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公司不赢利?——解开网络公司价值评估之谜(论文文献综述)
夏明杰[1](2020)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异型”工作社区开放空间研究》文中提出本研究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基于GIS技术的“互联网+”新兴产业“创异型”工作社区融合发展模式研究—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例》的子课题,主要从生态层面对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的“互联网+”新兴产业“创异型”工作社区展开研究,并最终聚焦于具体的开放空间部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位于杭州城市西部两条生态带之间,连接着西湖、西溪湿地、和睦水乡湿地、南湖、青山湖等重要生态节点,拥有着杭州最为优越的生态资源。在改革开放以来,这里经历了城市自发发展与人为规划的两个阶段,不仅孕育了完整的“互联网+”创新生态,而且产生了大量丰富有趣且具备活力的空间,展现出了经济效益、社会和谐与生态保护共赢高度融合的发展模式。因此本文以“创异”两字来定义这里展现的“创新性”与“多样性”,以“创异型”工作社区指代该区域独特的“互联网+”新兴产业空间。过往产业空间(园区)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关注生活、生产、服务等空间的组织,尚少有将生态纳入同等位置进行考量。但随着“互联网+”新兴产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生态由于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激发研发人群创新思维,缓解精神压力,或将在“互联网+”产业空间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本文选取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这一特质样本作为研究对象,从城市规划领域物质形态方面最能体现生态思想的开放空间作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定性定量的分析手段探讨研究开放空间与“创异型”工作社区两者间的关系。鉴于科创大走廊224平方公里的空间范围,文章首先借助GIS技术对大走廊内的开放空间进行分类整理,从分布特征上对开放空间进行初步解读。然后结合蒋村单元、未来科技城重点建设区域与青山湖科技城重点建设区域三处“创异型”工作社区案例,总结开放空间在“创异型”工作社区空间结构中扮演的角色。最后为了进一步揭示开放空间与“创异型”工作社区的关系,文章将基于大走廊的各类开放空间面积数据与区域企业规模、楼盘价格、酒店价格及数量等多类数据,利用统计学手段从区域企业活力、经济活力、社会活力等角度对两者在地理空间分布上的关联性进行探讨与论证。通过研究与分析显示:1)开放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异型”工作社区的区位选择与空间组织。城西科创大走廊内的“互联网+”产业空间均选址于具有良好生态环境的区域,并临近高校园区,以城市公园作为区域绿芯,以交通绿轴作为产业发展动脉,通过河流、广场等要素组织单个地块内的空间布局。2)部分开放空间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为“创异”空间提供创新动力,对“创异型”工作社区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统计表明湿地面积、公园面积、广场面积与区域的“互联网+”企业规模人数、楼盘均价、酒店数量间展现出了显着的正向关系。故文章认为,开放空间既影响了“创异型”工作社区的选址与设计,更能够支撑“创异型”工作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是“互联网+”产业空间建设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王玲玲[2](2020)在《机器翻译错误类型与译后编辑方法研究 ——以《失衡:经济生活中价值的重新诠释》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双重背景下,翻译需求迅速增长,而翻译引擎也是不断更新换代,因其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特点而备受语言服务商的青睐。即便如此,机器翻译的实际翻译质量也还是难以与人工翻译相媲美,不足以达到客户的要求,而近年来兴起的译后编辑则有效弥补了机器翻译的不足。如今,许多语言服务商已经开始大规模采用机器翻译结合译后编辑(MTPE)的模式。本文是一篇机器翻译结合译后编辑的实践报告,源文本是一本名叫《失衡:经济生活中价值的重新诠释》(The Sense of Dissonance:Accounts of Worth in Economic Life)的社会学书籍。由于所选文本为信息型文本,用词严谨,逻辑清晰,术语较多且部分术语重复率较高,适合采用机器翻译结合译后编辑的方法进行翻译。因此,笔者选择了谷歌机器翻译引擎Google Translate预翻译所选文本,然后将其导入SDL Trados翻译软件中,在语境理论的指导下,对机器翻译的译文进行译后编辑和校对。基于本次翻译实践,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笔者从词法、句法及语篇三方面总结分析了机器翻译的错误类型,并基于语境理论的指导,从上述三方面给出了译后编辑的方法,辅以大量例句加以解释说明。文末笔者也提供了一些研究建议,希望本文能为研究机器翻译和译后编辑的学者提供一些参考。
王胜伟[3](2019)在《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互联网竞争,由此引发的竞争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规制和引导。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传统市场的竞争存在巨大差别,平台竞争的特性、不断推陈出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手段更加隐蔽,这样的市场竞争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经济、网络技术、法律等,因而导致要对互联网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规制作出正确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互联网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的市场,建立在网络技术上的互联网市场必须不断地创新,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被市场淘汰。从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业模式的创新,都会打破市场现有的利益格局、竞争秩序和原有规则,激发新的矛盾与冲突。互联网市场因为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法律在应对此类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更显不足,司法裁判亦是习惯于传统思维应对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从现有案例来看,法院几乎都是采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般条款的滥用可能阻碍创新发展,需要法院改变思路,将创新作为案件审查的重点,通过利益衡量来判断。互联网市场的创新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和激励,制度能够激发创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能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制度红利。同时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为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亦大量发生,是否为法律所保护的创新,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创新,创新不仅是要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多的是要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考量创新是否能给市场带来正面效应。符合法律需求的创新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使消费者享受到创新带来的福利,能否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合法与否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互联网市场是一个动态竞争的市场,创新加剧了竞争,而竞争又促使进一步创新,面对这种加速的动态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立法到应用,应当为促进动态竞争的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机制,将能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评判创新合法与否的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激励创新。经营者以创新为名不择手段,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为代价来获得竞争优势或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在互联网市场上,法律需要对创新进行引导和保障,对创新行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给予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司法判决,鼓励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发展。竞争激励创新,创新又加剧竞争,互联网市场因创新引发的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法律不仅要保护合法的创新,更要有激励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这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应具有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立法,在立法上确立鼓励创新的精神,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因为制度不明等,创新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建立创新的免责机制有利于反向激励创新。对于我国企业当前普遍存在重视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技术创新的现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来引导鼓励技术创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仅需要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立法,还需要良好的执法和司法,需要各机构在秉持创新的理念下,完善各项制度以有效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首先在立法方面以鼓励创新的视角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应当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不当的立法可能抑制互联网市场的竞争,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可以采纳更多的行业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之内给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损失,完善我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全制度意义重大。在行政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应当持有审慎和包容错误的态度。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较传统市场行为难度增加,危害更大,执行法律错误的几率和风险增加。不当的执法和司法可能阻碍市场创新,给互联网市场带来难以逆转的损失。