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严重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论文文献综述)
刘仁文,钱蕙[1](2021)在《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的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刑法扩张所带来的犯罪化与重刑化趋势,是当前刑事法治面临的新课题。不同的刑法观尽管对刑法扩张这一客观事实态度有异,但对犯罪分层这一理念皆有兼容。合理的犯罪分层,有助于促进犯罪治理,并能够有效应对刑法扩张这一客观事实。犯罪分层制度,包括了犯罪分层的模式与犯罪分层的标准。为适应刑法扩张的时代背景,需要结合实体与程序、立法与司法,构建具体的分层模式与分层标准。先通过实体法上的分类,以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为界区分重罪与轻罪;再从程序法上,通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和解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简易速裁程序等适用与否的判断,从轻罪中区分一般轻罪与微罪。在犯罪分层制度的配套措施上,还需建立层次化的制裁体系和多元化的制裁手段,在坚持重罪未必重刑、轻罪必须轻刑、微罪可以出刑原则的同时,引入替代性非监禁措施、易科罚金刑、前科消灭制度等,配合犯罪分层制度,使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周延完备。
杨迪[2](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杨璇[3](2020)在《运输毒品罪死缓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之一,设置最高至死刑的刑罚。但近年来在控制死刑的司法大环境下,运输毒品罪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数量下滑,但作为其替代品,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率却居高不下,这导致从数据上看,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一直较高。但经初步调研,实践中,全国各地对运输毒品罪的死缓量刑差别较大。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不一,但毒品犯罪作为侵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本不应该因为地区差异而在定罪量刑中差别过大。为调查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情况,按照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地域特点,笔者将我国毒品犯罪划分成西南、西北、东南、东北、中部、华北、东部地区,选取云南、新疆、广东、东三省、湖南、北京、浙江等区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上述区域发案时间为2016年《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到2019年5月之间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对其进行实证研究。首先,通过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个维度对运输毒品罪的死缓适用进行分析后,发现运输毒品罪死缓量刑中存在死缓适用标准差异较大、毒品数量等级认定差别较大且无标准、对主从犯的区分不严格、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含糊、过于依赖毒品数量等问题。然后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发性;运输毒品犯罪的错位;运输毒品罪司法偏差。为解决运输毒品犯罪死缓量刑中出现的问题文章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综合措施治理毒品市场,摸清毒品市场规律,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打击;第二,为运输毒品犯罪“正位”,修正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认识、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并将运输毒品罪在刑法体系中“正位”;第三,司法中明确死缓的适用标准,坚持数量+情节的认定模式,贯彻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刘艳[4](2019)在《“小案”侦查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严重刑事犯罪得到初步控制、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影响人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主要问题就是频频高发的刑事“小案”。就目前各地侦查实践来看,“小案”打击方式暴露出“小案”侦查工作重专项斗争、轻长效建设以及公安基础工作不扎实等问题。鉴于此,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必须贯彻落实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的内容,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小案”的侦查效率与办案水平,以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本文行文脉络以问题为导向展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小案”概述,主要是为了引出和介绍本文研究对象——“小案”,第一节是“小案”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学理、实务讨论,第二节总结“小案”的主要特点——犯罪成本低、犯罪数量多、犯罪团伙化和犯罪的流窜性和反复性,并对各个特点进行一一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了当前“小案”侦查中存在的现场勘验率低、追赃力度不高、取证方法落后和打击方式不长效的问题,对问题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成因分析。第三部分是针对“小案”侦查问题的对策部分,阐述了完善“小案”侦查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即加强队伍管理、丰富侦查方法以及整合侦查资源。具体而言,加强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考评关系体系的健全以及强化公安内部监督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侦查方法的运用上,结合大数据技术对“小案”高危人群进行分析研判,同时注重二手交易市场中赃物控制以及涉案资金端的快速联动;在整合侦查资源角度,通过多层次的警务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并在数据技术发展背景下运用信息化情报库打破犯罪行为地域、时空的限制,也要在管理上推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以激发出基层警务活力。概而言之,本文从实践、学理两个视角界定“小案”概念并提炼“小案”的主要特点,同时指出目前“小案”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外两个角度上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在参考了许多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小案”侦查机制的一己之见,希望能为“小案”侦查效益的提高,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尽绵薄之力。
