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的构想(论文文献综述)
邓清文[1](2020)在《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以佛山南海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一是由于宅基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的比例过高,村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长期不足;二是宅基地财产功能逐渐超越居住功能,土地增值收益驱使农户多占抢占,超标使用宅基地。尤其是位于沿海发达地区的佛山南海,超标使用宅基地、房屋超高超建现象普遍。通过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倒逼出多占和闲置的宅基地,有利于保障利益分配公平以及引导农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宅基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为了解南海区农户有偿使用宅基地的意愿,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当地345个农户的数据。以感知价值理论和行为决策理论为指导,从感知利益和感知成本角度构建有偿使用意愿变量体系。最终选取了农户个人和家庭特征、宅基地和住房资源禀赋、有偿使用感知利益和成本、外部环境因素、情感因素和控制变量等六大类因素作为自变量。利用二元逻辑回归模型,分别分析他们一次性缴费和每年缴费使用宅基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本文结论如下:(1)农户对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认可程度较低,主要是无法接受一向无偿使用的宅基地如今要收费使用。尽管农户并不认同该政策,但面临有偿退宅和有偿使用宅基地抉择时,他们还是更愿意有偿保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是有偿退宅。而且农户更偏好于一次性缴费使用宅基地,而不是每年缴费使用。两种有偿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各异。(2)在一次性有偿使用宅基地意愿方面,宅基地住房养老作用、征地拆迁预期、退出宅基地后无房可住、农村居住环境满意度这4个变量与农户有偿使用意愿呈正相关关系;而是否拥有多块宅基地、使用费对家庭收入的影响、收费标准是否偏高、有偿退宅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变化和村庄类型这5个变量则与农户有偿使用意愿呈负相关关系。(3)在每年有偿使用宅基地意愿方面,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性别、务农与否、家庭年收入、退出宅基地后无房可住、使用费对家庭收入的影响、有偿退宅后家庭生活水平的变化以及农村城市生活偏好共7个变量。男性和非务农农户、家庭年收入高、视宅基地为唯一居住保障的农户每年有偿使用意愿更高。当农户认为使用费对家庭收入影响越大、预期有偿退宅后家庭生活水平会变好的话,那么他有偿使用意愿越低。与偏好在城市生活的农户相比,喜欢在农村生活的农户每年有偿使用宅基地意愿更高。最后提出建议:南海区政府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教育以及让农民参与制定有偿使用方案,来提高农民对有偿使用政策的认可度。从扩大收费对象范围、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多种收费方式和惩罚措施等方面完善有偿使用政策。出台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配合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此外,还要因地制宜推行宅基地双有偿政策。
杨砚池[2](2020)在《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宅基地产权安排是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历程的纵向考察和制度运行绩效的评价发现,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要是由宅基地产权设置不当、权利内涵不清、权能关系不顺等产权安排问题造成的。本文以农村宅基地产权“三权分置”为框架,通过界定和厘清“三权”的各项权能及其内涵,分析宅基地的各项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利运行体现为所有权行使主体通过指标分配、有偿使用、规划引领等路径履行占有配置权、增值收益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权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农户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获得建房指标和依法利用宅基地等权能;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运用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担保的间接使用权、宅基地及地上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的直接使用权和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并获得相应补偿的有偿退出使用权等权能。在宅基地政策内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等不同基层组织主体在实现宅基地所有权中的职能定位,认为村庄规划是维护农民集体共同的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抓手。运用层次分析法的实证研究发现:村庄规划合理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村庄,能够公平高效地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科学集约的村庄规划是实现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最大公约数”。优化村庄规划和加强建设管理,既能充分体现宅基地所有权,又能有效提高农户宅基地权益的整体保障效率。集体成员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现行宅基地政策未能明确界定基于集体成员权的“户”和“宅”概念,导致“一户一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户大宅”“一户小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有户无宅”“有宅无户”等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不足”或“保障过度”的偏差问题。基层实践按照“地方规范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户”的宅基地分配标准,并将‘宅’的标准内涵定位于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有利于公平高效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文章研究了大理市银桥镇宅基地的用途转变,采用成本法测算宅基地作为生活资料用于居住的资格权价值,运用指数模型测算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发展商服业的资格权价值。结果显示:不同用途和不同区位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存在差异,而价值差异影响着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潜在的经济价值越大,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越大;反之,农户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意愿减弱。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能的分析,认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核心内涵是保障居住权和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则是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的一个重要途径。文章从产权视角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的原因,提出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建立约束宅基地违法者的惩处机制和鼓励依法退出闲置宅基地的激励机制,构建“疏堵结合”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和具体实施方案。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研究的结果表明:家庭经济收入高,尤其是外出务工人数多和非农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更愿意退出闲置宅基地,意味着农民非农化就业及收入增长有助于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首先要注重发挥村庄规划管理的基础性引领作用,促进村庄规模布局有序发展和村容村貌有效提升,确保村庄按照规划“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得规范、建出特色”;其次,构建“户有所居”的居住权益保障机制,围绕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探索建立“保障取得、高效利用、合理流转、顺畅退出”的管理模式和有偿使用机制;再次,要多种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益,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拓展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构建农户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财产权益实现机制;同时,要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实现宅基地从生活资料功能向生产资料功能延伸,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发展非农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逐步构建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居住权益和土地权益。