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人员亦应当更新理念,突破固有思维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建立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依靠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有效的监管并非就是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面对市场上的创新习惯于持怀疑态度,针对互联网市场上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等管制过严,导致互联网市场上的初创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挑战,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的竞争政策及其机构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面对创新的互联网市场,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但是包容审慎不是放任市场不管,互联网市场离不开外部的监管,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市场上执法不力是一个现实问题,需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引导、管理与制裁,发挥行政机关制止和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效的优势。而在司法方面要激励创新和促进竞争,需要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竞争案件时秉持促进创新与竞争的理念。创新与竞争相互促进,法院不能拘泥于损害认定,而应当以更加长远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市场的竞争行为。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市场企业采取平台经营模式,跨界竞争是市场上的常态,看似处于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往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模式竞争中竞争关系的重要性正在逐步降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法,其适用的关键应当是审查行为的正当性,忽略竞争关系,唯如此才能释放《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调整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互联网专条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仍然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应当慎重使用一般条款,否则容易将合法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打击创新与竞争。而刑事制裁在互联网市场需要更加谨慎,但是也不意味着在互联网市场就不能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加强互联网市场的处罚与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有利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激励维权、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因而完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措施是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的赔偿数额过低,而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更是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能在短期内获得极大的利益,在收益超过处罚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扩大现有的赔偿范围,将企业的商誉损失等计入赔偿范围;提高赔偿的数额,通过高额赔偿来惩罚和威慑违法经营者,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对于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互联网双边市场竞争的特性导致在诉讼中损失的认定变得非常困难,现有案件的处理也是法院基于各种因素酌定考虑,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细化酌定赔偿的因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能为市场主体、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导,提高了执法与司法的效率。文章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选取互联网市场上最具代表性的流量劫持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上争议较大的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三大类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述。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生命,流量争夺也成为互联网市场最为常见的竞争行为,对于流量争夺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允许企业通过正当的方式争夺流量,但是禁止企业采取强制、误导、欺骗等方式劫持其他经营者应当获得的流量。而对于创新行为引发的流量争夺则需要慎重对待。而对于互联网市场上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竞争是市场的常态,竞争也是企业之间的相互排斥,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也必然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除非构成垄断,一般来说是否兼容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对于本身处于竞争的经营者来说,“恶意”更是无法评判。所以对于不兼容问题,原则上来说,法律应当减少干涉,但是也不意味着任何不兼容问题都不需要法律的干涉。对于不兼容问题需要考虑产品本身性质、时间等,对兼容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近几年,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的重要性逐渐为互联网企业认识,数据的争夺、利用引发大量竞争纠纷。互联网数据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权属、利用等法律问题。对于数据的利用规则,不仅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更需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数据的流通和使用规则。信息社会以及未来互联网市场的发展,需要数据的流通,因而我国要确立数据共享、流通的机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在以上研究基础上,文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解决了行政执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也为司法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知识。为了促进互联网市场的创新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执法与司法都需要秉持激励创新的理念和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又要为互联网的创新和互经济发展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
王百娣[4](2019)在《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依托日新月异的数字化互联网技术通过多媒体终端实现海量信息即时、互动、共享传播的“新媒介”,作为催动中国当代文学转型的技术引擎和人类与文学互动的新渠道,构建出以网络文学为主体的新媒介文学样态,不仅在中国当代文学场中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以往依托机械印刷媒介为主的传统文学构成文学基本的现实关系,而且凭借其海量的生产与传播规模正在向中国当代文学场的中心移动,推动着中国当代文学发展格局的新变。在新媒介文学的盛宴狂欢下,以麦克卢汉为代表的媒介学派的媒介观以及国内学者单小曦、欧阳友权等人的媒介文艺学理论为新媒介文学生成传播的研究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在这里,媒介的技术性、讯息性、人的延伸等特征孕育了新媒介文学的生成与发展。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媒介存在论的视域下,新媒介文学在生产机制、传播秩序等方面衍生出种种新变,呈现出与传统文学或传统精英文学的种种不同乃至博弈,其中也蕴藉着诸多或技术性或文学性、或创新或困顿等的特点、规律。首先,新媒介文学文本书写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虚拟性,它呈现出与中国文学传统包括现代文学传统形态的诸多迥然不同或转型新变。它以解构性的虚拟现实技术重塑了传统文学中的现实真实与文学真实的关系,构筑了一种幻想世界的抽象空间;它以消解教化与消解精英的通俗性诉求表现了当下社会市民心态的类型化、游戏化体验;同时也以图文并陈的影像化叙事带来了复合符号文本形式的新鲜的视觉性冲击,以感性生命的世俗化审美带来了“草根性”的快感性娱乐体验。其次,新媒介文学以其开放性的运行秩序分化、重组了传统文学的生产机制。媒介的技术性、媒介性等特征一方面促成了创作主体的嬗变新生和文学权力话语的媒介性营造,开拓了文学生产空间的变革;另一方面,也催生了文学产业化生产的媒体性商业资本介入,导致了创作者、经营者、阅听者共享共赢的文学创作平台的转型升级。从而也引发了文学评估体系的标准重构和文学生存样态的媒介性发展,引发了文学文本叙事的写作变迁和文学类型模式的媒介性通俗化发扬。再次,新媒介文学以其共时性的实时交互效应重建了文学的传播路径和传播效果。它通过文学网站、移动终端等传播路径的机制构建,实现了文学载体平台的移动化、社交化,实现了亲民效果、导向传播等有效传播;它从受众群体的多种需求变化出发,通过“读者的文本”来展开文学交往关系的互动性,实现了情感诉求的弥补性、自我发展的大众化等方面的文学挑战和世俗化追求。这种“受众本位”的能动传递使文学生产传播呈现出一种“超文本”的蜕变,如受众身份的不断衍生和受众欲望的反向辐射等内在特质的变化生成了文学话语权力的多元改观,影响了文学审美鉴赏的接受和文学意义的解读。最后,如何面对新媒介文学的勃勃生机和窘迫困境,如何让新媒介文学资源与中国传统文学的发展两者之间进行积极地兼容互补,是令人深思的。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新媒介文学的价值是历史性的革命性创新,它以多介质的新媒介技术创造了文学生产传播机制的大众化勃兴,以多渠道的产业链创造了文学文本优化增殖的最大化开发。另一方面,新媒介文学的文学本体性存在着诸多的迷失错位,它表现在生产链条方面的商业化、功利化,写作模式方面的公式化、套路化以及诸多的盗版抄袭等的“顽疾”,都较为突出地显示出文学创作的主体虚位、文学文本的文学性消解和文学生产秩序的混乱失度。那么,我们就应该深入思考并进一步地明确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共存共荣发展的探索之路:两者优化整合的基本立场是不容置疑的,中国文学数千年延续下来的文学传统及其内涵永远是本体性的主体存在,新媒介文学生态发展的道路及其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实践是任重而道远的,诸如,媒介性文学存在的工具载体和文化观照的理性制约、数字化文学形态的技术优势和艺术规律的理论审视、技术性“祛魅”与文学本位“原点”的坚守博弈等与生产机制的完善、批评体系和文学主体的强化等相关的问题,并提出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终将互为媒介、互为内容、和谐共生,共同构筑文学健康有序生态的必由之路。
