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修正情况及对中国影响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葛小寒[1](2018)在《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文中研究表明明代中国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时代。这种活力表现在商业的发展与文化的多元性之上。作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明代农业生产的扩大支撑着当时社会的调整与转型,与此同步的则是明代农书数量的喷发,并由此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农学知识体系。那么,对于明代农书的研究便是必要的:一方面,明代农书所蕴含的农学知识反映了那个时代的农业技术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明代农书更是深深浸润在当时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诚然,前辈学者已经对于这一问题有了相当的讨论。但是,他们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基础的“文献考辨”之上对当时农书所记载的“科学技术”进行评介,抑或是利用农书中透露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史料去考察当时的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活。由此可见,前人对于明代农书本身的讨论仍是缺乏的,尤其缺少在文献的进一步整理之上,从“知识史”的角度切入进行探讨。从“文本”与“知识”的角度考察明代农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明人的观念中究竟是如何认识作为概念的“农书”。借助于当时士人留下的“文集”、“书目”与“农书”进行分析,明人对于“农书”这一概念的认识颇为多元且伴随着参与性程度的不同发展出异样的农书观。为了研究方便而对于这种多元的“农书”认识作一概括的话,可以总结为:明代的农书便是当时的农事书、农艺书与农政书。明晰了这一范畴之后,梳理现存与佚失的明代文献,不难得出有明一代大约诞生了 502种农书的结论。但是数量的巨大不能掩盖当时农书存在着大量抄袭、翻刻的情况。因此,单纯从农学知识的发展角度来说,明代的有价值的农书数量将下降到300种以下。不过,无论明代究竟有多少种农书,对于它们的文献考证活动自然是不可缺少。尤其是一些农书的作者、版本与诞生时代在之前的农书目录里面有误,还有一些农书是前人未见的,另有一些已经侠失的农书也可以辑佚。如果说“文本”研究专注于文献本身,那么“知识史”视角下的农书研究则侧重于考察农书与时间、空间的互动。从“时间”的角度而言,明代农书与宋代农书的比较可以揭示传统社会的不同时代农学知识关注的变化。主要通过内容、作者与时空分布的对比,宋、明农书的连续性与差异性一目了然:相较于宋代,明代的农书更加注重“统合”,其中负载的农学知识则进一步下移,作为农书生产的动力也不再受政治权力的制约。另从“空间”角度来说,明代农书中最重要的一种,即“花谱”,除了在知识性上超越宋代以外,还更多承担了专业知识记载之外的交往功能。简言之,在明代的社会空间中,以“花谱”为代表的农书参与了当时士人社交网络的建构。此外,“知识史”的视角除了较为宏观的考察之外,更加关注一种知识或书籍的生产、传播、阅读以及社会影响。从《树艺篇》与《汝南圃史》之间的关系与发展来看,明代农书的生产过程漫长而富有弹性。在“稿本”农书到“刻本”农书的变化过程,不仅是农学知识系统化的过程,也是一些农学知识被删去、另一些农学知识被加入的过程。农书诞生以后的传播活动,官府在其中起到了较为显着的作用。因此考察明代官刻农书的传播行为与影响,可以作为个案了解当时农学知识的传播面向以及传播过程中的问题。当然,传播是农书生产方或者农书刊刻方的行为,农书中承载的农学知识能否真正为时人认同或接受,还得考察当时农书的阅读问题。对此,由于诞生时间颇早,且在明代流传较广的《救荒本草》与《野菜谱》便是探讨农书阅读活动的重要个案。基于农书内容、序跋以及阅读者的书目、批语,乃至翻刻过程中的改造活动,明代农书阅读的多元面向可以被充分挖掘。例如以上两种野菜书的阅读活动,便呈现出早期阅读与晚期阅读的极大不同。这主要表现在,晚明士人对于农书的阅读往往偏离了作者原有的意图。最后,农书与地方社会关系往往不被前人研究所重视,这固然是因为地方性农书不宜保存流传。然而,《亳州牡丹史》却能填补这种研究方向的空白。该书不仅是亳州牡丹的知识性介绍,更是亳州士人与一般百姓从事花事交往活动的记录。通过这一文本,晚明亳州的地方社会显得更加饱满,而《亳州牡丹史》本身也离不开这一社会的制约,尤其是其中所凸显的对于“阶层”变动的敏感。综上所述,明代农书的研究不仅仅是对旧有农业文献的整理与考察,更是对于其中所记录的农学知识的分析。这种分析在过往的研究中过多的侧重在“科学技术”的介绍,而忽略了知识以及其载体(农书)的概念、时空变迁、生产过程、传播活动、阅读与接受等等方面的探讨。而对于以上问题的讨论,才是后人进一步理解当时农学实况的钥匙。
金英俊[2](2017)在《论着作权的限制 ——以引入公正利用原则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法的目的在于在向作者赋予对作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利的同时,对其负于与其适当的限度与限制,以此实现着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因此,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与相应的适当限制可被视作着作权法的中心轴。到了二十世纪,科学文明的迅速发展给着作权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复印技术的发达使得临时性的大量复制成为可能,电脑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流通方面,解除了时间、空间限制;尤其是,这等技术等与数字化技术相结合,进而开创了信息的数字化互联网时代。从而我们社会各方面带来了质的变化,着作权方面也不例外。尤其到了1990年后半期,由于搜索引擎技术与大数据(big data)技术的发展,与之前完全不同的对于庞大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成为可能,进而使得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技术得以发展,而这必将成为人工智能(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飞跃式发展的契机。如今,世界已从信息革命时代跃入人工智能时代。自从互联网被引入以来,许多企业建立了技术基础的经营系统,并为了能够在骤变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而努力。在产业领域,继智能手机之后,也有智能电视、智能家居、智能车等既有线下中心的产业进入到新的企业生态系统中,并且,还出现了Google、Yahoo、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等大型跨国企业。尤其在近日,以建立自身强有力的平台为基础的Apple、Google、Amazon、Face Book等作为主导互联网革新的新型企业群出现,改变着企业结构与产业形态。然而,权利的扩张,反而使得为保护一般公众的利益的对着作权的限制未能随之扩张,进而导致着作权法上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的不均衡。因此,在现实中各国正实行着为消除该影响的着作权法改革运动。据此,根据过去与当今的以上着作权事实,本文希望在关于作为着作权法两大轴心之一的着作权限制制度问题上,通过对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以及东北亚三大国家即韩国、中国、日本的现行着作权限制制度与司法实践,以及改革方案进行比较、疏理后,在导出着作权限制制度的合理运营方案的同时,对法律或制度上的瑕疵进行完善、并摸索出能够能动地应对将要到来的数字时代的方案。为此,在第二章论述了着作权的限制的意义以及各国对着作权限制的立法模式;在第三章对关于中国着作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第四章中各国(欧盟,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的着作权的限制制度及其对中国的中国的借鉴意义;在第五章中提出了中国着作权法的制度上、法律上改革方案,在第六章结论等。即,作为制度上改革方案,首先、作为关于着作权法上的着作权限制的一般规定的补充性的一般规定(Auffangstatbestand)性质的“公正利用(Fair Use)”原则的引入,其二、将作为技术上保护措施的例外事由的规则制定(Rule Making)制度,引入作为能够完善“公正利用”原则的着作权限制事由之一,其三、为了防止未认可无节制的私人复制行为,对于私人复制设定例外,其四、复制补偿金制度的引入,其五、除私人复制制度以外,自己使用目的的复制制度的引入,其六、现行着作权法上私人使用仅规定过于疏略、抽象,采取能够提示具体且合理标准的立法措施,其七、关于防止盗摄电影的方案,其八、滑稽模仿(Parody)的合法化,其九、二次发表权(Zweiterver?ffentlichungsrecht)制度的引入,作为立法上改革方案,分别提出了民法、刑法上的着作权相关规定与着作权法、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关联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改革和整备方案。然而,着作去法是对现实敏感的法律,任何一项特定的制度或法律上的规定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存在优越之处,但事实上、在现实中由于国际条约上的制约或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等利害关系,可能难以实现国际共识。但在本文中,排除了以上法律外实践因素,仅在单纯的学术立场上进行论述。
