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第一张中国股票的外国人(论文文献综述)
查翠琴[1](2021)在《言论与时局:《商报》时评研究(1924-1927)》文中提出
魏华冰[2](2020)在《《快乐的熊氏一家》(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本报告基于英文传记《快乐的熊氏一家》的汉译实践,运用文本类型翻译理论,着重探讨该传记中信息型文本的翻译难点及相应策略,希望为后来的相关翻译提供参考。传记兼具纪实性和文学性的特征,但纪实性是《快乐的熊氏一家》最典型的特征,该书的文本类型也以信息型为主。根据文本类型理论,文本类型决定译者的翻译策略,由于信息型文本注重内容和信息的传达,因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要以目的语为导向,以真实性、完整性和流畅性为原则。为了还原信息真实性,对原文中部分着作名、名人姓名等的翻译,译者采用了仔细查证,遵照史实的方法,对文中直接从中文文章引用的段落的翻译,译者则找出了原中文文章并将其原始语句摘录于译文;为了还原信息完整性,对于文中部分不为中国读者所熟知的外国人名以及文化负载词的翻译,译者采用了增译及加注的办法;为了还原信息的流畅性,对部分双语文本的翻译,译者采用了减译的方法,对原文本一些句式结构复杂的句子采用了增译、减译、转译、重组等方法。
闫飞[3](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石文昊[4](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在近五年里做出了许多重大改变,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引进外资方式和取消QFII、RQFII的众多限制,新的改变为引进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资金流入量相较于五年前得到了显着提升。在新的变化下,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作为规制依据的立法以及作为手段的监管,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从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整理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现状,探寻立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提供对策。笔者希望通过在法律角度对引进外资进行全面的探讨,发现法律的不足、监管的漏洞,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供给、监管措施与现实需求的契合,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法律,提升监管的效能,为未来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规制提供参考。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问题探究。从概念、条件、价值、方式和理论依据五方面对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进行归纳和分析,另外讨论了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以此确立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引进外资方式的不同,从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现状进行了整理:立法层面主要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方面进行归纳,监管层面主要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进行归纳。通过两个层面的整理和分析,分别探讨存在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第三部分是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规制的现状和启示。对日本、印度和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从法律和监管两方面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可供借鉴的地方,为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对策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第三部分的启示,提出解决问题需坚持的原则和对策。
郭正[5](2020)在《中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所指美国科技创新板块为纳斯达克市场,中国科技创新板块为科创板。信息披露是我国科创板及注册制的核心所在,在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现状来看,科创板面临着亟需解决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与监管是规范尚未成熟市场的一剂良药。本文采用对比分析法、跨学科分析法等方式,研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现状与特点,探讨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的完善及未来发展问题。首先对文章的研究背景、选题依据、研究意义和文章涉及的相关概念做了重要阐述与概念界定,为本文的写作做好准备;然后,对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从宏观与微观层面进行比较分析,主要从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不同参与主体、具体规范内容上,宏观层面上披露机制的不健全难以有效保证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审核方面的定位仍有一定的不足,发现企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轻视的现象,同时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发挥受限,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低、机构投资者尽责不到位,而在微观层面的首次发行阶段披露、持续阶段披露、预测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披露、违规信息披露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未来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最后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分别从宏微观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应注重总体要求的宣传及教育,系统梳理披露法律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工作,证监会也应加强监管独立性,中介机构做到尽职调查并强化监管职能,在其业内建设形象声誉机制以督促其不断进步,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各类优秀的机构投资者,同时,完善科创板发行阶段披露、持续披露、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及规则,健全披露违规的快速响应机制与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所提及建议希望可以对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并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资本市场高效、稳定上起到积极作用。
