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加坡共和国私营调查与保安机构法令》(论文文献综述)
徐曼[1](2021)在《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北极问题在21世纪伊始就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全球气候变暖导致冰川融化以及国际能源价格持续走高使该地区凸显出的经济价值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对北极地区巨大经济潜力和地缘政治地位的再认识使环北极国家和域外国家开始围绕北极发展勾织蓝图。在经济发展仍然处于全球化时代的背景下,北极地区的发展是环北极国家整体实力的综合表现,国家能否采用合理开发政策来适应经济变化趋势、充分发挥本国的要素禀赋优势是北极开发的关键问题。俄罗斯作为北极地区面积最大、拥有最长海岸线的国家,在北极开发问题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出台了积极的开发政策,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实际上,俄罗斯北极开发在21世纪初的酝酿阶段到至今的强化运行阶段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文试图对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北极开发进行宏观性研究以窥探其开发路线与逻辑,并将重点放在21世纪以来的开发政策,主要研究对象为具有代表性的航道通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支撑区”建设领域。本文以要素禀赋、“增长极”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对俄罗斯北极地区十多年的开发演变进行归纳与剖析。本文发现,俄罗斯北极开发是在北极战略背景下进行的,它的核心实质上是安全与发展两大主题,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其中,北极地区核战略威慑的军事安全、北极大陆架划分的领土安全、北方航道通行控制的航道安全、自然资源开采的能源安全、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社会安全以及对气候环境进行保护的生态安全,都与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这种战略逻辑下,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路径主要表现在开发动因和现实目标指导下的经济、社会、生态以及安全的政策实施。在这一路径下,俄罗斯北极开发也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由笼统向重点领域展开、开发范围由宽泛向某些具体项目展开,开发方式由粗放向可持续发展展开,开发措施由单边管控向寻求国际合作展开。目前,北极开发的某些领域向良好的态势发展。21世纪以来,俄罗斯联邦在采取投资和税收等优惠经济政策,数字化医疗、住房安置和教育等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生态监控、消除积累污染物和保护居民传统生活方式等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强化军事力量部署和应对开发中的紧急事故等地区安全政策的背景下,对北方航道通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支撑区”建设三个方面采取了既具共性也具特性的领域开发。共性主要体现在,首先,三个领域的开发与本国经济水平、世界格局和整个全球经济发展相关,经济的繁荣程度决定着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效果;其次,由于北方航道运输的主要货物集中在能源资源领域,能源资源开采程度以及“支撑区”项目建设的进展直接影响了航道通行的效率,三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特性则主要表现在,航道通行、油气开采和支撑区建设的模式、方向和评估的方法完全不同。首先,在开发模式和方向上,根据资源禀赋的特点,俄罗斯对航道进行了管理框架的构建、通航法律制度的规范以及发展一切与运行相关的运输工具、基础设施以及信息支持。利用资源禀赋的特点对北极地区陆上和大陆架的油气资源进行分析,总结了油气综合体战略管理模式和国际勘探开发模式,并探究油气未来发展的方向。运用增长极理论方法继续对推进北方海航道建设和能源资源开发两个战略目标而规划出的重点建设区域,虽然区域轮廓模糊,但也是旨在实现俄罗斯北极战略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瞻区域;其次,在评价方法上,北方航道采用了总货物运输量、过境货物运输量及货物、重要港口货运量以及破冰船运行时给俄罗斯带来的经济收入分析了航道的利用率。油气资源开发从北极地区资源开采所占份额、开采量、对主要合作伙伴国的运输量以及促进本国技术和设备进口替代化的角度分析开采效率。因“支撑区”概念落实较晚,仅取得了一些效果,而它是以总体规划的实施阶段和项目开发进程以及是否建立以矿产资源为核心的产业集聚为评判标准。通过对航道、油气和支撑区建设三个层面的开发过程和成效分析,俄罗斯北极的主要开发领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与取得的成果相比,实际上面临的阻碍因素更多,这些因素主要由整体上存在的短时间难以解决或调和的矛盾以及各领域在开发中面临的问题所组成。从整体来看,国际经济制裁的延长、产业结构的严重失衡、投资环境的持续恶劣、劳动力资源的不断减少、爆发地区冲突的预期以及生态环境的脆弱,这些都加大了俄罗斯北极开发难度,影响了北极开发进程。从重要领域来看,在航道通行方面,国际航运业危机、油气价格下跌、与传统航线的竞争以及气候条件的恶劣等降低了北极航道通行的红利;在油气资源开采方面,油气项目开采风险高以及俄联邦为保障能源安全而限制国内外企业参与油气使原本规划好的项目举步维艰;在“支撑区”建设方面,俄联邦对各支撑区投入的融资结构差距大、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难度大和地区间发展水平差距太大使“支撑区”难以均衡发展。俄罗斯北极地区开发对本国经济的重要作用为其他国家发展进行北极活动提供了依据,为了最大限度地营造有利于北极开发的国际环境和氛围,俄罗斯以和平、开放的姿态加强同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合作,可以说,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效果和克服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取决于国际合作的发展。但受西方制裁影响,俄罗斯与美欧开发合作的项目或推迟或停滞。在此情况下,中俄北极合作存在着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实现全方位战略对接的可行性以及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必要性,虽然两国合作存在一定的制约,但从长远来看,中俄北极合作不仅有利于成为两国关系中合作的新亮点,更有助于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时,树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以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大国典范。
