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刊播时事新闻必须注明出处(论文文献综述)
周婉情[1](2021)在《法经济学视角下新闻作品版权立法和司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郝羽[2](2021)在《三圈理论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为例》文中指出按照中央宣传部提出的“2020年底全国基本实现县级融媒体中心全覆盖”的时间表,此时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已经进入最后阶段。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扎实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更好引导群众、服务群众”。自此,媒体融合开始深入到基层传播格局中,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建设成为国家打通基层群众“最后一公里”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两年来,我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在政策支持、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上下“一张网”、“一朵云”的联动效应初步显现,全媒体传播体系基本形成。尽管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部分地区的县级融媒体发展依然处于落后水平。由于我国县域众多且情况复杂,西北地区因人口结构、经济水平限制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差异较大,面临的问题也更加棘手。因此,在媒体融合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条件下,西北地区县级融媒体中心如何正确发挥基层舆论引导作用值得认真探讨。本文以媒体融合为时代背景,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三圈理论”引入到新闻传播领域,试图从价值圈、能力圈、支持圈三个范畴深入探析县级融媒体中心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发展建议。本研究通过个案分析法,以位于西北地区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为个例进行深入调研,从三圈理论视角出发,在分析该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其存在支持圈要素推动力不足;能力圈产品同质化与能力约束;价值圈、支持圈、能力圈三圈无法实现结构性平衡等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对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提出了“重塑以用户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加强以政府为基础的支持圈建设”、“促进以内容为核心的能力圈建设”、“‘三圈’融合共建,使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效益最大化”等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西北地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改革建设发展路径提供些许思路与启发。
王一阳[3](2020)在《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文中指出新闻报道是民众了解国内外大事的重要途径,随着新闻产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出于提升新闻的可读性、生动性、直观性等多种因素的需要,现代新闻报道往往以图文形式报道新闻事件。介于互联网中图片传播的便捷,现实中新闻媒体使用他人已发表的照片作为配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此类照片往往是与新闻内容密切相关的,通常被称之为新闻照片。正是由于新闻照片极具新闻性,新闻媒体认为其出于报道新闻之目的使用此类照片事合情合法的。但照片的着作权人却认为新闻媒体侵犯其着作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是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为基点,讨论新闻媒体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围绕着新闻照片是否属于《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时事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新闻媒体对他人享有着作权之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根据此逻辑安排章节结构。从争议条款的法律渊源或历史问题入手,探究现实案例中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在梳理法律渊源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所争议的问题作出回应,以求达到为现实中定纷止争,提供参考答案之目的。文章在章节安排上主要是以总分结构进行的。第一章对本文需要讨论的新闻照片与其他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以便再次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再基于司法案例,对新闻照片侵权的现状作出分析与总结。通过案例与案例之间不同的司法解读,提炼出在新闻照片侵权问题上三个争议要点。而下文的三章则是对应三个争议要点的分析与解决。第二章主要讨论的是用于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问题。从《伯尔尼公约》中“时事新闻”的概念与不受保护的原因分析入手。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形式及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并据此作出定论,为下文进行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判定提供依据。第三章主要讨论的是独创性问题。从独创性内涵的来源以及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历史存疑入手。比较各国独创性标准之间的异同与利弊,并基于此对我国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定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四章主要讨论新闻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追本溯源地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入手,明确《公约》的立法原意,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新闻媒体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出判断。最后针对实践中,通过司法解读使合理使用的适用泛化之情形,提出应当警惕合理使用泛化的建议。通过上述梳理法律渊源、分析争议及其原因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时事新闻”因受到“着作权法不保护事实,只保护表达”以及“有限表达”原则的限制,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而我国“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原则的法律渊源正是《伯尔尼公约》。结合《伯尔尼公约》与我国《着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可知,“时事新闻”应指“事实或单纯的事实表达”,其本身不包含图片形式,也不具有可版权性。故而被用作配图的新闻照片并不属于“时事新闻”,新闻媒体不可据此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导致上述争议的原因在于新闻照片具有新闻属性,媒体拟通过该属性将其定义为“时事新闻”以逃避着作权责任。另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实践中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较低,对于一些创作水准有限的照片,媒体并不愿意为其着作权而买单。其次,我国着作权立法上采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则采用与英国的“投入”理论相类似较低的独创性标准,使得在新闻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存在立法与司法的不统一。为解决立法与司法上独创性标准不统一,且司法实践中独创性标准过低的问题,有必要对实践中的独创性标准进行修正。通过对各国独创性标准的对比与分析得出:在美国分类模式下,以“独立完成”加“一定的创造高度”为要件的,建立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独创性标准较为适宜。在适用上,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必须坚持图文区分判定的原则。