杜文博[6](2020)在《中国与东盟五国的股市联动性研究 ——基于股指收益率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浪潮加强了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全球资本市场间的沟通越来越频繁,一国股市与其他国家股市间的相互影响被放大。伴随着30年的股市发展史,中国股市不断成长和进步,与世界股市的联动性明显增强。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给世界股市带来了巨大的破坏性,导致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蔓延,这样的金融风险给我国股市的国际化发展之路提出了挑战。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直接投资额逐年攀升,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在区域一体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背景下,中国尤其是与东盟五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间股市的联动性在不断增强。我国与东盟五国在地理位置和经济背景等多方面有着相类似的情况,研究中国与东盟五国的股市联动性有利于我国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我国股市的平稳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目标定位为在识别中国与东盟五国的股市联动性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股市联动带来的收益,降低股市联动带来的风险。本文致力于研究以下问题:首先,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间是否存在联动性;其次,如果存在联动性,其大小、方向和持续程度如何;再次,股市联动性是否受重大关键金融事件的影响;然后,用经济学规律对联动性的这些特征作解释;最后,基于联动性的讨论,为规避金融风险提供建议,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基于上述问题导向,本文采用中国与东盟五国股指的样本数据,包括马尼拉综合指数、富时吉隆坡综合指数、泰国综合指数、富时新加坡STI指数、雅加达综合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取2009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指数收盘价,并计算指数的对数收益率。通过建立VAR模型和GARCH模型分别研究了均值溢出产生的联动性和波动溢出产生的联动性。基于均值溢出的股市联动性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利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和方差分解发现,中国与东盟五国间的股市联动性差异较大,其中,中国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股市联动性较强,与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股市联动性较弱;第二,利用脉冲响应发现,给中国一个脉冲后,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微弱为由负转正,表明中国股市的影响力虽有提升,但依旧有限。基于波动溢出的股市联动性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利用GARCH(1,1)发现,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存在着动态关联性。第二,利用DCC-GARCH在对时变相关系数做了可视化,发现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动态联动性趋势在增强,且关键性事件会对股市联动性造成较大冲击,这些关键性事件包括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2015年中国“股灾”、2019年中国受中美贸易摩擦股市受挫。最后,提出建议,对政策制定者而言,应该加强区域内股市协作,逐步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建立“防火墙”机制,防范极端金融事件的传染效应;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合理安排资产配置,强化专业知识学习。
邢蕊[7](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文中提出新亚药厂是抗战时期发展颇为迅速的民族化学制药厂。新亚化学制药厂是1926年5月由会计师许冠群、药师赵汝调等人合伙创立的弄堂小厂。第二年改组为新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初创时期经营人寿水、化妆品、注射液和中性玻璃。“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后,受国内抵货运动的影响,药厂全面收缩化妆品,扩充制药部。先后设立药丸、药片、药膏工厂,购入机器设备。1933年原有厂房不敷应用,制药部迁入新闸路1095号,而麦根路用于专制各种玻璃。两年后设立新亚化学药物研究所研究国产药材的有效成分和星牌药品的剂型改良。到全面抗战前,药厂实现初步发展,行业地位提升。全面抗战初期,制药行业面临厂房被毁、财产侵占和交通阻隔等困境。新亚药厂积极应对。针对战时卫生材料和传染病增加的情形,上海本埠先后成立了新亚卫生材料厂、新亚血清厂等联系机构;为了实现普通原料自给和产品改良,成立新亚生物研究所的同时加大发明奖励刺激;为了开拓后方业务,成立香港新亚药厂转运原料、设备及药品。租界沦陷后,沦陷区设立商业统制会严格控制物资流动,上海与外界交通几乎断绝。新亚却发展成为以药厂为核心横跨金融、地产、棉纺织等各个领域,联系企业达35家之多的“新亚王国”。但好景不长,战后美药倾销,国民政府管制,制药行业陷入惨境,新亚药厂的经营也陷入困境。新亚药厂之所以能从弄堂小厂迅速发展为“新亚王国”,离不开药厂良好的环境适应力和产品竞争力。而药厂之所以具备两大竞争优势的背后又离不开总经理许冠群的经营和企业家精神的支撑。许冠群不仅是企业的创办者、所有者,更是抗战胜利前企业的最高经营者。他的社会关系、经营理念和企业决策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新亚药厂在他的领导下表现出强大的活力,也随他的离开而走向衰落。所以本文将试图梳理新亚药厂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药厂对战争的应对,集中考察企业家许冠群对新亚药厂的影响。
