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入世:中国保险企业如何构建竞争优势(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市保险学会、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项目课题组[1](2021)在《推动外资保险机构发展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入世20周年回顾与中国金融进一步开放展望》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这20年间,保险业一直走在中国金融开放的最前沿。对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生存状态及发展路径的观察和研究,有助于总结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成效与经验得失。本文既梳理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阶段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特点和监管政策的演化,也论述了在新发展格局中外资保险机构的定位和发展优势,还通过对部分外资保险机构的调研访谈,分析探究其当前面临的困境和希望获得的政策支持,以期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乃至金融的国际合作、
孙泉[2](2020)在《中国人寿的国际化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已经不能仅靠本国的资源、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来实现独立运营。201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达到17464亿美元,是1991年流入量1550亿美元的11.2倍。可见经济全球化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世界经济格局,加深了各国企业之间的往来,促进了全球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交流。经济全球化主要体现为企业国际化,当今世界的强国必定有着数量繁多的跨国企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的企业也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吸引外资、学习技术、产业升级、创新研发,通过外资补齐了资本的短板,通过学习掌握了国外先进的技术,通过产业升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通过创新研发提升了核心竞争力。在经历了30多年的资本净流入之后,中国目前外汇储备第一,GDP全球排名第二,贸易全球排名第一,中国企业的实力也在不断增强,已经到了从“做大”走向“做强”的阶段,企业也更加认识到国际化的作用,企业通过国际化发展可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整合全球资源、贴近消费市场。保险行业的经营主要是利用大数法则原理,经营范围越大,风险越分散,所以保险公司更具有国际化发展的动能。中国的保险企业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在探索国际化的道路,再保险领域由于其特殊性,中国再保险集团很早就开始了国际化的道路;中国太平集团的总部位于香港,利用地理和政策优势,太平集团的国际化的程度也较高;中国民营保险公司以并购的方式开启国际化的征程,例如复星集团的一系列保险公司的收购。虽然中国保险业在国际化的发展中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关于要不要走国际化道路,或者说目前发展阶段适不适合国际化,还是有很多争论。因为中国的保险市场还是全球最有潜力的市场,放弃了嘴边的蛋糕,然后去追求一些不确定的市场,这样的做法是不是理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虽然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很大,但是市场总量还是需要培育和逐步增长的一个过程,大众的保险意识的提升也需要时间,目前市场上无论寿险还是财险都是竞争白热化的。通过国际化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规模;同时可以走出去学习国外先进的保险理念和管理经验,将其再应用于国内的保险业务,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产品创新和营销模式,这些都是国际化的作用和优势。国际化的道路肯定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有些曲折,因为中国的企业和保险行业都是属于后发型的,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客户的消费理念也更加成熟,更加需要企业的硬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方面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处于劣势。但是这些困难也是迟早要面对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走出去都会遇到这些问题。目前全球经济经过2008年经济危机,正处于一个缓慢复苏的阶段,大的趋势是向好,同时很多资产的价格是相对便宜的。中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寻找合适的并购对象,加速公司国际化进程。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和国内国际化的理论,找出适合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保险行业发展阶段背景和现状的介绍,进一步对保险企业国际化的内外部的形势分析,从中揭示了保险行业国际化的必要性,通过SWOT分析方法对中国人寿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中国人寿在目前阶段应该积极服务于国家战略,利用好国企优势和政策机遇期,借鉴国际大型保险集团的成功经验,分步骤分区域地推进集团国际化的发展,明确提出了中国人寿“源自中国,服务全球”的国际化战略以及“五位一体”的实施路径,具体为:以积极的并购战略为先锋;以欧美发达国家市场为投资布局翼;以亚洲新兴市场为保险布局翼;以海外公司为国际化发展基地和港湾,以国内市场的发展供给为战略大后方。同时也给出了各项国际化保障体系的建议。本文既是对中国人寿公司的国际化战略的研究,也是想通过案例研究来促进对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关注和思考。
闫泓汀[3](2020)在《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2016年4月12日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此,“穿透式监管”正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政策概念被确定下来。2017年,为了响应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从严”的监管政策调整,“穿透式监管”成为“热门概念”被频繁的运用到保险监管机构规则的修订中。保险“监管从严”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并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改革趋势。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在此后制定的监管规则是否经过对“穿透式监管”的广泛的论证无从得知,但仅从保险监管部门当前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立法数量上来看,似乎已经明显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的初衷——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对于“穿透式监管”出现了扩张解释和概念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明显已经对我国既有的保险行业治理模式形成了冲击。因此本文对于穿透式监管的规制研究进行研究,以期寻找保险公司监管与有效治理之间的边界,并基于以上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章对于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中,主要归纳总结了政府对于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论与俘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主要梳理了金融学和经济学中理性选择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和违法行为决策论作为本文保险监管行为与被监管行为分析的基础;在保险监管威慑理论中,对保险监管威慑进行了概述,并理顺了监管威慑理论的发展脉络、分析了金钱处罚的威慑。