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出口税的产品(论文文献综述)
王欣怡[1](2021)在《日本“日满鲜经济一体化”战略研究——以《中央日报》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日本提出的"日满鲜经济一体化",是日本企图进一步扩大在华势力,据满蒙为其殖民地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经济一体化"即经济的渗透,在日本看来,利用以其殖民地朝鲜作为"中介"间接性的侵略东北,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中,更便于其"不张扬"的从吉会铁路的路权交涉、昭和制钢所的选址以及鲜民移满三方面有步骤地实施对华政策,构建其殖民性质下的"满鲜经济圈",并以此为政治服务,挑起事端,发动"九·一八"事变。
月玫[2](2020)在《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外资吸引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无论世界的哪一个国家,对外经济自由化是各国的发展趋势。每个国家都有兴趣吸引外国投资进入本国经济。各国都努力为投资活动创造和提供最有利的条件。这主要是通过建立外国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来实现的,这确定了外国企业家活动的基础。这反过来又决定了在外国领域上并受其管辖的从事企业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脆弱性。由于这一脆弱性,在制定投资立法时,必须有关于接纳外国投资者进入国民经济的机制,投资的法律形式和为保护外国财产提供保障的明确而简明的规则,这一点非常重要。尽管俄罗斯在国内经济中进行外国投资已有十多年的实践,但就吸引外国投资而言,俄罗斯今天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非常有限。其原因不仅在于现有的政治和经济不稳定,还在于缺乏与外国投资者法律制度相关的关键问题的适当法律监管。这些情况决定了显然需要对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方面和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科学研究。这项科学论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界定了“市场准入”与“外资”的概念,以相关概念为依据,对俄罗斯外资市场准入现状和条件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论述俄罗斯联邦对外国制造商的货物认证问题。货物强制性认证清单,在俄罗斯联邦销售货物的条件和认证要求。第三章探讨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以及不遵守俄罗斯法律规则的法律制裁。第四章介绍了外资企业的登记和清算程序,以及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监管。至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和清算程序与俄罗斯公民的相同程序一致。唯一的区别是外国人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俄文护照翻译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办人外国公民纳税方式与持有俄罗斯护照的商人相同。第五章分析了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外商投资者所拥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权利,保密权利,受益取得权利,投资决策的权利等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其次,分析了俄罗斯市场准入审查政策的立法定位之问题。最后,研究了市场准入审查冲突的反俄制裁之影响。同时,提出了解决现存问题的途径。
André Thomashausen,肖俊[3](2013)在《出口税应作为保护南非选矿业的法律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非与中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表明:不论在双边或多边领域,任何涉及双方利益的问题,南非应承担就该问题与中国进行协商的义务。其中,出口到中国的矿石是否应当征收出口税的问题即属于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的问题。中国和南非的许多产业,其生存依赖于出口税。因此,两个国家应该一起研究出口税的未来,并反对欧盟与美国旨在WTO层面限制或禁止出口税的游说。
谭民[4](2013)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首先从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概念和内涵入手,探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现状、范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继而在确认保障能源安全是中国和东盟当前的一项共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现有的法律机制;然后分别从能源贸易合作与能源投资合作的角度,阐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以及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五章(主体部分)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指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障各自的能源安全而在能源贸易与能源投资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其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意义重大,不仅可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保障彼此的能源供应安全,也可降低运输成本,保障彼此的能源运输安全,还有利于双方资本与市场的互换。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在现实层面,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依赖;在制度层面,双方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已初步建立。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能源产品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但存在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缺失、能源货物贸易的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的壁垒障碍等法律问题。第二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当前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中国与全体东盟成员国都是联合国、WTO、CAFTA等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成员,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还是MIGA、ICSID、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GMS经济合作”等国际组织和(次)区域性组织(合作)的缔约国或参与国。中国还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除马来西亚和文莱之外的东盟成员国订有双边贸易协定。此外,中国与缅甸签订了《中缅油气管道协议》。上述双边协定和国际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框架下的多边协议,部分内容涉及能源贸易和能源投资问题,可对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总体上,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可分为普遍性多边合作、区域性多边合作、次区域合作、双边合作4个层次。