3 生育观的变化 |
4.1.4 性观念的变化 |
4.2 婚姻外部因素的影响 |
4.2.1 市场经济的影响 |
4.2.2 大众传媒的影响 |
4.2.3 外来文化的影响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加强婚姻道德建设的路径 |
5.1 男女双方加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 |
5.2 构建夫妻间的道德准则 |
5.3 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
5.4 完善学校的婚姻道德教育 |
5.5 发挥社会和媒体的宣传作用 |
5.6 加强法律的约束作用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全文脉络及创新 |
1.4 研究方法与难点局限 |
1.5 相关概念的说明与界定 |
第二章 婚姻与家庭的伦理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 |
2.1 前马克思主义爱情观 |
2.1.1 虚幻、荒诞、禁欲: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爱情观 |
2.1.2 反禁欲、重约束和崇美德:资本主义时期的爱情观 |
2.2 自然、社会、辩证:经典马克思主义爱情观 |
2.2.1 爱情的自然属性 |
2.2.2 爱情的社会属性 |
2.3 继承、修正、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者的爱情观 |
2.3.1 前苏联的爱情观 |
2.3.2 红色中国的爱情观 |
2.4 人性、求证、多元:后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 |
2.4.1 后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的爱情观 |
2.4.2 后现代的爱情观 |
2.5 小结 |
第三章 爱情与家庭的纽带: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 |
3.1 宗教化、保守的前马克思主义婚姻观 |
3.1.1 从世俗转向宗教: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婚姻观 |
3.1.2 进步与保守同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婚姻观 |
3.2 以爱为基础、唯物史观的马克思恩格斯对婚姻的经典论述 |
3.2.1 婚姻的起源及历史形态 |
3.2.2 婚姻的两重属性及婚姻的本质 |
3.2.3 婚姻自由的解读 |
3.2.4 批判资产阶级虚伪的婚姻观 |
3.2.5 对共产主义未来婚姻的展望 |
3.3 继承并被修正了的社会主义实践者的的婚姻观 |
3.3.1 前苏联的婚姻观 |
3.3.2 继承并变迁着的中国婚姻观 |
3.4 强调自由,注重理性的后马克思主义婚姻观 |
3.4.1 强调社会属性的婚姻观 |
3.4.2 伸张妇女权利的婚姻观 |
3.4.3 延续马克思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 |
3.4.4 后现代主义的婚姻观 |
3.5 小结 |
第四章 爱情与婚姻的客观实体: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 |
4.1 母权到父权的家长权制:前马克思主义家庭观 |
4.1.1 绝对统治与双向平等: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家庭观 |
4.1.2 相对保守和落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家庭观 |
4.2 现实社会生产方式中变迁着的家庭: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 |
4.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史观家庭论 |
4.2.2 对家庭功能的考察 |
4.2.3 作为基本社会关系的家庭法律关系 |
4.3 传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者的家庭观 |
4.3.1 前苏联的革命家庭观 |
4.3.2 现代中国家庭观的继承与变迁 |
4.4 复杂多样的后马克思主义的家庭观 |
4.4.1 家庭异化观 |
4.4.2 家庭自由观 |
4.4.3 家庭平等观 |
4.4.4 家庭未来趋势 |
4.4.5 后现代主义的家庭观 |
4.5 小结 |
第五章 婚恋家庭的觉悟与制度配置: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当下意义 |
5.1 马克思主义爱情观对今天生活的启示 |
5.1.1 遵从性爱内在属性,完善青少年性教育 |
5.1.2 担当爱情情感责任,反对性爱杯水主义 |
5.1.3 加强民众爱情修养,提升婚姻情感质量 |
5.2 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与当下的婚姻家庭生活 |
5.2.1 婚姻家庭幸福与多元实现形式 |
5.2.2 夫妻相互忠实与个人离婚自由 |
5.2.3 男女权利平等与妇女家庭地位 |
5.2.4 夫妻计划生育与少年儿童养育 |
5.3 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价值与现实的制度建设 |
5.3.1 制度是价值观念外化的体系 |
5.3.2 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思想方法与制度建设 |
5.3.3 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的实现境遇与制度建设 |
5.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部分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性、婚姻、道德与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其对内效力——基于社会关系“泛”契约化的一般认识[J]. 邹开亮,邰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3]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5]维多利亚惊悚小说的伦理取向研究[D]. 胡贝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夫妻忠诚协议研究[D]. 赵梓晴. 吉林大学, 2019(02)
- [7]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D]. 李伟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8]我国通奸罪存废的历史考察及现实启示(1912-1997年)[D]. 陈英杰.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婚姻稳定及婚姻道德建设研究[D]. 高琼. 河北科技大学, 2018(04)
- [10]马克思主义婚恋家庭思想研究[D]. 于晓琪.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