由于金钱处罚存在边际效应,因此对于金钱处罚的最优强度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威慑理论中非金钱处罚适用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具体是指对于劳动权、财产权和营业自由的限制;第二节中对于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第三节中,首先对行为监管的理论进行梳理,主要有“有限理性假设”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行为监管由理论到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介绍。由于行为监管的依据不同,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主体导向的澳大利亚模式、目标导向的英国模式和数据导向的美国模式。依据目前行为监管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FCA金融监管局的对行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其次,对功能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主要金融功能理论和监管套利理论。第四节中对于功能监管理论发展到实践进行了梳理。对于功能监管的框架,依据目前国际上的实践,其框架为分工重构、政策协同、监管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支持、架构调整、信息共享、业界共治。在第五节中,对穿透式监管的实质即“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了说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治理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乱象。第二章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中,通过对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系列立法及监管活动进行梳理,分为对于资本端的穿透、对于资产端的穿透和对于负债端的穿透。在资本端穿透一节中,对于公司股权的穿透包括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对于入股资金的穿透包括对保险公司股东入股资金的穿透和对于自我注资、循环注资的穿透。对于投资项目的穿透包括对于保险资金流向的穿透和对资管产品的穿透。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穿透方法包括严格规定保险公司披露办法、对于关联交易向上的严格排查,并且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对于负债端的穿透主要分为对保险产品的穿透监管和对误导销售的穿透监管。第三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包括对于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管对于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保险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我国保险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突击式”治理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弊病,并分析了突击式监管在我国一直以来的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保险行业突击式治理的根本原因以及此种治理方式所带来的危害。在穿透式监管与商事外观主义冲突中,笔者以正德人寿和天策公司股权代持案为例,揭示了我国保险监管对于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并揭示了该种行政执法介入司法裁判领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扩大解释;在穿透式监管对我国监管资源的浪费中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以及适用穿透式监管需要培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成本,以及采用穿透式监管与保险产品的创新以及市场金融交易效率之间的矛盾。第四章中论述了保险行业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与路径,主要包括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构建保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险监管兼顾成本的方法以及发挥市场对于保险行业的约束作用。对于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主要论述了穿透式监管应避免价值判断、在合同内部关系硬遵循司法自治已经防止穿透式监管的滥用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中明确首先应当理性保险监管机构的治理能力和有效监管的边界,并建议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对保险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保险监管的立法应当遵循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以及构建公众评议的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协同约束机制主要包含了首先、应担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包括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以及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框架发挥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于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当加强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并厘清强制披露信息与资源披露信息边界,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并发展我国商业信用评级制度,并强化运用商业信用评级结果至我国保险公司。
毛勤晶[4](2020)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出口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伯尔尼协会的数据,仅2018年出口信用保险就支持了全球2.5万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占全球跨境贸易和服务金额13%。我国是全世界的生产制造大国和贸易大国,出口对于我国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同样意义重大。从1988年中国恢复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来,高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的出口。30年间该制度直接支持出口贸易金额从1989年的1.05亿美元增长至2019年的6098亿美元1。根据我国2019年17.23万亿的出口额计算,出口信用保险占出口额比重达24.8%,远超国际平均水平。在我国的实践发展中,政府高度重视。从2009年开始至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先后八次、连续五年提及出口信用保险。希望运用这一政策性工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促进外贸稳中提质,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2020年2月抗击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三次不同的中央会议上,提及出口信用保险,并指出要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稳住外贸外资的基本盘”。然而不同国家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安排均有所差异。上世纪末欧盟内部还出现过出口信用保险部分业务私有化的现象,形成了三大商业保险机构:Coface、Autradius、Euler Hermes。在伯尔尼协会中,商业性机构一度占据85%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份额(Morel,2010)。作为政策属性的重要载体,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各国的具体模式也不完全相同。国外学者对于该制度的政策性和商业化的选择、模式安排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上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如:Funatsu,1986;Koning et al,2003;Turguttopbas,2013;Pamela,2016;Koen,2019)。