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国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佀咏梅[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文化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直接关系民生幸福。”(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化民生建设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日益成熟,不仅丰富了文化民生建设的内容,也推动文化民生建设在多方面展开,取得了卓越成绩。同时,由于时代和实践的局限,文化民生建设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探寻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进一步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措施,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文化民生建设展现出来的重大意义,并系统总结文化民生建设的经验,这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且是构筑民族精神家园的需要;不仅是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而且是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化民生建设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具有特定的现实需要、理论依据和历史前提的。它是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内在动力。虽然经典作家没有提出“文化民生建设”这一概念,但是经典作家的思想中一直包含着文化民生建设的相关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人的需要理论、文化发展的人民主体性思想是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开始就致力于推动文化民生建设,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文化建设的人民主体地位,并通过文化民生建设对民众进行文化启蒙,这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历史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文化民生建设,并不断丰富文化民生建设的内容。文化民生建设从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出发,在文化需要满足的基础上,为民族凝聚精神力量,构筑民族精神家园,进而孕育先进的文化生产力并培育高素养的国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最终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价值归宿。在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中,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始终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现实性与超越性相统一、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统一、公共性与公平性相统一的原则,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注重群众的文化娱乐休闲需要、引导人们身心健康发展,并以人民利益是否得到满足、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文化是否繁荣兴盛作为文化民生建设效果的评判标准。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在深入推进中逐步建立了动力机制、评价反馈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等长效机制。文化民生建设的持续推进,需要改革赋予动力。文化体制改革不仅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也解放了作为文化发展主体的人,激发了人在文化创造和享受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保证文化民生建设的成效以及建设的深入推进,探索建立了文化民生建设的评价反馈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形成文化民生建设评价反馈的闭环系统;为保证人们在文化民生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出台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文化民生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各项机制的配合互动为推动文化民生建设提供了保证。但是,文化民生建设要出实效,还需要运用多元化的载体,探索具体推进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探索运用文化惠民工程、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网络信息化事业作为文化民生建设的载体,并以这些载体为基础,通过植入政治仪式、融合地方文化资源、利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利用文化新业态等具体形式,推进文化民生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基本文化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多元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文化自信日益增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党的文化民生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文化民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文化民生建设的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的不平衡;文化民生建设的有效供给不充分、主体需求释放不充分、法律保障不充分;文化民生建设理论指导实践的力度不足、内容创新力度不够、资源整合不深入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文化民生建设水平、思想多元化对文化民生建设的冲击以及文化人才队伍的质量影响文化民生建设效果。因此,要继续推进文化民生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预判力、引领力和整合力,培养适应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和文化强国需要的高质量文化人才队伍,改革文化民生建设的财政投入路径,并且要充分利用全媒体传播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意义深远、经验丰富。在理论上,党的文化民生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且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初心和使命的认识;在实践上,文化民生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筑牢民族复兴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表现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有机统一,以党的领导统领文化民生建设,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文化民生建设协调推进,以经济发展奠定文化民生建设的基础,通过文化民生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才保障;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并积极运用市场的力量,吸收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民生建设;始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尤其是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要求提高文化民生建设的水平;始终坚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与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回归文化育人化人的本质,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人民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并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党的文化民生建设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决定了对文化民生建设的研究没有终点。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需要加强对新时代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特点的研究,并深入研究文化民生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探索文化民生建设的规律。通过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研究推动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深入,进而为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赋智赋能赋力。
王铁男[2](2020)在《清代产业技术标准化研究 ——以砖木作匠作则例为中心》文中认为清代各类《匠作则例》,记载的是手工业各行业用工、用料、用银及样式、做法的规范和标准。本文以清代系列《匠作则例》为基础史料,并结合相关档案资料,选取匠作则例内“木作”与“瓦作”(含砖作)两个典型技术门类,对清代手工业技术标准化的表现形式、程度与水平、管理方式、技术标准实施,以及缺陷不足等问题,进行专题的深入考察。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产业技术的大总结时期,技术标准化问题也有了全面总结,具体表现便是大量匠作则例文本的出现与流布,使产业技术标准化呈现出“则例化”(标准化)特征。根据清代各种匠作则例所记载的内容,“则例化”在清代手工业中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产品的“形制化”、原材料的“规格化”与施工中工时物料的“定额化”。中国历代技术典籍所记载的内容基本遵循《考工记》中所建立的“材——工”质量标准体系,直至清代各类匠作则例的完善,技术标准化中“形制化”、“规格化”、“定额化”,依然建立在计算工时料限的技术标准体系之上。因此,清代的产业技术标准化在执行过程中,明显分为“物料管理标准”与“施工技术标准”两大部分,体现在匠作则例文本上,便是以《工部则例》等为代表的“管理型则例”,和以《工程做法》、《圆明园内工则例》等为代表的“施工型则例”。清代历朝《工部则例》所记载的对物料管理规定中,砖瓦、木材是重点内容。砖瓦类中,国家各项工程常用的临清砖、御窑金砖、琉璃瓦等项物料,从烧造流程、尺寸规格、质量检测、包装运输、收储领用等各环节均有严格管理标准。官用木材,派员采伐木料时,采前勘测、采伐数量、木料加工规格、运输方式路线、入库领用等项,一律遵照则例管理标准执行。至于历年例行采买木料,以其材质、长度、周长等为标准,形成不同等级,运输、领取、使用等各个环节,也要遵照则例执行。施工型则例将手工产业分为若干“匠作”,每“作”下分为系列技术门类的若干工种,各工种协同完成生产链。木作和砖瓦作生产被解构为各个部件和不同工序,如梁、柱、枋、檩、斗拱、墙体、地面等,每制造每一部件或完成一道工序,其工料定额标准都详细记录在案,通过这些标准数据来指导新的施工程序,进而有了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依据,最终实现控制生产成本和保证产品质量。通过清代各种匠作则例中技术标准的文本解读,可以发现清代的产业技术标准化,已经具备了诸如标准化文件制定与实施、标准件的应用、标准化生产方式的采用等近代技术标准化特征,但在引入机器化生产之前,清代产业技术标准化转型尚未突破传统计工、计料为中心的质量标准体系。对比这一时期中、西产业技术标准化进程,可见清代产业技术标准化,已经出现近代转型趋势,但在管理体制、标准制定与推动等方面,还与西方存在较大差距。
王丽娜[3](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申晓娟[4](2020)在《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70年》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70年来,图书馆法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法治体系,为70年来的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回顾这一历史进程,有助于管窥法治建设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影响,并对图书馆法治的未来进行深入思考。本文以改革开放(1978年)、专门法立法在地方取得突破(1997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策诞生(2005年)、公共图书馆法出台(2017年)为界,分五个阶段对图书馆法治建设70年的历程做了系统回顾与梳理。