俞灵灵[5](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提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梁媛媛[6](2017)在《跨媒介叙事视域下的IP运营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多元媒介时代,内容跨媒体渠道的流动、多种媒体产业之间的合作以及习惯于在不同的媒介文本中迁移的受众,共同构成了融合文化运行的逻辑。“跨媒介叙事”作为融合文化的审美和实践,在本世纪初被提出。它主张叙事元素系统地分散在众多媒体,以期建立一个统一和协调的用户体验。与此相应,以知识产权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核心的泛娱乐产业链近年来在我国展现出巨大商业价值,由热门网络文学作品或其他形式改编的影视作品屡创收视新高,IP运营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新常态”。然而,当IP运营逐渐成为一种具有影响力的、跨媒介平台的文化现象时,另一方面又因为IP运营面临着内容缺乏品质性,跨媒介实践缺乏协作性以及用户迁移缺乏持续性等问题导致IP潜力没有得到合理地开发,IP运营需要寻找创新模式的理念与机制。本研究针对IP运营的跨媒介实践深入进行分析与观照,运用跨媒介叙事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粉丝文化理论等理论学说,探讨在跨媒介叙事视域下IP运营模式创新的意涵与路径。首先,关于“跨媒介叙事的发展及IP运营模式的兴起”研究,结合媒介融合的时代语境,从技术融合、跨媒介受众、传媒产业三方面梳理“IP运营模式”兴起的背景。并通过分析2014年-2016年影响力比较大的IP项目,总结出IP运营模式的现状与问题。将IP运营模式拆解为“IP生成模式”、“IP开发模式”和“IP消费模式”分别对应着跨媒介叙事的三个特性“互文性”、“扩张性”和“参与性”。以此作为建构IP运营模式的理论框架,开启后续三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讨论提供依据。其次,关于“互文性下的IP生成模式”研究,探讨跨媒介叙事的“故事世界”特征及“互文性”叙事机制。以《盗墓笔记》IP的形成过程为“棱镜”折射IP生成模式,在此基础上,强调IP生成关键在于凸显IP的本体价值,重在进行跨媒介故事世界的建构,并分析IP的价值构成。然后提出三种跨媒介故事世界建构的模式,分别是树状模式、卫星模式、放射模式,为IP生成模式提供创新工具。再次,关于“扩张性下的IP开发模式”研究。本文先从总体上描述主要的IP开发模式,分别是网络文学和影视剧的IP双向循环模式、“影游联动”跨界协作模式、动漫IP的跨媒介应用模式、从虚拟到现实的沉浸体验模式。再通过详细的个案分析,找到IP开发模式的创新路径。本文以超级IP《盗墓笔记》的网络剧、网络游戏的跨媒介叙事作为个案,对IP开发的模式及历程进行深入剖析。特别引入了“行动者网络理论”,试图用另一种方法论视角切入到跨媒介叙事扩张的过程,更加清晰地展现IP开发模式创新的路径。第四,关于“参与性下的IP消费模式”研究。通过深入探究“跨媒介消费”这一概念,试图将其作为联系跨媒介叙事和IP消费的纽带。结合《盗墓笔记》的用户访谈和参与式文化的内涵,探索跨媒介消费的内涵与类型。并借用德赛都“游牧”和詹金斯的“盗猎”等概念探讨跨媒介消费的过程:迁移模式,以及它背后的动机、障碍,再结合一些成功的跨媒介消费案例,为跨媒介IP消费模式的创新提出可参考性策略。最后,关于跨媒介叙事下的IP运营模式价值重构。本研究认为,IP是媒介融合得以发展的一个不可忽略重要源泉,IP运营是媒介融合的“吸引器”和“催化剂”。跨媒介叙事作为IP运营模式改进创新的重要策略,能够促进作者与读者、制作人与观众、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相互交融,达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与共生,推动IP运营价值的重构。本研究侧重问题导向,主要采用质化研究方法,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出发,找到理论结合点进行阐释。针对目前IP运营模式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在跨媒介叙事的视域下,通过跨媒介的故事世界建构、统一协作的行动者网络建构和跨媒介消费的推动,探寻IP运营模式创新的方向和策略。
李斐飞[7](2017)在《价值重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今天数字技术趋于成熟,并在应用领域内迅速普及,将人类社会带入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数字时代。新技术与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带来了全新的价值创造方式和商业规则。对于广告公司而言,如何在不断变革的环境下生存发展下去,是业界和学界的共同关注课题。价值是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永恒的主题,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发展到今天的信息经济乃至数字经济,社会价值系统呈现出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变化特征,唯一不变的是社会经济系统的终极使命——创造“价值”。从微观层面商业模式是企业组织的价值逻辑,它必然折射出特定阶段更为宏观的社会价值系统的价值创造逻辑。本研究以“价值创造”为核心,试图回答“从工业社会价值生产系统走向数字社会价值系统的过程中,广告公司如何通过商业模式来实现生存和发展”这一现实问题。本研究将这一复杂问题分解为四个子问题:第一,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是什么;第二,对比传统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出现了哪些创新?第三,主导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推动性因素是什么;第四,从传统到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可行性路径。为了得到这四个问题的答案,本研究采用了理论演绎与经验研究两种研究路径。一方面以价值理论为工具,通过理论演绎将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这一具体问题置于社会价值系统的范畴内,通过社会价值系统的演变过程分析和研究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方向和方式。另一方面,从现实材料中,采用定性为主体的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结合部分定量分析,采用NVIVO.11作为案例研究的数据储存、分析工具,通过两个相互联系的子研究,总结业界在实践中给出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思考。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可以将从上至下的理论研究与从下至上的经验研究相互对比、相互补充,试图对以上的四个子问题做出比较客观,又具有一定理论前瞻性的解答。全文分七个部分:前两章是论文的基础,第一章绪论,对本研究的基本介绍,包括背景、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并界定研究对象核心概念,澄清研究的基本问题内容、研究方案的设计;第二章文献综述以及理论资源。通过梳理商业模式理论、以及商业模式创新理论,统一本研究中的核心概念:商业模式以及商业模式创新。并通过对以往学者的研究范式的梳理,确定了以理论演绎和案例归纳作为本研究的两个研究方法路径。并在此部分梳理了经济学与管理学体范畴内的价值理论体系,明确了本文的理论工具选择;第三、四、五章,是采用理论演绎的路径对四个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这三章的基本理论工具是经济学与管理学中的价值源泉与价值工具理论,通过对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人类社会价值系统的历史性梳理,总结不同社会价值系统下的价值创造的一般性规律和决定性力量。并由外在社会价值系统的价值创造规律,推导作为企业组织的广告公司价值创造的基本逻辑——商业模式的变化规律以及发展趋势。第三章,回顾了工业社会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历史发展过程,探讨了广告公司在工业社会中的价值定位以及商业模式的一般演进规律,并提出在工业社会价值系统下,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是基于工业社会内在价值逻辑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主导下的价值创新;第四章从解构到重构:“技术-价值范式”迭代中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从技术社会学视角提出社会价值系统的内在价值逻辑——“技术-价值范式”这一全新的构念。商业模式创新,都是由社会价值系统的“技术-价值范式”所决定和主导的,因此整个社会价值系统的“技术-价值范式”迭代发展,必然导致广告公司旧有商业模式的解构,继而建构符合新的技术价值范式的新商业模式。第五章,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下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基本范式以及创新路径。本章并通过阐述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的内在逻辑,分析其主导下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可能范式,并解析其理想范式的价值创造机制、竞争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从传统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向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重构的可行性路径。本研究的第六、七两个章节,则从丰富的实践案例中,以多案例研究的方式对这四个问题进行了归纳式的研究。第六章,价值重构:基于多案例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实证研究。本章采用一种对比研究的方式,通过对传统广告公司商业模式与数字时代商业模式的比较,去回答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以及广告公司商业模式是否存在创新,哪些方面存在创新。第七章殊途同归:基于多案例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路径及动力机制研究。本章通过纵向解剖个案的方式,通过对新进入的广告公司与传统在位者的创新过程研究对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推动力量与创新路径进行深描,并提出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下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一般路径以及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构想。本研究的第八章结论与展望则在总结了本研究的基本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从组织层面为商业模式转型中的提出广告公司提出策略性建议,在制度层面为政策制定提出一些思考,并在最后提出了本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研究的展望。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的基本特征是价值创新,其创新的方向是由其所属的社会价值系统的“技术-价值范式”所决定的,在“技术-价值范式”主导下,企业家扮演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内部推动者角色。“技术-价值范式”是复杂性系统:其中技术与价值需求(包括媒体、广告主、消费者)是外部根本性驱动力量;竞争者与合作伙伴,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推动是影响广告公司商业模式模式变迁的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推动企业商业模式变革内在驱动是企业内部的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这些因素对商业模式创新的驱动并不是直线型因果关系,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共同演进。它表示在社会价值系统演进过程中,通过系统内彼此相关的元素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第二,从传统到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的迭代决定了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必然发生价值重构。其理想的发展范式是构成营销价值网络的“大平台”“小服务前端”或“大平台+小服务前端”模式。在“大广告产业”的范畴内,现阶段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方向是打造“大平台”或“小服务前端”的商业模式,而少数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正在设计打造“大平台+小服务前端”的整体价值网络系统。“大平台”、“小服务前端”或“大平台+小服务前端”的商业模式建立的基础是基于稀缺知识资源的互补,参与者必须建构或者嵌入到特定的营销价值网络系统中,从而获取网络租金。“大平台+小服务前端”的商业模式本身是与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专业分工相互匹配的一种组织合作和价值生产的治理制度,它主动通过关系构建从而进行价值创造,这种商业模式中的价值模块之间通过嵌入到这种组织形态中形成彼此的利益相关者,它们通过相互耦合实现价值的创造,价值转移、价值分配以及价值消费。第三,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实现了创新。广告公司的价值主张发生了创新性的演进:从为广告主提供整合营销传播迁移到提供更加丰富的营销服务演进。以数据作为核心资源的智能投放等企业的商业模式中服务范畴出现较明显的扩展,他们为具有营销或营销传播需求的小微创新者提供营销服务。此外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广告公司提供的价值内容实现了飞跃:一方面大幅度低营销传播过程的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二,是通过创造体验价值,增加商品的价值总和。此外,价值主张创新带动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价值建构方式以及价值获取也实现了创新,从价值建构角度来看,数据、信息、知识,广告公司中愈来愈成为核心资源,而传统价值链式的组织治理方式向价值网络转变;从价值获取视角来看,广告公司的成本结构向大数据技术转移,并在盈利方式上显现出更加弹性、多元化的特征。第四,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从传统走向数字是一个从解构到建构的过程,不同基因的企业有不同的创新路径。从价值系统的层面来看,价值实现机制的演进,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带来价值链模式的解体和价值网络的建构,这是一个从解构到建构的过程,具有普遍性。从具体的企业组织角度来看,在位企业与新进入者的商业模式创新的路径具有显着的差异。新进入者的价值定位是全新的,直接进入数字营销价值系统的核心区域。其商业模式创新是从无到有创新路径:设计—建构—优化。与新进入企业不同,位企业在传统价值系统中的原有价值定位受到新的“技术—价值逻辑”侵蚀后,会有两种选择:固守或创新。采用商业模式创新也与新进入企业不同,在位企业一般选择在原有商业价值主张的基础上,以最小风险成本为目标,渐进性迁移到数字营销价值系统中,采用一种迂回路径:补充—设计一整合—优化。