同时应当注意,新闻照片的新闻价值与独创性是不可划等号的,新闻价值高的照片并不一定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高的照片却又并不一定具有新闻价值。一张照片具有新闻价值,也并不一定能磨灭其具有独创性的事实。再者,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由于法官在判决中理解的偏差,存在着陷入逻辑怪圈、标准不一以及扩大适用的问题。根据对《伯尔尼公约》报道新闻合理使用条款以及该条款建议国——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可得,“为报道时事新闻”意指为报道近期国内外发生的时事,“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的情形则局限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为事件的一部分存在,被听到或者看到的作品。而《公约》中规定的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在设立之初本就未考虑照片被使用的情形。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通过解释以扩大适用的泛化之意,这是有违合理使用规则设立的初衷。最后,法律法规对新闻照片擅自使用问题的规定显然是苛刻的。正是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一旦放开了宽松的口子,摄影师权利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不应当将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新闻必须以图文形式发布划上等号。不应以公共利益之名扩充法律法规的使用,无论是对鼓励摄影作品的创作而言,还是对新闻媒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而言,这都是不利的。
张悦[4](2019)在《知识共享协议视域下的新闻作品共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数字技术、移动终端技术的不断发展,传媒产业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以传统媒体为代表的具有新闻采写权的媒体不得不面临着一种须与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新型媒介形式“共分市场”的局面。新闻作品作为大众媒体的核心资产,因具有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其与“时事性新闻”的不同之处,不仅具有重要的文化传播和舆论引导价值,又兼备即时、广泛传播的诉求。然而,技术的不断进步带来的不仅是新闻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大,同时也造成了其他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随意转载与使用行为,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用、乱刊乱载现象,新闻从业者的维权之路也分外坎坷。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版权法体系,权利人可供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详尽备述。然而我们仍然意识到,仅仅依靠版权法对新闻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是不够的。目前我国现行的版权许可制度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授权许可等方式,但是在各项制度的相互衔接和具体运用上,还是存在着难以实现新闻媒体权益诉求的情况。因此,我们要从媒体行业现状、新闻作品版权使用情况、媒体自身发展需求以及媒体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着手,为新闻作品的共享与使用困境寻求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得以平衡、协调权利义务双方主体的关系。注意力经济时代,基于提升自身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需求,新闻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愿意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转载或使用,只是他们往往希望能够保留一部分版权,比如着作人身权当中的署名权,而并非无序地转载。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知识共享协议是较为便捷、可靠的一种选择。权利人基于知识共享协议的不同授权模式,以自由的意志选择对使用人的授权范围,这种“保留部分权利”的观念就是知识共享协议的主旨所在,它是一种版权人“主动公示”自己权利界限的方式,为义务人明晰权利人的意图,合理地使用作品提供了清晰的路径。不仅如此,在知识共享协议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被授权方,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共享协议所选择的授权模式对作品进行使用,这也极大地保障了新闻作品的传播需求,也对媒体公共性的构建起到了积极的助力作用。具体来说,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共享现状。首先,文章通过介绍新闻作品的概念与特点以及具体的范围来明确本文的讨论界限。其次,通过对新闻作品传播需求以及版权保护需求的阐释,来介绍新闻作品的使用现状。最后,通过对我国关于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的版权许可方式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以此作为本文的问题基础展开接下来的讨论。第二章详细论述了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可行性。首先,文章先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知识共享协议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以及六种不同的基本授权类型。其次,文章从新闻媒体的特点以及版权制度的困境出发,讨论知识共享协议用于新闻作品转载与使用的合理性以及对于版权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对新闻作品公共性理念的契合,对新闻媒体盈利性需求之契合,以及对我国新闻作品版权制度困境的破解。最后,文章从现实运用的层面解读了目前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媒体实践,主要包括维基新闻与Flickr网站,其中维基新闻对于知识共享协议的运用体现在开放新闻来源和共享作品成果两个方面,为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提供了现实的论证条件。第三章分析了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实践路径。文章从三个方面出发,探讨了新闻媒体如何使用知识共享协议以及在运用当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首先,对新闻媒体如何选择知识共享协议授权模式进行探讨,以在实践当中能够实现自己所保留或者开放的权利。本节从新闻作品的特性出发,对文字类新闻作品与新闻摄影和录音、录像类新闻作品这几种新闻作品中比较常见的形式进行分析,探讨新闻媒体对知识共享协议授权模式的合理选择。其次,从新闻媒体运用知识共享协议的现实流程出发进行分析,为媒体的实际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包括在进行许可前确定有资格的新闻作品共享许可人,在适用过程中注意新闻作品中的在先权利,以及在适用协议后的撤销问题。最后,对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相关制度完善进行分析,结合新闻媒体的使用困境与现实顾虑,从设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善司法确认以及开发相应的技术体系三个方面出发,为知识共享协议的现实落地提供合理化建议。