王瑞[3](2020)在《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导致城乡分割、土地分治和人地分离“三分现象”出现,为促进乡村转型发展,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虽然对“三分”现象治理有一定成效,但这种情况依旧存在。城市第二、三产业的兴起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导致农村宅基地空废闲置、土地荒废、人口流失等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空心化(简称“空心村”)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农村土地利用粗放和人居环境恶化。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已不再适用于内在机理复杂的空心村现象,因此,亟需探索新的治理方式,提高空心村治理效率。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叉理论,通过利用协同论及其方法来创新治理理论和工程实践应用过程,以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分散化、目标一致化等为治理导向,从而达到善治目的,为空心村整治提供了新思路。秦巴山区作为我国生态安全要地和集中连片贫困区,其主体在陕南地区,由于地形地貌复杂和生态环境脆弱,导致生态高地和经济洼地之间的突出矛盾,陕南秦巴山区成为制约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瓶颈。本文选取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作为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现象的具体研究对象,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为目的,探究山地丘陵地区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及策略。首先,文章对国内外关于空心村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进行梳理,为本文撰写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基于陕南秦巴山区宏观区域特征,对恒口示范区空心村进行调研,分析现状空心村制约因素与成因。从次,分析协同治理与空心村整治耦合的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从治理主体、技术架构、规划实施、政策管理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内涵。再次,以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城镇化等因素作为空心村现象的影响因子,从宏观区域层面,构建“城镇--村域--土地利用”三个层级作为空心村整治规划体系,合理进行整治片区划分、建设“多村一社区”模式,并提出不同类型空心村的整治模式。最后,从微观村庄规划层面,创新探索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包括整治思路、规划体系、编管模式、微观治理、成果编制以及管理平台等,选取恒口示范区典型村庄,因村施策,提出村庄整治规划策略以及协同调控策略,建立健全实施管理机制作为空心村整治保障。通过协同治理与空心村整治有机耦合,以期提高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效率,实现村庄存量建设用地提质增效,为创新乡村治理新路径和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一定的借鉴。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指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岳永兵[5](2019)在《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文中研究表明在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背景下,科学认识宅基地价值构成、价格体系及价格影响因素,有利于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发挥价格机制对宅基地配置的调控作用,保障农民安居及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转让、抵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以浙江省义乌市作为研究主体,总结了宅基地多层次价值构成及表现形式,剖析了宅基地价值构成的多重多样性、主体差异性、显现不完全性等特点以及价值构成的变迁规律。根据实践中形成的五种宅基地价格类型,分析了不同价格与价值的对应关系。从集体内部和区域两个层面,分析了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根据实地采集的数据,运用计量软件对区域层面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在阐述宅基地价格合理水平判断标准和分析现有宅基地价格调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从供需平衡维护、价格公示管理和动态价格干预三方面设计了宅基地价格调控政策体系。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基于宅基地使用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宅基地价值由保障、经济、潜在、情感和公用五类价值构成,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居住保障价值、居住保障与收益价值兼有,这两种价值形式的实现均依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保有。(2)宅基地价格体系由有偿使用、转让、退出、置换和征收补偿价格组成,这五种价格主要反映宅基地主导价值。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是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需重点研究的价格类型,实践中,这两类价格既有融合,也会发生背离。(3)在微观层面,供求变动、定价策略、权利主体、土地金融、市场中介五个因素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形成有影响;在区域层面,距市区距离、公交便捷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旧村改造、道路通达度、公共设施完备程度六个因素对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有显着影响。宅基地价格影响因素与城市地价主要影响因素基本相符,差异主要体现在影响因素的权重顺序。(4)宅基地价格调控目标是确保形成反映宅基地主导价值的价格,对于宅基地居住保障与收益价值为主要价值形式的区域,调控政策应维护转让价格平稳和租金收益合理;对于宅基地居住保障为主要价值形式的区域,调控政策应保障宅基地及时供应和存量盘活,保障有偿使用价格在农户承受范围内。
莫智斌[6](2019)在《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文中指出产权不仅可以明确人与人之间关于物的关系还可以促进物品流通和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科斯,1994),即在维护公平和提升效率两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产权安排的规则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亦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住宅用地由于其承载人类居所的特殊属性,则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产权安排,以实现居民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但大部分时期仍处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框架内,呈现出产权结构和权能的差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否则将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2013)。我国城乡差异化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发展至今,不可否认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转变,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城市房价增长过快而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城市居民居住保障缺乏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足、城市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和乡村社会衰败等等。因此,本文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和对社会现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进行横向的内容比较和纵向的历史变迁比较,对城乡产权制度在各个时期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以此总结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规律,并结合不同阶段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国家发展目标,分析现行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论文结构安排如下:本文的主体内容由绪论和其后的八章组成。在绪论部分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提纲挚领的表述。论文的第二章则主要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产权变迁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有效梳理和归纳,为后续研究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等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论文第三章开始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第四章则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差异所引致的权能差异进行分析,主要从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两个方面进行展开。在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权能差异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开始从政府行为目标和国家发展要求的角度对形成这种差异化产权安排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发展的驱动力进行描述性的归纳总结。