在我国,虽然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方式,体现出了较强的政策性特点,但同样有商业保险机构涉足相应领域的经营。国内学者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属性问题也展开了争鸣和探索(如:赵慧萍、王国军,2006;唐金成等,2010;周玉坤,2019)。前期的研究多聚焦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系统研究相对较少。加上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体量、制度环境等多方面的差异,部分研究假设、研究结论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那么,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属性内在成因是什么?具体作用机制是什么?在中国,政策属性如何实现其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当前我国正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内外部的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回答这些问题,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对服务于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问题,通过规范研究,采用政策性金融理论,分析了其属性、功能等特征事实,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供需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然后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立足我国二元特征的出口贸易,围绕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展开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了相关的作用机制。最后结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格局和风险变化,对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调整提出发展建议。本文的具体内容分为7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梳理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包括第一章的导论和第二章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成因的理论探讨。第一章,导论。通过实践和理论背景介绍,提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属性与其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目标关系的问题。梳理了既有研究的文献,阐述了研究的目的、意义,介绍了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总结了创新和不足。第二章,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理论基础。对于研究的关键范畴予以界定。梳理中外学者研究成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成因的主要理论展开讨论,如市场缺陷理论、风险感知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等等,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探讨政策性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问题。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展开理论和实证的全面研究,探讨其政策属性、功能等特征事实,以及实现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的作用机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情况,聚焦该制度的关键政策性目标——促进出口贸易,对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供需均衡的展开探讨,做出理论分析,构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第三章重点探讨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第四章至第六章解决政策性作用机制问题。第三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及演变。梳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和全球发展历史,分析在特定贸易环境和发展阶段下,该制度政策性属性的变迁和调整,研究其反映的内在规律。全面梳理总结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研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于外贸出口的内在机理。结合全球主要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具体模式,进行了特征事实的对比分析,对于不同模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展开了讨论。第四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基础:基于供需视角分析。从市场均衡角度入手,分析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提出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均衡悖论,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分析该险种市场均衡的经济学特点。无政府介入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会出现低需求和低供给的均衡状况,无法有效支持出口贸易。从而提出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其政策属性在市场上的作用机制。第五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基于演化博弈模型。考虑到国际贸易的风险特殊性,结合前景理论,以政策性目标为导向,构建了一个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出口企业、海外买方在内的国际贸易演化博弈模型。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存在风险及风险感知的特殊性。通过模型推导,分析政府、政策性保险公司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政策目标,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影响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的交易均衡、推动出口贸易发展。第六章,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以中国为例的实证分析。立足我国出口贸易的二元特征事实,对比在不同贸易模式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机制差异,提出研究假设并构建模型。验证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对于不同贸易模式影响差异,研究该险种在中国发挥政策性价值的特殊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特殊环境,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对于贸易结构优化的价值和作用。第三部分作为最终的政策建议和展望,回答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调整和发展的问题。第七章,国际贸易新格局下的风险变化与政策性调整。结合当前国际贸易新格局的变化,对于国际贸易中风险变化及企业基于风险需求做了分析,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模式问题和变革展开讨论,结合其政策性和金融性特征,对于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做了分析,提出了政策建议,同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改进方向。根据以上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得出主要结论有:1、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是和其承担的风险和功能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具备促进出口贸易的功能,进而能推动一国经济发展、就业增加、国际收支平衡。