邢辉[3](2017)在《船舶废气排放量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上运输在可持续运输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在大气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也占据了较大的份额。与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对船舶废气排放的评价、管理和控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开展沿海地区及海运船队废气排放(包括船舶NOx、CO、HC、CO2、SO2和PM排放)的量化研究和特征分析,将能为环境管理者和航运利益相关者制定排放控制措施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对于持续降低船舶排放的危害、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船舶废气排放量化模型存在船舶流量、发动机功率、航速和废气排放因子等基础数据缺乏及对具体测算对象的适用性问题,本研究开展了模型参数的本地化研究:(1)基于Clarksons及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船舶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建立了海运船舶主机标定功率、副机总标定功率和船舶设计航速等动力参数与船舶总吨的对应关系;(2)针对我国生产的分别满足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NOx Tier Ⅰ、Tier Ⅱ标准的76台和113台船用柴油机母型机排放测试报告的统计分析,得到了我国生产的分别满足IMO NOx Tier Ⅰ、Tier Ⅱ标准的低速、中速、高速主机以及中速、高速副机基于燃油的排放因子和基于做功的排放因子,并建立了各类型船用柴油机基于做功的排放因子与柴油机负荷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对船舶活动过程的详细分类,将船舶废气排放在空间上分为定工况的海上航路排放和变工况的港口邻近区域排放两部分。采用基于船舶活动的方法,结合海事局船舶抵、离港统计数据,建立了地区性海运废气排放测算模型;结合AIS观测统计数据得到船舶流量信息,建立了区域性海运废气排放测算模型;根据所建立的模型针对大连地区和渤海湾地区开展了海运废气排放量化的实证研究。此外,为有效量化中国水运船队的废气排放,采用基于运输周转量的方法,并结合水路运输周转量与我国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之间的回归分析,建立了中国水路运输业燃油消耗和废气排放测算模型。相关的测算方法和研究结论可为我国船舶废气排放的量化或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基于燃油消耗、基于船舶活动以及基于运输周转量的模型均是基于根据总体的、宏观的数据进行船舶废气排放量化。由于存在诸多简化和假设,测算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也难以体现具体船舶的个体化排放特征。因此,本文建议应对船舶营运数据建立有效的监测、报告、收集和验证机制,基于个体船舶的营运数据进行排放测算和评价,为国际航运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船舶排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张世慧[4](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指出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邹晓乔[5](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文中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越来越取决于临时措施的强制执行,这一制度建设的瓶颈正日益受到各国或地区仲裁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关注。建立起有效的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已成为一国或一地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现代化和吸引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加上引言和结语,全文正文分为以下5章,共约18万字:第1章主要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概念(即在国际商事仲裁终局裁决得到执行之前,为防止仲裁当事方损失扩大,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或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相关规定,就相关仲裁当事方甚至涉及第三人的财产、证据或行为采取的具有约束力的、预防性的、救济性的保全措施)和特征(即执行地位于仲裁地以外、发布和执行主体相对多元、执行依据相对稀缺、执行类别相对集中)、3种分类(即以发布者、执行者、执行对象的不同为依据进行的分类)、3种功能(即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体现司法适度介入的支持仲裁理念以及体现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多层次、递进式功能追求)和3种作用(即提前结案、加快和解、增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吸引力)等一般问题,限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第2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法院为什么要执行域外仲裁庭或法院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依据问题,包括国际法依据(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第6条第4款、《布鲁塞尔公约(1968)》第24条、《纽约公约》、《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998)》第19.4条)、国内法依据(如《香港仲裁条例(2011)》、《比利时仲裁法(2013)》等)和理论依据(如礼让、互惠、支持仲裁等);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动力问题,即将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可预见性要求,这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成长的关键。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法定或理论依据尽管不够充分,也尚未形成区域内全面适用乃至全球统一适用的规范体系,但至少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构建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第3-4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目前是怎样得到域外执行的?这主要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和方法问题。