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单位内部治安的综合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赵莹莹[1](2021)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赖茂林[2](2021)在《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东莞市地处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辐射,把握住了承接港澳台产业转移的先机,创造了世人瞩目的“东莞奇迹”。由于历史方面的原因,虽然东莞的经济发展迅速,但社会治安状况一度较差。近些年,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努力下,社会治安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居民的社会治安安全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研究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问题仍具有极为现实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层次分析法及模糊评价法等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因素及提升对策展开深入研究。本次研究旨在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现状进行调查,并结合问卷调查所得数据,运用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东莞市居民社会安全感的现状进行分析,运用均值分析法分析了东莞市居民社会安全感的影响因素,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制定出一套有效提升东莞市当地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工作方案。具体而言,在本文中首先对本次课题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等进行了介绍,接着对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基础概念及基础理论等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之上,借助于实证分析的方法来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现状进行了系统化剖析,并指出从社会治安状况、安全防范基础、治安防控机制、警务工作评价、警察形象树立和居住环境等角度优化对应措施,能够使得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获得较大的提升,并就国内外关于提升居民社会安全感相关经验进行了解析。最后,针对提升东莞当地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根据本文研究可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筑牢安全防范基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优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警务工作质量、树立警察良好形象及强化居住区治安防控均可以对东莞地区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提升起到积极性作用。
刘政[3](2021)在《治安警务社会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世纪80年代,在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下,西方国家开展了警务私有化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警务工作中,改变了国家独立提供警察服务的局面,开创了政府同社会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先河,实现了警力无增长改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警务社会化是西方警务私有化思想传入我国后,同我国传统共治理念碰撞下所产生的理论,推动了我国治安治理新格局的建立,推进了社会治理进程,亦契合现代国家构建服务性政府的理念。目前,我国治安警务社会化实践还存在社会化边界界定模糊、法律机制不健全、社会主体素质不一等诸多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探讨,完善治安警务社会化机制,发挥其应有效应。学界关于警务社会化的研究呈现碎片化特点,大多从必要性、可行性等理论层面展开,实践性研究较少,更少涉及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具体措施。本文以治安警务社会化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为概念界定及辨析,对与本研究有关的治安、治安警务、警务社会化、治安警务社会化等概念进行了理论概括,同第三方警务、治安承包进等相似概念进行了含义辨析。第三部分为研究基础,在总结本研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警务社会化产生和发展的实践,以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论证了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为实践梳理,从参与形式、特点、效应及当前问题四个方面完整梳理了我国治安警务社会化的现状,并提出边界问题阻碍警务社会化发展的观点。第五、六部分为本文的落脚点,参照域外经验,在明确边界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制度保障、提升社会主体素质、细化主体职权范围、拓展社会化新途径、性质细化其职责范围、开创治安警务社会化新途径、提升市场主体参与度,最后以多元联动机制释放社会治安主体效能,推动我国的治安警务社会化进程,构建更加稳固的社会治安秩序。