丁乐[5](2019)在《少年保安处分研究》文中认为当下少年犯罪问题不仅是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研究以及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有效治理少年犯罪。尤其是近代以来,以刑罚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更促使各国各地区寻找更为行之有效的治理少年犯罪的方法。正因如此,保安处分以行为人为中心,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量刑标准,其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处遇方式,兼顾了犯罪矫治和社会防卫,受到了立法者的青睐,各国各地区立法相继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到少年犯罪治理领域,这是由报应刑向教育刑转化的结果。对于少年犯罪应当区别对待,法官对个案个别化处遇,重罪者以刑罚进行规制或是同时判处刑罚和保安处分,轻罪者以保安处分以矫治。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少年案件,可以作非刑事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在社区中改过自新。本文正是循着这个角度来探讨少年犯罪矫治之路径。除导论之外,本文共分五章。就整体架构而言,导论从案例引出问题,并提出以保安处分解决少年犯罪的思路。第一章,是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第二章,是我国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经济、社会、法制较发达地区的少年犯罪和类保安处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并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了深度分析。第三至五章是从立法构建、机构设置、执行规范等三个方面,以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少年司法制度、类保安处分措施为基础,论证了应如何发展推行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具体来讲,导论部分从四个案例,引出我国少年犯罪在处遇方面存在的刑罚缺位及矫治不能的问题。提出应当让保安处分与刑罚双管齐下,以达到既惩治犯罪,又能让问题少年改过向善,回归社会。由此引发对我国是否能够借鉴其他司法地区经验,在少年司法领域发展保安处分制度的思考。第一章,概括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和定义,界定了少年保安处分的内涵和外延。首先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定义、性质,以及与相对概念——刑罚的性质辨析。再由此延伸出少年保安处分的概念,明确其本质特征就是非刑事化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探讨部分,以犯罪学的角度,从生理遗传学派、心理分析学派和社会分析学派,剖析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得出保安处分在我国少年犯罪处遇中确有必要的结论。最后从社会学、法哲学、刑法学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少年保安处分产生的基础和渊源。第二章,对我国少年犯罪及现有类保安处分措施进行实证研究。以数据为基础,介绍了我国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发达地区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保安处分的具体做法。从而揭示我国(大陆地区)保安处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少年处遇只是零星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还有较大的差距,只能算是类保安处分制度。具体而言,我国的保安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仅有的几个保安处分措施也因为不够系统和专业,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导致一般大众对保安处分产生严重误解,认为保安处分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保护,就等于放纵犯罪。此外,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把握人民群众和少年法官、检察官、社工、少管所狱警等专业人士对少年保安处分的看法。综合我国少年犯罪现状和司法制度,并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在我国确有建立少年保安处分的基础,亦有坚持“双向保护的原则”的必要,只有发展规范化、制度化的少年保安处分,方能平衡少年福利和社会防卫。第三章,少年保安处分的立法构建方面,一是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选择上转化理念。二是在确定少年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的年龄应当超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少年保安处分不适用犯重罪的少年,只适用于犯轻微罪行的少年;同时在我国应当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处遇。三是在程序设计上,在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转向程序,让符合条件的罪错少年得到非刑法化处遇;在现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上发挥恢复性司法的功能,让符合条件的少年犯与被害人、社区达成和解,从而得到非刑罚化的保安处分处理;启动“逆送”程序,让少年案件的处遇司法化。第四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方面,在我国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应启动少年法庭/院、少年观护机构、少年警察的建设。我国虽有独立的少年法庭,但因受案数量少,又任意扩大受案范围,导致不适当地强化了其社会综合治理等行政功能,却弱化了矫治、处遇少年犯的司法审判功能。现应围绕少年法庭建立的初衷,合理增加受案范围,运用少年保安处分,革新少年审判方式和内容。将少年法官社会化的功能剥离出;此外应单独设立少年观护机构和专业观护人;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少年审判和社会资源的衔接。第五章,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方面,包括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也包括感化院等机构性执行方式。其中,以社区为本的非机构性执行方式,可以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上,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完善。此外,通过分析Y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监管矫治少年犯的情况,论证可以借鉴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理念以及与未管所的设施、警力相结合,普遍设置感化院。最后介绍了少年保安处分的措施,以供法官根据少年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原因、认罪态度、悔罪诚意和矫治可能性作出个别化的选择适用。
熊明明[6](2019)在《“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及外化的事后行为是人格在“罪后”的集中表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在本质上是事后人格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如何影响的问题。长期以来,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被视为犯罪的终止形态,任何事后行为不可能影响到“已终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只能作为征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预防刑的量刑情节,这一通说几乎无人去质疑。但是,基于人格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特征,人格的评价似乎超越了罪前、罪中、罪后的时间划分,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独立作用出发,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上述理论通说出现了逻辑悖论。特别在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影响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契合世界潮流、倡导“问题导向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刑事司法创举使我国“协商-恢复”式的刑事司法模式轮廓初现,在此背景下,“罪后”行为人因素的作用需要重新定位。人格作用下的事后法益恢复或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实可成为犯罪成立考察的内容,一定条件下,法益恢复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外发挥非罪化或非刑罚化功能;量刑上,法益恢复行为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基于悔罪形态的层次性,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亦呈现层次化;为了实现罪后情节全面评价,应合理确定“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并进行法定化、分层化、规范化评价。