王雪莲[5](2020)在《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与美国对华政策研究(1969-1991)》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代社会中,信息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信息正在影响着国家战略决策和国际关系的走向,掌握全面而准确及时的信息,成为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会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参与者,美国国会在参与美国的外交政策时同样需要信息。国会研究服务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CRS)作为美国国会的专属思想库,在为国会提供信息服务与决策研究分析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会研究服务局拥有同其他思想库相同的功能,同时还有别于其他思想库,在为国会提供政策理念、政策主张、决策研究、提供讨论平台、举办研讨会的同时,还为国会提供各种信息数据支持服务,即数据储存服务、研究问题背景材料支撑、文摘汇编等服务,是国会的重要信息来源与政策咨询部门。美国国会的主张在美国外交决策过程中起着相对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对中国政策上,国会内部的看法经常不统一,因为国会中数百位的议员代表不同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受党派和院外集团的影响,难以达成统一的观点和意见。利益集团的游说和思想库的研究,对国会立法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在美国对中国的外交决策中,美国总统的作用当然是最关键的,然而美国国会也是影响美国对中国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尤其在本文所关注的冷战中、后期,受国际关系以及中美两国国情变化的影响,国会对中美关系以及对中国的看法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中美关系起起浮浮,从中美关系打开僵局到缓慢发展,再到僵持和化险为夷,建立中美正常化外交关系,中美正式建交后两国的关系也是不断出现危机,台湾问题一直是中美两国关系中的“难点问题”,是制约两国关系发展的关键,是国会中较为敏感、重点关注的政策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与美国对华政策决策研究,力图证明国会研究服务局是国会的一个重要的专属思想库,在国会的外交政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提纲携领地分析课题的缘起、研究内容、研究空间、研究意义。通过研究综述,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扫描总结。正文由四章组成,论述了1969年至1991年期间,美国对中国的政策决策研究,具体如下:第一章对本文所讨论的思想库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界定,追溯美国思想库的历史发展,思想库在美国外交政策中的作用。特别分析和论证了国会研究服务局和绝大多数思想库的相同及不同之处,提出美国国会的信息需求和信息来源,以及国会研究服务局对国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议员们的秘书办公室服务及影响,最后对国会研究服务局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详细的论述。第二章主要是国会研究服务局对关于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的研究,围绕着美国对恢复中国联合国合法席位这一历史问题的“不得不转变的观点”、美国与代表中国利益的国家代表在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的争论、以及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美国对中国政策的研究分析。在对恢复中国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历史问题上,美国本着一贯阻挠的政策,在历史发展的趋势下,不断调整阻拦中国的政策,在联合国内整整阻拦了中国22年。在第26届联合国大会上美国与代表中国利益的亚非拉等第三世界的国家进行争辩,最终以美国的失败告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国际形势也发生变化,美国内部对中国的认知有了不同的声音,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内政外交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这有助于美国国会相关机构及议员们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国。第三章主要是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的研究,分为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关系正常化的研究、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与中国建立正常化关系对美国的影响、以及中美关系正常化后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政策的研究三个方面。在中美关系正常化之前,美国国会内部对中美关系正常化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争辩,并提出建立正常化关系的两种提案。在中美关系正常化之前,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西德等国已经与中国建立正常化外交关系,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与中国建交的四个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分析,分析他们与中国建交后给本国带来的影响。中美建立正常化外交关系后,因为美国政府调整对中国的政策,美中实行战略合作,美国政府的一些作法引起国会的不满和担忧。第四章主要是关于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正式建交后的台湾问题研究的研究。台湾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的壁垒,在台湾问题上,中国与美国不断出现摩擦,国会是台湾的主要支持者。这反映了台湾当局投入巨额资金扶植院外集团来影响美国国会和政府政要的事实。中美关系正常化后,台湾问题越发重要,本章从美国对台湾的政治、安全、经济三方面的政策进行研究论述。结语部分对本文的总体脉络进行了梳理,总结了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华政策上的研究分析。由于国会的关注,因此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政策尤其关注,国会研究服务局针对中美关系的不同时期,分析中国问题,笔者力图证明国会研究服务局的分析与美国对中国政策的关系。
沈成燕[6](2019)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公共利益条款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占据重要位置,在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直接对知识产权予以限制,并作为授予知识产权的考量因素。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却含糊不清,标准不一。因此,亟需对公共利益条款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梳理和完善,以解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入手,论述公共利益的基本范畴,分析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和立法宗旨,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条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为界定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典型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现状,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之后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分析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实务,对相关典型案件进行研究,概括归纳我国在该领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具体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有六章内容:第一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的定义、特征;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特征及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通过关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对“公共”、“利益”两大要素的探讨,可以说,公共利益是与文化、教育、环境、公共健康、公共安全等关系人类生存与发展,代表着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正当利益。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其具有社会属性和效力层级性、普遍性和整体性。公共利益条款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公共利益条款。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指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或类似表述作出具体规定,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我国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制定了诸多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条款作为授权确权要件、实施强制许可依据、发布禁令限制依据、知识产权行使遵守标准、着作权行政处罚依据、域名注册保留依据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第二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须以利益衡量论、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比例原则为裁判理论基础。首先,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须根据利益衡量论进行案件利益分析,即基于利益衡量的思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遵循利益的层次结构规律,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利益,考量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维护公共利益。其次,法官审理此类案件须利用不确定概念之价值补充以具体化公共利益条款。法官在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利益条款进行价值补充时,应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凭借社会经验、法律原则和法益衡量的指引,依据公平正义等理念进行价值补充,不可任意将个人主观情感注入价值补充中。最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仅是行政机关,也是司法机关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审理中,特别是行政案件中,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所要求的目的妥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均衡性。第三章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本章主要分析了公共利益条款在美国、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中的适用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中的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分散于美国《专利法》等多部成文法和诸多案例法中。这些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立法宗旨、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合理使用的依据、禁令限制依据、披露商业秘密免责依据、专利申请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国成文法和案例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公共健康、公共安全、披露犯罪或侵权行为、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性条件、消费者利益、科学进步、艺术进步等。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上产生重要影响,与公共利益条款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例包括罗杰斯案、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与eBay案。罗杰斯案为言论出版自由的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提供了具体思路。在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中,法官确定了此类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性质。eBay案则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德国着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较美国少,分布在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作为权利授予要件、权利行使的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依据、商业秘密保护例外。德国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采用折中式立法模式,其公共利益的范围较之前有所扩展,重视从程序上对公共利益进行规范,并注重衡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事由包括:宪法理念、法治、国家任务、人民基本权利、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能源、消费者保护、文物保护等。在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上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例主要有教会-学校使用案、盐野义制药公司案。在教会-学校使用案件中,法院确认着作权法规定的教会和学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符合宪法。盐野义制药公司案是德国法院支持强制许可首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制定了公共利益条款,并将公共利益条款作为作为条约原则、实施强制许可条件、不予商标注册及拒绝或减少商标保护的原因、作为实验等数据的保密例外、拒绝披露某些信息依据。在知识产权国际争端中,公共利益条款主要适用于强制许可的情形,特别是专利领域。