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钟欣[1](2020)在《三重管理体系之下中国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困境》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律师管理体系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的三重结构,处于三重管理体系之下的律师个体,既需遵守结构所要求的职业规范,亦需从该结构中获得必要的支持,方能实现专业化发展。而由于个体所占比例的弱化、职业群体内部良性互动的消减,以及职业场域内的科层化氛围,使律师个体既无力自主决定专业化发展路径,又无法从形变了的结构内获得制度支持、职业指导和业务资源,故而虽热情高涨,却囿于条件限制而无法实现。所以,有必要深入了解律师个体专业化发展所受到的结构性压力,并探究其成因,对中国律师管理体系现状进行审视和改革,以实现其理想功能。
阚正超[2](2020)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不断加深,“421”家庭模式的结构压力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缺口等问题凸显,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事业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如何化解老龄化危机,提升人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实现“老有所养”,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年金是由政府、社会、企业、市场和个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分担社会养老责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缓解政府财政危机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架构中,如何有效发挥企业年金的制度优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较为凸出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这些突出的现实问题包括:覆盖率较低、替代率低、发展结构不均衡、基金规模小以及基金投资收益不稳定等。由于企业年金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制度,因此导致这些现实问题的因素也是多层面、综合性的。从政府层面来看,包括税收政策、制度设计与供给、法律建设、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等因素;从企业层面来看,包括企业积极性、员工制度认知程度与福利意识等因素;从市场层面来看,包括资本与金融市情况场、基金管理水平等因素。在揭示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本文总结和分析了美国和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获得了相应的做法和经验启示,即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多元与灵活的制度安排、完善的法律建设以及全面的监督机制与管理机制等。并且基于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实问题和原因的分析,从三个层面提出了快速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相应对策:一是政府层面,包括提升税收优惠力度、放宽准入限制、均衡制度供给、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二是企业层面,包括完善薪酬制度、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和福利意识、加强宣传与教育等;三是市场层面,包括落实受托人责任、强化投资者教育、鼓励第三方组织参与、提供灵活多样的投资、组合计划等。在此之中,提出构建“企业+职工”双模式的自动加入机制;建立针对自雇者和农民群体的,融入激励机制的个人DC型计划等创新性措施,以期能够解决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发展的现实问题,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快速发展。
王雪梅[3](2020)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律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正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趋势。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存在起步晚、管理落后、专业化程度低、竞争力弱、无战略规划等问题。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需求。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部、律师协会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期引导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规模化发展。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律师事务所也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纳入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走向规模化发展之路。因此,我国律师事务所如何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规模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如何向“博而专”的规模化方向发展,如何应对规模化发展中的问题便成为律师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以DC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案例分析等方法来分析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以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提供借鉴。文章开篇便对研究背景、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等进行了论述,后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因我国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业务收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业务领域范围三个方面来衡量律师事务所规模。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是外部需求及内在动力的结果。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包括:内部扩张、合并、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以及事务所联营。然后笔者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典型代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DC律师事务所实现如今的规模,成为国际化大所,笔者认为是其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发展的结果,其通过内部扩张、合并、联盟的方式实现了规模化,但过程中也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针对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其二,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其三,加强文化建设;其四,提高品牌效应;其五、推进国际化进程。