本文以刑法实现社会关系恢复功能为视角,探寻罪后行为人因素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挖掘“罪后”人格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根基,在系统梳理“罪后”行为人因素外化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刑法评价的层次化架构。最后,针对刑法、《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首先,基于人的主体性追问犯罪本质,从而展开对人格评价重要性的思考,根源上,行为人罪后行为仍然是其内在人格和主观恶性的外化。接下来,在肯定人格独立作用的基础上,阐释“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即:在实施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之后,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以前,行为人所实施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且能够征表行为人个人特质的,具有稳定性特征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属性因素的总称,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在本质上是行为人的评价与罪后行为评价的有机统一。最后,通过与人身危险性、事后不可罚行为、犯罪中止行为、加重情节、罪过、主观恶性、犯罪主体等相似概念的比较,阐明“罪后”行为人因素概念的基本蕴含。第二章是“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通过对当前文本规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现状的归纳、总结,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作的类型化细分,旨在揭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面纱,引出对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实质的探讨。整体而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呈现扩大化、精细化趋势,甚至已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认知定位,事后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的影响见于规范文本之中,并在不同的刑事司法模式下得以运用,即一定条件下被赋予定罪功能。但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层次化地认罪、悔罪评价体系,认罪态度影响量刑程度不明、刑事和解范围有限。在我国刑法语境下,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可分为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类型、影响人身危险性评价类型和受政策作用的评价类型,具体发挥着补充构成要件、征表人身危险性、影响法益侵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作用。本体论上,罪后行为人因素的刑法评价是关于行为人的综合性评价,是对行为主体人格的判断,是行为人对规范的现实态度的一种确认,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中发挥着补充和辅助作用;因此,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本质是: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统一;现实危害与可能危害的再确认;实现刑法惩罚、预防和修复功能的统一;是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第三章阐述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理论上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呈现“就事论事”的碎片化;二是评价呈现“平面化”;三是事后法益恢复行为影响定罪的关注不足;四是罪后行为人因素的非典型性、酌定性特征引发了量化难题;五是立法应对不足,《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罪后情节的规定不足以评价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罪后态度在量刑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缺少规范化指引。刑法理论中,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功能定位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能否影响定罪、以及量刑上是否仅限于调节基准刑。第四章旨在说明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实必要性。在宏观层面,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以及刑法对行为人评价的发展趋势决定了行为人因素评价的重要性。法律现实主义意味着法律不仅仅是解决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可操作的技术,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下沟通文本与现实的纽带,此时,反映行为人主体地位的人权、人格、人道、人情等概念的价值在刑法评价中得以凸显。由于行为人刑法作为行为刑法补充的融合径路得到了学者的推崇,在“行为+人格”的二元评价模式下,征表人格的罪后行为人因素成为具有选择性或辅助地位的定罪要素。在微观层面,域外刑法大多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的二元模式,并形成了多元的罪后人格评价制度。诸如刑罚的推迟宣告制度、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悔罪免责制度、认罪量刑协商制度、以及量刑前人格调查报告制度等,进一步表明:罪后态度及其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从宽处理的前提基础。在“恢复-协商”式刑事司法模式下,认罪、悔罪或与法律合作的人格是轻微犯罪非罪化或非刑罚化的前置要件。第五章旨在探明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事后行为人因素的判断能够使处于立案标准边缘的行为出、入罪,或者其外化的事后行为被立法者直接类型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基于“或联说”的基本立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除了征表犯罪人格这一限制性条件外,还需要犯罪行为接近出入罪的临界点。罪后表现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影响定罪,既有哲学、文化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法理以及法学层面的微观基础。宏观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下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必然属于动态、辩证的过程,会因事后法益恢复的补救行为而折抵,是其一;其二,主体间性哲学思潮因为强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为刑事纠纷解决提供“协商-恢复”式的评价视角。此外,“和合”的传统观念、以及融合“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需求也为罪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正当根据。微观上,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以及预防因素对责任阶层的入侵是罪后行为影响定罪的政策和法理基础;可恢复性法益概念的提倡、人格出入罪功能的确认以及“但书”规定,为事后行为影响定罪提供了合理阐释的依据。因为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人因素及其外化行为符合客观处罚条件的形式特征,在实质上作为处罚阻却事由所发挥的刑罚限制功能亦与客观处罚条件相吻合,故影响定罪的事后因素宜归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第六章试图寻找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的分层化。并合主义刑罚根据论作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是现代刑法的理性选择,“罪后表现能够影响犯罪严重程度的判断”、“量刑个别化的客观需求”、“满足恢复性司法以及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为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提供了正当理由。