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黑必须深挖“保护伞(论文文献综述)
潘磊[1](2021)在《县级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多目标协同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以四川省H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赵秉志,陈诏[2](2021)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我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强调要"既抓涉黑组织,也抓‘保护伞’",并对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与"保护伞"最有对应性的罪名,其管辖主体却存在着实践与相关规定错位的现实状况。无论是"两个一律"的新要求,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还是公安机关不再适宜作为该罪管辖主体等情况,均亟需通过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予以应对。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更加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渎职性,将该罪管辖主体调整为监察委员会,将更有利于形成长效腐恶同除机制。
刘霜,杨静[3](2019)在《扫黑除恶应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新时代新形势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呈现新态势:从"扫黑"到"打黑",惩治范围更为广泛;扫黑除恶全面深入,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注重打击"保护伞",基层"拍蝇"是关键;运用法治思维扫黑除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究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法律适用依据、法律适用对策等方面的新变动,明确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更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内容包括:精准把握"打早打小"的惩治方针;深入贯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打击策略;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与者;适度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合理完善资格刑的配置。
王锋[4](2020)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黑恶势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世界文明与社会进步发展造成了重大阻碍。它渗透进入政治领域会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它渗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不但会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和机能,而且会极大损害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从短期来看,似乎已完成犯罪积累的黑恶势力转型到经济领域,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可以增强个别区域的经济活力,但是,从长远、整体上来看,其黑恶势力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一定会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并最终成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隐患。面对黑恶势力犯罪所具有的不容小觑的社会危害性与“与时俱进”的更新发展能力,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一定要以要结合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时代特征,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与常规侦查之间、依法严惩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解决侦查活动中主观认识狭隘、立法供给滞后、制度供给欠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在宏观上紧抓经济路径控制、政治生态净化、文化环境支撑、社会力量支持、专项斗争助力;在微观上实现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侦查制度应然形态的构建、侦查核心措施的完善。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理论分析。该章主要研究黑恶势力的本质内涵,首先,就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厘清从刑事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展开论述,为后续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相关研究做知识铺垫。其次,从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理论入手介入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宏观核心特征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时代特性研究。第二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历史沿革。该章主要研究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嬗变。该章从境外黑恶势力的演进与衰落与境内黑恶势力的衰败与兴起入手,分析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侦查面临的新情势、新特点、新规律。该部分内容通过揭示境内外黑恶势力犯罪兴衰,探寻当今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新模式。通过研究黑恶势力犯罪新情势发现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点,掌握该类犯罪的新规律,从而为犯罪侦查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实务分析。该章主要以中央督导组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黑除恶斗争专项行动“督导意见”和专项行动取得成果为样本,分析得出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主观认识局限、立法供给滞后和制度供给欠缺等问题。第四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总体布局的构想。该章内容针对第三章中提出的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宏观完善措施,即从政治生态净化、经济路径控制、文化环境支撑、社会力量支持和专项斗争助力五个顶层设计布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外部宏观协调,不局限于个案,放眼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探寻增强正常社会对抗并消灭黑恶势力“天然免疫力”,在加大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的同时,通过社会生态的宏观“调理”,形成合力赋能促进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第五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力与制度的规范化。该章从夯实侦查权的权力基础,规范侦查权的权力路径入手,以庭审实质化为抓手,探索侦查制度的协调与革新。第六章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该章就本文第三章、第四章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困境逐项提出完善建议,同时就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关键环节措施予以系统论述,发现微观具体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合法高效的解决方案。本章与第三章、第四章的关系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完善做到“宏观有考量、微观有对策”,提升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研究中要发现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不足。