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论文文献综述)
侯晓瑞[1](2021)在《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文中认为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不断变化,当前通过虚假标示自己获得的专利进行宣传营销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在我国刑法中规制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仅有"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通过对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的构成与"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对比分析,不难发现"虚假标示自己专利"的行为基本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但是存在"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罪"行为对象存在差别的情况,这导致了"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定性的困难;此外,对于"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能否认定为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罚,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
陈发水[2](2021)在《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文中提出假冒专利罪是一种空白罪状,其犯罪客体一直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也有依据前置法《专利法》将"侵犯专利权认定为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错误的观点。通过分析假冒专利罪这一刑种的形成过程,分析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可以推导出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不是假冒专利罪的客体。通说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保护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观点,放在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数法益背景下,用专利人的有形法益即他人的专利标识作为是否假冒的标准,对判断假冒专利罪构成实质犯罪仍然是唯一适用的良方。
曹琦,于晓唤[3](2021)在《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问题与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是一种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主体被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提供保障的专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保险公司在推广该业务时均表现谨慎。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要求产品在投保前,先获得专利律师或相关执业人员出具的关于该产品不侵犯他人有效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保险公司才给予承保,其承保的范围仅限于由该法律意见书所列专利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此,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瑕疵,将对保险人或投保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由此可见,完善的专利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保险公司可以完全信赖产品自由运作/实施分析(FTO)法律意见书结论的专业性,基于准确的FTO法律意见书分析结论,精准地评估投保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合理的保费及保额。
张振雨[4](2021)在《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规则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共同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是解决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两条路径,其中共同侵权是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域外国家在处理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问题时,大都经历了从共同侵权理论向专利间接侵权立法的转变。其中,美国实现了判例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德国和日本实现了民法典向专门法的转变。而在我国,是坚持传统的共同侵权理论,还是实现专利间接侵权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在处理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时,我国应立足于现行法律体系,适当借鉴域外立法和判例。在专利直接侵权判定上,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控制或指挥”标准,淡化各方主体的主观意思联络要件,强调其行为的客观关联性,追究在方法专利步骤中起控制作用行为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另外,我国在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采取帮助侵权一元立法模式,但需要采取谨慎的立法立场。在法律构成上,帮助侵权的成立以“从属说”为原则,“独立说”为补充,帮助侵权的物品应当对实施涉案专利具有实质性作用,且无其他合理用途,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间接侵权人承担独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臧琳[5](2021)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修订的《民法典》引入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随之修正的《专利法》中亦引入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最高法院发布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从体系上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已经初步完备。但细化考察,“故意侵权”及“情节严重”两个构成要件在专利侵权情形下如何适用仍需深入探讨。本文立足我国法规现状和既往司法实践情况,辨析专利侵权的特殊情况,结合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制度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现状进行归纳梳理,重点对比分析最高院、天津高院与北京高院针对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类型化的情形,明晰最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界定。其次检索并分析了既往专利侵权案例中涉及故意侵权认定的考量要素,对司法实践中“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进行了典型案例分析。第二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构成要件适用于专利侵权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由于对专利侵权的预判存在不确定性情形,包括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划分、等同侵权认定、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等的不确定,专利本身存在的无效可能性,以及存在标准必要专利、非经营实体专利等特殊专利,专利侵权案件中对被控侵权人的“故意”认定和“情节严重”认定均存在特殊性,在适用最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时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故意侵权认定方面的标准变化、法律现行规定和相关案例,慎重考虑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包括其标准变化的原因、司法判决中总结出的具体考量因素及个案综合考量的方式。第四部分结合我国仍处于跟进创新阶段的国情,考虑到专利侵权认定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慎重借鉴美国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故意侵权”的内涵;在“故意”和“情节严重”两构成要件的司法适用中综合考虑专利领域内的特殊考量因素;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认定过程中进行更为充分、谨慎的审理,给予被控侵权方充足的抗辩余地。