因此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立,政策属性贯穿于发展始终。政策性发挥程度则与不同时期全球的宏观风险和不同国家自身的状况高度相关。逆周期调节作用是其政策性体现的关键领域。2、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政策性体现最关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的核心功能。该功能同时作用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并通过基础功能的实现,达成特定的政策目标。3、出口信用保险没有政府介入时会出现市场均衡悖论,不利于实现对于出口促进的政策目标。通过演化博弈模型说明,要更好的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与海外买方达成贸易均衡,需要保险机构同时提高赔偿水平和降低保险费率。政府的必要参与才能更好实现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4、中国出口贸易具有二元特征,出口信用保险的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在一般贸易下体现更加明显。在样本期间,通过省级面板数据验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每增加1亿元,平均将影响各省一般贸易出口增长12.1%,影响各省总出口额增长8.3%,而影响加工贸易出口增长仅6.4%而且并不显着。说明如果准确区分贸易模式,出口信用保险的边际影响会上升45.6%。同时这种影响具有的门槛效应特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有利于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的优化。本文以问题导向和实证分析为基础,开展了具有一定探索创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得出了一些具有一定理论创新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的结论。本文主要的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1、运用政策性金融理论、风险感知理论,系统性地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问题。前人的研究侧重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某一方面,且较少涉及其政策属性问题。当前研究的主线围绕政策属性,从政策性成因、属性、功能、作用机制和目标实现不同角度,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展开了全面系统的研究。研究聚焦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的特殊性和功能的特殊性。对于风险层面,研究了出口贸易中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特殊属性,及其带来的出口企业风险感知问题,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需求。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进行了系统梳理,分宏观、微观两个层次,将功能分为基础功能、核心功能、扩展功能三类。结合成因,进一步研究了作用机制和政策性成效。从促进出口贸易和出口贸易结构优化两个领域,探讨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在内容的系统性上有一定的创新。2、用风险感知理论和演化博弈方法,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国际贸易均衡的改善作用。首次将风险感知理论和演化博弈方法引入到出口信用保险研究中。构建了政府、保险公司参与下,出口企业和海外买方国际贸易均衡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感知情况,探讨了海外买方的违约对于贸易达成的影响。研究了基于促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性目标,出口信用保险对国际贸易演化均衡的作用机制和影响路径。3、结合中国出口贸易中二元特征,拓展了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研究领域,区分不同贸易模式内在作用机制,展开了实证分析。本文在讨论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拉动作用时,首次区分了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从理论和经验分析两个方面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不同贸易模式传导作用机制的差异问题,拓展了研究领域。并基于中国的实践,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推动贸易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相关研究同样为政府制定外贸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价值,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1、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研究涉及政策性金融、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本文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尝试。由于作者自身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水平有限,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与国际贸易理论结合和研究仍不够深入。2、本文虽然尝试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影响做了实证分析,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成果,但在变量选取、模型构建方面,受到数据来源制约仍不够深入,缺乏跨国对比,科学性和完备性仍需要进一步提升。相信随着未来数据的进一步完善,研究结果将更为准确,解释能力和参考价值将进一步提高。
戴迪煌[5](2020)在《通胜保险代理公司竞争战略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保险代理行业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但由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加之专业能力不强和管理能力不足,因此“小、散、乱、差”几乎成为业内普遍现象。通胜保险代理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分支机构数量较多,但整体业务结构较为单一,基本体现了当前行业的大多特征。本论文将通胜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结合战略管理理论知识,首先对企业的外部战略环境进行分析,包括运用PEST分析法分析宏观环境,运用五力模型分析行业环境,运用CPM矩阵分析竞争对手,另外分析市场和消费者情况;同时对企业资源、企业能力、经营现状、企业文化等内部战略环境进行分析。接着介绍公司战略目标体系和总体战略;分别使用EFE、IFE矩阵对外、内部环境进行分析,结合SWOT矩阵分析,制定出适合的竞争战略;通过QSPM矩阵进行客观评价,从而对备选战略进行筛选。经过分析得出:在公司的增长型总体战略前提下,成本领先战略为最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竞争战略。通胜公司应将竞争战略的作用范围定位在公司全体员工,主要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直接组织与实施。在战略实施上,包括在产品策略方面,应丰富产品结构,重点低成本推动车险、人身险、企财险等业务,控制家财险业务推动力度,维持意外险、货运险等业务的发展;在销售策略方面,要推动线上产品规模化销售,降低整体业务成本,还要加强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提高线下业务展业成功率;在渠道策略方面,应分已设立营业机构、新设立营业机构两大类型进行管理。同时,通胜公司应做好规范公司治理、调整人力资源管理、完善企业文化、加大技术研发等配套保障措施。最后还要通过风险控制、绩效控制、财务控制、战略控制评价等做好战略控制。以通胜公司竞争战略制定为例,可为国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厘清业务战略上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和现实借鉴的作用,进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胡鹏[7](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李玉[8](2019)在《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文中提出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组织的一员,作为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保险业放开一系列准入限制,对外开放速度加快。