丁一鹤[8](2017)在《东方黑客 (长篇小说连载)》文中研究说明留学归来的网络高手卫媛成为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处的一名网警。报到当天,她就遇到了黑客入侵地铁控制系统的紧急情况。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公交一卡通又被发现存在高危漏洞,一旦遭黑客攻击,整个儿北京的公交系统都将乱套……在与黑客较量的过程中,卫媛和她的同事们意识到,对付黑客,对付无孔不入的病毒,仅靠警方的力量是不够的。高手在民间。在网安处的支持下,卫媛等网警中的佼佼者与着名杀毒企业的技术精英组成独角兽战队,联手追踪黑客的踪迹,共同保卫网络安全。长篇小说东方黑客,让那些寂寂无闻的网络安全英雄们走入读者的视野,为您呈现无形的网络战场上惊心动魄的博弈。
李媛[9](2016)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往今来,个人信息就在不同层面被采集、处理、利用与传递。在互联网尚未普及、信息技术尚未得到发展的年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必要的物理与人员上的管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信息的滥用。因此,在很长的时间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移动互联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采集、数据集成与融合、数据分析与存档的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时时发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与普遍存在的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使得保护个人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论文第一章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伴随着移动互联的兴起、手持设备的广泛应用与网上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行为日益密集和隐蔽,“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君子协议”,效用有限。第二,公权力强行要求商业机构留存用户个人信息,呼啸而来的大数据使得政府巨型数据库与商业机构两者之间的信息开始交换与融合,通过对多重来源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与交叉验证,机构能实现对个人线上和线下行为的实时追踪与监控,人们无处遁形。由于跨国监控的存在,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遭受严重损害。为欧盟与美国之间跨国数据传输提供法律依据的《安全港协议》,因欧洲法院认定美国没有达到保护欧盟公民信息的充分性标准而被判无效。第三,由于预测性分析中潜藏着设计者的价值判断与思维观念,而数据分析与利用又缺乏相应的正当程序保障,歧视与对个体的差别对待时有发生。第四,信息的云端储存与普开的“后门程序”严重削弱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个人对信息的储存、处理、披露与商业化利用一无所知;第五,个人信息被视为当代经济中的“新石油”,在数据开发商业价值的驱动下,信息的挖掘、使用与交易已形成非法商业链条,个人信息的售卖与购买变得非常容易,这些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构成了严峻挑战。第二章,对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进行了深入解析。传统框架以个人信息的定义作为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与边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一般以身份的“可识别性”为标准。尽管这是一个开放的法律界定,但从20世纪70年代个人信息保护法诞生之初来看,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较为有限,此种定义方法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能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提供有效指引。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技术变革、信息共享以及数据再识别已使得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范围不断拓展,法律保护边界愈发模糊,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面临诸多困境。失之过窄,无法规制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利用的风险;失之过宽,无法在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做好平衡。而传统信息保护的规制手段,“告知-同意”框架、匿名化、模糊化技术逐渐失去效用。现阶段,尚无很好的办法解决通过技术手段从匿名化、模糊化数据中挖掘用户真实身份的行为,也缺少有效的方法解决“告知-同意”框架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数据信息中潜藏的价值已使得政府、企业走在了对个人信息如饥似渴的追逐道路上。通过使用新的方法学,回避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方式,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有效地绕过了现行监管模式,这也毁掉了人们对信息的控制。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被普遍违反、形同虚设,责任追究难度加大;而已有的法律制度与行业自律模式又远远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第三章,从理论上廓清现有学说的不足。当前,较有影响力的信息保护的理论学说多出自英美学界,大体有如下四类:第一,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第二,个人信息财产保护权利学说;第三,隐私经济学理论;第四,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将个人置于个人信息利用决策的中心,体现了自由主义的自治原则,但信息的自我决策具有局限性;来自公众问责、政治理性和商业实践三个方面的障碍使得信息隔绝存在难度。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学说尝试从财产法及财产理论中探索替代性的信息隐私保护方案,使个人从信息交易的现行市场中获利,实现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回归。而个人信息并不具有竞争性、市场失灵及公共产品的属性充斥在反对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的意见中。隐私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许多以隐私之名出现的东西,只不过试图隐藏人们行为中不光彩的方面来增加我们的商业和社交机会;而隐瞒的动机往往是试图误导他人,这会增加交易成本。隐私合理期待理论,则需要从国家或社会的整体角度出发,判断民众对涉案信息的价值标准与隐私期待。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标准复杂,事实依据非常灵活,基本上由个人判断、政治社会环境等不确定因素来决定,这会造成部分适用上的障碍。对于信息保护,这四种学说皆有可取之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高度发展,又都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理论学说的不足之处也是当前时代对信息保护不足的表征。当然,无论具备何种缺陷,它们在构建信息保护制度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章,对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欧盟展开的新一轮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表明,个人享有的信息权利与现有的监管机制都处于危机之中。改革呈现了对个人信息权利保障的关切,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强化信息主体的地位。比如对同意规则的强化,新增两项控制性权利:信息的可移植性权利、被遗忘的权利。现阶段,这两项权利更多呈现出一种倡导性、宣誓性的价值取向。第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信息的处理需符合信息主体的合理期待;信息控制者与信息处理者在义务与责任分配不明时,对外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第三,正尝试从传统的“同意与合理使用”的二分法中脱离出来,引入了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信息保护方法来替代传统二分法。第四,改善数据保护的实施与程序规则。通过划定信息所属类别,对个人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引入问责制;对个人信息保护默认设置状态进行要求;引入信息保护影响性评定制度。第五,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加强,新增信息保护机构的联合行动,惩罚措施更为严厉。而美国的《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强化了“告知与同意”框架,强调了企业在保证信息安全、数据准确、查阅权、收集控制方面的安全责任,同时也新增了问责制的规定。美国的其它立法与修法活动则体现了对特殊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在司法实践方面,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确认,但现阶段,一个广泛意义上的“被遗忘权”并不存在。它的适用需限定到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方面。第五章,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突破与完善的对策建议。如何在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间寻求平衡,成为各国立法者关注的焦点。个人信息保护,无论采取自由主义还是威权主义的立场,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站在了反对知识与社会进步的对立面,它是自由民主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象征,是创新的基石。