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雨[1](2021)在《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定了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若仅仅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前添加环境资源领域的前缀,而不揭示该领域的特殊性,那么领域的划分便毫无意义。在适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时,要充分结合环境的整体性和资源的普惠性,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共治共建共享的环境治理新局面。考虑到公众的密切相关性和环保组织的专业性,应当探索以检察机关启动为主要,公民和环保组织启动为补充的诉讼启动模式。为了避免环境监管部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推动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形式更加规范化,对环境监管部门进行精准指导,彰显法律权威,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原告的举证责任,以期解决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问题。基于环境利益的公共性,适当降低诉讼费用并且设置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刘茵琪[2](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提升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纵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实践,量刑建议的施行于无形中扩张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实质上成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单方决断者”与刑罚裁判的“最终决定者”。基于此,如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规制,是应予重点探讨的问题。大体而言,应当尝试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并以实体与程序双向维度为支点,探讨规制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基本路径,从而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导作用的正确发挥,以及量刑建议在促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中“基石”功能的规范实现奠定基础。就规范层面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审问式”到“对抗式”、再到“合作式”的变革背景下,从一般刑事案件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趋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表达形式逐步书面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效力愈加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内涵的变化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趋势,且于实践中易招致检察机关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制,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公正作出、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从实践层面来看,理性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是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的两大支点。具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正确理解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认罪认罚”是一项有别于既有量刑情节的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具备坚实的法律根据、理论根据与效果根据。“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二者在指向对象、客观含义、主观内容及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两类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依循“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明确对“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的步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合理界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量刑建议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础与核心问题。案例实证发现,“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的逻辑悖论。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的运作难题。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当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合理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确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既是对“合作式”诉讼模式的有力回应,也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客观需要。实践调研发现,受“诉讼效率至上”价值理念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缺失现象普遍存在。而以“检察机关强势主导”“被追诉方被动参与”为实质内核的“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易动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因此,应当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新的程序正义”为基本立场来建构“平等对话式”的量刑建议协商机制,而该机制的合理建构又包括“权利确定”“信息均衡”“能力相当”“对话平等”及“从宽兑现”五大着力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规范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有助于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存在一审程序审查失范、二审程序审查乏力等现实问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陷入缺位状态。制度改革中的诸多机制性因素,以及“侦查中心主义”“结果中心主义”等根本性因素,是造成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缺位的主要原因。由是,应当以“审判中心主义”与“过程中心主义”两大理念为指导,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对于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对于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施行上诉权的有限赋予、保障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张乾[3](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王友浩[4](2020)在《新时代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研究 ——以江苏省F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是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其办案质量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而办理业务的主力军是集中在基层一线的检察人员。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检察队伍至关重要。新时代改革让检察事业蓬勃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工作环境、办案压力、晋升空间等方面的较大变化降低了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产生了懈怠心理,部分检察人员得过且过甚至出现了离职的现象,这已经严重地影响高素质的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更是制约了新时代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是现行的检察人员激励机制出现了激励偏差甚至激励失效。