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论文文献综述)
刘珊[1](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彭欢[2](2019)在《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文中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作为个人所得税法最核心的税法要素,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极为重要。对个人所得税之“所得”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打破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对于财产分配的平衡,引起甚至加剧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私有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缺乏对“所得”的定义,只是采用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所得的类型。在各种新型所得层出不穷的现代社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只能通过批复、复函或者通知等方式发布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来对纳税义务人的各种新型所得或性质难以界定的所得进行解释。尽管各国在理论上有诸多关于所得概念的学说,但是立法上所得概念的不明确,仍然是目前各国所得税法的主要困扰。由于“所得”内涵不明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存在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统一的所得概念、所得立法模式的构建标准不明确、所得的一般法律特征不明确、修法后“其他所得”的规定效力不清等,这些问题进一步导致税务行政与司法中的一系列困难。因此,为了使所得的范围更加明确,税务机关能正确地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人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实务中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争议,对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的研究显得极为重要。为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所得”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界定所得的内涵,明确所得的一般概念与法律特征,为所得的确定提供具体依据。其次,需要对现存的所得项目结构进行再造,具体可分为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有利于提高所得类型的弹性。最后,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其他所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明确其今后的适用效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3](2018)在《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沈政发[2018]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
张天姣[4](2018)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以及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外部环境也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现阶段的实际需求,改革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呼声愈来愈高,可以说已经进入到一个全面性、整体性的变革阶段,其中税制模式的转变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前提,也是重中之重,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暴露出诸多弊端,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设计不合理、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等,导致其在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严重缺失。尽管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至2018年3月召开的两会,都明确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转变列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术界也对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在理论转化为实践方面至今未有实质性进展,其核心问题在于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虽方向明确,但存在概念解释模糊且缺乏实际操作层面的指导等缺陷。鉴于此,加快转变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说,是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以进一步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收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本文在系统学习国内外专家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实际,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入手,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制基本模式的理论分析,总结了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发展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同时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利用计量经济模型的分析方法,探索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此得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是最适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选择。具体如下:第一章:导论。从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角度出发,强调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三方面,总结归纳了国内外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而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分析方法,并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要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要任务是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基于这样的判断,本章首先分别从“所得来源”说与“净增值”说理论角度入手,对应税所得的课税范围予以界定。随后,在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将应税所得定义为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与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并详细阐述了两种方法下应税所得的具体类型。在基本理论的铺垫下,由此探讨了应税所得的性质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既不能认为“所得来源”说的所得概念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也不能认为“净增值”说的所得概念是综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不过,从理论上和历史发展来看,这两对组合中的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也是不可否认的。第三章: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本章主要从理论层面探讨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的崭新视角,作者认为应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类型划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与复合所得税制三种,并分别详细阐述了三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通过对资料的搜集、摘译及整理,本章分别以欧洲、拉丁美洲、非洲、亚洲、大洋洲和北美洲作为划分区域,研究了世界各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着重探讨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其他非经济因素。随后,分别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税收征收管理三大因素入手,详细分析了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从经济发展水平看,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要素报酬由单向流动演变为多向流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资本流动性与劳动流动性差异增大,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由纯综合所得税制回调为准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政策目标看,若以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或实现经济增长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若以实现收入分配效应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更确切地讲,是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从税收征收管理看,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宽松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于税收征管的各方面要求较为严格时,在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及演变历史的考察,总结概括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轨迹,即较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较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一般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或复合所得税制模式。