赵紫萍[6](2021)在《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9年,我国对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进行了修正,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其中,修正后的该法第九条第一款新增第四项,明确规定通过教唆、引诱或帮助的方式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也实现了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商业秘密间接侵权既不同于直接侵权,亦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本文在阐释运用竞争法规制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相关内容,梳理了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所可能面临的困境,并从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体系,更好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整理了与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并对其进行了评价,介绍了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从两方面阐述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必要性:第一,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不同于直接侵权,新增这一侵权类型,主要是要解决原来适用共同侵权保护商业秘密的困境。第二,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包含着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特殊侵权类型,所以适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理所应当。第三部分,通过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现有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得出同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间接侵权行为上的规制启示。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新增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这一类型后产生的规制困境,主要从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基于第四部分的规制困境而对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这一新增的行为类型提出相关的竞争法规制建议,主要从构成要件、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来提出。
李倩倩[7](2021)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在现代社会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可以体现智能手机的发展水平,优秀的外观设计更可以大大增强智能手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使消费者选择最具视觉吸引力的产品。5G新基建大幕的拉开,加速了新一轮智能手机换机热潮的来临,也为整个智能手机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在智能手机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潜在的经济价值,必然会产生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对待该问题的解决方法,会对人们关于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本质的认识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推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保护等问题的解决。2020年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局部外观设计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我们需要依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变化以及发展现状,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问题。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在对案件基本情况和裁判要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案件所共同涉及的争议焦点。这些争议焦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实施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次,从判断主体、客体及方法三个层面来探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问题为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再次,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问题进行探析。分别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先用权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对其如何具体适用及援引成功后将产生的效力进行了探究。若被告援引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则会产生不侵权或不赔偿等后果。抗辩理由的采纳与否会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带来很大的影响。最后,分析我国在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现存的问题及新的专利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并结合美国、日本、欧盟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以期我国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和实践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朱理[8](2020)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将知识产权专门法纳入民法体系中予以审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其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情形,"情节严重"包含侵权行为恶性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明晰适用条件,以精细计算为基础,恰当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并注重私法领域内部及公私法领域之间的比例协调。
袁路晓[9](2020)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享有者在获悉自身的专利权可能受到侵害时向可能的侵害者发送的意在制止对方滥用其专利权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在现实生活中,专利权人通过送达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方式来保护已受损的专利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侵权警告函的使用日益广泛,伴随这一现象而来的是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滥用也日益增多。因此,考虑到无论是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正当利用还是滥用都需要有翔实可靠的制度规范予以管制,但是当下国家的律文制度中均未明确体现有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具体规定,导致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范缺乏,这也正是本文得以写作的前提。近几年来,虽然专利侵权警告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对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界定以及一个合理合法的侵权警告函的构成要素并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前所使用的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也是不同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另外,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属性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因此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定性问题也是本文的一个讨论重点,本文将根据现有的文献及着作对其性质的界定来详细分析归纳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属性。专利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向专利侵权嫌疑人发送的为了保护自身专利权而请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权并对其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函件。一方当事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及时以合理的方式向对方发送警告函对双方当事人都有诸多裨益。但随着经济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行为人便将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当成了自己争夺竞争市场或者削弱对手的市场的手段,使得专利侵权警告函失去其原有的本色而成为一些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方式,警告函就更加需要法律对其滥用而导致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以规制。关于如何加强对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考虑将专利侵权警告函在专利法上给予明文规定,通过在专利法上对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概念及其性质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并且要对当事人违法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其次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对警告函规定具体详细的一般条款,对不合法使用警告函的行为严格加以规范;最后由于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行为也会导致不正当垄断,因此可以考虑将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行为利用反垄断法的方式加以合理规制,在反垄断法中对于何种行为属于不合法使用警告函以致不合法垄断做出翔实的规定并对其不合法使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晁婷婷[10](2020)在《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3D打印作为一种新型的制造技术,具有生产周期短,原材料消耗少,产品精度高和个性化生产等诸多方面的优点,这是与传统制造业所不一样的地方。目前,3D打印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3D打印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因此它也对专利法带来了某些方面的影响。