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创造积极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掘其内在潜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是当前完成检察工作目标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江苏省F县基层检察人员为研究对象,运用激励理论,通过调查采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当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试图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检察人员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新时代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武夫英[5](2020)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选择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自行补充侦查这一权力的运用很不充分,没有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极少。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原有的大部分自侦案件的侦查职能被剥离,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也就愈加重要。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应用现状却背离了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初衷。立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司法实践,充分研究并发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运用的问题,通过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立法及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的运用,在当下司法改革背景下也就具有了重要意义。本文从研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所发挥的基本功能出发,进而分析并判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性质,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是否属于侦查权又或者是监督权诸多议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本质上是一种兼具补充性和监督性的侦查权力的观点,从而进一步研究检察机关该项权力存在的基本价值和意义;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工作中自行补充侦查应用的实践角度切入,分析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现状,以及自行补充侦查落实环节出现的问题,总结在此环节中诸多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基于以上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提出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力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从立法角度完善其适用的基本条件、范围,明确权力运行的完整程序,以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践中充分运用该权力。针对该制度实践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要在实践中增加相关的配套机制的建立、转变及衔接,从而扭转这种权力只存在于纸面上的尴尬司法实践局面。
哈斯格日勒[6](2020)在《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文中提出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评价的规范体系,既是检察机关组织性、行政化管理以及检察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工作朝着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目标发展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以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为研究主题,确立了研究思路以及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文研读了国内外关于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的研究文献,在理论层面对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文回顾了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发展脉络,以Z省为具体案例,梳理分析了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进行横向对比,对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对下绩效考评优劣势,指出存在的考评定位认识不清、考评手段过度行政化和考评指标不合理等共性问题,以及Z省存在的考评标准“一刀切”造成公平缺失、过于追求宏观理念忽视具体适用性、注重指标完成度忽略反向不利影响、部门内部平衡博弈缺乏整体“一盘棋”、奖惩手段单一激励效果有限等特性问题,分析了影响制约Z省检察院对下绩效考评实施与结果运用的目标动态性与考评稳定性、阶段发展与能力差异、上级评价与自我及社会评价三方面主要冲突因素。笔者结合新时代新要求和Z省实际情况,引入“检察产品”“三重改革”“四大检察”优化考评理念,运用分层次管理和标杆管理理论,提出从考评主体、对象和方法分层优化考评模式,以分层次树立标杆和差异化目标管理为切入点优化考评维度,建立综合业务双指标体系优化考评指标,通过动态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结果运用等政策建议,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李雪[7](2020)在《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TS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为更加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积极响应国家司法改革政策,逐步开展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基层检察院作为最底层的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在推进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职业化、提升检察业务工作水平的同时,也影响着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行政工作。作为检察院主要两类工作之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虽主要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但若从检察事业整体来看,其工作质量会直接影响检察权的行使与检察职能的发挥,其对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检察机关在司法改革后,部门职能设置、检察人员管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检察权独立行使、员额检察官职业特点更加凸显。很多学者专家侧重关注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待遇及检察业务工作,而对司法行政工作关注较少。随着司法改革逐步深入,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本文作者对TS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利用文献研究法和统计分析法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得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行政部门方面地位相对逊色、权责不够明晰、工作内容繁琐;二是司法行政人员方面薪酬落差加大、人员配置欠佳、发展空间有限、自我价值感降低;三是司法行政工作考核机制方面考核内容宽泛、考核机制有失公平、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提出TS区人民检察院为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在司法行政部门方面、司法行政人员方面和司法行政工作考核机制方面的困境解决对策。