刘程[8](2020)在《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沪港通”的准自然实验》文中认为股票市场扩大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政府正切实推进全面深化股票市场改革和扩大开放。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是指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本国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有助于国内股票市场快速吸收海外市场的先进经验,这将改变我国股票市场投资生态,无疑为我国股票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长远来看可能有助于提高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此现实背景下,股票市场开放给中国带来的经济影响问题已然成为当今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与西方发达国家国情不同的是,我国的证券市场植根于中国转型经济中,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和法治问题突出、公司治理结构尚未成熟。所以在这一特殊的制度环境下,中国是否具备股票市场开放的条件,并充分发挥其带来的正面经济效用,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作为我国A股与国际股票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我国股票市场未来的改革和开放有着深远的影响。借助“沪港通”这一准自然实验平台,本文旨在从企业投资效率的角度,全面分析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给上市企业带来的影响,以探讨境外投资者进入如何影响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来说,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具有一定的积极效应:股票市场开放后,境外投资者可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一方面,境外投资者具有较专业化的投资和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独特私人信息,能够促进本地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提高股票定价效率,进而降低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从而减缓投资不足行为;另一方面,他们利用丰富的交易经验、先进的技术分析手段、较为独立的社会网络以及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形成监督压力,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抑制过度投资行为。但是境外投资者信息劣势观也认为,与本土的境内投资者相比较而言,由于境外投资者对国内会计财务制度并不熟悉、缺乏当地信息渠道和实地调研成本较高,他们往往不具有监管的积极性,难以对公司决策起到有效的直接监管效应;此外,我国相对薄弱的产权保护制度可能导致境外投资者失去在我国股票市场进行风险套利的兴趣,而无法改善股价定价效率,因此“用脚投票”机制也将失效。基于此,我国股票市场开放是否对上市公司投资效率产生显着的影响?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实证研究。本文以境外投资者信息优势理论和境外投资者监管理论为基础,利用我国“沪港通”政策实施这一外生事件建立PSM-DID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如下:第一,对于股票市场对外开放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研究发现:(1)对比控制组公司,“沪港通”政策的实施确实有效地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效率;(2)对比“沪港通”标的股票交易较不活跃的企业样本而言,“沪港通”政策实施对其中标的股票交易活跃的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更为显着;(3)进一步考虑“沪港通”政策实施的滞后效应,发现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公司投资效率的作用存在显着并且持续增强的滞后效应,即“沪港通”政策的实施对公司投资效率产生持续的促进作用,并且该作用随时间而增强。而扩展性实证研究发现:(1)本文将企业非效率投资划分为投资过度与投资不足两组样本,而对比企业投资不足样本组,“沪港通”实施后,投资过度企业样本组的非效率投资行为有了更为强烈而显着的改善;(2)另外,本文还将企业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样本组和非国有企业样本组,结果显示,“沪港通”政策实施对国有企业投资效率的促进作用更为显着,而对非国有企业投资效率并不存在显着的影响;(3)综合来看,“沪港通”政策实施的效率提升效应主要体现在改善非国有企业投资不足方面和抑制国有企业投资过度方面。第二,对于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影响企业投资效率具体作用机制的研究。(1)基于“沪港通”政策实施这一外生事件,本文进一步实证分析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我国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和机理以及这一政策是否通过这权益资本成本渠道,进而影响了企业投资效率。本文研究发现,(1)对比控制组企业而言,“沪港通”政策实施之后,随着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加,我国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经历了显着的降低;(2)进一步地,本文发现“沪港通”能够通过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两个渠道,进而降低其权益资本成本;(3)“沪港通”政策正式实施后,对比控制组企业样本,那些权益资本成本改善程度更大的实验组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经历更为显着的下降。这说明“沪港通”政策通过降低权益资本成本进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2)最后本文实证分析了“沪港通”政策能否通过高管薪酬激励渠道作用于企业投资效率。研究发现,(1)“沪港通”政策的实施显着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2)对比非国有企业,“沪港通”政策实施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更为显着;(3)异质性检验发现,“沪港通”政策对那些代理冲突较为严重的企业的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影响更显着;(4)“沪港通”政策的实施通过改善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抑制了过度投资倾向,进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这说明“沪港通”政策通过改善高管薪酬业绩激励进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率。