李晏为[4](2021)在《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转型过渡时期使得社会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给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创造了一定的土壤和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动向、新问题、新形势,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区域稳定、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黑恶势力犯罪与民族地域相结合,会因区域性地缘、文化与习俗等相关因素产生与一般涉黑恶犯罪相比独有的表现与特征。四川藏区作为藏区与内地宗教与藏文化交融的走廊,其独特的社会发展史和各种文化意识形态的交织致使其境域内黑恶势力犯罪所呈现出的特征极具代表性。从目前的犯罪形式来看,四川藏区涉黑犯罪的特征有着与当地社会现状紧密结合,与宗教、基层事务相融合的发展动向;涉恶犯罪呈现出与基层矛盾纠纷、村干部及保护伞问题相联系,以宗族、血亲关系为纽带,伴随着软暴力转化、非法放贷的特点。当前,侦办此类案件面临着线索核实难度大、打击范围不全面,联动机制有待健全、部门协作不够紧密,取证难度大、侦办难度大、受民族习惯法影响等诸多侦查难点。因此,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在线索研判方面。要强化线索排查、建设专业研判队伍,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做好保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行业领域摸排方面。加强常态常治联动执法,加大基层技术投入力度,加强行业领域规范建设;在部门联动方面。公安机关应与多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助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走向深入;在证人证据方面。强化证人保护措施,树立经营意识广泛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把握几个关键点。注意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问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精准把握案件特征认定以便侦查工作与后续诉讼相衔接,关注涉政治、宗教领域的黑恶势力犯罪,与维稳部门共享经验。
陈辉[5](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提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袁蕊[6](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认为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牟中伟[7](2020)在《公安机关对医院治安秩序的控制研究 ——基于对B市医院警务室的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院是治病救人的专门机构,但是该场所环境特殊、活动群体角色多元并且各群体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使医院成为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公共空间。医患冲突、“医托、号贩”、盗窃诈骗等治安乱象层出不穷,以致医患各方的合法权益、社会的治安秩序均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安机关是专门的治安秩序控制机关,当前主要依靠在医院设置警务室实现对医院秩序的维护。公安机关对医院治安秩序维护的具体情形如何、效果怎样,也反映着国家权力实施的成效,反映着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水平,却很少有人关注。基于此,本文以医院警务室为考察对象,意图展现当前公安机关对于医院治安秩序控制的现象、行为和能力水平,并为下一步提升医院安全治理能力提供理论支撑。文章采取田野调查方法,通过开展半结构化访谈、实地观察和文件查阅,对B市多个医院警务室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借用嵌入式治理理论,对医院警务工作的开展进行了理论诠释。研究发现:医院警务室是公安机关对医院治安秩序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其设立缘于医疗环境失序、相关部门推动以及社会治理的变迁。医院警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纠纷调解、专项打击、日常巡逻、安全检查、治安宣传等。公安机关与医院的关系互动,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冲突的表现。在合作向度上,两者之间存在合作的基础,工作上的合作较为依靠个人关系的推动。在冲突向度上,冲突有其客观性,具体体现在:双方对彼此的负面评价、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的阻力、对医院警务室职责范围的争议。而警察和医院两个主体的关系如何、互动怎样、协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医院治安秩序的维护成效。总体来看,公安机关对医院的治安控制成效较为显着:维护了医院秩序稳定;实现了医院警务工作前置与阵地前移;节约了警力资源,提高了警务工作效率。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警察与医院的联动不够密切;警务保障不力、考核监督欠缺。对此,文章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加快医院安全秩序的立法进程;二是完善医警联动的具体制度建设;三是调动医院警务室民警工作积极性;四是提高医院治安保卫信息化水平。文章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在调查样本的选择局于一地,代表性可能有所欠缺,后续可作更广泛地域的样本研究,以进一步丰富和论证研究结论。
