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涛[1](2020)在《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文中指出社会信用与信用相伴而生,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天然属性。从当代社会视角来看,社会信用已完全突破了信用的经济性,我国正谋求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最好的佐证之一。与西方国家局限于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体系不同,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国为全球社会治理做出的巨大贡献。经十余年筚路蓝缕,该项制度正从纸面走向实践。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宝”是社会信用,其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对其的保护,力求在社会治理中形成“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公众认同,进而塑造民众信用规范意识。一方面,“让失信者处处受限”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剥夺,根据法治的基本精神,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另一方面,法律保障是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便要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在刑法层面,将社会信用作为保护的对象,对破坏社会信用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已有立法先例,且完全符合犯罪化的一般原理。社会信用的法律保护,惟建构完善的理论基础方得实现,尽管理论界对于信用法益属性的关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无法否认尚处于亟待深化发展关键阶段的现实,从而无论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状态,还是一种社会关系模式评价,在信用的社会功能已然发生由社会道德评价为中心、向以交易安全为中心,再到以社会安全为中心的代际更新的历史背景下,这一界定,均未能全面揭示社会信用的本质特征与内在需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中央全面谋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亟待全面构建,但尚未获得坚实理论基础支撑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准确界定社会信用的内涵、法益属性,以及以之为基础的保护机制体系选择则是其基础,目前社会信用的界定与其应然范围尚具有内涵模糊、外延开放的特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可将社会信用界定为社会信任关系的总和,信任关系是其核心内核。信任关系的对向性与公共性决定社会信用并非绝对依附于某一个体,而具有两面性。当社会信用依附于个人时,表现为一种人格性权利;当社会信用依附于公共时,则表现为一种超个人的公共利益。基于社会信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型社会结构关系模式建设中的积极价值,社会信用的全面构建亟待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中,基于刑法的“最后法”属性,刑法有必要审慎介入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之中。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不仅包括对作为一种个人人格权的社会信用的保护,同时,也包括惩罚因背信导致信任关系对方损失的背信人;同时,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应牢牢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对从属性与超个人性的相互关系,做到立法上的松弛有度。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体系完善,有必要确定“三步走”的建设方案,其第一步应将现行刑法中涉及社会信用法益内容的罪名进行法益内容的明确,在既有罪名的罪刑规范中,基于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需要,在构成要件要素中设定相应的内容。第二步应当适时启动必要的犯罪化进程,将重要的信用法益类型纳入刑法的保护之中。当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可对严重侵犯他人信用的行为、背信行为、虚增信用行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行为先行予以犯罪化。建议在刑法第246条第一款之后新增“贬损他人信用罪”;在刑法第270条之后新增“背信罪”;在刑法第210条之后新增“虚增信用罪”;在刑法第280条之一之后新增“骗取行政许可罪”。第三步基于社会信用保护体系建设的发展,在实现社会信用法益理论的全面更新与科学化的前提下,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体系保护刑法系统,实现刑法对新型法益保护的需要。
项悦[2](2020)在《“老鼠仓”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探讨的“老鼠仓”行为是对证券、期货交易中一类违规操作的统称。“老鼠仓”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刑法及其他法律对其没有明文的规定。传统理论上的“老鼠仓”概念坚持“背信说”的性质,其所针对的对象仅是金融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但是《刑法》第180条第4款被修订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后,现实中多以此罪打击“老鼠仓”犯罪,其性质是“内幕交易说”。然而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由于对“老鼠仓”性质的认识举棋不定,导致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矛盾,从而导致在审理时,一些“老鼠仓”行为不完全符合当前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由此笔者提出,不应当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来来规制“老鼠仓”,应当在分析其法律性质之后,再根据实际案情来定罪,做到罪刑相当原则。否则,刑法上对“老鼠仓”的认定将会变得死板,不利于定罪量刑。另外,在现行立法上对“老鼠仓”出现规制困难的地方,要另辟蹊径,完善规制途径。本文将分为如下三个部分来研究:第一部分为“老鼠仓”行为的概述。先是对“老鼠仓”的概念进行列举,分为传统理论上的“老鼠仓”行为的概念和官方解读下的“老鼠仓”行为的概念,发现社会各界、过去与现在对“老鼠仓”的概念认识有所不同,难以有个准确的定论。然后分析了“老鼠仓”的法律性质,既有“内幕交易说”,又存在“背信说”,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对规制“老鼠仓”行为的立法沿革,发现立法者也对“老鼠仓”法律性质的认识摇摆不定,但是现在刑法上,通常的做法是将“老鼠仓”按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来论处。第二部分是以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老鼠仓”行为的不足的分析。首先从“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列为犯罪主体,这突破了法律条文的规定。其次对“老鼠仓”行为中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对“未公开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认识不清。