缑亚伦[4](2019)在《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制约及完善》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与当前有限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此现象,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此后,省市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市律协纷纷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结合中国深化改革的背景,本文认为涉外法律服务应着重于制度上的创新而非政策上的红利,争取在地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然后实施于全国。然而,对于地方从制度层面来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无法绕开的关键一点就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与国民待遇限制问题。目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开展了涉外法律服务合作的新样式,允许中外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合同制的互派与联营,其打破了中外律所在大陆境内各自经营的局面,但是其所改变的也仅仅限于合作模式,并未诞生新的涉外法律服务的标准。在2019年,在海南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国与港澳代表机构从事海南的商事非诉讼业务。虽然其在合作上仍然处于合同制的联营与互派模式,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它将中国法律的部分事务来对外国律师予以开放。如今,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避免,如果无法及早地实行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新标准,那么必将会极大的限制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基于此,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中部大省,提升自身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自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制度需求。调研发现,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河南省尤其是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区)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极大。但整体而言,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有鉴于此,河南省必须采取最优的路径完善其涉外法律服务。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概况。本部分首先回顾了中国在WTO下的法律服务承诺及相应的履行情况。其次指出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机遇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新变化,借此说明现有的法律服务能力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再次从上海市及海南省在法律服务新变化下所做的应对,引出河南省提高本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与努力方向。第二部分是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制约。本部分通过调查报告的方式说明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状况,主要为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河南省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小,河南省涉外律所与律师同国际的大所业务合作不够,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参与度不高,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的五方面的现状。并对以上的现状用唯物辩证法的角度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关键路径在于从内因的角度,即构建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格局和聚集优秀涉外法律人才着手。第三部分是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完善路径。首先,河南省可以直接采用沿海经济特区关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规定,对齐国内关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开放的最高标准,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律所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实行特殊合伙人制度,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扩大法律服务的范围,比如在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内允许中外律所开展更为紧密的合伙型联营。另外,在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放第三国的法律业务,构建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内的竞争格局。其次,河南省需加大涉外法律服务的培养力度,增强法律服务国际法等相关的专业培训以及法律服务的英语培训,提高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处理能力。加强河南省与港澳、上海、广东等涉外法律服务较为发达的地区的交流。最后,鼓励河南省律师事务改善服务模式,加强律所及律师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的建设,全面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国际化竞争。
唐军[5](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赵时康[6](2019)在《中国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公司制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我国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都具备了较大的发展规模。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使律所内部治理遇到了发展的制度瓶颈。为了实现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更好地发展,本文旨在讨论规模化律所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相应的制度选择。首先,文章从宏观的角度对律所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相关的讨论,确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概念、内涵以及意义价值。其次,根据所提的概念,本文对我国律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进行分析,探讨不同类型的律所内部治理结构与相应法律制度的对应关系,得出在不同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相关制度架构应与律所内部治理结构相契合,来更好引导律所发展的结论。通过实际调研与相关资料的调阅,当前我国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型,并且其共同具备公司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在公司化趋势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律所内部治理的制约因素,本文提出规模化律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公司制选择并针对其公司制要素,从理论层面与实践经验等方面分别对公司制要素进行分析论证,就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公司制提出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修改建议。最后是本文的结语,即为对全文各论述的总结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魏小强[7](2018)在《法律阴影下的习惯权利——律师劳动者的内部权利及其秩序功能》文中研究表明尽管从相关法律、规章到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乃至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都对律师作为劳动者的法律权利有明确规定或者确认,但是这些"纸面上的权利"在律师的执业实践中通常是被虚置的。实际调整律师和律所之间关系的是通行于律所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习惯等"活法"。律师和律所之间的关系名为法律关系实为习惯关系,律师劳动者的内部权利,包括业务自主权和收费分配权,也因而成了法律阴影下的习惯权利。这些以"活法"为依据的实有权利激励了律师的业务积极性,保障了律师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但是同时也便利了律师的流动,消解了律所的管理秩序。这是理解律师的流动乃至律所分裂现象的因果机制之一。