首先,就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而言,作为共同犯罪高级形态的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别,其组织形式更为复杂,成员分工更为细致,犯罪手段更为隐蔽,犯罪行为更为高效;与之对应该类犯罪侦查面临者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治理难等不利情形。虽然黑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差别明显,但是侦查实践在对该类案件的侦查手段、措施、方法与普通刑事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措施、方法没有本质差别。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对该类犯罪打击提升到专项斗争的高度,反映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实践中还存在侦查理论、侦查立法、侦查制度、侦查方法等缺位现象。其次,就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而言,现有政策法律体系对如何推进专项斗争,如何从国家政策落地成为可供执行的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如何有效治理及治理主体责任却只字未提。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主体是法定的并不代表治理的主体也是法定的。目前关于扫黑除恶斗争中黑恶势力治理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针对黑恶势力治理责任也没有从立法上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研究要探索建立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注意源头治理,否则难以跳出“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怪圈”。现阶段从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与治理实际效果来看几乎没有剜除“病灶”,造成不能从根本上防止“病情”发展的趋势。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以往大多类似于西医式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诊疗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滋生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还要借鉴“中医式”的疗法,要系统的看待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根本原因,侦查和“调理”要同程进行。黑恶势力犯罪是多种诱因交叉影响而产生,不从源头理顺,很难形成黑恶势力侦查和预防的长效机制,从而导致越侦越多、越查越散的不利局面。黑恶势力犯罪侦查要从宏观、微观层面考察。宏观层面就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上层建筑入手,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发挥制度助力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优势,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温床,增强抵御黑恶势力免疫力;微观层面讲究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提升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效能,最终对黑恶势力实现“把大的打小,把小的打散,把散的铲除”良性局面。在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实践中要注意运用创新战法,特别注重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斗争中的科技运用,依靠现代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从数据中主动发现线索,主动出击。黑恶势力通常躲在幕后,表面上进行的各种名义经济行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单就孤立个案而言有时很难找到关键的线索和违法犯罪的证据,但是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反常特征就会显现出来,例如黑恶势力偏好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黑恶势力为依托暗中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攫取高利回报等违法犯罪行为。表面上黑恶势力不敢光明正大实施,但是背地里他们化整为零,以个人名义向有资金需求的主体违法发放贷款,名义上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这些黑恶势力穷尽所有卑劣手段不能达到目的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执行债务人以实现债权。单就个案而言,表面这些经济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没有能引起合理怀疑的地方,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就会发现短时间内以某个融资担保公司为案件当事人在借款行为发生地的同类案件持续性增加,资金流动量巨大,这时就可能发生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找到案子的相对方就有可能了解到幕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进而开展专项调查。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主动发现异常资金流、异常交易行为、异常人员聚散等情报主动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的线索。黑恶势力犯罪在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被彻底消灭,西方一些所谓法学“先进”思想和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沦为黑恶势力的“制度保护伞。在这些国家黑恶势力成员学法、用法意识很强,根本不惧怕法律的威严。同时黑恶势力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寻求到最优质的法律资源为其所用,法律日益沦为其最安全、最有效的“保护伞”。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在改革开放后“死灰复燃”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因素。新中国建国后我们能在较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缔、消灭黑恶势力存在,现阶段坚持和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也必将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张颖[5](2020)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反黑力度持续加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断变化衍生,向更高层次迈进,以逃避侦查打击。整体来看,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形势依旧严峻,其后备力量涉恶犯罪团伙依然较为活跃,呈现出组织形式公司企业化、获取犯罪收益方式多元化、软暴力手段逐渐凸显、对基层政权腐蚀日益加剧、向网络世界延伸渗透等特点,给公安机关带来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从打击实践来看,相较于严峻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工作难点,例如:线索隐蔽难发现,收集渠道单一,接收线索整体质量不高;证据查找工作量大,证据体系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保护伞”隐蔽性强、查办难度大,组织资产界定、处置存在疑难;打击专业队伍不强,民警保护不力等,亟需行之有效的侦查机制,以制度化的资源配置、人员分配来破除侦查困境。