胡锦华[8](2020)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线索是案件的来源和前提,线索数量和质量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线索获取路径主要由线索发现、移送、评估以及管理四个阶段组成,近年来线索获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线索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缺乏线索获取路径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整个线索获取路径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为研究角度,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根据调查获得的线索办理流程资料,总结整理出目前线索获取路径现状,提出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如线索发现困难、线索移送不畅通、线索评估困难以及线索管理工作难落实等。因此线索在获取路径上仍然存在遗漏,尚未做到全面监督行政机关,及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究其原因,路径上每个阶段也各不相同。线索发现阶段问题的原因是线索发现主体和方式受限、检察机关组织供给和专业能力不足、线索信息共享平台未完善;移送阶段,移送程序规范不明确、激励机制缺乏以及外部法律环境欠佳;评估阶段,公共利益概念范畴不确定、评估配套保障措施缺乏;管理阶段,线索管理体系不完善、办案模式审批行政化倾向严重。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尊重司法规律、试点经验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机关之间的关系,尝试对完善线索获取路径的规范、线索获取路径内部工作机制以及外部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
宋英潇[9](2020)在《滨州市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以滨州市B区检察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把司法办案作为中心工作推进,而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是司法办案和机关运转的重要保障。作为检察系统的基础,基层检察院涵盖了80%以上的检察人员,办理了90%以上的案件,在整个检察系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目前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大部分关于检察工作的研究成果主要围绕检察业务展开,对检察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机制不够理顺,工作流程不够优化,比如司法行政人员承担了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但在职业发展、职业保障等方面与员额检察官存在较大的差距,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滨州市县一级的基层检察院,选取滨州市B区检察院为例。通过调查研究B区检察院行政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得出该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运行方面存在工作繁杂、执行力有待加强、工作流程不够理顺、过分突出结果导向等问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人员地位弱化、人才流失、职业保障不够健全、培训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内设行政机构(以下称综合部门)设置存在行政机构数量较少、与上级衔接不够理顺等问题。本文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问题原因,并结合B区检察院工作实际,提出了完善滨州市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对策建议,一是要优化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流程、提升职业认同感、优化岗位人员配备;二是要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系,在工作中提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健全人员招录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保障、健全人员激励机制;三是要集约设置内部综合部门,进一步整合职能、推动内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细化分工、促进新型内设机构体系高效运转。本文通过对B区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进而对滨州市基层检察院改进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希望为基层检察院提高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保障司法办案提供借鉴。
熊江红[10](2020)在《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阐释明确法律模糊规定、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彰显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度运行近十载,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完善制度的设计,以期达到理想效果,但实践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何却鲜有研究。本文意在分析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状况,指出影响其效用的可能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引起更多对于适用现状的分析研究和对适用困境出路的探讨。本文梳理了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致脉络以及十年来的进步之处,结合具体数据,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以及深入访谈等方法从明示援引、隐性指导效果两个角度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结合检察指导案例目前的发布状况来看,案例本身覆盖面较窄、供给结构不完善且检索不便,适用过程中拘束力不足且类案识别区分技术以及适用方法等配套措施仍然存在不足。基于现有问题,检察指导案例在选取、编撰以及适用三个阶段都需做出相应调整完善,以此来提高检察指导案例的适用程度、最大限度彰显该制度的作用效果。
二、对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 |
一、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界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源于公益诉讼制度 |
(二)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形态 |
(三)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 |
二、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 |
(一)基本属性 |
(二)法理基础 |
(三)法治逻辑 |
第二章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 |
(一)理论梳理 |
(二)实践考察 |
二、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一)原告资格单一 |
(二)受案范围狭窄 |
(三)检察建议缺乏刚性 |
(四)调查取证困难 |
第三章 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 |
(二)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考察 |
(一)德国“公益代表人”制度 |
(二)法国“越权之诉”制度 |
(三)日本“民众诉讼”制度 |
三、总结评析 |
第四章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扩大原告主体资格 |
(一)完善检察机关原告身份 |
(二)赋予环保组织原告资格 |
(三)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 |
二、增加诉讼受案范围 |
三、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
四、完善举证责任分配 |
五、合理设置诉讼费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文章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新型样态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内涵 |