就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而言,本文从规范化观念重塑到分层评价的方向选择,再到分层评价的路径展望,全方位地阐释了罪后行为人因素在量刑中的分层化构造。实现全面评价需要合理确定酌定情节范围,人格成因、罪后常态、社会影响、群众反映、民愤、以及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被告人品质等不宜纳入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范围。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需要重申并合主义“责任限制预防”的价值主张,并伴随事后行为对法定刑选择、责任刑确定、预防刑确定、以及宣告刑的影响而呈现不同的层级性。在评价方向的选择上,数字僵化式评价弊端倒逼“分层评价+量化评价”模式的形成,对量刑基本方法的反思亦促进罪后行为人因素“全面评价”的层次化构建。在分层评价的路径上,情节的正确识别是前提。事后法益恢复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轻微犯罪中甚至可以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项;扩大法益侵害的事后行为、定罪剩余事实可以作为基准刑确定时考虑的内容。对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首先需要正确区分于犯罪后常态,按照“先从重再从轻”的顺序排列。总之,对反映罪后态度的事实进行评价时不能一概以预防刑情节视之,需要正确判断其性质。第七章是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首先,转变评价理念,尊重多元评价模式的前提下倡导“协商-恢复”式司法理念,如果罪行轻微,可设置一个需罚性判断阶层(刑罚阻却事由),通过事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把不需要刑罚惩罚的情形在该阶层的筛选下排除出去;量刑方面,在“惩罚”和“预防”的传统刑罚目的中增加“恢复”内容,法益恢复的状况关系量刑的从宽幅度。其次,完善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制度,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完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关罪后情节的评价规定,使其能够积极回应多元化刑事司法模式的实践需求,将事后法益恢复行为类型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最后,在传统司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我国特色的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
高勇[7](2018)在《轻罪论》文中指出轻罪是指在犯罪在分类意义上,在刑法中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的理论探讨。轻罪是与“重罪”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后果轻微、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一般认识,当前宜以有期徒刑3年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限,凡依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均为轻罪,其它犯罪为重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轻罪重罪区分的界限将来可以降低为1年有期徒刑。然而,某一具体罪名会存在轻罪重罪的交叉,既可能构成轻罪也可能构成重罪,属于轻罪或者重罪取决于具体犯罪的实际情节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某些罪名依照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名刑罚的规定,则确定只属于轻罪或者只属于重罪。我国刑法中本没有轻罪重罪的制度划分,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有必要建构轻罪制度。建构轻罪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建构轻罪制度是理性的选择。由刑法接纳原本被视为轻微犯罪的劳动教养内容,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建立轻罪制度,是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履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承诺的需要,还是建设清廉社会、发挥刑法导引道德作用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从根本上是实现安全、秩序和自由法价值的现实需要。将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历史上的重罪轻罪思想也为轻罪制度建构提供了法律思想基础。将“破窗理论”本土化改造后的“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理论”能够作为建构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规范中原本就有轻罪重罪思想,而且刑法理论界对于我国构建轻罪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共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已经开始了轻罪立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降低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是轻罪化的表现。因而,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外的轻罪立法也可以为我国轻罪立法提供有益借鉴。在理论上应重新界定犯罪的概念,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界定轻罪范围、合理划定轻罪犯罪圈。秉持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等理念,对轻罪应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对轻罪犯罪人应当尽可能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半监禁刑,以尽量避免监禁刑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给犯罪人造成的难以再社会化、甚至“交叉感染”而“变得更坏”的负面效应。对轻罪的刑罚设置需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从轻、例外从严”,以及非刑罚制裁措施替代等原则。具体设置可以考虑由重到轻依次为短期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拘禁、管制;财产刑:罚金;非刑罚制裁措施:褫夺公职、职业禁止、资格剥夺、撤销荣誉与惩罚性赔偿;制约性教育措施:强制参加“合格公民”素质培训、强制义务性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自己犯罪进行守法社区巡回宣讲等四个层次。对轻罪有必要设置前科消灭制度以抵消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在努力实现兼顾公正与效率、人权保障优位和限制公权力等法价值目标指导下,建构轻罪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
王建林[8](2016)在《社区司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是人类聚合的场域,蕴含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关系。人们在社区和社会活动中的冲突和矛盾,大部分会转变成纠纷,有的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为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这些纠纷,而司法则是法理社会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方式。因此,社区、纠纷、司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系。社区司法在社区产生、发展,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也决定了社区在社区司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现代性进程的偏差,工具理性主义的膨胀,现代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现代理性的批判与解构,促使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关注人文理性,关注作为社会缩影的社区。从社会回归社区,是人类发展的人文化,也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得以勃兴。