第3章主要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有:一是相关法院、仲裁员(包括紧急仲裁员)拥有发布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包括初步确定的管辖权),且执行地法院拥有仲裁临时措施所针对标的的属人或属地管辖权;二是经过对损害的预期性、比例性、紧迫性、请求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及提交担保适当性的合理评估,满足了仲裁临时措施发布的必要性要求;三是经过执行地法院对临时措施的发布、执行条件的形式审查,满足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要求;其可以拒绝的条件主要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保留、实体性公共政策保留,以及仲裁临时措施符合否定性条件等。第4章则探究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法,既包括国内法中的方法,也包括国际法中的方法,前者如直接执行仲裁临时措施、许可或协助执行仲裁临时措施、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执行判决或视同判决、变通执行等方法,后者如直接执行判决、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等方法。但这种执行方法的选择并非唯一,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同时选择一种或几种执行方法。同时,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双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机制建设:一是既有的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内及国际法方法深受国际民商事判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域外执行制度影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应吸收其养分,并应充分体现仲裁临时措施的自身特征,从而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直接执行制度;二是加强法院强制执行仲裁临时措施外的替代方法建设,如黑名单制度、履行责任保险制度、行业组织督促履行制度、仲裁临时措施并入仲裁裁决制度等。第5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仲裁临时措施将来应怎样高效地得到域外执行?首先,应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共识,建立便利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原则,挖掘《纽约公约》、《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布鲁塞尔条例(2012)》、《美洲国家问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1979)》、《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998)》、《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1987)》)等相关公约在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上的潜力,加强区域及国家之间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建设的下述交流和合作:(1)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国家,可以借鉴欧盟、南方共同市场等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建设经验,在区域内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2)已建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间应加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推进法院或仲裁庭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建设;(3)鼓励国家或地区间加强互惠合作,主动承认或执行他方法院或仲裁庭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其次,应推动各国或地区实现《示范法》的国内化和升级化,推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吸收示范法的成果,推进《示范法(2006)》有关临时措施制度的修订:纳入紧急仲裁员制度、涉及第三人权利的临时措施发布制度,明确法院在裁决执行阶段的仲裁临时措施发布权,补充规定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及效力竞合时的处置原则,建立单边临时措施制度,赋予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带有惩罚性的临时措施的发布权等,完善仲裁员和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并推进《示范法》的国际习惯法化。同时,我国也应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时代发展,吸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创新成果,实现《示范法(2006)》的国内化和升级化,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
马晓路[6](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江逸潇[7](2015)在《中国企业在美收购法律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收购渐渐成为最重要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之一,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和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跨国收购活动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自2001年“十五”计划中“走出去”战略的正式提出至今,中国企业的跨国收购逐步发展,收购成功量逐年上升,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但其中所面临的风险依然值得注意和警惕。本文总结我国企业跨国收购的现状,并对跨国收购相关的概念进行梳理,主要关注中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跨国收购,介绍中国企业在美国收购需要注意的相关涉及收购的法律规定,并对跨国收购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整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中国企业跨国收购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介绍中国企业跨国收购的现状及特点;第二章是对收购主要概念的梳理,包括收购概念、类型、基本交易形式的特殊应用;第三章集中介绍美国法律中涉及收购的规定;第四章具体介绍收购程序、收购文件;第五章以2014年双汇国际收购史密斯菲尔德为例,分析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案例评析;第六章是总结部分,个人认为,企业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另外政府也需要为跨国收购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许民强[8](2015)在《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海事安全不仅构成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成为全球公共安全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近百年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和追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以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等为“龙头”的并行的分公约体系和极地国际海事规则,各国也基于船旗国、沿岸国、港口国的管辖权制订和实施了保障本国海事安全的法律制度。但现实情况表明,减少或消除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仍是一项长期的迫切任务。