论文第六章则对当前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与城乡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分析,承认其对社会整体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其引发的城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关于其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设计失衡。第七章则引入小产权房问题对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失衡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更为直观的描述和论证。在第八章,本文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提出“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和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的整体发展思路,并从人口结构、经济增长模式等外部影响因素发生变化的角度出发,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创新式的探索。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1)城乡住宅用地在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和农民两对权利主体所具备的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也对城乡地域的发展和城乡居民自身幸福的实现产生了不同影响;(2)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变迁与不同时期政府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呈现出“外部环境变化→政府行为目标改变→制度变迁发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社会经济进步/衰退→新的外部环境变化发生”的国家发展导向下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的渐进式动态变迁模式。(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在不同时期对城乡居民和国家发展的效用并不是完全一致,在部分时期国家以牺牲城乡土地产权的居住保障/资产权能来实现国家的发展。(4)从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安排已然不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不足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过剩、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的过度和居住保障权能的不足两组问题。改革的方向则是:其一,城市住宅用地权能要实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降低流动人口城市化的难度、赋予城市现有居民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促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并最终实现城市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发展;其二,农村宅基地权能要实现资产权能的归回,盘活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提升农村居民的资产性收入能力、促进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以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
张罡[7](2019)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宅基地制度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要。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三农”领域的突出问题,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支持。中央适时提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即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虽然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但本身并非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于法无据。因此,当前首要任务便是从我国宅基地改革和发展实践出发,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证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与改革目标。在传统“两权分离”的制度背景下,囿于其自身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权能。中央针对宅基地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通过对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的清晰脉络,也可以准确地把握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旨。宅基地“三权分置”立足于实践,浙江义乌作为改革先行区,首倡“浙江义乌模式”,为全面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经营方式与宅基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重构,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到保障。第二部分主要探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现阶段,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路径,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采取了差异化的解读。主要观点有“使用权+配给权”说、“使用权+经营权”说、“使用权+地上权”说和“使用权+成员权”说。以上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认识存在着片面性,没有妥当地阐明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的改革意旨。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从政策本义出发,沿用宅基地资格权的政策表述。在此基础之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构造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内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厘清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的权利逻辑,明晰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民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的一种资格权利,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则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权,应当回归用益物权属性。与此同时,宅基地的流转限制如何放开也是下一步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伴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为了强调宅基地对于农民的居住保障,严格限制宅基地的自由流转。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其财产属性不能彰显,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现行宅基地制度规定宅基地无偿取得,城乡同地不同权,有悖于社会公平。当前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使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虚化。宅基地资格权并非我国现行法上既有的权利类型,于法无据。而且也缺少相应地配套制度的规定,欠缺立法衔接。宅基地“三权分置”重点是为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路径在于最大限度丰富宅基地流转方式,但是现行立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第四部分是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行的立法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当于法有据。借助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可以将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供给。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同时,对宅基地成员权进行立法确认,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成员权的规定之下,明确设立宅基地资格权。围绕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属性,明晰取得和丧失的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相分离,新设宅基地使用权为纯粹财产权,具有收益的权能,应将其规定在物权编用益物权之中。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和流转范围,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完善宅基地统一登记制度。