陈建[8](2020)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的公安调解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人民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公众心理服务需求增加,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意在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领正确的价值取向,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公安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要通过沟通协商,努力化解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和错误认知,回应他们的各种心理诉求,最终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探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框架下公安调解的现状、问题和出路,本研究从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广泛的心理因素出发进行分析阐述。在系统综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公安调解的有关概念、发展历程,并厘清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采用调查法收集三地派出所月接处警情况和正式纠纷调解案例,运用半结构化访谈的方法对30名有过公安调解经历的民警进行访谈研究,并在访谈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研究表明:(1)目前公安机关面临的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多样,而且具有突发性、地域关联性等特点。(2)纠纷调解要经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等五个阶段,其中组织调解是调解工作的核心部分,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存在情绪因素、认知因素、需求因素等心理特征;心理疏导是公安调解的关键环节,即通过化解当事人的不良情绪,改变其错误的思想认知,积极回应他们的各种心理诉求来促进调解的成功,公安调解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基层民警在解决纠纷时还存在调解理念不合理、纠纷调处能力欠缺、工作方法不恰当等问题。(4)从纠纷主体来看,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是社会安全感的缺失、不公平感造成的心理失衡、规则意识的缺失等。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主要从完善矛盾纠纷调解的体制机制、加强纠纷调解的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纠纷调解民警的能力素质等方面提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视角下完善公安调解工作的建议。
王未松[9](2020)在《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结构及治安形势发生深刻变革,单一警种作战已无法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治安管控需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警务模式变革,推动警务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不断转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合成作战警务模式。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突出情报信息的引领作用,有效整合了警种、技术等资源,依托情指一体的扁平化指挥系统,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不断成熟,其作用从单一化变为多元化,从以侦查破案、应急处置为中心扩展到社会治安打、防、管、控的多个维度。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的治安管控机制和对策,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比较分析三种方法展开研究。首先本文对国内外合成作战警务模式及治安管控的相关文献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对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总结。随后对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概念、实践形式、运行机制、构成要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对治安要素的概念、特征展开分析。在以上基础上本文阐述了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开展治安要素管控的必要性和优势。本文对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情报研判、指挥调度、行动机制、资源整合四个方面阐述了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的的总体构想,即完善治安要素管控的“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模式,随后根据该运行模式提出了具体的实现路径。