贾俱文[5](2019)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化的深入,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频发且愈加严重。这不仅损害了相关主体的权益,还挫伤了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更扰乱了新闻媒体行业发展的秩序。着作权法作为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规制的主要依托,在当下理论与实践中均呈现出乏力的困境。为此,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有其必要性。缘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遵循着作权法和新闻传播学的基础理论,以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认定为逻辑起点,梳理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实践面临的困境和成因,并在考察国外有益实践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行业自我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具体而言,本文除绪论外,共包括四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回顾并评析了相关研究进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第一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论。本章首先结合新闻学和着作权法理论,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概念予以界定并进行了类型划分;其次,在论证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具有时效性更强、技术依赖性更强和易被复制修改等特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其加强保护具有营造安全的信息网络环境、促进新闻行业发展和保障传媒功能发挥的重要意义;第三,转向法律视野,爬梳和整理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保护的法律遵从,指出了着作权法是主要依托,并在此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归属、例外规定和侵权认定等视角展开分析论述。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及成因。本章指出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整体态势严重且已导致行业发展失序、侵权行为方式多样且更加隐蔽、侵权后果不可逆且权利人难以自力救济等是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实践困境,并认为这一困境系立法不完善(如时事新闻概念含混不清、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归属规则存在矛盾致使新闻作品权属难明、新闻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失等)、司法救济不足、版权执法乏力、相关主体守法意识薄弱和传统媒体版权管理模式陈旧等诸多原因共同导致的。第三章,网络环境下域外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经验借鉴。本章阐述了网络环境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总结出对我国新闻作品保护的启示,主要有审慎对待时事新闻是否列入排除保护条文、适度给予优先报道权和新闻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四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本章在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身四个方面提出对策。立法建议是对现行《着作权法》中有关新闻作品条文的修改,即以表格形式对第5条、第23条和第33条提出了完善建议。版权执法的完善建议是明确主体权责、明确管辖和侵权判断标准。司法建议是统一裁判标准,即判断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应从服务器等事实标准回归法律标准。新闻媒体行业自我保护建议是在加强版权意识的前提下,适度运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作品,并积极寻求适应媒介环境的版权管理模式。
孙琪[6](2018)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研究 ——以《新京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传媒领域的广泛应用,新媒体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新媒体技术不仅改变了新闻信息传播渠道,同时也使得新闻作品着作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自2005年以后,由新媒体引发的新闻作品着作权纠纷不断,传统媒体对其原创新闻作品的所享有的着作权得不到新媒体的尊重和大众的认可,许多新媒体利用其自身技术优势未经作者许可肆意免费转载、抄袭和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严重损害了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传媒业有序、公平的竞争状态。为了规范传媒秩序和传统媒体的竞争颓势,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现象亟待解决。《新京报》是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合作创办,是一份高密度覆盖我国政治中心北京的具有12年新闻作品维权历史的新型主流纸质媒体。该报一直走在传统媒体扞卫新闻作品版权的第一线,对其维权实践和困境的研究,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价值。本文共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意义以及总结了国内外对新闻作品着作权相关研究和立法实践。第二部分介绍新闻作品着作权相关基础理论。本章根据着作权法相关规定,对新闻作品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新闻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同时,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着作权的新内涵,细化人们对新闻作品着作权的认识。第三章介绍了作为典型的传统媒体的《新京报》的概况、传统媒体属性以及新媒体时代所面临的发展问题。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研究介绍了《新京报》新闻作品着作权被侵权现状,其次介绍了针对这一侵权现象《新京报》所采取的维权方式,最后通过对其三次有名维权案例的研究分析得出《新京报》新闻作品版权维权所面临的六大困境。第五章探讨了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维权困境的成因。重点从法律法规层面、利益层面、技术层面和公众意识层面进行分析。第六章讨论国内外传统媒体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应对措施,对《新京报》等传统媒体版权维权困境的解决提出对策和建议,从法律层面、行业发展层面和大众意识层面提出问题的解决之法。
张娣[7](2017)在《童年的“消逝”与“绽放” ——近30年中国少儿电视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对1958年至2015年"中国少儿电视"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梳理。着重讨论了近30年间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基本情况和电视环境下中国少儿文化的基本状况,讨论了在中国电视体制和规制下,中国少儿电视与中国少儿文化重构的关系,以及中国少儿电视进入频道时代后的繁荣与危机,讨论了产业化和新媒体为少儿电视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本文以"童年的绽放"为标题,在认真汲取波兹曼《童年的消逝》这一"儿童电视文化史"的经典之作的学术素养的同时,也依据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童年消逝"理论的普适性问题提出了讨论和修正。依据本文的研究,无论是就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文化环境而言,还是就电视这一媒介平台所承载的中国儿童的话语权、选择权而言,中国少儿电视文化在近30年中都得到了积极健康的发展,童年的"绽放"是近30年中国少儿电视发展史的主流。全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除绪论外,正文共四章。第一章,简要梳理了中外少儿电视的历史。其基本材料和节点虽然来自《美国电视史》、《中外广播电视史》、《童年的消逝》等前人的着作,但在综合叙述的过程中,本文也尽可能地依据时代背景和技术发展,对不同时期少儿电视的特点进行归纳和提炼。其中,中国少儿电视"节目时代"、"频道时代"、"新媒体时代"三个阶段的划分等,是前人所未曾明确言及的。第二章,通过对中外电视体制、媒介产权、电视规制的对比,讨论并肯定了了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制度优势与道路优势。同时,依据学术界的分类研究和个人的理解,对新闻类、娱乐类、教育类、服务类等类型的少儿电视节目的发展特征、制作方式、运营特点进行了分门别类的研究。第三章,讨论了中国少儿电视进入"频道时代"的背景、历程及意义。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现阶段少儿电视呈现出的时代特征,阐释了"儿童本位"为出发点的中国少儿电视对中国少儿文化的曲折重构及贡献。认为与西方电视语境中的"童年消逝"最大的不同是,中国电视媒体兴起之后,对中国儿童的影响、对儿童本位的确立起到了促进作用。中国文化传统中相对缺失的"儿童本位",包括儿童的选择权、自主权、话语权等等,都因电视这一媒介平台而渐次建构。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少儿电视频道进入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特征,机遇与困境,探讨其所处的政策规制、市场竞争、受众需求、互联网冲击,以及人才制约等方面的问题,认为少儿电视的节目化、少儿电视频道以及少儿电视频道产业化,是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三大里程碑,也为中国少儿的健康成长,为他们的"童年绽放"搭建了最好的平台。