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与完善:第一,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保护公民隐私;避免个体与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沿着因循守旧的老路前行;培育民众的批判精神,促进自由、民主、多元社会的建构应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追求。第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大数据的出现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日益模糊,范围不断扩展。“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概念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石,决定着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虽最难定义却又不能摒弃。我们需要避免对“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界定向美国式的还原主义方向演进,又要避免向欧盟式的扩张主义方向发展。第三,调整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效力上是贯穿个人信息保护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应认识到“可识别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适用间的相关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确立的限制收集原则、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影响范围最广,也最具代表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基本原则的适用也具有时代局限。限制收集原则的使用需区分情境,目的特定与使用限制原则应修改为情境一致原则。第四,丰富个人信息权内容,强化义务主体责任。条件成熟时推出被遗忘权与数据可移植权利;强化对义务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透明度要求,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的默认设计状态与信息保护的影响性评定制度;另外,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上,鉴于信息主体对谁是信息处理目的与方式的决定者在判断上往往会产生困难,法律上应规定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第五,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路径。当个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所必需且为各路竞争者竞相争夺的资源时,个人信息商品化与自由转让交易市场便开始萌芽。信息产业几乎攫取了个人信息中的所有财产性利益,而个人才应成为信息财产权之初始性权利的主体。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现阶段,需要确立信息财产权的归属,探索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的有益模式。对个人信息使用权及转让权进行限制、事前同意的默示规则、自主退出的权利、损害赔偿制度与公共机构的监督是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不可或缺的五个方面。第六,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程序保障。预测分析是大数据的核心,但数据分析的算法存在盲区,分析得出的数据并非总是完美无瑕,结果也并非完全与事实相符。当基于大数据分析做出的决定会影响到主体的切身利益及所享有的重要机会时,需要为个体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为公民质询大数据分析的逻辑与结果提供机会。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需转变思路。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更多关注信息处理、利用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而非将重心聚焦在是否通过正常途径采集信息的行为上。在思维模式上,我们需要从强调个人的知情许可向强调让信息控制者、处理者承担责任转变。信息保护的任务是通过实质性的原则与程序条款,平衡个人数据处理中的收益与风险,以确保数据信息处理中的利益为人们所利用,并隔离掉其中可能对个体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顾永明[10](2015)在《电子商务零售企业价值评估 ——以“苏宁云商”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网络在全世界的不断普及化,在我国网民增速有所放缓的情况下,中国通过网络和手机购物的用户依然增长迅猛。移动网络技术的突破以及中国政策环境优化,电子商务零售行业在近几年中迅猛发展起来了。自苏宁云商上市以来,规模不断扩张,赢利能力持续增长,一直以来是资本市场上的高收益股票。近年来电子商务零售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传统零售业务冲击越来越大,尤其是家电类零售。最新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净利润从2012年开始出现了下降,有必要对苏宁云商进行重新价值评估。本论文采用典型的估值与分析理论,估值方法采用以自由现金流量法为主,通过市净率法进行辅助性校验,对估值理论的深入研究,采取了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分析方法来对苏宁云商股票进行估值与分析。本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论文研究的方法、目的和研究的内容,论文观点所涉及的背景以及研究的意义,还有论文的框架结构等。第二部分讲述了企业的价值评估理论基础及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与方向。第三部分对电子商务零售行业进行行业分析。对网民规模、网络购物情况分析,互联网零售产品的种类介绍以及电子商务零售行业的盈利模式和企业特点进行分析,最后需要研究电子商务零售企业价值的构成因素情况。第四部分,分析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比较其优缺点,从中选出适合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来。第五部分,运用第四部分选择的方法对实证案例苏宁云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最后运用自有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结合市净率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网络公司不赢利?——解开网络公司价值评估之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公司不赢利?——解开网络公司价值评估之谜(论文提纲范文)
(1)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异型”工作社区开放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科创空间建设 |
1.1.2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的杭州城市发展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互联网+”新兴产业 |
1.2.2 科创空间 |
1.2.3 “创异型”工作社区 |
1.2.4 生态 |
1.2.5 开放空间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 |
1.3.1 国内外理论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外科创空间案例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框架 |
2 科创大走廊整体开放空间结构研究 |
2.1 科创大走廊科创产业现状分析 |
2.1.1 杭州创新型城市定位 |
2.1.2 杭州城市空间发展演变 |
2.1.3 杭州科创产业战略布局 |
2.1.4 科创大走廊交通结构现状 |
2.1.5 科创大走廊科创空间分布 |
2.2 科创大走廊生态资源现状分析 |
2.2.1 杭州森林资源 |
2.2.2 杭州水系资源 |
2.2.3 杭州耕地资源 |
2.2.4 杭州绿地系统格局 |
2.3 科创大走廊开放空间现状分析 |
2.3.1 科创大走廊整体概述 |
2.3.2 科创大走廊整体空间结构 |
2.3.3 科创大走廊开放空间结构 |
2.4 本章小结 |
3 “创异型”工作社区开放空间研究 |
3.1 蒋村单元案例研究 |
3.1.1 区域概况 |
3.1.2 开放空间 |
3.1.3 空间结构 |
3.2 未来科技城重点建设区域案例研究 |
3.2.1 区域概况 |
3.2.2 开放空间 |
3.2.3 空间结构 |
3.3 青山湖科技城重点建设区域案例研究 |
3.3.1 区域概况 |
3.3.2 开放空间 |
3.3.3 空间结构 |
3.4 本章小结 |
4 科创大走廊开放空间定量分析 |
4.1 数据准备 |
4.1.1 数据选取标准 |
4.1.2 样本选取标准 |
4.1.3 数据分析理论 |
4.2 科创大走廊区域数据解读 |
4.2.1 整体数据描述 |
4.2.2 板块数据取样 |
4.3 科创大走廊数据统计分析 |
4.3.1 相关性分析 |
4.3.2 线性回归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5.1 总结 |
5.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1.图索引 |
2.表索引 |
附录 |
附1.科创大走廊开放空间数据汇总 |
(1) 公园 |
(2) 广场 |
(3) 其它点状开放空间 |
(4) 绿道 |
(5) 滨水空间 |
(6) 高校园区 |
(7) 重要生态节点 |
附2.科创大走廊科创空间相关数据 |
(1) 科创企业数据 |
(2) 楼盘信息数据 |
(3) 酒店信息数据 |
作者简历 |
(2)机器翻译错误类型与译后编辑方法研究 ——以《失衡:经济生活中价值的重新诠释》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摘要 |
ABSTRACT |
Part One Practice-based Research |
Chapter 1 Project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he Project |
1.2 Introduction to the Author |
1.3 Introduction to the Source Text |
1.4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urce Text |
1.5 Project Objectives |
Chapter 2 Literature Review |
2.1 Introduction to Machine Translation |
2.2 Definition of Post-editing |
2.3 A General Review of Studies on Post-editing |
2.3.1 Domestic Studies on Post-editing |
2.3.2 Foreign Studies on Post-editing |
Chapter 3 Process Description |
3.1 Pre-translation Work |
3.1.1 File Processing |
3.1.2 Term Base |
3.1.3 Selection of MT Engine and CAT Tool |
3.2 PE Process |
3.3 Quality Control |
Chapter 4 Case Study of MT Errors |
4.1. Lexical Errors |
4.1.1 Under-translation |
4.1.2 Mistaken Form/Format |
4.1.3 Mis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y |
4.2 Syntactic Errors |
4.2.1 Improper Word Order |
4.2.2 Mistranslation of Phrases |
4.2.3 Mistranslation of Clauses |
4.2.4 Mistranslation of Passive Voice |
4.3 Discourse Errors |
4.3.1 Redundancy |
4.3.2 Inappropriate Collocation |
4.3.3 Confused Logic |
4.4 Summary |
Chapter 5 PE Methods |
5.1 Context Theory |
5.2 PE Methods at Lexical Level |
5.2.1 Replacement |
5.2.2 Supplementation |
5.2.3 Omission |
5.3 PE Methods at Syntactic Level |
5.3.1 Segmenting and Reorganizing Sentence Structure |