第三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并未就能源贸易合作制定专门的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WTO协议、CAFTA框架协议、CAFTA货物贸易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和CAFTA争端解决协议之中。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非歧视、贸易自由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能源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能源产品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约束不够完善、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不受约束、例外条款为实施非关税出口限制措施提供便利、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负面影响等。能源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能源服务并未单列、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限制性规定较多、例外条款为实施限制措施提供便利。第四章“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CAFTA投资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TRIM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GATS、MIGA公约、ICSID公约等普遍性或区域性多边条约,以及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体而言,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促进投资自由化、公平和公正的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司法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问题:东道国的能源投资准入限制性规定较多、国际条约对东道国能源投资准入控制权的约束不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清、东道国对外国能源企业的违约或征收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第五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既存在有利的合作基础,也存在不利的合作因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基础是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在于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发达国家对东盟地区事务的介入、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从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三个方面着手。在能源货物贸易方面,应当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并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在能源服务贸易方面,应将能源服务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能源投资方面,应当清理中国与各东盟成员国国内法中违反现有国际条约能源投资准入、保护义务的规定,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能源投资的准入阶段、同时允许将不能开放或不能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分别列入“暂时排除清单”和“敏感清单”,利用MIGA的投资担保机制防范潜在的政治风险、加大对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程度,加强ICSID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利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再次指出:在能源安全遭受重大挑战的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仍然存在可以利用的综合性法律机制,同时也有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不过需从构建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例外条款的使用、扩大能源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强能源投资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完善。
张媛媛[5](2012)在《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9年发生的“中国原材料案”①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决中国败诉后,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联手再次就中国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在这样的国际局势中,中国如何从根源上摆脱各国之间稀土需求矛盾的困扰,并尽可能的缓和国际间稀土贸易纠纷,避免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重蹈败诉覆辙,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旨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和建议,以帮助国家和相关部门更好的处理WTO规则之下的稀土贸易纷争,扞卫国家的尊严和正当的国家利益。
谭足涛[6](2012)在《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的研究—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视角》文中提出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就中国限制9种工业原料出口向世贸组织起诉。两个月之后,墨西哥提出类似请求。美国、欧盟、墨西哥指控中国对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对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设定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和合同审查制度、没有按规则公布特定条件和措施。专家组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对中国针对9项原材料采取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口证、最低出口价格等作出了初裁决定。判定中国的部分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的相关规则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的相关承诺不符。“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发生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并且成为奥巴马总统上台以后,美中之间的第一例自然资源出口争端案。因此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的热议。本文试图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视角对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进行研究。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原材料的概念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美欧墨的起诉文件、中国的书面陈述以及专家组的报告中,将9项原材料称为"raw material"和‘’natural resource"。该部分对这两个概念的范围进行了区分,并通过介绍原材料的特点——用途广泛性、不可再生性、环境相关性、分布区域性和价格波动性,来说明原材料本身的重要性。原材料的重要不仅仅体现在它的独特性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对其进行保护。