3D打印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和目前我国专利制度之间的矛盾之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个人对专利产品的印刷和使用并且是出于非生产和经营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对专利权人来说应该如何控制CAD文档的提供和传播,同时这也是3D打印过程当中的核心要素所在。本文总共分成五个部分来介绍:第一部分着重于介绍3D打印技术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发展过程中3D打印技术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在这其中就包括介绍其概念和发展现状,个人以非生产和经营目的的3D打印行为对专利权保护所带来的影响,以及提供和传播CAD文档的行为对专利权保护所带来的影响。第三部分分析了个人3D打印行为的专利直接侵权的判定,主要包括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个人3D打印行为的性质及其规范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个人3D打印行为所涉专利侵权的例子以及侵权例外,分析了三维数字模型文档的性质。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3D打印技术所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方面的问题。在这其中讨论了其特定类型的行为,从专利引诱侵权和专利帮助侵权两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五部分从3D打印的角度对相关专利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主要从制度完善的相关原因方面进行介绍,以及3D打印用户与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和3D打印背景下因应之策的探寻。
二、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行为构成角度看“虚假标记自己专利”与“假冒专利罪” |
(一)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
(二)假冒专利罪与“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的对比分析 |
二、“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性质的确定 |
(一)“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否必须是“他人”的专利权 |
(二)虚假标记自己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 |
3.对“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其他处罚可能性探索 |
结语 |
(2)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识 |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经过修订,扩大了指向《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的外延 |
(二)“冒充专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
1.“冒充专利”不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
2.“冒充专利”纳入“假冒专利罪”的范围会与诉讼程序设计相悖。 |
(三)“假冒专利罪”的客体应具标识类特点 |
二、实践中假冒专利罪是以是否假冒专利标识为判断标准 |
(一)以技术内容为特征的无形法益会令人对假冒专利难以做出判断 |
(二)将无形法益作为认定“假冒专利罪”的标准,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
(三)判断假冒专利罪的标准是有形法益 |
三、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法律关系客体)仍然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中的有形法益 |
(一)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是一种复数法益 |
(二)假冒专利罪属于刑民交叉的罪名 |
(3)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问题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
三、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
1.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
2.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
3.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
4.投保人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
5.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 |
四、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
五、结论和建议 |
(4)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规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特征与理论之争 |
第一节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的特征 |
一、参与行为的多样性 |
二、意思联络的复杂性 |
第二节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之争 |
一、专利侵害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混淆 |
二、间接侵权成立前提之争 |
三、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关系之争 |
第二章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规则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专利法对于多方主体侵权的适用困境 |
一、专利直接侵权难以认定 |
二、专利间接侵权的适用困境 |
第二节 民法典对于多方主体侵权的适用困境 |
一、共同加害行为的适用困惑 |
二、教唆、帮助侵权的适用困惑 |
三、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适用障碍 |
第三章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适用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域外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适用规则分析 |
一、美国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演进与司法实践 |
二、德国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制度发展 |
三、日本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规则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适用规则分析 |
一、我国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依据 |
二、我国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 |
第四章 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适用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多主体方法专利直接侵权理论完善 |
一、区分专利侵害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
二、专利侵权“控制或指挥”标准的借鉴 |
第二节 多主体方法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解读 |
二、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文献小结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法规现状及司法实践观察 |
2.1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法律及规范现状 |
2.1.1 法律层面 |
2.1.2 司法指导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层面 |
2.1.3 法律及规范文件小结 |
2.2 既往判决对专利故意侵权及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实证分析 |
2.2.1 检索式及案件整体情况 |
2.2.2 从典型案例看专利侵权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
2.2.3 从典型案例看专利侵权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
2.2.4 既往案例小结 |
第3章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适用于专利侵权时可能存在的特殊问题 |
3.1 涉案专利存在较大的无效可能性 |
3.2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3.2.1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3.2.2 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划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3.3 跟进式创新存在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 |
3.3.1 等同侵权判定的不确定性 |
3.3.2 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不确定性 |
3.4 某些特殊专利类型需要进行利益平衡考量 |
3.4.1 标准必要专利 |
3.4.2 非实施主体所持有的仅用于维权获利的专利 |
3.5 小结 |
第4章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借鉴 |
4.1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发展沿革及现行规定 |
4.2 美国专利诉讼判例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认定 |
4.2.1 积极注意义务标准 |
4.2.2 主客观标准 |
4.2.3 主观标准 |
4.2.4 “故意侵权”认定的具体考量要素 |
4.3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借鉴性分析 |
第5章 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认定的司法适用建议 |
5.1 司法解释适用时针对专利领域需要明确何为“故意侵权” |
5.2 司法解释适用中对专利“故意侵权”构成要件的额外考量因素 |