“沪港通”政策的正式实施,作为我国A股与国际股票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我国股票市场未来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为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的经济效应问题提供了微观企业层面的实证证据,相关结论说明“沪港通”政策实施对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具有显着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因此,推进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于提高公司企业投资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增强股票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黄氏水(Hoang Thi Thuy)[9](2019)在《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及绩效 ——基于越南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越南是一个新兴的和发展中的经济体,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其证券市场也发展迅速。但由于越南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与发达经济体的证券市场相比,投资者呈现出不够成熟、不够理性的显着特点,投资者情绪对越南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越南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因自身认知方式、价值观念等的差别,也会做出不同的决策,进而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和绩效。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在越南,虽然已有不少文献研究了投资者情绪和公司投资之间的关系,但将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和公司投资及绩效纳入一个分析框架的研究文献却比较鲜见,实证研究尤其缺乏。而且,现有的研究仅从年龄、性别和学历等人口背景特征的角度进行探讨,忽略了高管权力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之间关系的影响。本文基于迎合理论和高层梯队理论,选择越南胡志明证券交易所和河内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了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及公司绩效的关系,并从高管背景特征和高管权力特征两个维度进一步探讨了高管特征对上述关系的调节作用。为此,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1)在越南证劵市场,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是否相关?高管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效应?(2)越南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非效率投资行为(包括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投资者情绪与公司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存在怎样的关系?高管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效应?(3)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又如何?高管特征是否以及如何影响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越南上市公司高管对投资者情绪具有迎合倾向或效应,即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显着正相关,但这种迎合倾向或效应受到高管的背景特征(如性别、年龄和学历)及权力特征(如持股、任期和高管兼任董事比例)的影响,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弱化这种迎合倾向或效应。第二,通过对投资者情绪与越南上市公司投资效率(或非效率投资)关系的考察发现,投资者情绪加剧了公司的过度投资,但缓解了公司的投资不足。进一步的分析表明,高管团队中男性比例和兼任董事比例越高、高管年龄越大、学历越高以及持股比例越高,投资者情绪与过度投资的正相关关系就越弱。而高管任期越长,投资者情绪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正向影响越小,但对公司投资不足却没有显着影响。第三,高管因为迎合投资者情绪导致了公司股票的错误定价,降低了公司投资效率,从而恶化了公司绩效。对高管特征调节作用的进一步考察发现,高管的男性比例越高、年龄越大、学历越高、持股比例越高、任期越长、兼任董事比例越高,高管的迎合效应就越小,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就越弱。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深入考察了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或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不仅丰富了高管特征对公司投资迎合投资者情绪行为的调节效应方面的实证成果,而且揭示了高管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机制,弥补了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缺憾,同时扩展了高管特征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的认知。第二,已有相关文献主要讨论高管背景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之间的关系,本文以“迎合理论”和“高层梯队理论”为理论基础,将高管权力特征和公司投资效率等研究议题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发现了高管的背景特征、权力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或非效率投资(包括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之间关系的抑制作用,拓展了高管权力特征和公司投资效率方面的研究。第三,本文基于越南的制度背景,收集2011-2017年越南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检验了越南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情绪是否影响公司投资行为或公司绩效,高管特征对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或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丰富了越南情境下“迎合理论”和“高层梯队理论”的实证研究。此外,本文还对越南的实证研究结果与其他代表性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异同,为跨国比较研究提供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