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以更强的力度扫除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专项斗争从政治力量、法律政策、办案资源等方面为侦查工作,特别是侦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安机关也应当以此为契机,立足于侦查实践,从建强专业队伍、加大经费装备保障、扫黑民警维权等方面完善专业队伍保障机制;从强化线索摸排核查、情报研判预警等方面完善情报线索引导侦查机制;从异地用警、挂牌督办、网技侦同步上案等方面完善专案保障机制;从畅通协作渠道、案件协查调证、问题线索双向通报反馈等方面完善行政单位合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组织、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协同联动;从涉案资产认定处置及组织成员防逃追逃等方面完善犯罪财富调查机制和组织成员追逃机制,多措并举,以期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贾怡乐[6](2020)在《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黑恶势力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对于当今中国的政治、经济、治安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俨然成为了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之一。新时期的黑恶势力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特点,不断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如何解决黑恶势力带来的种种困扰,成为了摆在执政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全国上下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时期,认为“扫黑除恶”只是一阵风,抑或是扫黑除恶应当适可而止诸如此类种种不和谐的“负面”声音偶有传出,严重影响了专项斗争的进程。全方位保障专项斗争顺利进行,不但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社会稳定作为国家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是各级政府极力追求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染指经济生活、拉拢“保护伞”的种种做法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当前的社会稳定。作为新时期国家主动应对黑恶势力危害作出的重大决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提升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水平、规范维护经济稳定发展的社会秩序、营造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良好环境和形成维护人心稳定的集体共识等方面共同发挥着对于社会稳定的维护作用。同时伴随着专项斗争的逐步开展,为了在扫黑除恶后半程更好的巩固扫黑除恶成果,需要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升办案专业水平、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具体对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发力,才能彻底的打赢这场攻坚战,有效地应对黑恶势力对于社会稳定的危害。
张田佳[7](2020)在《恶势力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现今打击的重点。“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是一个非法定概念,源于司法需求,但却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限制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要及时有效地严惩恶势力犯罪。但由于研究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恶势力犯罪过程中遭遇尴尬,不能有力打击犯罪。恶势力一般为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纠集者相对固定;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属于时分时合、时聚时散的松散性群体,且不以经济利益为特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以暴力手段为主要的行为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较恶势力更为紧密,参加人数更多,更为固定,在经济特征方面,具有违法犯罪的雇佣性与多元犯罪的牟利性,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特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的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性。为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两高两部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法检两院认定界限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诉判不一;相关罪名的立法缺失,使得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等。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应在刑法中增设恶势力犯罪具体罪名,并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在立法上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要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设置多样化的刑罚,使不同刑罚发挥合力,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罪。
柴文青[8](2020)在《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显着成就,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兴旺发达。同时,社会治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破坏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此,2018年1月,国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农村基层为主要阵地,严厉打击农村各种黑恶势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进行农村社会治理是关键,其中探索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是其重要一役。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通过对黑恶势力进行界定,分析了近几年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如组织形式转变、犯罪手段趋于软暴力,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等,并且从社会转型影响、市场规则不健全、利益诉求多元化、基层控制力弱化、基层干部涉恶涉黑等角度对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明确黑恶势力产生的严重危害。在此基础上,第二章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探索及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总结出当前我国在农村基层开展“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与基本特点。第三章对当前农村“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与困境进行总结分析。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现实困境及社会治理薄弱点,从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四个方面为构建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王馨亿[9](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的有组织犯罪,它作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以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反社会性给我国社会生活各各方面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方面,它不仅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还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全面建成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顺利地实现产生巨大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展开严厉地打击。