宋海永[2](2020)在《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及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深化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海外利益的规模日益扩大。而近年来,国际安全局势严峻,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权更迭、社会动荡、恐怖袭击、民族宗教冲突、入室抢劫等严重威胁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成为推动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契机,但由于中国保安企业海外发展起步较晚,同时,保安行业属于重要且敏感的行业,开展海外业务不能盲目的“走出去”。如何“走出去”以及在遭遇风险时如何管控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对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风险和路径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为本文研究的基本范畴及理论基础,主要对保安服务、保安企业的概念内涵进行界定,并对本论文撰写所依据的理论进行阐释。第三部分对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现状进行介绍,再从政治、法律、经营和社会文化四个角度对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研究,分析了国外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及风险防控的经验与启示。第五部分是在基于对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选择,即采取多样的投资方式,审慎的市场选择,系统的风险防控。
陈彦羽[3](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杨晓培[4](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常影[5](2019)在《香港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POSPD)设计导控研究与启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城市土地呈现出高容积率和高开发密度的特点,特别是在土地商业价值较高的街区,独立用地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显现不足。与此同时,随着国内规划和建筑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设计师有意或无意的在建设开发地块内设置出一些向城市开放的公共空间,人们逐渐发现这类空间可以承担起城市公共空间的职能,成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在建设用地内能够24小时免费供公众使用的开放空间,可称之为建筑公共开放空间,鉴于其公众性,亦可称之为建筑公众空间。这种类型的空间既可以位于室内也可以是室外露天空间,功能涵盖通行和休憩等各类活动。国外在这个部分的实践始于上世纪60年代纽约的POPS(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政策,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最终影响全世界。香港实施的POSPD(Public Open Space in Private Development)政策借鉴了纽约经验,通过规划条例、合约管理、规范、监管环境、设计标准、公众参与等方面建构了完善的导控体系,成为实施建筑公众空间政策较为成功的亚洲城市之一。与内地相似的土地制度、文化背景和都市发展进度,使得香港在规划、建设和监管方面对内地建筑公众空间的设计和导控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论文通过借鉴香港关于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POSPD)政策的经验,指出内地现阶段建筑公众空间的发展问题,即尽管建筑公众空间已显露其重要性,但多数城市只停留在规划标准上的只言片语,没有形成系统的导控体系。基于此种情况提出了搭建规划、实施和监管体系,以完善建筑公众空间设计、建设和管理导控体系的详细措施。本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研究,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论述研究背景、意义、对象和内容,综述国内外关于建筑公众空间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现状,解读建筑公众空间的概念、特征和表现,为导控体系的搭建提供立题依据与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论文核心,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分析和借鉴香港POSPD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结合实地调研总结个案中设计、管理、运行机制中的控制要素,梳理出香港POSPD设计导控体系的逻辑框架,即分为前期认证、中期搭建、后期监管三个阶段,并着重探讨其体系发展和设计标准。第三部分是启示部分,包括第五章,通过对比香港和内地在规划管理上的异同来探讨建筑公众空间设计导控在国内落地实施的可行性,以“规划-建设-使用”三个层次来搭建建筑公众空间导控体系,对管理构建方式和执行流程等细节标准提出建议。
汪炜[6](2019)在《东南亚“全球城市”环境治理的多层次国际合作研究》文中提出论文描述和解释了全球化时代东南亚全球城市环境治理的多层次国际合作机理,并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全球城市——雅加达和马尼拉为案例,分析了它们是如何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国内分权改革深刻影响了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央地关系,并逐渐影响到各自国家首都的城市发展与规划,进而影响了城市环境治理格局。通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雅加达和马尼拉逐渐成长为全球城市。在经济参与了全球体系分工的过程中,城市治理体系也吸纳了国际行为体的参与,由此,两座城市被多类型的国际行为体卷入到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当中。为应对严重的环境危机,雅加达与马尼拉分别在城市层面、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跨国城市网络层面开展了与多种国际行为体的合作,这些国际行为体包括:部分发达国家及新兴经济体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国际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以及跨国公司等。在城市层面,以“主体治理”的形式充分发挥城市的主体作用;在国家层面,城市接受国家“自上而下”的授权治理形式,在多个方面配合整体的环境治理;在区域层面,东盟在法律政策设置和开展创新项目上,为城市的环境治理提供多类型的服务;在跨国城市网络层面,跨国城市网络协调内部资源、动员外部资源,就雅加达和马尼拉较为集中的环境问题开展合作治理。在四个层面上与多样的国际行为体的合作即使不能完全治理两座城市的环境问题,但最少提供了一种可能,即在全球治理时代,没有什么行为体能与其他行为体相区隔,多层次国际合作是全球治理时代的重要特征;同时,多层次国际合作能够将城市环境治理、国家环境治理与全球环境治理相联系,打通国内与国际的治理界线。以C40和ICLEI为代表的全球性跨国城市网络和以Citynet为代表的区域性跨国城市网络给雅加达和马尼拉带来一种新的治理体验:无中心,扁平化,高度知识共享、能力建设与议程设置帮助雅加达和马尼拉接触到国际最为先进的城市环境治理体系,并且将“自上而下”的政府环境治理体系与“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环境治理体系勾连起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是体现东南亚全球城市外交的最新方式。多层次国际合作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新型治理模式,注重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结合起来,通过对城市社区和公民社会的培育来消弭内外政治治理的“鸿沟”,确保将城市环境治理目标与国家治理的议程结合起来,推进绿色城市主义理念的落地生根,进而在东南亚地区创造出城市发展的绿色命运共同体。