丁亚川[10](2020)在《情境犯罪预防视角下的治安规划研究》文中认为治安规划作为治安秩序维护的顶层设计,在治安学理论研究和治安实践活动中应当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统筹作用。但是,在当前学术研究中,治安规划面临边缘化、小众化的窘境,相关理论研究较少;在实践中,统筹性、重视度、指导性和前置性的欠缺也使得“具有规划性质”的文件和活动未能真正发挥治安规划的功效。本文从概念提出、理论探源、构成要素、功能定位和运行过程等方面入手,试图构建较为完整的治安规划理论框架。首先,基于手段前置性、措施针对性、适用广泛性等共同特征,选取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作为研究视角,论证了情境犯罪预防的理性选择理论、日常生活理论、环境犯罪学理论分别为治安规划提供理论假设、现实基础和操作指引,情境犯罪预防实证研究提升了治安规划的可行性。其次,探讨治安规划的构成要素,通过主体、客体、规则三要素强调了治安规划的独特性。不同于治安主体多元化趋势,治安规划主体具有单一性,应当为各级人民政府,以此保证和提升治安规划的执行力与强制力。其客体要素为治安秩序维护,主要体现了治安规划的顶层设计职能。而规则要素是连接主客体之间的工具,是对治安政策、治安资源、治安文化等治安要素的计划和调配。再次,从功能定位维度论证治安规划是治安秩序维护的顶层设计。治安规划在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为治安预防提供指引,为治安控制明确抓手,为治安处置做好保障和规范,为治安重建构筑模型。最后,为治安规划构建了内外环相互融通的运行过程,无论是治安规划内部运行,还是其参与治安秩序维护的外部运行,都呈现出闭环式运行的特征。内部运行通过治安规划的实施向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中的治安预防环节输出了理念和手段,而在治安重建环节后又将新的社会治安秩序现状及需求返回,推动治安规划的修订。总之,本文认为在未来学术研究中应将治安规划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在实践过程中将治安规划嵌入到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将治安规划制定主体上升为各级人民政府,助力构建和维护更为强健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浅议单位内部治安的综合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单位内部治安的综合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2)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 |
1.国内文献的研究现状 |
2.国外文献的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访谈法 |
3.问卷调查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的基础理论 |
(一)治安安全感 |
1.居民 |
2.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内涵 |
3.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特点 |
4.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因素 |
(二)研究的基础理论 |
1.风险社会理论 |
2.群体心理学理论 |
3.治理理论 |
二、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现状调查分析 |
(一)近年东莞市社会治安治理初步成效 |
1.社会环境有效改善 |
2.经济发展迅速 |
3.犯罪率显着下降 |
4.警民关系和谐 |
(二)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现状调查分析 |
1.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评价指标体系 |
2.问卷发放积样本情况 |
3.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评价指标权重分配 |
4.模糊综合评价法(FCA)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
三、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因素作用分析 |
1.社会治安状况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影响 |
2.安全防范基础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 |
3.治安防控机制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 |
4.警务工作评价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 |
5.警察形象树立对东莞市社会居民治安安全感影响 |
6.居住环境对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影响 |
(二)存在的问题 |
1.居民社会治安状况满意度不够高 |
2.安全防范基础不够坚实 |
3.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不够完善 |
4.警务工作评价不够高 |
5.警察形象树立不够突出 |
6.居住环境不够安全 |
(三)原因分析 |
1.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高,社会治安较差 |
2.安全防范基础投入力度不够,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 |
3.社会治安治理主体间协同不足 |
4.警务人员服务水平及执法能力参差不齐,警民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
5.公安形象宣传力度不足,涉警舆情应对水平有待提升 |
6.基层警力有限,居住环境治安存在隐患 |
四、国内外提升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经验及其借鉴 |
(一)国外提升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经验分析 |
1.英国提升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经验 |
2.美国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的经验 |