经过多年改革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近年,我国经济向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转型,对保险行业持续转变经营理念、深化市场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保险业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2018年,保险业开放提速,颁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这将使我国保险业的开放达到一个全新水平,那么保险业开放提速背景下,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到底将对我国保险公司效率产生什么影响,这值得探讨分析。本文基于以上想法,梳理保险业开放度、保险公司效率以及二者间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保险业对外开放度与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研究的可行性与创新性。利用并改进Mattoo(1998)提出的银行、保险业服务贸易频度测量模型,完成从“名义开放度”与“实际开放度”两方面对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构建保险公司效率指标体系用超效率DEA模型完成样本保险公司效率测度。在前两者定量测度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角度定性分析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的理论机制,紧接着选取相关控制变量,用计量方法建立实证模型,将2000——2017年样本保险公司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带入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力图找出二者间的逻辑联系。结论表明,我国保险业“名义开放度”逐年稳步提升,“实际开放度”却呈下降趋势,保险业总对外开放度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值较高,并且,财产保险公司效率高于人寿保险公司的效率。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中资与外(合)资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不同,“名义开放度”与“实际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也呈现不同效应。根据实证结果,在当今保险业开放提速背景下,本文提出监管机构制定开放策略的三条建议:把握风险与开放关系,稳步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推进制度建设扩大保险业名义开放度;拓展我国保险业实际开放度,借开放促改革创新。以及中资与外(合)资保险公司应对开放提速,提升公司效率的四条建议:中资财险公司着力优化业务、产品结构,培养自身创新与竞争能力;中资寿险公司加大创新投入,重价值与防风险结合,提升效率;大型中资保险公司积极探索“走出去”战略,力争开放中全面发展;外(合)资保险公司保持优势,推进本土化建设,提升市场渗透率。
伍润泽[9](2019)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猛,这离不开对外开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帮助。2018年,我国针对保险市场发展现状,选择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自2017年后,虽然坚持从严监管保险业,但是自身监管体制上的不足,使得我国监管机关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监管上的缺失,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基于此,作者以法学角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在风险防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为改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出谋划策,提供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监管体制,实现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现状的概述。着重介绍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发展的现状,为后文提供事实依据。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重点研究我国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学习发达国家经验,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两国都是保险强国,但是在对外开放的选择上差距很大。通过学习日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过程以及分析日美两国在监管体制上的特点,总结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需要完善的部分。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如何完善。站在对外开放的角度上,结合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以及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以外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境外监管为三个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朱衡[10](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研究表明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面对入世:中国保险企业如何构建竞争优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面对入世:中国保险企业如何构建竞争优势(论文提纲范文)
(1)推动外资保险机构发展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入世20周年回顾与中国金融进一步开放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入世与中国金融进一步开放 |
二、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路径 |
(一)外资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回顾 |
(二)外资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规律及路径 |
(三)外资保险在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
三、“十四五”时期保险业的新发展格局与外资保险机构 |
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保险市场发展 |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保险市场概况 |
(二)上海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形势 |
1. 外汇管制 |
2. 税制 |
3. 监管 |
(三)外资保险在上海发展的优势分析 |
1. 发达地区人均收入高,保险购买意愿强 |
2.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营商环境优越 |
3. 地处长三角区域中心,区位优势显着 |
4. 聚集较多外资企业,广开业务来源 |
五、从上海到全国:联合外资推动行业转型发展 |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
1. 上海外资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2. 上海外资险企发展的情况分析 |
(二)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发展面临的困境与诉求 |
1. 外资险企在中国发展面临的情况 |
2. 外资险企对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政策诉求 |
(1)开放新时期的金融政策 |
(2)对于开放举措对企业发展影响的认知 |
(3)对金融开放新时期的政策诉求 |
(三)政策建议 |
1. 提升开放水平,完善保险行业体系 |
2. 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 |
3. 创新科技发展,加强科技与保险的深层次融合 |
4. 加强监管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消费者保护能力 |
六、总结与展望 |