原材料的保护已经被纳入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和环境主权的范围。第二部分,与限制原材料有关的WTO规则。一国的出口限制权利要受到国际规则的约束。按照WTO规则,数量限制措施是被普遍禁止的,但是,在例外情形下,成员方的出口限制措施也是被允许的。中国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也作出了有关出口限制的承诺。该部分在分析了原材料的重要地位及限制出口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诠释了GATT第20条(b)项和(g)项的适用条件以及WTO成员方实施出口限制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部分国家原材料出口限制的法律与实践。我们在了解WTO关于出口限制的规定后,有必要认识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与实践。因此,本部分详细介绍了欧美国家的原材料战略和从出口限制措施中获益的部分发展中国家。欧盟出台《原材料倡议》,积极部署从发展中国家获取廉价原材料,并确定对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性原材料名单。欧盟的原材料战略还包括其紧锣密鼓地与一系列国家和组织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美国虽然没有战略性原材料名单,但也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来振兴稀土和重要原材料。与此相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国内产业或者保护资源环境,采取出口税和出口禁令等方式限制出口。本文列举了阿根廷、肯尼亚和蒙古三个国家,说明出口限制措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促进作用。第四部分,我国现有的有关原材料出口限制的法律与实践。该部分从我国对原材料出口采取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等具体措施入手,根据专家组裁定,分别将其与WTO规则和国内法进行对比。在中美欧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虽然在初裁时被认定为部分措施与GATT1994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不符,但是中国仍然应该据理力争,展示其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从该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调整我国的资源发展战略,完善我国的资源法律体系。
苟大凯[7](2011)在《中国出口税承诺对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可援引性——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通常含义的解释》文中研究指明一、引言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就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措施请求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程序。同年8月21日,墨西哥就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措施请求启动
梅新育[8](2011)在《是告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候了》文中认为入世十年以来,中国及其贸易伙伴走上了双赢之路。事实证明,我们有能力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环境下赢得更大市场;已经取得的成就,又为我们超越"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奠定了基础。我们不能也无法
陈兰兰[9](2011)在《我国出口贸易管制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以“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自由贸易和贸易管制的博弈从未停止过。WTO和世界各国从传统上对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市场准入”的关注到现在开始将目光向出口限制措施——“市场准出”转变,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出口限制措施的研究热潮。虽然我国当前对部分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考量,但是却深刻触动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利益神经。能够持续地、廉价地从我国获取未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原材料,成为它们向WTO起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真正动机。“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的发生引发了我们对出口限制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对出口限制措施研究力度,是一个非常迫切又务实的课题。本文以“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为视角,以自然资源主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为理论支撑,以WTO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则为依据,研究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法律问题,以期对目前我国出口限制措施进行反思和完善。基于此种思路,全文共分以下五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概述”。此部分首先厘清“贸易管制”概念及类型,通过分析得出目前WTO主要关注是进口贸易管制措施,而对出口贸易管制措施关注不够;然后通过阐述“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概念和类型得出WTO对出口鼓励措施也进行重点关注,对出口限制措施关注不足;最后通过简释“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剖析了该案反映出WTO框架下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种种体制性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和研究。第二部分“我国实施原材料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通过论述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个问题,为我国对原材料采取出口限制措施提供理论支持,也成为全文的理论的逻辑起点。第三部分“GATT1994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则”。此部分首先分析了GATT1994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一般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指出WTO原则上禁止出口限制,但在符合相关例外规则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出口限制措施;然后解读WTO对出口配额、出口税和出口许可证具体规则,指出GATT1994对数量限制规制更为严格,但对出口税却“网开一面”;最后分析我国在《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有关出口限制承诺的特殊性,强调出口税这种“超WTO”义务给论证我国出口限制措施合法性问题上带来困难。第四部分“在GATT1994框架下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相关法律问题的剖析”。本部分以探讨我国在出口限制措施上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GATT1994第20条(g)项为出发点,分析了《加入议定书》对GATT1994第20条的适用问题,着重论证在出口税问题上我国同样可以援引GATT1994第20条(g)项,最后剖析出中国如何证明其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第20条(g)项相符性,揭示了其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我国出口限制措施是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建议”。在分析我国出口限制措施存在缺陷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两个维度阐释了完善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建议,即一方面在WTO框架下完善我国的出口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寻求有关出口限制措施可行的替代性措施才是有效保障我国原材料资源的根本之计。