同时以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化为案例,讨论了中国少儿频道产业化之路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提出少儿频道突破发展瓶颈的主要策略:内部架构的重建、节目品牌化的运作、构建节目之外的产业格局以及新媒体挑战下的媒体融合。下篇为《中国少儿电视大事年表》。《年表》以"条目纪年"的方式,尽可能清晰地"复现"近60年(1958-2016年)中国少儿电视绽放与发展的真实历程。《年表》中除了极少量的内容直接采自《1955-1983中央电视台大事记》外,其余的条目均来自网络主题检索和近百种《年鉴》、《年报》类纸质资料的逐页翻检,其中包含着大量的原始资料的首次辑录。这份《年表》也是一部微型的《中国少儿电视史》,多少可以填补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杨瀚雯[8](2017)在《新闻聚合服务的法律问题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新闻聚合,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站点与站点之间内容共享的便捷方式,也可以称为新闻内容的聚合。此种模式是伴随传播渠道多元化发展而来,最大优势便是信息快速共享与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受到了用户的青睐,但由此模式所引发的版权问题却不容忽视。由于新闻聚合服务在国外已不是新鲜事物,不少国家已从立法或实务中对此问题作出回应;以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为代表,前者通过创设邻接权维护新闻出版商利益,后者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增加版权限制情形进行规制;虽然其中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但并不妨碍我国学者参考、借鉴。当前,针对新闻聚合行为,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学术研究仍旧围绕“深度链接”、“临时复制”、“转码技术”等方面展开;在法律规制上,以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思路进行探讨;其中,关键问题仍旧是定性设链行为是否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所采纳的标准也不尽相同。诚然,技术的发展带来产业的转型升级,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规则的桎梏,钻法律的漏洞。如何看待聚合服务的版权问题,现有法律可否规制又该怎样规制,新旧媒体利益怎样平衡达到共赢,这都是我们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以解析新闻聚合服务运营模式为切入点,探讨此种模式所带来的法律争议,分析聚合服务的行为性质并就国内外学说作出说明,最终提出可行的规制办法以及给出自己的建议。文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以新闻聚合服务运营模式为例,从官方运营和自媒体版块两个方面展开梳理,从服务主体、客体以及行为模式等部分进行阐述。详细介绍了聚合模式的产生、发展和运行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聚合服务所引起的法律争议。第二部分:此部分是对新闻聚合服务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新闻聚合服务器是否为搜索引擎。二、新闻“标题+摘要”行为的性质。三、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四、转码与复制权。五、上述行为能否适用“合理使用”、“避风港制度”的着作权例外规定。通过对上述部分的逐一探讨,就国内外学说、理论分析及问题定性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国内状况进行说明。对聚合模式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样的权利以及相关争议问题作出回应。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德国、西班牙等欧美国家为例。新闻聚合服务在外国已不是新鲜事物,针对此项服务所引发的版权纠纷也不在少数,不少国家已从立法方面给予权利人保护,或者是在实践当中形成了相关判例。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司法实务,都有作出一定建设,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此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和规制途径的选择。国外制度建设虽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就我国当下的实务状况作出介绍。其次,在比较相关国家裁判、案例后,可作出有益借鉴。笔者也会在总结国外立法、判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张力[9](2016)在《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技术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人们的生活更为便利快捷,另一方面却往往会对原有的法律规范提出挑战,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也不例外。新闻聚合器的主要功能并非发布原创的新闻产品,而是在运营界面上聚合其他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作品并以此获得收益,该模式引发了原新闻媒体的不满。一方面原新闻媒体认为新闻聚合器未经允许,对其作品进行转码或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新闻聚合器呈现他人的新闻产品时,屏蔽了原网站上承载的商业利益,如广告及其他推广模块,有不正当竞争之嫌。针对原新闻媒体提出的上述争议,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我国《着作权法》对转码是否侵犯复制权的问题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界定不明晰,因而各个法院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不同也将导致各法院对转码和深度链接行为裁判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本文分析,转码技术分为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永久复制构成复制权侵权的观点已在国内外达成共识,但对于临时复制是否侵害复制权的问题,我国着作权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欧盟版权指令》及发达国家将临时复制纳入广泛的复制权概念之中,辅之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网络用户实施在着作权人控制范围之内的行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技术上,将WEB网页转换成与手机界面相匹配的格式必然需将该作品临时储存于服务器中,才能实现WAP网页的转换。并且这种临时性的转码只是实时性的,当用户浏览完毕、关闭运行程序后,服务器端会立即将临时保存的文件数据删除,因此新闻聚合器本身不会成为相关内容的独立提供者。况且,基于我国当前的发展国情,我们尚需要鼓励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应当为其提供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没有必要为“临时复制”技术制定一个严苛的规范标准。针对深度链接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界定清晰。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要件的认定有三种观点,即“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我国宜适用“服务器标准”。一方面能够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中的概念相一致。另一方面,相比于“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服务器标准”更具客观性,利于不同裁判者之间裁判效果的统一。关于新闻聚合行为是否属于版权限制或例外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仅个人非营利性的使用、报道时事新闻等情况才能适用合理使用免除侵权责任,而新闻聚合器聚合的新闻产品并不仅限于合理使用规定的对象,因此不能以合理使用为抗辩理由。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法定许可的媒介限于传统报刊和传统报刊之间,网络媒体被排除在合法转载媒介之外。因此,诸如“今日头条”新闻聚合器之类的网络媒体亦无法适用法定许可予以抗辩。由于我国着作权法对新闻聚合的相关问题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在法律上没有有效的规制措施。但传统新闻出版商在搜集新闻信息及撰写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若原新闻网站创作的作品会被无偿使用,不利于提升原新闻网站创作的积极性及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国应当综合借鉴德国、西班牙创设的报刊出版者权制度及日本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的模式,为我国立法作出相应的完善:一是立足我国发展实际拓宽现有的邻接权,给予新闻出版商应有的利益保护;二是顺应网络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条款,将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制。