再次从“老鼠仓”的交易时间上进行分析,发现实践中的“先5后2”“趋同交易”理论对交易时间的认定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并且对该罪来规制“老鼠仓”行为的不足情形进行了原因分析,一是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身立法上的不足,但是根本原因是司法者在审判时对各种各样的“老鼠仓”行为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审判时说理困难甚至适用法律错误。第三部分是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老鼠仓”的法律性质,然后针对以“内幕交易说”为本质的“老鼠仓”和以“背信说”为本质的“老鼠仓”行为,分别完善其规制的途径。面对内幕交易型“老鼠仓”,在司法上,应该根据一般理性人和客观金融市场环境来判断信息的时效性。在立法上,将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从业人员增加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中。面对背信型“老鼠仓”,在司法上,现行的法律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规制“商业秘密型”的“老鼠仓”。但笔者希望能在立法上进行完善,方法有二:其一修改现有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这两种背信类犯罪,二是增设一般背信罪来规制。面对复杂的“老鼠仓”行为,通过区分“老鼠仓”法律性质,不容易错判,还能强调保护“信用”——这一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法益。
虞慧宁[3](2020)在《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蓬勃发展的社会经济叩响了职业领域变革的大门,人们不再事必亲为,他们将一部分工作交由外人协理,双方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不过,利益的驱使有时会使这些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在处理他人事务时违背其所应负的诚信义务,背信行为也就随之而来。然而,法律目前对其中较为严重的背信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裁,这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当务之急是对背信行为介入刑法考量,从而完善背信行为的保护制度。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在分析背信行为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概括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立法完善措施。第一部分是背信行为的基础理论。本部分对背信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背信行为是行为人对本人事务负有管理义务,实施违背义务、破坏信任关系并给本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并对背信行为的行为特征、结果特征、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背信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最后对背信行为损害信任制度和财产制度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背信行为严重动摇了社会的诚信意识、损害他人利益、削弱现有规制体系,因此,对背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同时,背信行为入刑符合刑法的目的,国外相关立法也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对背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其可行性。第三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背信行为的罪名设置、构成要件、法定刑罚、起诉权等内容,总结其立法经验,为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背信行为我国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首先概括了我国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在我国刑法中,虽然缺乏普通背信罪的设置,但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设置了若干特殊背信罪名。其次,对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特殊背信罪在构成要件的设计和刑罚配置上存在的缺失。第五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本部分在借鉴域外相关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增设普通背信罪,以加强社会诚信的法律保护;完善特殊背信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内容,以严厉打击金融市场的背信行为;规定背信罪是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陈宇宙[4](2019)在《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的刑法没有设置一般背信罪,但在《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两个以背信开头的特殊背信犯罪,学说上称之为狭义上的特殊背信罪。但是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开始越来越倾向将事务委托给专业的机构帮忙打理,以此为蓝图,越来越多违反委托义务、滥用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事件常常发生。而目前的特殊背信罪,由于主体上的分裂,无法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背信行为归纳于此,导致一些行为越加疯狂。特殊背信罪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经济发展情况,而现有的理论对于背信罪的研究也很稀缺,研究也只是在对于国外背信罪的本质的阐述,对于背信罪的构成要件中细节的研究不是很深入,对于法益的保护、“事务”的理解、“财产”的解说都没有很深入,很多学者由于对背信罪理解不深入,会认为该罪不应由刑法处罚,交给民法层面去管理就足够了、对于背信犯罪普遍缺乏认识。这些也都反映出我国理论和实务上的欠缺和不足。为因应此背景,本文分别从四个部分展开,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背信罪中出现的问题,立法混乱、司法适用低等问题,提出了增设普通背信罪。但是由于我国理论对此罪研究很少,于是笔者建议先从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中的经验中学习和借鉴,最后根据学界中对于增设背信罪的疑惑,提出了背信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讨论了增设背信罪的立法构想。
郭珉希[5](2019)在《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甚至在最近这几年经济增速已经超过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与开放性成为现在的主题。在日常经济活动当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分工趋于精细并且专业化程度高,一些需要具有专业知识才能进行的经济活动,必须要委托专业人士才能更恰当的进行,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合理、正当的完成所交付的任务。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受托人违背信任关系为了自身需求滥用受托权限,为了攫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违背委托人的信任关系和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受托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的利益受损害程度达到刑法惩罚的标准,那么,就应当以刑法的标准对受托人进行追责。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中重要原则之一,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法领域出现的违法行为只能采取带有补偿性质的惩罚,倘若出现严重失信的行为,民事法律规范不能发挥像刑法那样具有惩戒性质的作用,因而无法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背信罪就是为了弥补民事法律规范不够充足的惩罚性而诞生。本文立足于国内外有关背信行为理论,对我国现有的背信罪进行研究。