自1983年第一次大规模的“严打”整治行动开始,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次“严打”整治行动和1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面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的现实状况,2018年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以下简称“扫黑”)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在各级政府宣传部门、政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引导下,此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再一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扫黑”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至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全社会中形成了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诚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成绩斐然。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抑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嚣张气焰的作用,达到在一定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目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犹如一颗屡治不愈的“毒瘤”,随着专项严打的高压态势逐渐减弱,这些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在获取经济利益等欲望的驱动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死灰复燃”,并且逐渐突破传统的犯罪模式,开始向更加专业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呈现出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法律规定一直落后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及其犯罪主体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速度。因此,面对不断呈现新发展动向和趋势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刑事实体法始终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满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及时有效打击的需要,致使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的问题愈发严峻。由政府主导推进的历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都是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之时产生,依靠政策的治理,对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周期性”集中严打的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贯彻落实的“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只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暂时性的“治标”之效,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滋生和蔓延的目的。对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法治之策的研究,既需要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法律文本,同时也需要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认为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规定、突破法治的底线,着重强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偏重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在着重依靠刑事政策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忽视依法进行源头治理和防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长效机制,应对标本兼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挑战,需要基于依法治理的视角,遵循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标”之策与“治本”之策相结合的打击思路。具体而言,“治标”之策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治标”之用,并在法治的轨道内充分实现秩序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协调并重;“治本”之策的关键则在于提出自下而上的源头治理方案,挤压尚处于萌芽阶段的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根本上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乔壮壮[10](2019)在《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研究,从政策解读的层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决策定位做出了论证,对宽严相济和扫黑除恶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研究,两者的法治目标和政治目标具有一定的内在一致性,并且都追求正义价值和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但是扫黑除恶天然带有的“严打”基因也是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身是刑事法领域的政策指导方针,影响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方面,从政策本身来看,宽严相济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然而,扫黑除恶是新时期提出的打击黑恶势力的总方针,势必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视野和指导下更好地开展,这就要解决短期扫黑决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扫黑除恶其自身与宽严相济如何实现内在契合是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在“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方针下妥善解决打击面过大、功利性导致的程序缺位、政策的长效持续性不足、黑恶势力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晰、刑法特殊预防机能的损害等问题。为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宽严相济的契合,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目标下,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实现多元化立法,对黑恶势力实现多元综合治理,厘清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限,区分软暴力犯罪和传统的暴力、威胁犯罪,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精确裁量和把控,同时为解决政策长效性不足的问题,将专项斗争上升为长期的社会政策高度,完善其行动目标和行动方法,并且突出将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深入结合的重点,在党委领导机制、关联性企业的查处、回应民众关切层面严厉打击腐败分子。
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黑必须深挖“保护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黑必须深挖“保护伞(论文提纲范文)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概念 |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关系 |