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国家开始向复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转变,而已演变为复合所得税制模式的部分国家又开始纷纷向综合所得税模式转变。基于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轨迹的认识,本文将以此作为判断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标准与经验。第五章: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本章主要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政策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首先,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主要从工业化水平与国际化水平角度考察,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其次,从中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角度分析,主要从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与经济效应目标角度考察,实证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有利于保持税收的政治效力目标,有利于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也即社会总产出水平),但在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方面能力有限,相比于财政支出工具或财政支出政策来说,其调节能力与之相差甚远。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再次,从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主要从收入支付方、收入所得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四大方面探讨了中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征管现状与其模式的选择问题。由于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支付方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得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不强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不完善等缺陷,亟待需要税制模式的转变,而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又需要具备较高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条件都是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所无法完全满足的。由此认为,中国应当选择实行准综合所得税制。基于上述分析,结合中国的国情、地区等因素,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先行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二元所得税制模式,以弥补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不足,待今后再逐步将综合所得范围扩大,最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即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第六章: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本章主要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探讨了准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设计问题。首先,从税基角度考察,也即个人的应税所得。从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再分配所得以及资本利得,并对各项应税所得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详细设计。中国在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下,应将绝大部分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只将少数个别所得纳入分类征税范围。即主要将纳税人的就业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三大类所得相合并,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对于退休金(年金)、股息、红利、储蓄存款利息等个别所得实施单独征税。其次,从税率角度考察,为实现与税基的确定原则相对应,在税率的设计上,分别探讨了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两方面。对于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作者建议依据纳入分类征收范围的所得类别不同,采用不同的税率设计办法,即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设计办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研究视角上创新。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的划分,是基于要素报酬的税收型式,而非全部所得的税收型式。这一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追本溯源的研究意义。二是在研究思路上创新。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化与国际化角度,分析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基本类型演进的一般规律。这一研究思路突破了西尔文所认为的“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类型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的论断。三是在研究视域上创新。在检验中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时,将经济与财政支出因素一并纳入到计量分析模型中予以考虑,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在更宏观的分析框架下,探讨影响收入分配的经济和财政支出因素,突破了就税收论税收的思维壁垒。四是在搜集与分析数据上创新。通过查找《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税务年鉴》等文献,并利用官方的统计、财政和税务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指标数据的趋势分析及计算方法,推导出部分年份缺失的计量模型变量数据,以期得到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回归结果。
聂淼[5](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指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周晓光[6](2015)在《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繁荣,民众的投资活动日益增长,资本收益如何课税的问题随之产生。但由于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的独特特点,我国对于其的讨论一直不成系统,缺乏理论上的深入挖潜。这一现象根源于我国所得税法体系在设立之初的选择。资本收益偶发性、流动性和概念化的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所得税周期性、稳定性特点相悖,因此在所得税法制度设计时,我国刻意将资本利得有关税收规则留白。但在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设置上,我国并没有将资本利得加以排除,只是通过设立具体规则、暂免征税或者交由其他税种“代征”等模式进行了部分技术化处理。这种立法选择,在所得税发展初期具有合理性。如今,随着商事活动增多和资本市场繁荣,个人与企业的收入构成中,来源于资产处置而产生的资本利得占比日益增大,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所得税体系内含的量能课税原理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日渐式微,需要革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繁荣,纳税人特别是企业纳税人的资本交易愈发频繁,从国有企业转制到如今广泛的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从公司设立到公司解散、从投资入股到企业分红,资本交易逐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产生了大量的资本利得。加上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企业对重整给予了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尽力减少税制对其自由市场行为的阻碍。为此,我国建立了企业重组税收规则,明确了企业重组的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办法,为企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但是,企业重组作为高级的资本运作类型,其正常运作对征管技术要求很高。在资本税制缺乏理论根基的当前,其运行并不顺畅。在研究层面,我国目前关于资本税制的理论研究缺乏主动性。目前有关资本税制的研究,大多沿袭了税制立法上“就事论事”的路径,有的侧重于对域外资本利得税制的介绍,有的侧重于对现实规则的分析与解释,并没有触及资本利得税制的根本理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已经察觉到了资本利得不同于传统所得税法的独特特点,但却寄希望于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资本课税规则。