邵帅[7](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许超[8](2019)在《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文中认为英国是世界上遭受恐怖主义威胁较为严重的国家,恐怖主义在英国被视为头号安全威胁。为打击滋生恐怖主义的极端主义思想,英国自21世纪以来开展的反恐斗争重点就是其实行的一系列去极端化政策。本文的研究以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效果评估等问题。总体来说,英国的反恐斗争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2001年“9.11”事件前为打击分裂主义为特征的恐怖主义阶段,主要是打击爱尔兰共和军的恐怖主义分裂活动;2001年“9.11”事件发生至2005年的“7.7”事件之间,主要是参与全球反恐阶段;2005年“7.7”事件以后,英国的反恐斗争才进入去极端化阶段。英国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背景主要是,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再加上英国反恐陷入了越反越恐的窘境。从英国不同阶段反恐斗争的特点来看,去极端化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在英国日益兴起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和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首先,2006年英国政府提出了反恐“竞赛”战略,将预防工作列为反恐四大支柱之一;其次,2011年为应对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威胁,英国政府正式出台了《预防战略》;再次,2015年为有效打击日益增长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威胁,英国政府正式推出了《去极端化战略》;最后,面对2017年后频繁遭受的恐怖袭击和极端主义威胁的进一步加深,2018年3月成立了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另外,在目标设置上,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认知层面上的转变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与各个风险场所的合作。这些风险场所主要包括学校、互联网、宗教组织、慈善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和监狱。通常来说,这六大风险场所最容易受到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英国政府的去极端化政策就是要求这些机构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承担责任,并在这些风险场所设立各种专门机构进行指导和监控,负责去极端化工作。与此同时,这些风险场所自身也积极采取各种举措配合政府的去极端化工作。在英国政府实行去极端化政策的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开展了形式各异的去极端化工作,本文既选取了与英国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相似的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丹麦、德国、法国和比利时,也选取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去极端化成效最为显着的中东大国沙特以及去极端化特色非常鲜明的印尼和新加坡,与英国的去极端化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启示。通过对比发现,世界各国去极端化的模式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受制于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现实状况差异的影响,各国的去极端化政策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看来,英国是世界上去极端化政策实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多年的去极端化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社区反恐预防机制和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不过,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表现为去极端化政策使得穆斯林群体常常被整体“嫌疑人化”,还有去极端化政策带来的人权问题,这些都使得去极端化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通过对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四个方面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第一,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必须清晰并有针对性;第二,必须对去极端化政策和社会融合政策进行必要的区分;第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必须要基于本国具体国情;第四,要动员各种力量参与到去极端化工作中来。作为同样遭受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中国也可以从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成效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上官小红[9](2018)在《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文中指出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华侨政策,分别在侨乡与海外展开了侨务工作。论文以现有档案资料为基础,对此展开较为系统的研究。绪论部分介绍了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现状等基本问题,指出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而侨乡政府的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闽省政府施行的侨政是基于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因此,第一章主要阐述这一时期闽籍华侨在海外的人口规模约占世界华侨华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量集中于东南亚;其经济实力颇为可观;闽籍华侨在海外的华侨教育与华文报纸方面的起步较早,发展迅速,而闽属社团与闽籍侨领亦在华侨社会中有重要的影响。