张燕纯[8](2019)在《佛山市南海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家立业的基础,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宅基地功能悄然发生改变,单纯的住房功能减弱,财产性功能增强。佛山市南海区地处珠江三角洲,工商业繁荣发展带来大量的外来人口,当地农户自建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宅基地隐形流转市场悄然存在。借助南海区当前正在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契机,为了解南海区宅基地流转现状,掌握农户的宅基地流转意愿,分析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南海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对南海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实地调研发现,南海区宅基地存在指标紧缺、用地矛盾突出的现象。一方面“一户多宅”现象普遍,户均宅基地数量为两处,面积往往大于规定的80平米,但同时存在一家几代人挤在30平方米宅基地的情况。宅基地巨大的潜在价值导致当地农户普遍有“惜地”心理,宅基地转出意愿较低,但宅基地转入意愿强烈。户籍、文化水平、月收入、是否在自建房出租、商品房数量等5个因素对农户宅基地转出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年龄、夫妻对数、宅基地位置、村居环境整洁程度、村居生活便捷程度等5个因素对农户宅基地转出意愿产生负向影响。宅基地位置、生活便捷程度等2个因素对农户宅基地转入意愿产生正向影响;年龄、户籍类型、宅基地总面积、是否有自建房出租、商品房数量等5个因素对农户宅基地转入意愿产生负向影响。宅基地流转牵涉多方利益,在当前的城镇化水平下,宅基地流转应当限定在有限的主体范围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宅基地流转主体范围。宅基地流转需重点加强闲置、废弃宅基地的存量开发,加大复垦、整理力度,将其纳入相应的宅基地储备库中。针对其他适宜流转的宅基地,应当积极探索社区公寓建设,拓宽宅基地流转新思路、新路径。此外,还应加强自建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探索自建房租赁的新型管理模式。宅基地最大的功能是居住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方向应当优先保障农户住房合理需求,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尝试多种形式探索实现宅基地财产性功能,逐步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流转制度。
郭华益[9](2019)在《不动产登记背景下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也随之加快,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出现大量的闲置情况,并且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和比例。针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问题,本文以泉州市安溪县为研究对象,以如何盘活利用为研究出发点,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结合安溪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项目的部分成果,对安溪县参内乡镇东村、龙涓乡举源村、魁斗镇凤山村、西坪镇柏溪村四个村的闲置宅基地情况和盘活利用现状进行调研,并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得出4个调研村居的闲置宅基地可分为:一户多宅型、人口迁移型、观念型三个类型,并表现为一户多宅现象普遍、超面积建设以及宅基地浪费与需求相矛盾等三个特点。从数量上来分析,4个调研样本中宅基地闲置率最低为9.57%,最高为17.79%,从总体情况来看,平均闲置率为14.16%。从各类型占比情况来分析,人口迁移型所占比重较大,达到41.59%,一户多宅型与观念型闲置宅基地持平,达到29.04%。在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上,安溪县当前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工作中主要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流转、乡村旅游开发以及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五种方法。通过对盘活利用成效的分析,发现安溪县目前对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分别是: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低,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数量呈下降趋势;闲置宅基地收回无法实施;农村常住人口逐年下降,而宅基地却反向增长,新增闲置宅基地多;违法宅基地拆除难等。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城乡二元化制度制约了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而且村民主观上能占多占、不愿退出的观念还没改变,又因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了宅基地需求的不断增加。根据调研和分析的结果,在借鉴各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建议和措施,主要包括:从宅基地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退出宅基地的农民保障制度等方面完善宅基地退出相关机制;确立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明确流转方式,构建城乡一体化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动宅基地入市流转;大力开发乡村旅游三个方面。
罗文昌[10](2019)在《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指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党中央、国务院新提出的政策方向,政策的落地细则还未明确。正确理解和把握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明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是落实该政策导向的基础。本文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明确宅基地资格权、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发挥宅基地的自住保障性功能和财产性功能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总体路径规划。佛山市G区还未系统地制定出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体系,存在村落规划混乱、“空心村”问题严重、农村居住环境较差、“一户多宅”与刚性需求并存、宅基地超面积建设与历史建成面积过小并存、违法建设与办证难并存等问题。经调研,佛山市G区群众期望重新分配宅基地、加大集中建房力度,但对支持村集体有偿收回宅基地意愿不强;对以宅基地换房、以货币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意愿较强烈,退出宅基地使用意愿较弱;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并不大,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意愿较大,抵押融资需求一般,对拆旧复垦政策不了解。经SWOT战略选择分析及借鉴案例经验,本文认为G区中心城区应选择市场化的路径,大力引进社会资本进行集中开发利用,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运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融资等制度,建立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中西部镇则应选择政府统筹的路径,大力推进农村住房集中建设、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资格权货币补偿实现、拆旧复垦工作,腾退发展空间,发展乡村产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相统一。
二、谈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的构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1)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以佛山南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设计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1.7 概念界定 |
2 理论基础 |
2.1 感知价值理论 |
2.2 行为决策理论 |
3 南海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的探索 |
3.1 南海区宅基地管理历史沿革 |
3.2 南海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概况 |
3.3 南海区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改进 |
4 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4.1 农户行为决策模型的理论假设 |
4.2 感知价值视角下影响因素分析 |
4.3 行为决策理论视角下影响因素分析 |
5 宅基地有偿使用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5.1 研究区概况 |
5.2 数据来源 |
5.3 调查问卷设计 |
5.4 变量设定与说明 |
5.5 模型选择 |
5.6 描述性分析 |
5.7 农户一次性缴费使用宅基地意愿分析 |
5.8 农户每年缴费使用宅基地意愿分析 |
5.9 小结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意愿调查问卷 |
致谢 |
(2)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内容及背景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主要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方法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主要不足 |
1.4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1.4.1 理论基础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3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4.4 研究成果比较与评述 |
第2章 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2.1 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与权能 |
2.1.1 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界定 |
2.2 宅基地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
2.2.1 分配建房指标 |