3.日本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的经验 |
(二)国内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的经验分析 |
1.郑州市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的经验 |
2.深圳市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的经验 |
(三)经验借鉴 |
五、提升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对策 |
(一)开展巡防管控打工作,着力提升居民治安安全感 |
1.全力压减各类警情、案件发生 |
2.坚决防止“黄赌”问题 |
3.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
(二)丰富安全防范措施,筑牢安全防范基础 |
1.加强宣传,提升居民防范意识 |
2.夯实基础,织密社区治安防护网 |
3.建立平台,提升警务智能化运用水平 |
(三)健全社会治安防控机制,打造治安防控铜墙铁壁 |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
2.完善防控体系,构建“点、线、面”治安防控网络 |
3.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提升公安工作效能 |
(四)以文明规范执法为导向,提升警务工作质量 |
1.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
2.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 |
3.开展大练兵轮训,提升执法能力 |
(五)以新闻媒体为媒介,树立警察良好形象 |
1.统筹各类宣传资源,加大公安正面宣传 |
2.强化涉警舆情防范应对能力,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
(六)以社区警务为依托,强化居住区治安防控 |
1.屯警路面,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 |
2.群防群治,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 |
六、研究结论及不足之处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调查问卷 |
致谢 |
(3)治安警务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治安警务社会化概念界定 |
2.1 治安警务社会化概念界定 |
2.1.1 治安 |
2.1.2 治安警务 |
2.1.3 警务社会化 |
2.1.4 治安警务社会化 |
2.2 近似概念辨析 |
2.2.1 第三方警务 |
2.2.2 治安承包 |
2.2.3 私人警务 |
3 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基础 |
3.1 理论基础 |
3.1.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1.2 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 |
3.2 现实基础 |
3.2.1 警力长期不足的现状 |
3.2.2 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 |
3.2.3 社会参与的积极效益 |
3.2.4 我国共治的历史传统 |
3.2.5 治安工作固有的社会性 |
4 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实践现状 |
4.1 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参与形式 |
4.1.1 保安服务业参与 |
4.1.2 市场化企业参与 |
4.1.3 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参与 |
4.1.4 治安保卫委员会参与 |
4.1.5 志愿者及其组织参与 |
4.1.6 警务辅助人员参与 |
4.2 国内治安警务社会化的特点 |
4.2.1 范围具有动态性 |
4.2.2 内容具有差异性 |
4.2.3 性质具有辅助性 |
4.3 治安警务社会化的效益 |
4.3.1 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 |
4.3.2 扩大警务服务社会面 |
4.3.3 助推治安警务信息化 |
4.4 当前治安警务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
4.4.1 社会化主体素质不一 |
4.4.2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4.3 存在加剧警力资源分配不均的风险 |
4.4.4 边界模糊成为发展阻碍 |
5 治安警务社会化相关经验借鉴 |
5.1 英国相关做法 |
5.1.1 完备的法律支撑 |
5.1.2 志愿警察的高度专业化 |
5.1.3 安保行业的高度发展 |
5.2 美国相关做法 |
5.2.1 完善的邻里守望制度 |
5.2.2 保安行业外部管理与内部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
5.3 我国港台地区的相关做法 |
5.3.1 香港的“好市民奖”评选 |
5.3.2 台湾地区民间治安防范网构建 |
5.4 对于治安警务社会化的启示 |
6 治安警务社会化的优化路径 |
6.1 界定治安警务社会化边界 |
6.1.1 治安防控中的宣传、巡逻、检查 |
6.1.2 治安强制中的辅助执行 |
6.1.3 治安信息辅助收集与处理 |
6.1.4 矛盾解纷调解 |
6.1.5 安保工作参与 |
6.2 强化制度保障 |
6.2.1 出台引领性法律文件 |
6.2.2 完善志愿者及其组织化参与的相关法律 |
6.2.3 更新现有法律法规 |
6.3 提升社会主体素质 |
6.3.1 提升法律素养 |
6.3.2 提升思想认识水平 |
6.3.3 提升技能水平 |
6.4 细化主体职权范围 |
6.5 拓展社会化新路径 |
6.6 提升市场化主体的参与度 |
6.7 建立多主体联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范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系统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1.4.4 调查访问法 |