频繁发生的海事安全事件或事故,固然有其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与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不严格遵守或执行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故此,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界定“海事”、“海事安全”、“国际海事安全”等概念基础上,梳理与海事安全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和发达国家(联盟)国内法,探讨海事安全国际习惯(法)的现代意蕴、国际海事安全条约体系的构成内容以及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关注重点。第二部分分析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将其归结为五个方面,即创制主体“三轨并存”、法律适用存在冲突、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和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规制对象应集中在对船舶及其航行的管控能力、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和推进各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第三部分将研究视角回归我国,总结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分析我国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及我国对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时代诉求,提出完善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议,即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做法、明确海事安全命规则的制定主体、合并与整合海事安全规章、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和填补现行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迫切性缺口。
姜方荣[9](2015)在《国内航运企业VLCC船队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能源在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石油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我国并不是一个产油大国,大量的石油必须进口。近几年,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迅速攀升,预计2020年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将达到61.5%。由于石油输出国与我国之间有着漫长的海上运输里程,而承运进口石油最经济的运输方式是使用超大型油轮(VLCC,Very Large Crude Carrier)。为满足我国进口原油运输需求,国内航运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本世纪初开始逐步建立VLCC船队。即便如此,目前我国大型油轮数量仍然较少,大部分进口石油还需依赖国外油轮承运。相比之下,日本进口石油的80%-90%由本国船东运输,美国也有近70%的进口原油由本国船东运输。为了进口原油的运输安全和供应稳定,国家在“十五”期间提出“国油国运”战略,计划大幅提高国内航运企业的承运能力。2011年以来,国际油运市场受到海运需求增长放缓和新造船大量下水导致运力供应大幅增长等因素的影响,整体呈现出低迷走势,VLCC运输市场也不容乐观。全球经济衰退导致能源需求增速减缓,而全球油轮运力增长超过运输需求增长。在此国际环境下,中国航运企业如何利用“国油国运”政策合理规划扩张VLCC船队,提高竞争能力,值得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使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中国中长期原油进口量做出预测,以评估在“国油国运”背景下中国整体VLCC船队的需求。通过与目前中国VLCC运力供应比较分析,寻找VLCC运力的缺口。在此前提下,分析影响VLCC运力扩张决策的主要因素,比较扩张VLCC船队不同方式的优劣,对扩张VLCC船队的经济性进行评估。最后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对当前环境下国内现有VLCC船队的竞争力做了简要分析。并根据以上研究和分析,对中国发展VLCC船队提出了一些建议。
耿科研[10](2014)在《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文中研究指明“租界”是近代来华“外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建立的特殊的居留、贸易区域”,“其特点是外人篡夺了当地行政、司法等主权,并主要由外国领事及外人选举的工部局或居留民团行使各种权力”。本文借鉴社会学研究中“概念操作化”的方法,将租界定义为一个由“空间”、“制度”与“社会”组合而成的完整的三维系统。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天津英租界,既是地理意义上一个区域空间,也是制度意义上的一套规则体系,同时还是具有近代中国典型通商口岸城市特征的华洋互动社会。利用社会人类学“个案深描”的研究方法,本文将天津英租界置于“空间—制度—社会”的三维系统中,辅以时间坐标,力求揭示其在空间、制度及社会层面的基本特征、变迁历程和体系性内涵。研究时段为1860至1945的85年时间,即天津英租界从划定到最终正式收回的整个存续时段。其中,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天津英租界为日本接管,考虑到个案研究中历史脉络的完整性,本文仍以1860至1945年为研究时限。就区域空间意义而言,天津英租界由“原订租界地”及三次扩张后获得的租界地(扩充界、南扩充界、墙子河外推广界)组成,即今天津东至海河,南沿马场道至佟楼,西至西康路,北至营口道与原法租界毗邻的6149亩的区域范围。从1860年划定初始范围,至20世纪初完成扩张,天津英租界市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1919年,原订租界与扩展各部分合并后,英租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扩展区域内遍布坑洼塘淀,工部局自1919年起即开始吹泥填地工程,直至1935年彻底完竣,从而将沼泽地带开发建设为城市区域。从1860年到1930年代,天津英租界逐步形成不同的城市功能分区,包括河坝码头区、经济金融区、工业用地区、高档居住区等。本文一方面从宏观的租界空间概念出发,对英租界市政开发和建设的历程进行纵向的考察,并且致力于将其放置在近代天津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中考量,以揭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城市化发展的空间特征与模式;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微观的租界空间进行研究,即从具体而有形的物质空间入手,考察英租界内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共空间个案,利顺德饭店和英租界工部局戈登堂。就制度层面而言,天津英租界是由包括辖界土地章程、土地制度、市政自治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工部局为实施社会管理和控制而制定的工部局条例所构成的全套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本研究考证和梳理了近代天津英租界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具有租界根本大法性质的《土地章程》,到租界内实行的土地制度、行政自治制度,以及工部局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即《工部局条例》。在横向展现租界制度体系构成的过程中,对该体系的每一项制度构成都进行纵向的梳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详细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脉络。社会层面的天津英租界,则主要是指租界内外国侨民群体、华人群体的社会形态与组织结构,以及华洋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的互动和联接。本文对英租界内的外侨社会结构和华人社会结构进行了分别考察。外侨社会部分除从整体上概括梳理英租界人口变迁脉络、外侨人口规模与构成外,特别以英国侨民群体和美国侨民群体为个案进行深入考察,探究其构成与分布、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组织情况,以此勾勒出近代来华外国侨民群体的文化、心理和共同体特征。