其公共利益内容通常包括公共健康、国防和经济发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本章分别就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诉前禁令限制、着作权行政处罚、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分别针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公共利益事由、主观要件、公共利益损害程度、适用案件类型等条件进行探讨。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只有当产品及其构成要素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程度的损害时,才能将其认定为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不授予知识产权或宣告权利无效。在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案件中不适用停止侵害请求权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诉前禁令中公共利益条款仅适用于简易案件,且须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时,才可影响诉前禁令的发布。在着作权法中,行政机关因侵权人损害公共利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侵权作品的数量、次数或持续时间进行判断侵权程度,只有侵权人的行为达到一定侵权程度,才构成“损害公共利益”,处以行政处罚,除此而外,还必须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强制许可对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条件最为严格,至今我国尚未出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原因而实施强制许可的,此种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为控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流行疾病、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粮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事件,只有在采用强制许可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方式时,才予以适用。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本章主要从适用具体情况、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三个层次展开分析。我国适用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案件中,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多于民事案件数量。其中,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涉及着作权纠纷的案件最多,案件主要分布在北京等13个省市地区。行政案件中商标纠纷最多,占比99%以上。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公共利益,案件事实是否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必要性、法律结果等。本章从近年来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的案件中,精选出四个典型案例,就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审理及解决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案件,特别是80例样本案例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本章主要从细化公共利益类型、确定公共利益事由、完善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统一公共利益用词、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可以使“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本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详细分类。在正向类别上将公共利益分为国家安全、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产、公共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公共规则等八种类型。在反向类别上,将个人利益、国家机关利益、行业组织利益、某职业群体利益、公司等团体利益排除公共利益范围。其次,进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事由探讨。分别就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分析。着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涉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科学文化事业及经济秩序。我国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总的来说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的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通过商标自由竞争的利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保障农业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等事由。再次,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也需采取适当方法。法官在案件中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采取实质性判断与形式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在案件的审理中,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衡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及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最后,通过统一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来表述公共利益;确定公共利益判断的数量标准、受益标准、法定标准、合理性标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公众对于公共利益认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等其他措施,以实现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统一与完善。
张世定[7](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提出文化具有从细微处形塑人行为的规范力,其中所蕴含的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价值取向深刻影响着人的日常生活。乡村文化源于乡村社会,历经持久的历史积淀,体现了乡村民众的精神面貌、价值理想与生活方式,尤其是在精神塑造、力量凝聚以及秩序安排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担负着先进文化引领与乡村文化发展的历史使命。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步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文化建设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富有成就的实践探索,为当下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文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源。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为了乡村全面发展与繁荣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由于文化所具有的铸魂特质与功用,决定了乡村文化是乡村振兴实现的关键与基础。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为研究主题,必会在乡村文化建设价值认知的增强、乡村文化建设路径选择的丰富、乡村文化建设研究学术视界的拓展以及乡村文化建设研究历史深度的挖掘等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从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文化建设的理论发展、学术研究与现实需要。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绪论与结束语在内,共七个部分。绪论部分,涵括了研究意义、学术回顾、研究重难点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存在不足;第一章系统阐释了乡村文化的内涵、特征、价值以及乡村文化建设的意义,是全文的立论基础;第二章重点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逻辑起点,从历史传统、理论依据与现实背景廓清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出场逻辑;第三章细致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从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展示了这一时期我国乡村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尤其是以L村为调研对象,具象呈现了微观镜像之中的乡村文化建设;第四章全面审视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效果,在总结成就的基础上分析了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深层原因,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推进提供思考的维度;第五章构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推进图式,在基本内涵、方法创新、具体路径、经验借鉴以及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结束语部分,笔者立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历史逻辑,认为乡村文化之魂、乡村文化之体与乡村文化之基是新时代乡村振兴过程中乡村文化建设的核心之义。立足改革开放以来的宏大逻辑,构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文化建设的整体化图式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笔者通过系统研究发现,由于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耦合关系,新时代进行乡村文化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来看,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振兴中的文化建设,在主要内容上,要聚焦于乡村思想道德建设的深化、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乡村公共文化生活的丰富;在方法论上,从学科交叉的多维视界出发,需要汲取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文化经济学理论资源进行乡村物质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也要吸收公共管理学与法学理论资源进行乡村制度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还要借鉴政治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文化人类学理论资源进行乡村精神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在建设路径上,乡村主流价值建构、乡村文化自信增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传承、乡村教育结构优化与乡村现代文化重塑等构成了基本谱系;在经验借鉴上,传统中国、近代中国以及国外乡村文化建设能够给我们提供经验借鉴;在保障体系上,明确乡村经济是乡村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乡村政治是乡村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乡村民众是乡村文化建设的社会条件,旨在通过调动乡村社会各要素来确保实践的顺利推进。此外,乡村文化建设推进的最关键之处在于“魂、体、基”的整体性构建,也就是乡村主流价值是文化之魂、乡村民众是文化之体、乡村优秀传统是文化之基。方法是认知事物的桥梁,也是抓住事物本质的基本途径。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在研究方法选择上,基于基础理论、历史逻辑与现实问题相融通,把历史思考与现实需求相结合,借用了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希冀从整体上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进行系统研究。本文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有:历史文献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文本分析法、学科交叉法,通过综合运用不同研究方法,廓清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内在逻辑,为研究过程的严谨性、研究结论的科学性、研究指向的针对性提供了有效保障。关于本文的创新,笔者谋求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即在研究视角上,借助长时段历史视野,对原有研究场域的拓展与研究视界的转换,打破了城市视角支配下所持有的乡村文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文化范本改造乡村文化的误区,从乡村社会内在逻辑来重建乡村文化秩序与乡村生活方式;在研究内容上,将宏大叙事与微观探查相结合,从理论创新、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等方面全方位研究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历史逻辑,并以L村为对象进行了具象考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方法为基础,吸收了历史文献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学科交叉法等方法;在研究结论上,从乡村文化建设的方法论、主要内容、保障体系、经验借鉴等多方面着手,旨在构建起一个整体化图式,进而谋求乡村文化的“魂、体、基”建设。总之,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当下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回顾历史、汲取经验、反思不足、服务当下,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宏大历史为基础,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与乡村问题的高效解决提供文化之维,这是本文研究的初心。