当相关聚合搜索问题同时可适用邻接权制度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进行调整时,由于着作权已被单独立法进行专门保护,应优先适用《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着作权法》无法调整的领域作为兜底条款进行补充规范。只有将邻接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配合使用,才能平衡新闻聚合媒体与传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利益,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陈仕国[10](2015)在《《桃花扇》接受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桃花扇》自问世后,便深受民众喜爱。本文力争在前人研究之基础上对二十世纪前《桃花扇》接受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与考察。从微观上,主要探究对《桃花扇》自刊刻以来,包括出版者、读者、改编者、观众等对《桃花扇》接受之状况及不同时期其各种经验、趣味、素养等综合形成对《桃花扇》接受之影响,及其知识结构、社会地位、时代变迁等因素对《桃花扇》接受之影响。在宏观上,主要对《桃花扇》各个时期各种方式接受进行探究,包括对《桃花扇》在各个时期文化政策、社会思潮、学风状况等具体进行考察,力求有理有据。本文以《桃花扇》逻辑接受为经,以历时性接受为纬,对《桃花扇》版本形态、舞台演出、文本批评、效仿改编及各种文体对剧作接受等问题进行全面阐释,主要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桃花扇》清代以降全本刊刻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桃花扇》清代刊刻本主要分为介安堂刻本、西园刻本、沈氏刻本、嘉庆刻本、兰雪堂刻本和暖红室刻本等类型。此不同类型之刊刻本,其编次版式、眉批尾评、题评序跋等剧本体制形式均不同。本章对《桃花扇》不同刊刻本之剧本体制形式进行分类梳理、归纳与考察,以揭示各式各样《桃花扇》版本所传递出之接受信息。第二章对有关《桃花扇》之演出与接受进行论述,勾勒清代以来观众对《桃花扇》之接受轮廓。由于演出场所之转变,观众身份之迥异,清代与近、现代演出之风格及观众之接受效果会有所不同。本章对清代与近、现代民众对《桃花扇》演出之差异性进行考述,以助于深入理解观众在不同历史时段接受《桃花扇》之心态和审美取向。第三章对清代以降各个时期文人对《桃花扇》批评研究之具体情形进行阐释。清代文人墨客多以咏剧诗词这种带有较为明显自发性与随意性之批评方式,对《桃花扇》内容要旨、艺术风格及其创作原则等进行批评。民国时期,文人学者亦延续清代以来对《桃花扇》之简单批评方式而显得单薄,具有表层性与分散性之特征。真正对《桃花扇》进行学术研究肇始于建国以后,无论在批评样式及批评方法上,还是在批评内容上,皆取得较大成绩。本章勾勒清代以降读者批评《桃花扇》之轮廓,显示出不同历史时段不同读者身份接受之差异性。第四章对后人改编《桃花扇》之作进行考述论评。现存晚清民国以来《桃花扇》改编本二十余种,本章对晚清民国及建国后的《桃花扇》改编本进行爬梳,探讨改编本之独特艺术特色,并阐述改编本出现之来龙去脉及其所蕴含之文化意义,从而展示《桃花扇》改编本呈现观众或读者接受中某些共性与基于改编者身份不同而带来差异性。第五章论述各种文体创作对《桃花扇》接受之状况。《桃花扇》无论是思想精神还是艺术手法,在戏曲、小说、诗词、影视剧本等文体中皆可见其印迹。本章主要论述戏曲、小说、诗词及影视剧本对《桃花扇》接受之状况,并对其接受所蕴含之意义进行评析。
二、刊播时事新闻必须注明出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刊播时事新闻必须注明出处(论文提纲范文)
(2)三圈理论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外媒体融合研究综述 |
2.国内媒体融合研究综述 |
3.县级融媒体中心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1.参与观察法 |
2.个案分析法 |
3.深度访谈法 |
4.问卷调查法 |
(五)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释义 |
(一)媒体融合 |
(二)融媒体 |
(三)县级融媒体中心 |
二、临河区融媒体中心建设概况及效果研究 |
(一)研究案例选择分析 |
1.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为研究案例原因及该地区媒体发展概况 |
2.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作为案例分析的代表性与可行性 |
(二)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传播效果调查研究 |
1.研究设计 |
2.样本分析 |
三、“三圈”理论视阈下临河区融媒体中心建设现状分析 |
(一)以三圈理论之“价值圈”分析临河区融媒体中心的公共价值 |
1.政治宣传价值:打通治国理政最后一公里 |
2.资源整合价值:打通传播壁垒最后一公里 |
3.社会服务价值:打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 |
(二)以三圈理论之“能力圈”分析临河区融媒体中心的发展能力 |
1.内容生产能力:优化采编流程、强化内容生产 |
2.平台建设能力:多元发布平台、打造移动矩阵 |
3.人才培养能力:培养组织学习、制定激励措施 |
(三)以三圈理论之“支持圈”分析临河区融媒体中心的支持要素 |
1.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
2.受众支持:提供服务、满足需求 |
3.市场支持:遵循规律、激发活力 |
四、临河区融媒体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支持圈要素推动力不足 |
1.体制机制僵化,互联网融合思维不足 |
2.宣传推广范围有限,受众认知程度不高 |
(二)能力圈产品同质化与能力约束 |
1.内容同质化严重,平台吸引力不足 |
2.专业人才缺口大,可持续发展后劲乏力 |
3.“造血”功能缺失,经营创收能力不足 |
(三)价值圈、支持圈及能力圈“三圈”无法实现结构性平衡 |
1.服务功能薄弱,无法实现供需平衡 |
2.舆论引导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动态平衡 |
五、县级融媒体中心“三圈”平衡策略研究 |
(一)重塑以用户为核心的价值导向 |
1.做好用户画像:了解受众与满足需求并重 |
2.强化服务功能:聚合产业与个性化产品并同 |
(二)加强以政府为导向的支持圈建设 |
1.创新体制机制:整体统筹与专项突破并立 |
2.坚持双管齐下:财政“输血”和平台“造血”并行 |
(三)促进以内容为核心的能力圈建设 |
1.优化内容质量:立足本土与形式创新并举 |
2.专业人才培养:技能提升与队伍调整并进 |
(四)“三圈”融合共建,使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效益最大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临河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人访谈提纲 |
附录2: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传播效果调查研究 |
致谢 |
(3)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章节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闻照片的概念辨析及着作权认定争议 |
第一节 新闻照片的概念及侵权概述 |
一、新闻照片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新闻照片侵权概述 |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新闻照片着作权争议概括 |
一、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争议 |
二、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争议 |
三、新闻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争议 |
第二章 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争议析解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排除及法理解读 |
一、《伯尔尼公约》对“时事新闻”保护排除的历史演变 |
二、《伯尔尼公约》中“时事新闻”保护排除的法理解读 |
第二节 我国“时事新闻”的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的原因 |
一、对“时事新闻”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原因争议的分析 |
二、对“时事新闻”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原因争议的回应 |
第三节 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理由与评判 |
一、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理由 |
二、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新闻照片是否为“时事新闻”的争议 |