漆彤[10](2010)在《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初探》文中研究表明近期发生的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反映了全球范围内资源争夺战日益激烈的趋势以及中国在稀缺资源开采和出口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化。基于保障国内原材料供应、保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国家安全等理由,主权国家有权管理、限制本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考察GATT有关出口限制的一般纪律、例外条款及中国入世具体承诺,中国在本案中仍有一定回旋空间,并应该善用资源禀赋优势,完善相关产业的国内制度,维护民族产业和经济安全。
二、实行出口税的产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行出口税的产品(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日满鲜经济一体化”战略研究——以《中央日报》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1 交通为纽带:连接中国东北与朝鲜的吉会铁路 |
2 养战策略:昭和制钢所的选址 |
3 改变居民人口比重:鲜民移满政策的推行 |
4 结语 |
(2)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1.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定义及其内涵 |
1.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基本现状分析 |
1.3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属性 |
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认证制度之考量 |
2.1 市场准入之GOST-R认证标准 |
2.1.1 GOST-R认证批准程序的具体流程 |
2.1.2 GOST-R认证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 |
2.1.3 GOST-R认证合格标志的严格要求 |
2.2 市场准入之国家注册认证规范 |
2.2.1 国家注册认证批准程序的需求条件 |
2.2.2 国家注册认证适用范围的法定内容 |
2.3 市场准入之部门防火认证准则 |
2.3.1 防火认证批准程序的政策规范 |
2.3.2 防火认证适用范围的限定条件 |
3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禁止清单之推敲 |
3.1 市场准入禁止清单类别之归属 |
3.1.1 俄罗斯限制外商投资清单 |
3.1.2 俄罗斯禁止外商投资清单 |
3.2 违反市场准入禁止清单之法律制裁 |
3.2.1 《俄罗斯联邦法》的立法制裁目的 |
3.2.2 法律制裁方式:行政处罚 |
4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之阐述 |
4.1 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之常规规则 |
4.1.1 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登记程序 |
4.1.2 外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
4.2 监管制度之特例规则:经济特区的监管 |
4.2.1 经济特区居民资格取得的监管 |
4.2.2 经济特区特殊政策的监管 |
5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议 |
5.1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 |
5.1.1 市场准入审查政策的立法定位之问题 |
5.1.2 市场准入审查结构的主体和对象之瑕疵 |
5.1.3 市场准入审查方向的标准和程序之缺陷 |
5.1.4 市场准入审查冲突的反俄制裁之影响 |
5.2 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立法建议 |
5.2.1 完善市场准入安全审查制度 |
5.2.2 细化外商投资审查主体标准 |
5.2.3 明确界定外商投资者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出口税应作为保护南非选矿业的法律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出口税 |
二、WTO禁止出口税的建议 |
三、南非的其他国际承诺 |
四、南非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条约 |
1.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当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
2. 本条第1款所称待遇和保护, 不得低于缔约另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
3. 本条第1、2款的规定不应解释为要求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由于下述原因而产生的待遇、优惠和特权: |
五、南非实行出口税的宪法性框架 |
(4)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 |
2.1 国际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
2.1.1 国际能源贸易合作 |
2.1.2 国际能源投资合作 |
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 |
2.2.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 |
2.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现状 |
2.2.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范围界定 |
2.2.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本章小结 |
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 |
3.1 普遍性多边合作法律机制 |
3.1.1 联合国的影响 |
3.1.2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 |
3.1.3 世界银行集团的促进 |
3.2 区域性多边合作法律机制 |
3.2.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能源合作 |
3.2.2 泛亚铁路与中国-东盟能源合作 |
3.3 次区域合作法律机制 |
3.3.1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的能源因素 |
3.3.2 泛北部湾合作与能源问题 |
3.4 双边合作法律机制 |
3.4.1 双边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 |
3.4.2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
3.4.3 《关于建设中缅原油和天然气管道的政府协议》 |
3.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机制的主要特点 |
3.5.1 总体上可分为四个层次 |
3.5.2 大多为综合性合作机制 |
3.5.3 少数专门机制因具体项目而设 |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 |
4.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概述 |
4.1.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