第二章则论述民国时期福建省侨务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其职责、机构自主性等,这些机构处理的侨务工作以侨乡事务为主,海外事务相对较少。论文将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分为侨乡施政与海外侨政两个部分。福建省府的侨乡施政内容较多,为保持章节平衡,故将其分为上下两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包括了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完善,尤其是战时兵役制度对华侨出入境的影响尤大;省府争取侨汇,动员与鼓励华侨汇寄侨款,支持银行与邮局介入侨汇工作,疏导战时侨汇汇寄阻隔,清理积压侨汇等;省府积极传达中央政府对华侨投资的鼓励政策,并因地制宜地制定福建省的鼓励政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引导华侨积极参与不同行业的投资,如战时的矿产、垦殖等,并承诺为华侨回国投资之实业提供便利与保护;倡导侨办教育,出台褒奖华侨兴资办学的政策,并对这些私立学校加强监管,要求设立校董会并向政府立案,鼓励华侨配合政府开展五年教育计划;为弥补侨务机构的不足,省府对归侨团体加强管控并使之协助政府处理侨务工作,如处理华侨出入境手续、协助赈济侨胞及引导华侨等工作;太平洋战争后,华侨大量回国,省府积极开展救济困难归侨侨眷的工作,设立了许多临时救济机构,负责救济工作,包括紧急救济与生产救济;为赢取海外闽籍华侨的侨心,保护归侨侨眷无疑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保护其免受勒索与压迫,处理侨民诉讼案件,除此之外,采取一些针对归侨侨眷的优惠政策等。第五章是关于民国时期的福建海外侨政。从第一章中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侨情可知,闽籍华侨社会及其社团组织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对海外闽属社团加强管理,在此基础上,省府努力争取华侨社团的支持,交由其主导劝募工作,并利用其宣传闽省政,福建省政府的海外侨务工作离不开闽属华侨社团的支持与配合,闽属华侨社团也借此提出省府改善侨乡政治等。海外宣慰、宣传亦是侨乡政府追求经济利益与争取侨心的重要工作;民初,闽省府积极呼吁外交部交涉荷属华侨升旗被虐案,闽省民政厅第四科还发表了保护海外闽侨的声明,战后吁请保护荷属华侨等。论文认为侨乡政府施行华侨政策是为了实现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基于此,第六章对上述华侨政策及施政情形进行效果分析,认为福建的侨政以侨乡政策为主,争取侨汇、鼓励华侨投资、倡导侨资兴学、管理归侨团体等内容有明显的成效。但在管理出入境侨民、保护归侨侨眷等内容中难以落实到位,尤以争取侨心之关键的保护归侨侨眷的政策弊端最为显着。侨乡施政在经济上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政治上则少有成效。而海外侨政则受制于各种因素,使侨乡政府难以插手,仅能通过对海外侨团的管理与宣慰、各种途径的宣传及少有的保护华侨措施以加强其向心力,获得一定的效果,但保护海外华侨的效果并不显着。
余澄[10](2017)在《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化发展进程为腐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大量机会。韩国政治发展的过程伴随着腐败的不断滋生,也伴随着韩国政坛反腐败的巨大风潮。民主化后的韩国政府,反腐体制得到逐步完善,官僚腐败受到有效控制,金钱政治越来越成为韩国腐败的重要形式。国家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廉洁,而政治家却走向腐败,导致韩国成为结构型腐败国家代表之一。韩国反腐败经历了从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的艰难历程,但真正使韩国反腐斗争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得益于韩国几届总统有强烈的反腐意愿和坚决的治腐决心,借助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强硬的反腐方法,组建完善的廉政治理体系,使运动式反腐进化为制度式反腐,促进韩国社会清廉公正。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进程、动因及特点,以及取得的良好的实施效果,对于当下中国廉政治理和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简要论述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梳理和评价该选题在国内国外的研究现状,对“腐败”、“廉政”、“治理”、“廉政治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等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厘定选题研究的目的、内容、思路及方法。第二章主要是韩国政治发展进程及其该进程中发生的腐败现象的基本分析。根据韩国政治发展进程,将其分为民主实验期、威权主义期、新民主化期三个阶段,梳理出每一个阶段发生腐败的特点,并系统地理论分析腐败在不同时期发生的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主要危害。第三章重点研究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立的历程、原因及特点。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国家为实现对国家、社会的治理和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而设置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及程序的总和,亦包括支撑这些制度结构的价值体系。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指长期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体系结构。在分析和探讨框架制定的原则的基础上,从政治学、法学、文化学等视角分析了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发展动力、基本框架及其体系特点。研究发现,反腐败机构独立性、法律制度完备性、预防腐败前置性、从严惩治坚决性、社会力量协同性、廉洁教育针对性是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主要特点。第四章从数理统计分析角度对韩国反腐与国家廉政治理成效进行分析。主要运用透明国际发布的腐败印象指数(CPI)和行贿指数(BPI),以及韩国社会腐败认知指数调查数据来揭示韩国在不同时期腐败程度及廉政治理成效,力求在公正的态度与科学方法上客观反映韩国廉政治理效能,以探求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对反腐及廉政治理影响的机制。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与反腐败关系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理论框架,以期为世界各国及地区反腐败及廉政治理提供理论指导。第五章主要探讨韩国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价值及启示。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既有现代化发达国家的特点和共性,也有作为受儒家传统文化影响和传统社会结构固化体制而形成的特质和局限,其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具有一定的全球范本价值。