姜岚[10](2019)在《中国药企期权激励的经济学后果及影响因素分析》文中提出股票期权激励理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和美国,我国股票期权激励的研究起步较晚。2006年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颁布的《上市企业股票激励行政措施(试行)》最初为广泛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创造了法律环境。自从中国引进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以来,很多公司一直在寻求完善的期权激励策略。医药产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因此,在医药行业开展期权激励,激发其药企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医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将筛选出中国医药行业A股于2013-2017年间发行过期权激励的公司(且激励人数>100人),共14家药企。根据各家公司期权激励实施的经济学业绩效应,结合企业特征以及期权激励的设计要素来分析医药行业近年来期权激励的效果以及影响因素。最后提出有效改善药企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的优化建议。本文第一章介绍研究背景、期权激励的概念以及论文研究的内容、方法、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对国内外股权期权激励的文献综述进行阐述(包括期权激励与公司业绩关系以及期权激励影响因素研究以及中美期权激励文献研究述评),以及期权理论模型基础进行阐述(包括资产选择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和股票期权激励的传导机制)。第三章对期权激励的假设理论进行阐述、分析和小结。第四章对医药行业状况进行阐述,以及医药公司“并购潮”和“上市潮”和医药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现状和期权激励计划。第五章实证分析,阐述了期权激励实施经济学后果的多因素回归分析模型设计,并对变量定义进行阐述及作出假设。总结期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提出有效改善药企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的优化建议,并且对论文内容进行总结与展望。期望本文的研究论述能够对完善医药企业期权激励制度,促进我国医药企业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二、拥有第一张中国股票的外国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拥有第一张中国股票的外国人(论文提纲范文)
(2)《快乐的熊氏一家》(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Chapter One Task Description |
1.1 Introduction to the Source Text |
1.1.1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Author,Diana Yeh |
1.1.2 Introduction to The Happy Hsiungs |
1.1.3 Stylistic and Linguistic Features of The Happy Hsiungs as a Biography |
1.2 Introduction to the Translation Task |
1.2.1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1.2.2 Significance and Purpose of the Report |
1.2.3 Structure of the Report |
Chapter Two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
2.1 Preparation |
2.1.1 Background Study of the Source Text |
2.1.2 Similar Texts Translation Studies |
2.1.3 Determination of the Guiding Translation Theory |
2.2 While-translating |
2.3 Proofreading |
Chapter Three Theoretical Basis:Text Typology |
3.1 Reiss’s Text Typology |
3.1.1 Informative Text |
3.1.2 Expressive Text |
3.1.3 Operative Text |
3.2 Newmark and Trosborg's Further Discussions on Text Typology |
3.3 The Application of Text Typology to the Translation of Informative Texts |
Chapter Four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A Case Study |
4.1 How to Maintain Authenticity |
4.1.1 Translating Names of People Who are Famous in China |
4.1.2 Translating Titles of Literary Works |
4.1.3 Translating Quotations |
4.2 How to Preserve Completeness |
4.2.1 Translating Names of People Who are not Famous in China |
4.2.2 Translating Culture-loaded Words or Phrases |
4.3 How to Keep Smoothness |
4.3.1 Translating Complicated Sentences |
4.3.2 Translating Bilingual Texts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5.1 Summary and Findings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5.2 Limitations of the Translation Project |
5.3 Suggestion for Future Studies |
Acknowledgements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基本理论问题 |
1.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方式 |
1.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具体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
2.1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及相关概念 |
2.1.1 证券市场 |
2.1.2 外资 |
2.1.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 |
2.2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条件 |
2.2.1 市场层面 |
2.2.2 监管层面 |
2.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价值 |
2.3.1 改善投资者结构 |
2.3.2 促进一国货币国际化 |
2.3.3 促进证券市场改革 |
2.4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 |
2.5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理论依据 |