第三章 对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独创性标准以及摄影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历史存疑 |
一、独创性标准的内涵 |
二、摄影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历史争议 |
第二节 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一、版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二、作者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立法和司法中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第三节 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要坚持的标准和原则 |
一、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应坚持“独”与“创”相结合的标准 |
二、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应坚持的原则 |
第四章 关于新闻照片是否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探讨 |
第一节 国际与国内有关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对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二、我国着作权法对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功能分析 |
二、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对新闻照片适用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与否的透视 |
一、作为摄影作品的新闻照片与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 |
二、警惕网络环境下有关新闻照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泛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4)知识共享协议视域下的新闻作品共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与共享现状 |
第一节 新闻作品的概念与范围 |
一、新闻作品的概念与特点 |
二、新闻作品的范围 |
第二节 新闻作品共享现状 |
一、新闻作品的传播与版权保护需求 |
二、新闻作品使用现状 |
第三节 新闻作品版权使用立法现状及现有版权许可方式 |
一、新闻作品版权使用立法现状 |
二、新闻作品现有版权许可方式 |
三、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困境 |
第二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知识共享协议概述 |
一、知识共享协议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
二、知识共享协议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理论基础 |
一、知识共享协议与新闻作品公共性要求之契合 |
二、知识共享协议与新闻媒体盈利性需求之契合 |
三、破解传统新闻作品版权制度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新闻媒体对知识共享协议的现实尝试 |
一、维基新闻对知识共享协议的尝试 |
二、Flickr网站对知识共享协议的尝试 |
第三章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之路径分析 |
第一节 针对新闻作品特性合理选择授权模式 |
一、文字类新闻作品的授权模式 |
二、新闻摄影与录音、录像类新闻作品的授权模式 |
第二节 新闻媒体运用知识共享协议过程 |
一、确定有资格的新闻作品共享许可人 |
二、注意保护新闻作品中的在先权利 |
三、明确知识共享协议的撤销问题 |
第三节 新闻作品适用知识共享协议的体系完善 |
一、结合新闻管理引入知识共享第三方服务机构 |
二、结合具体案例完善知识共享协议的司法确认 |
三、完善网络转载中运用知识共享协议的技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析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论 |
1.1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概述 |
1.1.1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认定 |
1.1.2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分类 |
1.1.3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特征 |
1.2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保护的意义 |
1.2.1 国家:网络安全的营造 |
1.2.2 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 |
1.2.3 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
1.3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遵从 |
1.3.1 着作权法是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保护的主要依托 |
1.3.2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一般规定 |
1.3.3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例外规定 |
1.3.4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及成因 |
2.1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 |
2.1.1 整体侵权态势严重且已导致行业发展失序 |
2.1.2 侵权主体多为新兴媒体且方式多样、行为隐蔽 |
2.1.3 被侵权者多为传统媒体且已威胁生存空间 |
2.1.4 侵权后果不可逆且难以自力救济 |
2.2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
2.2.1 立法不完善 |
2.2.2 司法救济不足 |
2.2.3 版权执法面临困境 |
2.2.4 相关主体守法意识不强 |
2.2.5 传统媒体版权管理模式陈旧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域外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3.1 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实践 |
3.1.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 |
3.1.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 |
3.2 对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启示 |
3.2.1 审慎对待“时事新闻”是否列入排除保护条文 |
3.2.2 可适度给予优先报道权 |
3.2.3 新闻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4.1 加快《着作权法》修订进程 |
4.1.1 现行《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改建议 |
4.1.2 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归属规则的完善建议 |
4.1.3 现行《着作权法》第二十二、三十三条修改建议 |
4.1.4 依法设立新闻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4.2 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
4.3 版权执法完善建议 |
4.4 新闻媒体加强自身版权管理 |
4.4.1 适度应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 |
4.4.2 创新新闻作品版权管理模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研究 ——以《新京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述评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2 《新京报》新闻作品版权问题的研究 |
1.3.3 相关研究述评 |
第2章 新闻作品着作权相关理论基础分析 |
2.1 着作权与新闻作品版权 |
2.1.1 着作权的概念 |
2.1.2 新闻作品的界定 |
2.1.3 新闻作品版权的内容 |
2.2 新媒体与新闻作品的传播 |
2.2.1 新媒体概念 |
2.2.2 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传播特点 |
2.3 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特点 |
2.3.1 传统媒体仍旧是新闻作品的版权主体 |