一、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 |
二、量刑建议表达形式的书面化 |
三、量刑建议适用效力的实质化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发展趋势 |
一、量刑建议权的从“无”到“有” |
二、量刑建议权的由“弱”到“强”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制意义 |
一、实体规制的意义 |
二、程序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实体规制(一):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内在根据 |
一、“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法律根据 |
二、“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理论根据 |
三、“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效果根据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关系 |
一、现有观点评析 |
(一) 包含说 |
(二) 重合说 |
二、情节关系展开 |
(一) 情节概念界定 |
(二) 情节异同描述 |
三、情节交叉实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评价 |
一、评价原则 |
(一) 全面评价原则 |
(二)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评价方法 |
第三章 实体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 |
第一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范围限定 |
一、研究视域:量刑建议的“最高限度” |
二、实证对象:故意伤害案件 |
第二节 “限缩式从宽”的实践及悖论 |
一、“限缩式从宽”的实践样态 |
(一) 简化量刑从宽情节 |
(二) 压缩量刑从宽幅度 |
(三) 限制量刑从宽效力 |
二、“限缩式从宽”的逻辑悖论 |
第三节 “扩张式从宽”的现状及难题 |
一、“扩张式从宽”的实践呈现 |
(一) 扩充量刑从宽情节 |
(二) 提升量刑从宽幅度 |
(三) 强化量刑从宽效力 |
二、“扩张式从宽”的运作难题 |
第四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重塑 |
一、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本立场 |
二、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量刑从宽情节的交叉化 |
(二) 量刑从宽幅度的常态化 |
(三) 量刑从宽效力的半刚性 |
第四章 程序规制(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现实意义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强势主导 |
(一) 决定协商程序启动 |
(二) 控制量刑信息选用 |
(三) 支配量刑协商过程 |
二、被追诉方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被动参与 |
(一) 值班律师功能虚化 |
(二) 从宽预期尚难落实 |
第三节 “平等对话式”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建构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立场选择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 权利确定 |
(二) 信息均衡 |
(三) 能力相当 |
(四) 对话平等 |
(五) 从宽兑现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正当性 |
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公正 |
二、巩固“以审判为中心”实践成果 |
三、契合刑事诉讼效率化改革目标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实践缺位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失范 |
(一) 采纳标准与调整标准界定模糊 |
(二) 量刑建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 |
(三) 量刑裁判说理机制凸显空白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乏力 |
(一) 二审量刑建议审查程序启动受阻 |
(二) 二审“书面审理”方式趋于常态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缺位的原因剖析 |
一、审查缺位的机制性原因 |
(一) 协商案件定向遴选 |
(二) 量刑信息来源封闭 |
(三) 检法机关庭外合意 |
(四) 绩效考核机制制约 |
二、审查缺位的根本性原因 |
(一) 侦查中心主义 |
(二) 结果中心主义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建构路径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 |
(二) 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 |
(三) 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上诉权的有限赋予 |
(二) 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时代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研究 ——以江苏省F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二)基本理论 |
二、江苏省F县基层检察人员的激励现状分析 |
(一)江苏省F县检察院情况简介 |
(二)江苏省F县检察院改革前后人员结构比较 |
(三)江苏省F县基层检察人员激励现状分析 |
三、江苏省F县基层检察人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四、完善基层检察人员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关于激励理念方面的对策建议 |
(二)关于激励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
(三)关于激励措施方面的对策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分析框架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性质及基本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性质 |
一、自行补充侦查权力属性的理论纷争 |
二、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性质界定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基本功能 |
一、平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 |
二、完善证据体系以支持“审判中心”模式 |
三、维护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
四、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完整 |
第三节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价值意义 |
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正当性 |
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规范的合法性 |
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合理性 |
四、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现实有效性 |
第二章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实践现状 |
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适用率低 |
二、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适用不平衡 |
三、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效果不佳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异化 |
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方式不规范 |
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内容随意化 |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问题成因 |
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程序规定尚不完善 |
二、检察机关拥有的侦查资源有限 |
三、检察机关内部自行侦查激励机制缺失 |