这样的研究思路,虽然较以往已经有所进步,但并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中国资本利得税制建设缺乏的是理论基础研究,在缺乏理论指导的前提下摸索前行,不但不经济,而且有误入歧途的危险。因此,本文旨在学习外国资本利得的基础性税制规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目前有关资本税制制度的缺陷,对各国资本利得税制范本加以取舍,并从资本利得税制中国化的角度探讨税制的落实。基于如上行文目的,本文遵循了“从实践到理论再回归实践”的研究进路。首先,在厘定资本利得的概念内涵基础上,本文总结了我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认为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树立资本利得的概念(第2、3章)。本文从一具体增资扩股案例入手,总结其中的资本税收争议焦点,并从中抽离出我国资本税制中税基设定、税额测量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三大疑问。而后,文章从所得税制度体系内部需要和外部条件建设两方面阐释了中国设立资本利得制度的基础。其次,本文重点研究了英国、德国和美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发展以及主导其税制发展的各阶段所得税税收理论(第4章)。通过对以上三国家资本利得税制的比对,本文总结出了资本利得税以实现为基础的共通特性。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现状,本文选择了美国作为资本利得税制的制度参照国。再次,本文以美国为范本,对资本利得税制的“交易税”特性进行了细化分析,重点介绍了其制度核心支柱,所得的实现规则(第5章)。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实现规则对计税基础概念的冲击与影响,指出在资本利得的影响下,计税基础逐渐成为确定税收实现数额的计量方法。最后,本文在以上对资本利得税制理论问题探讨的基础上,回归中国现实,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进行体系化评价,并为资本利得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整体思路(第6、7章)。具体而言,本文对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制度以及会计制度中相似的实现、确认规则及计税基础等概念进行了比对,指出中国税制中对这些资本利得税收概念的误读与误用,分析现有资本利得制度概念与应然理论概念之间的差异原因。在资本利得税制的落实方面,本文不但对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提供了思路,而且分析了印度、新西兰、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资本利得税制后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未来资本利得税制的走向、税收要素的设计与取舍、与其他税种的协调以及税收改革时机的选择等具体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胡杰[7](2015)在《民间借贷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创新民间借贷的制度模式,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运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民间借贷改革的重要内容。囿于民间借贷主体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大多数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的边缘地带。以民间借贷的税收问题为契机,转变传统的规制理念,将民间借贷逐步纳入税法调整视野,通过探讨民间借贷的课税主体、税种选择、税收激励等问题,不仅可为国家利用税法诱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提供新的范式,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市场的潜能,而且可为监管或规制机构提供丰富的民间借贷信息,增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制力度,扭转时下监管机构的被动监管局面,降低民间借贷的金融风险,真正释放民间资本市场的潜力。
宁威[8](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陈红国[9](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认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崔志坤[10](201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分类课税模式也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阶段,需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考虑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改革的内容包括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表的调整、征收管理流程的重构等。课税模式的转换要求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是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本质转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的税收行为。本文提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认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包含征税行为有限理性和纳税行为有限理性,产生这些有限理性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是“不具备完备的知识、感知能力有限、记忆能力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应建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基础上,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税收制度,逐渐向最优的税收制度逼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透明度,明晰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是有效改善税收行为有限理性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当前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确定其功能,通过税制要素的设计对不同收入群体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而针对高收入阶层重点是发挥收入调节职能,即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个所得税的阶段性功能,在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应着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即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征管技术水平、纳税意识等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外在现实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纳税人、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所做的制度设计侧基于上述考虑。诚然,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国家都要经历一定的阵痛期,纳税人了解、适应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段时期,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损失一定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但本文认为这是税制模式转换的成本,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整体税制结构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逐步走向成熟,其税制要素设计必将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与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一体两翼”,这“两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与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密切相关,课税管理流程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需要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税务机关征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中国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等。征收管理制度、配套机制与措施的完善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2)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2.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及存在的问题 |
2.1.1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得”的认定规则及问题 |
2.1.2 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所得”的认定规则及问题 |
2.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问题的根源 |
2.2.1 缺乏统一的“所得”概念 |
2.2.2 “所得”的一般法律特征不明确 |
2.2.3 “所得”立法模式的构建标准不明确 |
2.2.4 修法后“其他所得”的规定效力不清 |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内涵的立法界定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理论选择 |
3.1.1 “所得”学说述评 |