2.3.2 网络传播权成为着作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
2.3.3 写作规范化体现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独创性 |
第3章 《新京报》:典型的传统媒体 |
3.1 《新京报》概况 |
3.2 作为传统媒体的《新京报》 |
3.2.1 传统媒体 |
3.2.2 《新京报》的传统媒体属性 |
3.3 新媒体环境下《新京报》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1 受众不断流失 |
3.3.2 新闻内容同质化严重 |
3.3.3 经济收益减少 |
第4章 《新京报》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 |
4.1 《新京报》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现状 |
4.1.1 侵权主体范围大 |
4.1.2 侵权方式单一 |
4.1.3 侵权对象扩大 |
4.2 《新京报》维权方式 |
4.2.1 版权合作 |
4.2.2 反侵权公告 |
4.2.3 法律诉讼 |
4.3 《新京报》维权困境 |
4.3.1 维权成本大 |
4.3.2 维权收效小 |
4.3.3 维权周期长 |
4.3.4 维权取证难 |
4.3.5 维权跨地域性 |
4.3.6 维权遭遇诉讼壁垒 |
第5章 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成因 |
5.1 技术层面 |
5.1.1 P2P技术增加侵权责任认定难度 |
5.1.2 网页侵权痕迹保全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
5.2 法律法规层面 |
5.2.1 立法不完善 |
5.2.2 滥用“避风港原则” |
5.3 利益层面 |
5.3.1 私人和公众利益失衡 |
5.3.2 两种传媒产业利益失衡 |
5.4 公众自觉维护着作权人的意识淡薄 |
第6章 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建议 |
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司法环境 |
6.1.1 完善立法,优化司法程序 |
6.1.2 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打造规范传媒市场秩序 |
6.1.3 借鉴香港经验,追究侵权主体刑事责任 |
6.2 加强传统媒体本身自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
6.2.1 解决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 |
6.2.2 建立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
6.2.3 降低版权费用 |
6.3 提高公众的新闻作品版权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童年的“消逝”与“绽放” ——近30年中国少儿电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阐释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资料、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上篇 |
第一章 国内外儿童电视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外少儿电视发展史 |
一、"节目时代"的国外少儿电视 |
二、"频道时代"国外少儿电视发展 |
第二节 中国少儿电视第一个时期:节目时代(1958-1999) |
一、中国少儿电视分期的界定依据 |
二、"节目时代"少儿电视发展脉络 |
三、丰富、突破与交流: "节目时代"中国少儿电视的发展特征 |
第三节 中国少儿电视第二个时期:频道时代(1999-2008) |
一、国内少儿频道成立之必然 |
二、中国少儿电视"频道时代"的开启 |
三、少儿电视频道的"绽放" |
四、精品节目与产业化:频道时代少儿电视的特征 |
第四节 中国少儿电视第三个时期:新媒体时代(2008年至今) |
一、新媒体时代的少儿电视 |
二、新媒体时代中国少儿电视的发展 |
第二章 阳光与净土:近30年中国少儿电视的内容规制与分类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效益至上:中国电视发展的道路自信 |
一、世界三大电视体制概述 |
二、社会效益至上:中国电视体制的文化选择与自信 |
三、关于中国电视体制优劣的争议与结论 |
第二节 不能污染的净土:中国少儿电视的内容规制 |
一、中国少儿电视的内容规制与法律保护 |
二、中国少儿电视保护规制的实践 |
三、中国少儿电视节目的地位与作用 |
四、中国少儿电视节目的分类 |
第三节 少儿新闻类节目研究 |
一、少儿新闻面面观 |
二、少儿新闻类节目制作分析:以山东少儿《锵锵校园行》节目为例 |
三、《锵锵校园行》与《新闻袋袋裤》节目比较研究 |
第四节 少儿娱乐类节目研究及功能研究 |
一、少儿娱乐类节目的发展与作用 |
二、少儿娱乐类节目制作分析:以山东少儿《非常小孩》节目为例 |
三、《非常小孩》与《快乐大巴》节目比较研究 |
第五节 少儿教育类节目研究 |
一、少儿教育类节目发展探究 |
二、少儿教育类节目制作分析:以山东少儿《成长关注》节目为例 |
三、《成长关注》与《幼儿缘》节目比较研究 |
第六节 少儿服务类节目研究 |
一、少儿服务类电视节目兴起与发展 |
二、少儿服务类节目制作分析:以山东少儿《辣妈驾到》节目为例 |
三、《辣妈驾到》与《非童小可》节目比较研究 |
第三章 频道时代:少儿电视的绽放与中国少儿文化的重构 |
第一节 少儿频道的建立与"频道时代"的到来 |
一、余培侠与中国少儿频道的建立 |
二、"频道时代"建立的政策因素与各地少儿频道的建立 |
第二节 少儿频道的时代特征 |
一、少儿频道的"公益性" |
二、"四级少儿频道"体制 |
三、动漫播出平台与动漫产业 |
四、传播平台更是教育平台 |
第三节 频道时代中国儿童文化的重构 |
一、儿童的缺失与"儿童本位"的艰难初现 |
二、电视媒介实践中儿童权利的初步体现与成人权威的瓦解 |
三、电视是儿童产生"自我认知"的助推器,赋予儿童更丰富的娱乐权与参与权 |
四、频道时代电视媒介对儿童本位的确认 |
第四章 新媒体时代:中国少儿电视的困境、机遇与未来 |
第一节 中国少儿电视发展困境的深度分析:外部困境与内部因素 |
一、政策环境:扶持与限制 |
二、受众限制与发展道路的迷失 |
三、来自内部的制约因素 |
第二节 新媒体环境下中国少儿电视的危机与机遇 |
一、中国新媒体发展概况 |
二、新媒体发展的影响 |
三、新媒体发展对少儿的隐忧 |
第三节 产业化——中国少儿电视发展的被动与主动 |
一、中国电视产业化概述 |
二、中国少儿电视产业化的曲折历程:理念的分歧与政策、体制的波动 |
第四节 中国少儿电视产业化的四个维度 |
一、产业化的基石:少儿频道内部架构的重建 |
二、产业化途径:少儿频道的品牌化发展 |
三、产业化创新:少儿频道构建节目之外的产业格局 |
四、产业化前沿:少儿频道的媒体融合 |
第五节 中国少儿电视产业化案例讨论:山东少儿频道 |
一、山东少儿频道的产业化概况 |
二、山东少儿频道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 |
三、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布局与创新之一"品牌活动与儿童剧" |
四、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布局之二:儿童教育产业 |
五、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布局之三:亲子服务产业 |
六、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布局之四:云端上的产业战略 |
七、山东少儿频道产业布局之五:全面的电子商务产业 |
下篇 |
1. 《中国少儿电视大事年表》 |
2. 《山东少儿电视大事年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新闻聚合服务的法律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聚合服务模式及其带来的法律争议 |
(一) 新闻聚合服务模式解析 |
1、运营方行为模式 |
2、自媒体平台 |
(二) 新闻聚合服务引起的法律争议 |
1、新闻聚合行为是否侵犯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2、新闻聚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新闻聚合行为的性质判定 |
(一) 个性化推荐是否为搜索引擎 |
(二) 标题+摘要行为模式分析 |
(三) 深度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1、深度链接的版权纠纷 |
2、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 |
3、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 |
(四) 优化转码与临时复制 |
(五) 着作权例外和限制分析 |
1、合理使用 |
2、法定许可和避风港制度 |
三、新闻聚合服务国外立法模式解析 |
(一) 着作邻接权保护模式 |
1、西班牙、德国立法设权 |
2、数据库权利保护 |
(二) 反不正当竞争模式 |
四、我国新闻聚合服务的实践及规制途径探寻 |
(一) 我国新闻聚合服务的司法现状 |
(二) 新闻聚合服务规制途径的探究 |
1、从着作权角度—暂无必要创设邻接权 |
2、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作为兜底条款选择适用 |
3、新闻聚合服务的多角度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相关案例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七、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着作权争议及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新闻聚合搜索模式分析 |