李京胤,高爽[8](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综述——基于图情类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分析》文中指出文章运用知识可视化分析工具CiteSpace和数据处理工具Excel,对中国知网数据库中2372篇国内图书馆法研究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图书馆法研究的整体变化趋势、期刊分布、核心作者和研究团队、高水平科研机构等外部特征,并通过关键词聚类分析探究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的主题内容和发展趋势。研究发现:我国图书馆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即图书馆立法对象及公共图书馆法研究、国外图书馆法研究、图书馆立法理论基础研究、图书馆立法重点内容研究,并呈现出向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图书馆战略规划、高校图书馆社会化及读者服务的法律保障、国外高校图书馆法律制度、图书馆资源合理使用的法律保障等多个方面转移的研究趋势。图6。表2。参考文献82。
董丹[9](2019)在《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地缘关系和同源文化的因素,选取同处东北亚的中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以中日韩三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研究的现状为基础,梳理三个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特点及其国家政治历史背景。通过立法体系与内容的比较,剖析体系与内容的异同,寻根究源,了解立法背后的政治、历史、文化环境。通过比较研究,得到我国在公共图书馆立法当中仍然存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的过程中还得出我国拥有符合国际规律又突出中国特色、坚定文化自信等比较优势。最后,通过比较结果,提出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适时修订法律、发挥我国特色优势等建议。旨在今后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补足短板,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发展。
何蓉[10](2018)在《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数字图书馆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之上的新兴产物,它突破了传统实体图书馆的物理边界,使图书馆不限于空间和时间而长久存在,并因在馆藏、检索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其赢得了更多青睐,因此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意义。然而,由于传统的着作权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数字图书馆在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着作权限制,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受到了现有着作权法的制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网络环境中的数字图书馆,既包括有与实体图书馆相配套的数字图书馆,还包括没有实体图书馆的纯虚拟的数字图书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和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但应支付使用费用的方式,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此外,还包括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和管辖等限制方式。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释关于数字图书馆及其着作权限制的基本问题。数字图书馆以现代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为技术支撑,它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更是整个社会信息变革的必然结果。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实体图书馆在数字技术环境中的一种延伸,虽然数字技术改变了二者的作品传播方式和服务方式,但是二者相同的文化使命,扮演着相同的社会角色,那就是作为着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传播媒介。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时,应坚持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不动摇,同时对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作细致分析,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对数字图书馆的部分营利性服务做特性处理。一方面,尽管数字图书馆开展了部分的有偿服务,但是根据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使命,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仍然为公益性质;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不是具有单一法律地位的简单主体,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权利主体,根据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不同性质的服务,它既是最终用户,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和数字内容的传播者。本文选取“着作权限制”一词,研究范围针对着作权权利行使和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包括有着作权法定性限制和着作权声明性限制。着作权法定性限制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以及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其他限制。着作权声明性限制指依据着作权人自我意愿作出的让渡着作权某项专有权利的意思表示,即着作权授权许可机制。从目前各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适用困境主要体现为:各国着作权法中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给数字资源开发带来障碍。所以,研究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问题也应当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寻求解决路径。第二章对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展开正当性分析。从利益平衡的法理学角度来看,利益平衡是现代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在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中,着作权制度应维护的利益关系包括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着作权人私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的扩张以及着作权的强保护趋势导致了数字图书馆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的失衡。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问题中,无论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较强需求的体现的角度来看,还是斯多葛派法学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乃集体幸福的必要条件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在处理着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关注较强利益群的呼声,或着说更关注集体幸福的实现。在给予着作权人基于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考虑针对集体幸福和社会共同福利的实现途径。为维护着作权人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着作权法之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应完善与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从文化自由的宪法学角度来看,着作权和公民文化权是两项基本的人权,在本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文化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其他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保障。根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一项政策是否体现和保障文化自由,表现为人类是否有机会考虑多种可能性、是否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数字图书馆所负有的公益使命决定了其必然承载着保障公众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的重任,然而出版商等传播媒介通过运用法律使文化禁锢合法化,通过运用技术使文化隔离规模化,侵害了民众的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违反了着作权法之增加知识、提升社会福利、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发展的宪法性目的。如何对抗文化的极端主义和信息的封建主义思想,是当代文化发展的一大担忧。通过理论辨析和欧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分析得出,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利益关系中,对着作权人的保护不得损害公众的文化自由,不得成为公民行使基本文化权利的人为阻碍。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发挥文化在人类发展和社会上层建筑建构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回应着作权保护和公众文化自由之间平衡的现实需求。从着作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根据法经济学中效率评价的两种标准,无论是帕雷多最优原则所宣扬——真正的效率对各方都具有效益,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原则所主张——借助补偿的可能性来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最大化,构建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都是具有效率的。对现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进行分析认为:从着作权制度的本身效率来看,由于着作权法律制度无法通过自我修复以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着作权法律制度自身所具备的垄断性特征导致了其制度运用的低效结果;从着作权制度的社会效率来看,着作权制度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不仅没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阻碍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进程;从着作权制度的结构配置效率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着作权制度耦合度低、着作权制度缺失和着作权制度冲突。通过采用经济学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得出: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和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与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的正外部性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为着作权保护力度和着作权交易成本。具体体现为:第一,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具有多样性、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广泛、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度越高,则着作权制度越促进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相反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越严苛越单一、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越狭窄、着作权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具有阻碍和抑制作用。