(三)“保护伞”特征的非必要性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的影响 |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现状 |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规定现状 |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实践现状 |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审视与反思 |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错位将减损“两个一律”打击要求 |
(二)我国历次严打与打黑专项工作的不足揭示出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的现实需要 |
(三)公安机关作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管辖主体并不适宜 |
1.精准性上———公安机关职权特点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查办不符 |
2.科学性上———公安机关“自我查办”情况极易滋生新的腐败 |
3.高效性上———公安机关同时查办“黑”与“伞”力量有限 |
五、调整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之具体路径 |
(一)重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客体的渎职性 |
1.单一客体说中的“查禁活动说”不符合刑法分则设置的基本规律。 |
2.单一客体说中的“社会治安管理活动说”不能全面评价该罪的犯罪客体。 |
3.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笔者赞成复杂客体说及其对主要、次要客体的判断,即以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以国家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为次要客体。 |
(二)赋予监察委员会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
结语 |
(4)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基本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黑恶势力的内涵 |
一、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理论界定 |
二、黑恶势力及相关概念的司法实务阐释 |
第二节 侦查权控制与平衡的基本理论 |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权力监督理论 |
四、正当程序理论 |
五、司法最终裁决理论 |
第三节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时代特征 |
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共性特征 |
二、特殊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个性特征 |
第二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黑恶势力的嬗变 |
一、境外黑恶势力的演进与衰落 |
二、境内黑恶势力的衰败与兴起 |
三、黑恶势力犯罪新情势 |
第二节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嬗变 |
一、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发展历史 |
二、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发展趋势 |
第三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的实务分析 |
第一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的犯罪侦查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证考察 |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的犯罪侦查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视角下的黑恶势力犯罪侦查 |
一、主观认识局限 |
二、立法供给滞后 |
三、制度保障欠缺 |
第四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总体布局的构想 |
第一节 经济源头的控制 |
一、强化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增加其犯罪经济成本 |
二、加强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削除“黑色经济”负面影响 |
第二节 政治生态的净化 |
一、发挥政治制度的根本优势 |
二、突出政法机关专业素养 |
三、提升基层组织支撑作用 |
第三节 文化氛围的营造 |
一、加强主流文化建设排除犯罪亚文化滋扰 |
二、树立法治思维坚定法治文化信仰 |
第四节 社会助力的增强 |
一、激发社会力量支持排除犯罪侦查阻力 |
二、调动社会资源实现重点人员有效管控 |
三、借助技术加速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手段现代化 |
第五节 专项斗争成效的提升 |
一、扩大专项斗争作用 |
二、维护专项斗争成果 |
三、发扬专项斗争精神 |
第五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权力与制度的规范化 |
第一节 侦查权的控制与平衡 |
一、夯实权力基础 |
二、规范权力路径 |
第二节 侦查制度的协调与革新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制度改革 |
二、人民检察院指导侦查的制度化完善 |
三、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制度化完善 |
第六章 黑恶势力犯罪侦查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立案前准侦查措施的完善 |
一、线索整合措施的完善 |
二、初查合法性措施的完善 |
第二节 立案后侦查措施的完善 |
一、抓捕措施的完善 |
二、讯问策略水平的提升 |
三、黑恶势力保护伞侦查路径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成果 |
致谢 |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文献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2 扫黑除恶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界定 |
2.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介绍 |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界定 |
2.2.1 组织特征 |
2.2.2 经济特征 |
2.2.3 行为特征 |
2.2.4 危害性特征 |
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现状及特点 |
3.1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现状 |
3.1.1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形势依旧严峻 |
3.1.2 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备力量的涉恶犯罪团伙较为活跃 |
3.2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特点 |
3.2.1 组织形式公司企业化 |
3.2.2 获取犯罪收益方式多元化 |
3.2.3 软暴力手段逐渐凸显 |
3.2.4 对基层政权的腐蚀日益加重 |
3.2.5 向网络世界延伸渗透 |
4 制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效率的短板问题 |
4.1 线索隐蔽难发现,有效线索占比不高 |
4.2 证据体系庞大,查找工作量大 |
4.3 案件事实复杂,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
4.4 “保护伞”查办难度大,组织资产界定处置存在疑难 |
4.5 专业队伍不强、民警保护不力 |
5 扫黑除恶背景下完善侦查机制应对侦查短板问题的思路 |
5.1 专业队伍保障机制 |
5.1.1 建强扫黑除恶专业队伍 |
5.1.2 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
5.1.3 扫黑民警维权机制 |
5.2 情报线索引导侦查机制 |
5.2.1 线索摸排核查机制 |
5.2.2 情报研判预警机制 |
5.3 专案保障机制 |
5.4 行政单位侦查合作机制 |
5.4.1 合作机制的基础 |
5.4.2 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合作机制 |