5.3 司法解释适用中应避免僵化使用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情形 |
5.4 特殊专利情况下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
5.5 “情节严重”认定考量因素中的重复侵权行为需要审慎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竞争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 |
2.1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概念 |
2.2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与商业秘密直接侵权 |
2.3 知识产权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间接侵权 |
2.3.1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2.3.2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概念 |
2.3.3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
2.4 “共同侵权”在规制商业秘密间接侵权上的适用困境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其他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规制启示 |
3.1 专利、商标和着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对间接侵权的规制 |
3.1.1 专利权间接侵权 |
3.1.2 着作权间接侵权 |
3.1.3 商标权间接侵权 |
3.1.4 总结 |
3.2 启示一:间接侵权从属于直接侵权 |
3.3 启示二:间接侵权的责任认定不能机械地运用共同侵权原则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竞争法规制困境 |
4.1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主体范围不确定 |
4.2 教唆、引诱、帮助行为的界定和构成尚不明确 |
4.3 损害结果不应当是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认定的客观要件 |
4.4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主观要件的认定存在问题 |
4.5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举证规则未明晰 |
4.5.1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引入 |
4.5.2 商业秘密间接侵权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竞争法规制的建议 |
5.1 明确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5.1.1 主体 |
5.1.2 客观方面 |
5.1.3 主观方面 |
5.1.4 因果关系 |
5.2 完善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认定方式 |
5.3 明晰商业秘密间接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梳理 |
一、案件概况 |
二、裁判要点 |
第二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 |
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二、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的认定 |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二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认定 |
第一节 判断主体 |
一、我国判断主体分析 |
二、域外判断主体考察 |
第二节 判断客体 |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
二、相同或近似产品 |
第三节 判断方法 |
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运用 |
二、智能手机设计空间的考量 |
三、智能手机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考量 |
第三章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 |
第一节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 |
一、无效抗辩的适用 |
二、无效抗辩的效力 |
第二节 合法来源抗辩 |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 |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效力 |
第三节 现有设计抗辩 |
一、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
二、现有设计抗辩的效力 |
第四节 先用权抗辩 |
一、先用权抗辩的适用 |
二、先用权抗辩的效力 |
第五节 诉讼时效抗辩 |
一、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 |
二、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 |
第四章 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认定主体的范围问题 |
二、智能手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问题 |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适用上的困境 |
四、缺乏统一的侵权判定流程和说理判断过程 |
第二节 完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建议 |
一、明确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 |
二、完善智能手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规则 |
三、合理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
四、统一侵权判定流程,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2章 专利侵权警告函的界定及其利弊 |
2.1 专利侵权警告函概述 |
2.2 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利弊 |
第3章 专利侵权警告函在专利法上的定性 |
3.1 专利侵权警告函是正当行使专利权 |
3.2 专利侵权警告函不应属于私力救济 |
3.3 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专利诉讼中的证据 |
第4章 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在经济法上的定性 |
4.1 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竞争法之定性 |
4.2 滥用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垄断法之定性 |
第5章 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的制度建议 |
5.1 我国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现状 |
5.2 我国对专利侵权警告函规制的制度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 3D打印技术对专利权保护的影响 |
2.1 3D打印技术的概念和发展 |
2.2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3D打印行为对专利权保护的影响 |
2.3 CAD文档的提供、传播对专利权保护的影响 |
3 个人3D打印行为的专利直接侵权判定 |
3.1 个人3D打印行为的性质 |
3.2 个人3D打印行为规制的必要性 |
3.3 个人3D打印行为的侵权判定 |
3.3.1 原则上不构成侵权 |
3.3.2 存在构成侵权的例外 |
3.3.3 3D打印背景下“生产经营目的”的判定 |
3.3.4 三维数字模型文件的性质 |
4 3D打印中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判定 |
4.1 是否以直接侵权为前提 |
4.2 3D打印中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 |
4.2.1 专利引诱侵权 |
4.2.2 专利帮助侵权 |
4.3 明确3D打印视角下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4.4 3D打印设备生产者与销售者 |
4.5 专利产品的CAD数据模型文件的提供者 |
4.6 3D打印数据共享平台服务商 |
5 3D打印下对我国专利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制度完善的相关原因 |
5.2 3D打印用户与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 |
5.3 3D打印背景下因应之策的探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A]. 侯晓瑞.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2]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J]. 陈发水.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3]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的问题与思考[J]. 曹琦,于晓唤.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07)
- [4]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规则适用研究[D]. 张振雨. 烟台大学, 2021(12)
- [5]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研究[D]. 臧琳.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6]商业秘密间接侵权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 赵紫萍.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7]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D]. 李倩倩. 兰州大学, 2021(12)
- [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政策[J]. 朱理. 知识产权, 2020(08)
- [9]专利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D]. 袁路晓. 山东大学, 2020(02)
- [10]3D打印技术专利侵权判定问题研究[D]. 晁婷婷.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