第二,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强,着作权交易的成本费用越高,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开发共享越具有促进作用;相反的,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越弱,着作权交易成本费用越低,则着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开发共享越起到阻碍作用。有鉴于此,应促进和加强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外部性成正相关的影响因素、减少和降低成负相关的影响因素,具体改善建议为:坚持着作权人利益保护和成果共享的利益平衡原则,秉持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拓宽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整合各种着作权制度,拓展多样的着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减少着作权交易成本,加强着作权制度的耦合性。第三章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遭遇适用困境,导致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在世界范围内频发,从法律制度方面解决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困境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上述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基于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得出的着作权的根本目的乃保护作者之天然权利的观点是具有瑕疵的。从整体全局来看,着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法律,着作权根本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着作权利益平衡的维系,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从根本上不存在对着作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是矫正着作权强保护导致的着作权人权利扩张的失范局面;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还有助于回应参与式文化的需求,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到文化民主进程当中;第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具有可替代性。经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和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域外研究和比较分析得出,合理使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应对数字环境中着作权纠纷的灵活性,合理使用因素主义立法模式中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为数字图书馆着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出路。在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方面,应坚持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适度保护原则和知识文化社会共享原则。在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采取规则主义与要素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而将法律解释的自由空间与法律明文规定的稳定性有机结合。在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关系选择上,要素和规则之间应是补充关系,即要素是规则的补充。在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完善方面,应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首先,在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定规则;其次,明确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作品新的表达形式,着重实现新的功能和价值,在判定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应着重分析使用行为是否对作品具有替代性,是否赋予了作品新的价值和新的功能;再次,明确着作权法是关系到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法律,改善使用者的弱势地位,在保护作者着作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和文化权利的维护;最后,应逐渐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化为体系化的标准,将判例规则发展成为法律制度规则。此外,为应对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空间造成的碾压,应设置图书馆规避技术错的着作权例外,以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需求。第四章探讨针对数字图书馆专门设置的限制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着作权权利行使方式的其他着作权限制,授权许可机制作为着作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面对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海量作品,授权许可问题成为了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此问题在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尤为突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低效率和高交易成本阻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无法改善数字时代中着作权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的不平衡局面。有鉴于此,应根据新技术条件、结合新技术环境的特点对着作权法律规则进行改革,构建一个数字时代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合宜的秩序,以达到网络环境中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环境中着作权问题的解决除了依靠现有着作权法律规则之外,也应该综合考量市场运作的规律。因此,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着作权问题应聚焦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市场手段构建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着作权许可机制,以促进作品有效快捷地流通。通过对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检视得出,这种许可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着作权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解决海量作品的获权问题,为数字图书馆大规模的数字资源开发提供便利,还能大力发展以中文信息为核心的中文文献资源库,促进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的传播与交流,极大地维护我国利益,增进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因而可以根据信息网络技术的特征,构建专门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并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详细规定其适用方案。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制为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而针对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具体解决办法应从授权许可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良,具体包括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着作代理模式、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模式、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开放存取模式和创作共用模式。解决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还需从文化意识层面进行观念的转变,将强调着作权私权保护的观念逐渐转化为重视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就创作而言,它是一项关乎到社会福祉增进的团体工作,团体工作的目的不是零星出现的作品,不是图书馆里尘封的书籍,也不是埋没于土地中沉睡的雕像,而是文化,也就是被分割开的全部,和所有文化作品都聚集在一起的生机勃勃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不存在于作品自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对它做以总结的意识之中;它不存在于不能充分接受它的个体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包含所有个体意识、并连接隔代人的民族意识的总和之中。在完善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开拓多元化的着作权授权模式,扫清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才能将数字技术与文化传播深度融合,形成文化繁荣的新局面。第五章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难点之一。本章首先阐述分析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状况及建设过程中的着作权问题,整合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发展模式,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制度基础上,探寻针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方案。目前而言,我国的着作权法律法规尚未直接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制环境。并且伴随着数字图书馆经营者的不断探索,也形成了许多成功的数字图书馆经营模式,或在现行着作权法框架内采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解决获权问题,或创造性地在合同法或者民法范畴内开创新的授权许可机制,以此解决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中的着作权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数字图书馆运作模式更多地是一种策略选择,采取通过优化授权模式解决权利获取问题也是出于对法律缺失这一现实所迫的无奈选择。从实践来看,还需从法律制度革新中寻求对问题的根本解决。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困难重重。因此,为建设我国现代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信息资源文化共享工程,应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丰富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应改良面向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具体措施包括有:第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首先,完善合理使用一般条款,重构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转换性使用理论;其次,改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享有着作权限制的主体资格条件。第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首先,数字图书馆应深入参与到农村文化扶贫之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文化扶贫作用,打破城乡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加快文化下乡进程,以文化带动发展;其次,拟定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制度的具体方案,严格限制该制度适用的地域范围、群体范围和作品范围,明确规定使用方式。第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同时,明确制定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具体内容,指定执行主体,严格限制适用条件,详细规定操作程序,确立公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收取办法和利益分配机制。第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通过对欧美的相关判例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现状研究分析认为,应构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穷竭制度。由于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作品原件和复制件所有权的确认,是对发行权和所有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它并不是着作权法一种独立的限制制度,而是针对发行权的行使作出的必要补充和合理解释,因此,首次销售原则仅适用于传统的发行权。进一步地,从语义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和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分析得出,“发行”不能延伸至虚拟的数字环境,数字作品的转售不属于发行行为的范畴,故而不能适用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为维护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建立知识产权法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应改良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即附条件附期限的用尽原则,以满足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第五,整合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许可机制,可以采取优化授权要约模式、着作权补偿金制度、着作权代理模式,以及结合新的区块链技术来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授权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二、关于中国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中国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文化概念的界定 |