5.4.3 公安、组织、民政部门合作机制 |
5.5 犯罪财富调查机制 |
5.6 组织成员追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51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统计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 研究的现状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概述 |
2.1 黑恶势力内涵 |
2.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概况 |
3 黑恶势力对社会稳定的危害 |
3.1 黑恶势力干预基层政权,动摇执政党的根基 |
3.1.1 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社会稳定 |
3.1.2 典型案例——河北“最牛村主任”事件 |
3.1.3 扫黑除恶工作在稳固基层政权中的作用 |
3.2 黑恶势力染指经济生活,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
3.2.1 黑恶势力渗透经济领域影响社会稳定 |
3.2.2 典型案例——浙江台州“4.26特大网络套路贷”系列案 |
3.2.3 扫黑除恶工作在维护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3.3 黑恶势力贿赂政府官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
3.3.1 黑恶势力拉拢“保护伞”危害社会稳定 |
3.3.2 典型案例——云南昆明孙小果案件 |
3.3.3 扫黑除恶工作在打击“保护伞”方面的作用 |
4 当前扫黑除恶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影响 |
4.1 扫黑除恶有助于提高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水平 |
4.1.1 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净化政治生态环境 |
4.1.2 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
4.1.3 增强公民政治认同,维护党的良好形象 |
4.2 扫黑除恶有助于营造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良好环境 |
4.2.1 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 |
4.2.2 形成高压严打态势,挤压黑恶势力生存空间 |
4.2.3 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生活环境 |
4.3 扫黑除恶有助于规范维护经济稳定发展的社会秩序 |
4.3.1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
4.3.2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
4.3.3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释放市场经济活力 |
4.4 扫黑除恶有助于形成维护人心稳定的社会集体共识 |
4.4.1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
4.4.2 预防以及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巩固人心安定的局面 |
4.4.3 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与呼声,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
5 巩固扫黑除恶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注重打防建一体化发展 |
5.2 发挥群众监督职能,切实防止出现极端倾向 |
5.3 提升办案专业水平,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
5.4 上下联动持续推进,形成党领导的整体合力 |
5.5 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发挥以案为鉴警示作用 |
5.6 强化治理体系建设,全力夯实基层治理基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恶势力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恶势力犯罪概述 |
(一)我国恶势力概念的流变 |
1.恶势力概念的源起 |
2.恶势力概念的发展 |
3.恶势力概念的规范 |
(二)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
1.恶势力的特征 |
2.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之现实意义 |
1.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治乱兴衰 |
2.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民心向背 |
3.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法治建设 |
二、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考察 |
(一)有关恶势力犯罪的现行规定 |
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评析 |
2.《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评析 |
(二)恶势力与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较 |
1.恶势力与共同犯罪之比较 |
2.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之比较 |
3.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比较 |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困境 |
1.法定界限不明确 |
2.刑法罪名不全面 |
3.刑罚设置不合理 |
三、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
1.明确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标准 |
2.明确恶势力与共同犯罪的区分标准 |
(二)完善“恶势力”相关罪名设置 |
1.增设恶势力犯罪相关罪名条款 |
2.相关罪名设置要具有前瞻性 |
(三)刑罚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2.刑法种类的设置需具有多样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危害 |
第一节 黑恶势力概念界定 |
一、恶势力 |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 |
第二节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的影响 |
二、基层控制力弱化 |
三、市场规则不健全 |
四、多重利益叠加驱动 |
五、基层干部涉恶涉黑 |
第三节 农村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 |
一、黑恶势力组织形式转变 |
二、黑恶势力操控基层政权 |
三、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变化 |
四、黑恶势力渗透领域扩张 |
第四节 农村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 |
一、侵蚀农村基层政权 |
二、垄断农村公共资源 |
三、侵吞农村集体资产 |
四、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
五、扰乱农村经济秩序 |
第二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特点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打黑除恶”的阶段性展开 |
一、“严打”战役开启(1983-1987) |
二、严打整治“冬季行动”(1996-1997) |
三、“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0) |
第二节 新时代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 |
一、巩固基层政权组织 |
二、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
三、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
第三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
二、明确任务 压实责任 |
三、强基固本 专项治理 |
四、深挖彻查 精准整治 |
五、联合打击 重点整治 |
第四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基本特点 |
一、明确重点打击目标 |
二、转变专项斗争方式 |