2.6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立法现状 |
3.1.1 QFII、RQFII的立法现状 |
3.1.2 陆股通的立法现状 |
3.1.3 结算代理的立法现状 |
3.1.4 北向通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立法中的问题 |
3.2.1 QFII、RQFII立法滞后 |
3.2.2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不合理 |
3.2.3 名义持有人立法缺位 |
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监管现状 |
3.3.1 监管机构 |
3.3.2 监管方式 |
3.4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监管中的问题 |
3.4.1 债券市场分割监管影响监管效率 |
3.4.2 跨境监管执法依据供给不足 |
3.4.3 穿透式监管边界模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分析与启示 |
4.1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1 日本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2 印度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3 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2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启示 |
4.2.1 坚持渐进式改革 |
4.2.2 保障公共安全 |
4.2.3 单一方式引进外资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对策建议 |
5.1 制度构建的原则 |
5.1.1 渐进式原则 |
5.1.2 干预适度原则 |
5.2 立法建议 |
5.2.1 修改QFII相关规定 |
5.2.2 调整外资持股比例 |
5.2.3 优化名义持有人制度 |
5.3 监管建议 |
5.3.1 统一债券市场监管 |
5.3.2 完善跨境执法规定 |
5.3.3 明确穿透式监管边界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中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 |
1.3.1 国外研究文献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之处 |
1.5.1 研究对象创新性 |
1.5.2 研究内容创新性 |
第二章 研究基础 |
2.1 科创板的内涵及重要性 |
2.1.1 科创板的内涵 |
2.1.2 推出科创板的重要性 |
2.1.3 科创板的特点 |
2.2 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 |
2.2.1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
2.2.3 我国《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界定 |
2.3 信息披露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
2.3.1 信息披露监管的含义 |
2.3.2 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 |
2.4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2.4.1 有效市场理论 |
2.4.2 不对称信息理论 |
2.5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2.5.1 真实性 |
2.5.2 准确性 |
2.5.3 完整性 |
2.5.4 及时性 |
2.5.5 易得性 |
第三章 中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宏观比较 |
3.1 中美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及规范比较 |
3.1.1 美国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规范 |
3.1.2 中国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规范 |
3.1.3 比较分析 |
3.2 信息披露涉及相关各方比较 |
3.2.1 证监会、交易所 |
3.2.2 发行人 |
3.2.3 中介机构 |
3.2.4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第四章 中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微观比较 |
4.1 首次发行阶段信息披露比较 |
4.1.1 纳斯达克首次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 |
4.1.2 科创板首次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 |
4.2 持续信息披露比较 |
4.2.1 纳斯达克持续信息披露 |
4.2.2 科创板持续信息披露 |
4.3 预测性信息披露及自愿信息披露比较 |
4.3.1 纳斯达克预测性信息披露及自愿信息披露 |
4.3.2 科创板预测性信息披露及自愿信息披露 |
4.4 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比较 |
4.4.1 纳斯达克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
4.4.2 科创板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
4.5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对比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 |
5.2 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宏观建议 |
5.2.1 强化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宣传及教育 |
5.2.2 系统梳理披露法律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
5.2.3 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监管独立性 |
5.2.4 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职能并建设形象声誉机制 |
5.2.5 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 |
5.3 完善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微观建议 |
5.3.1 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的建议 |
5.3.2 持续信息披露的建议 |
5.3.3 构建科创板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及自愿披露制度 |
5.3.4 健全披露违规的快速响应机制与加大处罚力度 |
5.3.5 构建以投资者为中心的差异化信息披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6)中国与东盟五国的股市联动性研究 ——基于股指收益率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联动与股市联动的定义 |