四、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监督机制弱化 |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立法完善 |
一、明确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 |
二、限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 |
三、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程序 |
第二节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内部规则构建 |
一、建立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程序内部规则 |
二、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的具体规则 |
三、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激励制度 |
四、完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监督机制 |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配套机制 |
第一节 转变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的司法观念 |
一、强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意识 |
二、坚持“审判中心”模式的导向 |
三、提高检察机关人员在补充侦查案件中重视自行侦查的意识 |
第二节 创新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与相关机制的衔接 |
一、推进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实践运行 |
二、增强自行补充侦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合 |
三、促进捕诉合一倒推自行补充侦查落实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绩效及绩效考评 |
2.1.2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 |
2.1.3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分类 |
2.2 相关概念区别与联系 |
2.2.1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政府绩效考评的区别 |
2.2.2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公安、法院绩效考评的联系 |
2.3 理论基础 |
2.3.1 分层次管理 |
2.3.2 标杆管理 |
第三章 Z省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探索实践 |
3.1 检察机关对下级绩效考评发展脉络 |
3.1.1 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发展脉络 |
3.1.2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发展历程 |
3.2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对比分析 |
3.2.1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横向对比 |
3.2.2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纵向对比 |
3.3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优势分析 |
3.3.1 考评内容上注重培养创新意识 |
3.3.2 指标设置上凸显正确质效导向 |
3.3.3 权重分布上促进发展更为均衡 |
3.3.4 结果运用上拓展评价广度深度 |
第四章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基于文献研究与比较分析的共性问题 |
4.1.1 考评定位认识不清趋向功利性 |
4.1.2 考评手段过度行政化忽略差异性 |
4.1.3 考评指标不合理影响司法公信力 |
4.2 基于实证研究与访谈分析的特性问题 |
4.2.1 目标导向维度:考评标准“一刀切”造成公平缺失 |
4.2.2 考评理念维度:过于追求宏观理念忽视具体适用性 |
4.2.3 指标体系维度:注重指标完成度忽略反向不利影响 |
4.2.4 组织实施维度:部门内部平衡博弈缺乏整体“一盘棋” |
4.2.5 结果运用维度:奖惩手段单一激励效果有限 |
4.3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问题原因分析 |
4.3.1 检察工作内容和目标发展的动态性与对下绩效考评稳定性的冲突 |
4.3.2 检察工作阶段性发展水平与Z省各市能力层次差异的冲突 |
4.3.3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的冲突 |
第五章 优化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政策建议 |
5.1 树立新时代绩效考评理念优化考评理念 |
5.1.1 “检察产品”新理念之于“以办案质量为中心”的质效理念 |
5.1.2 “三重改革”新挑战之于“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
5.1.3 “四大检察”新格局之于“全面协调充分”的发展理念 |
5.2 实施分层次管理优化考评模式 |
5.2.1 绩效考评主体分层 |
5.2.2 绩效考评对象分层 |
5.2.3 绩效考评方法分层 |
5.3 采取差异化标杆式管理优化考评维度 |
5.3.1 分层次树立标杆 |
5.3.2 差异化目标管理 |
5.4 实施综合业务双指标体系优化考评指标 |
5.4.1 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5.4.2 检察综合管理指标体系 |
5.5 建立奖罚分明激励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
5.5.1 能上能下动态调整 |
5.5.2 检力资源合理配置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2 年度考评指标 |
附录2 2015 年度通报指标 |
附录3 2018 年度考评指标 |
附录4 访谈提纲 |
致谢 |
(7)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TS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统计分析法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TS区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概述 |
2.1 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概述 |
2.1.1 检察院司法改革论述 |
2.1.2 检察机关对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内容 |
2.2 TS区人民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概述 |
2.2.1 TS区人民检察院概述 |
2.2.2 TS区区人民检察院分类管理概述 |
第三章 TS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行政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
3.1 司法行政部门方面 |
3.1.1 司法行政部门地位相对逊色,重视度不高 |
3.1.2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繁琐,权责不明晰 |
3.2 司法行政人员方面 |
3.2.1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落差加大 |
3.2.2 司法行政人员配置欠佳 |
3.2.3 司法行政人员个人上升空间较小 |
3.2.4 司法行政人员自我价值感降低 |
3.3 司法行政考核方面 |
3.3.1 司法行政考核内容宽泛 |
3.3.2 司法行政考核机制有失公平 |
3.3.3 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
第四章 TS区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困难的解决对策 |
4.1 司法行政部门方面 |
4.1.1 强化司法行政职能、明晰部门职权 |
4.1.2 建立综合协调配合机制 |
4.1.3 适度提高利用社会化服务程度 |
4.2 司法行政人员方面 |
4.2.1 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体系,提高福利待遇 |
4.2.2 畅通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
4.2.3 深化司法行政人员内外交流机制 |
4.2.4 加强司法行政人员的专业培训 |
4.3 司法行政工作考核机制 |
4.3.1 科学设置绩效考核项目 |
4.3.2 建立公开公平的考核评价系统 |
4.3.3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的实证调查 |
2.1 线索获取路径调查内容及方式 |
2.2 线索获取路径现状的调查情况 |
2.2.1 走访调查情况 |
2.2.2 调查问卷情况 |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存在的问题 |
3.1 线索发现困难 |
3.2 线索移送不畅通 |
3.3 线索评估困难 |