2.2.2 收取相关费用 |
2.2.3 村庄规划与建设管制 |
2.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
2.3.1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 |
2.3.2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模型:AHP |
2.3.3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效率评价 |
2.3.4 村庄规划与农户宅基地权益保障的再思考 |
第3章 宅基地资格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3.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与权能界定 |
3.1.1 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基础:集体成员权 |
3.1.2 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界定 |
3.2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 |
3.2.1 宅基地特征的辩证解析 |
3.2.2 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与程序 |
3.2.3 现行农户宅基地取得制度的缺陷 |
3.2.4 完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机制 |
3.3 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价值实证研究 |
3.3.1 土地等级与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2 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3.3.3 转变为生产资料的宅基地资格权价值 |
第4章 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户权益保障 |
4.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分置 |
4.1.1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界定 |
4.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置 |
4.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与抵押担保 |
4.2.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颁证 |
4.2.2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
4.3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与保障机制 |
4.3.1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 |
4.3.2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
4.3.3 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权益实证研究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件2 |
附录3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三农”问题制约乡村发展 |
1.1.2 快速城镇化加速乡村凋敝和衰退 |
1.1.3 乡村衰退现象具有程度加剧发展趋势 |
1.1.4 陕南秦巴山区农村空心化特征突出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界定 |
1.4.1 研究范围的空间界定 |
1.4.2 相关概念界定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综述 |
2.1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1 城镇化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1.2 土地整治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1.3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相关理论 |
2.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3 国内外村庄整治实践案例 |
2.3.1 德国巴伐利亚州村庄更新 |
2.3.2 日本水上町“一村一品”工匠之乡 |
2.3.3 山东省青州南张楼村城乡等值化试验 |
2.3.4 山东省禹城市空心村整治实践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空心村现状概况 |
3.1 多重维度下的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演进特征识别 |
3.1.1 环境维度 |
3.1.2 政策维度 |
3.1.3 社会维度 |
3.1.4 经济维度 |
3.2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区域发展概况 |
3.2.1 恒口示范区“镇改市”发展进程 |
3.2.2 地理区域概况 |
3.2.3 自然资源概况 |
3.3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空心村现状审视 |
3.3.1 空心村调研概况 |
3.3.2 数据获取与村民整治意愿 |
3.3.3 空心村现状特征识别 |
3.3.4 空心村现状制约因素分析 |
3.4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协同治理视角下空心村整治耦合机制探究 |
4.1 农村土地整治与空心村整治 |
4.1.1 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内涵 |
4.1.2 空心村整治内涵 |
4.1.3 空心村整治现实困境 |
4.2 协同治理理论与空心村整治有机耦合 |
4.2.1 协同治理价值认知 |
4.2.2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现实背景 |
4.2.3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表征识别 |
4.2.4 协同治理思维与空心村整治的调适衔接 |
4.3 协同治理视角下的空心村整治内涵 |
4.3.1 治理主体协同 |
4.3.2 技术架构协同 |
4.3.3 规划实施协同 |
4.3.4 政策管理协同 |
4.3.5 运行机制协同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域下的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规划体系构建 |
5.1 空心村整治驱动力系统 |
5.1.1 场域力:以自然环境系统作为整治载体 |
5.1.2 内聚力:以社会经济政策内生驱动作为整治动力 |
5.1.3 离散力:以城镇化引领外嵌驱动作为整治支撑 |
5.1.4 交互驱动下协同助推空心村转型 |
5.2 基于力系统协同的城乡融合发展规划引导 |
5.2.1 空心村整治总体原则 |
5.2.2 城乡空间引导区划 |
5.2.3 空间发展内涵显化 |
5.3 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协同规划体系构建 |
5.3.1 城镇发展协同:生态适宜性评价 |
5.3.2 村域体系协同:推行“多村一社区”建设模式 |
5.3.3 土地利用协同:空心村整治分类引导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治理下的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规划及策略研究 |
6.1 协同治理下的空心村整治规划技术路径创新探索 |
6.1.1 整治思路:弹性规划与协同治理并存 |
6.1.2 纵向传导:建构村庄全域规划到详细规划的协同规划体系 |
6.1.3 横向衔接:形成“多规合一+编管协同”发展模式 |
6.1.4 微观治理:构建协同治理的空心村整治“四梁八柱” |
6.1.5 成果编制:形成面向不同受众的“1+X+Y”技术文件 |
6.1.6 管理平台:实现空心村整治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
6.2 规划策略协同调控 |
6.2.1 低效利用宅基地提质增效 |
6.2.2 促进多元产业融合发展 |
6.2.3 完善公共设施供给 |
6.2.4 提升人文景观风貌 |
6.3 实施保障 |
6.3.1 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跨组织合作 |
6.3.2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机制 |
6.3.3 “三治融合”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
6.3.4 完善宅基地管理机制,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
6.3.5 建立多元资金保障和人才支持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结论 |
创新点 |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的村委问卷调查 |
附录二 关于恒口示范区空心村整治的村民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国外研究进展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1.3.3 对研究进展的评述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与资料来源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权理论 |
2.1.2 价值理论 |
2.1.3 区位理论 |
2.1.4 地租地价理论 |
2.1.5 市场失灵理论 |
2.2 研究区域概况与资料来源 |
2.2.1 研究区域选择 |
2.2.2 研究区域宅基地利用与改革情况 |
2.2.3 调研方案和数据来源 |
2.3 本章小结 |
3 宅基地概念界定与权利体系 |
3.1 宅基地的概念 |
3.2 宅基地制度历史演进 |
3.3 宅基地权利体系与制度特征 |
3.3.1 宅基地权利类别 |
3.3.2 宅基地产权流转 |
3.3.3 宅基地制度特征 |
3.4 “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权利体系变化 |
3.4.1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 |
3.4.2 资格权与宅基地制度变革 |
3.4.3 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思考 |
3.5 本章小结 |
4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体系 |
4.1 土地价值与交换价值 |
4.2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及表现形式 |
4.2.1 宅基地多层次价值构成 |