胡冰雯[6](2019)在《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至今没有普通背信罪的相关规定,且现有的特殊背信罪也在主体和行为模式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新出现的严重背信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刑法学界对背信犯罪的分类把握不严,使得我国刑法尚未形成对背信犯罪的类型化研究。因此普通背信罪的增设成为突破我国背信犯罪立法缺陷的关键,也是对构建社会信用机制和体系的响应。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概要如下:第一章,普通背信罪的概念与特征。普通背信罪的概念在学界一直以来存在数种理论争议,但归根结底都是背信说和滥用权限说之间的较量。这些学说要么将普通背信罪的范围划分过窄,要么模糊了背信犯罪行为与民事不诚信行为的界限。本章通过对上述学说观点的评析,得出普通背信罪的概念是指为他人处理财产性事务的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未能从本人最大利益出发,违背与本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而导致本人财产损害的财产性犯罪;特征包含了“行为人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该罪为背的是‘内部信任关系’”、“该罪是一种财产犯罪”三个方面。第二章,我国刑法中普通背信罪缺位及问题。普通背信罪是否缺位在学界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赞否两论,肯定说认为我国刑法只有特殊背信罪而没有普通背信罪,否定说认为侵占罪就是普通背信罪。事实上侵占罪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背信罪,且梳理出的7个罪名也因犯罪主体和保护法益具有特殊性以及无法涵盖普通背信罪的应有内容而被认定为特殊背信罪。此外,我国普通背信罪的缺位还造成了部分背信行为缺乏规制、部分行为主体缺乏规制、法益保护不平等、立法系统缺乏完整性等问题。第三章,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部分是对为何要增设普通背信罪的解答。必要性重点探讨了背信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可行性则从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在现实基础方面,不仅民法、行政法对背信行为做了否定性评价,当前的社会政策和党的指导方针也对背信行为的规制提出要求。第四章,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之具体设计。本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深深扎根于本土实际,从体系安排、罪状设置和刑罚设置三方面出发对如何增设普通背信罪进行了具体的设计。第一,体系安排方面从普通背信行为的特征入手,将其认定为财产性犯罪并放置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之中;第二,罪状设置详细论述了主体要件、主观过错、行为模式和危害结果的设置,并添加了“告诉才处理”的规定;第三,论述了刑种和刑度的设置,应当在综合利用罚金刑和自由刑的基础上设置资格性,并且自由刑的幅度设置为两个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辉[7](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骏[8](2018)在《论增设普通背信罪》文中研究说明关于是否应增设普通背信罪,我国刑法理论历来存在赞否两论,否定论的观点难言妥当。从立法沿革、民刑功能、被害人保护、规范设置等多视角分析,增设背信罪能严密法网、威慑背信人、充分保护被害人、体现类型化立法思维。立法上需贯彻严控处罚范围的思想,将主体要件设置为"为他人处理事务者",客观要件设置为"滥用其权限,或者违反其义务,致委托人的财产利益遭受现实损害",将"出于为自己或第三者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并设置"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郑声伟[9](2018)在《背信罪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现行《刑法》未规定一般背信罪,而设有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当前,稳步上升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严重侵犯公有、私有财产权益的背信行为屡屡发生,但刑事立法、司法、相关理论研究及普法活动在背信行为相关层面皆存在缺憾,包括:主体范围过窄等因素导致两个特殊背信犯罪在司法实践层面适用率畸低,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相应实务研究难以展开;学界对于背信罪概念的相关研究寥寥无几,且对于其保护法益为财产权益或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认识不统一,甚至在基本概念层面即存在误解;民众对于背信犯罪普遍缺乏认识。这都反映了我国背信罪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在新时代中的不足。为因应此背景,本文从以下三部分开展研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背信罪、境外背信罪立法与司法借鉴、我国背信罪的立法完善。本文分别从背信罪在我国及世界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背信罪的概念与本质,尝试澄清背信罪之释义,对背信罪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直面实务案例极少、法益争论等关键问题。另因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主张背信行为并非刑事犯罪,而应属民商事法律调整,故相关研究应结合对背信罪理论学说与立法经验较为丰富,且从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学说进行,探析其中值得为我国借鉴之处,依据我国国情及实际需求,提出对背信罪进行立法完善,增设一般背信罪之建议。
王媛[10](2017)在《我国背信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民众带来了丰富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诸多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约。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诚信,但是仅仅只期待市场经济的主体能自觉诚信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时就要求法律起到制约行为的目的,以保障市场秩序为前提,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予以规制。目前,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秩序的背信行为频频发生,我国对这些行为的制约主要是靠民商法和行政法,这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刑法在规制背信行为上存在有不足,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背信犯罪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背信犯罪的发展。德国是背信罪的起源地,日本在学习了德国立法之后也设立了背信罪,这两个国家对背信罪的研究成果较多,从理论到相关学说都较为成熟,以此通过学习德日背信罪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分析我国目前背信犯罪的发展状况,对提高我国背信犯罪研究的理论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背信犯罪的立法,对建立合理的背信犯罪的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公认的特殊背信罪有两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通过增设特殊背信罪,重点制约背信行为高发的主体,这样的立法模式有针对性但同时也有局限性,所以有必要增设普通的背信罪。现有的特殊背信罪和增设的普通背信罪相互协调,以此形成一个完整的背信犯罪立法体系,更有效的规制经济市场中的背信行为。