3.4 线索管理难落实 |
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问题的法律分析 |
4.1 线索发现阶段 |
4.1.1 线索发现主体和方式受限 |
4.1.2 组织供给和专业能力不足 |
4.1.3 线索信息共享平台未完善 |
4.2 线索移送阶段 |
4.2.1 线索移送程序规范不明确 |
4.2.2 线索移送的激励机制欠缺 |
4.2.3 检察机关外部法律环境欠佳 |
4.3 线索评估阶段 |
4.3.1 公共利益概念范畴不确定 |
4.3.2 线索评估的保障措施缺失 |
4.4 线索管理阶段 |
4.4.1 内部案件线索管理体系不完善 |
4.4.2 办案模式审批行政化倾向明显 |
5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的建议 |
5.1 完善线索获取路径相关规范 |
5.1.1 拓展线索发现来源和原告资格 |
5.1.2 完善公共利益界定相关方法 |
5.1.3 健全线索获取路径程序规范 |
5.2 完善线索获取路径内部工作机制 |
5.2.1 加强检察机关队伍能力建设 |
5.2.2 完善内部案件线索管理体系 |
5.2.3 深化改革检察机关办案机制 |
5.3 完善线索获取路径外部工作机制 |
5.3.1 完善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平台 |
5.3.2 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激励机制 |
5.3.3 完善检察机关外部法律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办理流程问题的调查问卷(调研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9)滨州市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以滨州市B区检察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计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3 创新点及不足 |
1.3.4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人员分类管理 |
2.1.2 内设机构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B区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B区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现状 |
3.1.1 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现状 |
3.1.2 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现状 |
3.1.3 内设综合部门改革状况 |
3.2 B区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
3.2.1 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运行存在问题 |
3.2.2 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存在问题 |
3.2.3 内设综合部门设置存在问题 |
第4章 B区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内部行政管理工作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1 “事多人少”局面难以缓解 |
4.1.2 人员混岗影响较为突出 |
4.1.3 双重考核工作任务繁重 |
4.2 司法行政人员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司法行政人员角色定位挫伤积极性 |
4.2.2 司法行政人员培训管理欠缺 |
4.2.3 司法行政人员未来改革动向不确定 |
4.3 内设综合部门设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机构数量大幅减少凸显“事多人少”矛盾 |
4.3.2 部门整合有待完善 |
第5章 完善滨州市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优化工作运行机制 |
5.1.1 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流程 |
5.1.2 提升职业认同感 |
5.1.3 优化岗位人员配备 |
5.2 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系 |
5.2.1 提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
5.2.2 健全人员招录机制 |
5.2.3 加强人员培训保障 |
5.2.4 健全人员激励机制 |
5.3 集约设置内部综合部门 |
5.3.1 整合职能,推动内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
5.3.2 细化分工,促进新型内设机构体系高效运转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制度的产生发展 |
第二节 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完善 |
第三节 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存废之争 |
第二章 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基本情况 |
一、发布时间、数量与案件类型 |
二、体例与内容分析 |
第二节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明示援引情况 |
一、检察工作文书中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援引 |
二、裁判文书中对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况 |
第三节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隐性指导效果 |
一、针对检察官的问卷调查 |
二、针对律师的问卷调查 |
三、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的深入访谈 |
第四节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特点 |
一、空置案例多,新型、疑难案例适用程度较高 |
二、适用意识不断增强但仍不高 |
三、适用制度单一而适用方式呈多元化 |
第三章 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指导性案例本身的不足 |
一、案例覆盖的检察业务范围不全 |
二、整理汇编发布的方式不利于检索 |
三、案例供给结构不够完善 |
第二节 案例适用过程中的障碍 |
一、指导性案例适用拘束力不足 |
二、缺乏类案比对技术与区别方法 |
三、具体适用方式并未明确 |
第三节 导致适用困境的原因 |
一、检察机关解释的非终局性 |
二、司法传统和思维习惯的不同 |
三、配套技术和规则的缺失 |
四、推广宣传工作的不充分 |
第四章 完善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案例供给与选取 |
一、细化案例选取标准 |
二、拓宽检察业务覆盖面 |
三、建立激励机制 |
四、创新案件管理工作 |
第二节 健全案例编撰与发布 |
一、优化体例结构内容 |
二、健全案例库 |
三、细化退出机制 |
四、推进两高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加强案例检索和适用 |
一、普及类比推理技术 |
二、建立应用制度 |
三、构建评价监督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论文类 |
电子文献类 |
四、对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刘雨. 烟台大学, 2021(12)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D]. 刘茵琪. 吉林大学, 2020(01)
- [3]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新时代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研究 ——以江苏省F县为例[D]. 王友浩. 吉林大学, 2020(08)
- [5]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问题研究[D]. 武夫英. 江苏大学, 2020(05)
- [6]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D]. 哈斯格日勒.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7]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TS区人民检察院为例[D]. 李雪. 济南大学, 2020(05)
- [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获取路径法律问题研究[D]. 胡锦华. 广西大学, 2020(07)
- [9]滨州市基层检察院内部行政管理问题研究 ——以滨州市B区检察院为例[D]. 宋英潇.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10]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 熊江红. 广州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