4.2.2 宅基地价值构成的演变 |
4.3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及认识误区 |
4.3.1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 |
4.3.2 宅基地价值构成特点的成因 |
4.3.3 宅基地价值认识误区 |
4.4 宅基地价值构成变迁规律及主导价值形式 |
4.4.1 宅基地价值构成变迁同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相协同 |
4.4.2 收益价值显现和占主导的时点取决于收益水平 |
4.4.3 宅基地主导价值形式 |
4.5 本章小结 |
5 宅基地价值与价格关系及价格辨识 |
5.1 宅基地价值与地租、地价 |
5.1.1 宅基地价值与地租 |
5.1.2 宅基地地租和地价 |
5.1.3 宅基地价值与价格 |
5.2 .宅基地价格与价值对应关系 |
5.2.1 宅基地价格类型 |
5.2.2 不同类型价格与价值对应关系 |
5.2.3 不同类型价格对价值反映程度 |
5.3 改革语境下宅基地价格构成识别 |
5.3.1 宅基地价格构成应体现主导价值 |
5.3.2 宅基地价格构成应契合改革方向 |
5.3.3 有偿使用和转让价格是需重点考虑的“两类价格” |
5.4 “两类价格”关系及面临的问题 |
5.4.1 “两类价格”与其他价格类型的关系 |
5.4.2 “两类价格”形成阶段和作用范围不同 |
5.4.3 “两类价格”在区域间和集体内呈现巨大差距 |
5.4.4 “两类价格”的融合与背离 |
5.5 本章小结 |
6 微观层面“两类价格”形成影响因素分析 |
6.1 宅基地“两类价格”形成理论分析 |
6.1.1 “两类价格”形成的基础 |
6.1.2 “两类价格”基本构成的供给方视角解析 |
6.1.3 “两类价格”形成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
6.2 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格形成影响因素 |
6.2.1 供求关系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2 定价策略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3 权利主体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2.4 土地金融与有偿使用价格形成 |
6.3 宅基地转让价格形成影响因素 |
6.3.1 转让范围与转让价格形成 |
6.3.2 市场中介与转让价格形成 |
6.4 本章小结 |
7 区域层面“两类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
7.1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情况 |
7.1.1 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 |
7.1.2 宅基地转让情况 |
7.2 宅基地“两类价格”影响因素 |
7.3 影响因素确定及样本数据采集 |
7.3.1 研究假设 |
7.3.2 影响因素因子体系确定 |
7.3.3 样本数据采集 |
7.4 价格与各因子间的关系分析 |
7.4.1 相关性分析 |
7.4.2 单因素方差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
7.4.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两类价格”合理水平与调控措施 |
8.1 宅基地“两类价格”合理水平分析 |
8.1.1 有偿使用价格的合理水平 |
8.1.2 转让价格的合理水平 |
8.1.3 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价格合理水平 |
8.2 宅基地“两类价格”调控相关举措分析 |
8.2.1 “两类价格”调控相关举措归纳 |
8.2.2 对已有调控举措的分析 |
8.3 宅基地“两类价格”调控政策设计与选择 |
8.3.1 基于宅基地主导价值确定价格调控目标 |
8.3.2 基于区域层面价格影响因素开展价格动态监测 |
8.3.3 基于微观层面价格影响因素设计调控政策 |
8.3.4 基于宅基地主导价值分化选择调控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创新点 |
9.3 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及展望 |
9.3.1 存在的不足 |
9.3.2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主要研究内容 |
1.3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2.国内外文献梳理 |
2.1 产权与土地产权研究 |
2.2 城市土地(住宅)产权制度研究 |
2.3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 |
2.4 政府行为研究 |
2.5 城市发展研究 |
2.6 乡村振兴研究 |
2.7 文献评述 |
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差异比较 |
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差异 |
3.1.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
3.1.2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取得 |
3.1.3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内容 |
3.2 城乡住宅用地使用权差异 |
3.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2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4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
3.2.6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 |
3.3 城乡住宅用地处分权差异 |
3.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处分权 |
3.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3.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4 城乡住宅用地收益权差异 |
3.4.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收益权 |
3.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4.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5 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结构差异汇总表 |
4.城乡住宅用地产权权能差异比较 |
4.1 城乡住宅用地资产权能差异 |
4.1.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2 城乡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差异 |
4.2.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5.权能差异的逻辑演进:城乡住宅用地权能与政府目标 |
5.1 土地权能的同质化与国家经济的恢复:1949— |
5.1.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1.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4 权能安排施成效分析 |
5.2 土地权能差异的萌芽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奠基:1979— |
5.2.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2.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3 土地权能差异的深化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崛起:1999— |
5.3.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3.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4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的特征 |
5.4.1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是渐进式的变迁 |
5.4.2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的变迁是政府强制性的变迁 |
5.4.3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受到政府目标的影响 |
6.现行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效应 |
6.1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正面效应 |
6.1.1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
6.1.2 推动城市经济繁荣 |
6.1.3 客观上实现了局部农村的被动城市化 |
6.1.4 农村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器 |
6.2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负面效应 |
6.2.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房价高企阻碍人的城市化 |
6.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使用权续期未定“无恒产者无恒心” |
6.2.3 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过强:人口结构变化引发地方财政危机 |
6.2.4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机会困境下的城乡社会阶层固化 |
6.2.5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效率困境下的农村资源配置低效 |
6.2.6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失序困境下的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
6.2.7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正义困境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效应的缩影之一:小产权房问题 |
7.1 小产权房问题简述 |
7.1.1 小产权房概念及本文语境下的小产权房 |
7.1.2 小产权房的发展情况 |
7.1.3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 |