5.3.2 Adjusting Word Order |
5.4 PE Methods at Discourse Level |
5.4.1 Using Cohesive Means |
5.4.2 Rewriting |
Chapter 6 Conclusion |
6.1 Implications |
6.2 Limitations |
REFERENCES |
Part Two Translation Project |
Term Base |
Source Text and Target Text |
作者简历及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三)选题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一)国外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二)国内对互联网市场不法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
(三)国内外研究简要评述 |
三、研究目标、方法、重点及创新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重点、难点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 |
三、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点 |
(一)以流量和数据为竞争核心 |
(二)以平台为竞争媒介 |
(三)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 |
(四)以寡头竞争为主的市场竞争格局 |
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更具隐蔽性 |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更加困难 |
(三)短时间造成巨大损失 |
(四)损失及赔偿难以确定 |
(五)诉讼时间长 |
五、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变化 |
(一)由同业竞争到平台竞争 |
(二)竞争关系由简单明确到疑难复杂 |
(三)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 |
(四)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第二章 互联网市场创新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挑战 |
一、互联网市场创新概述 |
(一)创新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创新的主要形式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的必要性 |
二、法律对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 |
(一)创新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法律的适度干预 |
(二)创新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
(三)创新引起的竞争纠纷需要法律更加明确的规范 |
三、互联网市场创新对竞争法律的挑战 |
(一)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创新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行为是否合法判断愈加困难 |
(三)执法、司法难度及犯错成本加大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与不足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创新的应对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互联网创新的不足 |
第三章 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激励创新的法律机制建设 |
一、互联网竞争中合法创新的考量因素 |
(一)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 |
(二)创新是否有利于促进动态竞争 |
(三)创新是否破坏保障公平竞争秩序 |
二、互联网市场激励创新的竞争法律制度建设 |
(一)完善立法激励创新 |
(二)将创新作为评判竞争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通过免责制度建立创新的反向激励机制 |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创新的保护 |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需审慎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
一、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制 |
(一)审慎立法,加强行业规范的运用 |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全制度 |
(三)完善整个互联网市场法律体系 |
二、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规制 |
(一)行政执法强调包容、开放的原则 |
(二)优化互联网市场监管机构及职责 |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
(四)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与行政处罚 |
三、激励创新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 |
(一)司法机构保持促进竞争的司法理念 |
(二)放宽互联网市场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三)慎用一般条款解决新型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 |
(四)适当的运用刑事制裁 |
四、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赔偿机制 |
(一)扩大赔偿的范围 |
(二)细化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
(三)扩大赔偿数额、建立惩罚性赔偿 |
五、提高执法、司法人员业务水平 |
(一)完善执法、司法人员知识结构 |
(二)更新执法、司法人员理念 |
第五章 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
一、流量劫持行为概述 |
(一)流量劫持概念、表现形式 |
(二)流量劫持的类型 |
二、流量劫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流量的法律性质 |
(二)商业模式的保护问题 |
(三)流量劫持往往兼具正向性和负向性 |
三、典型案例分析:淘宝、天猫诉载和、载信不正当竞争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流量劫持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流量财产的权利 |
(二)禁止强制性的流量劫持 |
(三)禁止具有误导性、引起混淆的流量劫持行为 |
(四)非法流量劫持应当是接触性的干扰 |
(五)妨碍不是认定的流量劫持的充分条件 |
(六)谨慎对待具有创新和正向性的流量争夺行为 |
(七)加大对流量劫持行为的处罚力度 |
第六章 产品恶意不兼容行为及其规制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
(一)产品恶意不兼容概念 |
(二)互联网产品不兼容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产品恶意不兼容的竞争法律问题分析 |
(一)不兼容合法性问题法律分析 |
(二)“恶意”问题法律分析 |
三、典型案例分析:3Q大战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不兼容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恶意”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 |
(二)产品的性质的考量 |
(三)产品不兼容产生的时间点考量 |
(四)原本兼容的产品采取不兼容的方式竞争 |
(五)互联网新兴企业发展的特别保护 |
第七章 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问题及其规制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概述 |
(一)互联网数据概念 |
(二)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数据的重要性 |
(三)数据给市场的负面影响 |
(四)互联网数据利用的类型 |
二、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问题分析 |
(一)互联网市场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增多 |
(二)数据权属不明 |
(三)数据保护与利用冲突加剧 |
(四)规制互联网数据竞争的法律缺失 |
三、典型案例分析:HiQ诉 Linkedln案 |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二)问题分析 |
四、互联网市场数据利用的竞争的法律规制 |
(一)赋予数据财产的权利 |
(二)大数据归于收集、加工方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
(三)推动数据互通共享为原则 |
(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五)建立数据的合法流转和利用的基本规则 |
(六)增设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立法完善建议 |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的制定 |
(一)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优点 |
二、互联网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一)删除第一款 |
(二)完善第二款 |
(三)完善流量劫持与干扰用户选择行为规制 |
(四)删除恶意不兼容行为 |
(五)增加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条款 |
(六)删除兜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理论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混沌与清晰:新媒介文学的崛起及其盛宴 |
2.1 媒介的存在:新媒介文学的理论界定与性状 |
2.1.1 媒介的强势话语:媒介即讯息与新媒介的本质诠释 |
2.1.2 媒介是人的延伸:被媒介技术改变的人的生活和感知 |
2.1.3 媒介与文学共生:新媒介文学文本的媒介性建构 |
2.2 媒介的狂欢:新媒介文学的问世与当代文学格局新变 |
2.2.1 新媒介文学的异军突起与新媒介时代的历史性演进 |
2.2.2 文学期刊的渐趋边缘与文学出版的革新转型 |
2.2.3 影视文学的影像化书写与文学格局的跨界表达 |
2.3 媒介的环境:新媒介文学的产生与文学生产传播方式的变革 |
2.3.1 新媒介技术的变革求新与文学生产传播方式的质变 |
2.3.2 新媒介场域的资本博弈与文学生产运营规则的革新 |
2.3.3 媒介环境的权力话语与新媒介文学生产与传播机制的技术性运作 |
2.4 媒介的文本:新媒介文学的存在样态及其类别划分 |
2.4.1 网络文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文学生产与传播 |
2.4.2 “微”文学:基于移动互联网终端设备的文学诉求 |
2.4.3 超文本文学:基于数字链接技术的跨媒体组接性形式实验 |
第3章 沿袭与创新:虚拟性与新媒介文学文本书写模式转型 |
3.1 幻想世界的抽象空间构筑:现实真实与文学真实的解构性虚拟 |
3.1.1 奇幻异域的魔法绝唱与社会现实观照的目的性消解 |
3.1.2 修仙境界的飘邈之旅与人物形象塑造的真实性规避 |
3.1.3 东方玄幻的择天改命与语言结构形式的艺术性稀释 |
3.2 市民心态的类型化呈现:消解教化与解构精英的通俗化诉求 |
3.2.1 都市生活的永远言情与日常凡俗情感的体验性狂欢 |
3.2.2 历史情怀的时空穿越与英雄主义梦想的仿真性戏说 |
3.2.3 “王者归来”的竞技博弈与众生共享的游戏化逻辑 |
3.3 图文并陈的影像化叙事:复合符号文本形式的视觉性冲击 |
3.3.1 文字被挤压的图像化结构:故事情节的直观性与平面性 |
3.3.2 人物被虚拟的单元格范式:性格心理的片断性与自由化 |
3.3.3 心绪被分享的欲望化叙述:传情达意的即兴性与互动性 |
3.4 感性生命的世俗化审美:“草根性”与“撒播感觉”的娱乐性体验 |
3.4.1 从审美走向欲望的精神聚餐:个体日常体验的浅表性与快感性 |
3.4.2 从静止走向流动的语言风格:网络媒介口语的对话性与浅表性 |
第4章 分化与融合:开放性与新媒介文学生产机制的运行秩序重组 |
4.1 创作主体的嬗变新生:文学生产机制的媒介性权利话语营造 |
4.1.1 传统作家的新媒体延伸:从线下到线上与文学生产空间变革拓展 |