(2)中国人寿的国际化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国际化理论的沿革 |
二、国际化战略的定义 |
三、国际化战略的分类 |
四、国际化战略的选择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企业国际化相关文献综述 |
二、保险行业国际化文献综述 |
第三章 中国保险业国际化战略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背景 |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国际化现状 |
二、保险公司国际化的动因 |
三、保险公司国际化的方式 |
四、保险业国际化细分的优先顺序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国际化必要性分析 |
一、中国保险业国际化内外部环境分析 |
二、中国保险业国际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欧美保险集团国际化的成功经验借鉴 |
一、安联集团的国际化发展 |
二、AIG集团的国际化发展 |
三、保诚集团的国际化发展 |
第四节 欧美保险集团国际化经验启示 |
一、国家的政治、经济地位与企业国际化息息相关 |
二、国际化战略制定要与全球经济周期保持一致 |
三、国际化初期要选择文化、区位相近的保险市场 |
四、针对不同市场要制定不同的具体战术 |
五、保持长期的国际化战略定力 |
第四章 中国人寿国际化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人寿的国际化概况 |
一、中国人寿国际化前期探索 |
二、中国人寿国际化的不足 |
第二节 中国人寿国际化必要性分析 |
一、国际化是扩大国际影响力的需要 |
二、国际化是服务国家战略的责任 |
三、国际化是公司发展阶段的要求 |
四、国际化是应对国内市场竞争的手段 |
第五章 中国人寿国际化的战略选择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人寿国际化战略选择的SWOT分析 |
一、中国人寿国际化的优势 |
二、中国人寿国际化的劣势 |
三、中国人寿国际化的机遇 |
四、中国人寿国际化的挑战 |
五、综合分析 |
第二节 中国人寿国际化战略选择 |
一、中国人寿国际化的战略目标 |
二、中国人寿国际化战略的内涵 |
第三节 中国人寿国际化战略的步骤 |
一、明确国际化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
二、升级国际化发展的理念 |
三、推进国际化发展布局 |
四、发挥国际化发展优势 |
五、提升国际化发展能力 |
第六章 中国人寿国际化战略的具体实施保障 |
第一节 企业文化的国际化 |
一、完善的企业文化体系是基础 |
二、充分融合东方的“道”和西方的“术” |
三、发挥“双成文化”在国际化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人力资源的国际化 |
一、建立有效的跨文化管理制度 |
二、建立合理高效的海外人才聘用机制 |
三、建立持续的国际化的人才培育机制 |
第三节 企业管理的国际化 |
一、组织形式和机构的国际化调整 |
二、统一管理和分级授权的结合 |
三、战略执行过程中的分类管理 |
四、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管理重点 |
第四节 信息技术的国际化 |
一、信息技术建设的国际化规划 |
二、以客户为中心的数字化转型 |
三、培养国际化的IT队伍 |
四、打造国际化的门户网站 |
第五节 营销体系的国际化 |
一、交叉销售模式 |
二、电网销的新零售模式 |
三、兼业代理销售模式 |
四、保险EA门店或保险超市销售模式 |
第六节 研发能力的国际化 |
一、借助国际化补齐研发能力短板 |
二、有区域选择性地进行研发投入 |
三、形成中国人寿的海外研发模式和机制 |
四、充分发挥中国人寿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和研究创新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第二节 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方向 |
一、研究的局限性 |
二、未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保险行业的理论基础 |
二、监管理论中的行为假定 |
三、保险监管威慑理论 |
第二节 穿透式监管溯源 |
一、“穿透式监管”的语素分析 |
二、“穿透式监管”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
三、“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来源—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 |
第三节 行为监管 |
一、行为监管理论 |
二、行为监管的实践 |
三、行为监管的目标 |
四、行为监管的对象 |
第四节 功能监管 |
一、功能监管理论 |
二、功能监管的实践 |
三、功能监管的框架 |
第二章 穿透式监管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资本端的穿透 |
一、保险公司股权的穿透 |
二、股东资金的穿透—“安邦保险”为例 |
第二节 资产端的穿透 |
一、穿透投资项目 |
二、穿透关联交易 |
三、穿透股票短期炒作 |
第三节 负债端的穿透 |
一、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以“侨兴私募债”为例 |
二、穿透至合格投保人 |
第三章 我国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监管权扩张的内因 |
二、监管者缺憾 |
三、监管两难悖论 |
第二节 突击式监管悖论 |
一、“突击式”的穿透监管 |
二、“突击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
三、“突击式”监管的危害 |
第三节 “穿透式”监管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阻碍 |
一、对私法领域的穿透—正德人寿股权代持案为例 |
二、行政规章介入私法自治的争议 |
三、冲突根源:对“公共利益”的盲目扩大解释 |
第四节 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 |
一、“穿透监管”的执行成本 |
二、“穿透监管”的机构成本 |
三、“穿透监管”的机会成本 |
第四章 对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穿透式监管与私法自治的逻辑归位 |
一、穿透监管与私法领域的区隔 |
二、“穿透”应遵循客观原则 |
三、穿透后应综合进行认定 |
第二节 构建保险监管常态化治理机制 |
一、穿透监管有效治理的边界 |
二、穿透监管权力的规制路径 |
第三节 穿透监管兼顾成本收益 |
一、成本收益分析的立法要求 |
二、监管措施的事前评估 |
三、监管政策的事后评估 |
四、社会公众的评议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市场协同约束机制 |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
四、发展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 |
1.1.1 出口信用保险与全球国际贸易发展 |
1.1.2 出口信用保险与中国国际贸易发展 |
1.1.3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路线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1.5 本章小结 |
2.概念范畴界定和政策性理论基础 |
2.1 重要概念界定 |
2.1.1 出口贸易中的风险 |
2.1.2 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 |
2.1.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
2.1.4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属性特征 |
2.1.5 政策性与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的辨析 |
2.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成因的理论 |
2.2.1 市场缺陷理论 |
2.2.2 风险感知理论 |
2.2.3 公共产品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2.2.5 出口补贴合法化理论 |
2.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理论 |
2.3.1 新要素禀赋理论 |
2.3.2 异质性企业理论 |
2.3.3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
2.3.4 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 |
2.4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理论综合分析 |
2.4.1 风险的特殊性阻碍出口贸易的发展 |
2.4.2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属性体现为支持出口贸易 |
2.4.3 国际规则是政策性方式的制度保障和财务约束 |
2.5 本章小结 |
3.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事实及演变 |