2.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及特征 |
2.1 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现状 |
2.1.1 涉黑犯罪现状分析 |
2.1.2 涉恶犯罪现状分析 |
2.2 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
2.2.1 涉黑典型案件与简析 |
2.2.2 涉恶典型案件与简析 |
2.3 四川藏区涉黑犯罪特征 |
2.3.1 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
2.3.2 涉黑犯罪经济特征 |
2.3.3 涉黑犯罪行为特征 |
2.3.4 涉黑犯罪危害特征 |
2.4 四川藏区涉恶犯罪特征 |
2.4.1 涉恶犯罪集中于农牧区,矛盾纠纷难控 |
2.4.2 村干部监管弱化,“保护伞”问题出现 |
2.4.3 涉恶犯罪暴力性隐匿,“软暴力”显现 |
2.4.4 涉恶犯罪成员多以宗族、血亲关系为纽带 |
2.4.5 涉恶犯罪中存在非法放贷问题 |
3.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
3.1 经济领域 |
3.1.1 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
3.1.2 经济收入不平衡 |
3.2 社会领域 |
3.2.1 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
3.2.2 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
3.3 文化领域 |
3.3.1 传统历史文化影响 |
3.3.2 宗教文化传播影响 |
3.3.3 陈规陋习依然残存 |
4.四川藏区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困境 |
4.1 线索收集方面的困境 |
4.1.1 信息来源较为匮乏,线索核实难度大 |
4.1.2 摸排机制尚未完善,打击范围不全面 |
4.2 侦查协作方面的困境 |
4.2.1 联动机制有待健全 |
4.2.2 部门协作不够紧密 |
4.3 取证侦办方面的困境 |
4.3.1 犯罪活动隐蔽,取证难度大 |
4.3.2 案件情况复杂,侦办难度大 |
4.3.3 精准靶向不足,打击质效低 |
4.4 藏区民间调解的影响因素 |
4.4.1 藏区民间调解的脉络 |
4.4.2 群众信教信规不信法 |
5.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对策 |
5.1 强化线索排查,注重情报研判 |
5.1.1 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做好保密工作措施 |
5.1.2 主动全面深入摸排,深挖彻查黑恶线索 |
5.1.3 保障线索专业研判,有力把控安全形势 |
5.1.4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
5.2 加强常态化联动执法,整顿重点行业领域 |
5.2.1 加强常态常治联动执法 |
5.2.2 加大基层技术投入力度 |
5.2.3 加强行业领域规范建设 |
5.3 寻求多部门联动,强化协作配合 |
5.3.1 公安机关和纪委监察部门联合侦办 |
5.3.2 公安机关和检法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 |
5.3.3 公安机关主动和组织、民政部门对接 |
5.3.4 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配合 |
5.3.5 强化打击质效,成立专业队伍 |
5.4 强化证人保护制度,树立经营意识 |
5.4.1 强化证人保护措施 |
5.4.2 树立经营意识 |
5.5 少数民族地区涉黑恶犯罪侦查对策之关键点 |
5.5.1 准确区分民族问题和涉民族因素问题 |
5.5.2 准确把握民族地区涉黑恶犯罪的特征认定 |
5.5.3 注意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问题 |
5.5.4 防范政治领域渗透,加强宗教领域监督 |
5.5.5 探寻民族地区扫黑除恶和维稳工作的结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公安机关对医院治安秩序的控制研究 ——基于对B市医院警务室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治安控制的研究 |
1.2.2 关于医院秩序的研究 |
1.3 理论视角 |
1.3.1 治理理论 |
1.3.2 嵌入式治理理论 |
1.3.3 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质性研究的取向 |
1.4.2 进入田野的过程 |
1.4.3 资料收集的方法 |
1.4.4 研究过程的反省 |
1.5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意义 |
1.5.2 创新点 |
2 医院治安秩序控制的前置阵地:医院警务室的设立 |
2.1 医院警务室的设置 |
2.1.1 概念界定 |
2.1.2 设立沿革 |
2.1.3 医院警务室的管理与职责 |
2.2 医院警务室设立的缘由 |
2.2.1 社会层面:医疗环境失序 |
2.2.2 政策层面:职能部门推动 |
2.2.3 理念层面:社会治理变迁 |
2.3 警务室设立体现的制度嵌入 |
2.3.1 法律制度环境 |
2.3.2 具体制度建设 |
3 医院治安秩序控制的日常呈现:医院警务工作的开展 |
3.1 处置医患纠纷 |
3.2 开展专项行动 |
3.3 其他日常治安工作 |
3.3.1 巡逻防控 |
3.3.2 安全检查 |
3.3.3 治安宣传 |
3.4 医院警务工作体现的行动嵌入 |
4 医院治安秩序控制的关系互动:以组织关系分析为视角 |
4.1 合作向度 |
4.1.1 合作的基础 |
4.1.2 合作的推动力 |
4.2 冲突向度 |
4.2.1 冲突的客观性 |
4.2.2 冲突的表现 |
4.3 关系互动体现的关系嵌入 |
5 医院治安秩序控制的成效与优化路径 |
5.1 积极成效 |
5.1.1 保障医院秩序稳定、有效维护就医环境 |
5.1.2 警务工作前置、处置阵地前移 |
5.1.3 节约警力资源、提高警务工作效率 |
5.2 存在问题 |
5.2.1 院警联动不够密切,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
5.2.2 警务保障不到位,考核监督机制欠缺 |