4.1.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发展趋势预测 |
4.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 |
4.2.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
4.2.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4.3 能源产品的进出口限制 |
4.3.1 进口限制约束存在问题 |
4.3.2 出口限制缺乏有效规制 |
4.3.3 近期中国在WTO的涉讼案件及其启示 |
4.4 国有能源企业的垄断专营 |
4.4.1 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影响 |
4.4.2 WTO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制 |
4.4.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中的国营贸易问题 |
4.5 能源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
4.5.1 能源服务并未单列 |
4.5.2 贸易壁垒名正言顺 |
4.5.3 例外条款提供便利 |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 |
5.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概述 |
5.1.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
5.1.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发展趋势预测 |
5.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 |
5.2.1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
5.2.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5.3 能源投资准入的限制 |
5.3.1 能源投资准入 |
5.3.2 相关条约对东道国投资准入管制权的约束 |
5.3.3 中国及东盟各国对能源投资准入的限制 |
5.4 能源投资的待遇与保护 |
5.4.1 能源投资待遇 |
5.4.2 能源投资保护 |
5.4.3 相关条约对能源投资待遇和能源投资保护的规定 |
5.4.4 部分东盟成员国近期采取的措施对中国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6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 |
6.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 |
6.1.1 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 |
6.1.2 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 |
6.1.3 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 |
6.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 |
6.2.1 中国威胁论的影响 |
6.2.2 发达国家的介入 |
6.2.3 南海问题的国际化 |
6.3 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 |
6.3.1 能源货物贸易合作方面 |
6.3.2 能源服务贸易合作方面 |
6.3.3 能源投资合作方面 |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7.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 |
7.2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 |
7.3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存在可利用的法律机制 |
7.4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
7.4.1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 |
7.4.2 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 |
7.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当今世界稀土贸易格局与中国稀土面临的局势 |
(一)世界各国正在掀起“新一轮稀土资源争夺战” |
(二)中国稀土资源现状不容乐观 |
(三)中国限制稀土出口其贸易纷争频繁 |
二、“中国原材料案”与对解决稀土争端的有益启示 |
(一)“中国原材料案”的简要回顾 |
1.主要案情 |
2.争议焦点 |
3.案件评述 |
(二)“中国原材料案”的有益启示 |
三、中国现行稀土贸易政策与 WTO 规则相符性的法律比较 |
(一)中国稀土出口政策的主要措施 |
1.实施出口配额制 |
2.实施出口许可证制 |
3.实施出口关税制 |
4.实施最低出口限价制 |
(二)中国限制稀土出口的国情分析 |
1.国内稀土资源消耗严重 |
2.稀土开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
3.经营方式粗放亟待转轨 |
(三)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措施与 WTO 规则相符性的法律比较 |
1.与入世承诺之比较 |
2.与 GATT1994 第 20 条之比较 |
3.与 GATT1994 第 20 条引言要求之比较 |
四、应对“中国稀土案”的法律依据与其抗辩预案 |
(一)援引 GATT1994 第 20 条“一般例外”原则进行抗辩 |
(二)援引 GATT1994 第 21 条“安全例外”原则进行抗辩 |
(三)援引 GATT1994 第 17 条“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定进行抗辩 |
1.稀土不可再生,国家理应高度关注和保护 |
2.援引 GATT1994 第 17 条有成功案例 |
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46 段之规定 |
(四)援引国内《对外贸易法》第 16 条进行抗辩 |
(五)援引《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条第 5 款进行抗辩 |
五、对中国稀土产业和贸易发展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
(一)参照 WTO 规则,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 |
1.完善《对外贸易法》 |
2.制定《稀有矿产资源保障法》 |
(二)依据 GATT1994 规定,进一步调整国内稀土贸易政策 |
1.尽快开征稀土资源税 |
2.建立稀土储备制度 |
3.成立稀土输出国组织 |
(三)借鉴世界各国经验,进一步规范稀土管理和生产秩序 |
(四)运用国际法准则,进一步营造和谐双赢的国际贸易环境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参考书目 |
二、参考文章 |
致谢 |
(6)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的研究—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原材料的概念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原材料的概念 |
一、原材料的定义 |
二、原材料的特征 |
(一) 用途广泛性 |
(二) 不可再生性 |
(三) 环境相关性 |
(四) 分布区域性 |
(五) 价格波动性 |
第二节 涉案原材料的地位 |
一、涉案原材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
二、涉案原材料的法律地位 |
(一) 国内法地位 |
(二) 国际法地位 |
第二章 与限制原材料出口有关的WTO规则 |
第一节 与限制原材料出口有关的一般原则 |
一、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 |
(一)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 |
(二)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 |
二、透明度原则 |
第二节 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条件 |
一、GATT第20条序言 |
(一) 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待遇 |
(二) 变相限制 |