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现代司法重新审视决定型司法,人类历史传统中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影响并促进了现代司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也蓬勃发展。在传统司法应对社会需求乏力,对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应对失灵的困境下,社区司法首先在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领域兴起。社区司法理念从最先实践的警务领域扩展到检察、审判领域,并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形成了一场社区司法运动。社区司法是由司法机关主导并在社区内开展的,在社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下,通过解决社区问题,处理轻微犯罪和化解纠纷,预防犯罪和纠纷,促进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和方法。中外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尽管存在语境和表述上的差别,但深入探究可发现,两者存在不谋而合之处。“破窗”理论、社区增权理论、问题导向和问题解决理论、和谐社会理论,是社区司法的共同理论基础。社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是社区参与原则、问题解决原则、沟通合作原则、司法便民原则、司法个别化原则、注重结果原则。在司法功能上,社区司法不是对传统司法的取代,但在传统司法应对失灵的基层司法领域,社区司法能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方式,发挥预防犯罪和纠纷,化解纠纷、修复微观社会关系,宣传法制、提供法律服务,教育社区居民,整合社区资源和力量,促进社区建设的功能,能兼顾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了筛选程序、处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程序上不同于传统司法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的非对抗性和替代监禁的处理措施。在实践上,国外社区司法以问题解决、社区参与、伙伴式合作关系为基本特点,积极主动地在社区内发现社区的需求、问题及其原因。对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轻微犯罪,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非监禁性替代措施予以处理;对轻微犯罪以外的其他纠纷,主要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社区司法通过解决问题,改善社区秩序,预防犯罪和纠纷,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在国际范围内获得了认可。中国社区司法在传承了中国传统社会优秀文化,秉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司法进社区,以派驻社区检察室和社区检察官,社区法官、社区法庭等形式实行诉调对接,把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向社区延伸,切实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大量纠纷,预防了犯罪和纠纷、维护了社区秩序,并已在国内全面展开。但中国社区司法实践存在着社区参与不充分、多方合作机制欠缺、官方对社区司法的权力渗透有余支持不足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社区司法应当以“国退民进”为进路,定位于积极主动、调整微观社会关系、合意解决问题或纠纷的司法类型,以弥补传统司法。鉴于社区司法的兴起和对传统司法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社区司法将对现代司法的发展框架产生影响。现代司法应当以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分层发展,双轨并存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下,传统司法负责调整宏观领域的社会关系,处理严重犯罪和重大或复杂的纠纷;社区司法负责调整微观社会的社会关系,处理社区层面的犯罪和纠纷。这样,传统司法与社区司法两者相辅相成,有利于现代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陈如超[9](2016)在《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文中提出随着新世纪中国犯罪结构的变迁,以及国家整体侦破能力的提升,公安系统近年来自上而下推动了各种"小案管控"运动,以回应民众对秩序与安全的强烈需求,进而提升国家绩效合法性与公安执法公信力。然而,各地公安机关的小案管控机制,却因为面临基层公安的资源瓶颈、小案的侦破难题等刚性约束,而被迫采取"运动型治理"方式。然而,运动型的小案管控,却带来了诸多政治法律困境。因此,国家必须矢志不移地加强公安机关基础建设,构建大数据背景下的常态化侦查模式,从而有效控制刑事小案的高发状态。
王凤涛[10](2012)在《法律欲求的执行水平——激励、威慑与“命案必破”》文中研究说明"命案必破"由地方公安机关率先提出,得到公安部刑侦局认可后在全国推行。通过运用激励和威慑理论对"命案必破"加以分析发现,"命案必破"有助于激励公安机关优先侦破命案,强化潜在犯罪人对威慑的感知进而提高威慑的效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命案必破"会引起执法代理人新一轮道德风险,高昂的监督成本导致这一问题无法得以有效解决,但也恰恰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这一政策没有引发灾难性后果。设定畸高的命案破案率指标将导致执法成本飙升而不具有可行性,非命案破案率也会因资源向命案侦查流动而大幅走低,追求"命案必破"总体上是无效率的。最优执行水平在边际执法成本等于边际执法收益时实现,法律的执行应当主要采用随机执法方式并在社会治安状况突然恶化的特殊情况下辅之以选择执法方式。执法错误将削弱法律的威慑效果,通过构建经济学模型发现,在错误概率相同时,错误定罪的社会成本是错误开释的两倍。而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由老年刑警而不是年轻刑警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将有效解决刑事执法错误问题。
二、全国严重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严重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刑法扩张的背景与犯罪分层的意义 |
(一)不同刑法观下的刑法扩张 |
(二)刑法扩张背景下的犯罪分层需求 |
1.不同刑法观对犯罪分层制度的兼容 |
2.犯罪分层对于犯罪治理的促进作用 |
3.犯罪分层对刑法扩张的有效应对 |
三、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模式的选择与再构 |
(一)犯罪分层模式概述 |
(二)常见的实体上的犯罪分层模式 |
(三)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犯罪分层模式 |
四、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标准的检视与确定 |
(一)犯罪分层的实体标准 |
(二)犯罪分层的程序标准 |
1.微罪的程序标准之一: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 |
2.微罪的程序标准之二: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 |
3.微罪的程序标准之三: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速裁程序 |
五、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的配套措施完善 |
(一)制裁体系的层次化构建 |
1.重罪未必重刑 |
2.轻罪必须轻刑 |
3.微罪可以出刑 |
(二)制裁手段的多元化运用 |
1.替代性非监禁措施的提倡 |
2.易科罚金刑的引入(1) |
3.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 |
六、结语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运输毒品罪死缓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运输毒品罪死缓适用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量刑情节在运输毒品罪死缓判决中的适用现状 |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影响 |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 |
第二节 死缓适用中的问题 |
一、死缓适用标准差异较大 |
二、毒品数量等级认定差别较大且无标准 |
三、对主从犯的区分不严格 |