5.3 优化路径 |
5.3.1 加快医院安全秩序的立法进程 |
5.3.2 完善医警联动的具体制度建设 |
5.3.3 调动医院警务室民警工作积极性 |
5.3.4 提高医院治安保卫信息化水平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讨论 |
6.2.1 通过组织建构推进各方力量整合 |
6.2.2 通过制度规范完善治安治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民警) |
附录B 访谈提纲(保卫干部)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的公安调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的理论探索与研究现状 |
2.1.1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
2.1.2 当前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研究的主要内容 |
2.1.3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研究存在的问题 |
2.2 公安调解机制的形成与现状 |
2.2.1 主要概念 |
2.2.2 公安调解的发展历程 |
2.2.3 公安调解研究现状 |
2.2.4 公安调解研究存在的问题 |
3 研究方法 |
3.1 技术路线 |
3.2 材料来源和被试选择 |
3.2.1 材料来源 |
3.2.2 被试选择 |
3.3 研究步骤 |
3.3.1 设计访谈提纲 |
3.3.2 确定访谈过程中的工具 |
3.3.3 访谈前的准备 |
3.3.4 正式访谈 |
3.4 访谈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
3.4.1 访谈资料的初步整理 |
3.4.2 访谈资料的分析 |
4 结果与讨论 |
4.1 公安机关处理纠纷的现状分析 |
4.1.1 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 |
4.1.2 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 |
4.2 公安调解的的程序和过程 |
4.2.1 公安调解的流程 |
4.2.2 调解过程中的心理因素 |
4.2.3 心理疏导是公安调解的重要环节 |
4.3 民警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 |
4.3.1 调解理念不合理 |
4.3.2 纠纷调处能力欠缺 |
4.3.3 工作方法不恰当 |
4.4 矛盾纠纷多发的原因 |
4.4.1 社会安全感的缺失 |
4.4.2 不公平感造成的心理失衡 |
4.4.3 规则意识的缺失 |
5 思考与建议 |
5.1 完善纠纷调解的体制机制 |
5.1.1 加强矛盾纠纷的防范与评估 |
5.1.2 完善纠纷联合调处机制 |
5.1.3 建立纠纷修复及监督程序 |
5.2 加强纠纷调解的队伍建设 |
5.2.1 培育公安机关的专业人才 |
5.2.2 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
5.2.3 成立平安志愿者队伍 |
5.3 增强纠纷调解人员能力素质 |
5.3.1 树立正确的纠纷调解理念 |
5.3.2 贯彻正当的调解原则 |
5.3.3 制定规范的调解程序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知情同意书 |
附录 B 访谈提纲 |
附录 C 访谈记录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在学期间所获得奖励 |
三、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目的 |
1.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的方法和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研究综述 |
2.1.1 国外研究综述 |
2.1.2 国内研究综述 |
2.2 治安管控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研究综述 |
3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与治安要素 |
3.1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概述 |
3.1.1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概念 |
3.1.2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实践形式 |
3.1.3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运行机制 |
3.1.4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构成要素 |
3.2 治安要素概述 |
3.2.1 治安要素概念释义 |
3.2.2 治安要素的特征 |
3.3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的必要性 |
3.3.1 践行新时代社会治理理念的要求 |
3.3.2 应对当前严峻治安形势的要求 |
3.3.3 整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力量的要求 |
3.4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的优势 |
3.4.1 管控的动态性 |
3.4.2 管控的整体性 |
3.4.3 管控的实时性 |
4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的困境 |
4.1 情报研判机制方面 |
4.1.1 情报部门运行功能偏差 |
4.1.2 治安情报研判质量低 |
4.2 指挥调度机制方面 |
4.2.1 指挥体系架构不完善 |
4.2.2 指挥权威有待加强 |
4.3 行动机制方面 |
4.3.1 内部机制问题 |
4.3.2 外部机制问题 |
4.4 资源整合方面 |
4.4.1 警种合成问题 |
4.4.2 数据合成问题 |
4.4.3 技术合成问题 |
4.4.4 平台合成问题 |
5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加强治安要素管控的总体构想 |