7.2 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1 广州市白云区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2 湖南省永州市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3 小产权房问题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能差异的联系 |
7.3.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弱势催生小产权房需求 |
7.3.2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诱致小产权房供给 |
8.面向未来:土地权能的本质回归与国家发展的转型需求 |
8.1 新时代背景:城乡融合下的乡村振兴与城市发展 |
8.1.1 城市发展带动和支撑乡村振兴 |
8.1.2 乡村振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
8.2 住宅用地权能回归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
8.2.1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与乡村振兴 |
8.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的回归与城市发展 |
8.3 以乡村振兴和城市发展为导向的住宅用地制度创新 |
8.3.1 基于居住权能回归的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
8.3.2 基于资产权能回归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 |
9.研究总结 |
9.1 研究结论 |
9.2 不足与展望 |
9.2.1 不足之处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7)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与改革目标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背景 |
1.传统“两权分离”制度现状 |
2.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梳理 |
3.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探索:以浙江义乌模式为例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 |
1.农业经营方式与宅基地市场化的再发展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重构 |
3.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得到保障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内涵观点论争 |
1.“使用权+配给权”说 |
2.“使用权+经营权”说 |
3.“使用权+地上权”说 |
4.“使用权+成员权”说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内涵解读 |
1.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权利构造 |
2.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逻辑分析 |
3.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阐述 |
4.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阐述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实践困境 |
1.居住保障与财产流转之间存在矛盾 |
2.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难以得到实现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制度障碍 |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虚化 |
2.宅基地资格权制度欠缺立法衔接 |
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够完善 |
四、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推行的立法建构 |
(一)推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回应 |
1.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立法构造 |
2.宅基地资格权制度立法安排 |
3.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立法表达 |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实现路径 |
1.丰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2.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
3.健全宅基地取得和退出机制 |
4.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佛山市南海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宅基地流转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
1.1.2 宅基地流转现实需求迫切,隐形流转市场悄然存在 |
1.1.3 南海区正积极推进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4.4 问卷设计 |
第二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制度演变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宅基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 |
2.1.3 宅基地流转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农户行为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演变历程 |
2.3.1 宅基地所有权合法流转阶段(1949-1961 年) |
2.3.2 宅基地所有权禁止流转阶段(1962-1981 年) |
2.3.3 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流转阶段(1982-1996 年) |
2.3.4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阶段(1997-2007 年) |
2.3.5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阶段(2008-至今) |
2.4 南海区宅基地流转历史沿革 |
2.4.1 严格规范宅基地流转行为(1997-1999 年) |
2.4.2 全面整顿宅基地流转行为(2000-2001 年) |
2.4.3 兴建村民公寓,新增宅基地用地审批冻结(2002-2009 年) |
2.4.4 开展“宅基地换房”试点工作(2010-2014 年) |
2.4.5 开展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至今)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宅基地流转必要性分析 |
3.1 南海区宅基地流转市场客观存在且已初具规模 |
3.1.1 宅基地低效利用现象严重 |
3.1.2 宅基地流转市场初具规模 |
3.2 南海区宅基地流转外部动力充足 |
3.2.1 制度改革试验区优势有待发挥 |
3.2.2 用地矛盾倒逼宅基地流转 |
3.2.3 外来人口租赁住房需求急需满足 |
3.3 南海区宅基地流转内在需求迫切 |
3.3.1 闲置宅基地需盘活途径 |
3.3.2 废弃宅基地需重现利用 |
3.3.3 多宅与无宅需平衡 |
3.4 南海区宅基地制度改革助力宅基地流转 |
3.4.1 明晰宅基地产权奠定流转基础 |
3.4.2 划定“三区”,规范流转区域 |
3.4.3 建立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限定流转主体 |
3.4.4 推进村居社区公寓建设,开拓流转新思路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1 数据来源 |
4.2 研究区域调查结果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1 个人情况 |
4.2.2 家庭特征因素 |
4.2.3 宅基地基本特征 |
4.2.4 宅基地地上房屋出租情况 |
4.2.5 宅基地政策了解程度 |
4.3 模型选择及研究假设 |
4.3.1 模型选择 |
4.3.2 研究假设 |
4.4 南海区农户宅基地转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4.1 农户宅基地转出意愿情况 |
4.4.2 农户宅基地转出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4.5 农户宅基地转入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4.5.1 农户宅基地转入意愿情况 |
4.5.2 宅基地转入意愿影响因素分析结果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困境及解决思路 |
5.1 南海区宅基地流转困境 |
5.1.1 对现行政策了解程度低,流转意愿不明确 |
5.1.2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力量欠缺,隐形流转难以杜绝 |
5.1.3 土地升值空间大,惜地心态强烈 |
5.1.4 流转政策不健全,影响流转意愿 |
5.2 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解决思路 |
5.2.1 加强宣传教育,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
5.2.2 尽快出台宅基地流转政策,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5.2.3 扭转“惜地”心态,推进熟人互惠流转 |
5.2.4 规范自建房租赁市场,鼓励村居公寓建设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不动产登记背景下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方面的研究 |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闲置现状的研究 |
三、关于农村宅基地闲置原因的研究 |
四、关于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对策研究 |
五、研究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之处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农村宅基地 |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 |
三、盘活利用 |