最后分析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独特价值,分析其对全球廉政治理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在结论部分指出,在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传统与现代在体制结构与文化等方面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韩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体制型腐败与收买型腐败形式仍然存在。韩国廉政治理体系建设既有其系统优势,然而,因其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和失衡,造成制度不能执行新的社会功能,所以廉政治理体系的结构、功能及成效存在缺陷与不足。社会腐败是具有蝴蝶效应的系统性“社会病症”,着力于单一、分散的反腐政策想要产生效果是十分困难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必须着眼于全局结构体系,既要遵循反腐败规律,同时注重预防体系建设,更要构筑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德治多管齐下的防治腐败的体系。最后回应廉政治理理论指导下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实现路径。本研究运用多学科视角,通过纵向梳理、历史追溯、案例举证,较为系统地探究了韩国不同政治发展阶段腐败的特点、原因及其危害,分析了韩国建构廉政治理体系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动力,介绍了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组织架构、法制体系及主要特征。客观公正地评价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成效及其影响因素。韩国的廉政治理道路在曲折中前行,最终走向了一条光明正确的道路。我国反腐倡廉道路任重而道远,韩国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反腐制度和体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然而,本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在理论的运用、文献的综述、横向的比较、结果的阐释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欠缺,这需要今后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
二、《新加坡共和国私营调查与保安机构法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加坡共和国私营调查与保安机构法令》(论文提纲范文)
(1)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北极地区开发的研究 |
1.2.2 关于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总体研究 |
1.2.3 关于俄罗斯北极开发具体领域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相关概念 |
2.1.1 北极地区范围及开发概念 |
2.1.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范围 |
2.1.3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范畴 |
2.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增长极理论 |
2.2.2 要素禀赋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动因 |
3.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历史沿革 |
3.1.1 探索发现-奠定基础阶段(1917-1990) |
3.1.2 机制重组-机制转型阶段(1991-1999) |
3.1.3 政策酝酿-实际启动阶段(2000-2011) |
3.1.4 政策强化-全面开展阶段(2012-至今) |
3.2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现实动因 |
3.2.1 北极开发的经济利益动因 |
3.2.2 北极开发的社会环境动因 |
3.2.3 北极开发的政治安全动因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目标与政策 |
4.1 俄罗斯北极开发目标 |
4.1.1 促进俄罗斯北极地区经济增长 |
4.1.2 推动俄罗斯北极地区社会发展 |
4.1.3 保护俄罗斯北极地区生态环境 |
4.1.4 保障俄罗斯北极地区国家安全 |
4.2 俄罗斯北极开发政策 |
4.2.1 北极开发的招商引资政策 |
4.2.2 北极开发的财政税收政策 |
4.2.3 北极开发的社会保障政策 |
4.2.4 北极开发的环境保护政策 |
4.2.5 北极开发的地区安全政策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重点领域及推进措施 |
5.1 挖掘地理禀赋:完善北方海航道运营管理体系 |
5.1.1 构建联邦、区域、公司三级管理架构 |
5.1.2 遵循无害通行和过境通行的法律制度 |
5.1.3 建设“北方海航道”通行的运营模式 |
5.2 利用资源禀赋:加强油气资源开发 |
5.2.1 北极陆上及大陆架的油气资源开发现状 |
5.2.2 俄罗斯北极油气资源的开发模式 |
5.2.3 俄罗斯北极油气资源的开发方向 |
5.3 培育新增长极:建设“北方发展支撑区” |
5.3.1 “支撑区”构想的政策出台 |
5.3.2 基于经济地理方法探究的“支撑区”内项目选择标准 |
5.3.3 “支撑区”的规划:打造北极开发增长极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成效及制约因素 |
6.1 俄罗斯“北方海航道”通行的效果评估 |
6.1.1 “北方海航道”的物流运输成效显着 |
6.1.2 “北方海航道”开发面临的困境 |
6.2 俄罗斯北极地区油气开采的效果评估 |
6.2.1 北极油气资源开发占比逐年提升 |
6.2.2 北极油气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
6.3 俄罗斯北极“支撑区”建设的效果评估 |
6.3.1 北极“支撑区”建设实施效果尚未明显体现 |
6.3.2 北极“支撑区”建设面临的局限性 |
6.4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制约因素 |
6.4.1 投资环境较差影响北极项目运行潜力 |
6.4.2 劳动力潜力弱难以支撑北极开发力度 |
6.4.3 产业结构严重失衡加大“资源诅咒”风险 |
6.4.4 生态环境脆弱增加可持续发展难度 |
6.4.5 西方国家制裁严重延缓北极开发进程 |
6.4.6 对北极地区爆发冲突的担忧降低合作意愿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 |
7.1 俄罗斯北极开发的国际化趋势 |
7.1.1 俄罗斯北极开发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7.1.2 俄罗斯北极开发国际合作的可行性 |
7.2 中俄北极开发的重点合作领域 |
7.2.1 依法并合理利用北极资源的合作 |
7.2.2 建设并开发北极航道通航的合作 |
7.2.3 开拓并实现北极旅游休闲的合作 |
7.2.4 保护北极气候与生态环境的合作 |
7.2.5 积极探索并认识北极科考的合作 |
7.3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的制约因素 |
7.3.1 中俄关于“冰上丝绸之路”概念的分歧 |
7.3.2 航道通行问题制约合作项目的收益 |
7.3.3 积极寻求北极合作的国家间竞争带来的压力 |