二、措施的必需性 |
三、GATT第20条(g)款 |
(一) 保护对象 |
(二) 限制措施必须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
(三) 限制出口的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 |
第三节 WTO成员方实施出口限制的具体措施 |
一、出口关税 |
二、出口配额 |
三、出口禁止和出口许可证 |
四、最低出口价格 |
第三章 部分国家原材料出口限制的法律与实践 |
第一节 欧盟的原材料战略 |
一、欧盟的《原材料倡议》 |
二、《原材料倡议》的弊端 |
三、《自由贸易协定》的弊端 |
第二节 美国的稀土政策 |
一、《2010年稀土和重要原材料振兴法案》 |
二、《2010年稀土供应链管理的技术和资源转化法》 |
三、《2010会计年度国防授权法案》 |
四、《2011会计年度国防授权法案》 |
第三节 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税政策 |
一、出口限制及其用途 |
二、出口税的作用 |
三、出口税的受益国 |
(一) 阿根廷 |
(二) 肯尼亚 |
(三) 蒙古 |
第四章 我国现有的有关原材料出口限制的法律与实践 |
第一节 现有的相关法律与实践与WTO规则的相容性 |
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相关承诺 |
二、我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的相容性 |
(一) 出口配额与GATT第11条第2款(a)项 |
(二) 出口配额与GATT第20条(g)项 |
(三) 关于对稀有资源出口征收关税,能否援引GATT第20条(b)项 |
(四) 关于出口价格审核问题 |
三、《外贸法》与WTO规则的相容性 |
第二节 现有的相关法律与实践与欧盟等其他国家的一致性 |
第三节 我国应对指控的法律措施的完善 |
一、调整资源发展战略 |
二、完善我国的资源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出口税承诺对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可援引性——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通常含义的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通常含义 |
(一)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11.3段“原则规定”部分的调整范围 |
1. 调整范围视角之一:一切出口税和服务费 |
2. 调整范围视角之二:一切出口产品 |
(二)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例外规定”部分的调整范围 |
1.《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6 |
2. GATT1994第8条 |
(三)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原则规定”部分与“例外规定”部分的冲突及协调 |
三、GATT1994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的可适用性 |
(9)我国出口贸易管制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以“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出口贸易管制措施概述 |
(一) 贸易管制措施的概述 |
(二) 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概述 |
(三) 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引发对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思考 |
二、我国实施原材料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
(一)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
(二) 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GATT1994 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规则 |
(一) GATT1994 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一般规则 |
(二) GATT1994 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具体规则 |
(三) 中国相关入世承诺的特殊性 |
四、在GATT1994 框架下对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 相关法律问题的剖析 |
(一) 我国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
(二) 《加入议定书》 对GATT1994 第20 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 我国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 第20 条 (g) 项的相符性剖析 |
五、完善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建议 |
(一) 我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的缺陷 |
(二) 在WTO 框架下完善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建议 |
(三) 寻求可行的替代性措施的法律思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WTO有关出口限制的一般纪律 |
(一) GATT 1994第11条、第13条 |
(二)GATT 1994第2条第2款与第3条第2款、GATT 1994第8条第1款、第4款 |
三、GATT第20条之一般例外与第21条之安全例外 |
四、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有关出口限制的具体承诺 |
五、结论与启示 |
(一)WTO中国涉案领域的扩大 |
(二)认清西方贸易外交与诉讼策略、坚决抵制其霸权主义逻辑 |
(三)中国控制出口的方式值得商榷 |
(四)改变国民经济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 |
(五)完善国内稀缺资源管理体制、重视全球资源战略谋划 |
(六)善于运用自然资源禀赋比较优势 |
四、实行出口税的产品(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日满鲜经济一体化”战略研究——以《中央日报》为中心[J]. 王欣怡.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03)
- [2]俄罗斯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研究[D]. 月玫. 辽宁大学, 2020(12)
- [3]出口税应作为保护南非选矿业的法律策略[J]. André Thomashausen,肖俊.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3(03)
- [4]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谭民. 武汉大学, 2013(01)
- [5]中国稀土贸易问题的法律研究[D]. 张媛媛. 外交学院, 2012(01)
- [6]原材料出口限制制度的研究—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视角[D]. 谭足涛. 浙江工商大学, 2012(11)
- [7]中国出口税承诺对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可援引性——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段通常含义的解释[J]. 苟大凯. 国际贸易, 2011(08)
- [8]是告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时候了[J]. 梅新育. 中国经济周刊, 2011(28)
- [9]我国出口贸易管制措施法律问题研究 ——以“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为视角[D]. 陈兰兰.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10]欧美等国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初探[J]. 漆彤.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