华人社会部分除考察英租界华人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外,主要以1928年以后(因受1927年租界收回风波影响,英租界制度有较大调整)参与租界自治的中国选举人群体(包括向工部局登记的以及实际出席常年选举人大会的)为重点,深入研究英租界内华人精英群体的规模、构成、组织、参政意识及履职实践,从而揭示1930年代前后英租界华洋精英群体在租界市政管理层面的互动模式和特点。另外,华洋精英社团是天津英租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社会中,社团组织都是个人与社会联接的媒介和纽带,是构成完整社会的中层组织体系。近代中国租界社会中的社团组织在上述属性之外,还承担了华、洋群体互动平台的重要作用。本文以中外合组的天津扶轮社为个案,考察了其中华洋成员的互动模式和社团活动性质。总之,天津城市近代化的发展历程无法回避近百年间以英租界为代表的租界区域开发经营的历史。地处三岔河口、四门围城的旧天津正是由于各国租界沿河划定的缘故,得以较早突破城垣的局限,顺海河延伸,呈现出带状港城的城市空间扩展模式。在此过程中,租界区域内的近代化城市建设率先起步,商贸业集聚,人口规模扩大,租界社会、经济、制度、文化等领域的变迁演化对天津整个城市的近代化发展起到了显着的推动与示范效应。
二、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修正情况及对中国影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修正情况及对中国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依据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框架 |
五、创新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明代的多元农书观 |
第一节 一般性观察:文集中的“农书” |
第二节 分类性观察:目录中的“农书” |
第三节 专门性观察:农书的自我认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明代农书数量考辨 |
第一节 明代农书数量初考:以《中国农业古籍目录》为中心 |
第二节 明代农书数量校正之一:增加 |
第三节 明代农书数量校正之二:删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明代农书汇考 |
第一节 《中国农学书录》所录明代农书补正 |
第二节 明代稀见农书考述 |
第三节 明代已佚农书辑考 |
第四节 《农说》撰者马一龙新考 |
第五节 《树艺篇》新考 |
第六节 再论《沈氏农书》与《乌青志》 |
第四章 明代农书的内容、作者与时空:与宋代比较 |
第一节 明代“狭义”农书考述 |
第二节 宋明农书内容的比较 |
第三节 宋明农书作者的比较 |
第四节 宋明农书时空分布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代农书的撰写特点:以花谱为中心 |
第一节 明代花谱述略 |
第二节 作为交往工具的花谱 |
第三节 作为自然知识的花谱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明代农书的生产:从《树艺篇》到《汝南圃史》 |
第一节 《树艺篇》与农学知识的获取 |
第二节 《树艺篇》与《花史》:农学知识的两次加工 |
第三节 《汝南圃史》的完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明代农书的传播:以官刻农书为中心 |
第一节 明代官刻农书考述 |
第二节 明代农书的官刻过程 |
第三节 农学知识的传播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明代农书的阅读:《救荒本草》与《野菜谱》 |
第一节 从私密阅读到开放阅读 |
第二节 开放阅读与“荒政取向”的延续 |
第三节 从开放阅读到多元阅读 |
第四节 讨论:写作、刊刻与阅读 |
第九章 明代农书与地方社会:以《亳州牡丹史》为例 |
第一节 亳州牡丹与《亳州牡丹史》 |
第二节 《亳州牡丹史》所录亲友小考 |
第三节 《亳州牡丹史》所见明代亳州花事活动 |
第四节 《亳州牡丹史》中的阶层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2)论着作权的限制 ——以引入公正利用原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着作权环境的变化 |
1.2 着作权法改革运动 |
1.3 研究目的及其范围 |
第2章 着作权限制概述 |
2.1 着作权限制的概念 |
2.2 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救济的必要性 |
2.3 国际公约对着作权限制的有关规定 |
2.3.1 《伯尔尼公约》 |
2.3.2 TRIPs |
2.3.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第3章 中国着作权限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点 |
3.1 概观 |
3.2 立法模式上的问题 |
3.3 现行法规定上的问题 |
3.3.1 序说 |
3.3.2 合理使用规定(《着作权法》第22条)的问题 |
3.3.3 法定许可上的问题 |
3.3.4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上限制着作权的问题 |
3.4 司法实践上的问题 |
3.4.1 对合理使用规定有关判例的态度 |
3.4.2 批判性考察 |
3.5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上存在的问题 |
3.5.1 概观 |
3.5.2 现行着作权法和送审稿上关于对着作权限制规定比较 |
第4章 各国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4.1 欧盟(EU)的着作权的限制制度及改革方案 |
4.1.1 序论 |
4.1.2 《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
4.1.3 着作权法改革方案 |
4.2 德国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及改革方案 |
4.2.1 概观 |
4.2.2 私人及其他的自己使用的复制 |
4.2.3 支付报酬(第54条) |
4.2.4 搜索引擎服务 |
4.2.5 着作权法改革方案 |
4.3 日本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及改革方案 |
4.3.1 概述 |
4.3.2 私人使用的复制 |
4.3.3 传播可能化信息的传播单位识别符号的检索等进行的复制(着作权法第47条之6) |
4.3.4 着作权法改革提案 |
4.4 美国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及改革方案 |
4.4.1 概述 |
4.4.2 《着作权法》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 |
4.4.3 搜索引擎服务 |
4.4.4 着作权法改革提案 |
4.5 韩国的着作权限制制度及改革方案 |
4.5.1 概述 |
4.5.2 合理使用(第35条之 3) |
4.5.3 着作权法改革提案 |
第5章 对中国着作权限制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
5.1 序论 |
5.2 制度上的改革方案 |
5.2.1 一般性限制规定制度(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的引进 |
5.2.2“规则制定”(Rule Making)制度的引进 |
5.2.3 私人使用制度的改革 |
5.2.4 滑稽模仿(Parody)的许可立法 |
5.2.5 二次发表权(Zweiterver?ffentlichungsrecht)制度的引进 |
5.3 法律上的改革方案 |
5.3.1 《民法》和《着作权法》的关系定立 |
5.3.2 《刑法》和《着作权法》的关系定立 |
5.3.3 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规定的立法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船舶废气排放量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大气污染概述 |
1.1.2 中国空气污染形势 |
1.1.3 航运业废气排放及控制 |
1.1.4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船舶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研究 |
1.2.2 船舶排放测算方法的研究 |
1.2.3 船舶废气排放因子的研究 |
1.2.4 船舶废气排放清单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海运船舶动力设备配置特征分析 |