廖中平[8](2018)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79年以来,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基础上,我国的律师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也从无到有、由少及多不断涌现。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设立分所,使得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面对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内律师事务所要想在这股国际化浪潮中赢得一席之地,只有激流勇进,摒弃国内传统律所管理的陋习,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律所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适合中国律所发展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加快我国法律市场的服务水平。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国内学者在不断总结和摸索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种可行性的管理模式——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此外,更有部分先见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实施这一管理模式。“十三五”规划曾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实现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2015年9月到2016年5月期间,中央深改组的第十六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多项关于律师制度深化改革的意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已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竞争压力,对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管理框架,对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变更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对传统的合伙制管理和公司化管理的对比分析,指出了传统模式的缺陷和公司化管理的优点;然后,明确指出公司化的管理能够适应律师事业的发展要求,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紧接着,对国内国外两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所进行了案例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最后,对公司化管理模式构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赵亮波[9](2017)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的重构》文中指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的设计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一部分,而且是最核心的部分。分配制度的设计方向决定了企业经营战略管理的方向,分配模式可以是鼓励规模化发展的方向的,也可以是鼓励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方向的,分配模式的不同设计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分配模式的设计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能够吸引什么类型的合伙人以及适合什么类型的合伙人生存。目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分配模式主要有提成制,改良提成制以及计点制。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适用提成制的合伙人分配模式,而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却使用计点制或者改良提成制的合伙人分配模式。同时,笔者也发现,单纯使用提成制合伙人分配模式的律师事务所极大的限制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构建一个适合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合伙人分配模式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横向比较,列举了国内几家规模较大或创收较高的律师事务,通过横向比较这几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及创收,与其适用的合伙人分配机制,分析其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限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了事务所合伙人分配的模式。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意义。第二章为论文基础和文献综述,主要介绍了本文运用的管理学相关理论,并分析了目前国内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的研究现状。第三章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分配模式的概述,介绍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概况,并分析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当前的三大合伙人分配模式。第四章说明了合伙人分配模式重构的意义,本章提供两个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模式为样本,拆解和分析不同分配模式中存在的利弊,希望进一步优化本文建立的分配模式。第五章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重构的方案设计,拟在考虑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以及合伙人分配应当考虑的各项维护和因素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合伙人分配模式。第六章为分配模式重构的适用性,本章说明了没有制度是万能和完美的,任何制度,包括本文提及的分配模式都是在特定行业背景,特定企业战略方向下设定的,所以存在适用性问题,必须说明本文建立的分配模式的局限性。第七章为结论。
孙文俊[10](2015)在《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文中认为律师业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古罗马、复兴于德国并逐步发展为现代律师业。中西方律师业发展历史,无不证明,市场经济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社会基础,人权观念是文化基础,法律体系是制度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通常具备任职资格的法定性、服务内容的专业性、服务方式的受托性、服务价值的有偿性、服务地位的独立性等特征。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是法治的产儿,律师职业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律师职业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力量。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规范化发展是保障,专业化发展是趋势,精英化发展是导向,一元化发展是共识,自我完善是关键,服务产品化是根基。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成长,我国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重要的法治力量。然而,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业还有很大差距,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律师事务所面临管理难题。突破我国律师业困境,要实现律师业务专业细分化、律师办案团队合作化、律师事务所管理协作化、律师事务所模式企业化,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大律师业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律师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在律师行业中抢占了产品化的先机,形成了法律服务产品、技术和标准,谁就会成为律师业的领军。早期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水平的竞争,现在律师业的竞争是律师事务所实力的竞争,未来律师业的竞争是法律服务产品的竞争。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律师业要发挥更大作用,律师要以提高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为核心增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律师事务所要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为核心创新管理,律师协会应以强化自治管理为核心促进法律服务产业化,政府应以落实律师权利为核心完善律师产业发展政策。
二、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 |
1.2.2 国内研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阐释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释 |
2.1.1 补充养老保险 |