三、强化打“黑伞”力度 |
四、强调严厉依法打击 |
第三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 |
一、优化社会治安 |
二、净化政治生态 |
三、夯实执政基础 |
四、赢得党心民心 |
第二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黑恶势力排查难 |
二、农村黑恶势力定性难 |
三、部门间配合不完善 |
四、农村综合治理薄弱 |
五、缺乏治理长效机制 |
第四章 构建农村“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 |
一、完善涉黑涉恶刑事法网 |
二、科学把握涉黑涉恶法律政策 |
三、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性 |
第二节 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
一、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
二、充分发挥源头治理的主体担当 |
三、聚焦追责问责,压实监督责任 |
第三节 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 |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 |
二、完善涉黑涉恶线索移送机制 |
三、重视涉黑涉恶情报收集工作 |
第四节 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
一、全面打击农村涉黑势力 |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
三、创新基层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概述 |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内涵 |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趋势与严峻形势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 |
(一)1983 年“严打”整治行动 |
(二)1996 年“严打”整治行动 |
(三)2001 年“严打”整治行动 |
(四)2006 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
(五)2018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反思 |
(一)存在“偏重追求秩序价值”的价值选择倾向 |
(二)存在“着重依靠刑事政策治理”的问题 |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治之策 |
(一)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标”之策 |
(二)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本”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10)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解读 |
2.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理论内涵 |
2.1.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新理念 |
2.1.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内涵 |
2.1.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内涵 |
2.2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实现的目标 |
2.2.1 专项斗争具有鲜明的政治目标 |
2.2.2 扫黑除恶的法治目标 |
2.3 历次打黑政策的历史经验总结 |
2.3.1 历次打黑行动成果显着 |
2.3.2 历次打黑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
2.3.3 历次打黑都伴随着刑事立法的跟进 |
第3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的关系 |
3.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定位 |
3.2 两者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 |
3.2.1 在法治层面的目标相同 |
3.2.2 在法理层面均注重正义和效益的结合 |
3.3 斗争的对象属于宽严相济从严的部分 |
3.4 宽严相济为扫黑除恶提供了刑事标准 |
第4章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存在的问题 |
4.1 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未达到良性平衡 |
4.1.1 “严打基因”与宽严相济相违背 |
4.1.2 两者对刑事政策刑法化具有不同影响 |
4.2 黑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不够严谨 |
4.2.1 易造成黑社会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的混淆 |
4.2.2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易忽视 |
4.2.3 刑事司法制裁不够精准 |
4.3 专项斗争的功利性目的易导致程序缺位 |
4.4 盲目扫黑可能出现打击面扩大的危险 |
4.4.1 打击面横向扩大的危险 |
4.4.2 打击面纵向扩张的危险 |
4.5 对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实现造成障碍 |
4.5.1 扫黑除恶成果的畸形增长 |
4.5.2 算法歧视造成的信任危机 |
第5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契合 |
5.1 在宽严相济中正确把握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 |
5.1.1 切实贯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方针 |
5.1.2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化的正确方向 |
5.1.3 关注点的侧重和合理打击相结合 |
5.2 建立与宽严相济政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
5.2.1 建立扫黑除恶的多方协作机制 |
5.2.2 建立专门的扫黑除恶队伍 |
5.2.3 为督促斗争的开展拓宽监管渠道 |
5.3 厘清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概念,正确把握宽严 |
5.3.1 明确区分黑社会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
5.3.2 准确定位软暴力犯罪 |
5.4 建立长效机制,与宽严相济的长期性相适应 |
5.4.1 将扫黑除恶上升到长期政策的高度 |
5.4.2 实现立法多元化,贯彻罪刑法定 |
5.5 突出扫黑除恶中注重反腐败斗争的特点 |
5.5.1 形成以党委为核心的协作机制 |
5.5.2 彻查黑恶势力关联企业中涉及的腐败现象 |
5.5.3 切实回应民众对腐败人员的关切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发表论文情况 |
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黑必须深挖“保护伞(论文参考文献)
- [1]县级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多目标协同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以四川省H县为例[D]. 潘磊. 西华师范大学, 2021
-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管辖主体研究[J]. 赵秉志,陈诏. 河北法学, 2021(05)
- [3]扫黑除恶应坚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J]. 刘霜,杨静. 刑法论丛, 2019(03)
- [4]黑恶势力犯罪侦查研究[D]. 王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D]. 张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D]. 贾怡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恶势力犯罪研究[D]. 张田佳.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D]. 柴文青. 三峡大学, 2020(06)
- [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及法治之策[D]. 王馨亿. 吉林大学, 2019(03)
- [10]宽严相济视野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问题研究[D]. 乔壮壮.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