(二)民生概念的界定 |
(三)文化民生建设的界定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的依据 |
一、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现实依据 |
(一)文化民生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 |
(二)文化民生建设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
(三)文化民生建设是进一步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内在动力 |
二、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需要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文化发展的人民主体性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历史依据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三)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历程与内容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历程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十五大到十八大的文化民生建设 |
(三)十八大以来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目标层次 |
(一)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 |
(二)构建民族精神家园 |
(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
(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基本原则 |
(一)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 |
(二)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三)现实性与超越性相统一 |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统一 |
(五)公共性与公平性相统一 |
四、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重点 |
(一)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 |
(三)提升公民的知识水平与技能 |
(四)注重群众的文化娱乐休闲需要 |
(五)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发展 |
五、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评判标准 |
(一)人民利益标准 |
(二)生产力标准 |
(三)文化发展繁荣标准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
一、建立健全文化民生建设的长效机制 |
(一)在改革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动力机制 |
(二)在实践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评价反馈机制 |
(三)在推进立法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 |
二、创新文化民生建设的载体 |
(一)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
(二)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
(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四)发展健康的网信事业 |
三、探索提升文化民生建设效果的具体方式 |
(一)植入政治仪式 |
(二)融合地方文化资源 |
(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
(四)利用文化新业态 |
四、文化民生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群众的基本文化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
(二)群众的多元多样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 |
(三)社会文明程度显着提高 |
(四)文化自信日益增强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问题与对策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文化民生建设不平衡 |
(二)文化民生建设不充分 |
(三)文化民生建设创新不足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问题归因 |
(一)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文化民生建设水平 |
(三)思想多元化对文化民生建设的冲击 |
(四)文化人才队伍质量影响文化民生建设效果 |
三、进一步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对策 |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领导 |
(二)培养高质量的文化民生建设人才队伍 |
(三)改革文化民生建设的财政投入路径 |
(四)用好全媒体传播体系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意义与经验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理论意义 |
(一)文化民生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 |
(二)文化民生建设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
(三)文化民生建设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初心和使命的认识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实践意义 |
(一)文化民生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体现 |
(二)文化民生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
(三)文化民生建设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统一 |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文化民生建设协调推进 |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 |
(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互促进 |
(五)坚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与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互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2)清代产业技术标准化研究 ——以砖木作匠作则例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相关文献资料与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清代匠作则例的文本化 |
第一节 “匠作则例”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清代“匠作则例”性能辨析 |
一、“则例”的内容特点 |
二、“匠作则例”的内容特点 |
三、“则例”与“匠作则例”性质异同 |
四、匠作则例法典化与技术标准化立法 |
第三节 “内工则例”与“外工则例”比较 |
一、内、外工匠作则例编纂比较 |
二、内、外工匠作则例差异分析 |
第二章 清代产业技术“则例化”及近代转型 |
第一节 手工业“则例化”及其表现形式 |
一、产品设计“形制化” |
二、生产物料“规格化” |
三、生产工料“定额化” |
第二节 清代技术标准的近代转型 |
一、匠作则例的细则化 |
二、中国与西方近代标准化进程的差异 |
第三章 物料采办、加工与管理标准化 |
第一节 砖瓦烧造与管理标准化 |
一、临清砖烧造与管理标准化 |
二、金砖烧造与管理标准化 |
三、琉璃瓦烧造与管理标准化 |
第二节 木料采购与管理标准化 |
一、年例额解木料采买标准化 |
二、楠杉木料采办标准化 |
三、围场松木采伐标准化 |
第四章 旧料回收与利用标准化 |
第一节 木材回收利用 |
一、旧木料回收标准 |
二、旧木料使用标准 |
第二节 砖瓦回收利用 |
一、旧砖瓦回收标准 |
二、旧砖瓦使用标准 |
第五章 施工技术标准化 |
第一节 大木作施工技术标准化 |
一、大木作选材标准化 |
二、柱类构件制作标准化 |
三、梁类构件制作标准化 |
四、枋类构件制作标准化 |
五、桁(檩)类构件制作标准化 |
六、板类构件制作标准化 |
七、椽、望、连檐构件制作标准化 |
八、斗拱制作安装技术标准化 |
第二节 瓦作施工技术标准化 |
一、砖料加工标准化 |
二、金砖铺墁技术标准化 |
三、墙体砌筑技术标准化 |
四、苫背、瓦瓦技术标准化 |
第三节 内、外工工料标准之差异 |
一、大木作工料比较 |
二、瓦作工料比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清代匠作则例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
后记(致谢) |
(3)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4)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70年(论文提纲范文)
0前言 |
1 1949-1977年:图书馆法制体系的初创 |
1.1 建立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 |
1.2 建立图书馆管理与图书馆工作基本制度 |
1.3 创立图书馆间协作共享的工作制度 |
2 1978-1996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驱动下的图书馆法制体系发展 |
2.1 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图书馆法制研究热潮 |
2.2 国家层面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逐步明确 |
2.3 一个相对较为全面系统的图书馆行政规章体系逐步形成 |
2.4 建立图书馆评估制度 |
2.5 图书馆标准化工作起步 |
2.6 建立图书馆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
2.7 建立图书馆有偿服务制度 |
3 1997-2004年:从“法制”到“法治” |
3.1 图书馆法治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
3.2 形成了通过部署实施重点文化工程实现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发展的政策环境 |
3.3 数字图书馆建设成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重要内容 |
3.4 总分馆制建设思路及政策部署开始在东部地区萌芽 |
3.5 图书馆法治理念有了跨越式进步 |
4 2005-2016年:公共文化政策驱动下的图书馆法治体系建设 |
4.1 部署免费开放政策,引发学界业界强烈反响 |
4.2 在国家层面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总分馆建设政策体系 |
4.3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释放强劲政策红利 |
4.4 部署实施重点文化工程实现重点突破、带动整体发展的政策思路得以延续 |
4.5 强化以标准化促进专业化、均等化发展的策略 |
4.6 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图书馆专门政策文件体系继续发展 |
4.7 相关领域政策体系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
5 2017年至今:中国特色图书馆法治进入新时代 |
6 结语 |
(5)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与美国对华政策研究(1969-199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二、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一)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空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国会与国会研究服务局 |
第一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与思想库 |
一、思想库的概念及分类 |
二、思想库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 |
三、全方位的思想库:国会研究服务局 |
第二节 美国国会与思想库 |
一、美国国会的信息需求与信息来源 |
二、美国国会的附属机构 |
第三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的成果及作用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的信息来源及研究成果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对国会的支持 |
小结 |
第二章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国恢复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美国作用分析 |