5.1 基本模式—“情指行”一体化 |
5.2 “情指行”一体化管控模式的构成要素 |
5.2.1 情报研判形成治安要素管控情报 |
5.2.2 情指一体畅通治安要素管控指令 |
5.2.3 情报导行落实治安要素管控措施 |
5.2.4 多维保障维护模式运行 |
6 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加强治安要素管控的实现路径 |
6.1 强化情报引领 |
6.1.1 强化情报引领意识 |
6.1.2 提升情报研判的精准性 |
6.1.3 加强督导考核 |
6.2 完善指挥调度体系 |
6.2.1 健全组织机构 |
6.2.2 提升指挥效能 |
6.3 完善行动机制 |
6.3.1 完善情报导侦机制 |
6.3.2 完善情报导防机制 |
6.3.3 完善情报导稳机制 |
6.3.4 完善情报导控机制 |
6.4 强化多维保障 |
6.4.1 强化数据支撑 |
6.4.2 强化技术支撑 |
6.4.3 强化人才支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情境犯罪预防视角下的治安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1.1 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规划研究 |
1.2.1.2 对犯罪预防的规划研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2.1 治安规划 |
1.2.2.2 安全规划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概念提出:从理论走向实践 |
2.1 古代治安实践中的“治安规划” |
2.1.1 主体层面 |
2.1.2 客体层面 |
2.1.3 规范层面 |
2.2 现代治安研究中的“治安规划” |
2.2.1 从学科核心概念视角看“治安规划” |
2.2.2 从学科教材内容视角看“治安规划” |
2.3 治安规划基本概念辨析 |
2.3.1 “治安”和“规划”的词义 |
2.3.2 “治安规划”的定义 |
2.3.3 相关概念辨析 |
2.4 实践现状 |
2.4.1 统筹性不足:不同规划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 |
2.4.2 重视度不高:尚未上升到政府主体层面 |
2.4.3 指导性不够:缺乏对治安实践的实质性指导 |
2.4.4 前置性不强:未能实现构建治安秩序的目的 |
2.5 小结 |
3 理论探源:情境犯罪预防提供理论支撑 |
3.1 理性选择理论为治安规划提供理论假设 |
3.1.1 理性选择理论 |
3.1.2 治安规划的理论假设 |
3.2 日常生活理论为治安规划提供现实基础 |
3.2.1 日常生活理论 |
3.2.2 治安规划的现实基础 |
3.3 环境犯罪学理论为治安规划提供操作指引 |
3.3.1 环境犯罪学理论 |
3.3.2 治安规划的操作指引 |
3.4 情境预防实证研究提升了治安规划的可行性 |
3.5 小结 |
4 构成要素:以治安秩序维护为核心 |
4.1 治安规划的主体 |
4.1.1 “多元论”与“一元论”的辩驳 |
4.1.2 治安规划主体的特征 |
4.2 治安规划的客体 |
4.2.1 客体要素 |
4.2.2 治安规划客体的特征 |
4.2.3 客体要素与作用对象 |
4.3 治安规划的规则 |
4.3.1 规则要素 |
4.3.2 规则要素和内容要素 |
4.4 要素间运行逻辑 |
4.5 小结 |
5 功能定位:治安秩序维护的顶层设计 |
5.1 为治安预防提供指引 |
5.2 为治安控制明确抓手 |
5.3 为治安处置做好保障和规范 |
5.4 为治安重建构筑模型 |
5.5 小结 |
6 运行过程:实现闭环式运行 |
6.1 内部运行过程 |
6.1.1 社会治安状况分析 |
6.1.1.1 治安状况分析的内容 |
6.1.1.2 治安状况分析的方法 |
6.1.2 治安规划的制定 |
6.1.2.1 治安规划制定的原则 |
6.1.2.2 治安规划的内容 |
6.1.3 治安规划的实施 |
6.1.3.1 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原则 |
6.1.3.2 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
6.1.4 治安规划的修订 |
6.1.4.1 治安规划修订的原则 |
6.1.4.2 治安规划内部闭环式运行的纽带环节 |
6.2 融入治安秩序维护的运行过程 |
6.2.1 治安规划是治安秩序维护的起点 |
6.2.2 治安规划也是治安秩序维护的终点 |
6.2.3 治安规划能够统筹治安秩序维护过程 |
6.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浅议单位内部治安的综合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D]. 赵莹莹.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东莞市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研究[D]. 赖茂林.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3]治安警务社会化研究[D]. 刘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4]少数民族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及侦查对策研究 ——以四川藏区为例[D]. 李晏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2)
-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7]公安机关对医院治安秩序的控制研究 ——基于对B市医院警务室的调查[D]. 牟中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8]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视角下的公安调解研究[D]. 陈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9]合成作战警务模式下治安要素管控研究[D]. 王未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情境犯罪预防视角下的治安规划研究[D]. 丁亚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