一、行为对象 |
二、新闻聚合搜索运行模式 |
第二节 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起的着作权争议 |
一、复制标题摘要及转码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 |
二、深度链接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新闻聚合行为是否适用版权限制或例外 |
第三节 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保护现状 |
第二章 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界定及立法模式 |
第一节 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界定 |
一、新闻标题及摘要的复制行为性质认定 |
二、转码行为侵犯复制权的认定 |
三、深度链接技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
四、版权限制或例外的可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新闻聚合搜索的立法模式探索 |
一、德国、西班牙引入报刊出版者权模式 |
二、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模式 |
三、数据库邻接权保护模式 |
第三章 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拓宽现有的邻接权范围 |
第二节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
第三节 邻接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的选择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桃花扇》接受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之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从版本看《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一节 《桃花扇》刊本在清代 |
一、清康熙四十七年介安堂刻本 |
二、清康雍期间西园刻本 |
三、清乾隆七年沈氏刻本 |
四、清嘉庆间刻本 |
五、清光绪二十一年兰雪堂刻本 |
六、清末民初暖红室刻本 |
小结 |
第二节 《桃花扇》清代刊本之差异 |
一、编次版式 |
二、眉批尾评 |
三、题评序跋 |
小结 |
第三节 民国时期《桃花扇》刊本 |
一、案头本 |
1.民国十三年卢前注释本 |
2.民国二十一年朱太忙标点本 |
二、舞台本 |
1.民国十二年陶乐勤新式标点本 |
2.民国二十五年梁启超批注本 |
三、小结 |
第四节 建国以后《桃花扇》刊本 |
一、王季思、苏寰中、杨德平合注本 |
二、刘叶秋注本 |
三、楼含松、黄征、许建平校注本 |
小结 |
第五节 《桃花扇》版本传递之接受信息 |
小结 |
第二章 从清代以来演出看《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一节 《桃花扇》清代舞台之接受 |
一、清代各朝统治者对《桃花扇》舞台演出之接受 |
二、康雍期间文人士大夫对《桃花扇》舞台演出之接受 |
三、乾嘉期间文人士大夫对《桃花扇》舞台演出之接受 |
四、道光以降文人士大夫对《桃花扇》舞台演出之接受 |
五、清代普通民众对《桃花扇》舞台演出之接受 |
小结 |
第二节 改编本《桃花扇》近代舞台之接受 |
小结 |
第三节 改编本《桃花扇》现代舞台之接受 |
小结 |
第三章 批评视阈下《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一节 《桃花扇》在清代 |
一、康熙期间对《桃花扇》之批评 |
二、雍乾以降对《桃花扇》之批评 |
三、清末时期对《桃花扇》之批评 |
小结 |
第二节 《桃花扇》在民国 |
一、民国前期对《桃花扇》之批评 |
二、民国中期对《桃花扇》之批评 |
三、民国后期对《桃花扇》之批评 |
小结 |
第三节 建国以后《桃花扇》 |
一、建国初期对《桃花扇》之批评(1949-1962 年) |
二、“文革前”期对《桃花扇》之论争(1962-1966 年) |
三、八十年代前后对《桃花扇》之批评(1979-1989 年) |
四、九十年代以来对《桃花扇》之批评(1990-1999 年) |
小结 |
第四节 读者身份与《桃花扇》之接受 |
小结 |
第四章 从清以来的改编看《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一节 晚清民国《桃花扇》改编本概述 |
1.田汉戏曲改编本《新桃花扇》(以下简称“田曲本”) |
2. 江荫香小说改编本《桃花扇演义》(以下简称“江小说本”) |
3.徐碧云戏曲改编本《李香君》(又名《媚香楼》) |
4.诸葛诚小说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诸葛小说本”) |
5.欧阳予倩京剧改编本、桂剧改编本及话剧改编本《桃花扇》 |
6.周贻白话剧改编本《李香君》(以下简称“周话剧本”) |
7.麦友云话剧改编本《桃花扇全集》(以下简称“麦粤剧本”) |
8.周彦话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周话剧本”) |
9.谷斯范小说改编本《新桃花扇》(以下简称“谷小说本”) |
第二节 建国后《桃花扇》改编本考述 |
1.赵清阁越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赵越本”) |
2.邵慕水越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邵越本”) |
3.蔡季襄、王申和湘剧改编本《新编桃花扇》(以下简称“湘新本”) |
4.福州市文化局闽剧本《桃花扇》(以下简称“闽剧本”) |
5.姚洵闽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姚闽本”) |
6.洪隆、丁叔越剧本《桃花扇》(以下简称“洪越本”) |
7.欧阳予倩话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欧阳话本”) |
8.欧阳予倩京剧改编本《桃花扇》(以下简称“欧阳京本”) |
9.李寅、胡仲实、刘彬桂剧本《桃花扇》(以下简称“合桂本”) |
10.姬颖秦腔本《桃花扇》(以下简称“姬秦腔本”) |
11.张惠良两种楚剧本《桃花扇》(以下依次简称为“张楚前期本”、“张楚后期本”) |
12.莫汝城粤剧改编本《李香君》(以下简称“莫粤本”) |
13.梅阡、孙敬电影剧本《桃花扇》(以下简称“梅孙本”) |
14.杨毓珉、郭启宏北昆本《桃花扇》(以下简称“北昆本”) |
15.张弘、王海青苏昆本《桃花扇》(以下简称“苏昆本”) |
16.陆洪非黄梅戏舞台本《桃花扇》(以下简称“黄梅戏本”) |
17.王金洪晋剧本《桃花扇》(以下简称“王晋本”) |
第三节 《桃花扇》改编本之艺术嬗变 |
一、情节关目之删减 |
二、人物形象之变化 |
三、结构模式之变更 |
第四节 《桃花扇》改编本之文化思考 |
第五节 《桃花扇》改编传递之接受信息 |
小结 |
第五章 各种文体创作对《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一节 戏曲创作对《桃花扇》之接受 |
第二节 小说创作对《桃花扇》之接受 |
第三节 诗词创作对《桃花扇》之接受 |
第四节 影视创作对《桃花扇》之接受 |
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作品类 |
二、论着类 |
三、单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方志、曲目、工具书等类 |
附录(一):《桃花扇》清代演出编年表 |
附录(二):近现代改编本《桃花扇》演出编年表 |
附录(三):民国以后《桃花扇》其它刊本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 |
一、论文发表情况 |
二、参加科研情况 |
三、获奖情况 |
四、刊播时事新闻必须注明出处(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经济学视角下新闻作品版权立法和司法研究[D]. 周婉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三圈理论视域下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研究 ——以内蒙古临河区融媒体中心为例[D]. 郝羽.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D]. 王一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知识共享协议视域下的新闻作品共享研究[D]. 张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贾俱文. 兰州大学, 2019(09)
- [6]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着作权维权困境研究 ——以《新京报》为例[D]. 孙琪.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7]童年的“消逝”与“绽放” ——近30年中国少儿电视研究[D]. 张娣. 山东大学, 2017(08)
- [8]新闻聚合服务的法律问题探究[D]. 杨瀚雯. 云南大学, 2017(05)
- [9]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张力.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10]《桃花扇》接受史研究[D]. 陈仕国. 山西师范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