一、1969年前美国与中国代表权问题 |
二、1970年以后美国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转变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联合国的影响研究 |
第二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第26届联合国大会的研究 |
一、第26届联合国大会的投票 |
二、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代表权 |
第三节 中国恢复联合国代表权后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的研究分析 |
一、国会议员对中国的新认知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70年代政策的分析 |
小结 |
第三章 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的研究 |
第一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可行性分析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争论的研究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的方案研究 |
三、中美外交关系正常化进程中美国国会的立法作用 |
第二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对其他国家与中国建交影响的研究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日正式建交的影响研究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澳正式建交的影响研究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法正式建交的影响研究 |
四、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德(西德)正式建交的影响研究 |
第三节 中美关系正常化后国会研究服务局对美国对华政策的研究 |
一、美国政府内在对华政策上的不同态度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战略合作的研究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共同关注问题的政策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建交后的台湾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建交后美国与台湾关系的政策研究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建交后台湾的政治环境的研究 |
二、中美建交后白宫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台政策的研究 |
第二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台湾安全问题研究 |
一、台湾的安全问题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政策的研究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台军售的具体措施分析 |
第三节 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对台湾的经济政策研究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中美建交后的台湾经济概况的研究 |
二、国会研究服务局关于美国与台湾的经济关系研究 |
三、美国针对台湾经济政策 |
小结 |
结语 |
一、国会研究服务局的地位 |
二、中美正式建交前后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国政策的分析 |
三、国会研究服务局对中美建交前后台湾问题的看法 |
四、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对美国外交决策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1951年-1960年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投票表决记录 |
附录二 :第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有关中国问题的提案投票结果 |
附录三 :1961年-1970年关于“重要问题”的投票结果 |
附录四 :1961年-1970年关于恢复中国联合国代表席位和驱逐台湾当局的投票结果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着情况 |
(6)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涵义分析 |
一、公共利益的定义 |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一、知识产权法的范畴 |
二、公共利益条款的范畴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性 |
一、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立法宗旨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论 |
一、利益衡量论的内涵 |
二、利益衡量论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衡量方式 |
第二节 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 |
一、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的内涵 |
二、不确定概念价值补充是公共利益条款具体化方法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是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手段依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美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二节 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 |
一、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 |
二、德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三、德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典型案件梳理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适用 |
一、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公共利益条款 |
二、知识产权国际争端适用公共利益条款情况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第一节 授权确权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条件 |
一、须有损害较大公共利益的情形 |
二、大多均可适用于申请期间及授权后 |
三、不以主体主观恶意为要件 |
四、以产品或其要素进行认定 |
第二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已认定为侵权的行为 |
二、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公共利益 |
第三节 诉前禁令限制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案件 |
二、停止有关行为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 |
三、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 |
第四节 着作权行政处罚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造成一定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 |
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 |
第五节 强制许可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条件 |
一、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目的 |
二、非公共利益必要不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述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概况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具体情况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微信案:商标注册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
二、周正树案:专利授权中的妨害公共利益认定 |
三、星河湾案: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 |
四、泰山石膏公司案:其他不良影响中的公共利益因素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利益用词不一致 |
二、公共利益事由不明确 |
三、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 |
四、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 |
五、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不规范 |
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裁判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之完善 |
第一节 细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之公共利益类型 |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类型化的价值 |
二、划分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 |
第二节 确定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的公共利益事由 |
一、着作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二、专利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三、商标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四、其他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公共利益事由的确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方法 |
一、完善法官的公共利益判断方法 |
二、构建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范式 |
三、建立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其他措施 |
一、统一公共利益用词 |
二、确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
三、畅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认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关于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学术回顾 |
(一)国内关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文化建设的研究状况 |
(二)国外关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文化建设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重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存在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文化与乡村文化建设 |
第一节 乡村文化的内涵与特征 |
一、乡村文化的内涵 |
二、乡村文化的特征 |
第二节 乡村文化的价值与乡村文化建设的意义 |
一、乡村文化的价值 |
二、乡村文化建设的意义 |
三、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逻辑起点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历史传统 |
一、瑞金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开启 |
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 |
三、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定位 |
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深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文化建设理论的思想基础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文化建设理论的逻辑体系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文化建设理论的科学品质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现实背景 |
一、乡村经济基础的优化 |
二、乡村基层政治的发展 |
三、乡村思想文化的多元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实践进程 |
一、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顶层设计 |
二、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发展阶段 |
三、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基本路径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微观镜像——历时性视角下的L村 |
一、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六大的文化建设(1978-2002) |
二、新世纪初期的文化建设(2002-2012) |