二、股市联动的解释依据 |
三、股市联动的机制分析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一、关于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间的股市联动性研究 |
二、关于股市联动性的实证研究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发展情况对比 |
一、交易市场对比 |
二、证券监管对比 |
第二节 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质量指标对比 |
一、规模对比 |
二、市值对比 |
三、市值/GDP比值对比 |
四、周转率对比 |
第四章 中国与东盟五国股市联动性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模型构架与理论 |
一、模型构架 |
二、模型理论 |
第二节 数据选取与处理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平稳性检验 |
三、基于均值溢出的联动性分析 |
四、基于波动溢出的联动性分析 |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对政策制定者提出的建议 |
二、对投资者提出的建议 |
第六章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7)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回顾 |
(一) 传统中药堂研究 |
(二) 近代中国新药研究 |
(三) 企业经营管理与个案研究 |
(四) 研究评述 |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创新点与概念界定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四) 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步发展 |
第一节 药厂的创办 |
一、近代中国上海西药制造行业发展概述 |
二、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期经营 |
第二节 药厂的初步发展 |
一、经营方向的转变 |
二、历次增资的动机与手段 |
三、药厂的组织结构与生产概况 |
四、稳步发展与行业地位的提升 |
第二章 战时环境下药厂的应对与经营 |
第一节 战争前期的应对与经营 |
一、战争初期的整体影响 |
二、药厂的应对及经营的转变 |
第二节 沦陷之后药厂的应对 |
一、沦陷后的环境变化 |
二、药厂的应对 |
第三节 内战时期药厂的经营 |
一、战后的经济环境 |
二、药厂的经营 |
第三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研发 |
第一节 早期的产品研发 |
第二节 星牌药品的研制 |
一、星牌药品的研究条件 |
二、星牌药品的研究结构 |
第四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结构及营销 |
第一节 新药药厂的产品结构 |
第二节 新亚药厂的营销 |
一、多样的宣传策略 |
二、营销网点的建立与调整 |
第五章 许冠群的企业家精神及其关系网络 |
第一节 许冠群的成长及经营理念 |
第二节 许冠群的关系网络 |
第三节 许冠群的企业决策 |
结语 |
一、战争对制药企业的影响与新亚药厂的发展特点 |
二、新亚药厂的核心竞争优势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录五 |
致谢 |
(8)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沪港通”的准自然实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经济效应的文献综述 |
2.2 境外投资者经济效应的文献综述 |
2.3 “沪港通”政策经济效应的文献综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3.1 理论基础 |
3.1.1 境外投资者信息优势理论 |
3.1.2 境外投资者监管理论 |
3.2 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背景 |
第四章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与企业投资效率 |
4.1 引言 |
4.2 文献简述与研究假说 |
4.2.1 企业投资效率影响因素的文献 |
4.2.2 研究假说 |
4.3 实证研究设计 |
4.3.1 企业投资效率定义与度量 |
4.3.2 实证模型设定 |
4.3.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倾向得分匹配的检验 |
4.4.2 双重差分模型的基本回归结果 |
4.4.3 扩展性实证分析 |
4.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权益资本成本与企业投资效率 |
5.1 引言 |
5.2 文献简述与研究假说 |
5.2.1 文献简述 |
5.2.2 研究假说 |
5.3 实证研究设计 |
5.3.1 权益资本成本的度量 |
5.3.2 实证模型设定 |
5.3.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4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与权益资本成本 |
5.4.1 基本实证结果分析 |
5.4.2 影响机制分析 |
5.4.3 稳健性检验 |
5.5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权益资本成本与企业投资效率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投资效率 |
6.1 引言 |
6.2 文献简述与研究假说 |
6.2.1 文献简述 |
6.2.2 研究假说 |
6.3 实证研究设计 |
6.3.1 实证模型设定 |
6.3.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6.4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1 基本实证结果 |
6.4.2 产权属性的影响 |
6.4.3 异质性检验 |
6.5 股票市场对外开放、高管薪酬激励与企业投资效率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陆港通”的实证检验 |
附录B:股票流动性作用机制的实证检验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及绩效 ——基于越南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及局限性 |
1.4.1 创新点 |
1.4.2 局限性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公司投资及绩效 |
2.1.2 投资者情绪 |
2.1.3 高管特征 |
2.2 相关文献回顾 |
2.2.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及绩效 |
2.2.2 高管特征与公司投资及绩效 |
2.3 文献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背景分析 |
3.1 越南证券市场的发展动态 |
3.1.1 越南概况 |
3.1.2 越南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 |
3.1.3 越南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 越南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 |