四、不动产确权登记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土地产权理论 |
二、土地集约利用理论 |
第三章 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研究区域概况 |
第二节 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现状 |
一、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及分类 |
二、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特点 |
第三节 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措施 |
一、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
二、通过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宅基地 |
三、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
四、开发乡村旅游市场 |
五、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 |
第四章 安溪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安溪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
一、村民对宅基地的退出积极性低 |
二、闲置宅基地收回无法实施 |
三、新增闲置宅基地多 |
四、违法宅基地拆除难 |
第二节 制约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原因分析 |
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限制盘活利用 |
二、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得闲置宅基地增多 |
三、城乡二元化制约盘活利用 |
四、农村传统观念抑制盘活利用 |
第五章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福建省晋江市经验 |
第二节 江西省余江县经验 |
第三节 经验借鉴 |
一、政府政策的支持 |
二、产权清晰是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基础 |
三、充分考虑村民意愿 |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下盘活利用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应完善宅基地退出相关机制 |
一、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二、注重提高村民退出宅基地的积极性 |
三、注重提高农民退出后的生活保障 |
第二节 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入市流转 |
一、确立宅基地入市的合法法权 |
二、明确宅基地流转的方式 |
三、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市场 |
第三节 大力开发乡村旅游市场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实践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2.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 |
2.2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 |
2.3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理论分析 |
2.3.1 产权理论分析 |
2.3.2 地租理论分析 |
2.3.3 区位理论分析 |
3 佛山市G区宅基地管理现状 |
3.1 佛山市G区宅基地利用现状 |
3.1.1 宅基地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
3.1.2 宅基地申请、审批存在的问题 |
3.1.3 宅基地规划报建办证存在的问题 |
3.2 佛山市G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现状 |
3.2.1 国家层面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现状 |
3.2.2 省、市级层面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现状 |
3.2.3 佛山市G区层面宅基地管理的政策现状 |
4 佛山市G区制定宅基地“三权分置”细化政策的环境因素分析 |
4.1 城镇化发展不平衡的环境因素 |
4.2 乡村振兴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因素 |
4.3 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环境因素 |
4.4 生态保护任务重大的环境因素 |
4.5 社会治理有序的环境因素 |
4.6 土地开发强度不高与建设用地增量限制的环境因素 |
5 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群众意愿分析 |
5.1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群众意愿调研 |
5.1.1 调查对象及问卷设计 |
5.1.2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分析 |
5.1.3 群众意愿调研结论分析 |
5.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群众意愿分析 |
5.2.1 所有权上希望得到长远稳定的利益 |
5.2.2 资格权上倾向于“货币”实现或者“留地” |
5.2.3 使用权上期望扩充权能 |
6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案例分析 |
6.1 义乌市市场化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
6.1.1 在所有权上完善权能 |
6.1.2 在资格权上多种方式保障 |
6.1.3 在使用权上大力推进市场化 |
6.2 南海区政府管制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
6.2.1 在所有权上政府分区赋权 |
6.2.2 在资格权上严格限定 |
6.2.3 在使用权上可用途转变 |
6.3 对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选择的借鉴意义 |
7 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选择的SWOT分析 |
7.1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内部优势分析 |
7.2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内部劣势分析 |
7.3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外部机会分析 |
7.4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外部威胁分析 |
7.5 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战略选择 |
7.6 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战略选择 |
8 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选择的建议 |
8.1 遵循国家层面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要求 |
8.1.1 所有权上坚持集体所有制 |
8.1.2 资格权上要求发挥保障功能 |
8.1.3 使用权上要求大力激活 |
8.2 结合地方政府层面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抉择 |
8.2.1 所有权上谨慎征收 |
8.2.2 资格权上控制权利主体范围 |
8.2.3 使用权上倾向于出租房屋激活 |
8.3 兼顾农村集体组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的影响 |
8.3.1 所有权上希望扩权但受自身管理能力的限制 |
8.3.2 资格权上争取集体成员利益最大化 |
8.3.3 使用权激活上可调动管理积极性 |
8.4 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推进路径 |
8.4.1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总体推进路径 |
8.4.2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前期工作 |
8.4.3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制度设计 |
8.4.4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的执行要求 |
9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谈谈旧村改造中农村建房用地“一户一宅”的构想(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以佛山南海为例[D]. 邓清文. 暨南大学, 2020(07)
- [2]农村宅基地产权安排与农户权益保障研究 ——基于云南省大理市的实践[D]. 杨砚池.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3]协同治理视角下陕南秦巴山区空心村整治规划策略研究 ——以安康市恒口示范区为例[D]. 王瑞. 长安大学, 2020(06)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多元价值视阈下宅基地价格构成、影响因素计量与调控[D]. 岳永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6]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D]. 莫智斌. 浙江大学, 2019
- [7]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 张罡. 河南大学, 2019(01)
- [8]佛山市南海区农户宅基地流转意愿研究[D]. 张燕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不动产登记背景下安溪县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研究[D]. 郭华益. 华侨大学, 2019(01)
- [10]佛山市G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研究[D]. 罗文昌.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标签:宅基地论文; 一户一宅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论文; 农村宅基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