4.1.2 网络专业作家的崛起:“白金写手”与文学创作方式的强势逆袭 |
4.1.3 大众网民作家创作狂欢:“微”文学路径与文学梦想的自由实现 |
4.1.4 机器写作的诞生:人机互竞与文学传统写作的颠覆性挑战 |
4.2 创作平台的转型升级:文学产业化生产的媒介性商业资本介入 |
4.2.1 全新的文学生产平台:创作者、经营者、阅听者的共享共赢 |
4.2.2 可持续的赢利经营模式:从付费阅读到全版权开发 |
4.2.3 文化舞台的精品化追求:从野蛮生长到“内容为王” |
4.3 评估体系的标准重构:文学生存样态的媒介性经典化倡导 |
4.3.1 媒介网络性的尺度与文学经典化的继承性探索 |
4.3.2 文本筛选的“好看”与传统文学鉴赏标准的动态化重塑 |
4.3.3 类型文学的代表性与网络原生要素的经典化重生 |
4.4 文本叙事的写作变迁:文学类型模式的媒介性通俗化发扬 |
4.4.1 类型化写作的发达:通俗文学创作模式的泛娱乐化开拓 |
4.4.2 “无叙事结构”的自由:新媒介文学文本结构的工具性加工 |
4.4.3 “触网而散”的无禁忌:新媒介文学语言的分享性随意 |
第5章 依赖与割裂:共时性与新媒介文学传播路径的实时交互效应 |
5.1 传播路径的机制重建:有效传播与文学载体平台移动化与社交化 |
5.1.1 文学网站:大数据计算与“传播者的文本”的有效传播 |
5.1.2 移动终端:快捷随机与文学阅读的碎片化“速食” |
5.1.3 微博路径:社交化资讯与“微话题”文学的亲民效果 |
5.1.4 微信路径:关系性朋友圈与文学“认知框架”的精准传播 |
5.1.5 补偿性路径:“文学榜/奖”与文学审美价值的导向性传播 |
5.2 传播受众的需求变化:“读者的文本”与文学交往关系互动展开 |
5.2.1 性别文化的差异性与文学情感诉求的弥补性挑战 |
5.2.2 青少年群体的网生性与割裂式成长主题的隐喻性戏谑 |
5.2.3 新民间立场的去边缘化与无限度发展自我的大众化可能 |
5.2.4 亚文化群体的互动仪式与网络虚拟空间的世俗化追求 |
5.2.5 日常生活经验的心理释放与浅层感官体验的短平快效果 |
5.3 “受众本位”的能动传递:读者中心与文学生产传播的“超文本”蜕变 |
5.3.1 受众地位的不断衍生:互动生成与文学话语权力的多元改观 |
5.3.2 受众阅读的自发拯救:“读”屏“听”书与文学鉴赏的时空转换 |
5.3.3 受众欲望的反向辐射:共识共谋与文学意义解读的脱冕渎圣 |
第6章 生机与忧思: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兼容互补共生共荣 |
6.1 文学媒介性的破旧立新:新媒介文学生产机制的革命性开拓 |
6.1.1 多介质多形态的新媒介技术与文学生产传播机制的大众化勃兴 |
6.1.2 多渠道多层次的产业链竞合与文学文本优化增殖的最大化开发 |
6.1.3 文学生存场域的“距离”消解与文学资源低成本的高效率传播 |
6.2 文学本体性的迷失错位:新媒介文学存在秩序的尴尬困境 |
6.2.1 创作主体的自由与虚位:文学生产商业化和功利化价值取向 |
6.2.2 文学创作的膨胀与贫瘠:写作模式公式化和套路化文学性消解 |
6.2.3 文学生产的失序与隐忧:盗版抄袭多发性和无序性的技术根源 |
6.3 文学生态发展的优化整合: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共存共荣 |
6.3.1 生产机制的完善:媒介性文学存在的工具载体和文化观照的理性制约 |
6.3.2 批评体系的强化:数字化文学形态的技术优势和艺术规律的理论审视 |
6.3.3 文学主体的应道:技术性“祛魅”与文学本位“原点”的坚守博弈 |
6.3.4 文学生态的构筑:新媒介文学与传统文学共存共荣与有序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6)跨媒介叙事视域下的IP运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融合文化下的生产-消费模式变迁 |
1.1.2 “泛娱乐”战略布局建构全产业链内容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有助于丰富跨媒介叙事理论体系 |
1.2.2 实践价值:推动跨媒介的内容生产 |
1.3 文献综述 |
1.3.1 跨媒介叙事的概念与研究旨趣 |
1.3.2 语用之辨:跨媒介叙事/改编/品牌 |
1.3.3 IP运营模式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创新点 |
2 跨媒介叙事下的IP运营模式兴起 |
2.1 IP运营模式兴起的背景 |
2.1.1 媒介技术的融合发展 |
2.1.2 跨媒介受众的需求细分 |
2.1.3 传媒产业的裂变 |
2.2 IP运营模式的现状 |
2.2.1 IP运营模式的要素分析 |
2.2.2 IP运营模式的主要问题 |
2.3 IP运营模式的理论框架建构 |
2.3.1 跨媒介叙事的互文性 |
2.3.2 跨媒介叙事的扩张性 |
2.3.3 跨媒介叙事的参与性 |
3 跨媒介叙事互文性下的IP生成模式 |
3.1 IP生成的价值构成 |
3.1.1 IP生成的本体价值:创造世界的艺术 |
3.1.2 IP价值维度之一:“源故事”的原创性与包容性 |
3.1.3 IP价值维度之二:媒介转化的扩散性与互文性 |
3.1.4 IP价值维度之三:用户的规模化与迁移性 |
3.2 IP生成的互文性叙事理念 |
3.2.1 系列化的叙事网络 |
3.2.2 可钻式的叙事线索 |
3.2.3 断裂化的叙事链条 |
3.2.4 窗口式的叙事互动 |
3.3 IP生成的故事世界建构模式 |
3.3.1 故事世界导向优于情节导向 |
3.3.2 跨媒介故事世界之树状模式建构 |
3.3.3 跨媒介故事世界之卫星模式建构 |
3.3.4 跨媒介故事世界之放射模式建构 |
3.3.5 故事世界的选择:虚构与非虚构 |
4 跨媒介叙事扩张性下的IP开发模式 |
4.1 IP开发的模式:跨媒介叙事的扩张类型 |
4.1.1 网络文学与影视的双向循环模式 |
4.1.2 “影游联动”跨界协作模式 |
4.1.3 动漫IP的跨媒介应用模式 |
4.1.4 从虚拟到现实的沉浸体验模式 |
4.2 IP开发要素:作为行动者网络的跨媒介叙事 |
4.2.1 “行动者网络理论”(ANT)视角的引入 |
4.2.2 “行动者网络理论”框架下的IP开发现状——各方行动者梳理 |
4.3 IP开发体系:跨媒介叙事的行动者网络结构 |
4.3.1 跨媒介叙事的行动者网络转译过程 |
4.3.2 跨媒介叙事的行动者网络构建 |
4.4 IP开发策略:跨媒介叙事的行动者网络运行机制 |
4.4.1 组织系统创新 |
4.4.2 动力机制创新 |
4.4.3 调控机制创新 |
5 跨媒介叙事参与性下的IP消费模式 |
5.1 跨媒介消费的内涵及粉丝价值 |
5.1.1 跨媒介消费的内涵 |
5.1.2 跨媒介消费中的粉丝价值 |
5.2 跨媒介消费的类型 |
5.2.1 跨媒介消费类型的框架建构 |
5.2.2 以文本为载体的跨媒介消费 |
5.2.3 以社群为依托的跨媒介消费 |
5.3 跨媒介消费的过程:迁移模式 |
5.3.1 迁移的内涵及路径模式 |
5.3.2 迁徙的动机及障碍 |
5.3.3 IP消费的跨媒介参与策略 |
6 结论:跨媒介叙事下的IP运营价值重构 |
6.1 IP运营:媒介融合的“吸引器”和“催化剂” |
6.2 跨媒介叙事:创新IP运营模式的理想路径 |
6.3 论文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一 :《盗墓笔记》(第一季)播出期(2015.06.06-2015.09.06)新闻标题 |
附录二 :《盗墓笔记》“跨媒介消费”采访提纲 |
附录三 :访谈对象一览表(按访谈时间排序,均使用化名)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7)价值重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趋向成熟的中国广告业迎来数字时代变革的机遇与挑战 |
1.1.2 理论背景:数字时代的新价值、新管理视角 |
1.2 问题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本研究的学术价值以及现实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研究对象界定 |
1.3.2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和基本结构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本文的主要结构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设计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6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2 相关研究述评与理论资源 |
2.1 商业模式与商业模式创新理论研究评析 |
2.1.1 多元视角下的商业模式的理论内涵 |
2.1.2 静态视角下的商业模式的理论模型与构成要素研究 |
2.1.3 商业模式理论的功能与价值研究 |
2.1.4 创新理论与动态视角下的商业模式创新 |
2.1.5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研究述评 |
2.2 管理学与经济学理论视角下的价值研究 |
2.2.1 价值的理论内涵 |
2.2.2 一元与多元之争:价值源泉理论 |
2.2.3 价值链到价值网:价值工具论的演变 |
3 价值创新: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演进规律 |
3.1 工业社会价值系统下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创新演进 |
3.1.1 单一价值模块的报业广告批发商模式 |
3.1.2 价值链延伸的全面服务广告代理制模式 |
3.1.3 多价值链条并行的整合营销传播集团模式 |
3.2 广告公司的价值定位及其商业模式创新的基本特征 |
3.2.1 从客观价值到主客观价值并重:广告公司在社会价值系统中的价值定位演进 |
3.2.2 价值创新: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基本特征 |
4 从解构到重构:“技术-价值范式”迭代与商业模式创新 |
4.1 社会价值系统的内在价值逻辑:“技术-价值范式” |
4.1.1 社会价值系统及其构成要素 |
4.1.2 “技术-价值范式”:社会价值系统的价值逻辑 |
4.2 解构与重构:“技术-价值范式”主导下的社会价值系统的演进规律 |
4.2.1 人类社会价值系统发展的连续与非连续性 |
4.2.2 “技术-价值范式”主导下的社会价值系统的演进过程 |
4.3 “技术-价值范式”: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演进决定性因素 |
4.3.1 社会价值系统中的企业组织 |
4.3.2 “技术-价值范式”: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决定性力量 |
4.3.3 企业家:“技术-价值范式”主导下的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历史推动者 |
4.4 从“自我完善”走向“价值重构”:“技术-价值范式”主导下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 |
4.4.1 从建构到解构:工业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主导的传统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 |
4.4.2 从解构到重构: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迭代下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 |
5 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下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基本范式以及其创新路径 |
5.1 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特征以及价值实现机制 |
5.1.1 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的基本特征 |
5.1.2 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下的价值实现机制:价值网络 |
5.2 数字时代“技术-价值范式”下的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基本范式 |
5.2.1 “大平台”与“小服务前端”: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 |
5.2.2 “大平台”与“小服务前端”商业模式价值创造机制 |
5.3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竞争机制 |
5.3.1 “大平台”与“小服务前端”商业模式的竞争优势来源 |
5.3.2 “大平台”与“小服务前端”商业模式内部竞争机制 |
5.4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路径 |
5.4.1 “大平台”与“小服务前端”商业模式形成的基础 |
5.4.2 从解构到建构:大平台+小服务前端商业模式的形成过程 |
6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实证研究一:基本范式的价值重构 |
6.1 研究方案 |
6.1.1 问题、方法与工具 |
6.1.2 案例的选择 |
6.1.3 资料搜集与处理 |
6.2 从传统到数字,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比较分析 |