2.1 世界船队动力设备配置特征分析 |
2.1.1 世界船队发展趋势总览 |
2.1.2 现阶段世界船队构成特征 |
2.1.3 现阶段世界船队动力参数特征分析 |
2.2 我国海运船队动力设备配置特征分析 |
2.3 海运船队技术特征回归分析 |
2.3.1 回归分析方法 |
2.3.2 海运船队技术特征表征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船用柴油机排放技术水平研究 |
3.1 研究方法 |
3.1.1 数据收集 |
3.1.2 数据处理 |
3.1.3 台架测试结果的适用性 |
3.2 我国符合IMO NO_x Tier Ⅰ标准船用柴油机的排放水平 |
3.2.1 IMO NO_x Tier Ⅰ标准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率 |
3.2.2 IMO NO_x Tier Ⅰ标准船用柴油机基于燃油的排放因子 |
3.2.3 IMO NO_x Tier Ⅰ标准船用柴油机基于做功的排放因子 |
3.3 我国符合IMO NO_x Tier Ⅱ标准船用柴油机的排放水平 |
3.3.1 IMO NO_x Tier Ⅱ标准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率 |
3.3.2 IMO NO_x Tier Ⅱ标准船用柴油机基于燃油的排放因子 |
3.3.3 IMO NO_x Tier Ⅱ标准船用柴油机基于做功的排放因子 |
3.4 SO_2和PM排放因子的计算 |
3.4.1 基于燃油的排放因子 |
3.4.2 基于做功的排放因子 |
3.5 排放因子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船舶活动的废气排放量化研究 |
4.1 船舶废气排放量化建模 |
4.1.1 船舶废气排放测算方法概述 |
4.1.2 基于船舶活动的排放测算方法 |
4.2 地区性船舶废气排放清单研究 |
4.2.1 地区性船舶废气排放量测算模型 |
4.2.2 模型参数的确定 |
4.2.3 地区性船舶排放测算模型的应用—以大连市为例 |
4.3 区域性船舶废气排放清单研究 |
4.3.1 区域性船舶废气排放测算模型 |
4.3.2 区域性船舶排放测算模型的应用—以渤海湾地区为例 |
4.4 模型有效性的验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水路运输业废气排放量化研究 |
5.1 水路运输废气排放概述 |
5.2 水路运输废气排放测算方法 |
5.2.1 计算模型 |
5.2.2 模型参数 |
5.2.3 测算范围和数据来源 |
5.3 中国水路运输业燃油消耗和废气排放测算 |
5.3.1 中国水路运输业燃油消耗量 |
5.3.2 中国水路运输业废气排放量 |
5.3.3 碳税对中国水路运输业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营运船舶废气排放量化与监测研究 |
6.1 营运船舶排放监测的国际行动 |
6.2 基于船舶营运数据的排放测算的操作性方法 |
6.2.1 船舶活动的描述 |
6.2.2 基于燃料消耗的排放测算方法 |
6.2.3 基于船舶活动的排放测算方法 |
6.2.4 模型应用 |
6.3 绿色航运指数研究 |
6.3.1 绿色航运指数研究的意义 |
6.3.2 绿色航运指数的建立 |
6.3.3 绿色航运指数的计算 |
6.3.4 绿色航运指数的应用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四、研究目的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界定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概念 |
一、临时措施的概念与分类 |
二、域外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分类 |
一、以域外执行的来源为标准 |
二、以域外执行的执行者为标准 |
三、以域外执行的对象为标准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功能和作用 |
一、功能 |
二、作用 |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依据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际法依据 |
一、法院发布的国际法依据 |
二、仲裁庭发布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内法依据 |
一、法院发布的国内法依据 |
二、仲裁庭发布的国内法依据 |
三、不得拒绝司法 |
第三节 国际法依据与国内法依据的关系 |
一、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界定 |
二、条约在成员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礼让 |
二、互惠 |
三、支持仲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必要条件 |
一、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
二、临时措施的必要性 |
三、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可以拒绝的条件 |
一、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公共政策保留 |
二、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否定性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法 |
第一节 国内法中域外执行的方法 |
一、直接执行仲裁临时措施的方法 |
二、许可或协助执行仲裁临时措施的方法 |
三、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的方法 |
四、执行判决或视同执行判决的方法 |
五、变通执行的方法 |
第二节 条约中域外执行的方法 |
一、直接执行判决的方法 |
二、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的方法 |
第三节 域外执行的替代方法 |
一、黑名单制度 |
二、履行责任保险制度 |
三、行业组织督促履行制度 |
四、仲裁临时措施并入仲裁裁决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规则建议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共识构建 |
一、便利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原则的建立 |
二、相关公约潜力的挖掘 |
三、国家或地区间的加强合作 |
第二节 《示范法》的升级化 |
一、非示范法国家或地区的示范法化 |
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示范法化 |
三、示范法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升级 |
四、《示范法(2006)》的修订 |
五、《示范法》的国际习惯法化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现行规则的完善 |
一、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二、法院发布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立法相关规定 |
二、中金公司案的影响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临时措施制度的相关创新与不足 |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完善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
1.1.1 海事的涵义 |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国企业在美收购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中国企业跨国收购的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企业跨国收购的现状与特点 |
一、收购主体方面 |
二、收购行业方面 |
三、收购区域方面 |
第二节 中国法律对跨国收购的规制与风险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收购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近年来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情况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收购的概念 |
第一节 收购的定义 |
第二节 收购目的与动机 |
一、收购目的——取得控制权 |
二、收购动机 |
第三节 收购的种类 |
一、收购种类的划分 |
二、基本交易形式的特殊应用 |