二、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待解决的问题 |
(一)选题背景 |
(二)待解决的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一)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研究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其他关联性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信用本体论:演化史、概念与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社会信用的演化史 |
一、从“信用”到“社会信用” |
二、考察社会信用演化史对本文的启示 |
第二节 社会信用的概念 |
一、概念界分的逻辑前提 |
二、社会信用的本质性探讨 |
三、结论 |
第三节 社会信用的法律属性 |
一、学说争议 |
二、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的二分法 |
三、二分法视角下社会信用的具体法律属性分析 |
四、社会信用法律属性界定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具体理由分析 |
一、宏观:信用治理必须回归法治 |
二、中观: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需要 |
三、微观:刑法保护的具体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可能受到的质疑与回应 |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对刑法道德化质疑与回应 |
二、谦抑主义过罪化质疑与回应 |
三、刑法象征化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域外的有益经验引介 |
一、对个人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二、对公共信用的刑法保护介绍 |
三、域外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特点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路径与限度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更新 |
一、刑法理念及其流变 |
二、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理念选择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一、刑法保护路径的一般化探寻 |
二、社会信用的法益归类对刑法保护路径的影响 |
第三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边界 |
一、介入的广度 |
二、介入的深度 |
第四章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第一节 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罪刑原理 |
一、以设立微罪、轻罪为原则 |
二、刑罚配置要格外注重经济罚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个人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侵犯他人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破坏个人信用关系的刑法规制:背信罪设立之提倡 |
第三节 公共信用刑法保护的立法展望 |
一、虚增信用的刑法规制 |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刑法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2)“老鼠仓”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老鼠仓”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老鼠仓”行为的概念 |
第二节 对“老鼠仓”行为法律性质的争论 |
一、内幕交易说 |
二、背信说 |
三、立法上对“老鼠仓”行为性质认识的反复 |
第二章 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老鼠仓”行为的局限性分析 |
第一节 对“老鼠仓”的犯罪主体认定上的不足 |
一、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概述 |
二、实践中对犯罪主体的突破 |
第二节 对“老鼠仓”的“未公开信息”认定上的不足 |
一、对该罪构成要件中“未公开信息”的概述 |
二、对“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开性”认识上的不足 |
三、对“未公开信息”的“价格敏感性”认识上的不足 |
第三节 对“老鼠仓”的交易时间认定上的不足 |
一、对该罪构成要件中“交易时间”的概述 |
二、实践中对“老鼠仓”交易时间认识上的不足 |
第四节 以该罪来规制“老鼠仓”行为出现不足的反思 |
一、该罪的构成要件不够完善 |
二、根本原因:司法上对“老鼠仓”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
第三章 完善“老鼠仓”行为的规制途径 |
第一节 完善内幕交易型“老鼠仓”的规制途径 |
一、司法上:对“未公开信息”的时效性进行分析 |
二、立法上: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 |
第二节 完善背信型“老鼠仓”的规制途径 |
一、司法上: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规制 |
二、立法上:修改或增加背信类犯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背信行为概说 |
(一)背信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
(二)背信行为的类型 |
(三)背信行为的本质 |
二、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
三、背信行为刑法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 |
(一)罪状及法定刑设置的考察 |
(二)诉讼程序启动方式的考察 |
(三)域外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经验 |
四、我国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现状的分析 |
(二)我国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定的不足 |
五、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
(一)增设普通背信罪 |
(二)相关特殊背信罪的立法完善 |
(三)亲告罪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拟定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 我国特殊背信罪现存问题 |
(一)特殊背信罪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特殊背信罪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 境外背信罪的立法 |
(一)德国刑法中的背信罪 |