6.2.1 以价值主张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商业模式创新标准 |
6.2.2 传统广告商业模式范式 |
6.2.3 基于案例研究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的基本范式 |
6.2.4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结论 |
7 数字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实证研究二:新进入者与在位者的殊途同归 |
7.1 多案例研究设计 |
7.2 乘势而起:新进入者商业模式创新 |
7.2.1 抓住市场的风口:新进入者在数字环境下的价值主张创新 |
7.2.2 回应数字“技术-价值范式”:新进入者的商业模式建构的内在逻辑 |
7.2.3 多赢:新进入者价值获取的意图 |
7.3 基因的选择:在位者商业模式创新 |
7.3.1 基因的不对称动机:在位者的商业模式价值主张创新 |
7.3.2 如何实现大梦想:在位者商业模式创新中的价值建构方式 |
7.3.3 多元化的价值获取方式:在位者商业模式创新中的价值获取 |
7.3.4 如何突破亚历山大难题:在位者的商业模式创新的思考 |
7.4 结论与探讨一:数字“技术-价值范式”下的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实践驱动因素 |
7.4.1 “大平台+小服务前端”:技术与价值需求的选择 |
7.4.2 “大平台+小服务前端”:价值竞争与价值共创的耦合 |
7.4.3 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内部驱动者:企业家(企业家精神) |
7.5 结论与探讨二:价值视角下新进入者与在位者商业模式创新路径选择 |
8 结论与展望 |
8.1 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的基本结论 |
8.2 广告公司未来商业模式创新的策略性思考 |
8.2.1 培育内部企业家精神,塑造持续创新文化 |
8.2.2 建设二元性组织,协调创新与效率矛盾 |
8.3 制度创新促进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 |
8.4 本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理论、实践意义与创新点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创新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学说 |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 |
三、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关系 |
四、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五、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 |
六、相关具体制度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典型风险 |
第一节 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 |
一、行为营销与广告支撑的生态系统 |
二、新兴跟踪技术的迅速发展 |
三、“请勿跟踪”的隐私协议及其局限 |
四、国内cookie隐私第一案 |
第二节 云计算中的信息安全与隐私顾虑 |
一、隐私顾虑对信息保护原则的潜在影响 |
二、对典型云服务条款与隐私政策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公权力部门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与监控 |
一、政府巨型数据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威胁 |
二、商业数据的政府使用:对数据留存的强行要求 |
三、跨国监控:欧洲法院《安全港协议》无效案 |
第四节 预测性分析引发的歧视与差别对待 |
一、算法、个体评分与歧视 |
二、隐藏的研究计划、价值判断与思维观念 |
三、数据分析与利用缺乏正当程序保障 |
第二章 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框架难以应对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法律的制度性缺陷与行业自律的局限 |
一、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保护边界的模糊与范围的扩展 |
一、个人信息的现行识别性定义模式 |
二、界定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面临的四重困境 |
第三节 规制手段的失灵 |
一、“告知—同意”框架 |
二、匿名化与模糊化 |
第三章 信息保护的既有理论及其不足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学说 |
一、作为以主体为决策中心的信息控制说 |
二、信息控制说面临的三重困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 |
一、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的勃兴 |
二、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学说遭遇的批评 |
三、对上述批评的辩证分析 |
第三节 隐私经济学理论 |
一、隐私保护的本质及其与国家安全的张力 |
二、作为商品的窥探与隐私 |
三、与经济学理论相冲突的隐私立法趋势 |
四、隐私经济学理论的缺陷 |
第四节 隐私合理期待理论 |
一、历史的视野:美国普通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的保护 |
二、隐私期待的易损性 |
三、信息科技的发展对隐私合理期待理论产生的影响 |
第四章 大数据时代欧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动向 |
一、一个趋势:向着财产权方向发展的演进 |
二、强化信息主体的权利 |
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与责任 |
四、改善数据保护的实施与程序规则 |
五、管辖范围的拓展与监督机构权力的强化 |
六、小结 |
第二节 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动向 |
一、美国隐私保护法案与隐私保护框架概述 |
二、消费者隐私权法案 |
三、对特殊敏感信息的严格保护 |
第三节 典型案例的出现及评价 |
一、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的确认 |
二、被遗忘权在现阶段适用中产生的困境 |
第五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突破与完善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 |
一、个人信息保护:形象问题及与创新间的关系 |
二、采自由主义或威权主义立场导致的两大风险 |
三、个人信息保护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 |
四、不宜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目标的多元价值取向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 |
一、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
二、个人身份可识别信息的重新界定 |
第三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各国基本原则内核的一致性 |
二、应予调整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个人信息权内容与义务主体责任 |
一、塑造被遗忘的权利 |
二、塑造数据可移植权利 |
三、增设义务主体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
四、明确义务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
第五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财产权路径 |
一、个人信息的商品化与自由转让交易市场的萌芽 |
二、作为构建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 |
三、信息财产权归属的首要性 |
四、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的探索 |
第六节 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预测分析在三方面被人为夸大 |
二、正当程序关注的重点及其潜藏的价值 |
三、正当程序对权力的制衡与模型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电子商务零售企业价值评估 ——以“苏宁云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本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与目的 |
1.3.2 主要内容及重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综述 |
2.1 西方研究现状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章 电子商务零售企业行业分析 |
3.1 电子商务零售的概述 |
3.2 电子商务零售行业分析 |
3.2.1 网民规模情况分析 |
3.2.2 电子商务应用发展 |
3.3 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的赢利模式 |
3.3.1 B2C电子商务赢利模式 |
3.3.2 C2C电子商务赢利模式 |
3.3.3 O2O电子商务赢利模式 |
3.4 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的特征 |
3.4.1 低成本经营 |
3.4.2 对产品对消费群体的选择更有针对性 |
3.4.3 服务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
3.4.4 消费方式发生改变 |
3.4.5 供求关系发生改变 |
3.5 电子商务零售公司价值构成 |
3.5.1 宏观环境 |
3.5.2 企业的核心能力 |
第四章 电子商务零售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
4.1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概念 |
4.1.1 企业价值 |
4.1.2 企业价值评估 |
4.1.3 评估方法 |
4.2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 |
4.2.1 成本法 |
4.2.2 市场法 |
4.2.3 收益法 |
4.2.4 期权估价法 |
4.3 电子商务零售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五章 苏宁云商价值的评估 |
5.1 苏宁云商基本情况 |
5.1.1 苏宁云商简介 |
5.1.2 苏宁云商股权结构 |
5.2 苏宁云商主要业务及其核心竞争力 |
5.2.1 苏宁云商全渠道融合 |
5.2.2 苏宁云商品类经营 |
5.2.3 苏宁云商新业务拓展 |
5.3 苏宁云商财务绩效评价 |
5.3.1 苏宁云商产品结构分析 |
5.3.2 苏宁云商绩效分析 |
5.4 苏宁云商价值评估 |
5.4.1 苏宁云商现金流量模型价值评估 |
5.4.2 使用市场法对估值结果进行校验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网络公司不赢利?——解开网络公司价值评估之谜(论文参考文献)
- [1]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异型”工作社区开放空间研究[D]. 夏明杰. 浙江大学, 2020(02)
- [2]机器翻译错误类型与译后编辑方法研究 ——以《失衡:经济生活中价值的重新诠释》为例[D]. 王玲玲. 浙江大学, 2020(08)
- [3]激励创新视角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王胜伟.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新媒介文学生成与传播研究[D]. 王百娣. 辽宁大学, 2019(01)
- [5]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6]跨媒介叙事视域下的IP运营模式研究[D]. 梁媛媛.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1)
- [7]价值重构:数字时代广告公司商业模式创新研究[D]. 李斐飞. 武汉大学, 2017(06)
- [8]东方黑客 (长篇小说连载)[J]. 丁一鹤. 啄木鸟, 2017(03)
-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 李媛.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10]电子商务零售企业价值评估 ——以“苏宁云商”为例[D]. 顾永明. 昆明理工大学, 2015(01)