第四节 收购的类似概念 |
一、并购 |
二、兼并 |
三、合并 |
四、跨国收购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收购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一节 美国证券法 |
一、《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 |
二、内幕交易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
第二节 反托拉斯法 |
一、《克莱顿法》(Clayton Antitrust Act) |
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
三、《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促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Improvements Act) |
四、并购指南 |
第三节 美国各州州法 |
一、州反收购法 |
二、州公司法 |
第四节 其他相关法律 |
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二、劳动和雇佣法 |
三、进出口 |
四、知识产权法 |
五、产品责任法 |
六、反腐败法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跨国收购活动程序及收购合同 |
第一节 跨国收购活动程序 |
一、启动收购 |
二、签署意向函 |
三、尽职调查 |
四、签署最终协议 |
五、交割 |
第二节 收购合同 |
一、标准收购合同 |
二、附属协议 |
三、非格式化替代纠纷解决条款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案例分析——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 |
第一节 收购历程回顾 |
一、收购双方 |
二、收购历程 |
第二节 收购分析 |
一、收购起因 |
二、本次收购法律分析 |
三、本次收购风险分析 |
四、双汇的收购策略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件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的来源 |
Ⅱ已有文献评述 |
Ⅲ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第1章 国际海事安全概述 |
1.1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1 海事的概念 |
1.1.2 海事安全的概念 |
1.1.3 “国际海事安全”的概念 |
1.2 国际海事安全面临的风险 |
1.2.1 驾船和管船疏忽 |
1.2.2 航运标准的差异 |
1.2.3 航运领域制裁 |
1.3 国际海事安全治理主体及其治理方式 |
1.3.1 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 |
1.3.2 区域协议(组织) |
1.3.3 国际海事组织(IMO) |
1.3.4 其他治理主体 |
1.4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渊源 |
1.4.1 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1.4.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 |
1.4.3 国内海事安全法 |
第2章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积淀及贡献 |
2.1 海事安全习惯(法)的生成与演进过程 |
2.1.1 中世纪以前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2 中世纪海事安全习惯(法) |
2.1.3 近现代国际海事安全习惯(法) |
2.2 海事安全习惯(法)对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贡献 |
第3章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演进及特点 |
3.1 SOLAS公约体系 |
3.1.1 SOLAS公约的制定及修改进程 |
3.1.2 SOLAS议定书 |
3.1.3 SOLAS修正案 |
3.2 MARPOL公约体系 |
3.2.1 船源油类污染管控公约 |
3.2.2 船源其他形式污染管控公约 |
3.2.3 船源污染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
3.3 STCW公约体系 |
3.3.1 STCW78/95公约 |
3.3.2 《马尼拉修正案》 |
3.4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的生成背景与发展现状 |
3.4.1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背景 |
3.4.2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生成过程 |
3.4.3 极地国际海事规则主要内容 |
3.5 小结 |
3.5.1 国际海事组织的作用在强化 |
3.5.2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鲜明的特点 |
第4章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趋势、不足及对策 |
4.1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4.1.1 保障内容更关注海洋环境安全 |
4.1.2 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 |
4.1.3 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主动预防 |
4.2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创制主体“三轨并存” |
4.2.2 法律规范衔接性较差 |
4.2.3 过于倚重“高标准一低事故”技术性逻辑 |
4.2.4 专门性国际海事规则仍存不足 |
4.2.5 监管者缺少被监管机制 |
4.3 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议 |
4.3.1 推进各国各区域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统一 |
4.3.2 注重国际海事安全法律规范的彼此衔接 |
4.3.3 规制内容应着眼于“人的因素” |
4.3.4 完善专门性国际海事安全规则 |
4.3.5 加强对海事安全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 |
第5章 发达国家(联盟)海事安全法规范研究 |
5.1 欧盟 |
5.1.1 以“指令”推进海事安全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5.1.2 启动海事安全一揽子措施 |
5.1.3 吸取事故启示和及时修改立法 |
5.2 美国 |
5.2.1 构建以反恐为重点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 |
5.2.2 以国内海事安全法塑造国际海事规则 |
5.2.3 基于国家利益导向的选择性多边主义立法 |
5.2.4 兼具执法与立法职能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3 加拿大 |
5.3.1 高度重视极地海事环境立法 |
5.3.2 高度关切危险物品运输安全 |
5.3.3 构建服务型的海岸警卫队制度 |
5.4 澳大利亚 |
5.4.1 实施统一的国家商船安全制度体系 |
5.4.2 赋予海事管理机构从属立法职能 |
5.4.3 通过“海事通告”制度推进海事信息公开 |
5.5 小结 |
第6章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建议 |
6.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依存的时代背景 |
6.1.1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
6.1.2 我国建设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6.2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现状 |
6.2.1 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2 与海上航行的人为因素相关的法律制度 |
6.2.3 与海事生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
6.3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6.3.1 海事安全法律制度滞后 |