7.4 中俄北极开发合作的模式探索 |
7.4.1 本国资金投入与多方资本参与相结合 |
7.4.2 北极项目开发与生态理念相结合 |
7.4.3 选择可行建设项目与模块化架构相结合 |
7.4.4 支撑区建设与中俄“冰上丝绸之路”相结合 |
7.4.5 中俄北极“公域”合作与参与俄罗斯国内建设相结合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及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2 研究的基本范畴及理论基础 |
2.1 研究的基本范畴 |
2.1.1 保安服务 |
2.1.2 保安企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总体国家安全观 |
2.2.2 安全私有化理论 |
2.2.3 风险管理理论 |
3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现状及风险分析 |
3.1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现状 |
3.1.1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动因分析 |
3.1.2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发展历程 |
3.2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风险分析 |
3.2.1 政治风险 |
3.2.2 法律风险 |
3.2.3 经营风险 |
3.2.4 社会文化风险 |
4 国外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之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路径 |
4.1.1 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企业的发展 |
4.1.2 拓宽海外保安服务领域 |
4.1.3 以高科技安防技术为主 |
4.2 国外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风险防控 |
4.2.1 本地化经营 |
4.2.2 专业的保安人员教育培训 |
4.2.3 重视保安业海外发展立法 |
5 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选择 |
5.1 多样的投资方式 |
5.1.1 绿地投资 |
5.1.2 跨国并购 |
5.1.3 战略联盟 |
5.2 审慎的市场选择 |
5.2.1 保安企业服务区域选择 |
5.2.2 保安企业服务对象选择 |
5.2.3 保安企业服务内容选择 |
5.3 系统的风险防控 |
5.3.1 政府层面 |
5.3.2 保安企业层面 |
5.3.3 行业协会层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一、反恐羁押 |
二、人身自由权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二、财产权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一、反恐监听 |
二、隐私权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第二节 启示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香港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POSPD)设计导控研究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
1.1.1 城市公共空间发展现状不佳 |
1.1.2 城市公共空间开发面临困境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公众空间相关概念 |
1.3.2 设计导控相关研究 |
1.3.3 香港POSPD相关理论研究 |
1.3.4 建筑公众空间相关实践动态 |
1.4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创新点和关键点 |
1.5.1 研究创新点 |
1.5.2 研究关键点 |
1.6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建筑公众空间设计导控实践的发展 |
2.1 国内外城市土地私人化发展特征 |
2.1.1 美国土地的私人发展特征 |
2.1.2 国内公有土地的私人开发特征 |
2.2 国内外对建筑公众空间设计导控的实践 |
2.2.1 美国的POPS导控实践 |
2.2.2 日本的POPS导控实践 |
2.2.3 新加坡的POPS导控实践 |
2.2.4 台湾的POPS导控实践 |
2.2.5 香港的POSPD导控实践 |
2.2.6 内地建筑公众空间导控实践 |
2.3 国内外建筑公众空间导控经验 |
2.3.1 建筑公众空间导控过程 |
2.3.2 建筑公众空间操作机制 |
2.3.3 建筑公众空间设计标准 |
2.3.4 建筑公众空间管理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香港POSPD设计导控体系研究 |
3.1 香港的土地开发制度 |
3.1.1 土地租赁制度 |
3.1.2 土地租赁制度与建筑公众空间的关系 |
3.2 香港POSPD的发展历程 |
3.2.1 保守时期:1841年-1962年的殖民政策 |
3.2.2 早期探索:1962年-1997年的规划干预 |
3.2.3 萌芽时期:1997年-2008年的探索过渡 |
3.2.4 建立时期:2008年-2011年的体系建立 |
3.2.5 可持续发展时期:2011年至今的逐步走向成熟 |
3.3 香港POSPD的设计导控体系 |
3.3.1 规划体系 |
3.3.2 管理机构 |
3.3.3 运作手段 |
3.3.4 申请程序 |
3.3.5 监管环境 |
3.3.6 信息公布 |
3.4 POSPD导控条例及文件 |
3.4.1 香港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
3.4.2 建筑物(规划)条例 |
3.4.3 PNAP 233 |
3.4.4 设计管理指引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香港POSPD案例研究 |
4.1 POSPD案例调研 |
4.1.1 空间数量统计 |
4.1.2 空间类型归纳 |
4.1.3 空间现状质量 |
4.1.4 典型案例挑选原则 |
4.2 POSPD典型案例研究 |
4.2.1 铜锣湾时代广场 |
4.2.2 汇丰银行总部 |
4.2.3 新纪元广场 |
4.2.4 嘉亨湾 |
4.2.5 港湾豪庭 |
4.2.6 启德海滨长廊 |
4.3 香港POSPD设计导控经验总结 |
4.3.1 积极经验 |
4.3.2 不足之处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香港POSPD经验对内地的启示 |
5.1 宏观层面——提出可持续规划政策 |
5.1.1 规划体系落地 |
5.1.2 完善法律法规 |
5.2 中观层面——制定流程和标准 |
5.2.1 建立空间认定方法 |
5.2.2 搭建申请和审批程序 |
5.2.3 优化奖励和惩处办法 |
5.2.4 细化空间设计标准 |
5.3 微观层面——完善监管环境 |
5.3.1 确认责任和监管环境 |
5.3.2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与评价体系 |
5.4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东南亚“全球城市”环境治理的多层次国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论文架构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东南亚城市环境问题及治理困境 |
第一节 雅加达的环境问题及治理困境 |
第二节 马尼拉的环境问题及治理困境 |
小结 |