2.1.2 年金 |
2.1.3 企业年金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养老保障三支柱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延期工资理论 |
第3章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考察 |
3.1 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 |
3.1.1 探索建立阶段(1991-1999) |
3.1.2 试点阶段(2000-2003) |
3.1.3 初步形成和发展阶段(2004-至今) |
3.2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架构与发展现状 |
3.2.1 制度架构 |
3.2.2 发展现状 |
第4章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现实问题 |
4.1.1 覆盖率低 |
4.1.2 发展结构不均衡 |
4.1.3 养老保险替代率低 |
4.1.4 基金规模比较小 |
4.1.5 基金投资收益不稳定 |
4.2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层面 |
1.税收激励政策力度过小 |
2.制度设计与供给存在缺陷 |
3.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律保障薄弱 |
4.年金管理缺乏灵活性与准确性 |
5.监管力量薄弱,信息披露制度等不完善 |
4.2.2 企业层面 |
1.积极性低 |
2.员工制度认知与福利意识等不到位 |
4.2.3 市场层面 |
1.资本与金融市场不健全 |
2.基金管理缺乏引导性与规范性 |
第5章 美国和日本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启示 |
5.1 美国企业年金 |
5.1.1 美国企业年金简介 |
5.1.2 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 |
5.2 日本企业年金 |
5.2.1 日本企业年金简介 |
5.2.2 日本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 |
5.3 美国、日本等国家企业年金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5.3.1 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 |
5.3.2 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设计 |
5.3.3 多元与灵活的制度安排 |
5.3.4 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 |
5.3.5 全面的监督机制与管理机制 |
第6章 有效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
6.1 政府层面 |
6.1.1 提升税收优惠力度,灵活运用给付模式 |
6.1.2 均衡制度供给,逐步构建个人DC型计划 |
6.1.3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引入自动加入等机制 |
6.1.4 放宽准入和投资限制,发展集合年金计划 |
6.1.5 向审慎监管模式过渡,完善信息披露等制度 |
6.2 企业层面 |
6.2.1 完善企业薪酬制度,合理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
6.2.2 加强宣传与教育,提升员工责任和福利意识 |
6.3 市场层面 |
6.3.1 落实受托人责任,构建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 |
6.3.2 提供灵活多样的年金投资组合计划 |
6.3.3 鼓励第三方组织和社会积极参与年金监管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3)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1.2.1 企业战略管理相关理论 |
1.2.2 规模经济理论 |
1.2.3 协同效应理论 |
1.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2.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涵义及衡量标准 |
2.1.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界定 |
2.1.2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一——业务收入规模 |
2.1.3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二——从业人员数量 |
2.1.4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三——业务领域范围 |
2.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 |
2.2.1 外部需求 |
2.2.2 内在动力 |
2.3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 |
2.3.1 内部扩张 |
2.3.2 合并 |
2.3.3 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 |
2.3.4 律师事务所联营 |
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3.1 DC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
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历程 |
3.2.1 WO战略时期 |
3.2.2 SO战略时期 |
3.2.3 ST战略时期 |
3.2.4 WT战略时期 |
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评价分析 |
3.3.1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方式评析 |
3.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战略评析 |
3.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
4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
4.1 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 |
4.2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
4.3 提高品牌效应 |
4.4 加强文化建设 |
4.5 推进国际化进程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制约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写作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一、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概述 |
(一)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承诺及履行 |
1、涉外法律服务的开放承诺 |
2、涉外法律服务承诺的实际履行 |
(二)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 |
1、一带一路下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机遇 |
2、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困境 |
3、上海与海南省在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应对 |
二、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与制约 |
(一)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 |
1、河南省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很大 |
2、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小 |
3、河南省律师事务所同外资所的业务合作不够 |
4、河南省律师及律所的国际参与度不高 |
5、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程度较低 |
(二)制约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因素 |
1、制约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外因 |
2、制约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内因 |
三、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完善 |
(一)放宽河南省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 |
1、建立更为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
2、自贸试验区对外国律师开放第三国的法律业务 |
3、坚持自由贸易协定和GATS下的双轨制开放 |
(二)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律师的涉外服务能力 |
1、加强法律职业的培训力度。 |
2、加强律师行业合作交流的力度。 |
(三)改革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体制,推动律师事务所国际化 |