3.1 全球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性演进 |
3.1.1 萌芽期:商业化经营,金融属性明显 |
3.1.2 起步期:政府积极参与,政策属性凸显 |
3.1.3 发展期:政策属性与金融属性有机融合 |
3.1.4 调整期:全球金融危机后政策属性强化 |
3.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与政策性演进 |
3.2.1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演进 |
3.2.2 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履职成效 |
3.2.3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政策性特征 |
3.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演进的趋势特点 |
3.3.1 政策性贯穿信用保险发展各个阶段 |
3.3.2 政策性发挥与风险状况高度相关 |
3.3.3 逆周期调节机制是政策性体现的关键领域 |
3.4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与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 |
3.4.1 政策性金融视角的功能分析 |
3.4.2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分析 |
3.4.3 促进出口的政策性目标与功能框架 |
3.4.4 空间逆向调节机制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拓展 |
3.5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 |
3.5.1 经营模式的国际比较 |
3.5.2 不同模式下的政府角色 |
3.5.3 伯尔尼协会成员对出口贸易影响 |
3.5.4 国际信用保证保险协会成员对出口贸易影响 |
3.6 政策性模式选择的结论与启示 |
3.6.1 经营模式选择与政策目标实现 |
3.6.2 经营模式选择与国家国情 |
3.6.3 欧盟商业化模式的特殊成因 |
3.7 本章小结 |
4.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基础:基于供需视角分析 |
4.1 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感知与出口信用保险需求 |
4.1.1 风险感知与保险需求 |
4.1.2 企业的保险需求 |
4.1.3 认知偏差与企业保险需求 |
4.1.4 出口贸易中的企业风险感知与出口信用保险需求 |
4.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供给 |
4.2.1 风险评估与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 |
4.2.2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目标 |
4.2.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产品及服务 |
4.2.4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特点 |
4.2.5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供给的规模经济 |
4.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与出口贸易的经济视角 |
4.3.1 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均衡悖论和政策价值 |
4.3.2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外部性与国际贸易发展分析 |
4.3.3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
4.3.4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影响的福利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基于演化博弈视角 |
5.1 政策性目标和模型选择、假设 |
5.1.1 政策性目标和模型选择 |
5.1.2 模型假设 |
5.2 模型构建和分析 |
5.2.1 模型构建 |
5.2.2 模型求解 |
5.2.3 模型结果 |
5.3 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建议 |
5.3.1 政府的角色 |
5.3.2 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应对 |
5.3.3 企业的风险应对 |
5.4 本章小结 |
6.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以中国为例的实证 |
6.1 政策性目标和中国特点 |
6.1.1 我国政策性目标的特殊性 |
6.1.2 中国二元贸易结构特征的研究 |
6.2 假设、变量与模型构建 |
6.2.1 政策性功能的作用机制和假设 |
6.2.2 变量选取 |
6.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2.4 计量模型构建 |
6.3 实证检验及分析 |
6.3.1 基本模型和考虑内生性以后的模型 |
6.3.2 门槛效应模型:保费作为门槛 |
6.3.3 门槛效应模型:赔付率作为门槛 |
6.3.4 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国际贸易新格局下的风险变化与政策性调整 |
7.1 国际贸易的新格局 |
7.1.1 全球价值链的分工强化 |
7.1.2 反全球化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
7.1.3 全球贸易的规则面临冲击和挑战 |
7.2 国际贸易的风险变化 |
7.2.1 政治、金融风险的贸易传导加速 |
7.2.2 战争风险威胁仍然较大 |
7.2.3 突发事件影响国际贸易风险 |
7.2.4 风险源众多,风险网状交织传导 |
7.2.5 企业的风险感知变化和风险管理需求 |
7.3 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模式的问题和变革 |
7.3.1 政策性模式的问题 |
7.3.2 政策性与商业性模式的关系 |
7.3.3 政策性模式的变革 |
7.4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机遇与发展建议 |
7.4.1 政策性与金融性的协调平衡 |
7.4.2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机遇 |
7.4.3 中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建议 |
7.5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通胜保险代理公司竞争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企业简介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企业战略管理概述 |
2.1.1 企业战略的概念 |
2.1.2 企业战略管理概述 |
2.2 企业战略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企业战略管理国外研究现状 |
2.2.2 企业战略管理国内研究现状 |
2.3 三种基本竞争战略 |
2.4 战略分析工具与方法 |
2.4.1 战略分析工具 |
2.4.2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通胜保险代理公司外部战略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3.1.4 科技环境分析 |
3.2 行业与市场环境分析 |
3.2.1 行业总体与趋势分析 |
3.2.2 行业五力模型分析 |
3.2.3 市场与消费者分析 |
第四章 通胜保险代理公司内部战略环境分析 |
4.1 企业资源分析 |
4.1.1 企业有形资源分析 |
4.1.2 企业无形资源分析 |
4.1.3 企业人力资源分析 |
4.1.4 企业资源的竞争价值分析 |
4.2 企业基本能力分析 |
4.2.1 基本能力分析 |
4.2.2 核心能力分析 |
4.3 企业经营现状分析 |
4.3.1 财务状况分析 |
4.3.2 组织架构分析 |
4.3.3 营销状况分析 |
4.4 企业文化分析 |
4.4.1 企业文化介绍 |
4.4.2 企业文化发展过程 |
4.4.3 企业文化问题分析 |
第五章 通胜保险代理公司竞争战略的制定与决策 |
5.1 战略目标体系和总体战略 |
5.1.1 战略目标体系 |
5.1.2 公司总体战略 |
5.2 竞争战略制定 |
5.2.1 竞争战略制定之信息输入:EFE矩阵和IFE矩阵 |
5.2.2 竞争战略制定之信息匹配:SWOT矩阵 |
5.3 竞争战略决策 |
5.3.1 定量战略计划矩阵(QSPM) |
5.3.2 竞争战略的选择 |
第六章 通胜保险代理公司竞争战略的实施与控制 |
6.1 竞争战略的实施方案 |
6.1.1 公司业务目标 |
6.1.2 产品策略 |
6.1.3 销售策略 |
6.1.4 渠道策略 |
6.2 竞争战略的保障措施 |
6.2.1 公司治理的规范 |
6.2.2 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整 |
6.2.3 企业文化的完善 |
6.2.4 技术研发的支持 |
6.3 竞争战略的控制 |
6.3.1 风险控制 |
6.3.2 绩效控制 |