(二)日本刑法中的背信罪 |
(三)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背信罪 |
三 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背信罪的可行性 |
四 背信罪立法设计 |
(一)特殊背信罪存废选择 |
(二)背信罪具体设置方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第一章 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背信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一、有关背信行为理解的差异 |
二、对背信行为概念的厘清 |
三、背信行为的特征 |
四、背信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第二章 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尚未设立普通的背信罪 |
一、忽视某些严重背信行为带来的危害 |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力度不足 |
三、缺少对公民个人的保护 |
第二节 我国特殊背信犯罪的立法缺陷 |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的立法缺陷 |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法缺陷 |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法缺陷 |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法缺陷 |
第三章 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立法 |
第一节 德国的背信罪立法 |
第二节 日本的背信罪立法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的背信罪立法 |
第四章 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建构普通背信罪的立法思路 |
一、增设背信罪的现实必要性 |
二、普通背信罪的犯罪构成 |
三、普通背信罪的刑法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特殊背信罪的完善 |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
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普通背信罪的概念与特征 |
(一)普通背信罪的概念 |
(二)普通背信罪的特征 |
二、我国刑法中普通背信罪缺位及其问题 |
(一)我国刑法普通背信罪缺位的分析 |
(二)我国刑法普通背信罪缺位导致的问题 |
三、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必要性 |
(二)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的可行性 |
四、我国刑法增设普通背信罪之具体设计 |
(一)普通背信罪之体系安排 |
(二)普通背信罪之罪状设置 |
(三)普通背信罪之刑罚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背信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境外研究概况 |
1.2.2 境内研究综述 |
1.2.3 相关研究特点及完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文献分析法 |
1.3.3 案例分析法 |
1.3.4 综合归纳分析法 |
2.背信罪概说 |
2.1 背信罪的概念与本质 |
2.1.1 概念 |
2.1.2 本质 |
2.2 背信罪含义及构造认定之概况 |
2.3 境内外背信罪法益认定之概况 |
2.4 背信行为与普通失信行为的区分 |
3.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背信罪 |
3.1 背信罪在我国之发展沿革 |
3.2 立法中的背信罪 |
3.2.1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3.2.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3.3 司法实践中的现有案例 |
3.4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背信犯罪之规制缺憾 |
3.5 背信罪的存在价值 |
4.境外背信罪的立法与司法 |
4.1 背信罪在国外之发展沿革 |
4.2 境外背信罪立法 |
4.2.1 德国刑法中的背信罪 |
4.2.2 日本刑法中的背信罪 |
4.2.3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背信罪 |
4.3 境外背信犯罪成立要件之总结 |
5.我国背信罪的立法完善 |
5.1 增设一般背信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 拟增设的一般背信罪 |
5.2.1 修法模式 |
5.2.2 增设位置 |
5.2.3 拟增设的一般背信罪文本 |
5.2.4 犯罪构成要件 |
5.3 刑种设置 |
5.4 起诉权设置 |
5.5 现有特殊背信罪的处理 |
6.结语 |
尾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10)我国背信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背信罪概述 |
(一) 背信罪的概念 |
1、背信罪概念的理解 |
2、我国关于背信罪的误解及厘清 |
(二) 背信罪的立法沿革 |
(三) 关于背信罪的立法 |
二、德日背信罪研究 |
(一) 德日普通背信罪的本质学说 |
1、滥用权限说 |
2、背信说 |
3、背信的滥用权限说 |
4、意思内容决定说 |
5、内部的信任关系说 |
6、事务处理说 |
(二) 德国背信罪立法研究 |
1、滥权构成要件 |
2、背托构成要件 |
(二) 日本背信罪立法研究 |
1、背信罪的构成要件 |
2、背信罪与侵占罪 |
三、我国背信犯罪的立法现状 |
(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二)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三) 我国背信犯罪保护的法益 |
四、我国背信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我国设立独立背信罪的必要性考量 |
1、增设背信罪的争议 |
2、增设背信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增设普通背信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下的设置 |
(二) 我国现有特殊背信罪的完善 |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增设背信罪的立法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立法问题初论[D]. 张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2]“老鼠仓”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D]. 项悦.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虞慧宁.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我国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D]. 陈宇宙.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5]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郭珉希.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6]增设普通背信罪研究[D]. 胡冰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8]论增设普通背信罪[J]. 王骏. 河北法学, 2018(12)
- [9]背信罪研究[D]. 郑声伟. 暨南大学, 2018(01)
- [10]我国背信犯罪研究[D]. 王媛. 云南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