三、新时代的文化建设(2012 年至今)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效果审视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一、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 |
二、农民科学文化素质逐步增强 |
三、公共文化治理体系初步构建 |
四、乡村文化制度建设日渐完善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
一、乡村文化城市化倾向明显 |
二、乡村公共文化发展不充分 |
三、多元价值取向普遍存在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面临挑战的原因分析 |
一、乡村经济社会变迁的影响 |
二、基层政府选择性治理的影响 |
三、文化全球化的影响 |
第五章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推进图式 |
第一节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基本特点 |
二、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的逻辑耦合 |
三、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方法论 |
一、乡村物质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 |
二、乡村制度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 |
三、乡村精神文化建设的方法创新 |
第三节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
一、建构乡村主流价值,培育乡村核心价值观 |
二、建立乡村文化自信,增强乡村文化认同 |
三、发展乡村公共文化,丰富民众文化选择 |
四、传承乡村非物质文化,留存优秀文化基因 |
五、优化乡村教育结构,营造乡村文化发展氛围 |
六、重塑乡村现代文化,彰显乡村文化时代魅力 |
第四节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经验借鉴 |
一、传统中国乡村文化建设的经验启示 |
二、近代中国乡村文化建设的经验启示 |
三、国外乡村文化建设的经验启示 |
第五节 新时代乡村振兴中乡村文化建设的保障体系 |
一、发展乡村经济,夯实乡村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
二、增强政治引领,明晰乡村文化建设的前进方向 |
三、重视乡村民众,激活乡村文化建设的主体力量 |
结束语: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的一个整体性框架 |
参考文献 |
附录 :L村文化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综述——基于图情类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设计 |
2 文献分布情况 |
2.1 时间分布 |
2.2 期刊分布 |
2.3 作者、研发团队分布 |
2.4 发文机构分布 |
3 研究热点分析 |
3.1 高频关键词分析 |
3.2 聚类分析 |
(1) 对我国图书馆立法对象及《公共图书馆法》的研究 |
(2) 对国外图书馆法的研究 |
(3) 图书馆立法的理论基础 |
(4) 图书馆立法研究的重点内容 |
4 研究趋势 |
5 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6 结语 |
(9)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二)关于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关于韩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研究 |
(四)其他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相关研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建国前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二、建国后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
第二节 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图书馆法令》的制定 |
二、战后《图书馆法》的制定 |
三、《图书馆法》的修订 |
第三节 韩国图书馆立法沿革 |
一、1963 年的《图书馆法》 |
二、1987 年的《图书馆法》 |
三、1991 年的《图书馆振兴法》 |
四、1994 年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
五、2006年的《图书馆法》 |
第二章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与内容比较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比较 |
一、中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日本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三、韩国图书馆法律体系 |
四、中日韩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内容比较 |
一、规范对象 |
二、图书馆理念 |
三、资料交存 |
四、服务要求 |
五、从业人员 |
六、经费保障 |
第三章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及其改进思路 |
第一节 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高度可比性 |
一、地缘关系 |
二、儒家文化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比较优势 |
一、体现国际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 |
二、立法突出文化自信 |
第三节 中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改进思路 |
一、加快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
二、重视法律制定后的适时修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问题 |
一、数字图书馆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界定 |
三、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 |
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内涵 |
二、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类型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未来发展诉求与趋势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适用困境 |
一、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狭窄 |
二、数字图书馆被排除在法定许可情形之外 |
三、数字图书馆实施授权许可成本高昂 |
四、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开发形成障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法理学考量:利益平衡 |
一、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利益失衡之困境 |
三、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之利益权衡的正义探讨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维护着作权利益平衡 |
第二节 宪法学考量:文化自由 |
一、文化自由的释义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损公众之文化自由 |
三、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困境有违着作权法之宪法性目的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保障文化自由 |
第三节 经济学考量:着作权制度效率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具体内容 |
二、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的外部性因素分析 |
三、提升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制度效率的意义 |
四、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有利于提升其着作权制度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
第一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无碍着作权人利益的实现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研究 |
一、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着作权纠纷中的适用困境 |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环境中的挑战 |
三、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域外比较分析 |
第三节 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 |
一、重构面向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重构合理的立法模式:规则主义+要素主义 |
三、完善合理使用判定标准:引入合理使用“四要素”判定标准和转换性使用理论 |
四、构建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之例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图书馆的其他着作权限制研究 |
第一节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之拷问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数字环境中的适用困境 |
二、数字图书馆对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冲击 |
第二节 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探析 |
一、数字图书馆适用法定许可的情况与困境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必要性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特殊性法定许可的构建 |
第三节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整合分析 |
一、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授权要约模式利弊分析 |
二、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三、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代理模式利弊分析 |
四、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补偿金模式利弊分析 |
五、面向数字图书馆的数字权益管理模式利弊分析 |
六、数字图书馆开放存取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七、数字图书馆创作共用及着作权授权制度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现状检视与改良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现状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概况及运营现状 |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制环境及相关着作权问题 |
三、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协调与共生 |
第二节 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的改良路径 |
一、完善信息资源共享语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 |
二、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制度 |
三、构建面向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
四、构建针对数字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穷竭制度 |
五、我国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着作权授权机制优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参研课题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中国图书馆立法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D]. 佀咏梅.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清代产业技术标准化研究 ——以砖木作匠作则例为中心[D]. 王铁男. 苏州大学, 2020(06)
- [3]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70年[J]. 申晓娟. 图书馆杂志, 2020(01)
- [5]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与美国对华政策研究(1969-1991)[D]. 王雪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研究[D]. 沈成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乡村文化建设研究[D]. 张世定. 兰州大学, 2019(02)
- [8]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图书馆法研究综述——基于图情类核心期刊的文献计量分析[J]. 李京胤,高爽.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19(04)
- [9]中日韩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D]. 董丹.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数字图书馆利用作品的着作权限制研究[D]. 何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