3.1.2 “所得”理论的取舍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立法模式选择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法律概念界定 |
3.3.1 在法律中界定“所得”的概念 |
3.3.2 明晰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得”的法律特征 |
第4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所得”的结构再造 |
4.1 劳动所得 |
4.2 经营所得 |
4.3 资本所得 |
4.4 偶然所得 |
余论:有关“其他所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研究综述 |
1.2.1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基本理论 |
1.2.2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1.2.3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与设计 |
1.2.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与税制模式的关系 |
2.1 对应税所得界定的两种不同理论 |
2.1.1 “所得来源”说 |
2.1.2 “净增值”说 |
2.2 应税所得的性质 |
2.2.1 分类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2.2 综合课征法下的应税所得 |
2.3 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1 分类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3.2 综合课征法下应税所得的类型 |
2.4 应税所得性质与分类或综合所得税制的关系 |
3 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
3.1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
3.1.1 基本内容 |
3.1.2 主要特点 |
3.2 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
3.2.1 基本内容 |
3.2.2 主要特点 |
3.3 复合所得税制模式 |
3.3.1 基本内容 |
3.3.2 主要特点 |
3.4 世界各国(地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现状分析 |
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发展变化的影响因素 |
4.1 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
4.1.1 工业化水平考察 |
4.1.2 国际化水平考察 |
4.2 税收政策目标分析 |
4.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4.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4.3 税收征收管理分析 |
4.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4.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4.3.3 税务机关方面 |
4.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4.4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变化轨迹 |
5 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5.1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 中国税收政策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2.1 税收政治效力目标分析 |
5.2.2 税收经济效应目标分析 |
5.3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与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 |
5.3.1 收入支付方方面 |
5.3.2 收入所得方方面 |
5.3.3 税务机关方面 |
5.3.4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 |
5.4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与过渡模式 |
5.4.1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模式 |
5.4.2 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过渡模式 |
6 中国准多级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
6.1 应税所得 |
6.1.1 就业所得 |
6.1.2 经营所得 |
6.1.3 投资所得 |
6.1.4 再分配所得 |
6.1.5 资本利得 |
6.2 税率 |
6.2.1 综合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6.2.2 分类征收部分的税率设计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资本利得的法律界定 |
2.1 资本利得的概念界定 |
2.1.1 资本性资产与财产 |
2.1.2 资本利得与所得 |
2.2 从所得分离出来的资本利得 |
2.2.1 个人所得与资本利得 |
2.2.2 企业所得与资本利得 |
2.3 资本利得税特点 |
3 中国资本税收的制度困境与出路 |
3.1 中国资本税收制度困境:以增资扩股案为例 |
3.1.1 案例详情 |
3.1.2 案件事实及争议 |
3.1.3 争议焦点中的资本利得课税难题 |
3.2 中国资本税收制度出路:确立资本利得概念 |
3.2.1 资本利得税制发展有较大制度空间 |
3.2.2 资本利得税收推行具有外部条件 |
4 所得税发源国的资本利得课税选择 |
4.1 英国:设立独立的资本利得税制 |
4.2 德国:为囊括资本利得而进行所得概念革新 |
4.3 美国:所得概念的超前探索与理性回归 |
4.3.1 用消费税代替所得税 |
4.3.2 资本利得税制发展轨迹 |
4.4 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共性 |
5 资本利得的课税原理:以美国为参照 |
5.1 建立在交易概念之上的资本利得实现规则 |
5.1.1 所得税的交易税特性 |
5.1.2 实现规则的发展 |
5.1.3 实现规则的例外 |
5.2 实现规则下的计税基础概念 |
5.2.1 计税基础的概念起源 |
5.2.2 计税基础的概念演变 |
5.2.3 计税基础—已经实现的利得 |
6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的体系化评价 |
6.1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税制内容及缺憾 |
6.1.1 中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发展背景 |
6.1.2 资本利得具体税收制度及缺陷 |
6.2 中国现有资本利得基础概念的税会混同 |
6.2.1 资产会计规则革新在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
6.2.2 资本利得基本概念的会计化表现 |
6.3 对增资扩股案争议的理论证成 |
6.3.1 税务机关与实务界处理争议分析 |
6.3.2 资本利得原理视角下的税务处理 |
7 中国资本利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
7.1 资本利得的税制目的 |
7.2 资本利得税收原理的落实 |
7.2.1 计税基础概念的革新 |
7.2.2 建立以交易为基础的实现规则 |
7.3 资本利得的税制设计 |
7.3.1 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体系 |
7.3.2 资本利得税规则设计:域外经验的启示 |
7.4 资本利得税与整体税制的协调 |
7.4.1 具有附加功能的证券印花税 |
7.4.2 不动产的资产化税法处理 |
7.5 资本利得税收改革的时机选择 |
7.5.1 中国资本市场对税收政策的敏感 |
7.5.2 台湾资本利得税试水失败教训 |
7.5.3 资本利得税收改革的时机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民间借贷中的税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借贷主体课税的现实背景 |
(一)增加国家税源,维护国家课税利益 |
(二)降低交易风险,加强民间借贷规制 |
二、民间借贷的课税主体界定 |
(一)个人 |
(二)企业 |
(三)中介机构 |
三、民间借贷的税种选择 |
(一)个人所得税 |
(二)企业所得税 |
(三)营业税 |
(四)印花税 |
四、民间借贷的税收激励 |
(一)按照主体行为实施层次化的税收制度 |
(二)按照借款用途实施分类式的税收制度 |
五、结语 |
(8)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
三、简要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
第一节 纳税人 |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
二、明确几个概念 |
三、本文的界定 |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第四节 税率 |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
一、行政援助机制 |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大事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2]个人所得税“所得”认定规则研究[D]. 彭欢. 湘潭大学, 2019(02)
-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J].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13)
- [4]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 张天姣.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5]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6]资本利得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光. 武汉大学, 2015(07)
- [7]民间借贷中的税收问题研究[J]. 胡杰. 财经理论研究, 2015(02)
- [8]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9]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10]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崔志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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