1、改善法律服务的服务模式,实现业务高端化 |
2、推动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建设,实现服务规模化 |
3、推进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法律服务国际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国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公司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概念、内涵及其意义 |
1.1 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涵 |
1.2 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意义 |
2 中国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演进 |
2.1 最初设立的国资所:司法行政机构具有决策权 |
2.2 过渡阶段的合作所:合作人共同所有 |
2.3 试点运行的个人所:律所主任的两权合一 |
2.4 成为主流的合伙所:合伙人会议为中心 |
3 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三种类型 |
3.1 规模化律所的基本现状 |
3.2 紧密型 |
3.3 混合型 |
3.4 相对松散型 |
3.5 规模化律所的公司化治理趋势 |
4 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公司制要素 |
4.1 规模化律所内部治理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公司化模式 |
4.2 规模化律所的两权分离 |
4.3 有限责任制度与规模化律所内部治理 |
4.4 权力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
4.5 规模化律所总部与分所的关系 |
5 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讨论 |
5.1 律所投资者身份限制的适当放宽 |
5.2 律师有限责任保护和债权人利益之平衡 |
5.3 规模化律所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 |
5.4 总部直接管理分所的法律规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8)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化管理模式 |
2.1.1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内涵 |
2.1.2 关于公司化管理的内涵 |
2.2 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关于个体业主制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2 关于合伙制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3 关于公司制企业治理的理论基础 |
2.3 关于组织设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
2.3.1 组织结构设置的基本要素 |
2.3.2 关于组织结构设计的权变因素 |
2.3.3 组织设计的类型 |
2.4 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理论 |
2.4.1 人力资源规划 |
2.4.2 员工的招聘和录用 |
2.4.3 员工的开发与培训 |
2.4.4 绩效考核 |
2.4.5 薪酬管理 |
第3章 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及管理模式分析 |
3.1 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 |
3.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 |
3.2.1 个人律师事务所 |
3.2.2 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 |
3.2.3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
3.3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 |
3.3.1 Eat What You Kill模式 |
3.3.2 Lock Step模式 |
3.4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弊端 |
3.5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优势 |
3.5.1 规模化 |
3.5.2 专业化 |
3.5.3 国际化 |
3.6 国内外典型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 |
3.6.1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 |
3.6.2 中国金杜律师事务所 |
第4章 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的模式构建 |
4.1 我国律所公司化治理结构设计 |
4.2 我国律所公司化人力资源管理设计 |
4.2.1 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机制 |
4.2.2 薪酬设计 |
4.2.3 人才培养 |
4.3 我国律所公司化业务管理 |
4.3.1 细分业务类型 |
4.3.2 注重业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 |
4.4 我国律所公司化市场管理设计 |
4.4.1 品牌管理 |
4.4.2 营销管理 |
4.5 我国律所公司化信息化管理 |
第5章 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与对策 |
5.1 律所公司化可能遇到的难点 |
5.1.1 薪酬分配与激励机制构建难题 |
5.1.2 律所与律师利益的矛盾 |
5.1.3 管理成本高企 |
5.1.4 律师的人格特征与公司化管理的冲突 |
5.2 律所公司化管理的对策 |
5.2.1 建立完善的薪酬和分配制度 |
5.2.2 提高管理效率,控制成本 |
5.2.3 重视律所文化建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 .本文结构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2.3 .小结 |
第三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分配模式的概述 |
3.1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经营模式 |
3.2 .律师事务所与合伙人 |
3.3 .合伙人分配模式的历史演化 |
3.4 .合伙人分配模式的概述 |
第四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分配模式重构的意义和实践 |
4.1 .分配模式重构的意义 |
4.2 .分配模式的实践 |
4.3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改良提成制模式 |
4.4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计点制分配模式 |
第五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重构的方案设计 |
5.1 .提成制与改良提成制以及计点制的结合 |
5.2 .权益合伙人改良提成制分配模式 |
5.3 .权益合伙人计点制设计的考虑 |
5.4 .重构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分配模式重构的挑战性和适用性 |
6.1 .分配模式重构的挑战性 |
6.2 .分配模式重构的适用性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律师业发展理论的多维考察 |
第一节 律师业的历史学考察 |
一、律师的起源及其基础 |
二、律师职业在西方的发展 |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引进 |
四、中西方律师业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律师业的律师学考察 |
一、律师的概念 |
二、律师的特征 |
三、律师的分类 |
第三节 律师业的政治学考察 |
一、法治的一般原理 |
二、律师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律师职业与法治社会 |
小结 |
第二章 律师业发展路径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英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美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香港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律师业发展路径 |
一、法国律师业的发展 |
二、德国律师业的发展 |
三、我国台湾地区律师业的发展 |
第三节 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业发展经验 |
一、发展模式各有优劣 |
二、律师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作用巨大 |
三、西方法治国家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兴起 |