四、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含糊 |
五、量刑过于依赖毒品数量 |
第二章 运输毒品罪死缓适用偏差原因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发性 |
一、运输毒品犯罪的高发性 |
二、毒品泛滥问题持续严重 |
三、吸毒人员增多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犯罪的错位 |
一、对运输毒品罪的错误认识 |
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社会中的错位 |
三、运输毒品罪在刑法体系中的错位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司法偏差 |
一、死缓适用中的偏差 |
二、没有普及数量+情节的认定模式 |
三、没有贯彻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第三章 改善运输毒品犯罪死缓适用偏差建议 |
第一节 综合措施治理毒品市场 |
一、毒品市场规律 |
二、预防为主、源头打击 |
第二节 为运输毒品犯罪“正位” |
一、修正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认识 |
二、修正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
三、将运输毒品罪在刑法体系中“正位”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司法纠偏 |
一、司法中明确死缓的适用原则 |
二、司法中明确死缓适用的标准 |
三、贯彻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小案”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小案”概述 |
第一节 “小案”的概念 |
一、“小案”的内涵 |
二、“小案”的外延 |
第二节 “小案”的主要特点 |
一、犯罪成本低 |
二、犯罪数量多 |
三、犯罪团伙化 |
四、犯罪流窜性与反复性 |
第二章 “小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小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现场勘验率不高 |
二、追赃力度有待提高 |
三、调查取证方法落后 |
四、犯罪打击方式不长效 |
第二节 “小案”侦查问题的成因 |
一、内部原因 |
二、外部原因 |
第三章 “小案”侦查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强队伍管理 |
一、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
二、健全考评管理体系 |
三、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
第二节 丰富侦查方法 |
一、高危人群分析研判 |
二、二手交易市场的赃物控制 |
三、涉案资金端的快速联动 |
第三节 整合侦查资源 |
一、多层次的侦查协作 |
二、信息化的情报建设 |
三、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少年保安处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溯源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要义 |
一、保安处分的定义 |
二、少年的界定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含义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沿革 |
一、两大法系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
三、小结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 |
一、少年保安处分的法哲学基础 |
二、少年保安处分的犯罪学基础 |
三、少年保安处分的刑法学基础 |
第二章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本土资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保安处分实施状况 |
一、中国(大陆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概览 |
二、广东地区少年犯罪及类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三、上海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四、北京地区少年犯罪及类保安处分制度分析 |
五、中国(大陆地区)类少年保安处分的问题评析 |
第二节 发展少年保安处分的社会调查 |
一、原则上同意少年保安处分的发展方向 |
二、关于少年保安处分具体实际操作的意见 |
三、被访者关于少年保安处分的综合意见 |
第三节 中国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
一、我国的少年犯罪的现状 |
二、我国少年犯罪的突出案例 |
三、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司法实践基础 |
第三章 我国构建少年保安处分的基本路径 |
第一节 理念转化 |
一、少年保安处分立法的取向 |
二、少年刑法理念的更新 |
三、少年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范围规划 |
一、少年保安处分适用年龄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适用罪责的范围 |
三、探索少年虞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可能 |
第三节 程序设计 |
一、转向程序 |
二、逆送制度 |
三、刑事和解 |
第四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设置 |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庭 |
一、少年法院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各地区规定 |
二、设置少年法院/庭的原因 |
三、我国少年法院/庭设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二节 设置观护机构和观护人 |
一、观护制度的概述 |
二、我国设置观护机构、观护人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设置少年警察 |
一、设置少年警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二、少年警察的职能 |
第四节 保安处分的配套设置 |
一、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范围 |
二、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困境 |
三、少年保安处分社会资源整合的出路——矫治机构民营化 |
第五章 我国少年保安处分的执行 |
第一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非机构性处遇——社区矫正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
二、世界各国各地区社区矫正的趋势和发展 |
三、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做法——以广州市为例 |
四、我国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机构性处遇——少年感化院 |
一、世界各国各地区感化院的兴起和发展 |
二、我国对少年犯机构性处遇的现状——以Y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为例 |
三、我国设置感化院的构想 |
第三节 少年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 |
一、域外司法地区的具体措施 |
二、我国应当设置的少年保安处分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径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概述 |
第一节 关于人的主体性的一般理论 |
一、从犯罪本质的追问说起 |
二、人的主体性与行为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阐释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概念争议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之本文界定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之相关概念比较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人身危险性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与事后不可罚行为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中止行为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与加重情节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罪过、主观恶性 |