第二章 主体治理:城市层面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环境治理中的城市 |
第二节 雅加达大都会层面的环境治理国际合作 |
第三节 马尼拉大都会层面的环境治理国际合作 |
小结 |
第三章 授权治理:国家层面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环境治理中的国家与城市 |
第二节 印度尼西亚政府层面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菲律宾政府层面的国际合作 |
小结 |
第四章 服务治理:区域层面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城市环境治理的东盟机制 |
第二节 东盟层面的国际合作 |
小结 |
第五章 协调治理:跨国城市网络层面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环境治理中的全球性跨国城市网络 |
第二节 环境治理中的区域性跨国城市网络 |
小结 |
第六章 多层次国际合作治理的经验、困境及解决之道 |
第一节 多层次国际合作治理的经验 |
第二节 多层次国际合作的困境及解决之道 |
小结 |
结束语:未竟的治理进程 |
一、初步的结论 |
二、进一步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总体思路与结构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英国反恐斗争中去极端化政策的形成背景与演进过程 |
第一节 英国反恐怖主义的阶段 |
一、反恐怖主义分裂阶段(2001 年之前) |
二、全球反恐阶段(2001—2004 年) |
三、去极端化阶段(2005 年以来)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产生的背景 |
一、英国多元文化主义践行的失败 |
二、伊斯兰极端主义在英国的兴起 |
三、英国反恐陷入越反越恐的窘境 |
第三节 去极端化政策基本内涵的演进过程 |
一、从恐怖主义到极端主义 |
二、从极端主义到伊斯兰极端主义 |
三、去极端化政策的基本含义:从反恐到打击伊斯兰极端主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目标设置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一、英国的反恐“竞赛”战略 |
二、2011 年英国的预防战略 |
三、2015 年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 |
四、2017 年打击极端主义委员会的成立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目标设置 |
一、认知层面上的转变:有效遏制极端思想的蔓延 |
二、具体行为上的断绝:铲除英国本土恐怖主义的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实施 |
第一节 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 |
一、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背景 |
二、学校:防止极端思想渗入的举措 |
第二节 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 |
一、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背景 |
二、互联网: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举措 |
第三节 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 |
一、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背景 |
二、宗教场所:挑战极端主义意识形态的举措 |
第四节 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 |
一、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背景 |
二、慈善机构:杜绝极端组织获取资金的举措 |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 |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背景 |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干预极端主义患者的举措 |
第六节 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 |
一、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背景 |
二、监狱:改造极端主义分子的举措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英国与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一节 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欧洲各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制定与实行 |
二、英国与欧洲其它国家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二节 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沙特去极端化政策的提出与实行 |
二、英国与沙特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第三节 英国与新加坡、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一、英国与新加坡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二、英国与印尼去极端化政策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与困境 |
第一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成效 |
一、建立了社区反恐预防机制 |
二、开展了多部门协作的“渠道”项目 |
第二节 英国去极端化政策的困境 |
一、穆斯林群体被整体“嫌疑人化” |
二、英国去极端化政策下的人权问题 |
三、去极端化的干预效果大打折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9)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概况 |
第一节 民国时期闽籍华侨数量估算与海外分布 |
第二节 闽籍华侨的经济地位与职业结构 |
第三节 闽籍华侨的文教社团及其影响力 |
第二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务机构设置与侨务理念的演变 |
第一节 福建暨南局的兴废 |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闽省的侨务机构 |
第三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上) |
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与移民 |
第二节 争取与疏通侨汇 |
第三节 鼓励华侨回省投资政策 |
第四节 倡导侨办教育 |
第四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下) |
第一节 侨政与福建归侨团体的兴起 |
第二节 福建归侨侨眷之战时救济 |
第三节 保护归侨侨眷 |
第五章 民国时期福建海外侨政 |
第一节 管理与密切联络海外闽侨社团 |
第二节 海外宣慰与宣传 |
第三节 保护海外华侨 |
第六章 侨政效果 |
第一节 侨乡施政效果 |