五、法律服务产品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律师业发展状况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成就 |
一、我国律师业成绩斐然 |
二、我国律师业发展特征 |
三、我国律师业总体竞争格局 |
第二节 我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 |
一、律师行业面临发展瓶颈 |
三、律师发展面临职业困境 |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难题 |
第三节 我国律师业困境的根源 |
一、观念原因 |
二、制度原因 |
三、律师自身原因 |
小结 |
第四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概念 |
一、服务产品化的提出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内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服务产品化经济分析工具 |
二、法律服务的供给——需求分析 |
三、法律服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
四、法律服务产品化基础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必要性 |
一、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事务所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
二、法律服务产品化是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是改变律师思维模式的重要方法 |
第四节 我国法律服务产品理念的引入 |
一、现代服务理念对法律服务的启示 |
二、法律服务引入“产品”理念 |
三、法律服务产品化的限度 |
小结 |
第五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方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调查分析 |
一、电商法律服务跟踪 |
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析 |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细分 |
一、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概念 |
二、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必要性 |
三、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的有效性 |
四、法律服务市场细分模型 |
第三节 法律服务产品化基本方法 |
一、法律服务产品开发RMTP理论框架 |
二、律师事务所目标市场的选择 |
三、法律服务产品研发与营销 |
第四节 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
一、法律服务产品生命周期 |
二、律师事务所产品创新路径 |
小结 |
第六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 |
第一节 律师本质再思考 |
一、何谓律师的本质 |
二、律师是法律的信仰者 |
三、律师是法治的实践者 |
四、律师是正义的守望者 |
第二节 律师职业再定位 |
一、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理论认识 |
二、国外律师职业属性 |
三、我国律师定位的发展 |
四、律师的职业属性 |
第三节 律师功能再认识 |
一、律师与社会转型 |
二、律师与法治中国建设 |
三、律师与社会管理创新 |
四、律师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律师素质再提升 |
一、树立法律信仰 |
三、提高法律解读能力 |
四、增强律师创新法律服务产品能力 |
小结 |
第七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事务所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难题 |
一、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成长的烦恼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的方向 |
四、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遇到的难题 |
五、我国律师事务所转型突破的路径 |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一、战略管理过程理论 |
二、战略分析工具 |
三、律师事务所战略制定 |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确立 |
一、精品律师事务所模式分析 |
二、律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模式 |
三、法律服务电商模式 |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 |
五、律师事务所商业模式创新 |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转变 |
一、法律服务营销的特点 |
二、当前律师营销的现状 |
三、我国律师事务所营销定位 |
四、律师事务所市场营销注意事项 |
小结 |
第八章 法律服务产品化与律师协会 |
第一节 律师业管理体制 |
一、国外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比较 |
二、国外律师协会目的与职能比较 |
三、我国律师管理模式 |
第二节 律师行业自治 |
一、律师行业自治的概念、特征与价值 |
二、律师行业自治的理论基础 |
三、我国律师行业自治障碍 |
四、我国律师行业自治的实现 |
第三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 |
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 |
第四节 律师行业适度产业化 |
一、律师行业产业化的概念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中国律师行业产业化发展路径 |
小结 |
第九章 律师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一节 我国律师业发展路径展望与困境突破 |
一、我国律师业展望 |
二、国家层面:大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
三、律师协会层面:提供律师业发展保障 |
四、律师事务所层面:走品牌化战略发展道路 |
五、律师层面——增强法律服务产品化能力 |
第二节 提高律师地位 |
一、我国律师地位不高 |
二、提高中国律师地位的思路 |
三、律师参与政治路径 |
第三节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国内外考察 |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不畅的原因 |
三、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转换的制度构想 |
第四节 进一步完善落实律师权 |
一、我国律师权利实现中的困境 |
二、发达国家律师权利考察 |
三、进一步优化律师权利保障环境 |
四、进一步完善国律师权利制度设想 |
第五节 法律服务市场调控与监管 |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
二、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管理政策 |
三、我国实行法律服务分流制的构想 |
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的制度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 [1]三重管理体系之下中国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困境[J]. 钟欣. 人大法律评论, 2020(01)
- [2]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推进策略研究[D]. 阚正超.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3]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D]. 王雪梅.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4]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制约及完善[D]. 缑亚伦. 河南大学, 2019(07)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及其公司制选择[D]. 赵时康. 浙江大学, 2019(08)
- [7]法律阴影下的习惯权利——律师劳动者的内部权利及其秩序功能[J]. 魏小强. 民间法, 2018(02)
- [8]我国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研究[D]. 廖中平. 湘潭大学, 2018(10)
- [9]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模式的重构[D]. 赵亮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10]律师业发展路径与制度保障研究 ——以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化为视角[D]. 孙文俊. 南京大学,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