3.2.1 有关证券发行与上市公司的规定 |
3.2.2 有关境外投资者的规定 |
3.3 越南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或绩效的关系 |
4.1.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的关系 |
4.1.2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的关系 |
4.1.3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
4.2 高管特征的调节作用 |
4.2.1 高管背景特征的调节作用 |
4.2.2 高管权力特征的调节作用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研究设计与数据初步分析 |
5.1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1.1 模型构建 |
5.1.2 变量定义 |
5.2 样本选取与数据采集 |
5.2.1 样本选取 |
5.2.2 数据采集 |
5.3 数据初步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假设检验与结果讨论 |
6.1 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 |
6.1.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水平的关系 |
6.1.2 高管特征的调节作用 |
6.1.3 稳健性检验 |
6.1.4 进一步比较分析 |
6.2 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 |
6.2.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的关系 |
6.2.2 高管特征的调节作用 |
6.2.3 稳健性检验 |
6.2.4 进一步比较分析 |
6.3 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
6.3.1 投资者情绪与公司绩效的关系 |
6.3.2 高管特征的调节作用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1)研究结论 |
(2)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中国药企期权激励的经济学后果及影响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股票期权的作用机理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不足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股票期权激励文献的主要观点 |
2.1.2 国内股票期权激励文献的主要观点 |
2.1.3 中美期权激励文献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和激励理论 |
2.2.3 公司剩余索取权理论 |
2.3 理论模型 |
2.3.1 资产选择中的收入和替代效应 |
2.3.2 股票期权激励的传导机制 |
第三章 期权理论和实证模型 |
3.1 独立董事与企业期权激励 |
3.2 公司规模与企业期权激励 |
3.3 高管特征与企业期权激励 |
3.4 期权设定与企业高管激励 |
3.5 理论和实证模型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医药行业和医药股的期权激励 |
4.1 医药行业发展现状和展望 |
4.2 医药公司的“并购潮”和“上市潮” |
4.2.1 药企并购融资速度加快,创新药迎来发展机遇期 |
4.2.2 科创版助力生物制药行业 |
4.2.3 生物医药公司港交所排队上市 |
4.3 医药股期权激励计划 |
4.3.1 医药行业人才需求现状 |
4.3.2 医药行业薪酬 |
4.3.3 医药行业期权激励 |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5.1 实证模型设计 |
5.1.1 变量定义 |
5.1.2 实证分析假设 |
5.2 数据来源和整理 |
5.2.1. 数据来源 |
5.2.2. 被分析药企的筛选、纳入排除标准 |
5.2.3. 面板数据的数据构造 |
5.3 药企期权激励影响因素回归分析 |
5.3.1 数据预处理 |
5.3.2 回归系数计算 |
5.3.3 回归结果讨论分析 |
5.4 宏观因素及行业状况对期权激励的影响 |
5.4.1 宏观因素对期权激励的影响 |
5.4.2 行业因素对期权激励的影响 |
5.5 公司特征对期权激励的影响 |
5.5.1 公司规模 |
5.5.2 高管年龄 |
5.5.3 高管薪酬 |
5.5.4 企业性质 |
5.5.5 独立董事占比 |
5.6 期权激励设计对期权激励的影响 |
5.6.1 授予期限 |
5.6.2 授予条件 |
5.6.3 激励的期权占总股本比例 |
5.6.4 激励对象 |
第六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1:行权条件中引入行业指标 |
6.2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2:新入职优秀员工应加入激励对象 |
6.3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3:适度控制激励期限 |
6.4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4:建立综合全面的业绩指标体系 |
6.5 针对中国特有的资本市场和政策建议 |
6.6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实证分析的面板数据来源----原始数据如下表 |
致谢 |
四、拥有第一张中国股票的外国人(论文参考文献)
- [1]言论与时局:《商报》时评研究(1924-1927)[D]. 查翠琴. 安徽大学, 2021
- [2]《快乐的熊氏一家》(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魏华冰. 暨南大学, 2020(09)
- [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D]. 石文昊. 武汉理工大学, 2020(10)
- [5]中美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D]. 郭正. 广西大学, 2020(07)
- [6]中国与东盟五国的股市联动性研究 ——基于股指收益率的实证分析[D]. 杜文博.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7]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D]. 邢蕊.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8]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沪港通”的准自然实验[D]. 刘程.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1)
- [9]高管特征、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及绩效 ——基于越南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 黄氏水(Hoang Thi Thuy).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中国药企期权激励的经济学后果及影响因素分析[D]. 姜岚.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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