第二节 海外侨政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腐败的概念 |
(二) 腐败的成因 |
(三) 韩国腐败与反腐败问题 |
(四) 韩国廉政治理体系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腐败 |
(二) 腐败的测量 |
(三) 腐败的类别 |
(四) 廉政、治理与廉政治理 |
(五) 国家廉政治理体系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研究目标及内容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所存在的腐败分析 |
一、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发生腐败的特点 |
(一) “民主实验期”政治体制阶段(1948—1960年)的腐败 |
(二) 威权主义政治体制阶段(1961—1987年)的腐败 |
(三) 新民主化政治体制阶段(1987—现在)的腐败 |
二、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成因分析 |
(一) “民主实验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二) 威权主义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三) 新民主化时期腐败的主要成因 |
三、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结构特征 |
(一) 威权政体是韩国权力性腐败的源头 |
(二) “政经癒着”是韩国结构性腐败的顽疾 |
(三) “言经癒着”是韩国新权力腐败的深化 |
(四) “金钱政治”是韩国腐败的主要形态 |
四、韩国在不同政治体制阶段腐败的主要危害 |
(一) 动摇国家政权合法性基础 |
(二) 危害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 |
(三) 拉大社会不平等及贫富差距 |
(四) 削弱民族的凝聚力及向心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建立 |
一、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建构过程 |
(一)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反腐运动及其立法 |
(二) 20世纪90年代政府卓越成效的立法推进 |
(三) 21世纪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系统建立 |
二、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
(一) 韩国的监察院制度 |
(二) 韩国的检察制度 |
(三) 国民权益委员会 |
(四) 韩国廉政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的特点 |
三、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法律制度 |
(一) 《刑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行贿和受贿罪 |
(二) 《腐败防止法》 |
(三) 《公职人员伦理法》 |
(四) 《信息公开法》 |
(五) 防止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设立运营的法律 |
四、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主要特点 |
(一) 严惩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
(二) 从惩罚为主到预防为主 |
(三) 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与推动 |
(四) 指向廉政治本措施的政府改革 |
(五) 韩国透明国际反腐的力量 |
(六) 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全民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成效分析 |
一、韩国国家廉政治理水平成效的评价 |
(一) 韩国腐败印象指数(CPI) |
(二) 韩国行贿指数(BPI) |
(三) 韩国国内调查评价 |
二、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效果分析 |
(一) 不同政治体制阶段的效果评价 |
(二) 实现社会清廉目标的制度架构 |
(三) 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国际经验 |
三、韩国廉政治理体系成效的理论探析 |
(一) 反腐败蕴含在国家廉政治理体系之中 |
(二) 国家廉政治理体系是反腐败治理之源 |
(三) 反腐败与廉政治理基本要素高度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价值及启示 |
一、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全球范本价值 |
(一) 建构制约腐败的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结构 |
(二) 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的示范价值 |
二、韩国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
(一) 重塑政治生态是廉政治理建设的战略选择 |
(二) 政治改革强力推行是廉政治理的有效手段 |
(三) 建立独立、高效廉政治理机构是基本条件 |
(四) 制定专门系统性廉政治理法律是制度保障 |
(五)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廉政治理是重要途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特征与经验 |
二、路径与反思 |
附录1 透明国际2012-2016年度全球清廉指数(CPI)及排名 |
附录2 透明国际1995-2016年韩国清廉指数(CPI)及位置值 |
附录3 作者读博期间科研情况统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加坡共和国私营调查与保安机构法令》(论文参考文献)
- [1]俄罗斯北极开发及其效应研究[D]. 徐曼.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保安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路径及风险防控研究[D]. 宋海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D]. 陈彦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5]香港私人发展公众休憩空间(POSPD)设计导控研究与启示[D]. 常影.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东南亚“全球城市”环境治理的多层次国际合作研究[D]. 汪炜. 暨南大学, 2019(08)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英国反恐斗争中的去极端化政策研究[D]. 许超.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9]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D]. 上官小红. 厦门大学, 2018(12)
- [10]韩国反腐进程中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研究[D]. 余澄.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