六、罪后行为人因素与犯罪主体 |
第二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状、类型与实质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现状 |
一、文本规范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况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概述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类型 |
一、我国刑法中罪后情节的梳理 |
二、对罪后情节法定与酌定分类的评述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界说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类型化之本文阐释 |
五、罪后行为人因素的类型解构 |
第三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与实质透视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体内容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实质透视 |
第三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困境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司法现状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现状评述 |
二、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分歧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是否限于量刑的要素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是否限于调节基准刑 |
第四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法律现实主义思潮与行为人因素的评价趋势 |
一、法律现实主义思潮对行为人因素评价的影响 |
二、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趋势 |
三、人格刑法理论构建陷入困境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域内外考察及评述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外考察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之域内历史考察 |
三、罪后行为人因素域内外考察之述评 |
第五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定罪的限制条件 |
一、刑事司法中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表现类型概述 |
二、“或联说”的立场选择 |
三、罪后人格影响定罪的有限性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影响定罪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哲学基础 |
二、文化基础:“和”文化传统与“常识、常理、常情”的现代法治理念 |
三、政策和法理基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罗克辛倡导的功能责任论 |
四、罪后表现影响定罪的法学基础 |
第三节 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之归属定位 |
一、影响定罪的事后行为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二、影响定罪的罪后行为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归属分析 |
第六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与分层化构造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影响量刑的理论基础 |
一、罪后表现影响量刑的哲学基础 |
二、实质根据:罪后表现影响犯罪严重程度之判断与量刑个别化的需要 |
三、现实基础: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探索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构造 |
一、罪后行为人因素规范化评价之观念重塑 |
二、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合理性证成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下罪后行为人因素分层评价之路径展望 |
四、关于罪后行为人因素量刑评价地位的感想 |
第七章 “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的立法完善与展望 |
第一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理念的转变 |
第二节 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
一、增加指导和规范酌定情节适用条款,使罪后态度影响量刑法定化 |
二、事后法益恢复行为评价制度化 |
三、《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建议 |
四、罪后行为人因素评价体系的构建前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轻罪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轻罪的国外立法与国内理论研究的简要梳理 |
五、轻罪界定与轻罪制度建构基本设想 |
第一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第一节 建构轻罪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建构轻罪制度之利 |
二、建构轻罪制度之弊 |
第二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承诺的需要 |
三、建设清廉社会的必由之路 |
四、发挥刑法导引社会道德作用的现实需要 |
五、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手段 |
第三节 轻罪制度构建的合理性 |
一、实现安全、秩序与自由的法价值 |
二、原劳教制度部分内容纳入轻罪制度的合理性 |
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轻罪化的合理性 |
四、重罪轻罪的法律思想史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轻罪制度构建的基础 |
第一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 |
一、“破窗理论”的本土化:“蚁穴理论”的提出 |
二、“蚁穴理论”重建犯罪观的功能 |
第二节 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刑法体现了轻罪重罪的思想 |
二、学界正凝聚共识且刑法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开始轻罪立法 |
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实现轻罪化 |
四、国外轻罪立法可资借鉴 |
第三节 外国轻罪立法与借鉴 |
一、外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
二、外国立法中轻罪、重罪的刑罚 |
三、外国轻罪立法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轻罪界定论 |
第一节 犯罪概念重塑与轻罪界定原则探讨 |
一、犯罪概念的探讨与重塑 |
二、轻罪界定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界定应坚持理性原则 |
第二节 轻罪的具体界定标准探讨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方式和标准 |
二、轻罪与行政违法的界分 |
第三节 轻罪调整范围的界定 |
一、原劳动教养内容纳入轻罪的范围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部分违法行为纳入轻罪的范围 |
三、其他应否犯罪化争议行为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轻罪处罚论 |
第一节 轻罪刑事政策理念的转变 |
一、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 |
二、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
三、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 |