6.3.2 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没有明确分离 |
6.3.3 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履约机制仍不完善 |
6.4 我国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6.4.1 推进海事安全法典编纂工作 |
6.4.2 明确海事安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体 |
6.4.3 完善海事安全法律制度快速修改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国内航运企业VLCC船队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油轮运输研究 |
1.2.2 中国原油需求研究 |
1.2.3 综述小结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图 |
2 原油需求与运输分析 |
2.1 能源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
2.1.1 能源发展史 |
2.1.2 能源使用结构 |
2.2 世界原油分布及流向 |
2.2.1 世界主要产油地区 |
2.2.2 原油需求及趋势 |
2.2.3 世界原油贸易及运输流向 |
2.2.4 石油运输主要航线 |
2.3 中国原油进.量预测 |
2.3.1 原油进.需求因素分析 |
2.3.2 原油进.量预测 |
2.3.3 模型建立 |
2.3.4 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VLCC运力供给分析 |
3.1 国际运力情况分析 |
3.1.1 油轮的发展 |
3.1.2 VLCC运力发展趋势 |
3.1.3 国际VLCC总运力供给 |
3.2 中国VLCC船队供给情况分析 |
3.2.1 中国VLCC船队现状 |
3.2.2 国油国运政策 |
3.2.3 中国船东的VLCC船队扩张冲动 |
3.3 运力供需平衡 |
3.4 本章小结 |
4 VLCC船队发展及企业竞争力分析 |
4.1 航运企业新增VLCC运力的方式 |
4.2 影响VLCC运力扩张决策的因素 |
4.2.1 运费市场 |
4.2.2 VLCC二手船市场 |
4.2.3 新造船价格 |
4.2.4 新技术的影响 |
4.2.5 船厂船台的可获得性 |
4.3 新建、购买二手船或期租运力扩张方案比较 |
4.3.1 新建船舶财务评价参数 |
4.3.2 新建船舶经济评价基础参数 |
4.3.3 新建船舶财务评价结果 |
4.3.4 新建船舶不确定性分析 |
4.3.5 新建船舶与二手船和期租方案比较 |
4.4 对目前国内VLCC船队的竞争力分析 |
4.4.1“波特五力”模型 |
4.4.2 国内航运企业VLCC船队的“波特五力”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结论和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论文提纲范文)
附图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佩洛开疋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重点与难点 |
五、研究资料概况 |
六、论文结构框架 |
第一章 天津英租界历史脉络 |
第一节 英国在华租界之缘起 |
一、英国对华贸易的早期探索 |
二、英商广州商馆与英使来华 |
三、第一次鸦片战争与英商居留问题 |
第二节 天津开埠与租界划定 |
一、天津概况与历史沿革 |
二、《北京条约》与天津开埠 |
三、英租界划定与扩张 |
小结 |
第二章 租界基本法:土地章程 |
第一节 原订租界地章程 |
一、1866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 |
二、1866年《天津英国领事区章程》 |
三、1866年章程修订情况 |
第二节 英租界扩充及推广界土地章程 |
一、1898年天津英租界扩充界土地章程 |
二、英租界南扩充界及推广界章程 |
第三节 租界合并与1918年章程 |
一、1918年章程背景:英租界合并 |
二、天津英国工部局1918年章程 |
第四节 1918年章程的修订 |
一、1927年收回风波 |
二、1918年章程修正案 |
小结 |
第三章 租界土地制度 |
第一节 租地方式 |
一、原订租界租地方式 |
二、展拓界及租界外租地方式 |
三、华人租购地问题 |
第二节 土地管理与契证 |
一、土地管理 |
二、契证类型 |
第三节 皇家租契纷争 |
一、皇冕契格式 |
二、续租纷争 |
小结 |
第四章 自治机构与运作模式 |
第一节 自治机构演变历程 |
一、原订租界工部局 |
二、扩充界工部局 |
三、1919年合并后 |
第二节 选举人大会 |
一、选举人登记及公示 |
二、常年大会权限及程序 |
三、特别大会 |
第三节 董事会 |
一、资格与选举程序 |
二、董事会议制度 |
三、董事会与驻津总领事 |
第四节 工部局职能部门 |
一、总务处 |
二、工程处 |
三、巡务处 |
四、卫生处 |
五、电务处 |
六、水道处 |
七、保管团 |
小结 |
第五章 工部局市政职能 |
第一节 平衡预决算 |
一、财政预决算制度 |
二、主要收支及平衡情况 |
第二节 市政开发与建设 |
一、空间拓展与建筑规划 |
二、低洼填垫与道路建设 |
三、城市布局与功能分区 |
第三节 社会管理与控制 |
一、公共卫生管理 |
二、社会治安管理 |
小结 |
第六章 外侨群体与社会结构 |
第一节 英租界人口变迁脉络 |
一、人口汇聚与英租界变迁 |
二、外国侨民人口规模 |
第二节 英国侨民群体 |
一、群体构成 |
二、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 |
第三节 美国侨民群体 |
一、侨民群体构成与分布 |
二、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 |
小结 |
第七章 华人群体与社会阶层 |
第一节 租界华人社会阶层 |
一、政军要员 |
二、洋行买办 |
三、华商、实业家及银行家 |
四、专业技术人才 |
五、生活服务阶层 |
第二节 租界华人阶层个案:买办群体 |
一、规模与地域构成 |
二、多元化的社会形象 |
三、买办阶层的自我认知 |
第三节 华选举人群体与华人参政 |
一、中国纳税人公会 |
二、华人选举人 |
三、华人董事 |
小结 |
第八章 公共空间与社团组织 |
第一节 英租界公共空间 |
一、公共空间概念分析 |
二、利顺德与戈登堂 |
第二节 社团个案:天津扶轮社 |
一、国际扶轮社组织 |
二、天津扶轮社沿革 |
三、成员聚会与社内活动 |
四、社会服务目标与实践 |
小结 |
第九章 落幕时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驻津英国工部局1918年章程暨修正条文 |
附录2:天津英租界董事会沿革及组成情况 |
附录3:1930-1937年天津英租界工部局登记中国选举人名单及票权 |
附录4:1930-1937年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常年大会中国选举人参会名单及票权 |
附录5:1932年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常年大会外国选举人名单及票权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修正情况及对中国影响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明代农书研究 ——文本与知识[D]. 葛小寒.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2]论着作权的限制 ——以引入公正利用原则为中心[D]. 金英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3]船舶废气排放量化问题研究[D]. 邢辉.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2)
- [4]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5]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D]. 邹晓乔. 武汉大学, 2016(08)
- [6]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7]中国企业在美收购法律研究[D]. 江逸潇. 山东大学, 2015(02)
- [8]国际海事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许民强.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9]国内航运企业VLCC船队发展研究[D]. 姜方荣.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2)
- [10]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D]. 耿科研. 南开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