6.3.3 财务控制 |
6.3.4 战略控制评价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论文主要结论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8)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保险业开放度的研究 |
1.2.2 关于保险公司效率的研究 |
1.2.3 保险业开放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研究范围 |
1.4.2 相关概念 |
1.5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6.1 创新点 |
1.6.2 不足 |
2.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 |
2.1 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及现状 |
2.1.1 入世(2001 年底)前试点开放阶段 |
2.1.2 入世过渡期(2002——2004 年)阶段 |
2.1.3 发展阶段(2005——2017 年) |
2.1.4 开放提速阶段(2018 年至今) |
2.2 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测算方法及框架 |
2.2.1 名义开放度的测算指标体系 |
2.2.2 实际开放度的测算指标体系 |
2.2.3 本文保险业对外开放度测量模型的建构 |
2.3 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度的测算 |
2.3.1 名义开放度(R1) |
2.3.2 实际开放度(R2) |
2.3.3 保险业的开放度及其测算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分析 |
3.1 评价方法的选择和模型的介绍 |
3.1.1 传统DEA模型 |
3.1.2 超效率DEA模型 |
3.2 样本与指标的选取 |
3.2.1 样本数据的选取说明 |
3.2.2 指标体系的选取 |
3.3 我国保险公司效率测度结果分析 |
3.3.1 我国保险公司的效率测度结果 |
3.3.2 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实证研究 |
4.1 保险业对外开放对保险公司效率影响的理论分析 |
4.1.1 产权结构影响 |
4.1.2 市场结构影响 |
4.1.3 技术外溢效应和创新效应 |
4.2 研究方法与变量的选择 |
4.2.1 研究方法 |
4.2.2 变量的选择 |
4.2.3 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 |
4.3 分组研究 |
4.4 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
4.5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5.1 财产保险公司 |
4.5.2 人寿保险公司 |
4.6 本章小结 |
5.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 |
5.2 对策建议 |
5.2.1 监管机构的开放策略 |
5.2.2 不同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概述 |
(一) 保险市场的含义 |
(二)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概况 |
(三) 中资保险公司在外发展现状 |
二、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概述 |
(一) 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 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历史 |
1. 中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2.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
3. 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
(三)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 当前保险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着滞后性 |
2. 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不足 |
3.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立法不足 |
(四) 对外开放背景下保险市场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 |
1. 保险市场普遍带来的挑战 |
2. 保险市场选择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 |
3. 新一轮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挑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监管体制及启示 |
(一) 保险市场主要监管体制 |
1. 高度集中,政府主导型 |
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3. 两级监管制 |
(二) 日本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日本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之路 |
2. 日本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
(三) 美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美国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特征 |
(四) 日美保险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
1. 坚持市场自由化与严监管并重 |
2. 一个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
3. 构建一个系统的监管机构 |
四、对外开放下我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 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
1. 立法上的改进 |
2. 确定监管方向 |
(二) 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 |
1. 重视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
2. 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3. 启动现代化保险市场评介体系 |
(三) 境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保险公司加大境外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
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3. 优化外部监管,加强政府监管机关间的协作 |
4. 发挥行业自律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管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面对入世:中国保险企业如何构建竞争优势(论文参考文献)
- [1]推动外资保险机构发展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入世20周年回顾与中国金融进一步开放展望[J]. 上海市保险学会、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项目课题组. 上海保险, 2021(12)
- [2]中国人寿的国际化战略研究[D]. 孙泉.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7)
- [3]保险公司穿透式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闫泓汀. 吉林大学, 2020(08)
-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及对出口贸易的影响[D]. 毛勤晶.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5]通胜保险代理公司竞争战略研究[D]. 戴迪煌. 兰州大学, 2020(01)
- [6]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7]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保险业对外开放度对保险公司效率的影响[D]. 李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9]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伍润泽. 云南大学, 2019(03)
- [10]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