四、“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 |
第二节 轻罪刑罚及非刑罚制裁措施设置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二、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 |
三、原则从宽、例外从严原则 |
四、非刑罚措施同时或替代适用原则 |
第三节 轻罪刑罚与非刑罚措施 |
一、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 |
二、财产刑 |
三、非刑罚制裁措施 |
四、强制性教育措施 |
第四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一、前科制度及其不利影响 |
二、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
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轻罪程序论 |
第一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法价值 |
一、人权保障优位 |
二、公权力限制 |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第二节 轻罪快速处理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 |
一、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立案、侦查程序 |
二、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
三、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
四、轻罪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和解程序 |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辩诉交易制度 |
六、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社区司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2 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 |
1.3.1 社区与司法的关系、社区司法兴起背景、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1.3.2 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1.3.3 国外社区司法的实践及启示 |
1.3.4 中国社区司法的探索与问题 |
1.3.5 社区司法的前景 |
1.4 研究的范围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研究的思路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1 研究的思路 |
1.6.2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7 研究的方法 |
1.7.1 法社会学研究法 |
1.7.2 比较研究法 |
1.7.3 历史分析法 |
1.7.4 实证资料分析法 |
2 突破困境:社区司法的兴起 |
2.1 承载社区司法的社区 |
2.1.1 “社区”探源 |
2.1.2 众说纷纭的社区定义和要素 |
2.1.3 社区的功能 |
2.2 社区、纠纷与司法 |
2.2.1 纠纷的解读 |
2.2.2 纠纷与社区 |
2.2.3 纠纷与司法 |
2.2.4 社区与司法的契合 |
2.3 社区司法兴起的背景分析 |
2.3.1 社会理论背景:批判理论和后现代理论对工具理性主义批判与解构 |
2.3.2 社会发展背景: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勃兴 |
2.3.3 司法现实背景:传统司法面临的困境与新型司法的影响 |
2.4 社区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
2.4.1 源于社区警务 |
2.4.2 蓬勃发展的社区检察与社区法庭 |
3 梳理与提炼:社区司法的基本理论 |
3.1 社区司法的界定 |
3.1.1 社区司法的定义之争 |
3.1.2 社区司法的内涵与外延 |
3.2 社区司法的理论基础 |
3.2.1 社区司法理论基础之阐释 |
3.2.2 依靠社区预防犯罪和化解纠纷:中外社区司法理论基础的殊途同归 |
3.3 社区司法的原则 |
3.3.1 社区司法原则之梳理 |
3.3.2 中外社区司法原则之共性 |
3.4 社区司法的功能 |
3.4.1 社区司法的特殊功能 |
3.4.2 社区司法的派生功能 |
3.5 社区司法的程序及其特点 |
3.5.1 社区司法的基本程序 |
3.5.2 社区司法程序的特点 |
4 他山之石:国外社区司法实践之考察及启示 |
4.1 国外的社区检察实践 |
4.1.1 社区检察的要素及与传统检察的差别 |
4.1.2 社区检察的基本运作 |
4.2 国外的社区法庭实践 |
4.2.1 社区法庭实践的基本样态 |
4.2.2 社区法庭的基本目标 |
4.2.3 社区法庭与传统法庭在运行上的差别 |
4.3 国外社区司法实践的启示 |
5 中国探索: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与问题 |
5.1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社区司法的先驱 |
5.1.1 “延安整风”中的司法创新 |
5.1.2 便民利民的司法源头 |
5.1.3 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的传承 |
5.2 社区司法实践的国内现状 |
5.2.1 审判领域的实践 |
5.2.2 检察领域的实践 |
5.3 社区司法实践的中国特点及主要问题 |
5.3.1 社区司法实践的基本特点 |
5.3.2 社区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
6 未来展望:社区司法的进路、定位与影响 |
6.1 “国退民进”:社区司法的进路 |
6.1.1 为何要“国退民进” |
6.1.2 如何“国退民进” |
6.2 弥补传统司法的不足:社区司法的定位 |
6.2.1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积极主动的司法 |
6.2.2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调整微观社会关系的司法 |
6.2.3 社区司法应定位于合意型的司法 |
6.3 司法框架的重构:社区司法的深远影响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小案管控的勃兴 |
二、犯罪结构变迁与小案管控 |
三、侦破能力提升与小案管控 |
( 一) 警力增长 |
( 二) 经费提高 |
( 三) 犯罪侦控技术化 |
( 四) 侦查模式升级 |
四、小案管控的实践运作难题 |
( 一) 小案与小案侦破 |
( 二) 尴尬的基层公安 |
( 三) 失衡的激励机制 |
五、小案管控的常态化 |
( 一) 小案管控的运动化及其困境 |
( 二) 小案管控的常态化机制 |
六、结语 |
(10)法律欲求的执行水平——激励、威慑与“命案必破”(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经验”的草率推广 |
二、命案与非命案[22]破案率的分流 |
(一)激励初见成效?:命案破案率的多元解读 |
(二)如何超越两难选择:非命案破案率的可能变化 |
三、“命案必破”的激励机制 |
(一)激励优先侦破命案 |
(二)激励私人削减预防犯罪投资 |
四、执法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
(一)执法成效的虚假 |
(二)执法程序的非法 |
五、“命案必破”的威慑效应 |
六、惩罚结构失衡的后果 |
(一)破案率10%的幻念 |
(二)惩罚严厉度的极限 |
七、法律需要怎样的执行水平 |
(一)可欲的执法程度 |
(二)最优的执法方式 |
(三)执法效果的监督 |
(四)执法错误的一个经济学模型 |
(五)执法错误的防范 |
四、全国严重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扩张视角下犯罪分层的路径选择[J]. 刘仁文,钱蕙.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3]运输毒品罪死缓适用研究[D]. 杨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4]“小案”侦查研究[D]. 刘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5]少年保安处分研究[D]. 丁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罪后”行为人因素刑法评价问题研究[D]. 熊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轻罪论[D]. 高勇.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8]社区司法研究[D]. 王建林. 南京理工大学, 2016(07)
- [9]侦破能力、小案管控及其常态化[J]. 陈如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 [10]法律欲求的执行水平——激励、威慑与“命案必破”[J]. 王凤涛.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